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bara54 发表于 2003-12-15 17:45:14

神秘的职业——法医

    1984年,美国橙县警察局的一个分局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是一个醉汉的妻子打来的,说是她的丈夫喝醉了酒闹事,对家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要求派警察去制服这个罪犯。警察分局接到电话后,派去了两名警察。警察赶到那所公寓以后,见到在楼梯的平台上站着一个喝醉酒的男子双手持刀高喊:“不许上来!”警察踏上楼梯,边走边喊:“把刀放下!”醉汉一看急了,欲飞刀伤人。留察眼明手快,砰、砰、砰三枪,醉汉应声倒下,一会儿便气绝身亡。醉汉家属见状大惊,从房门后一拥而出,抓住警察算帐:“我们打电话叫你们来,是想让你们能够制服他,而不是要你们开枪打死他。我要控告你们,你们犯了渎职罪。”可警察说:“我开枪是为了制服他,我只是打他的腿和腹部,我们是正当防卫,责任不应当由我们来负。”死者家属哪里肯依,于是诉诸法院。按美国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必须由法医验尸。法医验尸结果证实,警察打的三枪都是打在醉汉的腹部,其中仅一枪使肠子受了损失,另外两枪未伤及大血管,也末伤及肝肾等重要器官。显然,这三枪不是致死的原因。那么醉汉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法医检验进一步证明,醉汉死前在颅内有一先天发育畸形存在——脑底动脉瘤。死亡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追问死者的病史,得知死者以前喝酒都是很安静的,而这次则变得狂躁异常,所以家属才叫警察来,而这次精神改变正是脑底动脉瘤破裂的初期症状。最后结论是死者在警察枪击前,脑底动脉瘤已经破裂;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而不是枪击。法医检验的结果,使这场官司的责任终于判明。如果没有法医检验,这两个美国警察的结局就可想而知了。

    一提到法医,一般人都觉得很神秘,其实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医的责任就是要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说来就是:
    法医以其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科学依据。上述的案例虽然是发生在美国,但是与这个性质和情节类似的事例,在我们身边也并不少见。当这些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冤枉事发生在我们身上时,靠什么来证实自己是冤屈的呢?靠法医,科学自有公断。
    法医以其科学鉴定结论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在杀人、投毒、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更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杀人案来说,犯罪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必然要引起人身伤亡和出现以尸体为中心的犯罪现场。侦查活动一开始,就必须运用法医检验等技术手段勘查观场,检验尸体,固定事实,并由侦查人员发现收集有关物证,使立案侦查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之上。在侦查实施过程中,也要根据法医检验发现和提供的线索作为布置侦查工作的科学依据。对侦查中发现的各种物证,需要的都要送交法医鉴定,查明性质及其与犯罪事实的联系后,才能作为认定罪犯或否定嫌疑人的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医检验所解决的问题,是其他一般的调查研究方法所不能代替的,即使是当场抓获罪犯或证人目睹罪犯犯罪,或者罪犯自己供认了的,也常要进行法医检验,获取罪证,查明犯罪细节,印证罪犯口供。在多人行凶杀人案件或聚众斗殴致死人命案件中,法医对尸体伤痕分布情况、凶器种类、致命伤的位置等的检验结论,有助于判明主犯与从犯,分清罪责。在投毒、强奸、伤害等案件中,也都必须通过法医检验,为认定犯罪事实,证实犯罪人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对民事案件中的性机能、性状态、两性畸形、亲子鉴定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等,为正确解决离婚、抚养、赔偿以及其他各种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

    谈到法医我们不能不提到一个名词——仵作。
    什么叫仵作呢?《辞海》(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尸体者;《辞海》(新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死伤之吏;《辞源》(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刑伤之吏,宋已有之,见《折狱龟鉴》,清时改称检验吏;《辞源》(新版)的解释是以检验尸伤,代人殓葬为业的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旧时官府中检验命葬死伤的人。

haibara54 发表于 2003-12-15 17:45:14

死亡时间推断

    尸体周围环境的温度越低,尸热发散越快,尸体冷却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尸体,在通常室温环境中(16~18℃)在死后的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大约下降1℃,10小时以后下降速度减慢,经过24小时左右,尸温就降至与环境温度基本接近。在冰库或冰雪中的尸体,大约经过1小时,即可完全冷却,时间稍久即可发生冰冻,体内液体能结成冰块,四肢、脑躯干完全冻硬,眼球内液体因冰冻、体积膨胀,致使眼球稍有外突。这种尸体若要进行解剖,应当先进行解冻。在温度高达40~50℃的环境中,尸体温度不冷却,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发生尸体冷却现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尸温的变化来推断死亡时间。尸体的衣着和覆盖物对尸体冷却也有一定的影响。裸露的尸体则冷却较快,而衣着或覆盖物较多、较好的尸体则冷却较慢。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在12月自缢身死,身着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后对其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胸部、腹部皮肤尚有余温,而裸露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与外界温度接近。
    在尸体冷却的过程中,尸体各部位的冷却速度并不是同步的。尸体的尖端边缘部位都比躯干部位冷却得快,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在一般情况下,耳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
    在各种情况下研究和检验尸体冷却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测定尸体温度的方法问题。这是谈论尸体冷却的前提。方法不同,结果定然迥异。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在环境不变的1和3小时后测量直肠温度,用测定冷却的方法确定尸体温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结果。
    在法医学上一般不用尸体冷却这一尸体现象来确定死亡,因为法医学上认为体温降至20℃或20℃以下可确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在这样长的时间里,其他能确定死亡的尸体现象,如尸斑、尸僵早已出现。
    当然这并不是说尸冷这一尸体现象在法医学上没有意义,相反,尸冷下降的规律对于我们推断早期尸体死亡时间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尸检时,首先测定尸温和环境温度,取得两者温差;然后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支持,查清在发现尸体前24小时的温度、风力变化情况,再结合影响尸温下降速度的多种因素,最后根据一些现成的统计表、公式等求得尸温下降可能经过的时间。这可以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一种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应当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尸体上的图案——尸斑
    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尸斑的形成,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结果,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即为尸斑。
    尸斑的分布位置,与尸体的姿势直接相关。如仰面平卧的尸体,尸斑出观在枕部、顶部、背部、腰部、臀部两侧和四肢的后侧,有时也见于尸体侧面,甚至上面的倾斜区如锁骨上部。俯卧的尸体,尸斑分布在颜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时两侧眼结膜也往往呈瘀血状。处于立位的尸体,如悬吊的尸体,尸斑出现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胶的远端。因此,法医检验尸体时,往往根据尸斑的分布位置来判断尸体停放的位置。尸斑是较早出现的尸体现象之一,通常是在死亡后2~4小时出现,经过12~14小时发展到最高度,24~36小时固定下来不再转移,一直持续到尸体腐败。它的形成和发展分为下面三个时期:
    1.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
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2.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惭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谈红色液体溢出。
    3.湿润期
    从扩散期开始,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就渗入组织间,至第二天后更加明显,不仅渗入组织间隙,而且渗入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着色,这就是尸斑发展过程中的浸润期。浸润期是扩散期的延续,持续时间较长,以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转为尸体腐败。在浸润期内,压迫不能使尸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尸斑。用刀切开尸斑处,可见组织呈紫色或浅紫色,血管中无血液流出。
    上面谈的是尸斑出现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此外,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压迫、血液性状、血量及皮肤色泽等。
    在法医尸体检验的实践中,常常有在尸体低下部位见不到尸斑的情况。这主要是受压的缘故。尸体低下部位受压处,如与硬面接触被压成扁平状的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脚后跟部等,由于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被压到其他地方而没有尸斑形成,检验中见到的往往呈苍白色,若衬垫物的硬面不平,则尸体受压处的皮肤可留下与衬垫硬面相一致的苍白区,而没有受压的地方仍有尸斑。这样,暗紫红色的尸斑与苍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裤带结扎的地方,衣服折叠的地方,或者皮肤皱褶的地方等,也因压迫而无尸斑的形成,并可留下与压迫物相一致的印痕。溺死的尸体由于毛细血管受冷水刺激发生收缩,加之尸体在水中浮动翻转,所以,尸斑常常出现得较慢,而且比较弱。
    尸体的血液性状是死因决定的,它对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关系。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尸体,因其死亡是极短时间的事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多呈暗紫红色。这类尸体尸斑常出现于死后1~1.5小时,早者30分钟即可出现,8~10小时就可发展到扩散期。由于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这类尸体的尸斑处还常见斑点状出血。与此相反,死者若是死于严重贫血和急性失血,则因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颜色也浅,甚至可以不显现。皮肤色素的深浅,对尸斑的颜色也有影响。

haibara54 发表于 2003-12-15 17:49:11

侦探法医学(转自推理之门tuili.com)(个人认为第二讲往后比较有用)

第一讲:开场白——让我们相互认识
主讲人:陇首云([email protected]

    “嘟嘟嘟”三声警笛响过,侦探教室到了上课的时间。陇首云右肩上挎着一个真皮文件包走进了教室。
   “起立!报告,推理之门第八侦探分队全体到齐,请指示。”第八分队队长报告着。
   陇首云走上了讲台,朝下边略一鞠躬,说:“请坐!”。学员们整齐的落坐,然后整齐的挺直腰坐着。……这是推理之门侦探教室纪律严明的一种表现。
  陇首云取下文件包,掏出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讲桌上,坐在前排的一名学员主动走过来,熟练地用连线将电脑与放在讲桌旁的计算机台上的投影仪连结了起来。
   在讲台后的投影幕布上出现了字幕:
   《侦探法医学》第一讲:开场白——让我们相互认识。
  陇首云站在讲桌后,略微环视整个教室,然后说:“各位好,兄弟名字叫陇首云。从今天开始和大家一起讨论有关《侦探法医学》的问题。顾名思义,所谓《侦探法医学》,就是侦探工作中需要应用的法医学知识。本人虽然承担法医鉴定人已有些年资,并参与过一些案件的侦探工作,但如何从侦探工作的角度讨论法医学问题,这还是第一次,经验还不多,因此本人希望,在向大家介绍这门课程的过程中,大家能够随时提出你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给[email protected]发信或在论坛上留言,以协助本人搞好教学工作。谢谢大家。”
  陇首云讲完,看到台下的学员们仍然安静的坐着,聚精会神地显出认真听讲的表情。突然一些想法在他脑海里闪过。他说道:“各位,有人读过钱钟书先生的《围城》吗?”,台下的学员中许多人举手表示读过。“那么书中提到的英国牛津的导师制教学模式--即教师与学生相互平等,大家抽着烟,相互讨论和启发的教学模式,大概有不少人还记得吧?”,许多人点头示意记得。“兄弟觉得,这种方式正好适合我们学习《侦探法医学》课程。因此我建议,下一次上课前,请给我一把椅子。因为你们坐着听,我也想坐着讲,我们大家都平等嘛。另外,在本人的课堂上,允许大家使用虫探在培训课程中发给大家的录音机、摄像机、照像机、掌上电脑等等侦探器械,当然各种武器除外,这样大家就可以集中精力进行讨论和发言,不必忙着记笔记了。好吗?”,台下一片欢腾。
  “还有一件事情,希望和大家商量。兄弟在讨论和神侃时,习惯于边抽烟边进行。如果我说在课堂上抽烟,大家有什么意见?”陇首云问道。台下开始是几声,而后是许多声音:“我们同意,我们也习惯在讨论时抽烟。”。“那么,那些不吸烟的女侦探们有什么意见?”,几位快嘴女侦探几乎异口同声地说:“侦探的工作环境有时太恶劣,并不会因为性别而有所改变,因此我们得适应各种环境。我们不反对你们抽烟,当然我们会打开窗户的,另外,刚才老师不是讲可以用各种侦探器械吗!我们还可以用这个手持式小电扇来扇,只是你们别嫌冷就成,咯咯……”
  “好,现在我根据花名册点一下名,点到谁,就请谁站起来一下,让我们大家认识。”。“001”、“到”“002”、“到”、“003”、“到”……。陇首云一边点名认人,一边看着他们侦探号旁边的代号。这些代号有些象日本侦探的名字,有象武侠世界里面的人物,有些象在描述着一个人的性格或爱好,有些则仅是一个形容词、动词或副词,还有一些是一句很神秘的话,……每个名字都很不简单!
  陇首云点名完毕,合上花名册,然后说道:“这样我们大家就算相互认识了,现在再商量一下今后我们的相互称谓。在接受讲课工作之后,我曾拜访过本站案件接待处处长楚州狂生先生和教室主任老蔡先生,在他们那里看到了侦探值班表和结案功劳薄,发现你们之中的许多人都已榜上有名,而且积分很高。显然大家都已经开始“侦查、探案”了,我想在今后直接称呼大家“侦探”。而由于本人要给大家“教学、授课”,所以就请大家以“教授”相称。我们大家都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相称,不知大家是否同意?”,台下一阵热闹,然后就听“嘭嘭嘭,嘭嘭嘭,嘭嘭嘭嘭,嘭嘭嘭!”整齐的手击桌面的响声,然后是整齐的喊声:“成交!成交!成交!”。
  “与其他教师一样,我在这里也将给大家列出几本教学参考书,供有兴趣的侦探查阅。”
  幕布上显出了:
  1.《法医回忆录》;
  2.《法医生涯四十年》;
  3.《白衣侦探》。
  这些书目可以到推理之门网站(tuili.com)作品搜索中查到。
  如果还想进一步了解较专业的法医学书籍,可以到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http://www.kinghoo.yeah)的《鉴定书目》栏目查阅。”
  “现在我总结一下。”
  幕布上显出了:
  第一讲的要点是:《侦探法医学》将以平等的互相启发、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学,欢迎大家随时提出你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发信给[email protected]或在论坛上留言。
  第二讲的题目是:什么是侦探?请各位侦探闲暇时在脑海里思考一下。
  “现在下课!”,分队长喊着口令:“起立!”……。
  陇首云收拾好电脑等物品,正要离开教室,突然,狂生和老蔡从教室的后排走了过来。狂生微笑着说:“毎次开新课,我们都会在第一课时来听讲的,一来表示欢迎,二来也是要学习些新知识的。”。陇首云当然明白,他们的主要任务恐怕会是考察讲课教师的教学能力,以免误人子弟,破费讲课费!狂生继续说道:“请陇兄到老蔡主任办公室稍微休息一下吧!还有一些小事要麻烦。”。陇首云回头看看老蔡,发现老蔡的脸上也略带微笑,但还有一丝令人难以琢磨的表情……


第二讲:什么是侦探?——兼谈法医学的特点。                 
主讲人:陇首云([email protected]
   
    警笛声,“起立,……”、“请坐!”,……。还是按以往的程序进行着。
  陇首云看到讲桌后有了一把靠背椅,便坐了上去。讲桌上也出现了一个烟灰缸。笔记本电脑也自然被接到了投影仪上。
  幕布上显示出了:
  《侦探法医学》第二讲:什么是侦探?
  台下先是“咦”的一声,然后响起一阵哄堂大笑。陇首云感觉很奇怪,这个题目即使可笑,也没有必要笑成这个样子啊!满腹狐疑地回头一看,差点也笑的腹疼。幕布上的字体全部变形,而且“是”字已不能看清,只能看清已极度变形、显得十分夸张的“什么 侦探?”。
  仔细检查,发现是投影仪的镜头已被什么东西弄破了!
  到底是侦探,台下突然传来一声:“那是虫探干的!”。
  教室里一下子安静了下来,纷纷在议论,为什么呀?这……
  “大家还记得吧,虫探在上一次讲枪支结构时,象美国那位将一把小提琴摔的粉碎,在观众们目瞪口呆时却宣布自己已完成一件行为艺术的艺人一样,拿起一把大斧子将老蔡珍藏多年的那把AK-45手枪砸的粉碎,手枪零件四溅,然后看着大家目瞪口呆,却得意洋洋地耸耸肩说:‘这就是枪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里程牌似的杰作,同时也是人类懦弱与贪婪的最佳代表。……’,下课后打扫卫生时,我曾在讲台前看到一小块玻璃,当时不知从何而来,考虑可能是谁的鞋底从外面带进来的,现在看来就是投影仪镜头上的!”那个声音继续道……
  乘着分队长带人去设备科换投影仪,陇首云拿出了一只比正常体积略大的不锈钢保温杯喝了一口茶。这是多年从事侦探工作养成的习惯。到那里都带着一只较大容量的不锈钢保温杯。因为侦探工作的现场有时在荒无人烟的野外,有时虽在城市,但工作案情紧张,无暇方便地找到水喝。只好自己带着,以绝后患。
  点燃一根烟,看着教室里侦探们还在为刚才的发生的一幕相互交谈着,上次课后到老蔡办公室与老蔡和狂生的谈话又浮现了出来。……狂生欲言又止地说:“陇兄,法医学对侦探来说是一门很重的课程(略去48字),第一堂课讲的也十分成功(略去32字),我们代表教室同仁及全体学员表示感谢!但是,但是…”,他又转头看了老蔡一眼,老蔡仍然面带微笑,似乎点了一下头。
  看来要大转折了。果然,狂生接着说:“但是,陇兄可能不太了解本教室对学员的一贯要求。本教室的口号是:‘坐如钟、站如松、行如风、卧如弓’秉承少林风范。陇兄提出的牛津教学模式虽然不能说不好,但在课堂上录音、录像、照像机,烟斗、电扇和椅子,是否会影响他们成为纪律严明、技术过硬、能打敢拼,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威武之师呢?”
  陇首云说道:“其实,我敢这样作,最主要的就是由于发现学员们有极强的自我约束的能力。无论是在课堂、实习还是吃饭、休息,我都发现他们有一种良好的自我约束能力。而学员的这种能力,无疑是由于推门教室严谨的治学方针和主任、处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而得来的。有了这些能力,我想前面所讲的各项要求都是能够达到的。”老蔡的脸上飘过一丝得意的表情。
  “有了这个前提,我才敢这样做,这是其一。其二,法医学与其他课程有所不同,不象狂生讲的侦探案卷写作课和楚魂的侦探实战技巧课,这两门课程,是向学员教授现成的经验和技巧,学员所需要作的是充分“吸收消化”,也不象虫探的培训课,这门课主要教给学员未知的知识,学员所需要作的是把它完全“吞下去”再说。而法医学则是一门应用学科,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而医学本来就是应用各种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的一门科学。因此一句话——法医学是应用物理、化学、数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的一门科学。而各种自然科学的理论原理和技术手段大家在中学、大学里其实都已学过,只是在法医学中是从一个较特殊的角度加以应用而已。因此对法医学教学来说,与其说要给大家灌述知识,还不如说是要介绍一种综合使用一切知识,解决侦探工作所遇到的涉及人体的各种问题的思路。当然,经过无数前辈的努力,针对许多专门问题的思路和解决办法已被他们总结成经验写成了专著。但如果我们只是将这些经验照本宣科地讲授,只能保证大家能够解决教过的问题,而不成保证大家能够解决每个案件中出现的独特的问题,而这往往又是他们从事侦探工作时必须首先要解决的。而通过相互讨论的方式,就能充分发挥大家头脑中已有的各种知识的潜能,并掌握举一反三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老蔡的脸上有鼓励继续讲下去的表情。
  “其三,法医学涉及的必然是与人体有关的知识,特别是《法医病理学》基本上是以死亡、尸体等作为研究的对象。对于这些方面的知识,大多数人比较陌生,而且往往有一种莫名其妙的神秘感、恐惧感。如果一味地进行灌述,大家只会朦朦胧胧地记住一些条条框框,而仍然不会象对待活人一样以一颗平常心来对待日后侦探工作所遇到的尸体等各种情况,这反而会影响他们的战斗力。而通过讨论的方式,就可以较大的弱化大家的神秘感、恐惧感,使他们了解死亡其实是一种生命过程的正常现象,尸体不过是停止了呼吸、心跳的人体。这样当他们今后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就会从容不迫许多!”
  “其四,推门教室的法学课、政治纪律、搏击课等纪律要求是很高的,大家的神经一定绷的很紧。如果在其它一些课程教学时采用讨论、启发的方式,也能起到一张一驰的作用,严肃、活泼嘛!这样可能反而有利于纪律教育,也有利于学习新知识。”
  狂生听完,仍然面带一丝担忧地说“那么,这种方式是不是会影响隔壁课堂的教学呢?”
 “我想不会,一来我会给大家都这样上课,到时候大家都会熟悉。另一方面,毕竟是教学而不是表演相声、小品,让大家的乐不自持的机会还是有限的。而且法医课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实习和试验,那时我们在其他地方上课,是不会影响到教学楼里其他课堂的呀!”
  陇首云说完这段话,狂生已经变得很兴奋,说道:“我支持你,相信效果会不错”。而老蔡仍抽着烟,靠在老板椅上,象电影上常见的那些局长、主任等掌权人物一样,显出高深莫测的表情,吐出一口烟,慢慢地说道:“那就先试试吧!”……
  突然教室里安静了下来,陇首云一回头,看到了幕布上的字已经正常。定一定神说道:“什么是侦探?”
  “侦探是从事侦查、探案的人!”
  “侦探是除警察以外,从事侦查、探案的私人侦探!”
  “侦探应该包括警察!他们不是也有侦探组、警探的称呼吗?”
  “不应该包括!”
  “不对,什么人从事侦探工作都应该称为侦探!”
  ……
  等发言声逐渐停止,陇首云吐了一个烟圈,然后说道:“从职业分工、社会角色、文学角度等等来讲,可以对侦探进行各式各样的定义。因而大家所说的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只要大家看一看推理之门网站的注册用户和解谜名单,就会发现其中有警察、法官、律师、法医、工程师、教师、以及其他各种职业,而且有大、中学校学生,甚至小学生等等,他们参与侦查、探案,难道不是都属于侦探吗?因此从我们的角度,我们认为,侦探是指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进行侦查、探案的人。我没有用“从事”而用“进行”,主要是想说明侦探工作不一定是一种职业,而完全可以是一种爱好,或者一种普通人的自救活动。大家同意吗?”
  台下有许多声音在回答:“同意!”……
  “好!我现在总结一下本讲的要点。”
  幕布上显出了:
  《侦探法医学》第二讲要点:
  1. 侦探,是指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进行侦查、探案的人。侦探工作不一定是一种职业,而完全可以是一种爱好,或者一种普通人的自救活动。
  2.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学好这门课程需要大家充分综合应用已经学习过的各种自然科学的知识。
  下一讲题目:法医与法医学。
  大家课后想一想什么是法医——法医都在哪里——法医学的物化形式有哪些?


第三讲:法医与法医学
主讲人:陇首云([email protected]

    台下的侦探们有的欲言又止,有的与旁边的人相互讨论着,有性急的嘴巴张了张又闭上了,抓耳挠腮显得很着急的样子……
  陇首云将即将抽完的烟蒂在烟灰缸里捻了捻放在里面,微笑着朝台下说:“什么是法医?不好回答吧!大家是不是感觉法医好像是熟悉的陌生人?在侦探推理小说中常常遇到,他所检查、检验的结果常常是我们用来进行推理的重要线索,但却很难用一句话讲明白他是什么人?”  “是的!”台下传来很整齐的声音。
  “这里我就不再占用大家宝贵的时间了,开始系统介绍一下法医、法医在哪里、两个应该记住的名字以及法医学的物化形式有哪些等等内容。”

  一、什么是法医
  法医,是法医学鉴定人的简称或者说俗称,是指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涉及刑事、民事等案件的人体、尸体及其他有关物证进行检查、检验,并写出鉴定结论的人。
  这里有两个名词“鉴定”和“鉴定人”,给大家解释一下。
  所谓鉴定(当然是指司法工作中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侦查察、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鉴别和判断。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
  二、法医在哪里  在我国,法医主要在下列一些地方:
  (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
  3.公安部第二研究所;
  4.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在上海);
  5.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技术处、法医技术室、司法鉴定中心等等;
  6.全国各地级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处)技术处、法医技术室、司法鉴定中心等等;(部分地区的法院、检察分院没有法医);
  7.全国各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技术科、法医技术室、司法鉴定中心(相当部分县的法院、检察院没有法医)。
  (二)高等院校
  1.医学院校的法医系(详细情况后面要讲);
  2.普通医学院校所设的法医学教研室(组);
  3.普通政法院校所设的法医学教研室(组);
  4.公安系统的高等、中等院校中法医专业或法医学教研室(组),如中国公安大学、中国警官大学、中国刑警学院以及各省警校等。
  全国目前共有法医大约七、八千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上述部门、单位里,当然这其中有些人已经从事其他政法专业工作,可以算作兼职法医吧。
  有一点大家可能没有想到,我国的医院里并没有法医!我国医院里的医师由于接触法医学知识太少,而极少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担任法医学鉴定人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医师就某些特殊疾病的情况接受司法机关聘请进行医学鉴定时称为医学鉴定人)。这与外国的情况不同。一些外国国家中,在医院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一部分医师除从事临床工作外兼任法医。所以在一些侦探推理小说中,常常会出现由医生解决死因原因、死亡时间推测、致命伤认定、致伤物认定等等的情况。
  三、法医的等级
  这其实是指法医的技术职务或者说是职称。法医的职称序列与医师大致一样。
  1.法医士: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法医师: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法医士职务五年以上;或者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法医士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3.主检法医师: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法医师职务三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担任法医师职务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法医师职务四年以上。
  4.副主任法医师: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检法医师职务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主检法医师职务五年以上。
  5.主任法医师:担任副主任法医师职务五年以上,对法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前面所列的主要是法医职称各等级对学历和担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要求,在晋升过程中,与其他专业职称晋升一样,也是要论文、成果、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的。
  四、法医道场
  主要是指法医的来源及其培训基地。
  1.普通医院院校毕业分配或当临床医生后转行。因为我国法医专业的设置是在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所以大多数的法医并不是法医专业毕业的。不过此类人员一般会在从事法医工作后,专门到有关院校法医专业进修、培训。
  2.医院院校或其他公安、政法院校法医专业毕业。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从学士、硕士、博士等较齐全的法医学位体系。
  设法医专业的院校主要有下列一些:
  需要说明的一下,有些医院院校在去年、今年高校重新整合过程中,已经并入综合院校,各位侦探办案时请注意。不过你照老校名去打听,总会有人知道它们如今改叫什么字号了。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沈阳)
  华西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成都)
  西安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西安)
  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广州)
  上海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上海)
  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武汉)
  山西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太原)
  昆明医学院法医系(地址昆明)
  中国刑警学院法医系(地址沈阳)
  洛阳医专业法医专业(地址洛阳)
  五、法医的主要任务
  主要指法医学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
  1.现场勘验。现场,指犯罪或发生事故的场所,以及发现尸体的地点。法医鉴定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借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物、事和人,对判明案件性质、证实和揭露犯罪行为有重要意义。
  2.尸体检查。是法医工作最常见、最重要的项目之一。主要是为了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推测凶器的种类和用法;鉴定生前伤和死后伤,如为生前伤,伤后存活时间,其间行为能力如何;自杀、他杀或灾害等等。
  3.活体检查。主要是检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病理状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个人特征、生育能力、妊娠、分娩、亲子鉴定、精神状态、是否精神病、诈病、造作伤(病)或匿病等。
  4.物证检验。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包括凶器及各种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例如检查有无毒物、是否人血、属何血型等。
  5.文证审查。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文证。如与案件有关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疗记录等。
  六、法医学的历史
  大家只要记住两个名字就行了。一个叫宋慈,是南宋提刑,于1247年撰写了《洗冤集录》,该书是世界上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宋慈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鼻祖。另一个叫林几,北平大学医学院教授,1930年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法医教研室,是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创始人。  如果你对法医提起这两个人的名字,他们会对你刮目相看的。
  七、法医学的概念及其物化形式。
  法医学的概念在上一讲中我们曾讲过。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这当然是一种抽象概念。
  所谓物化形式,是指能看到、能摸到的形式。法医学的物化形式主要有法医学的专业教材、各种专著、连续出版的专业杂志等。
  部颁统编的法医学的专业教材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毒理学》、《法医精神病学》和《刑事技术》等。这些课程的详细内容,我们会在以后的课程里结合破案的实际需要再作介绍。  “今天的课程有点沉闷,对大家破案可能没有直接作用,但对你们从事侦探工作来说,间接地也是有好处的,例如,遇到问题后知道到哪里找法医协助,如果想深造法医学专业课程,也就知道到哪里去学了。”
  “现在我总结一下本讲的要点。”
  幕布上显出了:
  《侦探法医学》第三讲要点:
  1.法医,是法医学鉴定人的简称。
  2.法医学的物化形式有:《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毒理学》、《法医精神病学》和《刑事技术》等专业教材、各种专著和连续出版的专业杂志。
  下讲题目:案发现场——法医第一步要干什么?课后有空时稍微想一想。
  陇首云将分队队长叫到跟前,对他讲了几句什么,然后宣布“下课”。


第四讲:案发现场:法医第一步干什么?
主讲人:陇首云([email protected]

   明媚的阳光照在侦探教室里面。陇首云走上讲台,对分队队长说:“请让大家带上侦探器械到推门大门口集合。”
  分队长听完似乎愣了愣,便向大家宣布了这一命令。靠门口坐的一位侦探看到分队长的一个眼神便飞快地跑出了教室。不知他是否腹痛?  陇首云刚走到楼梯口,便知道了那位侦探为什么跑了出去——老蔡站在那里!
  “陇教授,今天怎么这么早下课?呵呵!是对我们的招呼不满意?还是怪我们没有马上报销出租车票?不是说好了吗?一月一报,这样好算帐嘛!呵呵!”
  “没有啊!我只不过是带大家到外面。”
  “陇兄,再别玩了吧!好不好!我们都快让虫探玩散架了,哎……”
  “什么意思?”
  “虫探,噢,虫探教授!请他上课可真难啊!他东游西逛,我和狂生只好带学员们四处寻找,狂生的鞋都不知磨坏了几双!成天找我要鞋钱!我也被逼的没有办法,有几次只好拿出儿子的玩具手枪逼着他上课!没办法呀!侦探教室里的学员都是有为上进的好学员啊!我们不想耽误了这些好青年啊!”
  此时的老蔡显得很平易近人、和蔼可亲。不知他的真实性格是现在的模样,还是坐在老板椅上的那个?也许都不是,侦探要研究易容术,“易易性格”也可能是他们的专长!
  “原来如此!请主任放心,我真是要带大家上课,我也不会东游西逛,因为本来就跑不过那些学员嘛!呵呵!”
  “那这样把,你们两人陪着陇兄到外边去协助上课。他有什么要求你们两个就随时给予帮助!”老蔡对他后边的两个膀大腰圆的家伙说。  这哪里是去协助工作,明明是派了两个看守!陇首云也未在意便走向推门大楼大门口。
  “侦探们,现在我们进行今天的课程:《侦探法医学》第四讲:案发现场法医第一步要干什么?对了,就是勘察现场!法医勘察现场的程序的基本上与其他刑侦人员是一样的,只是勘察时应该注意的重点与他们略有不同!下面我就向大家讲一下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
  一、对案件现场的勘验
   (一)勘验的范围
   1.当事人或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导致人身、财物遭受损害的地点。
   2.引起物质环境发生变化或增加、减少的场所。
   3.遗留有与案件有关痕迹、物品的场所。
   4.隐藏犯罪嫌疑人、埋藏尸体、藏匿赃物、作案工具等证据村料的场所。
   5.留有案件争议标的物的场所。
   (二)勘验的作用
   1.查清案件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走向、规模。
   2.查清案件发生的准确场所、地点、方位。
   3.查清行为人进出口和路线。
   4.查清案件发生的顺序、经过。
    5.查清现场真、假、伪和破坏情况。
    6.查清案件组成部分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7.查清案件现场的直接危害与损失情况。
  8.为深入查明案情提供信息和线索。
  二、对案件痕迹、物品的勘验
   (一)勘验范围
    1.人体痕迹
   指遗留在现场的有关人体部位的痕迹。如手印、脚印、唇印、牙印、指甲印等。
    2.遗留的衣着
    指现场中行为人遗留下的衣、裤、帽、带、鞋等。
    3.衣物痕迹
    行为人衣物作用于现场留下的痕迹,如衣、裤、帽、鞋、手套,及这些衣物可能沾带走现场的某些物质的痕迹。
    4.破坏工具痕迹
    行为人为达到目的,利用工具破坏某些障碍物留下的痕迹。如撬砸、刨挖、锯锉、剪切、烧焊的工具痕迹等。
    5.爆炸、燃烧、腐蚀痕迹
    致燃、致爆、致腐物发生作用以后,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如现场火药痕迹、爆炸碎片、燃烧起点、引火物、助燃物、各种药液等。
    6.动物、车辆痕迹
    动物留下的爪印、蹄印、齿印、伏卧印,作为交通工具的车辆车轮痕迹和痕迹中附带物等。
    7. 行为人遗留物
    现场中常有行为人遗留的物品,如包、袋、工具、纸张、书报、文件、票证、烟头、毒物、食品、包装物、绳索等。
    8.排泄、呕吐、分泌、脱落物。
    9.附着物现场上各种物体、人身、尸体上附着的灰尘、油脂、微量元素、纤维等。
    (二)勘验的作用
    1.可以判断案件类型、性质、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2.可以判断行为人人数、性别、身高、体态、年龄、职业等。
    3.可以判断案发时间、方法、手段和过程。
    4.可以为查明案情提供重要的线索或信息。
    5.可以查明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和危害后果。
  6. 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三、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是指办案人员在现场勘查中,为查明案件情况,收集有关案件证据材料和信息,依法对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目击者、知情人等进行的专门调查访问工作。
  四、人身检查
  由法定的专门人员依法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的身体进行的检查(以后详细讲述)。
  五、尸体检验
  通过尸体检验,查清死亡原因、性质、死亡过程、时间等(以后详细讲述)。
  六、对财产、物品的勘验
  对财产、物品的勘验,是指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双方争议所指标的物,或对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财产、物品进行的勘查、检验。
  七、现场勘验的顺序
  1.如果现场范围不大,痕迹物证比较集中,中心现场明显突出,可从中心现场开始勘查,逐渐向外围伸展。
  2.如果现场的范围较大而痕迹和物体又比较分散,现场中心不突出,即可从外围开始勘查,逐渐向内部缩小。
  3.如果现场上痕迹比较清楚,犯罪分子的行走路线容易辨别,可沿着犯罪分子行走的路线勘查。
  4.室内现场门窗被撬坏时,可从被撬坏的门窗开始,顺着物体陈列的顺序勘查。
  5.如果现场地形为狭长地段,或现场范围较大,有微小的或分散隐蔽的物证需要寻找,可以采取分片或分段的方法勘查。  6.露天现场可以沿着地形、地物的界线勘查。例如沿道路、河沟、院墙行进。
  7.如果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受到自然条件或车辆、行人的影响,容易遭到破坏时,应先从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开始勘查。
  八、现场勘查的记录
  勘查记录,是指勘查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时,利用文字书写、绘画、照相、录音、摄像等方法将案件现场及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固定和保全起来的专门工作。其他记录方法顾名思义就能理解,这里主要对现场照像的方法作一介绍:
  (一)现场照像的种类
    1.现场方位照像
    现场方位照像是反映整个案件现场及其周围环境情况的照像。现场方位照像在于记录、固定现场的位置及与周围环境的内在联系。
    现场方位照像多在室外进行,范围较大,拍摄点应尽量选择在较高或较远的地方,要求将现场位置及周围建筑、道路分别置于两旁或作为背景,还要把能标示现场特点、位置的永久性参照物,如车站、桥梁、有显著特征的树林、里程碑、道路、河流、以及发案单位名称、街道路名和门牌号码拍摄下来,用以说明现场所处的位置。
    现场方位照像应尽可能用一个镜头反映所有景物,必要时也可采用连续拍照法。方位照像一般用标准镜头,若拍摄的位置太远,使用标准镜头看不清或影像显得过小时,可用望远镜头;或拍照范围大,某些重要标志不明显时,可拍特写镜头作为辅助照片以显示现场的位置;如受地理条件的限制,拍摄点不能后退和升高时,也可采用广角镜头,以增大拍照的视角;拍摄方位照像要采用小光圈,以增加景深;必要的时候还需进行空中摄影。
    2.现场全貌照像
    现场全貌照像又称现场概览照像或概貌照像,它是记录现场本身的全貌和现场内部各个部分之间关系的一种照像。在刑事案件现场中,它主要反映犯罪现场的范围,犯罪分子出入现场的来去路线,被侵害客体的状况,痕迹物品的分布及其相互联系的状况。
    现场全貌照像是以现场中心和主要地段作为主题拍摄,拍摄时应慎重选择位置和角度,要求做到客观真实,消晰明白,全面系统,重点突出。在具体拍摄时,应有针对性地选择不问的方法,如一个案件有多个现场,可以分别拍摄几个照片;从某个角度拍摄不能反映全部现场,也可以分为几个照片。拍摄时要注意物体不能相互遮挡,要精心取景,把主体集中清楚地反映出来,不得遗漏重要的部位或环节。必要时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向、不同位置拍照,还可回转或直线连续拍照。全貌照像的特点是主体不太大,范围较广。
    3.现场中心照像
    现场中心照像又称现场重点部位照像,它是记录现场的中心部位和反映现场主要物体特点及其与邻近物体、痕迹之间关系的照像。
    现场的重点部位,有时是一处,有时是多处。例如犯罪现场的重点部位常表现在:盗窃分子出入口,被破坏处所,被盗窃物品的处所,留有痕迹、物品的地点;杀人地点,搏斗痕迹、血迹、遗留物分布的地点,碎尸分布之处,遗留有拖拉尸体痕迹、运尸工具痕迹、被害人躺卧痕迹的地方;起火点,引火物及其他痕迹、物品分布之处;中毒者的呕吐物与排泄物所在地,遗留有可疑食物、盛毒用具的地方等等。为了全面反映现场重点部位的景物,又要使物体影像不变形,拍摄时需采用相向和分段拍摄法。
    拍摄中心照片应尽量选用标准镜头,使用小光圈增长景深范围,使前后景物影像清楚。在取景和构图时应突出主题,可适当缩小拍摄范围,采用近景和特写的方法拍照。
    4.现场细目照像
    现场细目照像是记录和固定现场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照像。细目照像主要用以反映痕迹、物品的位置、大小、形状、特征等,从而为物证检验提供依据和材料。
    现场上所有各种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在被移动或作任何改变之前,都应该先进行全貌及中心照像,注明某一痕迹、物品处于现场中心哪一部位,然后再拍细目照像。
    细目照像应遵循以下规则:要准确反映现场上痕迹、物品所在的位置,为研究痕迹、物品的形成条件提供依据;为保证拍出的痕迹、物品的照片不变形,应使被拍痕迹、物品与镜头、感光片三者的平面保持平行;拍摄时必须依照比例照像的原则,以便准确反映被拍痕迹、物品的大小、粗细及长短等特征;被拍痕迹、物品的特征必须保持清晰逼真。
    拍摄细目照像应尽量使用标准镜头,为防止变形,不宜用广角镜头;拍摄时应注意使用三脚架和快门线,以防震动;在被拍痕迹、物品近旁放置比例尺,比例尺的颜色以白底蓝格或白底黑格为宜,刻度应朝向被拍物体;可采用原物大或直接扩大的照像方法,以使较小的痕迹、物品结像清楚,特征反映明显。
    (二)现场照像的方法
    1.双向拍摄法
    即以被拍物为中心,从两个相对方向进行拍摄的方法,用这种方法拍得的两张照片,能够从相对的两个方面反映现场和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主体物与痕迹物品之间的关系。两个双向拍摄点与被拍中心物体的距离、高低应保持一致,使两张照片上的被拍物体的大小基本相等。此外,应根据拍摄现场的条件正确用光,在曝光、冲洗时也要注意获得大致相同的影像密度,使得两张照片的色调大致相同,便于二者比对、印证。拍摄尸体时,为防止变形,应从尸体的两侧选择拍摄点,切忌从头或脚的方向拍摄。
    2.三向拍摄法
    即从三个相对的方向分别对现场中某一地段或某一物体进行拍摄的方法。它能反映出物体不同侧面的状况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常用于方位照像、全貌照像和中心照像。拍摄时应注意拍摄点与景物的距离、高低相等,几个照片的大小、密度、色调大体一致。
    3.十字交叉拍摄法
    即以被拍物体为中心,从四个相对方向对现场中某一地段或某个物体交叉进行拍照,它实际上是两次双向拍照。用这种方法拍得的四张照片,能从四个不同的方向反映出被拍中心与周围各物体、痕迹、物品间的关系。其拍摄要求与双向拍摄法基本相同。
    4.直线连续拍摄法
    即将照像机沿着被拍物由一端向另一端作直线平行移动,分段拍照.然后将连续拍摄的几张照片依次拼接成一张完整的照片,以反映被拍客体的全貌。它往往在一张底片不能全部包括拍摄内容时使用,例如拍摄狭长的现场、长形的物体或者成趟的足迹、交通运输工具痕迹等。取景时,前后两张照片连接处应有重叠。
    5.回转连续拍摄法
    即将照像机固定在一个拍摄点上,通过转动照像机的拍摄角度,格被拍物分成几段依次拍照,然后将照片拼接起来,形成一张长形照片。它一般适用于拍摄较宽广的现场。取景时,照片连接处应略有重叠,重叠部位应尽量选择在景物比较简单的地方。
    6.比例拍摄法
    即在痕迹、物品旁边放置比例尺后再行拍摄,将比例尺与痕迹、物品同时摄入镜头,根据比例尺的读数可以计算出被拍物的大小以及它们间的距离。
 “现在以刚才咱们上课的教室为中心现场,以放在讲桌上的那台损坏了的投影仪为主要犯罪对象,从推门大楼大门口开始勘查,并作好勘查记录。特别是要以照相的方法作好记录!”
  侦探们很兴奋地忙开了。
  最后在教室里,陇首云看着侦探们交来的作业十分满意,也指出了一些侦探所忽略的东西。整个评介了大家的作业后,陇首云想了一想后,看到老蔡派来的那两个“看守”,计上心来,便向侦探们布置了本讲的实习内容。
  “现在,请大家课后再进行一次实习,特别注意我刚才强调的部分内容。假设中心现场为老蔡的办公室,他放在桌子右边的那个密码箱为假设犯罪对象。现在开始勘查。”
  不一会,就听见老蔡办公室那边传来:“你们要干什么?……乱照什么?……不要动那箱子!那是推门绝密材料,是每周题谜的答案!……啊狂生,狂生快开门!救命啊!他们要抢你每周题谜的答案呀!快救命!……”

hunter 发表于 2003-12-17 12:19:38

回复:

知识很不错……
但是……排版排版…… - -~

haibara54 发表于 2003-12-15 17:49:11

侦探迷法医101问

作者:陇首云/[email protected]

《侦探迷法医101问》目录与问题征集

  这个系列如何分类,一直很头痛,最近总算是找到了些感觉,嘿嘿,就大体先分以下各类吧。各分类问题的帖子将不时推出。:)
  一、是真?是假?
  吞金,死后眼睛影像,咬舌自尽,滴血认亲,银针验毒……

  二、死亡及其时间推断
  死亡的表现、死亡时间推断,各种死亡原因及机理等……

  三、毒物与中毒
  毒物的概念,特殊毒物的检验、中毒表现……

  四、指纹,指纹
  指纹原理、检查手段……

  五、致伤物与损伤特征
  致伤物的推断、各类损伤的特点……

  六、血液、血型与DNA
  关于血液的相关问答……

  七、谁是谁?——个人识别
  怎样确定某人的身份?等等……

  八、假如……,怎样?
    网友发来的假设案例,帮助分析其可能的结果……

  九、关于法医
  一些对法医感兴趣的朋友发来的围绕法医职业的问题解答……

  十、一些刑侦常识
   常问的一些与刑侦有关的基本知识……


《侦探迷法医101问》之一:是真、是假?

  1.请问金是剧毒吗?因为我在一些古代小说和戏剧中常看到有“吞金自尽”的描写,“吞金”真能自杀吗?如是,死亡原因是什么?
  答:“吞金自尽”,不仅古代小说、戏剧常有描写,而且一些根据这类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中也常能看到。可能就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也有人在“亲身实践”。根据报道,就曾有一军嫂被“恶警”强迫承认“卖淫”,该军嫂难以忍受折磨,吞下5克的金戒指。还有报道说,有一位少女因为感情问题不顺心,工作压力又大,心情郁闷,吞下了40克的金项链;一名找不到工作流落街头的青年男子,抢走一名妇女的金项链,被群众狂追,男子情急将金链整条吞下……。根据相关报道,军嫂和抢夺项链的那位青年男子通过医院治疗将“金”排除了体外,而少女则是通过医院用胃镜和医用钳从胃中取出了“金”。经过治疗,他们都没有发生生命危险。
  通过以上的事例,我们可以看出,金并不象有些文学作品描写的那样,是“挨着死”的剧毒物质。
  根据现代医学研究,纯金并没有毒性。吞入纯金物件并不会引起中毒死亡。古代文献里记载的一些某人喝了少量金箔酒毙命的案例,有人推测,是由于当时冶炼技术的限制,金制品纯度不高,含有其他有毒杂质,或者有人事先在金箔上涂了其他毒物所致。因此,如果说某人吞入了金制品,导致了死亡,死亡的原因不会是由于金的毒性,而主要是由于金制品通过机械性刺激等,导致消化道破裂、出血及发生其他并发症所致。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一下,在一些医药书中,可能会有“金中毒”一词。这个“金中毒”是医学上的一种习惯称谓,是指由含金的盐类化合物引起的中毒。例如治疗风湿性关节炎的含金药物金诺芬,硫代葡萄糖金、硫代苹果酸金钠等,以及电镀工人使用的氰化钾金等等引起的药物中毒都归入“金中毒”。其实这些金盐与我们平时见到的金饰品并无关系,大家可以继续放心地佩戴。
  2.我看过一部国产侦探电影,说公安人员利用仪器查到了死者眼睛里留下的凶手的影像(不是利用心理恫吓哦!他们真拿出了照片让人辨认!),请问死者眼睛里真会留下凶手的影像吗?用什么仪器可以检查出来?
  答:你说的电影,是90年代早期李少红导演拍摄的《银蛇谋杀案》吧。电影里,的确是有这么一种“高科技”。死者眼睛里会留下最后看到人的影像,这种传说时间很长、范围也很广。还看到一则报道,说有一男人为了怕死者眼睛里留下他的“影像”,在杀人后剜去了死者的双眼。
  其实,“死者眼睛影像”这个说法并没有科学根据。产生这样的说法,可能是由于在介绍眼睛的结构、功能时,人们往往用照像机来打比方的缘故。其实两者在结构上虽有相似性(据说照像机的发明就是从动物眼睛结构得到启发的),但它们的“成像”原理完全不同。照像机是通过镜头将光线聚焦在底片上,造成底片上感光材料发生化学反应,留下潜影来实现“成像”的;而人的视觉,并不是通过相当于照像机“底片”的视网膜上留下“潜影”来实现,而是通过视网膜上的感光细胞将所受到的光刺激转化成神经冲动,由视神经将这些神经冲动传向大脑中枢来实现的。
  至于大脑中枢如何将这些神经冲动“转化”为我们的主观视觉感觉,由于目前科学对于大脑的机能等还所知甚少,无法进行科学解释,更不用说有什么仪器可以检测并还原成“照片”等影像实物。因此,“死者眼睛影像”,只适合出现在象倪匡的《神机》那样天马行空的科幻作品里。
  3.在一些武侠小说和电视剧里,常提到一种检验是否有亲生父子关系的方法,好象叫“滴血认亲”,这种方法有科学道理吗?
  答:古代“滴血认亲”的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叫滴骨法,另一种叫合血法。滴骨法,早在三国时期就有实例记载,是指将活人的血滴在死人的骨头上,观察是否渗入,如能渗入则示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统关系;合血法,则大约出现在明代,是指双方都是活人时,将两人刺出的血滴在器皿内,看是否凝为一体,如凝为一体就说明存在亲子兄弟关系。
  这两种检验方法,按现代医学的观点分析,都缺乏科学基础。只是从对合血法的描述来看,它更接近现代医学中血型的发现实验,可惜没有人将之进一步发展,不然世界上最早发现血型的可能会是中国人!
  4.在一些武侠小说中,常能见到“咬舌自尽”的描述,咬舌真能自尽吗?它有什么道理?
  答:从现代医学的角度分析,武侠小说那种一咬舌立即毙命的描述,并没有科学依据。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就常能见到许多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舌头受伤,甚至部分缺失,仍然存活的例子。
  如果非要问假如咬舌之后某人死亡了,其死亡原因是什么的话,我想若能排除舌外伤之外的其他原因,主要会是大失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因为舌根部的血管较大,且由于舌在口内,不易采用压迫血管等方式来止血。
  5.在小说、电视以及传说中,常说用银针能验出食物中的毒药,这种说法有科学道理吗?如果有道理,那银针能验出什么毒药?    答:银针或银钗验毒的方法,产生大约已经有一千多年了,所以说这是一种老方法、老传说。按照现代医学理论分析,这种验毒方法虽不能说完全不符合科学,但可以断言其局限性很大。
  银针等银质物件遇某些东西后马上变黑,主要见于银与硫化物相互的作用。硫化物可以在银器表面形成暗色的硫化银,使银针等看起来变黑。这与“毒素”的作用无关。因此说,只要遇到含有很多硫的物质,无论这种物质是否有毒,银针插入其后都会变黑。而相反,一些剧毒物质,如砒霜、氰化钾、氰化钠等,由于不含硫,用银针检验就不会发生变黑的情形。


《侦探迷法医101问》之二:死亡及其时间推定

  1.一般确认一个人是否死亡,应该是通过“心电图”、“脑电图”等精密仪器吧?可如果没有仪器,怎么样才能精确判断一个人是活是死呢?
  答:就目前,一般来说,医学及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是指心跳、呼吸停止。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检查是否死亡,主要是通过肉眼观察和用听诊器等检查呼吸、心跳是否停止,双侧瞳孔是否散大、固定等来判断,而不会专门做心电图、脑电图检查。现在,只是有一个例外情况,即在去年开始推广的死刑犯“注射死”执行中,除了观察前面提到的几个指标外,有些地方还使用了“生命监测仪”等设备,该仪器可以监测心电图、脑电图等,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更“严格”地确认死亡。
  当然,现在我国卫生部已经提出脑死亡标准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和讨论,如果将来确定下来,而且法律也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相关仪器检查也可能会是条件允许情况下必须的。
  对于法医学来讲,一般认为尸僵、尸斑等的出现是较早确证死亡的依据。
  2. 一般人死后多少时间尸体开始僵硬?多少时间后完全僵硬?尸体为什么会僵硬?僵硬时间可以人工控制吗?如果可以,如何分辨?    答:通常情况下,人死后,全身肌肉会很快变为松软,此时各关节能被任意屈曲,此种情况称为肌肉松驰。在肌肉松驰过后,就会出现肌肉收缩、变硬,各关节固定,不用能被任意屈曲,此时称为尸僵。
 一般情况下,尸僵会在死后1~3小时内开始出现,表现为咬肌、颈肌、颜面部肌肉僵硬,下颌关节固定;经4~6小时,尸僵扩延到全身。12~24小时发展到顶峰,24~48小时开缓解;完全缓解需要3~7天。尸僵缓解的顺序与其发生的顺序相同。
  在死后4~6小时内,人为地将已形成的尸僵破坏,尸僵不久后仍可重新发生,但强度较原来尸僵为弱。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若死后超过6~8小时,遭破坏的尸僵将不能发生再僵直。
  对于尸僵发生的原因,现在学术上有争议,较主流的理论是,尸僵是由于死后肌肉中三磷腺苷(ATP)分解所致。这个理论的解释为,肌肉只有在足量的ATP存在时才能保持其弹性,如除去ATP,则肌肉失水,形成僵硬的肌动球蛋白凝胶,结果使肌肉收缩、僵硬。人体死亡后,由于ATP继续分解,而不能得以正常补充,于是形成尸僵。
  你问的对尸僵时间的“人工控制”,是想问那些因素会影响尸僵发生、发展的规律吧?呵呵!
  通常来讲,前面说的尸僵的发生时间、过程、表现等,只是一种大致意义上规律。许多因素可以对其有影响。如:成年健壮者,比年老体弱及小儿,尸体尸僵出现晚,而且持续时间长;强大暴力作用造成的突然死亡,比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尸体尸僵出现的晚,并且持续时间长;有机磷农药、士的宁、异烟肼中毒,破伤风及急性发热性疾病死亡者,尸僵出现早而强;黄磷、毒蕈、砷、升汞、一氧化碳中毒,窒息尤其是缢死、大出血等死亡时,尸僵出现较晚,程度也较轻。环境温度对尸僵发生也有影响,温度较高,则尸僵发生早,消失也快,温度较低是,则刚好相反。
  3.在法医学史上,有什么关于僵硬问题的(经典)特例吗?比如,人一死就硬了,或者放了十年都软软的。
  答:你是指那些死后还能保持生前最后姿势或动作的“特例”吧。这种情况称为尸体痉挛,主要表现是,死后肌肉未进入肌肉松驰期,立即固定于强直状态,从而把死亡当时的姿势或动作保留下来,直至尸僵消失。尸体痉挛可以是局部的,可以是全身性的。以局部尸体痉挛比较多见。
  尸体痉挛的例子有许多,如,有战士死后仍保持骑马的姿势,两人双双拥抱的姿势,以及死后仍握着枪、水中发现的尸体手中紧握水草、泥沙等等。
  至于放了十年都软软的尸体,其实与尸僵并无关系,那是指由于一些因素作用,没有发生尸体腐败,或腐败极缓慢造成的。尸僵只是尸体死后变化的一个阶段性过程,到了尸体腐败开始之后,一切尸僵都会消失。
  4.什么是尸斑,它何时形成的?尸斑的颜色有哪些特征性的表现?
  答:人死后,由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血液缺乏动力,依其本身重力而循血管网坠积于尸体未受压迫的低下部位,从而在皮肤上显现出边缘不清、红色或暗红色的斑块,称为尸斑。
  尸斑常在死亡1~1.5小时出现。在极少情况下也有早在死后30分钟或晚到6~8小时才出现的。
  尸斑的颜色,主要决定于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颜色。由于死亡原因不同,尸斑有时也会有一些特征性的表现。下面列出几种供参考:
  1)自然死亡>尸斑呈暗红色,肤色较白者尸斑可呈紫红色,肤色较黑者尸斑则多为暗紫红色;
  2)一氧化碳中、氰化物中毒、冻死、烧死等>鲜红色~樱红色;
  3)氯酸钾、亚硝酸盐中毒死>灰褐色;
  4)硫化氢中毒死>灰绿色。
  5. 虽然知道人死亡后瞳孔会扩散放大,具体是指怎样的表现?还有,我知道有些毒物中毒后会使瞳孔缩小,如有机磷农药、吗啡等中毒,这些情况下,死后瞳孔又会有怎样的变化?
  答:死后瞳孔散大、固定,的确常被做为判断死亡的一个重要检验内容。具体来讲,就是指瞳孔直径大于5mm以上,用手电筒等照射眼睛,瞳孔大小不会发生变化(生前检查时,瞳孔将缩小)。
  对于一些原因,如中毒等,造成的生前瞳孔缩小或散大的,一般来说,死后这些征象都将消失。只是有一个例外,有机磷中毒死后,其缩小的瞳孔征象将保待,这也是这类毒物中毒的一个特征。
  6.什么是尸臭? 何时才会产生?
  答:尸臭是尸体腐败过程中的一种表现。主要是由于死后,呼吸道、大肠里的细菌大量繁殖产生腐败臭气,这些气体通过口、鼻及肛门排出体外所致。尸臭通常从死后后第一天就发生了。有时,甚至在人将死未死之时就会产生少量这种臭气,会引来那些嗅觉灵敏的鸟类。在柯南道尔的《血字的研究》中,候波与小女孩在沙漠里遇到摩门教徒搭救时的一幕就是这种情景。
  7.什么是尸毒?我上法医课时老师是说过什么每次她做完法医鉴定都要狂洗手,可是一般医院哪怕是护士小姐也要每天狂洗手呀!而外面传言说什么尸毒是剧毒,等等一些。请问,可不可以帮我们解释一下尸毒呢?
  答:查了一些资料,发现“尸毒”常常出现在武侠小说中。在现代医学中,并没有这个名词。根据现代医学研究,尸体腐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有毒物质,这包括一些致病细菌及其毒素、有毒气体以及一些类似生物碱的有毒尸碱等等。也许,“尸毒”,就是古代劳动人民对这类物质的统称吧。只是,既就是如此,“尸毒”也不应有小说中描写的那样“神奇”。
  法医消毒、洗手,主要就是为了清除前面所说的这些有毒物质对自己身体健康的损害。医院的大夫、护士“狂洗手”,与法医的原因略有不同。他们“洗手”,除了减少病人所带的致病细菌等对自己的危害外,还有减少将不同病人所带病源菌通过他们的“手”造成交叉感染可能性的目的。当然,说到外科手术中的“洗手”,除了前述的原因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尽可能少地让大夫、护士“手”上的病菌进入病人体内。
  8.请问,通常法医根据什么推断死亡时间?一般的误差有多大(就是指在多少时间单位左右)? 最准确的推断能精确到多长时间?
  答:死亡时间,即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是法医学鉴定中一项重要的任务。虽然相关的研究已逾百年,但到目前尚未产生出一种操作简便、准确性高的单一技术。现实中仍然依采用综合尸体现象、超生反应、胃内容物、昆虫繁殖、植物生长以及环境气候等因素分析推断。
  死亡时间推断,根据不同的尸体情况,推断出的可允许误差值很不一样。一般说来,死后两天之内的,误差可以为1小时左右;死后三、四天的,误差可以为数小时~1天左右;形成干尸等时,误差可以为1个月左右;到了尸体白骨化后,误差可以为1~2年;古尸的话,误差可以更长。
  就实验室水平来讲,最精确推断可以达到死后数分钟。
  9.我从一些侦探推理小说里看到,法医在现场就能推断出死亡时间,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答:有一点需要说明,法医在现场所提供的推断意见,只能说是一个大致的意向性意见。通常他们正式的鉴定结论,会在经过尸体解剖和其他实验室检验后才作出。小说中一般也常这样描写。呵呵!
  一般来说,在现场,主要是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具体情况,可以大致参考下面的内容。
  1)早期尸体现象
      (1)尸体新鲜,角膜透明,未见尸斑与尸僵——1小时以内;
      (2)尸斑浅,用指压迫,尸斑消褪;尸僵仅出现于颌、项关节——2~3小时;
      (3)尸僵延及上肢,人工破坏后可再度出现;变更尸体体位,原尸斑消褪,新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角膜有时可见白色斑点——4~5小时;
      (4)尸斑用指压迫无法消褪,变更体位,原尸斑不能消失,新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不明显;尸僵强;角膜呈片状混浊——7~8小时;
    (5)尸斑已进入扩散固定期;尸僵已发展到全身——10~12小时;
    (6)右下腹壁出现尸绿;尸僵开始缓解——24小时;
    (7)下肢尸僵也缓解,角膜完全混浊——48小时;
    (8)巨人观——2~4天。
  2)尸温
   (1)死后10小时以内,每小时下降1℃; 
    (2)死后10小时以上,每小时下降0.5℃。
  3)晚期尸体现象
   (1)成人木乃伊化(干尸)——约3个月
   (2)地上尸体白骨化——数月~1年;
   (3)尸体软组织完全消失——3~5年;
   (4)土中尸体白骨化——3~5年;
   (5)骨骼干燥、脆化——10~15年。
  10.同时死亡的人,如果所处环境不一样,比如温度啊、潮湿啊、通风状况啊等都不一样,也可能鉴定出不同的死亡时间吧?
  答: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实际鉴定中,推断出的死亡时间应该大致差不多。因为在鉴定过程中,应该会考虑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并尽量剔出。
  象这种“同时死亡的人,如果所处环境不一样”,只会使尸体现象等的发生、发展、变化等的表现有所不同。也就是说,经过相同时间,那些尸体发生的变化会不一样。如果不考虑外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味依据通常情况下的推断标准来鉴定,肯定会导致推断出的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结果。有些推理小说,特别是一些“一分钟探案”谜题,就是根据这些差异来设计的。
  11.我听人说“尸沉七日随水漂”有道理吗?
  答:这话是有道理的。一般来说,溺水而死的人,其尸体先会沉入水底。经过尸体腐败,消化道和呼吸道内会产生腐败气体,这些变化会使尸体比重变轻,向上浮动。水中的尸体腐败较慢,要随水漂大约是应该有6~7天时间(平时在地面上,到尸体腐败大约是3~4天时间)。
   12.想请教推门的专家一个问题,我国在司法或是医学上,有没有一个很准确的关于“脑死”的说法呢?到底是怎么样的一种状态我们才能称之为“脑死”,说一个人“脑死”后,他还会有呼吸吗?
     答:不必客气,大家一起讨论吧。我国目前医学上和法律上,还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不过学术界一直在建议采用脑死亡。根据有关消息,卫生部也正在进行相关标准的研讨。
  脑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脑(包括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
  通常情况下,由于心、肺、脑三个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间存在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任何一个器官不可复性的严重损伤和功能障碍,必然会影响其他两个以及人体所有器官组织的机能,最终导致死亡。但是,在现代医学技术条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许多原来临床上检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复活;同时,随着人工呼吸机等的发展,能使不可逆性严重脑损伤的人(已经不能复活),长时间(数年、数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压和呼吸而不“死”。脑死亡的概念,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最早于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由医师、神学家和律师等组成的关于脑死亡的特别委员会提出来的。
  脑死亡的标准已经有几十种,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较有代表性的“哈佛标准”。
  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即使最疼痛(压眶)刺激也引不出反应。
  2)无自主呼吸。观察1小时,撤去人工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也无眼球运动反应;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4)平直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其技术要求包括5μV/min,对掐、夹或喧哗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
  上述各试验在24小时还要重复一次,而且必须排除低温(32.2℃以下)、中枢神经抑制剂如巴比妥酸盐中毒等情况后,以上结果才有意义。


《侦探迷法医101问》之三:毒物与中毒

    1.什么是毒物?怎样的才算剧毒?
  答:毒物的定义是这样的,任何能以较小剂量作用于机体,通过化学作用造成机体损害乃致死亡者,称毒物。
  毒物造成损害的能力就称为毒性。毒物根据毒性分级如下:
    毒性分级    常用名称        成人致死量       60kg总量
     5级        剧毒            <0.05g/kg       0.1g
   4级        高毒            0.05~/kg        0.3g
      3级        中毒            0.5g~/kg        30.0g
      2级        低毒            5g~/kg           250.0g
      1级        实际无毒        >15g以上         >1000g
  2.常见的毒物有哪些种类?按照什么标准分类?都有那些主要代表?
  答:毒物,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分类方法也不尽一致,如在分析中毒症状及病理变化时,常采用按毒理作用分类;在进行毒物分析时,常采用按毒物的化学性质分类;为追溯毒物来源、用途及其对机体的作用时,则多采用混合分类。对于侦探来讲,主要采用的可能就是最后一种分类——混合分类法。
   1)按毒物的毒性作用分类:(1)腐蚀毒。指对机体局部有强烈腐蚀作用的毒物。如强酸、强碱及酚类等;(2)实质毒。吸收后引进脏器组织病理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重金属毒。(3)酶系毒。抑制特异性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药、氰化物等。(4)血液毒。引起血液变化的毒物,如一氧化碳、亚硝酸盐及某些蛇毒等。(5)神经毒。引起中枢神经障碍的毒物。如醇类、麻醉药、安定催眠药以及士的宁、烟酸、古柯碱、苯丙胺等。
  2)按毒物的化学性质分类:(1)挥发性毒物。可能采用蒸馏法或微量扩散法分离的毒物。如氰化物、醇、酚类等。(2)非挥发性毒物。采用有机溶剂提取法分离的毒物。如巴比妥催眠药、生物碱、吗啡等。(3)金属毒。采用破坏有机物的方法分离的毒物。如砷、汞、钡、铬、锌等。(4)阴离子毒物。采用透析法或离子交换法分离的毒物。如强酸、强碱、亚硝酸盐等。(5)其他毒物。其他须根据其化学性质采用特殊方法分离的毒物。如箭毒碱、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3)混合分类法。即按毒物的来源、用途和毒性作用综合分类。
   (1)腐蚀性毒物。包括有腐蚀作用的酸类、碱类,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
   (2)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组织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铊及其他重金属盐类。
   (3)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障碍脑脊髓功能的毒物,如酒精、甲醇、催眠镇静安定药、番木鳖碱、阿托品、异烟肼、阿片、可卡因、苯丙胺、致幻剂等;障碍呼吸功能的毒物,如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等。
   (4)农药。如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似除虫菊酯类、有机汞、有机氯、有机氟、无机氟、矮壮素、灭幼脲、百菌清、百草枯、薯瘟锡、溴甲烷、化森锌等。
   (5)杀鼠剂。磷化锌、敌鼠强、安妥、敌鼠钠、杀鼠灵等。
   (6)有毒物植物。如乌头碱植物、钩吻、曼陀罗、夹竹桃、毒蕈、莽草、红茴香、雷公藤等。
   (7)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斑蝥、蟾蜍、鱼胆、蜂毒等。
   (8)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等细菌,以及黄曲霉素、霉变甘蔗、黑斑病甘薯等真菌。
  3.现在检验砷的方法是什么?还是利用砷镜吗?
  答:现在检验砷中毒时,仍然采用雷因希(Reinsch)的铜片试验作筛选。其原理是,在盐酸溶液里,砷等重金属能与金属铜发生反应,在铜表面形成黑色的沉淀物。我估计这个铜片试验与你说的“砷镜”原理是相似的。
  此种试验通常做为是否有重金属中毒的筛选。阴性时可以排除此类毒物中毒;阳性说明有重金属中毒。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许多重金属都可以与铜片发生反应,所以铜片变黑并非一定是砷中毒。
  砷的定性检验方法,是将雷因希(Reinsch)的铜片试验阳性的铜片进行加热升华,然后用显微镜检验。如果检见六面体或八面体结晶,可以确定为砷。
  4. 请介绍一下“鼎鼎大名”的氰化物,另外,它除了作为毒杀的“武器”,还有什么用途?难道人类创造出它的目的只是为了杀死自己的同类?
  答:固态的氰化物常见的有氰化钾、氰化钠,均呈白色固体,易潮解,易溶合水。液态氰化物主要是氰氢酸,但由于易挥发,也可以气体状态存在。固态氰化物需要吞服,气态氰化物则可以通过呼吸道吸入或被皮肤吸收。氰化物属一级剧毒。氰化物中毒,有时也被称为“山奈”中毒,这是根据氰化物外文音译而来的。
  氰氢酸及氰化物属最强烈的毒物,是常见毒物中作用最快的一种。氰化物中毒的机理是阻止体内氧化酶的氧化还原作用,使组织细胞不能利用血液中的氧,引起细胞内窒息。当吞服大量或吸入高浓度时,常引起“闪电式”死亡。中毒者突然发出尖叫,随即倒地,意识丧失,瞳孔散大,抽搐2~3次后死亡。如剂量较小,则引起急性症状,初有咽喉紧缩感,强度恐怖感、胸内抑闷感,眩晕、恶心、呕吐、眼球凸出,随后知觉丧失、冷汗、肌肉痉挛、脉快而弱、呼吸浅表,终因呼吸麻痹而死。前后经过可为10~30分钟,也可以更短。
  氰化物中毒死的解剖尸体时,有时可以嗅到刺鼻的杏仁味,这一特征可以为确定氰化物中毒提供一些线索。但应注意,并不是所有氰化物中毒都会出现这一现象,同样,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嗅到它。死者尸斑可以是鲜红色,也可以是紫红色或暗紫色。
  由于氰化物毒性强烈,致死量小、毒性发作很快,所以常被许多作者用于小说的毒杀描写。但是,在现实中,氰化物与其他许多剧毒物质一样,人类创造出来,并非是为了“毒杀”同类,呵呵!它在冶炼、电镀及其他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都被广泛地应用着,也在为人类造福。

JacieNL 发表于 2003-12-17 13: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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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大概排了一下……
发现不排版的话连我这种喜欢法医的看了都晕@_@

hunter 发表于 2003-12-17 13: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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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辛苦了……我也很喜欢法医哈……
因为我是读化学的……如果我要学医那方面的话我就一定要做法医不做医生哈……

JacieNL 发表于 2003-12-17 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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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我是因为生物的缘故,然后是化学XD
上学期从大四医学院的学长那里扒了一本法医课本,结果一拿回寝室就被公认为BT者……- -||

haibara54 发表于 2003-12-18 1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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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JN。那天没时间了,所以没有好好排一下。对不起大家了

jinjin 发表于 2004-7-8 2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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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厉害啊~~
楼主辛苦啊~~~

sleepingzzzzzz 发表于 2004-7-9 1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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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看完

但我必须说————我还是受益不浅~

nicolasdeux 发表于 2004-7-9 23: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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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热爱化学,所以热爱法医这项神圣的职业。可是太长了,看到后面没耐性了。^_^

panzerVI 发表于 2004-7-10 0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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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和法医差得很远哈……
我对法医兴趣不是太大~
不过很尊敬这个职业哦!

nicolasdeux 发表于 2004-7-12 21: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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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和法医关系应该不远吧,至少法医大部分原理来源化学啊。

KT-7 发表于 2004-7-13 08: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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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不错哈,开始对死人感兴趣。。。。

江户川游嘉 发表于 2004-7-13 08: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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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这个好好诶

上次和我同桌说什么话题,之后我就和他说看尸体的尸斑推测他的死亡时间
汗~~
给他说怕怕,HOHOHO~~~~~

学习中……

sleepingzzzzzz 发表于 2004-7-13 09: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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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爸是医生

可是他也不知道这么多
什么尸斑什么死亡时间

= =

haibara54 发表于 2004-7-13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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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半年前发的帖子又翻了出来?
欢迎大家捧场!

铁脸司密 发表于 2004-7-14 22: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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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全是尸体检验哩?现代法医的主流是活体检验啊!再有,应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的法医实行办法(最新的是九几年?)还有重伤判定呀,伤残等及呀什么的.还有生活不能自理(我记不清了,好象是5个等级,依据能否自己喝水吃饭,大小便,洗淑,翻身来定的)

寂寞的灰原哀 发表于 2004-7-15 08: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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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先抓狂一阵......
其实我对法医一直很崇敬,也曾想过要当法医,但只是片刻,因为我怕虫子(尤其是蛆!呕~),还因为本人有轻度洁癖,见到污秽的东西或污秽的气味都会想呕(不过很奇怪,我在电视里看到死尸却非常感兴趣,再恐怖我也不怕。但是见到蠕虫我还是会呕~)。所以我不当法医!也是因为上述原因,我也不去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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