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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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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与敌同行 的几个法律问题~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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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22:57:31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试一下

英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在法律制度上是沿袭英国的法律制度。在回归之后,保持司法高度自治,也就是说有终审权。香港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地区,而中国大陆是大陆法系,这两个法系之间有很大的不同,最直接的是,大陆法系是制定法,也就是说法官断案必须援引某个具体的法条;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法官断案是遵循某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还有一点就是法庭上,英美法系的法庭是对抗制,法官居中审判,律师主导庭审,风头很足;大陆法系的法庭是纠问制,法官主导审判。

背景之后,来讲讲具体的问题
1、死刑。
香港的确是没有死刑的。1965年,英国政府《谋杀罪法》,除了叛逆罪和暴力海盗罪,废除了其他犯罪的死刑。而且从这以后基本上没有执行过死刑。英国的主要刑罚是监禁等等。监禁短则几天,长则终身。终身监禁是目前最严厉的刑罚。减刑是全世界都有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特别长的监禁,往往过若干年都可以有一个减刑申请。狱中表现好的话就可以申请到减刑。具体的可看“肖申克的救赎”,那个男2号就是每隔10年就申请一次。
另外,关于死刑的存废,全世界都在争论。我国目前只有在学理上有人呼吁废除死刑。但在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是一大潮流,叫做轻刑化。这个再讨论写上几万字都有可能。这里不讲了。

2、你的问题应该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一个人犯了N个罪,对每个罪都要判刑,然后根据法律加以综合,数罪并罚。考虑到香港没有死刑,那一般的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毕竟财产犯罪比人身犯罪要轻的多)量刑都比较轻。而且就你的描述,也就受贿和诈骗两种犯罪。判成这样并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地方。

最主要的是,轻刑化。我国是个重刑国家,所以感到香港某些犯罪判的很轻会不太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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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2:19:16 |显示全部楼层
再来说说故意杀人罪(谋杀罪)

故意杀人是对人身权利最严重的侵犯,直接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所以一向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再加上传统的“杀人偿命”观点,对杀人犯都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态度。我国(大陆地区),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首选的刑罚是死刑。但也有可能杀了人仍然可以不死,这要综合考虑杀人这个行为。
首先,谁杀的人。未成年(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未成年是必须减轻处罚的,不能适用死刑。作案时犯精神病,不能判断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都不用负刑事责任。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的,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二,为什么杀人,也就是杀人动机。如果是当场处于义愤杀人,或是长期受被害人迫害杀人的,法院一般会予以考虑量刑标准。
其三,什么情况下杀人。如果是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面对对方的暴力犯罪,法律授权无限防卫,就算这期间杀了对方,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其四,用什么手段杀人。一般手段凶残,爆炸、投毒等方法杀人。杀人以后弃尸、分尸。都属于情节严重,量刑也会重很多。
其五,还没想到。

所以,杀人偿命是一个过时的观点,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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