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侦探柯南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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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哀法医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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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3-12-15 17:45
标题:
神秘的职业——法医
1984年,美国橙县警察局的一个分局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是一个醉汉的妻子打来的,说是她的丈夫喝醉了酒闹事,对家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要求派警察去制服这个罪犯。警察分局接到电话后,派去了两名警察。警察赶到那所公寓以后,见到在楼梯的平台上站着一个喝醉酒的男子双手持刀高喊:“不许上来!”警察踏上楼梯,边走边喊:“把刀放下!”醉汉一看急了,欲飞刀伤人。留察眼明手快,砰、砰、砰三枪,醉汉应声倒下,一会儿便气绝身亡。醉汉家属见状大惊,从房门后一拥而出,抓住警察算帐:“我们打电话叫你们来,是想让你们能够制服他,而不是要你们开枪打死他。我要控告你们,你们犯了渎职罪。”可警察说:“我开枪是为了制服他,我只是打他的腿和腹部,我们是正当防卫,责任不应当由我们来负。”死者家属哪里肯依,于是诉诸法院。按美国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必须由法医验尸。法医验尸结果证实,警察打的三枪都是打在醉汉的腹部,其中仅一枪使肠子受了损失,另外两枪未伤及大血管,也末伤及肝肾等重要器官。显然,这三枪不是致死的原因。那么醉汉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法医检验进一步证明,醉汉死前在颅内有一先天发育畸形存在——脑底动脉瘤。死亡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追问死者的病史,得知死者以前喝酒都是很安静的,而这次则变得狂躁异常,所以家属才叫警察来,而这次精神改变正是脑底动脉瘤破裂的初期症状。最后结论是死者在警察枪击前,脑底动脉瘤已经破裂;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而不是枪击。法医检验的结果,使这场官司的责任终于判明。如果没有法医检验,这两个美国警察的结局就可想而知了。
一提到法医,一般人都觉得很神秘,其实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医的责任就是要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说来就是:
法医以其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科学依据。上述的案例虽然是发生在美国,但是与这个性质和情节类似的事例,在我们身边也并不少见。当这些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冤枉事发生在我们身上时,靠什么来证实自己是冤屈的呢?靠法医,科学自有公断。
法医以其科学鉴定结论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在杀人、投毒、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更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杀人案来说,犯罪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必然要引起人身伤亡和出现以尸体为中心的犯罪现场。侦查活动一开始,就必须运用法医检验等技术手段勘查观场,检验尸体,固定事实,并由侦查人员发现收集有关物证,使立案侦查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之上。在侦查实施过程中,也要根据法医检验发现和提供的线索作为布置侦查工作的科学依据。对侦查中发现的各种物证,需要的都要送交法医鉴定,查明性质及其与犯罪事实的联系后,才能作为认定罪犯或否定嫌疑人的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医检验所解决的问题,是其他一般的调查研究方法所不能代替的,即使是当场抓获罪犯或证人目睹罪犯犯罪,或者罪犯自己供认了的,也常要进行法医检验,获取罪证,查明犯罪细节,印证罪犯口供。在多人行凶杀人案件或聚众斗殴致死人命案件中,法医对尸体伤痕分布情况、凶器种类、致命伤的位置等的检验结论,有助于判明主犯与从犯,分清罪责。在投毒、强奸、伤害等案件中,也都必须通过法医检验,为认定犯罪事实,证实犯罪人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对民事案件中的性机能、性状态、两性畸形、亲子鉴定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等,为正确解决离婚、抚养、赔偿以及其他各种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
谈到法医我们不能不提到一个名词——仵作。
什么叫仵作呢?《辞海》(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尸体者;《辞海》(新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死伤之吏;《辞源》(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刑伤之吏,宋已有之,见《折狱龟鉴》,清时改称检验吏;《辞源》(新版)的解释是以检验尸伤,代人殓葬为业的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旧时官府中检验命葬死伤的人。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3-12-15 17:45
标题:
死亡时间推断
尸体周围环境的温度越低,尸热发散越快,尸体冷却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尸体,在通常室温环境中(16~18℃)在死后的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大约下降1℃,10小时以后下降速度减慢,经过24小时左右,尸温就降至与环境温度基本接近。在冰库或冰雪中的尸体,大约经过1小时,即可完全冷却,时间稍久即可发生冰冻,体内液体能结成冰块,四肢、脑躯干完全冻硬,眼球内液体因冰冻、体积膨胀,致使眼球稍有外突。这种尸体若要进行解剖,应当先进行解冻。在温度高达40~50℃的环境中,尸体温度不冷却,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发生尸体冷却现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尸温的变化来推断死亡时间。尸体的衣着和覆盖物对尸体冷却也有一定的影响。裸露的尸体则冷却较快,而衣着或覆盖物较多、较好的尸体则冷却较慢。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在12月自缢身死,身着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后对其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胸部、腹部皮肤尚有余温,而裸露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与外界温度接近。
在尸体冷却的过程中,尸体各部位的冷却速度并不是同步的。尸体的尖端边缘部位都比躯干部位冷却得快,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在一般情况下,耳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
在各种情况下研究和检验尸体冷却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测定尸体温度的方法问题。这是谈论尸体冷却的前提。方法不同,结果定然迥异。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在环境不变的1和3小时后测量直肠温度,用测定冷却的方法确定尸体温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结果。
在法医学上一般不用尸体冷却这一尸体现象来确定死亡,因为法医学上认为体温降至20℃或20℃以下可确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在这样长的时间里,其他能确定死亡的尸体现象,如尸斑、尸僵早已出现。
当然这并不是说尸冷这一尸体现象在法医学上没有意义,相反,尸冷下降的规律对于我们推断早期尸体死亡时间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尸检时,首先测定尸温和环境温度,取得两者温差;然后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支持,查清在发现尸体前24小时的温度、风力变化情况,再结合影响尸温下降速度的多种因素,最后根据一些现成的统计表、公式等求得尸温下降可能经过的时间。这可以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一种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应当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尸体上的图案——尸斑
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尸斑的形成,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结果,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即为尸斑。
尸斑的分布位置,与尸体的姿势直接相关。如仰面平卧的尸体,尸斑出观在枕部、顶部、背部、腰部、臀部两侧和四肢的后侧,有时也见于尸体侧面,甚至上面的倾斜区如锁骨上部。俯卧的尸体,尸斑分布在颜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时两侧眼结膜也往往呈瘀血状。处于立位的尸体,如悬吊的尸体,尸斑出现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胶的远端。因此,法医检验尸体时,往往根据尸斑的分布位置来判断尸体停放的位置。尸斑是较早出现的尸体现象之一,通常是在死亡后2~4小时出现,经过12~14小时发展到最高度,24~36小时固定下来不再转移,一直持续到尸体腐败。它的形成和发展分为下面三个时期:
1.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
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2.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惭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谈红色液体溢出。
3.湿润期
从扩散期开始,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就渗入组织间,至第二天后更加明显,不仅渗入组织间隙,而且渗入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着色,这就是尸斑发展过程中的浸润期。浸润期是扩散期的延续,持续时间较长,以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转为尸体腐败。在浸润期内,压迫不能使尸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尸斑。用刀切开尸斑处,可见组织呈紫色或浅紫色,血管中无血液流出。
上面谈的是尸斑出现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此外,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压迫、血液性状、血量及皮肤色泽等。
在法医尸体检验的实践中,常常有在尸体低下部位见不到尸斑的情况。这主要是受压的缘故。尸体低下部位受压处,如与硬面接触被压成扁平状的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脚后跟部等,由于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被压到其他地方而没有尸斑形成,检验中见到的往往呈苍白色,若衬垫物的硬面不平,则尸体受压处的皮肤可留下与衬垫硬面相一致的苍白区,而没有受压的地方仍有尸斑。这样,暗紫红色的尸斑与苍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裤带结扎的地方,衣服折叠的地方,或者皮肤皱褶的地方等,也因压迫而无尸斑的形成,并可留下与压迫物相一致的印痕。溺死的尸体由于毛细血管受冷水刺激发生收缩,加之尸体在水中浮动翻转,所以,尸斑常常出现得较慢,而且比较弱。
尸体的血液性状是死因决定的,它对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关系。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尸体,因其死亡是极短时间的事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多呈暗紫红色。这类尸体尸斑常出现于死后1~1.5小时,早者30分钟即可出现,8~10小时就可发展到扩散期。由于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这类尸体的尸斑处还常见斑点状出血。与此相反,死者若是死于严重贫血和急性失血,则因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颜色也浅,甚至可以不显现。皮肤色素的深浅,对尸斑的颜色也有影响。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3-12-15 17:49
标题:
侦探法医学(转自推理之门tuili.com)(个人认为第二讲往后比较有用)
第一讲:开场白——让我们相互认识
主讲人:陇首云(
[email protected]
)
“嘟嘟嘟”三声警笛响过,侦探教室到了上课的时间。陇首云右肩上挎着一个真皮文件包走进了教室。
“起立!报告,推理之门第八侦探分队全体到齐,请指示。”第八分队队长报告着。
陇首云走上了讲台,朝下边略一鞠躬,说:“请坐!”。学员们整齐的落坐,然后整齐的挺直腰坐着。……这是推理之门侦探教室纪律严明的一种表现。
陇首云取下文件包,掏出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讲桌上,坐在前排的一名学员主动走过来,熟练地用连线将电脑与放在讲桌旁的计算机台上的投影仪连结了起来。
在讲台后的投影幕布上出现了字幕:
《侦探法医学》第一讲:开场白——让我们相互认识。
陇首云站在讲桌后,略微环视整个教室,然后说:“各位好,兄弟名字叫陇首云。从今天开始和大家一起讨论有关《侦探法医学》的问题。顾名思义,所谓《侦探法医学》,就是侦探工作中需要应用的法医学知识。本人虽然承担法医鉴定人已有些年资,并参与过一些案件的侦探工作,但如何从侦探工作的角度讨论法医学问题,这还是第一次,经验还不多,因此本人希望,在向大家介绍这门课程的过程中,大家能够随时提出你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给
[email protected]
发信或在论坛上留言,以协助本人搞好教学工作。谢谢大家。”
陇首云讲完,看到台下的学员们仍然安静的坐着,聚精会神地显出认真听讲的表情。突然一些想法在他脑海里闪过。他说道:“各位,有人读过钱钟书先生的《围城》吗?”,台下的学员中许多人举手表示读过。“那么书中提到的英国牛津的导师制教学模式--即教师与学生相互平等,大家抽着烟,相互讨论和启发的教学模式,大概有不少人还记得吧?”,许多人点头示意记得。“兄弟觉得,这种方式正好适合我们学习《侦探法医学》课程。因此我建议,下一次上课前,请给我一把椅子。因为你们坐着听,我也想坐着讲,我们大家都平等嘛。另外,在本人的课堂上,允许大家使用虫探在培训课程中发给大家的录音机、摄像机、照像机、掌上电脑等等侦探器械,当然各种武器除外,这样大家就可以集中精力进行讨论和发言,不必忙着记笔记了。好吗?”,台下一片欢腾。
“还有一件事情,希望和大家商量。兄弟在讨论和神侃时,习惯于边抽烟边进行。如果我说在课堂上抽烟,大家有什么意见?”陇首云问道。台下开始是几声,而后是许多声音:“我们同意,我们也习惯在讨论时抽烟。”。“那么,那些不吸烟的女侦探们有什么意见?”,几位快嘴女侦探几乎异口同声地说:“侦探的工作环境有时太恶劣,并不会因为性别而有所改变,因此我们得适应各种环境。我们不反对你们抽烟,当然我们会打开窗户的,另外,刚才老师不是讲可以用各种侦探器械吗!我们还可以用这个手持式小电扇来扇,只是你们别嫌冷就成,咯咯……”
“好,现在我根据花名册点一下名,点到谁,就请谁站起来一下,让我们大家认识。”。“001”、“到”“002”、“到”、“003”、“到”……。陇首云一边点名认人,一边看着他们侦探号旁边的代号。这些代号有些象日本侦探的名字,有象武侠世界里面的人物,有些象在描述着一个人的性格或爱好,有些则仅是一个形容词、动词或副词,还有一些是一句很神秘的话,……每个名字都很不简单!
陇首云点名完毕,合上花名册,然后说道:“这样我们大家就算相互认识了,现在再商量一下今后我们的相互称谓。在接受讲课工作之后,我曾拜访过本站案件接待处处长楚州狂生先生和教室主任老蔡先生,在他们那里看到了侦探值班表和结案功劳薄,发现你们之中的许多人都已榜上有名,而且积分很高。显然大家都已经开始“侦查、探案”了,我想在今后直接称呼大家“侦探”。而由于本人要给大家“教学、授课”,所以就请大家以“教授”相称。我们大家都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相称,不知大家是否同意?”,台下一阵热闹,然后就听“嘭嘭嘭,嘭嘭嘭,嘭嘭嘭嘭,嘭嘭嘭!”整齐的手击桌面的响声,然后是整齐的喊声:“成交!成交!成交!”。
“与其他教师一样,我在这里也将给大家列出几本教学参考书,供有兴趣的侦探查阅。”
幕布上显出了:
1.《法医回忆录》;
2.《法医生涯四十年》;
3.《白衣侦探》。
这些书目可以到推理之门网站(tuili.com)作品搜索中查到。
如果还想进一步了解较专业的法医学书籍,可以到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
http://www.kinghoo.yeah
)的《鉴定书目》栏目查阅。”
“现在我总结一下。”
幕布上显出了:
第一讲的要点是:《侦探法医学》将以平等的互相启发、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学,欢迎大家随时提出你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发信给
[email protected]
或在论坛上留言。
第二讲的题目是:什么是侦探?请各位侦探闲暇时在脑海里思考一下。
“现在下课!”,分队长喊着口令:“起立!”……。
陇首云收拾好电脑等物品,正要离开教室,突然,狂生和老蔡从教室的后排走了过来。狂生微笑着说:“毎次开新课,我们都会在第一课时来听讲的,一来表示欢迎,二来也是要学习些新知识的。”。陇首云当然明白,他们的主要任务恐怕会是考察讲课教师的教学能力,以免误人子弟,破费讲课费!狂生继续说道:“请陇兄到老蔡主任办公室稍微休息一下吧!还有一些小事要麻烦。”。陇首云回头看看老蔡,发现老蔡的脸上也略带微笑,但还有一丝令人难以琢磨的表情……
第二讲:什么是侦探?——兼谈法医学的特点。
主讲人:陇首云(
[email protected]
)
警笛声,“起立,……”、“请坐!”,……。还是按以往的程序进行着。
陇首云看到讲桌后有了一把靠背椅,便坐了上去。讲桌上也出现了一个烟灰缸。笔记本电脑也自然被接到了投影仪上。
幕布上显示出了:
《侦探法医学》第二讲:什么是侦探?
台下先是“咦”的一声,然后响起一阵哄堂大笑。陇首云感觉很奇怪,这个题目即使可笑,也没有必要笑成这个样子啊!满腹狐疑地回头一看,差点也笑的腹疼。幕布上的字体全部变形,而且“是”字已不能看清,只能看清已极度变形、显得十分夸张的“什么 侦探?”。
仔细检查,发现是投影仪的镜头已被什么东西弄破了!
到底是侦探,台下突然传来一声:“那是虫探干的!”。
教室里一下子安静了下来,纷纷在议论,为什么呀?这……
“大家还记得吧,虫探在上一次讲枪支结构时,象美国那位将一把小提琴摔的粉碎,在观众们目瞪口呆时却宣布自己已完成一件行为艺术的艺人一样,拿起一把大斧子将老蔡珍藏多年的那把AK-45手枪砸的粉碎,手枪零件四溅,然后看着大家目瞪口呆,却得意洋洋地耸耸肩说:‘这就是枪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里程牌似的杰作,同时也是人类懦弱与贪婪的最佳代表。……’,下课后打扫卫生时,我曾在讲台前看到一小块玻璃,当时不知从何而来,考虑可能是谁的鞋底从外面带进来的,现在看来就是投影仪镜头上的!”那个声音继续道……
乘着分队长带人去设备科换投影仪,陇首云拿出了一只比正常体积略大的不锈钢保温杯喝了一口茶。这是多年从事侦探工作养成的习惯。到那里都带着一只较大容量的不锈钢保温杯。因为侦探工作的现场有时在荒无人烟的野外,有时虽在城市,但工作案情紧张,无暇方便地找到水喝。只好自己带着,以绝后患。
点燃一根烟,看着教室里侦探们还在为刚才的发生的一幕相互交谈着,上次课后到老蔡办公室与老蔡和狂生的谈话又浮现了出来。……狂生欲言又止地说:“陇兄,法医学对侦探来说是一门很重的课程(略去48字),第一堂课讲的也十分成功(略去32字),我们代表教室同仁及全体学员表示感谢!但是,但是…”,他又转头看了老蔡一眼,老蔡仍然面带微笑,似乎点了一下头。
看来要大转折了。果然,狂生接着说:“但是,陇兄可能不太了解本教室对学员的一贯要求。本教室的口号是:‘坐如钟、站如松、行如风、卧如弓’秉承少林风范。陇兄提出的牛津教学模式虽然不能说不好,但在课堂上录音、录像、照像机,烟斗、电扇和椅子,是否会影响他们成为纪律严明、技术过硬、能打敢拼,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威武之师呢?”
陇首云说道:“其实,我敢这样作,最主要的就是由于发现学员们有极强的自我约束的能力。无论是在课堂、实习还是吃饭、休息,我都发现他们有一种良好的自我约束能力。而学员的这种能力,无疑是由于推门教室严谨的治学方针和主任、处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而得来的。有了这些能力,我想前面所讲的各项要求都是能够达到的。”老蔡的脸上飘过一丝得意的表情。
“有了这个前提,我才敢这样做,这是其一。其二,法医学与其他课程有所不同,不象狂生讲的侦探案卷写作课和楚魂的侦探实战技巧课,这两门课程,是向学员教授现成的经验和技巧,学员所需要作的是充分“吸收消化”,也不象虫探的培训课,这门课主要教给学员未知的知识,学员所需要作的是把它完全“吞下去”再说。而法医学则是一门应用学科,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而医学本来就是应用各种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的一门科学。因此一句话——法医学是应用物理、化学、数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的一门科学。而各种自然科学的理论原理和技术手段大家在中学、大学里其实都已学过,只是在法医学中是从一个较特殊的角度加以应用而已。因此对法医学教学来说,与其说要给大家灌述知识,还不如说是要介绍一种综合使用一切知识,解决侦探工作所遇到的涉及人体的各种问题的思路。当然,经过无数前辈的努力,针对许多专门问题的思路和解决办法已被他们总结成经验写成了专著。但如果我们只是将这些经验照本宣科地讲授,只能保证大家能够解决教过的问题,而不成保证大家能够解决每个案件中出现的独特的问题,而这往往又是他们从事侦探工作时必须首先要解决的。而通过相互讨论的方式,就能充分发挥大家头脑中已有的各种知识的潜能,并掌握举一反三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老蔡的脸上有鼓励继续讲下去的表情。
“其三,法医学涉及的必然是与人体有关的知识,特别是《法医病理学》基本上是以死亡、尸体等作为研究的对象。对于这些方面的知识,大多数人比较陌生,而且往往有一种莫名其妙的神秘感、恐惧感。如果一味地进行灌述,大家只会朦朦胧胧地记住一些条条框框,而仍然不会象对待活人一样以一颗平常心来对待日后侦探工作所遇到的尸体等各种情况,这反而会影响他们的战斗力。而通过讨论的方式,就可以较大的弱化大家的神秘感、恐惧感,使他们了解死亡其实是一种生命过程的正常现象,尸体不过是停止了呼吸、心跳的人体。这样当他们今后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就会从容不迫许多!”
“其四,推门教室的法学课、政治纪律、搏击课等纪律要求是很高的,大家的神经一定绷的很紧。如果在其它一些课程教学时采用讨论、启发的方式,也能起到一张一驰的作用,严肃、活泼嘛!这样可能反而有利于纪律教育,也有利于学习新知识。”
狂生听完,仍然面带一丝担忧地说“那么,这种方式是不是会影响隔壁课堂的教学呢?”
“我想不会,一来我会给大家都这样上课,到时候大家都会熟悉。另一方面,毕竟是教学而不是表演相声、小品,让大家的乐不自持的机会还是有限的。而且法医课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实习和试验,那时我们在其他地方上课,是不会影响到教学楼里其他课堂的呀!”
陇首云说完这段话,狂生已经变得很兴奋,说道:“我支持你,相信效果会不错”。而老蔡仍抽着烟,靠在老板椅上,象电影上常见的那些局长、主任等掌权人物一样,显出高深莫测的表情,吐出一口烟,慢慢地说道:“那就先试试吧!”……
突然教室里安静了下来,陇首云一回头,看到了幕布上的字已经正常。定一定神说道:“什么是侦探?”
“侦探是从事侦查、探案的人!”
“侦探是除警察以外,从事侦查、探案的私人侦探!”
“侦探应该包括警察!他们不是也有侦探组、警探的称呼吗?”
“不应该包括!”
“不对,什么人从事侦探工作都应该称为侦探!”
……
等发言声逐渐停止,陇首云吐了一个烟圈,然后说道:“从职业分工、社会角色、文学角度等等来讲,可以对侦探进行各式各样的定义。因而大家所说的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只要大家看一看推理之门网站的注册用户和解谜名单,就会发现其中有警察、法官、律师、法医、工程师、教师、以及其他各种职业,而且有大、中学校学生,甚至小学生等等,他们参与侦查、探案,难道不是都属于侦探吗?因此从我们的角度,我们认为,侦探是指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进行侦查、探案的人。我没有用“从事”而用“进行”,主要是想说明侦探工作不一定是一种职业,而完全可以是一种爱好,或者一种普通人的自救活动。大家同意吗?”
台下有许多声音在回答:“同意!”……
“好!我现在总结一下本讲的要点。”
幕布上显出了:
《侦探法医学》第二讲要点:
1. 侦探,是指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进行侦查、探案的人。侦探工作不一定是一种职业,而完全可以是一种爱好,或者一种普通人的自救活动。
2.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学好这门课程需要大家充分综合应用已经学习过的各种自然科学的知识。
下一讲题目:法医与法医学。
大家课后想一想什么是法医——法医都在哪里——法医学的物化形式有哪些?
第三讲:法医与法医学
主讲人:陇首云(
[email protected]
)
台下的侦探们有的欲言又止,有的与旁边的人相互讨论着,有性急的嘴巴张了张又闭上了,抓耳挠腮显得很着急的样子……
陇首云将即将抽完的烟蒂在烟灰缸里捻了捻放在里面,微笑着朝台下说:“什么是法医?不好回答吧!大家是不是感觉法医好像是熟悉的陌生人?在侦探推理小说中常常遇到,他所检查、检验的结果常常是我们用来进行推理的重要线索,但却很难用一句话讲明白他是什么人?” “是的!”台下传来很整齐的声音。
“这里我就不再占用大家宝贵的时间了,开始系统介绍一下法医、法医在哪里、两个应该记住的名字以及法医学的物化形式有哪些等等内容。”
一、什么是法医
法医,是法医学鉴定人的简称或者说俗称,是指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涉及刑事、民事等案件的人体、尸体及其他有关物证进行检查、检验,并写出鉴定结论的人。
这里有两个名词“鉴定”和“鉴定人”,给大家解释一下。
所谓鉴定(当然是指司法工作中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侦查察、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鉴别和判断。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
二、法医在哪里 在我国,法医主要在下列一些地方:
(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
3.公安部第二研究所;
4.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在上海);
5.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技术处、法医技术室、司法鉴定中心等等;
6.全国各地级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处)技术处、法医技术室、司法鉴定中心等等;(部分地区的法院、检察分院没有法医);
7.全国各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技术科、法医技术室、司法鉴定中心(相当部分县的法院、检察院没有法医)。
(二)高等院校
1.医学院校的法医系(详细情况后面要讲);
2.普通医学院校所设的法医学教研室(组);
3.普通政法院校所设的法医学教研室(组);
4.公安系统的高等、中等院校中法医专业或法医学教研室(组),如中国公安大学、中国警官大学、中国刑警学院以及各省警校等。
全国目前共有法医大约七、八千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上述部门、单位里,当然这其中有些人已经从事其他政法专业工作,可以算作兼职法医吧。
有一点大家可能没有想到,我国的医院里并没有法医!我国医院里的医师由于接触法医学知识太少,而极少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担任法医学鉴定人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医师就某些特殊疾病的情况接受司法机关聘请进行医学鉴定时称为医学鉴定人)。这与外国的情况不同。一些外国国家中,在医院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一部分医师除从事临床工作外兼任法医。所以在一些侦探推理小说中,常常会出现由医生解决死因原因、死亡时间推测、致命伤认定、致伤物认定等等的情况。
三、法医的等级
这其实是指法医的技术职务或者说是职称。法医的职称序列与医师大致一样。
1.法医士: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法医师: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法医士职务五年以上;或者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法医士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3.主检法医师: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法医师职务三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担任法医师职务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法医师职务四年以上。
4.副主任法医师: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检法医师职务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主检法医师职务五年以上。
5.主任法医师:担任副主任法医师职务五年以上,对法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前面所列的主要是法医职称各等级对学历和担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要求,在晋升过程中,与其他专业职称晋升一样,也是要论文、成果、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的。
四、法医道场
主要是指法医的来源及其培训基地。
1.普通医院院校毕业分配或当临床医生后转行。因为我国法医专业的设置是在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所以大多数的法医并不是法医专业毕业的。不过此类人员一般会在从事法医工作后,专门到有关院校法医专业进修、培训。
2.医院院校或其他公安、政法院校法医专业毕业。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从学士、硕士、博士等较齐全的法医学位体系。
设法医专业的院校主要有下列一些:
需要说明的一下,有些医院院校在去年、今年高校重新整合过程中,已经并入综合院校,各位侦探办案时请注意。不过你照老校名去打听,总会有人知道它们如今改叫什么字号了。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沈阳)
华西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成都)
西安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西安)
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广州)
上海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上海)
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武汉)
山西医科大学法医系(地址太原)
昆明医学院法医系(地址昆明)
中国刑警学院法医系(地址沈阳)
洛阳医专业法医专业(地址洛阳)
五、法医的主要任务
主要指法医学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
1.现场勘验。现场,指犯罪或发生事故的场所,以及发现尸体的地点。法医鉴定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借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物、事和人,对判明案件性质、证实和揭露犯罪行为有重要意义。
2.尸体检查。是法医工作最常见、最重要的项目之一。主要是为了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推测凶器的种类和用法;鉴定生前伤和死后伤,如为生前伤,伤后存活时间,其间行为能力如何;自杀、他杀或灾害等等。
3.活体检查。主要是检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病理状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个人特征、生育能力、妊娠、分娩、亲子鉴定、精神状态、是否精神病、诈病、造作伤(病)或匿病等。
4.物证检验。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包括凶器及各种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例如检查有无毒物、是否人血、属何血型等。
5.文证审查。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文证。如与案件有关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疗记录等。
六、法医学的历史
大家只要记住两个名字就行了。一个叫宋慈,是南宋提刑,于1247年撰写了《洗冤集录》,该书是世界上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宋慈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鼻祖。另一个叫林几,北平大学医学院教授,1930年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法医教研室,是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创始人。 如果你对法医提起这两个人的名字,他们会对你刮目相看的。
七、法医学的概念及其物化形式。
法医学的概念在上一讲中我们曾讲过。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这当然是一种抽象概念。
所谓物化形式,是指能看到、能摸到的形式。法医学的物化形式主要有法医学的专业教材、各种专著、连续出版的专业杂志等。
部颁统编的法医学的专业教材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毒理学》、《法医精神病学》和《刑事技术》等。这些课程的详细内容,我们会在以后的课程里结合破案的实际需要再作介绍。 “今天的课程有点沉闷,对大家破案可能没有直接作用,但对你们从事侦探工作来说,间接地也是有好处的,例如,遇到问题后知道到哪里找法医协助,如果想深造法医学专业课程,也就知道到哪里去学了。”
“现在我总结一下本讲的要点。”
幕布上显出了:
《侦探法医学》第三讲要点:
1.法医,是法医学鉴定人的简称。
2.法医学的物化形式有:《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毒理学》、《法医精神病学》和《刑事技术》等专业教材、各种专著和连续出版的专业杂志。
下讲题目:案发现场——法医第一步要干什么?课后有空时稍微想一想。
陇首云将分队队长叫到跟前,对他讲了几句什么,然后宣布“下课”。
第四讲:案发现场:法医第一步干什么?
主讲人:陇首云(
[email protected]
)
明媚的阳光照在侦探教室里面。陇首云走上讲台,对分队队长说:“请让大家带上侦探器械到推门大门口集合。”
分队长听完似乎愣了愣,便向大家宣布了这一命令。靠门口坐的一位侦探看到分队长的一个眼神便飞快地跑出了教室。不知他是否腹痛? 陇首云刚走到楼梯口,便知道了那位侦探为什么跑了出去——老蔡站在那里!
“陇教授,今天怎么这么早下课?呵呵!是对我们的招呼不满意?还是怪我们没有马上报销出租车票?不是说好了吗?一月一报,这样好算帐嘛!呵呵!”
“没有啊!我只不过是带大家到外面。”
“陇兄,再别玩了吧!好不好!我们都快让虫探玩散架了,哎……”
“什么意思?”
“虫探,噢,虫探教授!请他上课可真难啊!他东游西逛,我和狂生只好带学员们四处寻找,狂生的鞋都不知磨坏了几双!成天找我要鞋钱!我也被逼的没有办法,有几次只好拿出儿子的玩具手枪逼着他上课!没办法呀!侦探教室里的学员都是有为上进的好学员啊!我们不想耽误了这些好青年啊!”
此时的老蔡显得很平易近人、和蔼可亲。不知他的真实性格是现在的模样,还是坐在老板椅上的那个?也许都不是,侦探要研究易容术,“易易性格”也可能是他们的专长!
“原来如此!请主任放心,我真是要带大家上课,我也不会东游西逛,因为本来就跑不过那些学员嘛!呵呵!”
“那这样把,你们两人陪着陇兄到外边去协助上课。他有什么要求你们两个就随时给予帮助!”老蔡对他后边的两个膀大腰圆的家伙说。 这哪里是去协助工作,明明是派了两个看守!陇首云也未在意便走向推门大楼大门口。
“侦探们,现在我们进行今天的课程:《侦探法医学》第四讲:案发现场法医第一步要干什么?对了,就是勘察现场!法医勘察现场的程序的基本上与其他刑侦人员是一样的,只是勘察时应该注意的重点与他们略有不同!下面我就向大家讲一下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
一、对案件现场的勘验
(一)勘验的范围
1.当事人或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导致人身、财物遭受损害的地点。
2.引起物质环境发生变化或增加、减少的场所。
3.遗留有与案件有关痕迹、物品的场所。
4.隐藏犯罪嫌疑人、埋藏尸体、藏匿赃物、作案工具等证据村料的场所。
5.留有案件争议标的物的场所。
(二)勘验的作用
1.查清案件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走向、规模。
2.查清案件发生的准确场所、地点、方位。
3.查清行为人进出口和路线。
4.查清案件发生的顺序、经过。
5.查清现场真、假、伪和破坏情况。
6.查清案件组成部分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7.查清案件现场的直接危害与损失情况。
8.为深入查明案情提供信息和线索。
二、对案件痕迹、物品的勘验
(一)勘验范围
1.人体痕迹
指遗留在现场的有关人体部位的痕迹。如手印、脚印、唇印、牙印、指甲印等。
2.遗留的衣着
指现场中行为人遗留下的衣、裤、帽、带、鞋等。
3.衣物痕迹
行为人衣物作用于现场留下的痕迹,如衣、裤、帽、鞋、手套,及这些衣物可能沾带走现场的某些物质的痕迹。
4.破坏工具痕迹
行为人为达到目的,利用工具破坏某些障碍物留下的痕迹。如撬砸、刨挖、锯锉、剪切、烧焊的工具痕迹等。
5.爆炸、燃烧、腐蚀痕迹
致燃、致爆、致腐物发生作用以后,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如现场火药痕迹、爆炸碎片、燃烧起点、引火物、助燃物、各种药液等。
6.动物、车辆痕迹
动物留下的爪印、蹄印、齿印、伏卧印,作为交通工具的车辆车轮痕迹和痕迹中附带物等。
7. 行为人遗留物
现场中常有行为人遗留的物品,如包、袋、工具、纸张、书报、文件、票证、烟头、毒物、食品、包装物、绳索等。
8.排泄、呕吐、分泌、脱落物。
9.附着物现场上各种物体、人身、尸体上附着的灰尘、油脂、微量元素、纤维等。
(二)勘验的作用
1.可以判断案件类型、性质、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2.可以判断行为人人数、性别、身高、体态、年龄、职业等。
3.可以判断案发时间、方法、手段和过程。
4.可以为查明案情提供重要的线索或信息。
5.可以查明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和危害后果。
6. 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三、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是指办案人员在现场勘查中,为查明案件情况,收集有关案件证据材料和信息,依法对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目击者、知情人等进行的专门调查访问工作。
四、人身检查
由法定的专门人员依法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的身体进行的检查(以后详细讲述)。
五、尸体检验
通过尸体检验,查清死亡原因、性质、死亡过程、时间等(以后详细讲述)。
六、对财产、物品的勘验
对财产、物品的勘验,是指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双方争议所指标的物,或对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财产、物品进行的勘查、检验。
七、现场勘验的顺序
1.如果现场范围不大,痕迹物证比较集中,中心现场明显突出,可从中心现场开始勘查,逐渐向外围伸展。
2.如果现场的范围较大而痕迹和物体又比较分散,现场中心不突出,即可从外围开始勘查,逐渐向内部缩小。
3.如果现场上痕迹比较清楚,犯罪分子的行走路线容易辨别,可沿着犯罪分子行走的路线勘查。
4.室内现场门窗被撬坏时,可从被撬坏的门窗开始,顺着物体陈列的顺序勘查。
5.如果现场地形为狭长地段,或现场范围较大,有微小的或分散隐蔽的物证需要寻找,可以采取分片或分段的方法勘查。 6.露天现场可以沿着地形、地物的界线勘查。例如沿道路、河沟、院墙行进。
7.如果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受到自然条件或车辆、行人的影响,容易遭到破坏时,应先从容易受到破坏的地方开始勘查。
八、现场勘查的记录
勘查记录,是指勘查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时,利用文字书写、绘画、照相、录音、摄像等方法将案件现场及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固定和保全起来的专门工作。其他记录方法顾名思义就能理解,这里主要对现场照像的方法作一介绍:
(一)现场照像的种类
1.现场方位照像
现场方位照像是反映整个案件现场及其周围环境情况的照像。现场方位照像在于记录、固定现场的位置及与周围环境的内在联系。
现场方位照像多在室外进行,范围较大,拍摄点应尽量选择在较高或较远的地方,要求将现场位置及周围建筑、道路分别置于两旁或作为背景,还要把能标示现场特点、位置的永久性参照物,如车站、桥梁、有显著特征的树林、里程碑、道路、河流、以及发案单位名称、街道路名和门牌号码拍摄下来,用以说明现场所处的位置。
现场方位照像应尽可能用一个镜头反映所有景物,必要时也可采用连续拍照法。方位照像一般用标准镜头,若拍摄的位置太远,使用标准镜头看不清或影像显得过小时,可用望远镜头;或拍照范围大,某些重要标志不明显时,可拍特写镜头作为辅助照片以显示现场的位置;如受地理条件的限制,拍摄点不能后退和升高时,也可采用广角镜头,以增大拍照的视角;拍摄方位照像要采用小光圈,以增加景深;必要的时候还需进行空中摄影。
2.现场全貌照像
现场全貌照像又称现场概览照像或概貌照像,它是记录现场本身的全貌和现场内部各个部分之间关系的一种照像。在刑事案件现场中,它主要反映犯罪现场的范围,犯罪分子出入现场的来去路线,被侵害客体的状况,痕迹物品的分布及其相互联系的状况。
现场全貌照像是以现场中心和主要地段作为主题拍摄,拍摄时应慎重选择位置和角度,要求做到客观真实,消晰明白,全面系统,重点突出。在具体拍摄时,应有针对性地选择不问的方法,如一个案件有多个现场,可以分别拍摄几个照片;从某个角度拍摄不能反映全部现场,也可以分为几个照片。拍摄时要注意物体不能相互遮挡,要精心取景,把主体集中清楚地反映出来,不得遗漏重要的部位或环节。必要时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向、不同位置拍照,还可回转或直线连续拍照。全貌照像的特点是主体不太大,范围较广。
3.现场中心照像
现场中心照像又称现场重点部位照像,它是记录现场的中心部位和反映现场主要物体特点及其与邻近物体、痕迹之间关系的照像。
现场的重点部位,有时是一处,有时是多处。例如犯罪现场的重点部位常表现在:盗窃分子出入口,被破坏处所,被盗窃物品的处所,留有痕迹、物品的地点;杀人地点,搏斗痕迹、血迹、遗留物分布的地点,碎尸分布之处,遗留有拖拉尸体痕迹、运尸工具痕迹、被害人躺卧痕迹的地方;起火点,引火物及其他痕迹、物品分布之处;中毒者的呕吐物与排泄物所在地,遗留有可疑食物、盛毒用具的地方等等。为了全面反映现场重点部位的景物,又要使物体影像不变形,拍摄时需采用相向和分段拍摄法。
拍摄中心照片应尽量选用标准镜头,使用小光圈增长景深范围,使前后景物影像清楚。在取景和构图时应突出主题,可适当缩小拍摄范围,采用近景和特写的方法拍照。
4.现场细目照像
现场细目照像是记录和固定现场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照像。细目照像主要用以反映痕迹、物品的位置、大小、形状、特征等,从而为物证检验提供依据和材料。
现场上所有各种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在被移动或作任何改变之前,都应该先进行全貌及中心照像,注明某一痕迹、物品处于现场中心哪一部位,然后再拍细目照像。
细目照像应遵循以下规则:要准确反映现场上痕迹、物品所在的位置,为研究痕迹、物品的形成条件提供依据;为保证拍出的痕迹、物品的照片不变形,应使被拍痕迹、物品与镜头、感光片三者的平面保持平行;拍摄时必须依照比例照像的原则,以便准确反映被拍痕迹、物品的大小、粗细及长短等特征;被拍痕迹、物品的特征必须保持清晰逼真。
拍摄细目照像应尽量使用标准镜头,为防止变形,不宜用广角镜头;拍摄时应注意使用三脚架和快门线,以防震动;在被拍痕迹、物品近旁放置比例尺,比例尺的颜色以白底蓝格或白底黑格为宜,刻度应朝向被拍物体;可采用原物大或直接扩大的照像方法,以使较小的痕迹、物品结像清楚,特征反映明显。
(二)现场照像的方法
1.双向拍摄法
即以被拍物为中心,从两个相对方向进行拍摄的方法,用这种方法拍得的两张照片,能够从相对的两个方面反映现场和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主体物与痕迹物品之间的关系。两个双向拍摄点与被拍中心物体的距离、高低应保持一致,使两张照片上的被拍物体的大小基本相等。此外,应根据拍摄现场的条件正确用光,在曝光、冲洗时也要注意获得大致相同的影像密度,使得两张照片的色调大致相同,便于二者比对、印证。拍摄尸体时,为防止变形,应从尸体的两侧选择拍摄点,切忌从头或脚的方向拍摄。
2.三向拍摄法
即从三个相对的方向分别对现场中某一地段或某一物体进行拍摄的方法。它能反映出物体不同侧面的状况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常用于方位照像、全貌照像和中心照像。拍摄时应注意拍摄点与景物的距离、高低相等,几个照片的大小、密度、色调大体一致。
3.十字交叉拍摄法
即以被拍物体为中心,从四个相对方向对现场中某一地段或某个物体交叉进行拍照,它实际上是两次双向拍照。用这种方法拍得的四张照片,能从四个不同的方向反映出被拍中心与周围各物体、痕迹、物品间的关系。其拍摄要求与双向拍摄法基本相同。
4.直线连续拍摄法
即将照像机沿着被拍物由一端向另一端作直线平行移动,分段拍照.然后将连续拍摄的几张照片依次拼接成一张完整的照片,以反映被拍客体的全貌。它往往在一张底片不能全部包括拍摄内容时使用,例如拍摄狭长的现场、长形的物体或者成趟的足迹、交通运输工具痕迹等。取景时,前后两张照片连接处应有重叠。
5.回转连续拍摄法
即将照像机固定在一个拍摄点上,通过转动照像机的拍摄角度,格被拍物分成几段依次拍照,然后将照片拼接起来,形成一张长形照片。它一般适用于拍摄较宽广的现场。取景时,照片连接处应略有重叠,重叠部位应尽量选择在景物比较简单的地方。
6.比例拍摄法
即在痕迹、物品旁边放置比例尺后再行拍摄,将比例尺与痕迹、物品同时摄入镜头,根据比例尺的读数可以计算出被拍物的大小以及它们间的距离。
“现在以刚才咱们上课的教室为中心现场,以放在讲桌上的那台损坏了的投影仪为主要犯罪对象,从推门大楼大门口开始勘查,并作好勘查记录。特别是要以照相的方法作好记录!”
侦探们很兴奋地忙开了。
最后在教室里,陇首云看着侦探们交来的作业十分满意,也指出了一些侦探所忽略的东西。整个评介了大家的作业后,陇首云想了一想后,看到老蔡派来的那两个“看守”,计上心来,便向侦探们布置了本讲的实习内容。
“现在,请大家课后再进行一次实习,特别注意我刚才强调的部分内容。假设中心现场为老蔡的办公室,他放在桌子右边的那个密码箱为假设犯罪对象。现在开始勘查。”
不一会,就听见老蔡办公室那边传来:“你们要干什么?……乱照什么?……不要动那箱子!那是推门绝密材料,是每周题谜的答案!……啊狂生,狂生快开门!救命啊!他们要抢你每周题谜的答案呀!快救命!……”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3-12-15 17:49
标题:
侦探迷法医101问
作者:陇首云/
[email protected]
《侦探迷法医101问》目录与问题征集
这个系列如何分类,一直很头痛,最近总算是找到了些感觉,嘿嘿,就大体先分以下各类吧。各分类问题的帖子将不时推出。:)
一、是真?是假?
吞金,死后眼睛影像,咬舌自尽,滴血认亲,银针验毒……
二、死亡及其时间推断
死亡的表现、死亡时间推断,各种死亡原因及机理等……
三、毒物与中毒
毒物的概念,特殊毒物的检验、中毒表现……
四、指纹,指纹
指纹原理、检查手段……
五、致伤物与损伤特征
致伤物的推断、各类损伤的特点……
六、血液、血型与DNA
关于血液的相关问答……
七、谁是谁?——个人识别
怎样确定某人的身份?等等……
八、假如……,怎样?
网友发来的假设案例,帮助分析其可能的结果……
九、关于法医
一些对法医感兴趣的朋友发来的围绕法医职业的问题解答……
十、一些刑侦常识
常问的一些与刑侦有关的基本知识……
《侦探迷法医101问》之一:是真、是假?
1.请问金是剧毒吗?因为我在一些古代小说和戏剧中常看到有“吞金自尽”的描写,“吞金”真能自杀吗?如是,死亡原因是什么?
答:“吞金自尽”,不仅古代小说、戏剧常有描写,而且一些根据这类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中也常能看到。可能就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也有人在“亲身实践”。根据报道,就曾有一军嫂被“恶警”强迫承认“卖淫”,该军嫂难以忍受折磨,吞下5克的金戒指。还有报道说,有一位少女因为感情问题不顺心,工作压力又大,心情郁闷,吞下了40克的金项链;一名找不到工作流落街头的青年男子,抢走一名妇女的金项链,被群众狂追,男子情急将金链整条吞下……。根据相关报道,军嫂和抢夺项链的那位青年男子通过医院治疗将“金”排除了体外,而少女则是通过医院用胃镜和医用钳从胃中取出了“金”。经过治疗,他们都没有发生生命危险。
通过以上的事例,我们可以看出,金并不象有些文学作品描写的那样,是“挨着死”的剧毒物质。
根据现代医学研究,纯金并没有毒性。吞入纯金物件并不会引起中毒死亡。古代文献里记载的一些某人喝了少量金箔酒毙命的案例,有人推测,是由于当时冶炼技术的限制,金制品纯度不高,含有其他有毒杂质,或者有人事先在金箔上涂了其他毒物所致。因此,如果说某人吞入了金制品,导致了死亡,死亡的原因不会是由于金的毒性,而主要是由于金制品通过机械性刺激等,导致消化道破裂、出血及发生其他并发症所致。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一下,在一些医药书中,可能会有“金中毒”一词。这个“金中毒”是医学上的一种习惯称谓,是指由含金的盐类化合物引起的中毒。例如治疗风湿性关节炎的含金药物金诺芬,硫代葡萄糖金、硫代苹果酸金钠等,以及电镀工人使用的氰化钾金等等引起的药物中毒都归入“金中毒”。其实这些金盐与我们平时见到的金饰品并无关系,大家可以继续放心地佩戴。
2.我看过一部国产侦探电影,说公安人员利用仪器查到了死者眼睛里留下的凶手的影像(不是利用心理恫吓哦!他们真拿出了照片让人辨认!),请问死者眼睛里真会留下凶手的影像吗?用什么仪器可以检查出来?
答:你说的电影,是90年代早期李少红导演拍摄的《银蛇谋杀案》吧。电影里,的确是有这么一种“高科技”。死者眼睛里会留下最后看到人的影像,这种传说时间很长、范围也很广。还看到一则报道,说有一男人为了怕死者眼睛里留下他的“影像”,在杀人后剜去了死者的双眼。
其实,“死者眼睛影像”这个说法并没有科学根据。产生这样的说法,可能是由于在介绍眼睛的结构、功能时,人们往往用照像机来打比方的缘故。其实两者在结构上虽有相似性(据说照像机的发明就是从动物眼睛结构得到启发的),但它们的“成像”原理完全不同。照像机是通过镜头将光线聚焦在底片上,造成底片上感光材料发生化学反应,留下潜影来实现“成像”的;而人的视觉,并不是通过相当于照像机“底片”的视网膜上留下“潜影”来实现,而是通过视网膜上的感光细胞将所受到的光刺激转化成神经冲动,由视神经将这些神经冲动传向大脑中枢来实现的。
至于大脑中枢如何将这些神经冲动“转化”为我们的主观视觉感觉,由于目前科学对于大脑的机能等还所知甚少,无法进行科学解释,更不用说有什么仪器可以检测并还原成“照片”等影像实物。因此,“死者眼睛影像”,只适合出现在象倪匡的《神机》那样天马行空的科幻作品里。
3.在一些武侠小说和电视剧里,常提到一种检验是否有亲生父子关系的方法,好象叫“滴血认亲”,这种方法有科学道理吗?
答:古代“滴血认亲”的方法,分为两种,一是叫滴骨法,另一种叫合血法。滴骨法,早在三国时期就有实例记载,是指将活人的血滴在死人的骨头上,观察是否渗入,如能渗入则示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统关系;合血法,则大约出现在明代,是指双方都是活人时,将两人刺出的血滴在器皿内,看是否凝为一体,如凝为一体就说明存在亲子兄弟关系。
这两种检验方法,按现代医学的观点分析,都缺乏科学基础。只是从对合血法的描述来看,它更接近现代医学中血型的发现实验,可惜没有人将之进一步发展,不然世界上最早发现血型的可能会是中国人!
4.在一些武侠小说中,常能见到“咬舌自尽”的描述,咬舌真能自尽吗?它有什么道理?
答:从现代医学的角度分析,武侠小说那种一咬舌立即毙命的描述,并没有科学依据。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就常能见到许多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舌头受伤,甚至部分缺失,仍然存活的例子。
如果非要问假如咬舌之后某人死亡了,其死亡原因是什么的话,我想若能排除舌外伤之外的其他原因,主要会是大失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因为舌根部的血管较大,且由于舌在口内,不易采用压迫血管等方式来止血。
5.在小说、电视以及传说中,常说用银针能验出食物中的毒药,这种说法有科学道理吗?如果有道理,那银针能验出什么毒药? 答:银针或银钗验毒的方法,产生大约已经有一千多年了,所以说这是一种老方法、老传说。按照现代医学理论分析,这种验毒方法虽不能说完全不符合科学,但可以断言其局限性很大。
银针等银质物件遇某些东西后马上变黑,主要见于银与硫化物相互的作用。硫化物可以在银器表面形成暗色的硫化银,使银针等看起来变黑。这与“毒素”的作用无关。因此说,只要遇到含有很多硫的物质,无论这种物质是否有毒,银针插入其后都会变黑。而相反,一些剧毒物质,如砒霜、氰化钾、氰化钠等,由于不含硫,用银针检验就不会发生变黑的情形。
《侦探迷法医101问》之二:死亡及其时间推定
1.一般确认一个人是否死亡,应该是通过“心电图”、“脑电图”等精密仪器吧?可如果没有仪器,怎么样才能精确判断一个人是活是死呢?
答:就目前,一般来说,医学及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是指心跳、呼吸停止。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检查是否死亡,主要是通过肉眼观察和用听诊器等检查呼吸、心跳是否停止,双侧瞳孔是否散大、固定等来判断,而不会专门做心电图、脑电图检查。现在,只是有一个例外情况,即在去年开始推广的死刑犯“注射死”执行中,除了观察前面提到的几个指标外,有些地方还使用了“生命监测仪”等设备,该仪器可以监测心电图、脑电图等,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更“严格”地确认死亡。
当然,现在我国卫生部已经提出脑死亡标准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和讨论,如果将来确定下来,而且法律也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相关仪器检查也可能会是条件允许情况下必须的。
对于法医学来讲,一般认为尸僵、尸斑等的出现是较早确证死亡的依据。
2. 一般人死后多少时间尸体开始僵硬?多少时间后完全僵硬?尸体为什么会僵硬?僵硬时间可以人工控制吗?如果可以,如何分辨? 答:通常情况下,人死后,全身肌肉会很快变为松软,此时各关节能被任意屈曲,此种情况称为肌肉松驰。在肌肉松驰过后,就会出现肌肉收缩、变硬,各关节固定,不用能被任意屈曲,此时称为尸僵。
一般情况下,尸僵会在死后1~3小时内开始出现,表现为咬肌、颈肌、颜面部肌肉僵硬,下颌关节固定;经4~6小时,尸僵扩延到全身。12~24小时发展到顶峰,24~48小时开缓解;完全缓解需要3~7天。尸僵缓解的顺序与其发生的顺序相同。
在死后4~6小时内,人为地将已形成的尸僵破坏,尸僵不久后仍可重新发生,但强度较原来尸僵为弱。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若死后超过6~8小时,遭破坏的尸僵将不能发生再僵直。
对于尸僵发生的原因,现在学术上有争议,较主流的理论是,尸僵是由于死后肌肉中三磷腺苷(ATP)分解所致。这个理论的解释为,肌肉只有在足量的ATP存在时才能保持其弹性,如除去ATP,则肌肉失水,形成僵硬的肌动球蛋白凝胶,结果使肌肉收缩、僵硬。人体死亡后,由于ATP继续分解,而不能得以正常补充,于是形成尸僵。
你问的对尸僵时间的“人工控制”,是想问那些因素会影响尸僵发生、发展的规律吧?呵呵!
通常来讲,前面说的尸僵的发生时间、过程、表现等,只是一种大致意义上规律。许多因素可以对其有影响。如:成年健壮者,比年老体弱及小儿,尸体尸僵出现晚,而且持续时间长;强大暴力作用造成的突然死亡,比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尸体尸僵出现的晚,并且持续时间长;有机磷农药、士的宁、异烟肼中毒,破伤风及急性发热性疾病死亡者,尸僵出现早而强;黄磷、毒蕈、砷、升汞、一氧化碳中毒,窒息尤其是缢死、大出血等死亡时,尸僵出现较晚,程度也较轻。环境温度对尸僵发生也有影响,温度较高,则尸僵发生早,消失也快,温度较低是,则刚好相反。
3.在法医学史上,有什么关于僵硬问题的(经典)特例吗?比如,人一死就硬了,或者放了十年都软软的。
答:你是指那些死后还能保持生前最后姿势或动作的“特例”吧。这种情况称为尸体痉挛,主要表现是,死后肌肉未进入肌肉松驰期,立即固定于强直状态,从而把死亡当时的姿势或动作保留下来,直至尸僵消失。尸体痉挛可以是局部的,可以是全身性的。以局部尸体痉挛比较多见。
尸体痉挛的例子有许多,如,有战士死后仍保持骑马的姿势,两人双双拥抱的姿势,以及死后仍握着枪、水中发现的尸体手中紧握水草、泥沙等等。
至于放了十年都软软的尸体,其实与尸僵并无关系,那是指由于一些因素作用,没有发生尸体腐败,或腐败极缓慢造成的。尸僵只是尸体死后变化的一个阶段性过程,到了尸体腐败开始之后,一切尸僵都会消失。
4.什么是尸斑,它何时形成的?尸斑的颜色有哪些特征性的表现?
答:人死后,由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血液缺乏动力,依其本身重力而循血管网坠积于尸体未受压迫的低下部位,从而在皮肤上显现出边缘不清、红色或暗红色的斑块,称为尸斑。
尸斑常在死亡1~1.5小时出现。在极少情况下也有早在死后30分钟或晚到6~8小时才出现的。
尸斑的颜色,主要决定于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颜色。由于死亡原因不同,尸斑有时也会有一些特征性的表现。下面列出几种供参考:
1)自然死亡>尸斑呈暗红色,肤色较白者尸斑可呈紫红色,肤色较黑者尸斑则多为暗紫红色;
2)一氧化碳中、氰化物中毒、冻死、烧死等>鲜红色~樱红色;
3)氯酸钾、亚硝酸盐中毒死>灰褐色;
4)硫化氢中毒死>灰绿色。
5. 虽然知道人死亡后瞳孔会扩散放大,具体是指怎样的表现?还有,我知道有些毒物中毒后会使瞳孔缩小,如有机磷农药、吗啡等中毒,这些情况下,死后瞳孔又会有怎样的变化?
答:死后瞳孔散大、固定,的确常被做为判断死亡的一个重要检验内容。具体来讲,就是指瞳孔直径大于5mm以上,用手电筒等照射眼睛,瞳孔大小不会发生变化(生前检查时,瞳孔将缩小)。
对于一些原因,如中毒等,造成的生前瞳孔缩小或散大的,一般来说,死后这些征象都将消失。只是有一个例外,有机磷中毒死后,其缩小的瞳孔征象将保待,这也是这类毒物中毒的一个特征。
6.什么是尸臭? 何时才会产生?
答:尸臭是尸体腐败过程中的一种表现。主要是由于死后,呼吸道、大肠里的细菌大量繁殖产生腐败臭气,这些气体通过口、鼻及肛门排出体外所致。尸臭通常从死后后第一天就发生了。有时,甚至在人将死未死之时就会产生少量这种臭气,会引来那些嗅觉灵敏的鸟类。在柯南道尔的《血字的研究》中,候波与小女孩在沙漠里遇到摩门教徒搭救时的一幕就是这种情景。
7.什么是尸毒?我上法医课时老师是说过什么每次她做完法医鉴定都要狂洗手,可是一般医院哪怕是护士小姐也要每天狂洗手呀!而外面传言说什么尸毒是剧毒,等等一些。请问,可不可以帮我们解释一下尸毒呢?
答:查了一些资料,发现“尸毒”常常出现在武侠小说中。在现代医学中,并没有这个名词。根据现代医学研究,尸体腐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有毒物质,这包括一些致病细菌及其毒素、有毒气体以及一些类似生物碱的有毒尸碱等等。也许,“尸毒”,就是古代劳动人民对这类物质的统称吧。只是,既就是如此,“尸毒”也不应有小说中描写的那样“神奇”。
法医消毒、洗手,主要就是为了清除前面所说的这些有毒物质对自己身体健康的损害。医院的大夫、护士“狂洗手”,与法医的原因略有不同。他们“洗手”,除了减少病人所带的致病细菌等对自己的危害外,还有减少将不同病人所带病源菌通过他们的“手”造成交叉感染可能性的目的。当然,说到外科手术中的“洗手”,除了前述的原因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尽可能少地让大夫、护士“手”上的病菌进入病人体内。
8.请问,通常法医根据什么推断死亡时间?一般的误差有多大(就是指在多少时间单位左右)? 最准确的推断能精确到多长时间?
答:死亡时间,即死后经过时间的推断,是法医学鉴定中一项重要的任务。虽然相关的研究已逾百年,但到目前尚未产生出一种操作简便、准确性高的单一技术。现实中仍然依采用综合尸体现象、超生反应、胃内容物、昆虫繁殖、植物生长以及环境气候等因素分析推断。
死亡时间推断,根据不同的尸体情况,推断出的可允许误差值很不一样。一般说来,死后两天之内的,误差可以为1小时左右;死后三、四天的,误差可以为数小时~1天左右;形成干尸等时,误差可以为1个月左右;到了尸体白骨化后,误差可以为1~2年;古尸的话,误差可以更长。
就实验室水平来讲,最精确推断可以达到死后数分钟。
9.我从一些侦探推理小说里看到,法医在现场就能推断出死亡时间,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答:有一点需要说明,法医在现场所提供的推断意见,只能说是一个大致的意向性意见。通常他们正式的鉴定结论,会在经过尸体解剖和其他实验室检验后才作出。小说中一般也常这样描写。呵呵!
一般来说,在现场,主要是根据尸体现象综合推断死亡时间。具体情况,可以大致参考下面的内容。
1)早期尸体现象
(1)尸体新鲜,角膜透明,未见尸斑与尸僵——1小时以内;
(2)尸斑浅,用指压迫,尸斑消褪;尸僵仅出现于颌、项关节——2~3小时;
(3)尸僵延及上肢,人工破坏后可再度出现;变更尸体体位,原尸斑消褪,新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角膜有时可见白色斑点——4~5小时;
(4)尸斑用指压迫无法消褪,变更体位,原尸斑不能消失,新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不明显;尸僵强;角膜呈片状混浊——7~8小时;
(5)尸斑已进入扩散固定期;尸僵已发展到全身——10~12小时;
(6)右下腹壁出现尸绿;尸僵开始缓解——24小时;
(7)下肢尸僵也缓解,角膜完全混浊——48小时;
(8)巨人观——2~4天。
2)尸温
(1)死后10小时以内,每小时下降1℃;
(2)死后10小时以上,每小时下降0.5℃。
3)晚期尸体现象
(1)成人木乃伊化(干尸)——约3个月
(2)地上尸体白骨化——数月~1年;
(3)尸体软组织完全消失——3~5年;
(4)土中尸体白骨化——3~5年;
(5)骨骼干燥、脆化——10~15年。
10.同时死亡的人,如果所处环境不一样,比如温度啊、潮湿啊、通风状况啊等都不一样,也可能鉴定出不同的死亡时间吧?
答: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实际鉴定中,推断出的死亡时间应该大致差不多。因为在鉴定过程中,应该会考虑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并尽量剔出。
象这种“同时死亡的人,如果所处环境不一样”,只会使尸体现象等的发生、发展、变化等的表现有所不同。也就是说,经过相同时间,那些尸体发生的变化会不一样。如果不考虑外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味依据通常情况下的推断标准来鉴定,肯定会导致推断出的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结果。有些推理小说,特别是一些“一分钟探案”谜题,就是根据这些差异来设计的。
11.我听人说“尸沉七日随水漂”有道理吗?
答:这话是有道理的。一般来说,溺水而死的人,其尸体先会沉入水底。经过尸体腐败,消化道和呼吸道内会产生腐败气体,这些变化会使尸体比重变轻,向上浮动。水中的尸体腐败较慢,要随水漂大约是应该有6~7天时间(平时在地面上,到尸体腐败大约是3~4天时间)。
12.想请教推门的专家一个问题,我国在司法或是医学上,有没有一个很准确的关于“脑死”的说法呢?到底是怎么样的一种状态我们才能称之为“脑死”,说一个人“脑死”后,他还会有呼吸吗?
答:不必客气,大家一起讨论吧。我国目前医学上和法律上,还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不过学术界一直在建议采用脑死亡。根据有关消息,卫生部也正在进行相关标准的研讨。
脑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脑(包括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
通常情况下,由于心、肺、脑三个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间存在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任何一个器官不可复性的严重损伤和功能障碍,必然会影响其他两个以及人体所有器官组织的机能,最终导致死亡。但是,在现代医学技术条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许多原来临床上检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复活;同时,随着人工呼吸机等的发展,能使不可逆性严重脑损伤的人(已经不能复活),长时间(数年、数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压和呼吸而不“死”。脑死亡的概念,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最早于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由医师、神学家和律师等组成的关于脑死亡的特别委员会提出来的。
脑死亡的标准已经有几十种,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较有代表性的“哈佛标准”。
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即使最疼痛(压眶)刺激也引不出反应。
2)无自主呼吸。观察1小时,撤去人工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也无眼球运动反应;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4)平直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其技术要求包括5μV/min,对掐、夹或喧哗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
上述各试验在24小时还要重复一次,而且必须排除低温(32.2℃以下)、中枢神经抑制剂如巴比妥酸盐中毒等情况后,以上结果才有意义。
《侦探迷法医101问》之三:毒物与中毒
1.什么是毒物?怎样的才算剧毒?
答:毒物的定义是这样的,任何能以较小剂量作用于机体,通过化学作用造成机体损害乃致死亡者,称毒物。
毒物造成损害的能力就称为毒性。毒物根据毒性分级如下:
毒性分级 常用名称 成人致死量 60kg总量
5级 剧毒 <0.05g/kg 0.1g
4级 高毒 0.05~/kg 0.3g
3级 中毒 0.5g~/kg 30.0g
2级 低毒 5g~/kg 250.0g
1级 实际无毒 >15g以上 >1000g
2.常见的毒物有哪些种类?按照什么标准分类?都有那些主要代表?
答:毒物,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分类方法也不尽一致,如在分析中毒症状及病理变化时,常采用按毒理作用分类;在进行毒物分析时,常采用按毒物的化学性质分类;为追溯毒物来源、用途及其对机体的作用时,则多采用混合分类。对于侦探来讲,主要采用的可能就是最后一种分类——混合分类法。
1)按毒物的毒性作用分类:(1)腐蚀毒。指对机体局部有强烈腐蚀作用的毒物。如强酸、强碱及酚类等;(2)实质毒。吸收后引进脏器组织病理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重金属毒。(3)酶系毒。抑制特异性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药、氰化物等。(4)血液毒。引起血液变化的毒物,如一氧化碳、亚硝酸盐及某些蛇毒等。(5)神经毒。引起中枢神经障碍的毒物。如醇类、麻醉药、安定催眠药以及士的宁、烟酸、古柯碱、苯丙胺等。
2)按毒物的化学性质分类:(1)挥发性毒物。可能采用蒸馏法或微量扩散法分离的毒物。如氰化物、醇、酚类等。(2)非挥发性毒物。采用有机溶剂提取法分离的毒物。如巴比妥催眠药、生物碱、吗啡等。(3)金属毒。采用破坏有机物的方法分离的毒物。如砷、汞、钡、铬、锌等。(4)阴离子毒物。采用透析法或离子交换法分离的毒物。如强酸、强碱、亚硝酸盐等。(5)其他毒物。其他须根据其化学性质采用特殊方法分离的毒物。如箭毒碱、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3)混合分类法。即按毒物的来源、用途和毒性作用综合分类。
(1)腐蚀性毒物。包括有腐蚀作用的酸类、碱类,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
(2)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组织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铊及其他重金属盐类。
(3)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障碍脑脊髓功能的毒物,如酒精、甲醇、催眠镇静安定药、番木鳖碱、阿托品、异烟肼、阿片、可卡因、苯丙胺、致幻剂等;障碍呼吸功能的毒物,如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等。
(4)农药。如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似除虫菊酯类、有机汞、有机氯、有机氟、无机氟、矮壮素、灭幼脲、百菌清、百草枯、薯瘟锡、溴甲烷、化森锌等。
(5)杀鼠剂。磷化锌、敌鼠强、安妥、敌鼠钠、杀鼠灵等。
(6)有毒物植物。如乌头碱植物、钩吻、曼陀罗、夹竹桃、毒蕈、莽草、红茴香、雷公藤等。
(7)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斑蝥、蟾蜍、鱼胆、蜂毒等。
(8)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等细菌,以及黄曲霉素、霉变甘蔗、黑斑病甘薯等真菌。
3.现在检验砷的方法是什么?还是利用砷镜吗?
答:现在检验砷中毒时,仍然采用雷因希(Reinsch)的铜片试验作筛选。其原理是,在盐酸溶液里,砷等重金属能与金属铜发生反应,在铜表面形成黑色的沉淀物。我估计这个铜片试验与你说的“砷镜”原理是相似的。
此种试验通常做为是否有重金属中毒的筛选。阴性时可以排除此类毒物中毒;阳性说明有重金属中毒。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许多重金属都可以与铜片发生反应,所以铜片变黑并非一定是砷中毒。
砷的定性检验方法,是将雷因希(Reinsch)的铜片试验阳性的铜片进行加热升华,然后用显微镜检验。如果检见六面体或八面体结晶,可以确定为砷。
4. 请介绍一下“鼎鼎大名”的氰化物,另外,它除了作为毒杀的“武器”,还有什么用途?难道人类创造出它的目的只是为了杀死自己的同类?
答:固态的氰化物常见的有氰化钾、氰化钠,均呈白色固体,易潮解,易溶合水。液态氰化物主要是氰氢酸,但由于易挥发,也可以气体状态存在。固态氰化物需要吞服,气态氰化物则可以通过呼吸道吸入或被皮肤吸收。氰化物属一级剧毒。氰化物中毒,有时也被称为“山奈”中毒,这是根据氰化物外文音译而来的。
氰氢酸及氰化物属最强烈的毒物,是常见毒物中作用最快的一种。氰化物中毒的机理是阻止体内氧化酶的氧化还原作用,使组织细胞不能利用血液中的氧,引起细胞内窒息。当吞服大量或吸入高浓度时,常引起“闪电式”死亡。中毒者突然发出尖叫,随即倒地,意识丧失,瞳孔散大,抽搐2~3次后死亡。如剂量较小,则引起急性症状,初有咽喉紧缩感,强度恐怖感、胸内抑闷感,眩晕、恶心、呕吐、眼球凸出,随后知觉丧失、冷汗、肌肉痉挛、脉快而弱、呼吸浅表,终因呼吸麻痹而死。前后经过可为10~30分钟,也可以更短。
氰化物中毒死的解剖尸体时,有时可以嗅到刺鼻的杏仁味,这一特征可以为确定氰化物中毒提供一些线索。但应注意,并不是所有氰化物中毒都会出现这一现象,同样,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嗅到它。死者尸斑可以是鲜红色,也可以是紫红色或暗紫色。
由于氰化物毒性强烈,致死量小、毒性发作很快,所以常被许多作者用于小说的毒杀描写。但是,在现实中,氰化物与其他许多剧毒物质一样,人类创造出来,并非是为了“毒杀”同类,呵呵!它在冶炼、电镀及其他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都被广泛地应用着,也在为人类造福。
作者:
hunter
时间:
2003-12-17 12:19
标题:
回复:
知识很不错……
但是……排版排版…… - -~
作者:
JacieNL
时间:
2003-12-17 13:51
标题:
回复:
先大概排了一下……
发现不排版的话连我这种喜欢法医的看了都晕@_@
作者:
hunter
时间:
2003-12-17 13:53
标题:
回复:
JN辛苦了……我也很喜欢法医哈……
因为我是读化学的……如果我要学医那方面的话我就一定要做法医不做医生哈……
作者:
JacieNL
时间:
2003-12-17 14:03
标题:
回复:
哈……我是因为生物的缘故,然后是化学XD
上学期从大四医学院的学长那里扒了一本法医课本,结果一拿回寝室就被公认为BT者……- -||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3-12-18 16:21
标题:
回复:
谢谢JN。那天没时间了,所以没有好好排一下。对不起大家了
作者:
jinjin
时间:
2004-7-8 21:30
标题:
回复:
好厉害啊~~
楼主辛苦啊~~~
作者:
sleepingzzzzzz
时间:
2004-7-9 10:18
标题:
回复:
没有看完
但我必须说————我还是受益不浅~
作者:
nicolasdeux
时间:
2004-7-9 23:16
标题:
回复:
因为热爱化学,所以热爱法医这项神圣的职业。可是太长了,看到后面没耐性了。^_^
作者:
panzerVI
时间:
2004-7-10 00:10
标题:
回复:
化学和法医差得很远哈……
我对法医兴趣不是太大~
不过很尊敬这个职业哦!
作者:
nicolasdeux
时间:
2004-7-12 21:57
标题:
回复:
化学和法医关系应该不远吧,至少法医大部分原理来源化学啊。
作者:
KT-7
时间:
2004-7-13 08:41
标题:
回复:
看完了,不错哈,开始对死人感兴趣。。。。
作者:
江户川游嘉
时间:
2004-7-13 08:56
标题:
回复:
这个,这个好好诶
上次和我同桌说什么话题,之后我就和他说看尸体的尸斑推测他的死亡时间
汗~~
给他说怕怕,HOHOHO~~~~~
学习中……
作者:
sleepingzzzzzz
时间:
2004-7-13 09:02
标题:
回复:
偶爸是医生
可是他也不知道这么多
什么尸斑什么死亡时间
= =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7-13 09:45
标题:
回复:
为什么我半年前发的帖子又翻了出来?
欢迎大家捧场!
作者:
铁脸司密
时间:
2004-7-14 22:31
标题:
回复:
为啥全是尸体检验哩?现代法医的主流是活体检验啊!再有,应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的法医实行办法(最新的是九几年?)还有重伤判定呀,伤残等及呀什么的.还有生活不能自理(我记不清了,好象是5个等级,依据能否自己喝水吃饭,大小便,洗淑,翻身来定的)
作者:
寂寞的灰原哀
时间:
2004-7-15 08:52
标题:
回复:
啊~~~~~!!!~~~~~~~!!!!
先抓狂一阵......
其实我对法医一直很崇敬,也曾想过要当法医,但只是片刻,因为我怕虫子(尤其是蛆!呕~),还因为本人有轻度洁癖,见到污秽的东西或污秽的气味都会想呕(不过很奇怪,我在电视里看到死尸却非常感兴趣,再恐怖我也不怕。但是见到蠕虫我还是会呕~)。所以我不当法医!也是因为上述原因,我也不去考古。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7-15 13:43
标题:
回复:
转自 大连信息港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的宗旨是:法医工作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配合各项检察业务,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的任务是:运用现代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范围:
一、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尸体、活体、法医物证及文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
二、审查公安、法院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必要时进行复查复验,并出具复核鉴定书。
三、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有关活体损伤程序的鉴定。
四、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参加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伤亡案件的现场勘验。
五、检验鉴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涉及人身伤亡的其他案件。
六、参加各检察业务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必要时组织法医共同鉴定。
七、在检察人员中普及法医学知识。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讨论,组织以应用为主的法医学科研工作。
第二章 勘验 鉴定
第一节 现场勘验
第五条 法医参加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的经过。进行尸体、活体检验,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和物证,判断伤亡原因和案件性质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分析判断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为侦查提供方向和范围,为诉讼提供证据。
第六条 勘验现场必须做到及时、全面、认真、细致。检验尸体、检查活体,提取法医物证以及其他检材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要如实反映现场情况,对尸体、活体上的损伤和暴力痕迹,以及其他可供鉴定的征象,及时进行记录、绘图、拍照或录像。
第八条 复验现场时要有明确的目的,尽量恢复现场原来的条件、全面客观地分析研究,力求解决办案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节 尸体检验
第九条 尸体检验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判断致死方式和手段,推断致死工具,认定死亡性质(他杀、自杀、意外、或疾病死亡)。
第十条 尸体检验的对象包括:
一、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检验方能查明死因的尸体。
二、被监管人员中非正常死亡的尸体。
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四、医疗责任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五、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刑讯逼供,违法乱纪致人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六、控告申诉案件中涉及人身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七、其他需要检验的尸体。
第十一条 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检验要求全面、系统、应提取有关脏器和组织做病理组织学检验。必要时提取胃内容物、内脏、血液、尿液等作毒物分析或其他检验;提取心血作细菌培养。对已埋葬的尸体,需要查明死因者,要进行开棺检验。
第十二条 尸体解剖可遵照1979年卫生部重新颁发的解剖尸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活体检查
第十三条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
一、个人特征:查明性别、年龄、检查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
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和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
三、检查有无被奸、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解决有无性犯罪方面的问题。
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症状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人体途径等。
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类型,并断定其辨认能力或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活体检查一般由办案人员带领被检人在法医活体检验室内进行。被检人因健康关系不能行动,可在医院或家里进行。对妇女身体检验时,应由女法医进行,无女法医时,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第四节 法医物证检验
第十六条 法医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
第十七条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的要求是:
一、血痕鉴定主要是检验检材上是否有血,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属何血型,出血部位以及性别等。
二、毛发认定主要是认定是否人毛,确定其生长部位、脱落、损伤的原因,有无附着物以及毛发性别、血型,比对现场遗留毛发与嫌疑人毛发是否相似等。
三、精斑鉴定主要是认定检材上是否附有精斑,属何血型等。
四、骨质鉴定主要认定是否人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从上骨上推断性别、年龄、身高和其他个体特征,骨质损伤是生前还是生后形成以及致伤工具等。
第十八条 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肉眼检查、预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个人识别等。
第十九条 法医物证的提取,包装,送检及保管应按不同种类的检材,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节 文证审查
第二十条 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文证审查重点是审查材料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检验记载是否全面、细致;检验方法是否规范、可靠;论点是否明确、清楚,论据是否科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正确,以及是否符合鉴定目的和要求等。
第三章 检验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
第二十四条 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
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结论。
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
第二十五条 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活体检查、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
第二十八条 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二十九条 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水平的医师、士,经过半年以上法医学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
第三十条 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的法医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经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
法医技术职务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第三十一条 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凡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
第三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
第三十四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
第三十五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三十八条 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加强法医学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建设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法医检验鉴定工作。法医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大连市司法局详细资料 时间:2004-3-15 下午 04:50:34
作者:
小哀的姐姐
时间:
2004-7-15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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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汗...pF啊...好多啊,看完了- -0晕了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7-30 09:24
标题:
浅谈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浅谈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一、相关概念及其关系
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使每个人的写字所特有的形象。通过笔迹,可能反映出书写人或撰稿人的用词造句习惯,即书面语言习惯;此外还可能反映出书写人的文字布局习惯。
而笔迹检验,既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或确定检材是否为某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其任务就是要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文字布局和书面的语言特征,用以分析时间情况,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和书写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技能,是由语言、文字作为主要刺激物在大脑皮层建立起来的一种巩固的动力定型。
书写习惯与笔迹两者是客体与客体反映对象的关系。书写动作表现为笔迹,而书写习惯寓于书写动作之中。书写习惯只有通过笔迹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认识和运用。因为没有笔迹就无从考察书写习惯,认识书写习惯必须从研究笔迹入手。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供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是否由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从而根据习惯体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认检材笔迹的书写人,为司法或动提供有力的依据。
书写习惯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书写习惯的特定性表现在每个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是特定的,与其他人都不相同,一个人书写一定的文字手稿,在其反映出的书写动作、文字布局、书面语言三方面习惯中,有一部分习惯是很多人共有的,有一部分习惯是一部分人少有的、甚至是特有的,那些共有的、少有的、特有的书写习惯便构成各人书写习惯体系,是一习惯区别于另一习惯的本质。同时,书写习惯又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其习惯体系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书写习惯体系可能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如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书写工具、以及个人可以伪装等,但从总的方面讲,在一定时期内,这些改变不会对鉴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二、笔迹特征
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的反映。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两者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即客体与客体与反映形象的关系。笔迹鉴定中最常见的文字符号是汉字、拼音文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根据汉字的结构和书写特点,汉字笔迹特征分为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四个方面。本文主要从汉字的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做一番论述。
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书写动作习惯的直接反映,是书写动作的空间位置特点、动作形态特点、动作顺序特点和有若干书写动作所构成的文字结构整体特点的集中反映。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笔迹鉴定认定书写人的主要依据。具体包括:
1、运笔特征。书写汉字的运笔动作,包括起笔、行笔、收笔三个方面,书写任何一格笔画都要经历这三个阶段,所以运笔特征也相应表现在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笔力特征和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五个方面。
由于一个起笔、行笔、收笔动作不同,整个笔画构成特殊形态,称为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亦称笔形特征。如点画形成竖点、横点、弧形点、撇画点等。运笔动作则是最精细、最复杂的书写动作,所以运笔特征特定性强,稳定程度大,鉴定价值高,被喻为“特征中的精华”。
2、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是指两个以上比画组成独体字或合体字的组成部分时形成笔画间相互关系的特点。笔画间存在相交、相连、相邻三种关系,由此形成笔画交叉特征、笔画搭配特征、笔画连接特征。
笔画交叉特征是两个以上笔画交叉或相互接近形成的特点。表现在笔画交叉点或邻近点的位置关系上,即笔画间是否交叉、交叉或不交叉的部位。笔画搭配特征是指笔画间的相互位置及长短大小关系的特点,包括笔画相互间比例关系特征和独体字整体关系特征两方面。笔画连接特征是指两个以上笔画构成独特字或合体字组成部分是,运笔过程中无停笔、收笔动作而由一笔完成几个笔画所形成的连接动作特点。
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是个人书写习惯体系中比较特殊和稳定的部分,是笔迹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3、字的结构特征。是指合体字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特点。独体字是由单个笔画直接构成的单字;合体字是由单个笔画组成结构单位,再由两个以上的结构单位组成的单字。合体字的结构特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1)、结构单位的书写形式。按照汉字的书写规范,同一种书体的单字,各个组成部分都有标准的书写形式,但由于书写习惯体系的差异,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书写形式特征。
(2)、结构单位间的比例关系。书写汉字的各个结构单位要求有合理地搭配比例,但大多数人的习惯突破了这种制约,其特征表现形式如:过于紧凑、过于松散、左右不对称、上下大小不协调、内紧外松、外紧内松等。
(3)、违反组字规则的变异结构。由于书写人长期受到错误练习书写或地区习惯的影响,形成与组字规则不相符合的的变异结构特征。
4、笔顺特征。是指没有按照阿、汉字笔顺规则和组成部分书写顺序规则书写形成的特点。表现形式有:
 特殊的笔画顺序。如先竖后横、先捺后撇、先挑后钩等。
 合体字组成部分间特殊的书写顺序。突破单字的连写规则,将单字主要部分和笔画连写完之后再补写个别应预先写的笔画。
5、特殊字。是指规范字体体系中不存在但又在一定地区、一定人群中使用的字。如错字、地方字、行业字、生造字、外来字等,多数是共性习惯的表现,属于种类性质的特征;少数是个人特有的习惯,因而具有较高的鉴定价值。
综述之,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在实践中常常为笔迹鉴定提供有力的依据,对笔迹鉴定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笔迹鉴定的方法步骤
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鉴定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且不同方法。
(一)、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1、判定建材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
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 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2、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特征。发现书写动作局部特征,要对检材字迹逐字、逐画进行对照观察,找出其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即是特征。
3、发现和确定样本笔迹特征。初步判定检材笔迹特征之后,可以此为依据,按照上述顺序和方法确定样本笔迹特征。与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都要全面寻找、对照。
(二)、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比较检验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 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自己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
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三)、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中国司法鉴定)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7-30 09:28
标题:
人 体 重 伤 鉴 定 标 准
人 体 重 伤 鉴 定 标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根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从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从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损伤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性、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损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症,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一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症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括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 力 障 碍
级 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 光 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煽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7-30 09:38
标题: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中] 宋慈(1186-1249)
本书为宋朝人宋慈的法医学著作。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通称《洗冤录》。宋慈,字惠父,南宋建阳(今属福建)人。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嘉熙六年(1239)升任提点广东刑狱,以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这一期间,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完成了这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等。
《洗冤集录》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书中开篇即提出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原则。
《洗冤集录》虽成书早在1247年,但其中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是很多的。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2)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口吻、两颊及胸前有吐涎沫”。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等。
(3)对机械性损伤的论述。本书依照唐宋法典的规定,将机械性操作明确区分为“手足他物伤”与“刃伤”两大类。他物就是今天所说的钝器。书中所述的他物手足伤多指皮下出血而言。书中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等。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枪杆),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干着要害处,疮口多不整齐。”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此外,本书还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的死亡征象作了描述,对现场尸体检查的注意事项作了系统的归纳。但是,由于时代备件的限制,《洗冤集录》对某些事物的认识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一些死伤征象虽已认识,但不能正确说明原因。如对脑震荡、脑溢血等急死,以及由于钝器击打造成尸表完整,而内脏器官破裂而死亡的原因未能认识。关于血迹、精斑、毛发、毒物的化验对尸体检验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无认识。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它自南宋以来,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用。本书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刘志)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9-7 17:28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人是誰殺的?談法醫昆蟲學 (上)
作者:詹美鈴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助理研究員)
照片:詹美鈴
1962年5月5日,在國外某城市的一處鹹水塘中,發現一具死亡許久的腐爛屍體,昆蟲學家在軀體和褲子上找到活著的蠅蛆。經實驗室證明,此種蠅類無法存活於鹹水中,很明顯地,屍體已被移動,此處不是發生命案的第一現場。另外,檢視軀體身上的幼蟲,推知死亡時間應發生在發現屍體前7~10天左右。最後從兇手用來搬移屍體的車子座位上找到與屍體相關的蠅蛹,使得兇手不得不俯首認罪,坦承是在4月26日將死者殺害,並於5月4日將屍體丟入池塘內。
一般人在命案發生時,最先想到的一定是警察和法醫在現場勘驗屍體,研判死者的死亡時間和死亡方式。而你可能從來沒想到昆蟲學家也可以像福爾摩斯一般,利用屍體身上和周遭環境的昆蟲作為線索來協助破案。究竟他們是如何辦到的呢?且聽下面詳細道來。
在昆蟲學研究中,有一門科學是應用昆蟲和其他節肢動物的研究來解決謀殺、自殺、強暴、物理性傷害及非法毒品買賣等法律事件,我們稱之為法醫昆蟲學,有時亦稱為醫學犯罪昆蟲學。這些昆蟲學家可藉由屍體上的昆蟲種類、幼蟲成長情形及長度等來推測死者的死亡時間、死亡方式和死亡地點,在死者死亡3天至2個月內均可很精確的估算。
就生物學觀點來看,死亡是一種過程而非一個事件。人體不同組織和器官的死亡速率不盡相同,只有當所有細胞死亡,不再進行呼吸和代謝時,才算完全死亡。當心臟停止跳動後,身體溫度開始逐漸降低,約兩天後,屍體腸內細菌會開始增殖然後進行分解,但此時屍體外表看起來仍相當新鮮。細菌繼續增殖導致腸道破裂,其他器官也遭到攻擊和分解,屍體因體內細菌代謝產生的氣體而腫脹,並發出屍臭味。接著屍體開始變黑,氣體逐漸散去而變得萎陷,屍臭味更加濃厚,然後漸漸變乾,表面經發酵作用後開始發霉,最後完全乾燥,腐敗的速率變慢。
屍體在分解時所發出的屍臭味,會吸引各種食腐性的昆蟲或節肢動物前來取食或產卵。有哪些昆蟲會在屍體上被發現呢?主要為雙翅目、鞘翅目兩大類群昆蟲。雙翅目包括︰冬大蚊(常於冬天出現)、水虻(出現於屍體分解後期)、蚤蠅(於腐敗的有機質繁殖)、食蚜蠅(死亡屍體)、玳瑁蠅(濕木或腐爛有機質)、扁蠅(大量發生於海濱)、日蠅(潮濕環境)、艷細蠅(屍體酪蛋白發酵期間和氨發酵前)、小糞蠅(於糞便繁殖)、酪蠅(取食乾的屍體)、渚蠅(潮濕環境如池塘、溪流、海濱)、果蠅(偶爾出現於屍體,可能取食上面的真菌)、葉蠅(食腐肉)、肉蠅(食腐肉)、麗蠅科(取食腐爛物質)、廁蠅(於糞便或屍體繁殖)、家蠅(廣布種類)等。其中麗蠅和肉蠅科種類常是最先到達屍體產卵或產幼蟲的昆蟲。鞘翅目昆蟲包括隱翅蟲(取食其他昆蟲種類的卵和幼蟲)、鰹節蟲(在分解後期出現,取食乾的屍體)、閰魔蟲(出現於屍體膨脹腐爛時)、埋葬蟲(取食蛆和屍體)、金龜子(較少出現於屍體上)等腐食性種類和捕食者,另外,偶爾也會見到蜚蠊目蟑螂和蜘蛛、蜱等種類.
人是誰殺的?談法醫昆蟲學 (中)
作者:詹美鈴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助理研究員)
照片:詹美鈴
不同死亡方式會造成昆蟲種類的侵入和繁殖位置不同。因此藉由昆蟲感染及侵入屍體的位置,即可用以判定死亡原因,或至少重建死亡前所發生的事件。例如死前有傷口或遭毀損時,會使得在傷口處的昆蟲數量比其他開孔更多。如人面對刀子攻擊時,常會利用雙臂置於頭胸之前,手臂下方因之受到傷害,死後這些傷口上就會有麗蠅大量產卵於此。一般,蠅類最常產卵的地點是人體的自然開孔,如鼻子、眼睛、耳朵、肛門或生殖器等部位。以麗蠅而言,最常產卵於臉部,甚少在生殖器部位。但若死者在臨死前曾遭性侵害時,則麗蠅會較喜於產卵在生殖器部位。所以有此現象發生時,或可考慮朝向有性犯罪傾向的罪犯進行調查,但當然還必須與其他相關證據配合才行。如果死者曾遭捆綁或藥物控制無法行動時,通常衣服或床單上會含有糞便或尿液,會引來某些特定蠅類,藉由種類鑑定即可提供受害者臨死前或死時的一些線索。有些死亡與藥物有關,這些藥物有時可從屍體身上的蛆測出,或從蠅類感染位置看出。例如有些殺蟲劑像馬拉松常被使用於自殺,當馬拉松在口中出現時,會使得嘴巴上的蠅類繁殖減緩。若在屍體上完全找不到任何昆蟲時,又代表什麼意義呢?
這表示屍體可能被冷凍,或以密閉容器封密,或被埋在非常深的地方。
屍體的死亡時間又如何利用昆蟲線索來判定呢?一般而言,昆蟲會在動物死亡後兩天內即前來產卵,因此可藉由計算昆蟲的生活史來估算死亡時間。利用屍體身上的昆蟲種類、出現季節和成長情形等來估計死亡時間相當容易,如在屍體上發現A、B、C、D四種昆蟲,A種出現在1~3天,B種3~6天,C種7~9天,D種9~10天,則可推測受害者死亡時間應為9天。又例如麗蠅的幼蟲發育至第三齡約1.7公分大小需要4~5天,化蛹則需8~12天,可藉實驗室飼養或體長來判斷死亡時間。但以上估計常會受到溫度、死亡是在白天或晚上、月份或在土中或水中等因素影響,而有些差異,因此在估計死亡時間時,也需將這些因素考量在內。
人是誰殺的?談法醫昆蟲學 (下)
作者:詹美鈴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助理研究員)
照片:詹美鈴
至於死亡地點是否為第一現場,可藉由比較屍體上的蟲相和周遭的蟲相即可得知。例如由屍體上的昆蟲種類估計所得的死亡時間較長,而由下方的土中昆蟲種類估計出來時間較短,則表示屍體曾被移動過。若屍體是被發現在隱密環境中,則屍體上應不會有麗蠅種類出現,一旦發現有麗蠅種類,則表示屍體可能是由開放環境搬移至隱密環境中。因很多蠅類都具有棲所專一性,會喜歡在特定地方產卵,所以藉由判斷蒼蠅卵或幼蟲的種類,即可推知屍體的死亡地點。
想不想成為訓練有素的法醫昆蟲學家? 你得至死亡現場進行下列記錄與採集︰(1)先觀察然後再記錄整個現場環境,注意屍體旁的整體棲所環境和植被,是向陽?背光?是森林?路邊?或密閉建築物? (2)記錄現場氣候資料,包括空氣、蛆群、地表和屍體下方土壤等的溫度。(3)記錄屍體的真正位置,包括方位、頭臉位置、與底表接觸部位及處於被光照或陰暗位置等。(4)記錄任何不自然情形,人為或腐食者造成的現象(傷口、火燒、覆蓋物、掩埋物、移動、肢解情形等)。(5)記錄與採集屍體上的昆蟲(包括卵、幼蟲、蛹、成蟲、蛹殼、幼蟲蛻、糞便)、數量、主要為害部位與寄生捕食情形等。(6)記錄屍體3~6公尺範圍內飛行、休息或爬行的昆蟲活動情形。(7)在屍體移走後,進行屍體下方1公尺枯枝落葉或土壤的採集。(8)將多餘的卵、幼蟲和蛹進行飼養至成蟲期,除鑑定上較為容易外,同時也可得到昆蟲生活史資料,提供死亡時間的重要線索。
目前在國內一些大學裡的昆蟲系、生物系均有學者進行法醫昆蟲學方面的研究,進行雙翅目種類之鑑定與生物學等研究,或利用雞或豬屍體作為試驗材料,調查不同時間受吸引而來的昆蟲種類與數量。另外,在國外也有很多網站,如
http://www.forensic-entomology.com/info.htm
,
http://www.uio.no/~mostarke/forens_ent
,
http://web.missouri.edu/cafnr/entomology/
等對於整個法醫昆蟲學的背景與相關知識均有介紹,有些機構還可協助鑑定在犯罪現場所發現的昆蟲種類,當然也包括不少膾炙人口的案例,本文中很多內容即參考以上網站著筆。有興趣的人不妨自己上網瞧瞧,保證會不虛此行。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9-7 17:30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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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毒理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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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毒理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法医分支学科。它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导致机体的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研究和检测对象为人体。通过毒物在体内代谢过程,造成机体器官性损害和功能障碍的机制及病理改变、临床表现特点的研究和分析,对是否中毒及中毒方式、毒物性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做出鉴定性结论。同时阐明毒物的量与中毒或死亡的关系。
该课程的研究思路为分析现场生物样品,结合中毒或死亡病例临床表现或病理资料,推测或排除可疑中毒物质,后经实验予以证实。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将为律师的法律辩护、法医的正确分析和临床的诊治等提供理论基础。
本课程需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
、法医毒理学的基本概念;
2
、法医毒理学的实际应用;
3
、常见毒物对人体的毒作用;
4
、现场样品的获取与检测;
5
、未知毒物的毒性测试方法与判定准则;
6
、法医毒理相关案例分析;
7
、新技术对法医毒理学的推动作用。
本课程将讲述以下内容:
1
、法医毒理学概论
2
、常见毒物对人体的毒作用
3
、分析法医毒理学(生物材料检测最新进展)
4
、中毒法医学鉴定
5
、
SNP
在法医毒理学上的应用
6
、法医毒理实验指南(实验室及人员要求)
7
、我国法医毒理学研究现状和展望
8
、法医毒理相关案例分析和讨论
9
、法医毒理学网络资源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9-7 17:33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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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法医人类学选修课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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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测量仪器与测量方法
第三章
现场骨骼的发现、收集和处理
第四章
骨骼种属鉴定
第五章
骨骼性别确定
第六章
根据骨骼推断年龄
第七章
骨骼推算身高
第八章
颅骨面貌复原
第九章
牙齿鉴定
第一章
绪论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和熟悉:人类学、法医人类学的定义。法医人类学研究的对象、任务与内容;研究方法。
2
、了解:法医人类学发展的历史过程。
教学内容
人类学一词的来源,人类学的分类—体质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法医人类学的定义。体质人类学发展的历史。法医人类学研究的对象、任务、内容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测量仪器与测量方法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和熟悉:骨骼测量仪器的种类。颅骨的主要测量点、测量线,颅骨的测量方法;耳眼平面。下颌骨的测量。
2
、了解:体骨的测量:—肱骨、髋骨、股骨。
教学内容
常用的骨骼测量仪器介绍—直脚规、弯脚规、圆杆直角规、三脚平行规、立方定颅器、摩里逊定颅器、附着式量角器等。颅骨前面观、后面观、顶面观、侧面观的测量点,耳眼平面的定义。颅骨的测量线。下颌骨的测量方法。
第三章
现场骨骼的发现、收集和处理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和熟悉:现场骨骼的发现、收集、其它物证的提取;现场骨骼的处理、软组织附着尸骨的处理。
2
、了解:骨骼的脱脂处理及漂白方法。骨骼的修复。
教学内容
现场骨骼的发现、收集和处理是对骨骼作人类学检查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为侦察破案提供证据、发现线索的重要环节。尸骨现场的勘查、收集原则、其它物证的提取;白骨化尸骨的处理,水煮法、浓碱液浸泡法、热药液浸煮法处理尸骨的软组织;骨骼的脱脂和漂白,骨骼的修复方法。
第四章
骨骼种属鉴定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和熟悉:骨骼的大体形态学检查——颅骨、椎骨、胸骨、肋骨、肢体骨、牙齿、骨盆的形态学鉴别;骨组织学种属鉴定,
2
、了解:生物学种属鉴定。
教学内容
现场勘查骨骼,确定是人骨还是动物骨,主要是通过骨骼的大体形态学检查:人颅与动物颅骨的区别;人椎骨与动物椎骨的形态学鉴别;人与动物肋骨的区别要点;牙齿的形态学鉴别;人与动物骨盆的形态学区别。骨组织学种属鉴定—人与动物骨的组织学区别点;生物学方法区别人与动物骨的基本原理、方法。抗人蛋白血清的制备。人类遗传基因
DNA
的序列测定。
第五章
骨骼性别确定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和熟悉:骨盆及其组成骨确定性别、颅骨确定性别、下颌骨确定性别、颅骨性别判别分析。
2
、了解躯干骨确定性别、四肢骨确定性别。
教学内容
骨骼性别确定是法医人类学的重要内容。骨骼的性别判定,其准确率不尽相同。掌握骨盆的男女性别差异、颅骨在形态学上的性别差异、下颌骨的性别差异、由颅长、颅宽、颅高、耳上颅高、颅容量进行颅骨性别判别分析;四肢长骨性别判别函数。
第六章
根据骨骼推断年龄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和熟悉:根据骨骼推断年龄主要有三方面:
1
、骨化中心与骨骺愈合情况;
2
、骨的形态变化;
3
、骨骼的大小、长短和骨组织学改变。着重男性、女性耻骨联合面的年龄变化。
2
、了解:根据骨组织学推断年龄;胎龄的鉴定。
教学内容
初级、次级骨化中心的出现时间、骨骺的愈合情况推断年龄、根据颅骨推断年龄的几个方面;男性、女性耻骨联合面的年龄变化、评分标准;多元回归方程。骨组织学的年龄变化特征。包括骨单位数、旧骨单位数、外环骨板平均相对厚度、非哈佛管数。
第七章
骨骼推算身高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和熟悉:全身骨骼推算身高、根据长管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颅骨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
2
、了解:根据其它骨骼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
教学内容
根据骨骼推算身高的检验程序。全身骨骼推算身高。四肢长骨推算身高:肱骨、桡骨、尺骨、股骨的长度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颅骨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
第八章
颅骨面貌复原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和熟悉:颅骨面貌复原的定义、原理;面部软组织厚度的数据;五官特征的确定;颅骨面貌复原的基本过程。颅像形态图法的定义。
2
、了解:计算机参与的颅骨面貌复原。
教学内容
颅骨面貌复原的定义、历史、原理。面部软组织厚度的测量方法、数据;眼眶与眉毛的位置关系、眼的复原要点、鼻子的形态特征、口的复原。进行颅骨面貌复原的基本过程。颅像形态图法的定义;计算机参与的二维、三维颅骨面貌复原。
第九章
牙齿鉴定
教学目的要求
1
、掌握和熟悉:牙的形态结构、牙齿的观察与测量;乳牙与恒牙的区别;牙体性差的判别函数分析;牙齿的年龄推断磨牙牙冠磨耗的年龄变化。—牙磨耗的六级分级法。
2
、了解:牙齿九级分级法。
教学内容
牙的形态结构、牙的分类、测量;乳牙与恒牙的鉴别;牙的性别鉴定—牙体测量、牙弓的性差;牙的年龄鉴定—牙磨耗的六、级分级法;平均磨耗度法。
作者:
Aquavit
时间:
2004-9-7 17:57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动脉瘤破裂的话,将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这才是死因,我想。
脑死亡的临床我只见过一例,呈现近乎紫色~~
作者:
Pmx_003
时间:
2004-9-7 18:44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真长知识啊!我也要研究研究法医~
作者:
青灰色的暖意
时间:
2004-9-7 20:58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很有用
可惜前面的在推门上看过了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10-6 11:44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各种伤的状况
坠落伤
人体从高处坠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就会形成坠落伤。这种损伤多系自杀或意外事放。但犯罪分子也常用高坠手段杀人,或者用其他手段杀害后又高坠尸体,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事故。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地面质地、被害人年龄、衣着以及着地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坠落伤一般分布很广,头、胸、腹、四肢、体表以及体内,可同时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坠落可以直接形成撞击伤,也可间接形成震荡伤。损伤的程度,可以出现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内脏破裂,甚至还可出现肢体断碎。
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间接或震荡作用,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坠落时,躯干表面的损伤只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另一侧无损伤。高坠时。头部先着地,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有时颅底发生间接骨折,耳、鼻、口出血,两眼睑皮下出血,呈青紫色。臀部先着地,由于传导作用,可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由于震荡作用,肝、肾、脾及胃肠也常发生破裂。躯干侧身着地时,在接触地面的一侧,出现广泛性皮下出血、挫裂伤,并常有肋骨骨折和内脏破裂。
对坠落伤要结合现场勘验、尸检、化验等各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死亡的性质。尤其要注意死者有无中毒症状,坠落伤以外的致命伤、抵抗伤,以便作出自杀、意外事故或他杀的结论。
切创
切创是用锐器的刃口在人体表面沿长轴移动并施加压力,将组织切断而形成的损伤。切创可以分布于人体的各个位部。法医检验中以切颈最为常见。其他的如切腹、切腕、切断动脉等在法医检验中也时常见到。
菜刀、小刀、剃须刀片、薄铁片以及玻璃片、碎瓷片等,凡是具有锐利刃口或簿边缘的坚硬之物,都可以形成切创。切创的口呈纺锤形哆开,合拢时呈线状。创缘整齐、平滑。创角尖锐。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口周围皮肤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力量很大,税器刃口切及深部,可在骨质上留下线状切割痕迹。 菜刀既可作切创致伤物,又可形成砍创。如果是钝刀或卷刃刀、玻璃片、瓷片等刃口不很锋利的锐器形成的切创,由于牵位作用,创缘不很整齐,同时伴有表皮剥脱。切创在自杀或他杀案件中都可见到。自杀的切创多在颈部,是切断颈动脉而致死的。自杀切创一般位于喉结上方。右手握刀,则切创多在左颈部;左手握刀,创口多在右颈部。创口由上向下斜线走向,一般进刀深,出刀浅。切割次数较多时,在主要创口的上下方,通常可见有多道平行排列的浅表切伤,这是自杀者害怕疼痛而留下的试探伤。他杀切颈,创口一般进刀、出刀都比较重,创底较深,伤痕严重。如果反复切割,伤口大多走向不一,排列不平行。创口上下无试探伤,创底深。他杀案件,手掌或肘、臀部有时可留下抵抗伤。此外,自杀案件中,也有切割腹部、生殖器的。
切创出现的部位,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案件的性质,也可以表现出自杀或他杀的某些特征。通常手掌、手指的切创,大多是因自卫夺取凶器形成;毁容切割伤多在面部;伪装切创多见于额部、胸部、腹部、四肢,但创伤浅表,并且是在自己的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在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中,有切伤乳房或切伤男性生殖器,或者在女性大腿内侧造成切创等。根据切创的形态、部位以及伤痕方向,可以推断是自伤还是他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可以推断致伤致死方法和死亡情况。
刺创
长而尖的锐器刺入人体,就会形成刺创。这类锐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柳叶杀猪刀、剑等。这些锐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类是有锐利尖端但无锐利刃口的锐器。如铁钉、钢钎、锥子、鱼叉等。这类锐器虽不能使人体皮肤、肌肉组织断离,但可以使皮肤、组织分离。
这种锐器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如钉子从颅顶钉入致人死亡。此外,尖而硬的竹质、木质、玻璃、陶瓷锐器刺入人体,也可形成刺创。
刺创的特征是体表创口小,刺入组织深,破坏性大。常因刺破心脏、肝脏、脾脏、肺脏器官或大动脉,发生血气胸或大失血,而致人死亡。刺入人体的锐器,形成刺入口、刺创道。如果锐器刺穿人体,则形成刺出口。有刺出口的刺创是贯通性刺创,未穿透人体的刺创是盲管性刺创。贯通性刺创,多出现在颈部及四肢,锐器特别长时,也可出现在胸部。盲管性刺创,常见于背部、腹部。
刺创的刺入口形态,与锐器刺入部分横断面形态有密切关系。有刃的锐器刺入口呈▲形,创角一钝一锐。双刃匕首刺入口呈◆形或◆◆形。三棱刮刀刺入口呈▲或▲▲▲;圆锥形锐器刺入口呈纺锤形或裂隙状。若锐器表面锈蚀或粗糙,则刺入口周围或创缘皮肤上常伴有表皮剥脱。由于磨擦作用,有时刺入口出现轻度的皮下出血带,但刺创的刺入口没有组织缺损。这与枪弹形成的射入口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带是有区别的。刺创道的深浅,一般与锐器刺入人体的长度相当,据此,可以推断锐器的长度。刺创道受锐器的长短、机械力的强弱以及刺入部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但是,锐器较长,而用力较小,也可形成较浅的刺创道;较短的锐器,刺击有弹性的软组织或脂肪较厚的部位,因挤压作用,可以使刺创道深度超过锐器刺入部分的长度。盲管性刺创的创底与刺入锐器的尖端形态相吻合。如果用有刃口的锐器进行挑刺,形成刺切创,其创口、刺创道形态难于反应锐器形态。锐器刺入人体与骨质接触,可形成骨质损伤。骨质上亦可反映出锐器尖端形态,有时可残留锐器断端。锐器尖端刺中胸骨、肩胛骨、颅骨,机械力强大时可形成孔状骨折,其形态、大小与锐器横断面相近似。刺创道与刺入锐器方向一致。依据刺创道的方向,结合现场情况,可以推测凶手作案的方式及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进而为推断刺伤过程、自伤或他伤提供依据。刺创,可以是他杀,也可以是自杀形成的,灾害性刺创极少见到。他杀案件中的刺创,可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刺创方向不一致,衣裤帽常有与身体一致的刺破口;手掌等部位往往有抵抗伤;伤势一般较重,有的立即死亡。自杀案件中的刺创,往往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的部位;无抵抗伤;致伤工具多遗留在现场;伤痕方向与手持锐器的方向大体一致。自伤伪称他伤,则刺创多在表浅;有试探伤;并且创口往往在非致命部位
砍创
凶犯用具有一定重量,并且易于挥动的锐器刃口,向人体垂直或斜向砍击,使组织分离而形成砍创。形成砍创的锐器,有刀、斧两类。刀从用途不同来划分,有菜刀、马刀、柴刀、竹刀、杀猪刀等,可以形成切创,又可以形成砍创。斧,有木工斧、劈柴斧、肉斧、消防斧等。斧刃可形成砍创,斧背可形成挫裂创、骨折、皮下出血等损伤。斧刃形成的创,是典型的砍创。
砍创可分布在人体任何部位。他杀案件中,砍创常见于头部、面部、颈部。四肢也容易形成砍创,但多是抵抗形成的损伤。锐器砍击,也常常形成骨质损伤,如孔状骨折、凹陷性骨折等。锐器垂直砍入时,切口成直线形,创缘平顺,创底平整,两壁间无组织间桥。斜向砍击时,可形成瓣状创。瓣状创边照略有卷曲。有时斜向砍击,还能削去一部分皮肤、骨质,形成创面。由于锐 器刃口、重量、形态各异,形成的砍创也不尽相同。
斧刃形成的砍创,创口长度不超过刃长,创缘光滑平直。锐利刃口形成的创口呈直线形,创缘周围无表皮剥脱和明显的皮下出血。锈蚀钝刃和卷曲斧刃形成的创口哆开较大,创缘伴有表皮剥脱及轻微的皮下出血。斧刃全都砍入人体时,两创角较钝。一端砍入则一钝一锐,呈楔形。创底在创角钝的一端较深,锐的一端较浅。砍击颅骨时,轻者形成条状砍痕,重者呈舟状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创角常伴有延伸性骨裂纹。斧刃一端砍入颅骨,形成三角形孔状骨折。
刀刃具有刃长而薄,重量较轻的特点,既可作砍器,又可作切器。刀刃创一般较长,创口呈直线形,创角尖锐,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刀刃卷曲或缺损,形成的创口通常不太整齐。这样的创口特征,对于推断认定凶器有一定意义。刀刃砍击时,往往收刀端创角伴有拖刀形成的切割痕迹。刀刃砍击也能形成颅骨骨折。垂直砍入颅骨,常出现线状骨裂,骨裂区不大。当力量大或反复砍击邻近部位,则能形成粉碎性骨折。正因为刀刃薄,容易缺损,所以偶尔亦在骨质砍痕创口内遗留残缺的刀刃断片。提取遗留的刀刃断片,对于与凶器缺口部分作同一认定有重要意义。
砍创虽多系他杀形成,但以刀类形成砍创的自伤案件也时有发生。自己砍伤,创口多集中于额顶、颞部和四肢,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并且创口排列有一定方向、规律,伤势较轻,致命伤少见。在自杀现场,往往有砍器遗留,手掌无抵抗伤。砍创与切创有某些相似之处,如创缘平整光滑,创壁无组织间桥等。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砍创往往较深,伤势严重,可形成骨折。创口内有时遗留有凶器的缺损断片,而切创就不具备这些砍创的特征。法医学上,根据砍创的形态,部位及排列分布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故形成的砍创。
剪创
剪刀由于两片单刃锐器的剪铰作用,使人体组织造成损伤,形成剪创。剪刀既可作刺器,也可作刺切器使用,另外还具有剪铰作用。因伤及的部位、使用剪刀的方式不同,可以形成夹剪创、刺剪创和剪断创。
剪刀作垂直于人体表面的剪饺时,能形成直线性创口,哆开比薄刃的刀砍创要大一些。两创缘的中央,有一小瓣状突起,是剪铰时剪刃交错形成的。剪刀与体表呈一定角度斜向剪铰时,创口呈V形,剪铰中有旋转时,可形成S形创口。剪刀的两刃没有合拢时,则形成八字形创口。夹剪创,则是由双刃的并合交错形成的,但受伤的组织却未断离。这种损伤创口哆开不太大,创角尖锐,创缘整齐,两壁光滑。夹剪创多见于颈部、胸腹部等。
剪刀既可剪较,又可刺击。剪刃不同程度的张开或互相交错时形成的刺创,成对称形。两片剪刃合拢时刺入体表,可形成一般的刺创,呈◆形。以剪刃的一片刺入人体,可形成与刺创相似的创口,呈▲形或形。力量强大,刺入骨质时,常留下刺痕,有时可检见剪刀的断尖。刺剪创多发生在颈部、胸部、腹部,常因伤及要害部位而致人死命。剪断创是利用剪刀的剪铰作用,把人体突出的组织完全断离的损伤。剪断创的创面表面光滑,创缘整齐。与砍、切创的创面近似。剪断创的创面特点是创面与创缘可留下合剪时形成的嵴,剪断创多发生在颈部、乳头和阴茎等地方。
剪创以自杀为最多,他杀也时有发生。根据剪创的形态、大小,可以推断剪刀的种类、剪刃大小以及致伤方式。剪刀的断尖可与作为凶器的断剪进行同一认定,为侦查破案和审判提供必要的材料。
枪弹创
枪弹、炸弹、手榴弹、雷管和地雷等发火武器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火器伤。常见的火器伤是枪弹创和爆炸伤。刑事案件中,常可见到以枪弹作为凶器,致人死伤的实例。
以枪弹杀伤他人的刑事案件,在法医实践中也时有所见。枪支发射的弹头,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枪弹创。枪支的种类很多,根据枪筒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枪和长枪。短枪有各种手枪,长枪有步枪、轻重机枪、半自动步枪、白动步枪、冲锋枪、猎枪等。法医检验中,多见手枪枪弹创。
枪支发射的子弹弹头,基本是圆锥体,有钝器的特点,但枪弹的推进力极大,穿透性能非常强,所以又具有锐器的特点。猎枪用的是霰弹,弹头多由铅、锑合金制成。此外,民间土制猎枪,发射的铁沙子、小铁丸、短铁截、石子等也是霰弹。
枪弹创主要由弹头作用于人体的形式而定,有时创口周围也会留下发射弹头的火药、枪支等其他痕迹。发射弹头的火药有黑色火药、无烟火药和少烟火药。用硝石、木炭、硫磺细末制成的火药,呈黑色颗粒状,发射时燃烧不完全,火焰大,烟灰多,并残留未燃烧完的火药颗粒。自制猎枪多用这种黑色火药发射霰弹。用于发射现代枪支弹头的火药,是由火棉、硝酸甘油酯配合其他成分制成的。这种火药燃烧充分,推进力强大,烟灰少,火焰小,声音小。现代枪支多用这种无烟、少烟火药提供发射动力。
枪弹的活力大,穿透力强,所以对人体的损伤是比较严重的。当枪弹推进力强时,可以穿透人体,造成组织缺损,形成圆形或椭圆形创口;当枪弹推进力较弱时,不能造成组织缺损,只能将组织挤扩分裂开,顶破肌肉皮肤组织,形成呈十宁或裂隙状创口;当枪弹推进力十分微弱时,不能穿入皮肤,只能打击人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当检弹推进力极大,飞速旋转运动时,弹头前端空气压力激剧增加,形成强大冲击力,在接触人体的一瞬间,就能造成人体组织炸裂。甚至可以使颅骨炸裂,皮肤呈星芒状炸开。
作者:
taogeman
时间:
2004-10-6 11:52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生物系的人都喜欢读法医,乐此不疲.我是比较怕的~
楼主的文章好,拍拍手~
作者:
秋枫
时间:
2004-10-6 11:54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看得我头都昏了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10-6 11:59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几种中毒特征
║
临床表现
║
常见毒物种类
║
呼气、吐物有特殊气味
║
蒜臭:无机磷,有机磷
║
║
硫臭:含硫化合物
║
杏仁味:含氰甙及氰酸
║
异味:煤油,酒精,
碳酸, 煤酚,烟
草,有机氯,丙酮等
║
流涎,大汗
║
有机磷,毒蘑菇,砷,汞,
野芹,666,氯丹,水杨
酸盐
║
口干渴,无汗
║
阿托品类
║
口唇及面颊樱桃红色
║
一氧化碳,氰化物等
║
面及皮肤潮红
║
阿托品类,醇类,烟草酸,
甲状腺素等
║
呼吸困难而无明显青紫
║
一氧化碳,含氰甙及氰酸,
砷,汞
║
皮肤紫蓝而无呼吸困难
║
亚硝酸盐,吡唑酮类,苯胺,碘胺,含硫化物
║
幻视幻听,乱语癫狂
║
阿托品类,氯丙嗪,异丙
嗪,毒蘑菇,酒精,大麻
║
瞳孔缩小
║
麻醉剂,有机磷,毒蘑菇
║
瞳孔散大
║
阿托品,安非他明,巴比
妥类,柯卡因,甲醇
║
失明
║
甲醇,奎宁
║
色视
║
山道年,洋地黄
║
肌肉震颤,抽动
║
有机磷,滴滴涕,氯丹,烟
碱,钡,汞
║
肌肉麻痹
║
肉毒杆菌,河豚,蛇毒,野
芹
║
尿绿蓝色
║
亚甲蓝,酚,萨罗
几种中毒的抢救方法及其作用
║
毒物
║
局部拮抗剂
║
作用性质
║
║
腐蚀性酸
║
弱碱(石灰水) 牛奶
║
中和
║
蛋清、豆浆 肥皂水
║
腐蚀性碱
║
弱酸(稀醋),
果汁,
║
中和
║
牛奶,豆浆,桔子水,
蛋清,浓茶
║
砷
║
硫代硫酸钠5~10克,
║
沉淀
║
豆浆,牛奶,蛋清
║
汞
║
牛奶,豆浆,蛋清,
║
沉淀
║
2.5%碳酸氢钠洗胃,
硫代硫酸钠
║
铅
║
硫酸钠或硫酸镁
║
沉淀
║
║
无机磷
║
0.1%硫酸铜溶液
║
沉淀
║
║
钡盐
║
2~5%硫酸钠或硫酸
║
沉淀
║
镁(泻盐)
║
含
氰化物
║
硫代硫酸钠5~10克
║
形成无毒物
║
║
铁
║
碳酸氢钠
║
形成无毒物
║
║
氟化物
║
牛奶,石灰水
║
生成氟化钙
║
║
草酸盐
║
牛奶,石灰水
║
生成草酸钙
║
║
福尔马林
║
0.1%氨水
║
生成无毒物
║
║
石炭酸
║
植物油(蓖麻油)
║
延缓吸收
║
║
碘
║
面糊,米汤
║
使碘无活性
║
║
高锰酸钾
║
维生素c
║
还原作用
║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10-6 12:04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砷
砷,又名砒,是一种广泛分布于自然界的一种金属。在土壤、水、矿物、植物中都能检测出微量的砷。正常人体组织中也含有微量的砷。本来金属砷因不溶解于水,是没有毒性的,但是,砷化物,特别是三氧化二砷,却是剧毒的。通常说的砷中毒,实际上是砷化物,主要是三氧化二砷中毒。三氧化二砷,又名砒霜。纯砒霜,色白,无味,易溶于水,溶解度可高达
30
%。砷及其化合物在工农业中有着广泛的用途。农业上常用它们杀虫、毒鼠和灭钉螺;工业生产中砒及其化合物也常用于毛皮生产中消毒、防腐、脱毛;玻璃工业中用于脱色剂。
在造福人类的同时,砒霜也给人类带来了一些灾难。日常生活中,砒霜常用于他杀或自杀,也有由砒霜引起灾难事故的。
砷进入人体内被吸收后,破坏了细胞的氧化还原能力,影响细胞正常代谢,引起组织损害和机体障碍,可直接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将砷作用于人体局部,最初有刺激症状,久之出现组织坏死。砷对粘膜具有刺激作用,可直接损害毛细血管。经粘膜(包括阴道)或皮肤吸收的砷及化合物,主要沉积在毛发、指甲、骨、肝和肾等器官。砷与毛发、指甲皮肤的角化组织有亲和力,无论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只要其中毒后尚存活
1
周以上,便可从毛发中发现较多含量的砷。砷中毒一般都是由口服引起的。砷急性中毒的症状有两种类型,即麻痹型和胃肠型。其中尤以胃肠型较为常见。大量砷化物进入体内,可以麻痹中枢神经,出现四肢疼痛性痉挛,意识模糊、谵妄、昏迷、脉搏速弱、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数小时内因毒物抑制中枢神经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胃肠道的症状来不及出现或者症状很轻微。这就是麻痹型的症状。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症状比较常见。
砷中毒呈胃肠型症状者,在服毒
1
~
2
小时,甚至
15
~
30
分钟,即发生剧烈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酷似霍乱或重症胃肠炎,大便也成水样并带血,可伴脱水和休克。一般中毒者在一两天内即可死亡。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砷中毒症状。此外,吸入砷化氢气体也可发生急性中毒,其主要表现为溶血。
常人服入三氧化二砷
0.01
~
0.05g
,即可中毒,出现中毒症状;服入
0.06
~
0.2g
,即可致死;在含砷化氢为
1mg/
升的空气中,呼吸
5
~
10
分钟,可发生致命性中毒。常人接触砷数周后,即可发生慢性中毒。其症状表观为头痛、失眠、食欲不振、消化不良、体重减轻、多发性神经炎,出现知觉麻痹、运动神经麻癣、视神经萎缩,手掌、足角化层增厚等。
砷中毒死亡者尸体皮肤呈脱水状,口唇、指甲明显青紫。如果进行尸体解剖,则可以见到内脏器官充血、点状出血极为明显;心血不凝,颜色深红色,左心室内膜下点状出血;小肠内容物为淡黄色稀便或米汤样液,杂有黄色沉淀物(硫化砷)。迁延几天死亡的人,心、肝肾等脂肪变性或坏死,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急性黄色肝萎缩。
法医工作者在检验怀疑砷中毒死亡案件时,要注意提取呕吐物、指甲、骨骼为化验检材。
一氧化碳
CO
经呼吸道吸入。吸入的
CO
通过肺泡进入血液
,
立即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
HbCO
)。
空气中
CO
分压越高
,HbCO
浓度也越高。吸收后的
CO
绝大部分以不变的形式由呼吸道排出。在正常大气压下
,CO
半排出期为
128
~
409
分钟
,
平均为
320
分钟。停止接触后
,
如提高吸入气体的氧分压
,
可缩短
CO
的半排出期。
进入血液的
CO
与血红蛋白及其它某些含铁蛋白质(如肌球蛋白、二价铁的细胞色素)形成可逆结合。它与血红蛋白具有很强亲和力
,
即
CO
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与
Hb
的亲和力约大
300
倍
,
致使血携氧能力下降
,
同时
HbCO
的解离速度却比氧合血红蛋白的解离慢
3600
倍
,
且
HbCO
的存在影响氧合血红蛋白的解离
,
阻碍了氧的释放
,
导致低氧血症
,
引起组织缺氧。中枢神经系统对缺氧最敏感
,
因此首先受累。缺氧引起水肿、颅内压增高。同时
,
缺氧和脑水肿
,
造成脑血液循环障碍
,
而血管吻合支较少和血管结构不健全的苍白球可出现软化、坏死、或白质广泛性脱髓鞘病变
,
产生帕金森氏综合征和一系列精神症状。部分重症
CO
中毒患者
,
在昏迷苏醒后
,
经过
2
天至
2
月的假愈期
,
又出现一系列神经
-
精神障碍
,
称之为迟发性脑病。
急性
CO
中毒迟发脑病是指急性中毒意识障碍恢复后
,
经过
2
~
60
天假愈期
,
又出现神经精神症状。
a.
精神障碍
:
定向力丧失、计算力显著下降、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生活不能自理
,
部分患者可
发展为痴呆综合征。或有幻觉、错觉、语无伦次、行为失常、兴奋冲动、打人毁物等表现。
b.
锥体外系症状
:
表现呆板面容
,
肌张力增高、动作缓慢、步态碎小、双上肢失去伴随运动
,
小书写
症与静止性震颤
,
出现帕金森综合征。
c.
锥体系神经损害
:
表现轻偏瘫、假性球麻痹、病理反射阳性或小便失禁。
d.
大脑皮层局灶性功能障碍
:
如失语、失明、失写、失算等
,
或出现继发性癫痫。头颅
CT
检查可发
现脑部有病理性密度减低区。脑电图检查可发现中度或高度异常。
氨气
无色气体
,
有刺激性恶臭味。分子式
NH3
。分子量
17.03
。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爆炸极限
16
~
25%(
最易引燃浓度
17%)
。氨在
20℃
水中溶解度
34%,25℃
时
,
在无水乙醇中溶解度
10%,
在甲醇中溶解度
16%,
溶于氯仿、乙醚
,
它是许多元素和化合物的良好溶剂。水溶液呈碱性
,0.1N
水溶液
PH
值为
11.1
。液态氨将侵蚀某些塑料制品
,
橡胶和涂层。遇热、明火
,
难以点燃而危险性较低
;
但氨和空气混合物达到上述浓度范围遇明火会燃烧和爆炸
,
如有油类或其它可燃性物质存在
,
则危险性更高。与硫酸或其它强无机酸反应放热
,
混合物可达到沸腾。主要用于制造硝酸、炸药、合成纤维、化肥
;
也可用作制冷剂。
氨气主要经呼吸道吸入。对粘膜和皮肤有碱性刺激及腐蚀作用
,
可造成组织溶解性坏死。高浓度时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搏。人接触
553mg/m^3
可发生强烈的刺激症状
,
可耐受
1.25
分钟
; 3500
~
7000mg/m^3
浓度下可立即死亡。
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可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
,
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
,
可出现紫绀、眼结膜及咽部充血及水肿、呼吸率快、肺部罗音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
,
喉水肿痉挛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致窒息
,
还可并发气胸、纵膈气肿。胸部
X
线检查呈支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肺炎或肺水肿表现。血气分析示动脉血氧分压降低。
误服氨水可致消化道灼伤
,
有口腔、胸、腹部疼痛
,
呕血、虚脱
,
可发生食道、胃穿孔。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吸入极高浓度可迅速死亡。
眼接触液氨或高浓度氨气可引起灼伤
,
严重者可发生角膜穿孔。应立即用流动清水或凉开水冲洗至少
10
分钟。
皮肤接触液氨可致灼伤。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
,
用流动清水冲洗至少
30
分钟。
硫化氢
硫化氢是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的无色气体。低浓度接触仅有呼吸道及眼的局部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全身作用较明显,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窒息症状。硫化氢具有
“
臭蛋样
”
气味,但高浓度很快引起嗅觉疲劳而不觉其味。采矿、冶炼、甜菜制糖,制造二硫化碳、有机磷农药,以及皮革、硫化染料、颜料、动物胶等工业中都有硫化氢产生;有机物腐败场所如沼泽地、阴沟、化粪池、污物沉淀池等处作业时均可有大量硫化氢逸出,作业工人中毒并不罕见。
硫化氢对眼和呼吸道粘膜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硫化氢吸收后主要影响细胞氧化过程,造成组织缺氧。
轻者主要是刺激症状,表现为流泪、眼刺痛、流涕、咽喉部灼热感,或伴有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检查可见眼结膜充血、肺部可有干啰音,脱离接触后短期内可恢复;中度中毒者粘膜刺激症状加重,出现咳嗽、胸闷、视物模糊、眼结膜水肿及角膜溃疡;有明显头痛、头晕等症状,并出现轻度意识障碍,肺部闻及干性或湿性罗音。
X
线胸片显示肺纹理增强或有片状阴影;重度中毒出现昏迷、肺水肿、呼吸循环衰竭,吸入极高浓度(
1000mg
/
m‘
以上)时,可出现
“
闪电型死亡
”
。严重中毒可留有神经、精神后遗症。
一甲胺
一甲胺(
methylamine
,
CH3NH2
)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比重为空气的
1.07
倍。易燃、易爆、有强烈刺激性氨样臭味。碱性程度较氨强。一般加压成液体贮存或运输。
一甲胺主要用作染料、农药(如甲胺磷)、制药(如非乃根、磺胺)、燃料添加剂、溶剂、火箭推进剂等。在其运输、生产、使用和管道维修过程中,因违章操作、设备陈旧、超载运输等因素造成一甲胺大量泄露,导致中毒发生。
一甲胺可经呼吸道、胃肠道及皮肤吸收,在体内转化成二甲胺或氧化生成甲酸,二甲胺对人体的毒作用类似一甲胺,且作用更强。一甲胺对眼、皮肤和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对机体全身有拟交感神经作用。
吸入中毒
可出现咳嗽、咯痰、胸闷、气急、紫绀,重症患者可见喉水肿、肺水肿,并因支气管粘膜脱落致窒息、肺不张,肺部感染等。少数重症患者因合并皮下气肿、纵隔气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ARDS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发生脑、心、肝、肾等多脏器损害。
皮肤灼伤
大多数急性中毒病人有不同程度的化学性皮肤灼伤,多见于暴露部位的皮肤,灼伤皮肤呈暗红色,类似强碱样灼伤。对大面积的皮肤灼伤患者,应警惕一甲胺经皮吸收加重全身中毒。
眼灼伤
可出现畏光、流泪、眼痛、眼睑痉挛、视物模糊。检查可见眼睑肿胀、结膜充血水肿,重症者角膜混浊、角膜溃疡,个别患者可出现失明。
口服中毒
口服本品可致口腔、咽喉、食管和胃灼伤,可见恶心、呕吐、口干、咽痛、吞咽困难、上腹疼痛、消化道出血。
炭疽热
炭疽热是一种由炭疽热杆菌引发的急性传染病,它主要发生在野生或家养的低等脊椎动物身上,例如牛、羊、骆驼和羚羊等反刍动物。人类感染炭疽热的概率很低,只有
10000:1
。容易感染的人群主要是那些有机会接触因炭疽热致死的动物尸体及其制品的人,例如牧场工人、屠宰场工人、制革工人和剪羊毛工等。
炭疽热是一种细菌,而不是病毒。炭疽热杆菌可以形成孢子结构,孢囊具有保护功能,让细
菌能够在自然界中长期存活。在那些掩埋死于炭疽热的牲畜的地方,杆菌孢子可以存活数十年。当动物或人类接触这些区域的时候,炭疽热杆菌孢子有可能进入其体内。杆菌孢子在营养环境下会以惊人的速度繁殖,它通常在有氧条件下生存,但在无氧条件下也可进行繁殖。炭疽热杆菌迅速增生扩散,并释放生物毒素,最终导致被感染的生物死亡。
感染炭疽热杆菌的人一般会在
7
天之内出现相关症状,而根据感染途径的不同,炭疽热可以被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皮肤性炭疽热、呼吸性炭疽热以及肠道性炭疽热。
·
皮肤性炭疽热。大约
95%
的炭疽热患者是通过皮肤接触感染病菌的,炭疽热杆菌通过被切开或磨损的皮肤进入生物体内。感染初期生物体将出现有痒感的肿块,痒的程度要超过一般的蚊虫叮咬,随后将发展成
1-3
厘米的无痛感皮肤溃疡,溃疡的中央将形成炭疽热感染所特有的黑色腐肉。
炭疽热杆菌会通过坏死的皮肤和肌肉组织渗入血液循环系统,患者将出现浑身乏力,出虚汗、发烧、打冷颤、苍白、头痛、虚脱等症状,严重时还会出现休克。如果不采取及时的治疗措施,皮肤性炭疽热还是会导致死亡,死亡率为
20%
。
·
呼吸性炭疽热。炭疽热杆菌通过空气传播,进入生物的呼吸系统和肺部,再进入血液循
环。患者会很快出现感冒或肺炎的症状,呼吸困难,有时还会伴随脑膜炎的发生。
这种类型的炭疽热感染概率非常低,但后果最为严重,患者可能会在不到
48
小时内丧生。其临床症状主要有发烧、全身不适、头痛、呼吸急促、咳嗽、鼻喉充血以及关节僵硬疼痛等。
·
肠道性炭疽热。食用感染了炭疽热杆菌,且没有煮熟的肉类是此类炭疽热的主要传播渠道。肠道性炭疽热因其感染部位的不同又可分为口腔
-
咽喉型和腹部型。前者属于上消化系统感染,患者的口腔和食道会出现溃疡,然后出现局部淋巴结肿大、败血症等症状。患者会感觉呼吸、吞咽困难。
而后者则是下消化系统感染,初期症状是肠胃不适,患者会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然后患者会开始便血,感到尖锐的疼痛,严重浮肿。由于肠胃粘膜坏死,患者开始呕血。开始出现症状后
2
至
4
天,患者会产生腹水。肠道性炭疽热患者最终将死于大出血、电解液失调,以及并发性休克。肠道炭疽热感染的死亡率为
25-60%
。
其实炭疽热现在已经并不可怕了,人类已经研制出疫苗和抗生素,可以有效防治炭疽热。但专家建议除非是易感人群,例如前面提到的农场工人,皮革工匠等,一般人不宜接受疫苗注射。原因之一是没有必要,人类感染炭疽热的概率非常低,而且至今仍没有有关人与人之间传染的报告。另外,疫苗可以使
93%
的受体产生抗体,但这不具备长期的保护作用,必须持续注射疫苗。还有就是,注射疫苗会产生比较强烈的副作用。对于已经感染炭疽热的人,也没有必要害怕,这种疾病在感染初期非常容易治疗,只要发现及时,对症下药,感染者一般没有生命之忧。
炭疽热让人感到恐惧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它的高度隐秘性,有些感染者,甚至医生会将它与普通的感冒、胃病或皮肤病混淆在一起,以至延误了治疗时间。
由于炭疽热杆菌的培养相对容易,便于大量生产,同时还可以长期保存,一些国家将其作为
生化武器的重要开发项目。
二战时期,日本
731
部队曾经大量培养炭疽热病菌,并用活人作标本进行细菌及细菌武器效能的实验。
1942
年,
731
部队第三批远征队参加了浙赣战役,同日军
1644
部队相配合,用飞机把
130
公斤的炭疽热菌等病毒运至预定地点,然后向水源地、沼泽区和居民区投撒,使这些地区陆续暴发疫情,中国军民大批死亡。日本战败后,
731
部队在逃跑时,将炭疽热菌散播在华中一带,又造成大量民众丧生。
据称,因制造东京地铁沙林事件而轰动世界的日本邪教
——
奥姆真理教已经掌握了大量培养
炭疽热杆菌的技术。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10-6 12:09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牙齿
牙齿也是破案的重要线索。
医生能从一颗牙齿推断出性别、血型、年龄。
血型的测定并不难。这是因为牙髓腔内含有血型物质。检验时,切去牙冠,把牙齿放入蒸馏水内,然后把阳极白金线插入牙齿根管内,阴极放于外液。通电
2
分钟以后,蒸馏水变成黄褐色,可用来测定血型了。
至于判定性别,那是通过染色体来检验的:人体的细胞
(
包括白细胞
)
的核中,第
23
对染色体为性染色体。男性为
XY
,女性为
XX
。在检验时,主要查
Y
染色质。有
Y
的,为男性;无
Y
的,为女性。不光是牙髓腔内的牙髓细胞染色以后可以判定性别,凭借一滴血、一点体细胞,都可以判别男女。
从一颗牙齿怎么判断年龄呢
?
人的年纪越大,往往牙齿也越是磨损厉害。医生们根据牙齿的磨损程度可以大致确定死者的年龄:
齿尖开始磨损,约为
13
~
23
岁。
齿尖磨耗,露出黑点
(
齿质点
)
,约为
24
~
35
岁。
齿质大片暴露,约为
36
~
55
岁。
齿质全部暴露,可以看到齿腔,约为
56
岁以上。
如果牙齿较多,从牙齿的生长情况,也可以判断年龄。比如,乳齿一般在
6
个月左右长出,
2
岁时长满
20
个。
7
至
8
岁,开始换牙,左右上下第一大臼齿开始生长。
11
岁左右,乳齿全部换成恒齿。
16
岁前,长出第二臼齿。
25
岁左右,长出第三臼齿
(
即智齿
)
。
‘
镶有假牙、金属齿套的死者,有着明显的特征,医生们常常借助于这些特殊的牙齿,确定死者究竟是谁。例如,
1978
年
5
月,在贵州一个山洞里发现一具尸骨,查出上颌第一、二犬齿镶有银铜牙。公安侦察人员广泛调查了历年失踪的人的牙齿特征,发现某生产队失踪的女青年是被骗上山杀死的,杀人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另外,在搏斗中,被害者常常被凶手所咬,在身上留下牙齿的咬痕,这也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
有一次,一位医生根据被害者身上的咬痕,判断为长瓜脸,尖小颏,年龄为
20
岁左右。根据这一判断,果真一举破案擒获了凶手。
在飞机失事后,死者血肉模糊,认不清脸部,牙齿也常常被用来判断死者的身份。比如,根据死者家属或牙科病历提供的镶牙、补牙、假牙情况,或者根据死者牙齿测定血型、性别、年龄,可以为认清死者身份提供依据。
林彪乘坐的那架三叉戟专机在叛逃苏联途中,坠毁于蒙古温都尔汗附近的依德尔默格县境内,飞机上的
9
个人都粉身碎骨。由于林彪曾在苏联休养过,并在莫斯科治过牙病,装过假牙,方掌握林彪牙科病历。经查对,牙齿特征一致,证明确系林彪之尸体。
美国
9
。
11
事件后,很多尸体也是通过查对牙齿来辨认的,这样做既准确,也比较简单。
还有,被火焚烧过的尸体身体的各个部位已经变形变质,很难辨认。惟有牙齿部位是比较完好的,医生通过查对牙齿特征就能准确的辨认。
二战罪魁祸首希特勒自杀前吩咐他的下属,用军用毛毯包裹尸体,抬到花园里,浇上汽油烧掉他的尸体。由于那时没有办法辨认焦尸,所以苏联红军不能确定希特勒到底有没有死。于是希特勒之死,成为一桩历史悬案。
直到
31
年后,才被挪威的一位专家证实那具焦尸确实就是希特勒的尸体。
头发
据统计,一个人的头发,大约有
10
万至
14
万根左右。中国人头发的平均数约为
10.8
万根。一般来说,每天大约脱落
60
根。公安侦察人员在现场,往往很注意那些细小的落发。
人们的头发颜色不同。黄种人、黑种人的头发大都是黑色的,白种人的头发则以金黄色居多。头发的颜色不同,是由于其中所含的色素不同所造成的。
天然的发形有
3
种:直发、波发和卷发。一般来说,黄种人的头发大都是直发,白种人以波发为多,黑人大都是卷发。
一般来说,头发每天大约长
0.4
毫米,头发的生长期大约为
2
~
7
年,寿命短的只几个月,长的可达
6
~
7
年,平均寿命为
2
~
4
年。
由于头发的寿命不算太长,所以头发的长度总是有限的,长到一定限度,便脱落了。也有人例外。比如,日本东京都的山崎弘子,从小学四年级起就没有剪过头发。到
35
岁,她的头发竟然长达
2
.
32
米,成为
“
世界之最
”
。
头发的化学成份是角蛋白质,十分耐腐蚀。正因为这样,人的尸体会很快腐烂,而头发能够保存一段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头发是人体排除矿质元素的途径之一。在头发中,大约含有
40
多种化学元素,其中有
20
多种与人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
比如说,头发中的含镉量偏高,意味着这个人是一个烟瘾很大的人。
患多尿症的孩子,头发中含铬量偏低。
患精神分裂症者,头发中镉和锰的含量很低,而铝和铁的含量偏高。
营养不良的孩子,头发中含锌量偏低。
人们常说
“
窥一斑识全豹
”
。如今可以说
“
察一发知全身。
”
公安侦察人员从一根头发中。可以推测出一个人的某些特征;医生则用头发作为诊断疾病的依据之一。
科学家们发现。城市居民头发中的含铅量比农村居民高,而公路沿线的居民头发中含铅量是最高的。这是为什么呢
?
因为汽车所用的汽油中,一般含有防爆剂四乙基铅,汽车排出的废气中含有较多的铅化合物,因此,造成
“
铅污染
”
。这么一来,头发还成为科学家们研究环境污染问题的资料哩
!
科学家们还发现,在他们到南极考察之后,头发中的汞、锌、铜、锑、铅、砷等元素的含量都降低了,回国后过了半年,这些元素的含量重新回升。这充分说明,南极是比较
“
干净
”
的。
我国的科学家曾经对全国各地数万人的头发含硒量进行调查。他们在黑龙江省富裕县的一个乡发现,这个乡所属的十几个镇中,唯有一个镇没有发现克山病,其余的镇都发现有十分严重的克山病。经过头发取样分析表明,那个镇没有克山病的农民,头发中含硒量比其他镇患有克山病的农民高出一倍。为什么呢
?
原来,那个大队有一个盛产鲜鱼的水泡子,农民们每年吃鱼
200
斤。鱼中含硒多,于是农民们头发中的硒含量也多。吃鱼多,对于防治克山病有明显的作用。
科学家们在一些小镇调查,小镇上杂居着职工户和农业户,他们头发中的含硒量明显不同。为什么呢
?
原来职工户吃商品粮,粮食从外地调来;农业户吃自产粮,粮食来自本地。外地与本地土壤中含硒量不同,造成粮食中含硒量不同,也就造成食用者头发中含硒量不同。
公安人员十分注意科学家们的这些调查结果。在侦破案件时,在现场找到作案者的头发,检查头发中的含硒量,往往可以从中判断作案者的居住地特点、饮食情况等。
从头发中,还可以断定是否吸毒
(
如吸海洛因等毒品
)
。根据毒品在头发中的位置,按头发的生长速度推算,可以算出吸毒的时间
!
有趣的是,从一根头发,甚至还可以判断性别以至种族。例如,据测定,女人头发中含有的锰和镍,一般是男人的
3
倍和
1
倍。另外,据测定,意大利人头发中所含的铁和镍,则要比中国人高
20
倍到
40
倍。很自然,头发所透露的这些
“
秘密
”
,使公安人员很感兴趣。
也许你会问,头发那么细微,其中所含的某些元素又是那么稀少,怎样测定它们的含量呢
?
这要请现代化技术
“
中子活化分析
”
、
“
能量色散
X
荧光分析
”
,以及
“
质子激发
X
射线分析法
”
等。
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中子活化分析的原理。把头发用中子照射,这样,就会使头发中的元素具有放射性。不同的元素射出的两种射线
(
也就是
r
射线
)
的能量不同。因此,只要用仪器测量丙种射线的能量,就可以推算出头发中含有什么元素,含量多少。
这种中子活化分析法,又快又灵敏,能够测量出一百亿分之一克的元素。在头发中,有的化学元素的含量,只有百万分之一至亿万分之一,用中子活化分析法也能准确地测量出来。
在现代化技术的帮助下,人们终于查清了隐藏在头发之中的
“
微量元素谱
”
。
指纹
指纹,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在出土的秦代竹简《盗穴》篇中,记叙了两千多年前勘查盗墓案件时的情景,其中提到
“
手迹六处
”
,这说明那时候就已经注意到手印了。
人们发现,人的指纹各不相同。从唐朝起,签订契约便用指纹当作
“
图章
”
,称为
“
押指模
”
。
在日本,人们也曾用指纹作为印鉴。如日本古生物学家川岛太郎便在《法学溯源》一书中记载了日本古代的情况:
“
按《太和法律》,男女离婚文书须由丈夫亲笔撰写,方能生效。如丈夫不会写字,可雇人代笔,但在名字下必须按食指指印为证。
”
在法国,有的投机商常常雇人伪造著名画家或雕塑家的作品,摹仿他们的签字。高价出售这些
“
名作
”
。著名画家、雕塑家们终于想出了办法对付投机商:他们在作品上按了自己的指印。这样,投机商就无法伪造了。
1685
年,荷兰解剖学家开始研究拇指指纹的构造。
1686
年,意大利解部学家马尔丕基教授,开始用显微镜观察、研究各种指纹图案。
1823
年,普鲁士伯莱斯劳大学的教授珀克杰,把指纹分为
9
大类。
’
科学家用科学的眼光观察指纹。渐渐地,人们对指纹的认识,一步一步深入。
著名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有个表弟叫高尔顿,他非常详细地研究指纹,在
1880
年写出《指纹》一书,创立了一门崭新的学问
——“
指纹学
”
。
高尔顿明确地指出,每一个人的指纹各不相同。
他用科学理论解释了指纹各不相同的原因。他指出指纹是由勾、眼、桥、棒、点等纹线组成的,每一条指纹的分支、起点、终点以及结合点各不相同,起码有
100
个细微的特征。如果把这些特征排列组合,指纹的种类多得惊人,在
1
后面要加
60
个
0!
这数字远远大于人类人口的总数。因此指纹变化多端,每个人的指纹几乎不可能完全相同。
高尔顿的结论是正确的。迄今为止,科学家尚未发现世界上有两个指纹相同的人。
高尔顿把指纹分为弓型、箕型、斗型,建立了指纹的科学分类法,一直被沿用到今天。
显示指纹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化学方法,一种是物理方法。
化学方法是请碘来帮忙。
你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实验:在白纸上,用手指按一下,这时看不出指纹。可是,把少量碘酒倒在金属瓶盖里慢慢加热,移近白纸,白纸上便会出现清晰的棕色指纹。
这是为什么呢
?
原来,人的手上常有油脂、汗液之类。把手指按在白纸上,油脂、汗液也就留在白纸上了。碘酒加热时,当酒精挥发之后,碘蒸气就挥发了。碘易溶于油脂,于是,碘蒸气就凝聚、溶解在白纸上的油脂里,形成棕色的指纹。
用这种简单的方法,甚至可以查出几个月前留下的指纹。
物理方法是借助于逆光,常可使指纹显示出来。这是因为指纹上常沾有灰尘,会吸收光线,呈深色。
随着激光技术的发展,我国最近来用激光来显示指纹。显示装置采用氩离子激光器。
激光能够显示指纹,那是因为人的手指表面,总有一层汗液及脂肪酸,接触物体后便留下不显眼的指印;用激光一照,汗液、脂肪酸等会发生彩色荧光,指纹便一清二楚。用专门的指纹摄影机拍出清晰的指纹照片。照片经放大后,给鉴定工作带来不少方便。
用这种现代化的方法,能拍出留在人的皮肤上的指印。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发生凶杀案时,罪犯常与被杀者搏斗,在被杀者皮肤上留下指印。过去,用别的方法,很难查出留出皮肤上的指印。
另外,用这种方法,还能清晰地拍出残留在书页、报纸上的几年前的指印。公安人员曾在两封写于
14
个月前的信上,用激光显示清晰的指印。在一本旧书上,还用激光找到
9
年前留在书页上的指印。
在氩离子激光器的绿色激光照射下,新的指印往往是淡黄色的,旧的指印则射出橙黄色的荧光。
被水打湿,甚至在水中浸泡过的物体,表面指印用肉眼几乎无法辩认,用激光仍能显示。
血型
郎特斯泰发现,尽管人血看上去都是红色的,却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分别命名为
A
型、
B
型、
O
型和
AB
型。郎特斯泰的这种血型分类法,称为
“ABO
系统
”
。
郎特斯泰把
A
型血与
B
型血混合在一起,血液就凝聚了。这,就是过去输血常遭失败的原因
——
不同血型的血混合在一起,常常会发生凝固
(
除
O
型血之外
)
。
郎特斯泰把同血型的血混合在一起,血液就不会发生凝聚。另外,如果把不同血型与
O
型血相混合,也不会凝聚。这,也就是
1819
年那次输血偶然获得成功的原因
——
那次输血者与被输血者的血型相同,或者输血者是
O
型。
这样,人们懂得了在输血前必须检验血型,只有同血型者才能输血。
O
型血者的血可以输给任何一种血型的人,称为
“
万能输血者
”
。
从那以后,各医院都普遍采用输血手术,挽救了许许多多因失血而生命垂危的人。
人们又进一步查明了血型的本质。
原来,血液是一个
“
大家庭
”
,由红血球、白血球、血清等许多
“
成员
”
组成的。红血球中含有凝集原。血型不同,是由于红血球中凝集原类型不同。
A
型血,就是红血球含有
A
凝集原;
B
型血,是指红血球含有
B
凝集原;
AB
型血,是指红血球中含有
A
、
B
两种凝集;
O
型血,则在红血球中既不含
A
凝集原,也不含
B
凝集原。
每个人都只有一种血型,终生不变。然而,也有个别例外的。比如,在
1982
年,上海中心血站在鉴定献血者的血液血型时,发现一个罕见的混合血型的人。这位献血者的血液中,
63
%的红细胞是
O
型,而
37
%的红细胞是
B
型的
!
这是怎么回事呢
?
原来,凡是混合血型的人,必定是双胞胎之一。这种双胞胎,还必须是双卵双胞胎。双胞胎有两种:一种是同一受精卵子一分为二,叫
“
同卵双胞
”
;一种是两个卵子同时受精,叫
“
双卵双胞
”
或
“
异卵双胞
”
。同卵双胞的血型是相同的。双卵双胞的血型未必相同。具有不同血型的双卵双胞的血,有的在娘胎里便通过胎盘互相沟通,产生了免疫反应。出生后,成为混合血型的人。
具有混合血型的人很少。上海发现的这个混合血型的人,是我国第一例。后来,上海又发现这样混合血型的人。现在,全世界总共只发现过
20
多个混合血型的人。
在我国,汉族中以
O
型最多,约占
30-40
%;
A
型占
24-31
%;
B
型占
26-32
%;
AB
型最少,只占
6-10
%。在英国,
A
型的人比
B
型的多一倍。
血型的分类方法非常多,郎特斯泰的
“ABO
系统
”
只是其中最常用的一种。其中同一血型,还可以细分为许多亚型,比如
A1
、
A2
、
A3
、
A4
、
A5
以及
Ax
等亚型。
除了
“ABo
系统
”
之外,用红细胞划分血型的还有
14
种系统,如
“MNS
系统
”
、
“P
系统
”
、
“Rh
系统
”
等等。
另外,还可以根据血液中白细胞、血小板、血浆等血液成分的抗原的不同,划分各种血型。
人们还进一步研究了动物的血液,发现动物的血型也很复杂。例如,狗的血型有
5
种,猫的血型有
6
种,羊的血型为
9
种,马的血型为
9-10
种,猪的血型有
15
种,牛的血型达
40
种以上。
不论是人,还是动物,血型是终身不变的。由于每个人的血型是不变的,所以也成为破案的依据之一。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10-6 12:12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缢死的机理
我们知道,颈部是连头部和躯干的狭窄通道。这里有呼吸道、血管、神经以及食道等经过。绳索以及其他物件压迫该部位,使其失去功能或者发生突变,就可能引起死亡。首先,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能够使呼吸道闭塞而引起窒息死亡。上吊的人一旦悬空后,由于体位的关系,绳索多压迫在舌骨和甲状软骨之间,又由于体重的关系,舌根被压向后上方,与咽后壁和软腭后端接触,从而使呼吸道部分或全部闭塞,空气不能畅通,肺呼吸不能正常进行而发生窒息。有人研究表明,颈部受到
15
公斤的压力,就足以压闭呼吸道。
其次,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血管,会发生血液循环障碍。脑部的血液主要由颈总动脉及椎动脉供应,而头部及脑的静脉血则经颈静脉回流到心脏。当颈部受到压迫时,颈静脉、颈动脉甚至椎动脉均易闭塞,发生脑血液循环障碍、脑贫血,使大脑皮层因缺氧而发生抑制,并且很快即可丧失意识,甚至死亡。这种情况多见于正位缢死和全缢死者。如果颈部静脉受压闭锁,血液回流受阻,而颈动脉压闭不全,血液尚能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流向脑及头面时,可以引起脑及头面郁血,进而循环终止,因脑缺氧而死亡。这种情况多见于侧位、前位和不全缢死者;脑血液循环障碍,是缢死、勒死、扼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主要死因。国外法医学者的研究表明:大约
2
公斤的压力,就能使颈动脉血液回流受阻;
3.5
公斤压力,便足以闭锁颈总动脉;
16.6
公斤压力,即可以压闭椎动脉。因此,当颈部受到
16.6
公斤以上的压力时,就足以闭塞颈部所有的血管,使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所以,不仅悬位正吊者可以致死,就是采取站、坐、跪、卧以及侧吊、反吊的姿势,只要有人体部分重量,甚至仅仅是头部的重量,也能引起脑血液循环障碍,导致脑缺氧而死亡。
最后,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还能够刺激迷走神经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迷走神经是人体的第
10
对脑神经,起始于延髓,出颅后经颈部、胸部而至腹部,有多个分支分布于外耳道、耳廓,呼吸道粘膜、心脏、肺脏、肝脏、肾脏、小肠、大肠左曲(脾曲)内上
2/3
段等部位;跟球、颈动脉窦等部位的副交感神经纤维也与迷走神中枢有间接关系。现已明确,迷走神经的中央核及其发出的纤维组成了心脏抑制系统,它与心交感中枢起共同调节心脏活动的作用。正常情况下,二者处于动态的平衡。当体内因素刺激迷走神经感觉末梢,神经冲动传入迷走中枢使兴奋性相对增强时,就由传出迷走神经纤维将冲动传到心脏,通过心迷走神经的节后纤维释放乙酰胆碱而使心跳变慢。当兴奋过度时,心迷走神经通过节后纤维释放大量乙酰胆碱,可致心跳聚停。曾有一个案例:一对新婚夫妇,新娘很要强,叫新郎起床为她点蚊香,男方不愿,女方便动手打闹。继而男方出门朝一田埂跑去,女方则紧追不舍。附近群众还听到了这对新人在田坝里的笑闹声。后来男方顺手捡了一团软泥向女方抛去,击中女方右侧耳廓,女方当即倒地死亡。法医检验时,除在右耳廓发现有泥痕外,未见其他任何创伤,最后作出了迷走神经受刺激引起反射性心跳骤停的鉴定。
如果绳缢等物刺激了如此敏感的迷走神经,以及与之有间接联系的喉上神经、颈动脉窦等器官,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迷走神经受刺激引起的反射性心脏抑制死亡,非常迅速,有人称之为闪电式的窒息死。
懂得以上科学道理后,对前述张某的死亡便可以解释了。张某处在睡眠的状态,无意识地把自己的颈部挂在蚊帐钩上,并且继续处了沉睡状态,这就使颈部由于头部的重量而受压。在上面谈的颈部受压可能引起死亡的三种情况中,虽然头部的重量还不至于使呼吸道受压而窒息死亡,但却完全有可能由于头部的重量压迫颈部导致脑血液循环发生障碍,更有可能由于颈部受压而直接或间接地刺激迷走神经,从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
自缢身死者的形象
我国古代法医检验中,常把舌头是否伸出作为缢死的重要特征之一。其实在现代法医检验实践中,缢死者的舌头大多数位于齿后或齿间,舌头伸出的并不多见。有人认为,舌头是否伸出与绳索压迫的部位有关。如果绳索压迫在喉结上方,舌根被压向咽后壁,舌尖受牵引而后移,所以舌尖便不能伸出唇外;如果绳索压在喉结下方向上牵引,把舌根提向前上方,则使舌尖向前伸出齿外。尸僵出现后,在齿间的舌尖被咬紧,此时再解除绳索压迫,把尸体平放,舌尖亦不能缩回。此外,头部向前倾斜的程度也影响舌尖是否伸出齿外。如头部下垂者,因肌肉弛缓舌尖常掉出齿外一厘米左右。
大小便失禁,也是死者常现的一种尸体外表征象。这是由于肌肉弛缓等尸体现象变化发展的结果。不仅如此,缢死者有时在口角、下颌、胸前或地面上遗留点滴状血液、鼻涕和流涎的痕迹,有时流出的鼻涕或唾液会连续不断。这些征象可以帮助我们判断缢吊时的姿式。
缢死者由于经历了长时间的悬吊,血液坠积于下肢、下腹部和前臂,形成颜色深暗的尸斑。由于尸斑的高度发展,可能出现散在性溢血点。在一般情况下,正位全缢死者,由于绳索压闭了静颈脉、颈总动脉和椎动脉,头面部血液循环完全停止,呈贫血状态,所以颜面苍白。而侧位、前位或不全位缢死时,常因静颈动脉压闭不全,血液常能部分进入头面部使之瘀血,而出现颜面发绀,里青紫色,眼结合膜出血等窒息征象。
在缢颈过程中,死者由于痛苦、肌肉痉挛等手足乱动。这可能碰撞周围物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甚至出现挫裂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现场物体的位置进行判断和鉴别,以判明是否生前上吊。
上述案例的最后一段具体讲述了缢死现场尸体检验方法。先讲案例,后讲检验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这说明我们祖先法医学知识是十分丰富的。在其所介绍的检验方法中,有两个内容涉及到缢死的鉴别诊断问题。一是检验索沟以后还要解开衣服检查全身,特别是要检查头发里和会阴部,这是古代法医学十分重视的两个部位,因为它们最容易被人忽略。如果在这两个部位以及身体的其他部位发现了异常损伤,就要考虑是不是自缢身死的问题。二是明确指出
“
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结急不能脱
”
,不能定自缢身死。这在今天鉴别自缢时,也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当然从现代法医学的观点来看,如果仅以这几点来确定是否自缢,还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有的自缢者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可以完全没有这些特征。尽管如此,我国古代法医学早在
2000
多年前,提出这样多至今仍有科学价值的关于自缢的鉴别点,这是非常惊人的成就。
作者:
haibara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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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6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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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烧死
“
张举烧猪
”
这一著名案例中谈到,有一妇人将其丈夫谋杀
后,放火烧了房屋,伪称她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县令张举为揭露其谎言,命人取来两头
猪,一头杀之,一头活之,然后进行烧猪试验。结果证实被活活烧死的那头猪口腔内有
烟灰、炭末附着,而杀死后再焚烧的那只猪口腔里却没有烟灰、炭末附着。再检验那妇
人丈夫的尸体,发现口里也没有烟灰、炭末。据此审问,那妇人才只好认罪伏法。
历史上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妇人与别人通奸,后来感到东窗之事已为其夫所知,
于是乘丈夫醉卧之机,将其勒死了。为掩益真相又纵火烧尸毁屋,尸体全身被烧得焦黑
一片,颈项痕迹模糊。该妇女自以为得计,于是报官验尸,哭诉其丈夫被烧死经过,检
验官说:
“
看你丈夫死后两手握拳,如果是活人被烧,即使喝醉了酒也知道用手护痛,
而现今死者紧握双拳,可见是由于不能活动形成的。你如果不吐真情,是绝不会得到宽
恕的。
”
该妇女最后只得低头认罪。
第一例中,张举根据烧死的一大征象,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成功地破了案。
第二例中,检验官根据烧死的另一征象,尸体手足拳缩的斗拳状姿式,也将案子破了。
如果说第一例破得很成功的话,第二例破得未免有点侥幸和武断。尸体呈斗拳状姿式,
确实是烧死的一大征象,但这一征象并非是烧死所特有的,因为无论是生前烧死还是死
后焚尸,肌肉因高温作用而缩短,四肢屈曲,都可能出现斗拳状姿式。因此,根据这一
征象区分烧死或死后焚尸,是行不通的。关于这一点,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曾明确
地指出:
“
两手拳缩,未足为生前死后被烧之证。
”
由于火焰、幅射热、灼热金属等的高温作用而引起的人体损伤,称为烧伤;因烧灼
而死亡的,称为烧死。在现实生活中,烧死多发生在火灾事故中,纵火自杀或他杀的现
象比较少见,但在杀人案件中,有时会遇到焚尸灭迹伪造现场的情形。因此,检验烧死
尸体,仍是法医检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
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
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
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常烧
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
4
度:
1
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征是局部
皮肤充血、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
2
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特征是红肿的
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和周围组织充血。
3
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
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
4
度烧伤,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
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
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
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的姿式。
4
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
(1)
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时
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
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
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化碳
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
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即可作为烧
死的确证。
(3)
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支气
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死后硬
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化不明显。
作者:
haibara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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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6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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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过程
人的死亡虽然有可能是突然的,如因颈部被切断、头部辗压伤、高空坠落所致的多数内脏破裂、身体支离断碎等而引起的死亡,但是,这些情况毕竞是少数。在一般情况下,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它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阶段性变化,这些变化是人体生命功能逐步丧失的结果。了解死亡的发展过程,对于急救患者、伤者和被害人,识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某些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法医学将典型的死亡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死因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死因的死亡过程各有特点和差异,但其基本规律是相同的。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死战期或濒死挣扎期,是人在临死前挣扎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时期,身体和重要器官功能发生严重紊乱和衰竭。最初,病人或者被害者多有面容苦闷、时有鼾声、血压升高等现象。随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心搏减弱,体温、血压下降,意识模糊,大小便失禁,各种反射减弱、迟钝或消失,以及昏迷、抽搐等。最后,即渐次过渡到临床死亡期。
濒死期的长短和表观,与死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濒死期持续的时间,有的只有几秒钟,有的可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法医检验中遇到的暴力性死亡,濒死期短暂,甚至没有,如延脑、脑桥、心搏传导系统的损伤,心脏破裂大出血以及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等引起的死亡,都是极为迅速的,好些都没有濒死期。除了上述死因外,由于窒息、中毒、损伤等引起的死亡,一般都有或长或短的濒死期。病死,特别是慢性病死亡者,都有较长的濒死期,但急病死亡者除外。在同等条件下,青壮年和体质健壮者,有较长的濒死期,而且较明显;老年人和体质瘦弱者,濒死期较短,其表现征象亦不明显。
法医尸体检验时,应当注意,濒死期所形成的损伤,仍有一定的生活反应;在特定场合下,应当注意应用濒死期的各种特点来鉴别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沉尸,是生前上吊还是死后悬尸,等等。
二、临床死亡期
处于濒死状态的人,若未及时救治或者挽救无效,就会发展到临床死亡期。这是生物学上死亡前的一个短暂阶段。在这个时期内,心搏停止,呼吸停止,各种反射完全消失。一般情况下,我国医生就是根据这三大体征来诊断死亡的,所以称为临床死亡。处于临床死亡的人,从外表看,机体的生命活动已经停止,但是,机体组织内微弱的代谢活动仍在进行。在心搏和呼吸停止
(
神经反射消失一般都早于心搏和呼吸停止
)
后
4
~
5
分钟或稍长时间内,机体内稍存少量氧,还能保持最低的生活状态,如果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脏按摩、心脏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临床死亡的持续时间,也就是血液循环停止后,大脑皮层耐受缺氧的时间,为
5
~
6
分钟。当然在不同情况下,临床死亡期的长短是可变的,如在低温或耗氧量低的情况下,临床死亡期就可能延长,甚至可延长到
1
小时或更久。此外,濒死期长的,则临床死亡期一般就
短。
国外学者曾对
1200
例心跳停止后复苏成功的病例进行分析,结果是:
94%
是在心跳停止后
4
分钟救活的;
6
%是在心跳停止后
4
分钟以上救活的;但这些患者都发生了神经系统的后遗症。因此,国外资料一直认为人脑耐受缺氧的
“
临界时限
”
是
5
~
6
分钟,并认为在心跳停止
3
~
4
分钟后救活者常有永久性脑损害。当然这并不绝对,
1973
年,《中华医学杂志》曾报到,北京、上海、南京心脏复苏小组对循环骤停
8
分钟以上的
12
例病人复苏成功。由此可见,脑耐缺氧的
“
临界时限
”
不一定限于
5
~
6
分钟。但是,脑耐缺氧超过
6
分钟确实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法医工作者应当密切配合临床医务工作者,争分夺秒地抢救危重病人或被害人,争取复苏,减少中枢神经系统的后遗症。
三、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上的死亡,指整个机体的重要生理功能停止而陷于不能恢复的状态。它的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学死亡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大脑皮层和脑细胞的坏死,接着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后是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的相继解体。生物学死亡是死亡的最后阶段,发展到这个阶段的病人已不能再复活,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它已是无能为力。
进入生物学死亡期后,人体作为整体已经死亡。但是,由于构成人体的细胞、组织以及人体各脏器和组织的进化、功能有明显差异,对缺氧的敏感程度不一致,因而它们进入生物学死亡所需的时间也不一致,有些在机体死亡后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其生活功能,能发生超生反应,将这些器官摘出后,供器官移植用。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中枢神经系统缺氧的极限时间,一般大脑皮质为
5
~
6
分钟,大脑髓质为
7
~
8
分钟,脑干为
10
~
11
分钟,脊髓为
30
分钟左右。肝脏缺血
15
~
30
分钟,肾脏缺血超过
1.5
小时,就会失去活力。肌肉组织缺血
8
小时左右,对电和药物刺激仍具有兴奋性,如果将缩瞳剂或散瞳剂滴入眼内,还能够引起瞳孔括约肌或瞳孔开大肌的收缩,改变瞳孔的大小。胃肠蠕动也能持续一段时间,使胃肠内容物继续向前移动。消化酶的作用在人死后还可以持续一段时间,特别是在尸体温度下降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持续的时间更长些。精子在精囊内的活动能力可以持续到
30
小时,甚至
70
小时,还有死后
172
小时仍可看到活动的精子的报告。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死后
24
小时或
48
小时内,精虫仍能在生殖道内保持活动能力。法医工作者,可以利用这些现象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和死亡时的某些状况。例如,我们在利用胃肠内食物消化程度和排空情况来判断最后一餐进食死亡的时间时,就要注意胃消化酶在被害人死后
”
仍能在一定时间内起作用这种因素。
假死真生
法医学上,假死真生它是指某些人的生命特征(呼吸、心搏、血压、脉搏等)极其微弱,处于似乎已经死亡,其实还活着的状态。
假死是脑血液缺氧的结果,常见于各种机械性室息,催眠药、麻醉药以及其他毒药中毒、电击伤、寒冷昏睡、日射病、热射病、深度昏迷、霍乱或砷中毒所致剧烈腹泻和脱水,产后大出血、缺氧和营养障碍以及尿毒症等。新生儿,特别是末成熟儿,更容易出现假死状态。在下列
5
种情况下,成人也容易陷于假死,即酒精中毒、贫血、缺氧血症、脑损伤、鸦片、催眠药及麻醉药、尿毒症及糖尿病性昏迷等。
死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时间具有不可逆性;假死者很难从外表上与真死者区别开来。而假死者经及时抢救,则复苏的可能性极大,若缓缓行事,延误时机,那么就易
“
弄假成真
”
,使假死者失去再生的可能。因此,及时确定假死状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可以说是人命关天。
如何确定被检查者是假死呢?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眼部检查。首先,应当观察眼底视网膜血管,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如果血管内仍有血液流动,说明血液循环尚未停止,病人没有真正死亡。其次,可以用
1%
荧光素钠滴眼内,使眼膜和巩膜当即黄染。若是假死,则在
2
~
5
分钟后即退色;如果是真正死亡,则虽经
24
小时,亦不退色。最后,可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若为假死,则解除压迫后瞳孔即恢复圆形;若是真正死亡,则解除压迫后瞳孔仍是变形的。
第二,
X
线检查。较长时间地用
X
线透视脑部,可以观察到心脏结构的形态和运动状况。如果心脏仍在搏动,则说明是假死,反之,则已经死亡。
第三,心电图检查。在人的心音、脉搏已经测不到的情况下,心电图检查仍能显示心脏功能,因而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判定死亡的真假。
第四,微弱呼吸检查。首先,可将冷却后的镜片放在被检查者的鼻孔前;若镜片出现模糊不清的现象,说明被检查者尚有微弱呼吸,是假死。其次,可将纤细的羽毛放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前,观察其有无运动,若有运动,说明被检查者仍能呼吸,是假死。其三,可根据同样的道理,将肥皂泡沫抹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处,观察气泡的变化,判定真假死。最后,还可将装水的玻璃杯放在被检查者的胸部,观察水杯和液面的变化,以确定呼吸是否存在。
假死者经抢救以后,随着身体功能的缓慢恢复和呼吸、心跳的逐渐加强,其生活功能也逐渐恢复。通常是先出现咽下运动,然后出现下颌活动,最后呼吸心跳运动恢复正常。
死神也会给人类开玩笑,死亡也有真假之分。使更多的假死者死而复活,是革命的人道主义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责任。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在人死亡后相当长时间,或者待其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说明此人确实死亡之后)后,才能对尸体进行解剖,施行防腐措施或者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从理论上弄清死亡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练气功最讲究的是入静,做到全身上下各关节、各肌肉群都松弛。其实绝对的松弛,是任何活人都做不到的,只有死人才可能做到。人死后,通常出现的第一个尸体现象,就是肌肉松弛,那是绝对松弛,一点都不紧张。
法医上的肌肉松弛,也叫肌肉弛缓,是指人死后,由于神经活功停止,肌张力丧失而出现的全身肌肉松驰、变软的现象。其最主要的和首先的表现,就是面部表情丧失,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张,皮肤失去弹性,全身肌肉普遍松弛,各个关节容易屈曲,四肢能作被动运动,以及小便、精液可能外溢等。
肌肉松弛现象一般可以持续
1
~
2
小时,待尸僵出现以后就结束。民间常说:
“
人都死便了!
”
就是指的死者经过肌肉松弛后,尸体出现尸僵变硬的状况。凡是经过肌肉松弛阶段的尸体,姿势都基本相同。如果尸体处于仰面平卧状态、则尸体姿势通常是上肢微弯曲,头微倾于一侧,下肢伸直,足尖略向外翻,拇指向掌心弯曲并被其余四指覆盖,手呈半握拳状态。尸体背面如肩部、背部、臀部、小腿后面等柔软而凸出的部位与尸体的衬垫硬面接触后,因死后肌肉松弛而被压成扁平状态,并且不容易恢复原来的凸度。
如果凸出部位与花纹的硬面接触,则尸体接触面的皮肤上便可形成与接触物硬面相应的压痕,如草席纹等。这些压痕即使在变动尸体位置后也往往不易消失,只有到尸体腐败时才消退。以上这些在法医学鉴定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邦助我们判断是否死后移尸,查明死亡时的原现场,从而帮助我们侦破案件。
肌肉松弛的人死亡后的一种普遍的尸体现象, 但是也有例外,也有一些尸体不发生肌肉松弛现象。例如,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间,灾然发生尸体痉挛。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全身肌肉立即发生强直收缩,关节不能屈曲,因而不发生肌肉松弛。
二、尸体温度的下降
有人对北京
1030
名正常人体温进行统计,结果是:口腔温度平均值为
37.19℃
,正常范围为
36.7
~
37.7℃
;直肠温度平均值为
37.47℃
,正常范围为
36.9
~
37.9℃
;腋窝温度平均值为
36.79℃
,正常范围为
36
~
37.4℃
。
人体的正常体温,是由体内的产热散热而保持动态稳定的,一般在
37℃
左右。人死后由于新陈代谢停止,体内不能继续产生热能,而尸体内部原有的热能却仍然通过辐射、传导、对流和水分蒸发等方式不断向外界散发。达就使得尸体温度降低,逐渐变冷,直至与外界温度接近或略低于外界温度。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体冷却或尸冷。尸体冷却速度的快馒,常常要受到尸体的各种因素及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
尸体本身的因素,主要是指死者的年龄、身体状况、死亡原因等。在一般情况下,儿童和老年人的尸体冷却快,青壮年较慢,刚生下来的新生儿,在死后
5
~
10
小时,即可降到与周围环境相等的温度。由于脂肪有保温作用,散热慢,因此,肥胖的尸体比瘦弱的尸体冷却得慢。慢性消耗性疾病、大出血、溺死、大面积烧伤死者的尸体冷却速度快,而猝死、机械性室息死、一氧化碳中毒死的尸体冷却速度就要慢些。此外,有的尸体在一定时间内,尸体温度不但不下降,反而处于上升状态,所以有人开玩笑说,人死了也会发高烧。例如,脑炎、流行性脑膜炎、流行性感冒并发肺炎等患者死后,由于细菌、病毒的作用,体内的分解增强,产热活动增加,所以尸体温度暂时可以处于上升状态。又如,日射病患者死后,由于临终时颅内温度升高,神经系统功能发生障碍,其尸体温度要持续一段时间而不立即下降。再如,破伤风、癫痫或者士的宁中毒者,由于死
亡前有较长时间的痉挛,体内产热增加,所以死后尸温也会持续上升。
外界环境的因素,包括周围环境的温度、衣着或覆盖物的厚薄等情况。
尸体周围环境的温度越低,尸热发散越快,尸体冷却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尸体,在通常室温环境中
(16
~
18℃)
在死后的
10
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大约下降
1℃
,
10
小时以后下降速度减慢,经过
24
小时左右,尸温就降至与环境温度基本接近。在冰库或冰雪中的尸体,大约经过
1
小时,即可完全冷却,时间稍久即可发生冰冻,体内液体能结成冰块,四肢、脑躯干完全冻硬,眼球内液体因冰冻、体积膨胀,致使眼球稍有外突。这种尸体若要进行解剖,应当先进行解冻。在温度高达
40
~
50℃
的环境中,尸体温度不冷却,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发生尸体冷却现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尸温的变化来推断死亡时间。尸体的衣着和覆盖物对尸体冷却也有一定的影响。裸露的尸体则冷却较快,而衣着或覆盖物较多、较好的尸体则冷却较慢。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在
12
月自缢身死,身着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后对其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胸部、腹部皮肤尚有余温,而裸露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与外界温度接近。
在尸体冷却的过程中,尸体各部位的冷却速度并不是同步的。尸体的尖端边缘部位都比躯干部位冷却得快,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在一般情况下,耳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
在各种情况下研究和检验尸体冷却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测定尸体温度的方法问题。这是谈论尸体冷却的前提。方法不同,结果定然迥异。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
在环境不变的
1
和
3
小时后测量直肠温度,用测定冷却的方法确定尸体温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结果。
在法医学上一般不用尸体冷却这一尸体现象来确定死亡,因为法医学上认为体温降至
20℃
或
20℃
以下可确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
20℃
或
20℃
以下,一般也要需要
10
~
12
小时。在这样长的时间里,其他能确定死亡的尸体现象,如尸斑、尸僵早已出现。
当然这并不是说尸冷这一尸体现象在法医学上没有意义,相反,尸冷下降的规律对于我们推断早期尸体死亡时间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尸检时,首先测定尸温和环境温度,取得两者温差;然后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支持,查清在发现尸体前
24
小时的温度、风力变化情况,再结合影响尸温下降速度的多种因素,最后根据一些现成的统计表、公式等求得尸温下降可能经过的时间。这可以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一种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应当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三、尸体上的图案
——
尸斑
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尸斑的形成,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结果,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即为尸斑。
尸斑的分布位置,与尸体的姿势直接相关。如仰面平卧的尸体,尸斑出观在枕部、顶部、背部、腰部、臀部两侧和四肢的后侧,有时也见于尸体侧面,甚至上面的倾斜区如锁骨上部。俯卧的尸体,尸斑分布在颜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时两侧眼结膜也往往呈瘀血状。处于立位的尸体,如悬吊的尸体,尸斑出现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胶的远端。因此,法医检验尸体时,往往根据尸斑的分布位置来判断尸体停放的位置。尸斑是较早出现的尸体现象之一,通常是在死亡后
2
~
4
小时出现,经过
12
~
14
小时发展到最高度,
24
~
36
小时固定下来不再转移,一直持续到尸体腐败。它的形成和发展分为下面三个时期:
1
.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
2
~
4
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
6
~
8
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2
.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
12
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
8
~
10
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惭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谈红色液体溢出。
3
.湿润期
从扩散期开始,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就渗入组织间,至第二天后更加明显,不仅渗入组织间隙,而且渗入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着色,这就是尸斑发展过程中的浸润期。
浸润期是扩散期的延续,持续时间较长,以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转为尸体腐败。在浸润期内,压迫不能使尸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尸斑。用刀切开尸斑处,可见组织呈紫色或浅紫色,血管中无血液流出。
上面谈的是尸斑出现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此外,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压迫、血液性状、血量及皮肤色泽等。
在法医尸体检验的实践中,常常有在尸体低下部位见不到尸斑的情况。这主要是受压的缘故。尸体低下部位受压处,如与硬面接触被压成扁平状的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脚后跟部等,由于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被压到其他地方而没有尸斑形成,检验中见到的往往呈苍白色,若衬垫物的硬面不平,则尸体受压处的皮肤可留下与衬垫硬面相一致的苍白区,而没有受压的地方仍有尸斑。这样,暗紫红色的尸斑与苍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裤带结扎的地方,衣服折叠的地方,或者皮肤皱褶的地方等,也因压迫而无尸斑的形成,并可留下与压迫物相一致的印痕。溺死的尸体由于毛细血管受冷水刺激发生收缩,加之尸体在水中浮动翻转,所以,尸斑常常出现得较慢,而且比较弱。
尸体的血液性状是死因决定的,它对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关系。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尸体,因其死亡是极短时间的事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多呈暗紫红色。这类尸体尸斑常出现于死后
1
~
1.5
小时,早者
30
分钟即可出现,
8
~
10
小时就可发展到扩散期。由于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这类尸体的尸斑处还常见斑点状出血。与此相反,死者若是死于严重贫血和急性失血,则因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颜色也浅,甚至可以不显现。
皮肤色素的深浅,对尸斑的颜色也有影响,肤色浅的尸体,尸斑颜色就要鲜明些,肤色深的尸体,尸斑颜色就要暗淡些。
尸斑的颜色取决于血液和皮肤的颜色。我国人的尸斑通常是紫红色,一氧化碳中毒的尸体,因为血液中含有大量鲜红色的一氧化碳血红蛋白,故其通过皮肤透出的尸斑呈樱红色。冻死、氰化物中毒的尸体,因其体内氧利用不足,血液中含有较多的氧合血红蛋白,故其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尸斑呈鲜红色。在水中或处于冷冻条件下的尸体,因氧气渗透入皮下血管内,形成氧合血红蛋白,故其尸斑呈红色或淡红色。烧死尸体因生前吸入一氧化碳,未烧焦部分的尸斑呈樱红色。氯酸钾和亚硝盐中毒时,因形成高铁血红蛋白,故尸斑呈灰褐色。白色人种和黑色人种肤色不同,尸斑的呈现程度也不同。黑色皮肤可以掩盖尸斑颜色。随着死后变化的发展,尸斑的暗紫红色逐渐转为浅绿色和绿色,与腐败尸体的颜色相融合。
在法医检验实践中,还经常遇到把尸斑误作皮下出血引起纠纷,要求鉴定的情况。
血斑是生前皮下血管破裂出血或患有如血友病、出血性紫癜、坏血病、败血症等疾病,血液聚集凝固于皮下组织内,从皮肤表面观看呈暗红色或青紫色的斑块。法医检验时,必须把尸斑、血斑这两种本质不同的观象严格地区别开来。一般说来,尸斑与血斑至少有下列几点可供区别。从成因上看,尸斑是因血液坠积而成,而血斑是因打压而成;从分布位置看,尸斑分布在尸体低下而末受压迫的部位,而血斑可以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形成;尸斑的边缘界线不清楚,而血斑的边缘界线十分清楚,尸斑在坠积期和扩散期被压迫可以退色,而血斑在任何时候被压迫都不退色;尸斑表面有表皮剥脱及肿胀等损伤的特征,而血斑有时伴有表皮剥脱及肿胀等暴力损伤的特征;切开尸斑皮肤观察,组织呈均匀的紫红色,而血斑皮内或皮下有凝固或流动性血液,其界线清楚;显微镜下观察,尸斑无组织和细胞的破坏,而血斑则有明显的组织和细胞的破坏。
关于尸斑与血斑或者说皮下出血的区别,我国古典法医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洗冤录集证》中早就论述了这点,而且有精确的鉴别法。《洗冤录集证》的
“
验尸
”
节内记载:
“
验伤,须用手指,按其青红处,是伤坚硬,指一起仍然青红,
……
便是真伤。如系发变处,将指一点,起指即是白色。
……
发变是人腹内之血,死后发散于外,不能聚结,故浮泛。伤系生前受打,气绝血聚成伤。
”“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商臂上、两腿后、
……
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系本人一面仰卧停泊,血坠所致,不是别故身死。
”“
自缢
”
节内记载:
“
吊后血脉不行,身上紫黑,如云凝结,有类发变,谓之血障。与殴伤青赤浮肿,则血障或少。
”
这里的
“
发变
”
、
”
血坠
”
、
“
血障
”
,
都是指的尸斑。
尸斑在法医学上有其重要的意义:明显的尸斑可以作为诊断死亡的确证;尸斑的分布位置、反映压迫物的花纹,能够提供死亡时尸体的位置、姿式、停尸物表面形状的情况,还可以判明尸体有无变动和变动的时间;根据尸斑发展的规律,可以比较准确地判断死亡时间;尸斑的颜色、浓谈、程度,可以为死亡分析提供依据;根据尸斑的范围、浓淡,可以判断尸体内的血液量,等等。
四、人已经死硬了
——
尸僵
人死后全身肌肉很快发生松弛,如面肌松弛,失去生前有表情的面貌;咬肌松弛,使下颌垂下:瞳孔平滑肌松弛,使瞳孔呈中等大小,生前瞳孔的缩小或散大都在死后不久消失;肛门扩约肌松弛,烘便流出;尸体受压部位因肌肉松弛,可形成与压迫物相对应的压痕。但是这种肌肉松弛的现象很快就会过去。经过较短的时间后,肌肉逐渐变得强直、坚硬,并伴有轻度收缩,使各关节固定下来,如口不能开,颈不能弯,四肢不能伸屈。这种死后肌肉强直的现象,称为尸僵。
关于发生尸僵的原因,现在我国法医学界正在探讨之中,尚无统一定论。多数人认为,人死后之所要发生尸僵现象,是由于死后机体组织缺氧,体内有氧代谢停止,肌肉中三磷酸腺苷的合成下降乃至终止,而分解仍有继续,使其含量不断减少。因为肌肉只有在足量的三磷酸腺苷存在时,才能保持弹性柔软状态,如其含量减少乃至消失,则使肌肉收缩并变得僵硬。到尸体腐败开始的时候,肌动凝蛋白分解才使得僵硬的尸体得以缓解。
在通常情况下,尸僵在死后
1
~
3
小时出现,也有的早在死亡
10
分钟以后或者晚到
7
~
8
小时出现的,但一般不会早于
10
分钟或晚于
7
~
8
小时。在特殊的罕见的情况下,也有在死后
16
~
8
小时出现尸僵的。尸体肌肉强直一般先出现于数个肌群,经
4
~
6
小时扩散到全身,形成尸僵。户僵的发展顺序有上行次序和下行次序之分。在一般情况下,尸僵是从咬肌开始,逐渐发展到颈部、上肢、下肢,这是下行次序;在少数情况下,与此相反,尸僵由下肢向上发展,称为上行次序。在气温适宜,尸体不致很快腐败的情况下,尸僵经过
24
~
48
小时或者更长些时间后开始缓解。尸僵缓解的顺序与尸僵形成的顺序相同,即先发生尸僵的肌群先缓解。尸僵的完全缓解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死后
3
~
7
天。
在尸僵还没有完全形成以前,即在死后
4
~
6
小时以内,如果用强力破坏已经发生了的尸僵现象,则不久又会重新出现尸僵,如果是在尸僵完全形成以后,即在死后
7
~
8
小时以后,再破坏尸僵,消除僵硬状态,则尸僵不会再重新出现。因此,对于搬动过的尸体,通常要检验下颌关节是否强直,以判断尸僵是存在或缓解。为什么要检验下颌关节而不检验其他关节呢?因为尸体各处的尸僵强度是不一致的,其中最强的是下颌关节。
尸僵的出现,消失以及强弱,是要受到尸体内外各种因素影响的。首先要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周围环境温度高,则尸僵出现早,消失也早,反之,则尸僵出现迟,消失也迟。其次要受到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老年人、小儿、体弱者的尸僵因其肌肉不发达,故出现较早,消失也早,程度也不强。婴儿有时在死后
10
~
30
分钟即可发生尸僵。
成熟婴儿的尸僵较明显,末成熟婴儿的尸僵较弱,持续的时间也短,所以有时不易察觉。成年人肌肉较发达的人,其尸僵出现得较慢。维持时间较久。其三,要受到死因的影响。
痉挛性药物中毒、破伤风、刎颈、枪伤、触电、败血症或消耗性疾病能促进尸僵的发展,尸僵发生早、消失也早。磷中毒和蕈中毒以及水肿、肌肉麻痹者,因肌肉变性,尸僵出现慢,程度弱。
尸僵在法医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尸僵是较早的尸体现象,只要有一处出现尸僵也可确定死亡。因此,这常常作为判断死亡的一个标准。由于尸僵能固定死后的姿式,因此,它又有助于判断死亡时的状态。尸僵的发生和发展是有规律的,因此,又可以借此估计死亡的时间。根据尸僵部分被破坏和所固定的姿式,可以推断是否死后移尸。
五、固定了的死亡姿式
——
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是一种极其特殊、少见的肌肉僵硬现象。它是人死后没有经过肌肉松弛而在临死时的一瞬间,肌肉立即强硬收缩,并迅速形成尸僵,将肢体固定在临死时的姿式。
尸体痉挛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是全身的。局部尸体痉挛保存生前最后一瞬间的身体局部某些肌群收缩状态。这种局部尸体痉挛比较多见。例如,某些拿刀刎颈、持枪自杀者,死后手中还紧握着致死工具:自勒死者,双手还抓紧勒绳;生前溺死者手呈鹰爪状,手中紧握水草、泥沙;某些中毒死者,还可以留下临死时的痛苦表情,等等。全身尸体痉挛使尸体固定死亡前的全身姿式。在战场上,有的士兵虽已死亡,但仍保留倚在树上,手中端着枪,作射击姿式;或者紧抱对方,与对方向归于尽的姿式。在出现尸体痉挛的场合,大多是局部尸体痉挛,只有极少数呈全身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的形成原因,现在尚未完全弄清楚。一般说来,它的发生机理与尸僵相似,不同的只是它的速度更快并不经过肌肉松弛阶段而已。法医学上研究尸体痉挛对于判明死者临死时的状态和确定自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这种尸体现象是他人无法伪装的。
在实践中,尸体痉挛这种尸体现象比较常见。魏巍的散文《谁是最可爱的人》中所反映的志愿军战士死后仍死死抱住敌人,咬住敌人耳朵的情形,从法医学角度看,就是属于尸体痉挛这种尸体现象。又如,某妇女在洗澡中脑出血而死,发现尸体时,她仍坐在浴缸中,一只手紧握海绵,另一只手半举及面。又有一战士战死后仍坐在战马上不倒。
此外,恋人们由于各种原因而服毒自杀者,也时有传闻。这些恋人们死亡时常常是紧紧拥抱着,不能分离的。
六、尸体局部干燥
人死后体表水分不断蒸发,尸体重量不断减轻。据测定,一般情况下,尸体重量每日每公斤减轻
10
~
18
克。夏天,尸体重量的减轻速度更快,新生儿尸体的重量比成人尸体的重量减轻快。由于这些水分的蒸发、重量的减轻,这就使得严体出现了各种局部干燥的现象。常见的有:
1
.角膜混浊
正常人的眼角膜是呈透明状的,其表面光滑无皱褶。人死后的眼角膜,因水分蒸发,失去光泽,而发生混浊,不透明,呈白色,无法透视瞳孔。这种现象,称为尸体角膜混浊。法医检验时,根据角膜混浊的程度,可以估计死亡时间。
研究表明,死后
12
小时,即可通过肉眼观察到角膜轻微的形态改变。
18
~
24
小时,可见角膜表面出现皱褶,可见局部的或弥漫性的混浊,但仍可透视到瞳孔。在第二天内,可见角膜混浊,角膜内表面与晶体相连。在第三天内,可见眼睑覆盖的部分角膜肿胀,有乳白色斑块形成,其余部分则干燥。变成黄棕色,表面与晶体粘连,很难透视到瞳孔。第四天内,可见眼球由于腐败而轻度外翻,角膜非常混浊,己不能见到瞳孔。因此角膜是否混浊及混浊的程度,是判断死亡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医检验时,应当仔细观察,详细记载。
2.
巩膜黑斑
上面讲的尸体角膜混浊,既可发生在尸体眼睛闭着的场合,也可发生在尸体眼睛睁开的场合。如果人死后眼睑是睁开着的,则由于水分的不断蒸发,巩膜干燥变薄,巩膜下面脉络膜的黑色素透出,在眼球结合膜上出现三角形、卵圆形或圆形的黑色斑状,这就是巩膜黑斑。巩膜黑斑多出现于靠近眼球的内侧或外侧,是一种不太常见的尸体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医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别巩膜黑斑和生前损伤,绝对不能使二者混淆,否则将对侦查和审判工作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
3
.皮革样化
人死后水分通过体表蒸发,而在皮肤较嫩薄、湿润的部位,如阴囊、阴唇等质皮的粘膜、口唇、皮肤皱褶处、婴儿颈项部等处,水分更易蒸发,这就会发生局部干燥变硬,外观如皮革或羊皮纸状,故称皮革样化或羊皮纸样化。在实践中,常常将阴囊皮肤皮革样化误认为是生前损伤,也常常将口唇粘膜皮革样化误认为是腐蚀剂所致,这都要求法医工作者在检验尸体时应注意辨明。
生前表皮剥脱,或者死后搬动尸体时所形成的擦伤,同真皮暴露于空气中,局部水分蒸发较快,而使真皮干燥变成黄色或黄褐色,呈羊皮纸样是有区别的。法医检验时仔细研究这种现象,特别是死后移尸过程中形成的伤痕的位置、形态、方向,对于判断有无移尸过程以及在移尸过程中形成所伤物体的形状等,有着重要意义。
七、自溶
人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能力,在其本身所释放的酶的作用下发生分解,而使各器官组织变软或液化。这种现象就是自溶。尸体的自溶过程同细菌无关,是自发进行的。
只是自溶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进入尸体腐败。这是理论上的说法。实际上,人体死亡后,存在于体内尤其是肠管内的细菌也是要迅速发挥作用的。它所产生的酶,必然要迅速参加到组织溶解过程中去。所以,法医在检验尸体时,还应当考虑到细菌的作用。有实验研究表明,暴露在空气中的离体脏器的自溶速度要比留在腔内的脏器的自溶速度快,而且其自溶往往是从边缘部位开始的,这就是因为空气中的细菌参与了组织自溶的过程。在人体的各种脏器中,胰腺是最早发生自溶的脏器之一。实验表明,在死亡的第
5
个小时内,离体胰腺的腺泡上皮细胞核尚无明显改变。到死后
12
小时则核已肿大,颜色也变得透亮,染色质凝聚成小颗粒状。到死后
24
小时,染色质便已突破核膜,分散到细胞浆中,但这个时候细胞的境界还是清楚的。到了第
36
小时,组织中央部分的细胞核完全消失,而周围部分上皮细胞形成孤立存在的圆形团块。这时胰岛早就模糊不清,胰岛管也早已崩解。间质肿胀,但还能辨明出血管的轮廓。
脾脏在开始自溶时,红髓内血液呈均匀同质,组织被血液溶解后的产物所浸染,白髓与红髓的细胞数减少。到第
36
小时,组织边缘部分所有细胞成分包括淋巴细胞在内,都已完全消失,呈片污秽紫色。
离体心脏在死亡后第
12
小时,肌浆肿胀,嗜酸性,呈块状,横纹不清。到第
24
小时,有的细胞核发生浓缩,有的变得肿大而透亮。到第
36
小时,组织边缘部分的肌细胞核消失,组织中央部分的肌细胞核尚未消失,但已变得肿大而透亮。到第
48
小时,组织中央部分的肌细胞也消失。
离体肺脏在死后
12
小时内,血管内的血液有溶血现象;到第
24
小时,少数肺泡中隔细胞核出现溶解或碎裂;到第
36
小时,肺泡中隔细胞数减少,到第
48
小时,肺组织已成淡红色一片,己不能辩认出细胞核了。
肾脏的自溶现象较为特别。人死后不久,肾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脑浆呈嗜酸性,肿胀,管腔变窄甚至消失。到第
24
小时,个别肾曲管上皮细胞核染色质凝聚成小颗粒,沿核膜排列,有的已突破核膜,分散在细胞浆中。到第
36
小时,上述现象更加明显,并有相当一部分细胞核完全消失。到第
48
小时,近曲管上皮细胞核几乎完全消失,个别残留者也仅是残缺不全的核碎屑而已。
肝脏的自溶比心、肺、脾、肾脏都要慢,在死后的第
48
小时才可见到肝细胞核染色质的凝聚现象。
肾上腺在死后
36
小时以内无明显改变,到第
48
小时,便无法辩认其正常结构,呈淡红色的模糊图象。
尸体自溶的发生和发展同样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周围环境的温度可以影响自溶的速度。一般来说,较高的温度可以促进组织白溶,而较低的温度则可以延缓尸体自溶。所以,衣着多的尸体较之于裸露的尸体,其自溶速度要快些;冷藏的尸体,其自溶速度变慢或停止。其次,死者的死因对尸体自溶速度也有影响。由于急速死者的身体组织内还存在着大量有活性的酶,而这种酶在如慢性消耗性疾病死者中是缺乏的,加之急死者,特别是机械性窒息死者的尸温下降慢,可以促进自溶的发生,所以所有的急速死亡,包括急死、机械损伤性死亡、机械性窒息、非防腐毒物的中毒和电击死者等,其组织自溶都很快。下面这个对比是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在季节等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勒死者的尸体,在其死后
13
个时进行剖验,发现胰脾已高度自溶,而一例结核病人的尸体,经过
24
小时,胰腺结构仍然很清晰。
在法医检验实践中,由于尸体自溶与组织坏死有着共同的变化过程和相似的形态,因此,有时不好区别。如果单就一个细胞来说确实无法区别这两者,但是只要金面检查、全面分析,正确区分它们也是不难的。
首先,可以从分布特点上区分,如果将要检查部分固定起来,则固定部分的自溶是从中间开始的,未固定而又离体的部分的自治是从边缘开始的,这是规律。生前形成的坏死,则没有这种分布规律。其次,可以从速度和程度上分。各处器官、内脏、组织、细胞的自溶速度和程度,如前所述,是有一定的顺序的,而坏死则不具有这种顺序性。法医在尸检时,如果发现胰脏尚无明显自溶、而心、肾、肝、脑等组织就有细胞核浓缩、碎裂或溶解,则首先应考虑生前形成的病变。以此类推。第三,可以从形状上分。自溶通常是弥漫性的,而坏死则往往是局部性的。第四,可以从病理变化上分。组织坏死的,在坏死灶周围一般都有炎症反应,而自溶灶周围则没有这种病理变化。
第五,可以从条件上分。自溶的发展一般都可以从当时的气温、死亡时间、死因等方面找到原因,而生前病变则常有临床资料可供参考。
此外,有些脏器的自溶有其独特性,如果不符合这些特性,则可以排除其是自溶。
正确认识自溶这一尸体现象,对于法医判断死亡时间,确定死亡原因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有时尸体的自溶也会给案件的侦破等带来麻烦,因此法医工作者有时也要采取措施防止自溶。在这些措施中最主要的是争取早解剖、早取材、早固定。在固定中应当注意,所取组织的厚度不要超过
0.6
厘米。并且应当用定量的固定液。此外,还可以采取冷藏和注射福尔马林溶液的办法防止自溶。
晚期尸体现象
尸体腐败,是指人死后组织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的过程。它是早期尸体现象的继续,是最常见的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通常是在死后的第
24
小时或第
48
小时、
72
小时才开始出现,而要充分的发展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了,有的要一年甚至更久。
尸体腐败发展的结果,便是尸体毁坏,直至仅剩白骨。
尸体腐败后的形象是十分可怕的:
1
.腹部膨胀
由于尸体的肠道内有大量的腐败细菌,因此在陆地上,尸体腐败通常是由腹部开始的,最早出现的征象就是腹部膨胀。这是由于腐败细菌的作用产生腐败气体,引起肠道胀气的结果。
2
.腐败绿斑
腐败气体中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成绿色的硫化血红蛋白,在皮肤上呈现污绿色的斑块,称为腐败绿斑。陆地上的尸体,盛夏季节约在死后
12
小时以后,春秋季节约在死后
24
~
48
小时,冬天约在死后
72
~
120
小时,就会出现腐败绿斑。腐败绿斑最初为淡绿色,以后逐渐变为深绿色,中间部分较周围部分颜色更深,边缘界线一般不甚明显。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绿斑逐渐发展到全腹部以至全身,颜色由绿色变为褐色乃至黑色。
3
.口鼻流出血水
腐败后的尸体,常有淡红色或者暗红色血水从口鼻流出。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发生于翻动尸体的时候。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腐败气体大量进入血管内,口鼻腔可能流出泡沫样血水。这与溺死户体的蕈状泡沫有明显的差别。口鼻腔流出血样液体这种现象,在尸体腐败或死后自溶的情况下都可以发生,不能误认为是颅底骨折的征象。
4
.腐败血管网
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气体大量产生,胸腹腔的压力增高,血液由于受压而流向外表,充积在皮下静脉内,并通过血管壁染红周围组织,在皮肤上呈现出暗褐色的网状条纹,这种网状条纹以后逐渐变成绿色,这种现象称为腐败血管网或腐败静脉网。这种因腐败气体压迫而使血液沿着血管流动的现象,在法医学上称为死后循环。一般情况下,腐败血管网最先出现于胸上部和胸腹两侧,其后可逐渐扩散到全身。
5
.腐败水泡
人死后循环血液流向尸表,血浆渗出血管外在皮肤的表皮与真皮之间聚集,形成腐败水泡。腐败水泡内充满恶臭的液体,有时也有气体。腐败水泡内的液体颜色淡红或淡绿,在其胀破后,表皮剥脱,淡红色、褐色或者淡绿色的皮表显露出来。法医在进行尸体检验时,应当特别注意将腐败与烧伤、二度烫伤所形成的水泡区别开来。最先出现腐败水泡的部位是腹部两侧,随后是腋窝和胸部两侧,并多出现于腐败发展较快的尸体。其出现的时间可能与腐败血管网同时,也可能稍后一些。
4
.腐败巨人观
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其全身软组织充满腐败气体,极其颜面肿胀,眼球突出,嘴唇变厚且外翻,舌尖伸出,腹部膨隆,腹壁紧张,阴囊膨大呈球形,整个尸体肿胀膨大成巨人,难以辨认其生前容貌。这种现象称为腐败巨人观。
腐败巨人观的出现,要受环境温度的影响。一般来说,陆地上的尸体,夏天需
48
~
72
小时,春秋天需
72
~
120
小时,冬天需
10
~
15
天,即可出现腐败巨人观这种尸体现象。
由于腐败气体使腹腔内压增高,心脏受压而挤出心血,肺脏受压而使集聚在支气管和气管中与腐败气体相混合的血性液体流到喉头并经口鼻溢出;胃肠受压迫而使胃内食物溢出口腔之外,或者进入喉头、气管之内,称为死后呕吐;小骨盆底受压迫,使直肠内的粪便溢出,甚至使肛门脱出,女性的子宫和阴道也可因受压而脱出;如果是怀孕女尸,子宫内的胎儿也可因受压而娩出,称为死后分娩、棺内分娩。
7
.软组织液化
尸体腐败进一步发展,使尸体各部位的软组织腐烂液化成半流动液体,逐渐毁坏消失。毛发、指甲亦随之脱落,直至仅存尸骨。陆地上的尸体,在夏天的气温下,经过
1
~
1.5
月时间,软组织即可全部或大部分液化消失。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条件,尸体腐败也要受到来自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一般地说,尸体腐败的发生及进展的快慢,与地区、温度、环境、体格、死因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因素的差别,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尸体腐败的发生与发展。
首先,尸体腐败主要是细菌作用的结果。因此,凡是对细菌繁殖发育有利的条件,都能促进腐败的发生与发展,而细菌繁殖发育的最好条件,是适当的温度、湿度和空气。环境温度在
25
~
30℃
时,最适宜于细菌的繁殖。在这种条件下,尸体腐败进展迅速。过高或过低的温度不适宜细菌的繁殖,因此尸体腐败也就变慢。在温度低于
0℃
或高于
50
~
60℃
时,细菌繁殖停止;尸体也不腐败。适应的湿度是细菌繁殖的重要条件,也是尸体腐败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尸体中水分含量
70%
时,特别适宜于细菌繁殖,尸体腐败最易进行,而过于干燥放过于湿润的环境,都可使尸体腐败变缓,甚至停止。空气流通的环境,能促进腐败的发展,而水中的尸体腐败较漫,埋在地下的尸体则更慢。有人实验,在温度相同的条件下,尸体在空气中腐败
1
周的程度,相当于水中腐败
2
周,土内腐败
8
周的程度。
其次,尸体本身状况,也是尸体腐败进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新生儿体内细菌少,故腐败较慢;幼儿体内水分多,故腐败较快;衰弱的老人体内,特别是其肢体缺乏水分,腐败较慢;肥胖者水分散发较慢,尸体腐败较瘦弱者快。在死因方面,烧伤、机械性损伤致死者,由于细菌从皮肤伤口进入于体内促进腐败,因此腐败较快。败血症、脓毒血症、急性传染病、窒息死等腐败也较快,尤其水中捞起的尸体腐败更快,而死前有呕吐腹泻,水分减少者,以及大出血死者,腐败较慢。
研究尸体腐败在法医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医在检验尸体时,可以根据腐败的发生和发展,推测死后经过的时间以及某些死因。尸体腐败可以使沉入水中的尸体浮起而有利于揭露犯罪。但是尸体腐败也能破坏生前的损伤和病变,给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为了争取尽量获取证据,应当争取尽早进行尸检或将尸体冷藏保存,切不可等到尸体腐败破坏以后才进行检验。但是,法医工作者即使在尸体腐败以后,亦应进行尸检和剖验,以发现有鉴定价值的材料。例如,在高度腐败,只剩下骨骼、毛发、指(趾)甲以及牙齿的尸体,仍然可以检验出金属毒物、血型、骨损伤、骨髓内的硅类等,并可作性别、年龄、个人特点等观察。所有这些,对于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
陈辉
时间:
2004-10-6 13:47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粗粗看了一下
恩
镒死后的身体失禁
为什么呢?
组织和肌肉的松弛吗?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10-15 17:06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left]
法医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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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left]
[/center][/left]
[center][left]
[/center][/left]
[center][left]
关于尸体解剖
[/center][/left]
[center][left]
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center][/left]
[left]
尸检的开端
[/left]
[left]
历史是面镜子,它最公正、客观。惟有公正、客观,能使人明智,正可谓史可鉴今。
人类对于疾病的认识大体经历了鬼神致病,机体内部平衡失调致病,以及物理、化学、生物因素引起的机体器官、组织、细胞或基因的改变而产生疾病等发展阶段。
20
世纪以后,生物医学沿着这条思路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个发展是建立在解剖学基础上的。古罗马著名医生盖仑有一句名言:解剖学对医生的重要性,就像建筑师离不开图纸一样。
盖仑(
Galen,129
—
199
)曾写出哲学、数学、文法和法律方面的著述一百二十五卷,医学著作四十三卷,虽然大多已经散失,但如今尚存的医学著作仍有二百五十万字之多。盖仑的解剖学知识表现在他的著作《论人体各部位的用途》
(On the Utility of the Parts)
和《论解剖程序》(
On Anatomical Procedure
)中。从这两部著作可以看出,加伦对骨骼、肌肉都作过细致的观察;但同时也可以看出,他没有解剖过人体,他主要是用猴子作外体解剖,用猪作体内解剖,然后把解剖中的发现应用于人体,与人体的实际情况不可能一致。可是差不多一千五百年来,生理学界和医学界都把加伦看作是“解剖学之父”,说他的解剖学是一位绝对正确的圣人的完美著作,坚信有他的经典著作在,解剖已经再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至于偶尔发现盖仑的描述与人体实际有什么不相符,他们相信,那是因为千百年来,人类在退化,使人体已经起了变化,这完全不是盖仑的错。
其后,医学家蒙迪诺
(Mondino de Luzzi,1270
—
1327
,
)
,于
1315
年偶然地在历史上第一次对人体做了一次公开的解剖实验,并于次年写出了一部《解剖学》,但到
1478
年才印出,这是生理学史和医学史上的第一本解剖学专著。在波洛尼亚任教授的贝伦加里奥·达·卡尔皮
(Berengario da Carpi,1460
—
1530)
就比较自觉地追随蒙迪诺,把很多时间都贡献给了解剖学,解剖了数百具人体。此后,从事人体解剖的人渐渐多起来了;而且从十四世纪起,在创建于十一世纪、医学系也已有一二百年历史的波洛尼亚大学的公开提倡下,解剖尸体甚至渐渐变成为各所大学的一门课程。
较早进行尸体解剖的医生,是
16
世纪著名的青年医生安德烈·维萨里(
Andreas Vesalius,1514
—
1564
),他生于尼德兰布鲁塞尔的一个医学世家,他的曾祖父约翰内斯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的一个妻子玛丽的医生;他的祖父埃伯哈特也是一名宫廷御医,写过一篇评述阿拉伯医学家腊泽斯和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的文章;他的父亲安德烈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的药剂师。
1536
年,维萨里
22
岁,应邀协助一位教授编一本根据加伦解剖学摘要的书,这使他有机会对盖仑的解剖学作再一次的全面检验。在此前后,他常去坟地寻觅人的零碎骨头,带回家里,蒙起眼睛,或者在黑夜里估摸辨别,使自己眼睛不看也能摸得出骨头所属的部位。他比较加伦的描述和真实的人体骨骼后,更加相信盖仑对人体构造根本不了解。他深感盖仑的错误对后世的影响实在太大了,不能再这样模糊下去了。在卢万和巴黎期间,不论是酷热的夏日,还是严寒的冬天,维萨里经常与二、三个学生一起,在深夜里偷偷来到城市的郊外,寻找荒芜的坟茔和无主的墓地,然后掘开这荒冢,盗取坟内的残骨;或者趁更深人静之际,独个儿出去,把绞刑架上已经腐烂不堪、发出恶臭的尸体放下来,割下有用的肢体,包起来藏在大衣里面带回家;然后彻夜工作,研究人体秘密。
就这样,维萨里的这部著作——《人体构造》(
De Humanis Corporis Fabrica
)于
1543
年完成,这年他二十八岁,由出版家、他亲密的朋友约翰内斯·奥坡瑞努斯同年在瑞士的巴塞尔出版。《人体构造》一书,使医学对人体有了新的科学认识。维萨里成为了近代人体解剖学的奠基人。
关于解剖,早在我国商周时期就有文献记载。中医经典著作《黄帝内经》有“若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而视之”。
史书记载,在汉、宋两代先后有太医对死刑罪犯尸体进行解剖,观察人体内脏及血液循环,或作测量,或详细描述,甚或绘成五脏图。
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是一个封建礼教国家,《孝经》曾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在大众的心目中,解剖人体是大逆不道,甚至医界也以解剖人体为耻辱,致使解剖学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停滞不前。在这种背景下,王清任冲破世俗观念,亲临死人堆,获取人体解剖学知识,因而有人讥讽他是“杀人场上学医道”。其勇于探索的精神着实令人敬佩。王清任,字勋臣,清乾隆道光年间河北玉田人。二十余岁开始先后在北京、唐山、沈阳等行医。
他深知解剖学对诊疗的重要意义,认为“业医诊病,当先明脏腑”,“著书不明脏腑,岂不是痴人说梦;治病不明脏腑,何异于盲人夜行”,因此十分重视人体解剖学。他发现前人关于人体解剖的记载不仅少,而且还有错误,于是决心探个究竟,为此作了许多实地观察和记录。
当时医生不仅没有条件作尸体解剖,就是连实地观察也十分困难。为了学习解剖知识,王清任想了许多办法。古代“义冢”由于缺乏管理,常有尸体外露者,王清任就以此为观察对象。野外观察,冬寒夏热,尸臭难闻,非常艰苦。他三十岁那年,唐山暴发传染病,病孩死亡甚多。王氏不畏疾疫,在稻地镇亲眼观察小孩尸体三十余具,获得颇为宝贵的儿童解剖知识的第一手资料。他效仿前人,多次前往刑场,观察处斩犯人尸体。此外,王清任还作了一些动物解剖实验,来验证所观察到的人体解剖结构。王氏治学严谨,求真执著,为弄清人体“膈膜”,除了观察之外,还亲自走访知情人镇守哈密的领兵恒某。四十二年的风雨寒暑,王清任终于将所了解到人体内脏解剖结构绘成了图形,并载入他所撰写的《医林改错》一书。
病理学是研究疾病的病源、发病机制及转归的医学基础学科
,
它是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之间的桥梁。病理学对现代医学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先导和推动作用。早在
16
世纪就出现了为弄清疾病而进行尸体解剖的记载。
18
世纪病理解剖学已作为独立的一门学科出现。通过大量的病理解剖
,
一个又一个疾病被揭示出临床症状和体征在器官水平上的内在联系。到了
19
世纪
,
德国病理学家魏尔啸的《细胞病理学》专著出版
,
这是现代医学到来的标志
,
同时也奠定了病理学的基础。时至今天
,
临床医生对疾病的诊治仍是以人体细胞水平的病理变化为理论依据的。病理科成了综合医院必不可少的一分子,多被列入基础科室
。我们在考察一所医院的医疗水平时
,
往往只需看一看病理科的水平便可见分晓了。
[/left]
[left]
尸检的现状
对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查明其病因,以求得前车之鉴、后车之路,这是病理医生的“特权”,义不容辞,当是光荣而神圣。这也是促进医学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对逝者及其亲属的最后的客观的“交待”,是谓“盖棺论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里,对死亡病人进行尸检,已成为医院一项很正常的常规工作,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死者亲属的合作。因此,国外的临床尸检率一直很高。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外的尸体解剖率却呈下降趋势。美国尸体解剖率
1964
年为
41
%,到了
90
年代中期降至
5
%。日本医疗机构年剖检率
1977
年为
37.8
%,到了
1995
年下降为
14.4
%。行家分析下降的原因:一是由于影像诊断技术的进步,由尸体解剖获取的新知识的机会逐渐减少;二是美国医院评定标准中未包括尸体解剖率;三是通过尸体解剖有可能发现某些医疗过失,以致临床医生对诉讼问题抱恐惧心理;四是病理学者不大喜欢做尸体解剖。
这样一项有利于医学发展和人类健康的行为,在我国更是一直是个大难题。绝大多数医院常年不做尸检,少数大医院尸检率不到
10%
。即使北京各大医院的尸检情况也不容乐观。按照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文件,北京市三甲医院的尸检率要达到
15%
。也就是说,在医院死亡的
100
个病人中,至少应该有
15
人做尸检。但据《
1998
年北京市卫生局资料汇编》统计,能达到这一标准的医院凤毛麟角。随机抽取
19
家三甲医院,计算出的平均尸检率仅约为
4%
,远远未达标。华西医科大学
50
年代尸体解剖率达到
5l.1
%,
60
年代为
31.6
%,到
80
年代降至
15
%左右,而个别年份尸体解剖率仅为
2.0
%。目前,这一状况已引起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和忧虑。
尸检工作难开展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一是观念落后。很多人对尸检不理解,不忍心接受这种现实。二是封建迷信思想在个别地区还比较严重。
中国人长期受封建思想的束缚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死者家属多不愿提供患者遗体进行尸检,另一方面有些家属对诊断及死亡原因疑虑重重。一些人不懂医学,甚至信奉鬼神巫术,对尸检工作不配合、不支持。三是法律不健全。这些年来,我国在医疗法规上已进行了许多重大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住院病人死亡实施尸检等问题仍没有明确的法律,使许多医务人员工作起来心有余悸,担惊受怕。四是经费紧张。临床开展一次尸检,医院除给死者亲属一笔补助费外,还要负责尸检后的火化费用,每具尸检需要花费
1000
多元。尸检越多,开支越大,使一些医院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五是医院担心万一临床诊断和病理诊断不符,岂不丢面子、惹麻烦?因而不积极动员和主张尸检。
[/left]
[left]
尸检的重要性
[/left]
[left]
医疗工作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医务人员工作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体。由于病人各自身体有差异性,即使同一种疾病,表现的症状在不同的人也各不相同,所以采取同样的治疗措施,会出现不同的治疗效果,有时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况且每种治疗手段都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因此要客观、全面地根据尸检病理结果和结合临床的一系列诊疗活动来判定是非常必要的。尸检既是处理医疗事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又对疑难病例、非正常死亡病人、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人至关重要,所以尸检势在必行。通过尸体检验了解临床诊断是否与病理诊断相符,明确疑、难、杂症诊断,有助于总结临床诊治经验。
尸检对提高临床医师的诊治水平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
即使是各种现代化诊断设备齐全的今天
,
临床诊断与尸检诊断的符合率仍只有
70%
左右。这也就是说,约有
30%
的病人死得不明不白。一位病人被诊断为血管栓塞,但尸检却发现是肺动脉肉瘤;一位病人去世前经常发生昏迷,临床医生诊断死因为糖尿病性昏迷,但尸检结果却是死于脑膜炎……这些与实际死因不符的诊断,并不是说医生无能,更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因为疾病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造成的。隔着一层皮,你终究搞不清到底是什么病。
其实,我们可以把医生看成是具有丰富医学知识的人体维修工,如果医生总处在一种不知“最后结果”的状态中,那他的“维修”经验又从何而来呢?一位资深医师一语中的:“对于医生来说,医疗和尸检应该是同等重要的。”
[/left]
[left]
据美国一医学研究中心
1986
~
1995
年间长达
10
年间的报告,
1105
例尸体检查发现:
44
%患有致死性癌症的病人生前被漏诊或误诊。这个医学中心的尸检率非同寻常地高,达
42
%。依据外科病理报告、细胞学及病人的病历记录,从
225
名患者中发现
250
个恶性肿瘤,在这
250
个肿瘤中,有
111
个生前被误诊或漏诊(
103
个漏诊,
8
个误诊),只有
34
个临床怀疑肿瘤。漏诊的肿瘤是
57
%病人的死亡原因。漏诊最多的肿瘤涉及呼吸道、消化道和泌尿生殖道。在美国,死于医院的病人尸解率由
50
年代的大约
50
%降到社区医院和私人疗养院的
5
%~
0
%。由此可见,在寻找正确诊断的过程中,低技术含量的尸体解剖胜过高技术含量的现代化医疗诊断仪器。
[/left]
[left]
在临床医学高速发展的今天,只有病理解剖学的发展和过硬的病理解剖学队伍,才能为临床医学发展提供可靠的保证,才能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促进临床医学的进步。
[/left]
[left]
近几年来,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医院、医生被推上被告席的报道屡见不鲜。以“救死扶伤”为神圣使命的“白衣大侠”们,如今在铺设有医疗纠纷“陷阱”的漫漫行医路上显得格外小心翼翼,生怕哪只脚踩下去,落个“人仰马翻”,败了一世功名。尸体解剖或许能为医生设一道防线。
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尸检问题有专门说明:“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它除了可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外,还可以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实践进行反馈和检验,从而达到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这就将尸检在处理死亡医疗纠纷中的作用阐述得清清楚楚。
据对
139
例医疗纠纷尸检的统计,
33
例死亡发生时临床诊断死因不明;余下的
106
例中,临床死因诊断与尸检诊断符合的仅
32
例(
30.19
%),基本符合的
27
例(
25.47
%),有
47
例(
44.34
%)不符合或者说临床死因诊断错误。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县以上医疗单位都有尸检的条件,可是尸检率却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纠纷双方对尸检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害怕尸检结果于己不利,因而寻找借口,拖延时间,拒绝尸检。在不进行尸检、未查明死因,无是非曲直的情况下,纠纷双方“私了”或盲目鉴定,必然会使一些医疗纠纷得不到正确处理或长期不能处理,最终既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医疗质量的提高和医疗工作的改进。有些纠纷在尸检进行或刚结束,是非就一目了然,不必再提请鉴定。多数也有一个倾向性的意见,一般通过进一步的病理组织学检查和必要的理化检验,也能明确死因。尸检还能为进一步的理化或生物学检验提供检材。由于尸检报告通常需
7
天以上时间才能发出,客观上也可使有些纠纷暂时降温,使纠纷的调解有了缓冲。
在强调尸检重要性的同时,还应明确尸检的局限性。不能指望尸检能解决所有死亡的死因问题,更不能期待它解决医疗纠纷中所有的问题。这是因为许多死因是机能性的,缺乏具有诊断意义的形态学改变,如大部分冠心病猝死、休克死、肝或肾功能衰竭死、电击或中暑死以及大多数中毒死等。尸体的明显腐败也能影响病理学的观察。所以,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有少部分尸检不能诊断死因。此时,纠纷的鉴定有赖于对尸检材料、病历和调查结果的全面分析。
[/left]
[left]
尸检的出路:
[/left]
[left]
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尸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大力宣传尸检工作的意义和利害关系,使尸检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规化轨道。通过病理尸检,验证临床死因、病变部位,澄清事实。
1
动员、解释
在做动员时,我常跟死者亲属讲,尸检不是把死人“大卸八块”,而是严格按照科学方法,对死因进行研究。事实上,只要把道理讲清楚,大多数人都能积极配合尸检。只要宣传、动员工作到位,“传统观念、封建思想”就构不成对尸检工作的强大阻碍。
2
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否融洽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医生对患者态度生硬,在治疗上医术平庸,死者亲属一照面儿气就不打一处来,更甭说尸检了。
3
医生的勇气
医生是否具有探索医学科学的勇气,如果医生惧怕尸检结果与自己诊断不符而影响自己的声誉,那也不会真心诚意地做动员病人接受尸检。
4
大力宣传医学科学知识
5
加紧制定有关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到尸检的法律性文件有《解剖尸体细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在实践中,法院认为以下情况可以解剖尸体:死者生前同意;死者亲属同意;死者死因不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当出现医疗事故或事件时,临床不能明确死亡原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尸检,必要时可以请法医鉴定。
[/left]
[left]
尸检在人类抗争疾病的长河中留下过辉煌的一页,在科技高速发展的将来,尸检仍会以它朴实无华和扎实基础的科学特性起着别的技术无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尸检在医学继续发展中的作用,是一个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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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编辑:
snow
来
源:中国法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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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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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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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鉴定机构
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left]
[left]
鉴
定
机
构
[/left]
[left]
法医学鉴定
[/left]
[left]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广义的法医学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有关人身伤亡等法律问题的一整套鉴定体系;狭义的法医学鉴定,通常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也即法医学鉴定人受指派或者接收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的科学结论。法医学鉴定是一种法律证据,是在案件中遇到有关医学问题时,查明全部案情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这里有三层含义:
1.
法医学鉴定的主体是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
1
)经过法医学专业教育或培训;(
2
)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专业职称,具有鉴定权;(
3
)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
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或模糊的问题变得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它是一种科学而客观地论证过程。
3.
法医学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提起或书面委托。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或变更鉴定目的。(
2
)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收集事实证明材料等。(
3
)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一般情况下,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
(1)
在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工作的专职法医师;
(2)
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学院校法医学教师;
(3)
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这里,接受办案机关或单位的指派或委托,是使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专职法医职务分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及法医士五级。法医士无鉴定权。法医师必须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医师经法医专业学习一年以上,并经过一年的实践方能被聘任。
[/left]
[left]
法医学鉴定构成要素:
[/left]
[left]
(
1
)
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资质、成立、注销条件、鉴定范围的核定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
(
重庆已颁布《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一定规定
)
(
2
)
法医学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鉴定人技术职称、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奖惩制度(包括质量监控)等,目前规定不系统、不统一,一些规定并未完全执行。
(
3
)
法医学鉴定程序(或鉴定活动的组织):鉴定的委托、鉴定原则(由此派生鉴定技术操作规范),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收费标准等,目前尚未统一,工作较混乱。
(
4
)
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种类、鉴定文书的内容、鉴定活动中各种工作文书等。
(
5
)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听证会、鉴定咨询等,法医学鉴定人参与对其鉴定的审查判断,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left]
[left]
法医学鉴定分类
[/left]
[left]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着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还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left]
[left]
一、补充鉴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案情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善或根据不足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要求解答新问题或作修改补充。目前,专著中关于补充鉴定的概念尚不完善,有作者认为鉴定的理由不足或不全面,即为补充鉴定的条件之一,此点很难与重新鉴定区别。补充鉴定有以下情况:(
1
)鉴定后,委托机关发现新的鉴定资料(或物证),要求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提供补充鉴定意见;(
2
)鉴定后,委托机关就本案的同一鉴定材料,要求原鉴定人解答新问题,即对同一案件提出补充鉴定意见。(
3
)委托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完全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或结论不够明确。
补充鉴定的特点,(
1
)提出补充鉴定,并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原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即使由于补充新的鉴定资料,如被鉴定人伤情发生变化,而变更原鉴定结论的,原鉴定不能视为错案;(
2
)补充鉴定不需更换原鉴定人,而且由原鉴定人继续承担本案的补充鉴定,便于鉴定的顺利进行,及时总结经验,有利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别的专家进行鉴定。国外有称为
"
反鉴定
"
。在这里,
"
不充分
"
被解释为是指鉴定尚不能使法官确信而言,但下列情况是明确的重新鉴定的条件:(
1
)原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可疑时;(
2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3
)鉴定本身包含着矛盾,鉴定是以各种不正确的假设为基础时;(
4
)认为新鉴定人采用的科学手段超过原鉴定人时;(
5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且其正确性可疑。
重新鉴定的特点,(
1
)重新鉴定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但原鉴定机构必须挑选新的或高一级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
)重新鉴定的客体是原鉴定材料,而不是新的补充的材料;(
3
)重新鉴定是复核鉴定时,必须对原鉴定作出评价,并指出原结论是否存在问题。关于复核鉴定,是指由原鉴定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鉴定机构承担重新鉴定工作。复核鉴定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终局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对同一案件的三番五次及各持己见的重新鉴定,部分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问题。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
11
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第
35
条规定:“进行两次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异的,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市内终局鉴定。”
四、会诊制度
在法医鉴定中,经常涉及会诊问题,有关会诊的制度尚未形成体系。会诊是临床医疗诊断中常用的术语。我们这里的会诊是指组织邀请鉴定人或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解决法医学鉴定中的问题。
[/left]
[left]
会诊的形式:(
1
)同一级别或行政区的公、检、法法医学鉴定人共同会诊,或由常设机构即鉴定委员会组织会诊;(
2
)受理鉴定的单位邀请上级或国内有关法医学专家(教授)组成会诊小组;(
3
)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请医学专家会诊,或鉴定机构组织相关医学专家针对诊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诊。国外诉讼法就此规定,受委托鉴定专家可以主动征求另一位技术人员的意见,但这位技术人员的专业须与鉴定专家的专业完全不同。
2
会诊的组织工作。(
1
)组织两名以上专家会诊,应编写案件有关的综合材料,包括会诊目的和要求,会诊前即提供给被邀请的专家;(
2
)就某一问题上门请教专家时,应填写
"
会诊单
"
;(
3
)对于在鉴定文书中签署意见的特邀专家鉴定人,应由组织会诊的司法机关签发聘请书。
3
会诊结果的应用。组织会诊要形成会诊纪要,出席的专家及鉴定人均签名。根据会诊纪要整理制作鉴定文书。法医学鉴定人署名,而被聘请的医学专家可以不署名。鉴定人对不署名的专家意见负责。
[/left]
[left]
法医学鉴定内容
[/left]
[left]
(
一
)
现场勘验
现场是指出事地点或与案件有关的尸体所在的场所。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发现、提取证据,称为现场勘验。为了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证实、揭发犯罪事实,查明、侦缉罪犯,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聘请法医参加,进行现场勘验,是一项重要措施。
[/left]
[left]
(
二
)
活体检验
检查被害人、被告人或证人的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或个人特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生长发育,精神状态,生殖功能,亲子关系,疾病,诈病或匿病等。
[/left]
[left]
(
三
)
尸体检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04
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我国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
(
室
)
进行。尸体检验可以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凶器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生前伤抑或死后伤,自杀、他杀或灾害,是否中毒,有无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等等。
[/left]
[left]
(
四
)
物证检验
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法医学检验常见的物证为凶器、毒物及各种相关物品,特别是人体和动物组织、体液斑迹及排泄物等。
[/left]
[left]
(
五
)
文证审查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为文证。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等。根据文证的内容,经过审查和研究,答复所提出的问题,为文证审查。
[/left]
[left]
法医工作者通过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和物证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分析死伤的原因和时间,作案的凶器、手段的过程,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量刑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对意外事故、急死、伤害赔偿、性功能及民间纠纷等问题,则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查明原因,澄清性质,依据法律尺度,消除和减缓民间矛盾,以平息事态,增进安定团结;涉及无名尸体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个人特征及精神状态等,也能通过法医学检查,作出正确地判断。因此,法医学对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将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left]
[left]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医学检查涉及面很广,只要是因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有可能需要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甚至涉及家庭纠纷的许多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栏目中逐一进行介绍,同时,也包括一些相关的案例报道。
[/left]
[left]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
在中国,法医机构体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基本适应中国的司法状况实际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在公安、检察、法院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分设了法医检验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法医鉴定工作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不对私人服务;高等医学院校为公、检、法培养和培训专业人员,同时,院校也承担鉴定工作;部分法律专业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医学鉴定,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许多地方也开设了法医门诊或法医验伤门诊
(
类似医疗门诊,主要针对纠纷案件中的受伤者
)
,也面向社会上的私人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资格审查)。在公、检、法三个系统中,虽然各自规定了法医工作范围,但其法医工作的宗旨是一致的。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合法、正义及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left]
[left]
公、检、法三机关所承担任务不同,法医的职责也有所不同
1.
人民公安机关担负着国家《刑法》所规定的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主要设置在刑事侦查部门,紧紧围绕刑事案件的侦破而开展法医工作,能掌握第一手材料,从快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侦查方向和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医必须亲临现场开展工作(特别在基层),他们从事的鉴定活动与发案时间最近,比较容易得到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同时,还承担着大量治安案件中活体损伤检验工作和民间纠纷中的伤亡事故的法医鉴定工作。
2.
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对公安机关移交批捕、起诉案件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或补充证据,并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而且,还要承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法医鉴定。如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犯罪造成人身伤亡;被监管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3.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法医工作特点:主要是负责由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鉴定,公诉案件证据和鉴定结论的审查。涉及大量民事纠纷和赔偿案件,都需要法医的鉴定。如损伤程度、伤残程度、性机能、亲权鉴定等。
[/left]
[left]
由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法医鉴定制度缺乏系统规定,我国现行法医学鉴定体制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阻碍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简要概括表现为:
1
.法医鉴定机构重叠设置
技术人员分散,技术设备分散,客观上浪费人力物力;主观上难免导致鉴定水平发展缓慢,案件鉴定重复,相互扯皮、拆台,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负担及诉累,甚至容易出现办关系案、假案。
2
.法医鉴定机构倍受司法机关影响
鉴定机构设在司法机关,鉴定权与司法权难以分离;鉴定人走公务员系列,技术职称不兑现,技术培训提高受阻碍;技术投入和科研难入正规;行政干预在所难免;不利于全面为社会服务。
3
.法医鉴定制度不健全
鉴定机构的设立存在着随意性,缺乏比较规范性、统一性的管理。鉴定人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不清,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明,易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
[/left]
[left]
从上述特点看出,中国法医体制虽然适应于公、检、法、司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职能,但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同国外(由政府部门直接管辖的统一机构)相比在管理上存在一些差距。根据中国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推动法医事业发展,各地相继成立了法医学会组织及专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如在各地政法委领导下的法医鉴定委员会等,使法医鉴定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医鉴定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而且,国家已经着手规范司法鉴定体制。在法医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经常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了中国法医界的相互交流合作与学术研究氛围,也增进了与国外法医学专家的互相沟通和合作,使中国的法医事业已经步入一个辉煌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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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left]
[left]
编辑:
snow
来
源:中国法医网
[/left]
[left]
法医学科分类及说明
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left]
[left]
1.
法医病理学
[/left]
[left]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医学科学。主要研究死亡和死亡学说、死后变化、生活反应及各种损伤,包括物理因子(如机械、高低温、雷电等)及化学因子(如化学物、药物、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损伤。虽然它不像病理学那样,主要研究疾病,但许多疾病过程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如因疾病引起的突然意外死亡--急死,诊疗疾病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过去损伤或工业接触有关的疾病,以及其他与民事基刑事案件有关的疾病等,都涉及病理学问题。所以法医病理学是以普通病理学为基础,二者有共同的理论和技术,但又各有所侧重。
[/left]
[left]
2.
法医物证学
[/left]
[left]
法医物证学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知识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物质证据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体的组织器官或分泌物、排泄物。其中最常见的是血液(血痕),约占法医物证检验的
80
%以上。其次是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毛发、牙齿及骨骼等。致伤物,特别当粘有血液时,为了鉴定是否与案件有关,也
是研究的物证对象。鉴定法医物证的方法很多,其中主要用血清学及免疫学的方法。牙齿及骨骼鉴定还要牙科学及人类学的方法,所以法医物证学又包括法医血清学、法医牙科学及法医人类学。
[/left]
[left]
(1)
法医物证的种类:
[/left]
[left]
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物证包括的范围极广,有下列内容。
1
、生物检材:人体或动物的组织器官、各种体液、分泌液、排泄物及其斑痕等。
2
、各种痕迹:如指纹、掌纹、唇纹、足印、鞋印以及轮胎印痕等。
3
、作案工具和致伤物。
4
、化学物质:如各种染料、油漆、墨水以及等。
5
、文书物证:如案卷、病历、医师证明、遗书及信件等。
法医物证检验的对象指的是第一类生物性物证。包括:
1
、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液、鼻涕、尿液、胎便、羊水、恶露及其斑痕等。
2
、各种人体组织器官。
3
、毛发、指甲、骨和牙等。
[/left]
[left]
(2)
法医物证学的任务
[/left]
[left]
法医物证学主要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问题。法医物证鉴定可以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排除嫌疑对象,缩小侦察范围,亦可揭露犯罪事实真相,为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的证据。许多民事或刑事案件需作法医物证鉴定,诸如下列情况:
1
、斗殴、伤害、谋杀及碎尸案
2
、强奸或强奸杀人案
3
、交通事故
4
、灾害事故、空难事件
5
、其他如:可疑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无血缘关系需作亲子鉴定。
[/left]
[left]
(3)
法医物证学研究的方法
[/left]
[left]
1
、化学方法
2
、物理方法
3
、电子计算机技术
4
、形态方法
5
、免疫血清学方法
6
、生物化学方法
7
、分子生物学方法
8
、遗传学方法等。
[/left]
[left]
(4)
法医物证鉴定
[/left]
[left]
a.
一般检查内容:
[/left]
[left]
1
、性别:(
1
)细胞学检查
(
2
)性器官发育及异常
(
3
)骨胳的性别判定
2
、年龄:(
1
)颜面软组织
(
2
)骨胳
3
、个人特征的检查及测定:(
1
)外貌特征
如:身长、脸型、耳部、眼部、毛发、运动姿势等。(
2
)牙齿:部位、大小、数目、颜色、排列状态及疏密、磨损的部位及情形等特征。(
3
)痣与疣:其大小、位置、数目、颜色和性状等特征。(
4
)瘢痕:其大小、位置、数目、颜色和性状等特征。(
5
)文身:其大小、位置、数目、颜色和性状等特征。(
6
)容貌恢复法:颅面骨具有形态结构的稳定性,应用面部
20
余处软组织厚度,将粘性物质粘附在颅面骨上,借以恢复其生前容貌,称为容貌恢复法。(
7
)颅像重合法:
4
、指纹:
5
、血型:
[/left]
[left]
b.
特殊检验
[/left]
[left]
1
、血痕检验——是物证检验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一般要求解决斑痕是否血痕;如是血痕,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如是人血,是何种血型;以及性别、出血部位,如衄血、咯血、月经血、痔疮血等。血痕检验顺序一般分为:①肉眼检查。观察血痕的部位、颜色、形状和范围。②预试验。方法很多,多用联苯胺试验。预试验阴性时否定血痕,阳性时表示可能含血。③确证试验。为确定是否血痕进行的试验。常用检验方法有血色原结晶试验、分光镜吸收光谱检查和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本试验阳性结果可确证血痕,阴性结果不能否定血痕存在。④种属试验。即确定是否人血的检验。常用沉淀反应法。用血清免疫学沉淀反应的原理,将血痕浸出液用试管法或琼脂扩散反应,使之与抗人血红蛋白血清进行反应,观察是否出现白色沉淀环或沉淀带,阳性反应即为人血。应用链激酶的纤维蛋白板法试验,对污染、陈旧血痕也能有灵敏的反应。⑤血型测定。由于血痕中凝集原能保存相当长的时间不被破坏,所以能对血痕进行血型测定。除了最常测定
A
、
B
、
O
血型,有时还需测定
M
、
N
血型和其他系统血型。血型测定在个人识别上具有重要意义。⑥
性别鉴定。即用荧光显微镜检查血痕中白细胞核的
Y
染色质来鉴识性别,同时检查
X
染色质,结论就更为可靠。
2
、精斑检验——在性犯罪案件中的精斑检验一般要求解决送检斑痕是否精斑;如是精斑,是否人的精斑;如是人的精斑,属于哪种血型。其检验顺序:①肉眼检查斑痕的位置、形状、数量和大小等。②预试验。用紫外线检查、碘化碘钾结晶试验、酸性磷酸酶检查法,可对是否精斑作初步鉴定。③确证试验。用可疑精斑浸出液涂片染色,在显微镜下观察精子的有无,如查出精子即可确定为精斑。近年来认为用电泳法测定乳酸脱氢酶
-X
(
LDH-X
)准确性较高。对无精子的精液或作过输精管结扎后的精液,可用抗人精液沉淀反应进行确证试验,其反应阳性者,表明检材含有人的精斑。④血型检验。与血痕检验相同,但仅限于检验分泌型的人,即体液中含有血型物质的人。
3
、唾液斑检验——检材通常是烟头、烟嘴、手帕、口罩等。一般用碘-碘化钾试验作定性检验,检查斑痕浸出液中是否含有淀粉酶,阳性时不变色,阴性时呈蓝色。血型检验也只能测定分泌型人唾液斑的血型,方法与血痕检验相同。
4
、毛发检验——毛发是重要的物证之一,对认定罪犯有时起重要作用;对已高度腐败的尸体,是个人识别的重要手段。毛发鉴定要求检验是否人的毛发,如是人的毛发,检验其部位有无损伤,以及血型、性别、年龄、职业、种族等。应用色谱分析等现代检测技术,还可以通过鉴定毛发判断其所有人的疾病。
5
、骨质检验——常用于已高度腐败甚至完全骨化的挖掘尸体或荒野中的无名尸骨。通常要解决送检骨质是人骨还是兽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骨质的损伤,推断年龄、性别、身长、血型及死亡经过时间。
[/left]
[left]
3.
法医毒理学
[/left]
[left]
法医毒理学是研究因自杀或他杀以及意外灾害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有时也涉及药物瘾癖和处理毒物违章造成的公害以及违反食品卫生法造成的食物中毒等。这门学科主要研究毒物的性状、来源、进入机体的途径、作用机理、中毒症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中毒量、致死量、中毒的病理变化以及中毒的法医学鉴定等。中毒是毒物引起的机体损害。毒物主要指有毒化学物(如农药杀虫剂、杀鼠剂等)、药品(如阿托品、吗啡等)、有毒植物(乌头、毒蕈等)和有毒动物(如毒蛇、斑蝥等)。
[/left]
[left]
4.
法医毒物分析
[/left]
[left]
法医毒物分析主要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检材或其他检材中毒物的分离与鉴定,为确定是否中毒或中毒致死提供证据的科学。是由于毒物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约自本世纪初起便已逐渐发展成为独立于法医学的一门法科学。法毒物分析在俄国称为法化学,在日本成为裁判化学,在欧美称为法毒物学。
[/left]
[left]
5.
法医临床学
[/left]
[left]
临床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的理论和技能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研究的对象是活体。其内容包括人的生、病、残、劳动能力、知能和精神状态、年龄、性别、性功能、性行为变态、性犯罪、个人识别、亲子鉴定以及其他生理病理机能检测等。此外,临床法医学也研究活体的个人识别和医疗纠纷的鉴定。
[/left]
[left]
6.
法医精神病学
[/left]
[left]
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研究精神疾病的目的是确定违法或犯罪行为是否在精神正常状态下所为,被告应否负
(
或负多少
)
法律责任确定涉及双方法律行为时,其中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有无指定监护人的必要对原告人、证人、检举人和自首人,当司法机关怀疑其有精神不常时,也需作出关于精神状态的结论,以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所以无论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只要涉及精神状态和行为问题,都需要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left]
[left]
(1)
概述:法医精神病学(
Forensic Psychiatry
)是法医临床学的一个新兴分支,是法学与精神医学和心理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其工作核心是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医学和心理学问题的法医鉴定。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人的职责是,当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遇到有关当事人精神医学与心理学的专业问题时,向法医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由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人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状况检查,作出相应诊断并判定其精神状态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
[/left]
[left]
(2)
法医精神病学应解决的问题:是对犯有刑事案件的被告:
1
、被检者精神是否正常;
2
、如果不正常,患什么类型的精神病;
3
、被检者虽然有精神病,但在作案时是否由病态支配;
4
、被检者对于其违法或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有无理解和控制的能力,从而提出有无责任能力的意见,以及必须采取的医疗措施。
[/left]
[left]
(3)
法医精神病学应用:
[/left]
[left]
<1>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新《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规定,此类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2>
民事案件中,如民事当事人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此类鉴定,可由具有法医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的法医鉴定机构及有司法鉴定权的精神病院承担。
<3>
对刑事受害人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
.对在某种特定事件(如颅脑损伤、遭受打击迫害、严重虐待等)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进行鉴定,判定其伤情,并就有关赔偿问题进行评价。目前大多数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此类鉴定较少,问题较多,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方面问题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亟待解决。相反,法医鉴定机构中具有精神医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在进行此类鉴定时,经验较为丰富,出具的鉴定结论紧扣案情,往往为司法实践提供关键的定案依据。
2
.对妇女的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对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低下的妇女,在其被奸污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后,鉴定她对此种行为有无辨认能力、自卫能力。目前此类鉴定主要由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4>
其他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受审能力以及罪犯的服刑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鉴定;对证人作证能力的鉴定;对较离奇而无实据的自首者与控告者的鉴定;在特殊情况下的缺席或死后鉴定等等。
[/left]
[left]
(4)
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left]
[left]
a.
责任能力
[/left]
[left]
b.
诉讼能力
[/left]
[left]
c.
服刑能力
[/left]
[left]
d.
作证能力
[/left]
[left]
e.
性自我防卫能力
[/left]
[left]
f.
行为能力
[/left]
[left]
g.
权利能力
[/left]
[left]
7.
相关学科
[/left]
[left]
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是应用专门的科学理论与技术,对刑事诉讼中有关犯罪现场和物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勘查、取证、检验和鉴定,为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鉴定结论或破案线索的一门科学。
其主要内容有: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指纹、掌纹、足迹、枪弹、工具、车迹)、刑事化验(或称法化学)、文证检验及刑事照相。
[/left]
[left]
编辑:
snow
来
源:中国法医网
[/left]
[left]
[/left]
作者:
haibara54
时间:
2004-10-15 17:12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center]
法医溯源
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center]
法医溯源
一、我国古代法医学
我国法医学历史悠久、渊远流长。公据现存的文献记载,即可追溯到距今
2200
余年以前。是世界上开创法医学最早的国家。
云梦秦简(公元前
262
年至前
217
年)《封诊式》中,就有尸体(他杀、缢死)、首级、活体(外伤性流产、麻风病)等检验条例,并有较详细的现场勘查、损伤性状与凶器推断等描述,足见当时法医学检验已初具雏形。其中一例他杀案件,比世界法医学史上公认的最早检验他杀例古罗马凯撒案,还早约二百年。
《礼记
.
月令》和《吕氏春秋
.
孟秋记》(公元前
229
年至前
237
年都有:“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等肉眼检查操作程度的记载。印证秦律还有按致伤的不同程度处以不同刑罚的规定。此后,历代法医学都有一定的发展,诸如东汉灵帝(
168
至
189
年)时期明确不同损伤的定义:“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三国吴(
253
至
280
年)未,张举首次结合他杀放火烧舍焚尸案例,用猪两口(一死一活)试验,作为区分生前烧死(口中存烟灰)与死后焚尸(口内无烟灰)的鉴别方法。汉唐在死亡与尸体现象、机械性损伤、高低温、中毒、急死等方面的法医学检验,都有一定的成就。
宋代,有汇集疑难案件经验的多种刑侦著作问世,都记录了不少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其中最知名的有:和凝、和曚父子的《疑狱集》(
936
至
946
年),郑克的《折狱鉴》(
1311
年至
1162
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
1211
年)。《棠阴比事》一书后曾风行于朝鲜和日本。宋理宗淳祐
7
年(
1247
年)我国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字惠父),(
1186
至
1249
年)博采前人尸检经验,加上自己的实践,撰成《洗冤集录》(
1247
年)五卷,对现代法医学中尸体现象,损伤、窒息、中毒、个人识别、现场勘查、尸体检查等主要内容,均有涉及。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它是现存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先后被译成朝鲜、法、英、荷、日、德、俄等七国十四种版本。比欧州第一部法医学著作,费德利斯著(
Forturiatus Flaelis
)《论医学关系》(
1602
年)要早
350
多年。
宋末元初赵逸斋著
《平冤录>,已失传。
元成宗元贞三年(
1297
年)颁发《结案式》,作为“儒吏考试程式”的
118
条例中与法医学有关的占
53
条,是世界上第一部同时提到尸体检验、活体检验与物证检验这三大组成部分的文献。
王与(
1206-1346
年)写的《无冤录》(
1308
年),曾成为朝鲜与日本的检验参考专著,在中外文化交流上作出了贡献。
二、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
《洗冤集录》
我国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是宋代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成书于公元
1247
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有系统的司法检验书,
比公元
1602
年意大利人福寞乃·法特里所写的法医专著要早
355
年。后来传到海外,有英、法、荷、德、朝鲜、日本、俄文等译本。
我国的法医学有很悠久的历史,很早就执行法医检验。汉代蔡邕解释礼记月令中认为,其损害在皮肤部份的叫伤,在血肉部份的叫创,在筋骨部份的叫折。可是在宋以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医专著。宋慈出身于福建建阳的一个官僚家庭,曾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据史料记载,他为官期间办事公道,能听讼清明,扶弱除奸,雪冤禁暴,得到群众的爱护。他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许多行政司法经验,并参考了很多有关文献才写成了我国第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书《沈冤集录》,这也是历代法医学的经验总结。出版后
500
年来,成为审案官吏的必备参考书籍。
全书共分
4
卷,从生理、药理、诊断、治疗、预防、急救、检验等方面进行论述,有不少内容至今仍可借鉴,如在治疗骨折时用夹板固定伤断部位,包扎创伤用活剥鸡皮作绷带,它富于弹性,从而能缩短创伤愈合时间。
在对于缢死
(
吊死
)
的人抢救方面的介绍,近乎于现代的人工呼吸法,大体上能符合现代生理病理的原则。
在验尸中指出,尸体上微红的斑痕,是死后血行停止,血液凝积而形成的
"
尸斑
"
。又从死后身体各部肌肉僵直的程度来推断死因。书中认为:
"
生前以刀自割身死,则两手紧握
"
。这也是很有价值的科学推理。
在鉴别毒物学方面认为:
"
土坑漏火气而臭秽者,人受薰蒸,不觉自毙,而尸软无损……
"
,这与现代一氧化碳煤气中毒的情况完全相同。
对有服毒症状的描写也十分细致:
"
凡服毒死者,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惧青黯,口眼鼻间有出血……
"
。
在解毒方法上如解砒毒,用鸡蛋白
10
~
20
个搅均和入明矾
9
克,灌进服毒者口内,吐后再灌。这与现代用牛奶解毒,同样通过蛋白质与矾凝固,使毒液不被胃吸收。近代洗胃催吐法与明矾作用相似。因此这些都是很有科学原理的方法。
在预防方面《洗冤集录》也有介绍,认为验尸前必须要洗罨,用皂角洗尸体后,再用糟醋洗罨,可防止检验时细菌感染。
通过以上这些记载的内容,可以了解宋代法医学的辉煌成就,在同一时代,欧洲的法医学还处在黑暗时期,到
18
世纪他们在毒物学和医普化学上才开始逐渐发展,这也是我国法医学的光荣。
三、十四世纪后我国的法医学发展缓慢
自《无冤录》之后,以至清末,先后出版的法医学书籍有:《洗冤集览》、《洗冤捷录》、《洗冤法录》、《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三十余种。但都是以《洗冤集录》为主体,对尸体外表检验作进一步总结的增、补、注、篡版本而且,在《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颁布,作为官书在实际中执行后,清代就未再出过单独著述的系统法医书籍,只在
1899
年、
1908
年先后译过英国的《法律医学》与日本的《实用法医学》。
探究我国法医学在十四世纪后之所以未能向现代法医学飞跃,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封建制度的束缚所造成的。例如,从明朝到清末,长期维护尸体外表检查,视尸体解剖为:“大逆不道”的禁区,尸检工作被认为贱业,儒医不愿参加,加上闭关自守,与法医学密切相关的某些现代学科(如解剖学、组织学、药理学、毒物学等)落后,使我国的法医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制度及由此而来的检验体制。
1912
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次年发布的《解剖规则》,为法医尸体解剖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随后,在少数医学院校开设了法医学课程,先后著译法医学书籍九种,曾培养过少数不同层次的法医人才。
1932
年司法行政部成立法医研究所,在本世纪三十年代,现代法医学检验的基本文法逐渐被采用。但因当时政府政治腐败,对法医事业不重视,进展甚微。
四、我国当代法医学的发展简况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与关心下,法医科学也得到逐步发展。卫生部在
1950
年和
1957
年先后公布了《解剖尸体暂行条例》与《解剖尸体规则》。
1949
年建立了法医学研究机构。五十年代部分医学、政治院校与公安部民警干校相继设立了法医教研室组,编写、翻译了专著与教材十余种,培养了一批专业法医与师资,壮大和充实了法医队伍,初步建立了法医学鉴定体系,还发行了《法医工作简报》等刊物,总结和交流法医实践经验,并在各科医学刊物上发表论著数十篇。
但十年浩劫中,在左倾错误路线影响下,法医事业也横遭摧残,法医研究机构被撤销,各医学院校法医教学部门也被相继取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法医科学也获得新生。公、检、法、医学院校的法医组织机构迅速恢复,队伍不断壮大。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持制定了科研规划,培训新生力量,充实了现代仪器设备,采用了新的检验技术,广泛地开展了法医学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并逐渐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公、检、法、医学院校之间,加强了彼此的联系与合作,陆续出版了《法医学》等专著与讲义十多种,发行了《刑事技术》、《法医通讯》等刊物,发表了许多研究论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985
年
10
月在洛阳召开了中国法医学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法医学会。
1986
年底,创办了全国性法医学刊物《中国法医学杂志》。从此,我国法医学在新的起点上,得到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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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now
来
源:中国法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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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ffiesun
时间:
2004-10-28 21:23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有一本罗宾 柯克的小说《紧急传染》就是说法医的,很好看。
作者:
maomao1227050
时间:
2004-10-28 22:35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好辛苦哦 那么一大堆
作者:
gongye哀
时间:
2005-7-26 15:06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崇拜!向来喜欢化学,更崇拜法医!
作者:
深紫
时间:
2005-7-26 15:54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先存下这页…………慢慢看~
作者:
Serdy
时间:
2005-7-26 18:32
标题: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存下~~~~~~心~有图片伐?我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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