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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新增钓鱼线一根)

热度 8已有 1861 次阅读2011-9-27 07:41

不要问我为啥突然会看这个,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就会突然想看完全无关的东西。
 
根据待证事实的不同,举证责任分配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一般来说,举证责任倒置在提出否定性确认之诉中比较常见。因为消极事实比起积极事实举证相对困难,这时候就需要主张某种关系确实存在的一方来提出事实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是我看了一些文章后的总结,不过感觉概念还不是很明确-3-老实说我觉得举证责任倒置这种说法也有逐渐被滥用的趋势,根据我衍生出来的理解,在确认之诉中主张某种关系存在,这是要举证积极事实,应该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如果由于主张方能力有限,即使举证途径容易也举证不出来,这时不应该就莫名其妙地变成举证责任倒置了。
 
有请学法律的方家斧正。
 
懒得开新帖了,就发个在日语区看到的钓鱼贴吧,有兴趣的鱼儿可以来吃,不过这鱼钩又大右尖,可不容易吃到XD
 
弊社は「部品・ソフトウェア部門」において優秀賞を取られました、独立行政法人新エネルギー・産業技術総合開発機構、独立行政法人産業技術総合研究所、社団法人日本ロボット工業会が開発した「国際標準準拠のRTミドルウェア(OpenRTM-aist-0.4.0)」のスペースの一部をお借りいたしまして、「RT-ミドルウェア」対応UMLツール「Pattern Weaver for RT-Middleware」を展示、説明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した。
 
附带说一下,真是喜人,我随机挑了我们组两个翻译,全都回答正确\(^o^)/~

发表评论 评论 (9 个评论)

回复 MAZEAX 2011-9-27 10:27
举证倒置不是用在行政诉讼中么= =不同于民诉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使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侵权对抗,当然也是为了限制权力,别说我们组织太过强大欺负你们个体

不过自己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也确实带来不少困难,涉及程序公正和有利益关系组织或人员的回避,也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
回复 谁的马甲 2011-9-27 11:09

不知道贴图能不能贴的出来
来个前情提要
回复 牧濑红莉栖 2011-9-27 12:58
假设坚持菠萝包比别组好吃的老爹和觉得菠萝包味道都没什么分别的私生子都吃过别家的菠萝包好了……这是符合比较常理的假设,至于实际情况,就不知道了。

在老爹眼里,私生子列举的菠萝包味道一样实际上已经等于指责老爹做得菠萝包味道不足,所以老爹要求私生子举出老爹所做菠萝包的不足。

我不知道私生子说味道一样是一样烂还是一样好,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我想在老爹眼里私生子并没有相应的鉴别能力。作为老爹,也许可以一一列举将别家的菠萝包分析透彻,但是另外做菠萝包的并不是只有一家,不知道私生子要老爹对比哪一家的?
回复 最爱马甲 2011-9-27 21:12
谁的马甲:
不知道贴图能不能贴的出来
来个前情提要
9岁就有私生子了么
回复 caroline烟 2011-9-28 19:04
其实就是...一般来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呢,就是正好相反,由提出主张的一方的对立方来举证证明提出的主张(好绕啊...) 其实不论提出的是肯定性主张还是否定性主张 这个没什么区别的 因为倒置的使用是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  主要存在于行政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也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型犯罪),民事诉讼中也有特殊的例外使用,比如说环境污染什么的(主要是侵权有几个)(我忘了司法解释哪一条了...囧~~)
回复 snail 2011-10-9 21:22
MAZEAX: 举证倒置不是用在行政诉讼中么= =不同于民诉中的谁主张谁举证

使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侵权对抗,当然也是为了限制权力,别说我们组织太过强大欺负你们个体

不过 ...
现在貌似不主张明确滴说什么什么案件是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捣了不少浆糊,总之一直朝着越来越复杂的趋势发展了=_,=
回复 lovelymanzzh 2011-10-23 11:49
规定很明确啊-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第六个的说明分以下四个
(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 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 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以上是民法

刑法不太清楚,类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之类的吧

不过以前看过一本书,讲举证的,里面说过,哪一方面距离真实和证据更为接近,就应由这方面来举证,比如一方主张另一方借款,主张借款方对借款事实的证据便更接近一点。为什么呢?因为他拥有借据。所以,主张借款的人应负举证责任。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倒置的情况,比如说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性公式所得出的结论。但是,衡之以证据距离理论,对特定的污染源是否会引起特定的损害后果,被诉称的加害人通常比提出诉讼的受害人要更加了解,或者说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所以说这里就适用倒置理论。让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不仅公平,而且还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举证不能的机率也大大减少。

还有一个情况不适用于上面结论的,就是妨碍举证。因故意而导致对方证据灭失,或者胁迫对方作伪证的情况,只要提出就必须是由对方举证相反的情况。在中国是如此,欧美的情况可能更复杂一点。
回复 金圭子 2011-10-25 14:02
如果不是很严谨的法庭举证之类的,就说如果是平常身边的事情,类似菠萝包铜锣烧啥的(-_,-),说到底就是“谁在乎的谁举证”,比如儿子只是随口说一句,但是老爹觉得自己被伤到了,那老爹更在乎,哪怕儿子不说,他也去会举例:张家的菠萝包一股香蕉味道一点不正宗(汗),李家的铜锣烧居然里面真的能吃到铜锣可磕牙了(汗死);而如果老爹不在乎说“你想吃就吃不想吃就别吃”而儿子非常想证明老爹烧的难吃(菠萝包是烧的么……)想让老爹洗心革面重新做包(……)那他就会主动举例:二狗子家的菠萝包香味扑鼻闻一闻就活三百六十岁吃一个就活四万七千年(这是菠萝包还是人参果啊!)。

而如果两个都不在乎,一个只是随口埋怨一个你有吃就吃不吃就算,那……也都不需要举证了,反正菠萝包再好吃也做不出鳗鱼饭味道来(你是小岛元太么),就将就着吃吧……
回复 xiaobin 2014-6-22 11:02
谁的马甲:
不知道贴图能不能贴的出来
来个前情提要
私もまだまだ未熟…か?はははははは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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