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2000贴纪念】怜香惜玉 越水七规
我加了一张越水的图,就是从VI的帖子里挖来的,呵呵回复: 【2000贴纪念】怜香惜玉 越水七规
话说越水的ID老早就被我抢注了=V=猜猜我是谁=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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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你就是上次发贴评论越水的那个人回复: 【2000贴纪念】怜香惜玉 越水七规
我什么时候发贴评论越水了orz。。。。。。。。小火真笨哈哈哈。。。。。
躲下去不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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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出来个新人物我也注册,跑快报叫你猜回复: 【2000贴纪念】怜香惜玉 越水七规
小火的帖子数上升真快……赶上我了嗯……回复: 【2000贴纪念】怜香惜玉 越水七规
茅台康复啦~~嘿嘿~回复: 【2000贴纪念】怜香惜玉 越水七规
因为身为女子,才会为情而不顾一切因为身为女人,所以在处理事情不会有百分之百的冷静
这就是女性。。: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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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大人,您的课……您学什么的啊?!好恐怖……不过你应该是大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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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已发.回复: 【2000贴纪念】怜香惜玉 越水七规
因为身为女子,才会为情而不顾一切因为身为女人,所以在处理事情不会有百分之百的冷静
这就是女性。。:030:
英理那样的也是女人啊。诶,有时候女人做出的决定是很可怕的。
想到了园子想把整座山上的红手帕全的解下来:026: 我觉得分析得相当有道理恩~~
“笔者认为,3位名侦探有必要在将来适时地去探监,并且告诉她怎样调整名侦探才能具备的成熟心态!也许这正是青山不想让她在柯南漫画里多出现的原因吧。”
强烈同意这句话!
另祝2000贴快乐~~ 原帖由 witcat 于 2006-12-20 08:27 发表 http://bbs.aptx.cn/images/common/back.gif
不过还是很喜欢这个角色的,尤其是她最后的那句话,还是很震撼的……
是啊~~真的是为她感到很惋惜的说~
根据日本刑法,抢劫杀人、强奸杀人,都被判处死刑或死缓;而单纯杀人刑罚则为:死刑、无期徒刑以及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其间区别很大。最低三年的刑罚,还可以获得缓期执行。
所以越水应该用不了十年就能出来的,最低不到3年就出来了^^
这真的是非常好的消息.^_^
[ 本帖最后由 GZ1987 于 2007-7-28 20:35 编辑 ] 拉斯普钦 73的牺牲品么,出场看似是犯人的绝对不是,看似不像犯人的就可能是犯人,这次73过火了。
开场看到白马和越水的举动,还以为她是白马传说中的女朋友 原帖由 飞扬的火 于 2006-12-19 17:26 发表 http://bbs.aptx.cn/images/common/back.gif
按照中国的法律,她至少要在监狱里待上20年!
我严重的怀疑楼主你对中国的法律知多少?!请你认真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后再来说这句话吧。
虽然我们大家都喜欢柯南,但是不要随随便便的在对自己祖国的法律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发表这种意见,这样子会引起法律爱好者们的愤怒的。
呃,抱歉!以上的话有点过激了。请楼主原谅~呃~~~我是学法律的,所以对法律很敏感。参照越水MM的犯案情节,应属自首情节,而且“她不顾其他人的生命,把别人拖下水”这一点也属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有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况且,在中国,一般只有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才会到达2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不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只能到达15年。
以越水的行为,没到达穷凶极恶的程度,而且有自首情节,在中国都不可能罚死刑跟无期徒刑,在日本就更不可能了。
所以,请楼主还是回去认真看一下中国的法律再发表类似意见吧。
[ 本帖最后由 llm1895 于 2007-7-29 20:55 编辑 ] 希望73真的弄个侦探甲子园来,毕竟这样的噱头很难得~!
但这次越水成了牺牲品就有点可惜啊~~~~~(-5-) 36楼的确很懂法律啊,不过好像没太看懂这集
越水故意谋杀一人,其他5个全是杀人未遂,其中有一名年仅7岁的孩子
36楼如果这样的话在中国该不该处死? 我不懂法律。
但是故意杀人和5个杀人未遂,我觉得再怎么自首至少也是死缓!
那我反问你一句吧,你有看清楚越水那集的情况吗?
所以还是请你先看清楚再来发表意见吧 原帖由 飞扬的火 于 2007-7-30 11:42 发表 http://bbs.aptx.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懂法律。
但是故意杀人和5个杀人未遂,我觉得再怎么自首至少也是死缓!
那我反问你一句吧,你有看清楚越水那集的情况吗?
所以还是请你先看清楚再来发表意见吧 ...
请楼主您先看了楼下的一张贴再看这个贴!谢谢合作!
我没有看清楚越水那一集的情况?!
在我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我就想说你,你身为版主你说话就这么激进?!一见反对你意见的贴子你就要一副要喊打喊杀?!连别人的意见你都接受不了,你有什么资格做版主?!
我个人认为,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分析这个案子,我在上一张贴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越水那一集什么情况我已经在上面说得很清楚,有劳您(注意,我现在是用“您”而不是“你”),有劳您再仔细看一下我上面的那个贴。。。
你真的对我这个贴很不感兴趣或者觉得很恶心的话,我不介意你删贴,来维持你那不堪一击的言论!
PS:本人也很喜欢越水,甚至是越水迷,不过我只是对您这种妄用中国法律来乱说话的人些许有些不满罢了!
如果真的认为我上个贴的量刑有问题的话,你就应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内容来认认真真的分析来反驳我吧!这样子的话,我比谁都会更信服你的。因为我反驳你的意见的时候就是已经很认真的分析了案情了。
[ 本帖最后由 llm1895 于 2007-7-30 17:1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