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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19:12:0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安计划 于 2017-10-16 22:41 编辑

先是吐槽。。。
搜狗截图20171014204634_proc.jpg
我会说一开始我看成男的了吗。。。
搜狗截图20171014205611_proc.jpg
懵逼的灰原。。。
谈谈案子。。。这位编剧一直以来都相当喜欢设置性格诡异型凶手,这一次也不例外。。。两个凶手都是奇葩。。。都有点中二性质。。。难怪目暮警部赶紧催人把这两货带走。。。不过不得不说这位编剧在剧情的设置上还是可以设置出不少相当有意思的剧情的。表面上是一个凶手与另一个人交换身份,结果另一个人不得不逃亡。但实际上这个被交换身份的也是一个凶手。。。虽然不算难猜但是确实相当有戏剧性。算是中上乘的一话吧。。。
嗯接下来就是法学狗日常抽风时间。。。(默默吐槽一句,这位编剧我总觉得是法学出身的,不仅这次包括之前都是一大堆各种法学理论的典型案例。。。)
这面一大堆罪名。。。来看看中国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搜狗截图20171014210033_proc.jpg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爱奇艺的字幕估计是考虑到了我国的罪名,不过还是写错了。。。当年考刑法的时候还特别关心这个会不会写错。。。)
搜狗截图20171014210404_proc.jpg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搜狗截图20171014210426_proc.jpg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他逃跑的时候应该看见自己路上有花盆,可以认为是间接(放任的)故意)
(其实这个放在我国5000元以上才会立案,因此除非这哥们运气非常不好正好撞坏一个古董否则应该不会被追诉,但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少不了的)
搜狗截图20171014210455_proc.jpg
违反交通法规,应该只是罚款吧。。。
搜狗截图20171014210648_proc.jpg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鲁信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狗截图20171014210729_proc.jpg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我觉得这更符合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不过日本并没有设置抢夺罪这一罪名,因此只能认为这算是抢劫罪了。。。
现在是司考题时间:那么,那位被交换身份的人究竟应当认定几个罪名呢?
答案是两个罪名,抢劫罪与妨害公务罪。首先,以上图片虽然触犯了一大堆罪名,但是其实只会被判处一个罪名。因为当事人实行以上的行为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警方的抓捕。这种为了一个目的而实施多种行为,导致触犯多种罪名,而且各个罪名之间都有牵连关系的情形,在法律上称作“牵连犯”。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处断的一罪(马克昌主张,张明楷称之为科刑的一罪),一般认为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再加上之前弄晕被害人入户抢劫,,但是由于中间有失忆的过程,因此认为这与上面的罪名没有牵连关系。因此是按照两个罪名数罪并罚。
注:关于牵连犯的理论,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194~196页;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出版,第439~440页。

点评

红安计划  数字猜557.  发表于 2017-10-15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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