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侦探柯南事务所

标题: 【非法学专业人士的吐槽】对于TV570中的“间接故意”的讨论与展开 (长篇,慎...) [打印本页]

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5 02:58
标题: 【非法学专业人士的吐槽】对于TV570中的“间接故意”的讨论与展开 (长篇,慎...)
在冰块的活动贴里,bravo首先聊到了这个问题,于是俺终于忍不住...

首先声明,此贴比较小白,更深刻的研究,估计要交给专业人士了。
其次声明,我不是法学专业!但对TV570里的“间接故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所以找了一个法学专业的同学进行了讨论。
然后声明,我和我同学讨论的基础均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日本的情况不甚清楚,所以如果有些地方出现差错...

最后,欢迎大家指正、批评和教育哈~~

====案件的总结
对于TV570的情节,可以做如下概括:

凶手为A,死者为B
B的死亡地点是:A的家里
B的死亡原因是:B被房顶上的吊灯砸死

根据现场直接进行的推断是:B因为喝了酒,所以导致在神志不太清楚的情况下,摆弄枪支走火,将吊灯打了下来砸死了自己
根据柯南进一步调查得到的事实是:B之所以来到A的家里,是因为A给B发了短信叫B来;而且A深知B喜欢喝酒、喜欢枪,而且控制力不好,所以A在桌上放了饭菜和酒,并将锁枪支和子弹的柜子打开;同时,A在之前干过多起类似的事件,但B都没有死。

====判定“间接故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中,对于“故意犯罪”的说明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判定“直接”还是“间接”呢?

实际上,这里有两个重要考量因素: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或放任”,前者被称为意识因素(或认识因素),后者被称为意志因素。
通常认为,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简单的总结一下就是——
必然+希望--> 直接故意
可能+希望--> 直接故意
可能+放任--> 间接故意
还有一种,必然+放任--> 直接故意or间接故意,这点会在后面分析。

在45s字幕组版本中,柯南对于“间接故意”的解释是:明知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造成犯罪,但认为没有关系而一意孤行的实施其行为,结果造成犯罪后果。
在这里就包括了“可能”和“放任”(即“认为没有关系而一意孤行”)这两个要素,于是被判定为“间接故意”。

====案件的量刑
再来说对这个案件应该如何量刑,即如何定罪、定多重的罪。

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A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且决定自首,但毫无疑问,A确实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量刑有以下情况:
1、鉴于证据缺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A是故意杀人,但A承认犯罪并自首,那么比较有可能的是,判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在我国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当然不能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就是A在法庭上否认自己有罪,同时警察又拿不出能证明A有罪的证据,那么判A无罪也是有可能的。
3、而且我同学说,在日本检察官的权利是比较大的,如果检察官认为A的行为值得同情或可以理解,又知道在法庭上A会由于证据缺失而被判无罪,那检察官不起诉A都是可能的。

====我的疑问及解答
在看完TV570后,我当时立即就产生了一个疑问:A是“希望”B死的,那么为何会被判定为“间接故意”呢?
首先,A之前所有行为的目的,我认为A希望B死,就是A的目的,A之前的行为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进行的,虽然不确定结果是否会发生,但A积极追求了结果的发生,即使B一直都没有死,但也应该是直接故意。
其次,最后导致B死的案件,A一直追求的结果终于如其所愿(我自己都觉得这个用词奇怪...),所以还是直接故意。

我这位法学同学给我的解释是——
B死于被吊灯砸死,直接原因是B拿枪玩,而B喝醉酒和去拿枪玩的行为没有必然联系,A并不能确定B是否会这样做,A的行为只是为B这样做创造了条件,是“放任”B这种行为的发生而已,所以是“间接故意”。

如果一定要将这个案件定性为间接故意,我觉得这样的解释有些牵强,所以在我进行思考和分析之后,我尝试着提出了自己的解释——
A将B叫来,对于B在自己家里会产生的结果听之任之、不加以干涉或改变,B是否会喝酒、会喝醉,是否会去拿枪等等,其实都是“A将B叫来”这个行为的伴随结果,而非目的结果。
那A对这些伴随结果的意志,只能是“放任”而非“希望”,即使以A对B的了解,A明知伴随结果可能发生。
也就是说,A的“放任”,是指A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让B死)而积极实施行为(叫B到自己家里),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伴随发生某种危害结果(B喝醉酒拿枪玩),仍决定实施行为、并对伴随结果的发生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
所以,A犯罪的故意,属于间接故意。

====对“间接故意”的展开
其实,“间接故意”是这几年很热点的话题。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上,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点、与直接故意的区别等,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分歧。
因为涉及到主观,什么事情是“必然发生”,什么是“可能发生”;什么心理算“希望”,什么算“放任”,所以通常都很难以进行判定,而且还是由第三者(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角度判定。

对于必然和可能,570中举了一个不错的例子,B醉倒在寒冬的冰冷路面上,B的死活是不确定的。
而对于希望和放任,前者一般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听任其发展的态度,570中的案件确实是值得商榷的。

在对于“间接故意”最为争论不休的问题,就是前面提到的“必然+放任--> 直接故意or间接故意?”
有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只是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而其意识因素是相同的,都是明知必然或可能,只是希望和放任的区别。
在我看来(仅仅是在我看来),“必然+放任”应该被认定为“直接故意”,因为在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前提下,行为人已经很清楚自己行为的影响和控制,即使放任也是必然发生。

====案例分析
我同学还给了我一个例子,让我判定,大家一起试试吧~~

A对B有仇恨,一个下雨天A正在马路上开车,突然发现B恰好走到距离自己很近的地方,A很希望能撞死B但是又不敢,于是还老老实实开车,但偏偏车打滑撞死了B。
A的行为如何判定?

于是这个其实很简单,也比较容易得出明确的判定...(我同学太小看我了么 = =)

====最后吐槽
俺果然是法学白痴,理解起来费劲死了...码这些字已经让俺头晕脑胀了...
如果以后有机会,再多阅读一些文献,看看能不能对此贴进行扩充吧...
受不了了...睡觉...
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5 03:06
此楼备用...有机会进行扩充...
作者: snail    时间: 2010-4-15 09:17
法学人占座【等俺弄完复试再爬来探讨。。
然后还要等有空去看看570= =【1年多没看TV的爬过。。
这问题也不用扰的LZ半夜不睡觉阿。。【难免制作组不懂或者中日法律有所不同造成的,LZ不必纠结。。
作者: conan0710    时间: 2010-4-15 09:22
个人认为同样的事情反复执行很多次,直至成功,就没间接故意这么简单了,性质恶劣的多
作者: 帝丹同性恋    时间: 2010-4-15 10:30
其实看过这集之后

我们又学会了一种杀人方法 而且还很容易逃脱罪责的……
作者: 紫若冰    时间: 2010-4-15 11:35
所以,看柯南果然增长知识。。~

我突然想到我考公务员看过一道题目也是关于直接间接的。。那时候貌似选错了=v=

最后那个案例A不算杀人罪吧~是按车祸算吧~

PS:LS的,在中国就算间接故意也能定刑的说。。所以没有很容易逃脱罪责吧~
作者: 阿平    时间: 2010-4-15 12:29
本帖最后由 阿平 于 2010-4-15 12:35 编辑

这种东西是很难定罪的,除非你有确切的证据说明对方这么做就是为了把你弄死,呵呵,比如明知道是小孩,你拿把刀故意放在他看的见的地方,最后那个小孩因为好奇拿刀把自己捅死了,这算杀人,还是直接给把刀让他玩,最后拿刀把自己捅死了,算杀人呢,还是都不算呢,呵呵,我看570有点像前面那个,你最多说她有过失,她又没把枪直接给她,呵呵。当然570里她自己受不了良心的谴责,自己承认是故意要弄死他,那就没办法了,她如果死扛,你拿她有什么办法。
作者: 慕容飞羽    时间: 2010-4-15 15:40
这个的确。。。。。间接故意还是很容易因为缺少证据而无法定罪的。。。。定罪的前提是有证据,而间接故意如果谋划的细密,很有可能不留下证据。
至于LZ说的那个案例,应该就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
作者: lemeilleur    时间: 2010-4-15 15:55
意志、意愿这种东西主观性太强了,很难界定。。。
作者: 夜神月.    时间: 2010-4-15 16:05
甭管直接、间接,最后都是故意杀人罪,一样逃不脱制裁。
作者: juliachen92321    时间: 2010-4-15 16:1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beer    时间: 2010-4-15 16:27
那个案例应该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A想撞B,但是由于害怕而没有实行,最后是由于汽车打滑即意外事件)导致B死亡,并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所以A肯定是不用负故意杀人,但A不一定没有刑事责任。

如果A车打滑的原因是因为A开车超速,或者酒后驾车,或者一些其他原因,那可能是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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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TV570中的案例

我不记得动画里到底说了什么,太久了= =

不过如果那个被害人没死的话,那个凶手肯定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未遂,因为目前我国刑法来看,未遂状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要定间接故意,必须要形成危害结果。

凶手让被害人去他的家里,并准备了酒和枪支,凶手知道,被害人很喜欢喝酒,并且喝酒后就可能乱开枪,玩枪的爱好= =

那么是否可以将这个案件和另外一个案件作比较;

A对朋友B有仇,于是想杀掉B五岁的儿子C,于是A给了C一袋有毒的糖果,给他吃,结果C拿到糖果吃了就死了。

在这个案例中糖果对于一个五岁的儿童来说,丝毫没有可以抗住的能力,所以A对C肯定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但是如果换成A给18岁的C一包零食吃,C吃了,然后也死了,莫非就是因为C是成年人,对零食有自我判断力或者抑制力,就使得A对C的死亡转换成为间接故意的行为了?
作者: zhibeike    时间: 2010-4-15 17:59
本帖最后由 zhibeike 于 2010-4-15 18:31 编辑

说真的,其实只要那女的不承认的话要判刑很有难度的。

第一,她是否有违法行为?
按照剧情,她最多就是未尽到对枪支的特殊注意义务。最多就是剥夺她以后的保管枪支权利。

第二,她的行为是否会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按照剧情,是。但是受害者是成年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所以大家看到的那么多算计虽然很恶劣但是当不成证据(属于侦探小朋友的主观臆断)。

第三,目的与动机。
不说了,大家都知道。

第四,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
明知还是应当预见,这就是这话的重点。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按照剧情,是。(即为间接故意,侦探的判断没有问题)
但是危害的严重程度只能从行为人的所作所为来判定。女的所做所为只要她不承认自己要害被害人,那么无论如何起诉,法院都是不会受理的。
(例如,如果说几个朋友喝酒后有人醉了,有人还清醒,清醒的人没有送醉的人回去结果冻死在路上,那么要怎么说?最多就是出于人道主义赔点钱,不可能追加刑罚的。)
(虽然这集动漫里面也是醉酒,并且枪支走火。但是走火这种事情在一般情况下都视为意外。想判过失杀人都很有难度,何况过失杀人也不会超过7(?)年。)
作者: 夜神月.    时间: 2010-4-15 22:45
本帖最后由 夜神月. 于 2010-4-15 23:17 编辑

我认为直接和间接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追求结果发生。
例如:在无差别杀人事件中,凶手为报复社会而开车碾压路人,这个应当视为典型的直接故意。而飙车族为了开出一个最快单圈,而在限速50km、人流较集中的路段上以120km的时速行使,结果造成人员伤亡,这个就应当被认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在这两个事件中,外在的行为是相似的,都是高速驾车撞人。但两者在主观上却不同,一个是主动追求结果的发生,另一个是明知后果的严重性,却不做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而放任结果发生。但是主观意图不太好分辨,正因为如此间接故意的量刑一点不比直接故意来的低。不过间接故意和过失之间还是可以通过行为区分的,办法就是看其有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所以我认为想要以放任的方式来达到脱罪的目的还是不容易的。
另外,我感觉间接故意与其说是故意不如说是一种不负责任——自己做自己的,不管别人死活的心理状态。他对于别人的死亡没有主动的追求,而楼主说的这个案子单从一次事件看确实给人“间接”甚至“过失”的印象,但从她多次实施相同行为来看,更像是一种使用了不太有效率的作案手法的直接故意杀人案。
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5 23:38
法学人占座【等俺弄完复试再爬来探讨。。
然后还要等有空去看看570= =【1年多没看TV的爬过。 ...
snail 发表于 2010-4-15 09:17

俺也没有纠结,只是兴趣使然,于是跟同学讨论的不亦乐乎~~ 等码完字就已经2点了 = =
等专业解释哦~~

个人认为同样的事情反复执行很多次,直至成功,就没间接故意这么简单了,性质恶劣的多 ...
conan0710 发表于 2010-4-15 09:22

是的呢~~ 反复执行明显是主观上在“希望”,在积极追求嘛... 总之道德谴责是必然的!

其实看过这集之后
我们又学会了一种杀人方法 而且还很容易逃脱罪责的…… ...
帝丹同性恋 发表于 2010-4-15 10:30

咋能往脱罪上想呢 = =
如果这个案子不是证据缺失的话,凶手姐姐是一定会获罪的呢

所以,看柯南果然增长知识。。~
我突然想到我考公务员看过一道题目也是关于直接间接的。。那时候貌似选错 ...
紫若冰 发表于 2010-4-15 11:35

就是车祸嘛,俺同学还想蒙我来着...
ps,冰块,俺想排行榜想的很辛苦呢,想不出来了说~~

这种东西是很难定罪的,除非你有确切的证据说明对方这么做就是为了把你弄死,呵呵,比如明知道是小孩,你拿 ...
阿平 发表于 2010-4-15 12:29

只是放刀,当然不是杀人啦~~ 你只有意识因素,知道有危险性,但你没有意志因素啊,你既没有希望也没有放任
但570不同,凶手姐姐是有意志因素的
不过正如我所说的,凶手姐姐如果翻脸不认帐,法律拿她一点儿办法也没有,当然前提是证据缺失

这个的确。。。。。间接故意还是很容易因为缺少证据而无法定罪的。。。。定罪的前提是有证据,而间接故意如 ...
慕容飞羽 发表于 2010-4-15 15:40

说实话,本案的凶手姐姐还是挺心软的,她要是有功夫缜密,估计早就直接杀了她妹夫了

意志、意愿这种东西主观性太强了,很难界定。。。
lemeilleur 发表于 2010-4-15 15:55

所以才争议一大堆么~ 而且俺总觉得咱法律上的很多用词才是产生这些争议的根本...

甭管直接、间接,最后都是故意杀人罪,一样逃不脱制裁。
夜神月. 发表于 2010-4-15 16:05

这个案子悬... 也就是哭一场就回家了

还是那个有罪假定的……刑事诉讼不一定支持定罪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支持对凶手的指控但是民事诉讼就不一 ...
juliachen92321 发表于 2010-4-15 16:18

的确,日本如果是西方的这种有罪论,那么这案子根本没有拿上法庭的意义,更别提量刑了

====
先回这么多...

12、13、14楼的字数好多...Ella得看一会儿 = =
作者: 酷豆洗衣机    时间: 2010-4-15 23:58
看到这个,想到了之前听过的一个例子.我是听一个法学的在读研究生讲的,他是听他们的老师讲的一个例子:在长途公交车上,一乘客和司机发生口角,司机说要杀了他.事态稍平息后,其他的乘客劝那个乘客跳车逃走,于是他准备跳,这时司机说:我摔死你.并加速.结果那个乘客跳车真的摔死了.最后老师问这个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后老师说应该选什么我忘记了,反正不是直接故意杀人.可是我感觉已经有了犯罪表意,又有加速的这个主动行为,同时作为司机他又知道他的行为会带来什么可能的结果,感觉应该算是故意杀人.
不知道是那个老师讲错了还是我理解得不对......
不知道楼主的同学和13楼的可否解释一下,谢谢......
作者: zhibeike    时间: 2010-4-16 00:17
本帖最后由 zhibeike 于 2010-4-16 00:21 编辑

回复 16# 酷豆洗衣机


    如果司机没有说那句话的话你会怎么理解呢?
    当然算意外对不对。
    那么要是只是说了句话就判成(直接)故意杀人,那么是不是太重了呢。
    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自己的行为能照成多大的危害都是以认识为准,不可能以事实为准的。无论摔死与否,司机只是说了句话加了个速。按常理,若未发生伤害事件,这些都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当然不算是直接故意。
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6 00:26
看到这个,想到了之前听过的一个例子.我是听一个法学的在读研究生讲的,他是听他们的老师讲的一个例子:在长途 ...
酷豆洗衣机 发表于 2010-4-15 23:58


前面的还没回复完= =
但先回复一下你的吧...

我觉得老师说不是“直接故意”是有道理的,我分析了一下,有以下几点:
1、那个乘客跳车,是其他乘客劝的,并不是司机,那么司机并不知道乘客是否真的会跳车 (这点比较重要)
2、司机加速,但他也并不能确定,乘客跳下去以后会不会因为速度过快而死亡,这件事并不是一定发生
3、那么,即使司机的确有目的,但是他的行为,并不是目的行为(即司机的“加速”行为,并不能直接达成“我摔死你”这个目的),对于非目的行为,现在一般认为只能是“放任”而不是“希望”
于是只能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要看司机那一句“我摔死你”,其本意到底是什么。
如果只是“我想对你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但我并不真的想要你死”,那么其主观上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但如果司机真是是想“我加速就是真的想要摔你,我是要你的命”,那么他就是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就是“故意杀人”;
即便乘客不死亡,也会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这样的罪过。

但我觉得,一般这句话只能被理解为气话,并不是真正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个人意见,不知道你能不能看明白,希望跟你一起探讨~~
作者: Angel的守护    时间: 2010-4-16 01:13
这么说吧
喝酒是他姐给他的暗示
要他去死
他弟弟在戒酒中姐却让她喝酒
而且人不在还叫他来
枪也故意没锁好

以上完全是因为这集没什么亮点于是没仔细看得出的结论
楼主的分析也没仔细看。。。太晚了
作者: 酷豆洗衣机    时间: 2010-4-16 10:07
我的感觉是司机的话表明了他的意图,就是要杀死那个乘客,并且有两次表达了这个意图.而他的加速行为,是实施这个意图的行为.而他实施了这个行为,就有了主观的故意.
如果他看到乘客要跳车,未加劝阻并且没有加速,那么应该是放任.可是他实施了加速这一行为,这一行为肯定增大了乘客跳车死亡的几率,如果依然说是放任,感觉很勉强.
乘客跳车的行为也是受到了之前司机要杀死他的威胁之后做出的,并且车上其他乘客也都认为这一威胁很可能真正得到实施,所以我感觉乘客跳车是一个避险行为,但是依然没有躲过司机的行为.当然他在司机加速后依然跳车有自己的责任,但是考虑到当时的情形,可能他没有注意到已经加速了吧.
不过我感觉我可能有表达不清楚的地方,就是司机加速的行为是在他看到乘客正准备跳车时实施的,而很短时间内乘客就跳车了(比如说几秒之后).

我感觉这个是直接故意杀人,但是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说得过去.

我说这个是直接故意,是因为他加速了,而司机说的话表明了他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而这一行为是否真正把乘客弄死,只是即遂和未遂的区别.

感觉"但是他的行为,并不是目的行为(即司机的“加速”行为,并不能直接达成“我摔死你”这个目的),对于非目的行为,现在一般认为只能是“放任”而不是“希望”"这句话应该是讲这个是间接故意的道理,似乎法律上确实这么讲,感觉和TV570里判断是间接故意是一个意思,不过感觉这个比570更加偏向"直接故意"了些,毕竟实施了比较直接(当然也可以说是间接的)的行为,感觉不是纯粹的放任.

我的感觉是:这个似乎怎么说都有一定道理,可能不同的律师,带来的判决就会不一样.
(写完之后从头看了一遍发现写得好乱,而且"感觉"一词出现频率太高了)
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6 10:30
我的感觉是司机的话表明了他的意图,就是要杀死那个乘客,并且有两次表达了这个意图.而他的加速行为,是实施这 ...
酷豆洗衣机 发表于 2010-4-16 10:07


是的呀,对于“希望”跟“放任”的区别就完全是主观上的判断,因人而异嘛~
所以我说——什么事情是“必然发生”,什么是“可能发生”;什么心理算“希望”,什么算“放任”,所以通常都很难以进行判定,而且还是由第三者(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角度判定。

不过如果这个案子真的拿到法庭上,估计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我猜~~

ps 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都是“故意的罪过”,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都包括间接和直接两种。
作者: jiandan2    时间: 2010-4-16 10:44
偶认为吧,
在570里面,那位女子是提供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是说条件,其提供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死亡这件事实,而其发生的主体意识则是在于受害方本人,就是说其可能的另外的一些条件全部是在受害方自己,喝酒开枪,然后导致掉下来砸到自己……
而在公交事件中,司机的行为则是直接导致受害人死的原因之一,所以更有可能直接故意……
作者: Huckebein    时间: 2010-4-16 12:49
一时技痒,我来解答。
刑法理论上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指的是对于危害结果两种不同的态度。
哲学上说,人要有一个意志行为,要有认识上的因素和心理上的态度,首先要从这个出发点出发。
犯罪故意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一部分,说明其对危害结果至少不持否定态度,以这点区别于犯罪过失。
的所谓直接故意,意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意志因素可以不必讨论,就是希望。从认知角度说,包括了对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认识上。
我们继续分开讨论,如果是必然性的预见,即“该事物必然可能发生”,则其实可以不必讨论下去直接定为直接故意,必然性的预见说明,犯罪人内心的角度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其所已经完全预见,只要没有任何意外结果,其犯罪目的将完全实现。
如果是可能性的预见,则需要结合犯罪人的内心意志去探求具体为希望还是放任,这一点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间接故意意为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不屑一顾,听之任之的态度。其认知态度只可能为可能性预见,因为间接故意本身的“放任”说明了犯罪人不可能实施积极的行为去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其对犯罪危害结果其实是不持否定也不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偏向于希望发生。所以其实犯罪中间接故意是按照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来定罪,否则容易主观定罪。
其实这个问题只要看一下间接故意的分类就可以解决了。间接故意在大陆的分类一般有三种情况:
1.为了合法的目的放纵犯罪行为。
2.为了另一犯罪目的放纵犯罪行为。
3.突发的不计后果。其实上海的警察巡逻网格化就是因为一次在淮海路上的突发不计后果事件促成的。
一般日本刑法理论称之为“对于确定的事实有认识的确定的故意”和“对于不确定的事实有认识的不确定的故意”(野村稔(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探究希望与放任的心理,一般不是单纯从主观角度出发,而是要适当结合客观行为认定。比如说某人故意拿个刀捅人捅死了,警察审讯的时候辩解为我不是想杀他是不由自主,显然警察不会理你的。
作者: 夜神月.    时间: 2010-4-16 15:13
回复 20# 酷豆洗衣机


    司机的主观意图先不去分析,咱们从客观行为的角度看,司机加速行驶的行为和死者摔死的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吗?我认为是没有的。司机加速的时候,死者还没有跳呢,这个时候死者并不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跳还是不跳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死者的手中,而死者自己作出了一个不明智的选择。
    或许死者跳车是因为司机的威胁,但是,司机自始至终都没有直接地威胁过死者。所谓直接威胁,我认为是确实能够对死者造成伤害,并且是立刻就能造成伤害的威胁,比如,用枪逼迫死者跳车等等,而“你不跳车,我就放个屁臭死你”或者“你不跳车,我五年后会去杀了你”这样不能构成伤害或者不能立刻构成伤害的,则不能称作直接的威胁。其实,自始至终司机只是口头上恐吓死者,而没有任何逼迫死者跳车的行为,死者的恐惧基本来自于他自己的想象。就像发生火灾时,不少人会从高层跳下身亡,其实冷静下来是可以获救的。
    本案中司机的主要过错在于,死者已经站在窗口,这个时候加速很可能导致死者重心不稳而坠车。司机完全可以预料到这个可能性,但却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在主观上应当是间接故意。至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我觉得得依当时的车速是否足以致人死亡而定。举例来说:如果凶手将人从2楼推下,你说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如果凶手将人从20楼推下,你说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作者: 酷豆洗衣机    时间: 2010-4-17 21:40
呃,我去查了查百度百科
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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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简单来说,间接故意就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表达了“故意”;而直接故意是通过“作为”表达了“故意”
而司机的加速行为,就已经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希望、积极地追求”乘客的死亡,而非“放任自流,听之任之”,感觉这个不符合间接故意的定义;如果他不加速,仅仅是按照原来的速度继续行驶,那么感觉应该是间接故意;如果他减速或刹车,那么感觉应该是没有故意。
感觉这个例子里司机是乘客跳车前几秒钟加速,乘客可能没有太多时间考虑跳还是不跳,毕竟那时候他应该已经做了跳的准备,而且考虑到他当时的情绪,可能已经顾不上那么多了,虽然跳车本身就有危险,但他也考虑到如果不跳可能更危险。
我个人认为关键在于司机确实是通过加速来“希望、积极地追求”乘客的死亡。
如果说到“加速行为和乘客的死有没有直接的关系”,我感觉柯南里有两个案子和这个有相似之处,比如277-278的英语教师VS西部名侦探里面的案子,还有一个公寓跳楼的,可能是232 公寓坠落事件(电脑没有存这个,不知道是不是),讲的都是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了受害者所处的环境,“希望、积极地追求”受害者的死亡,而死者没有完全注意到自己的所处环境,由自己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感觉和我的这个听来的例子还是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不过好像这两个案子都没有提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
作者: 酷豆洗衣机    时间: 2010-4-17 21:48
不过如果大家都认为这是间接故意(或者说都不认同是直接故意),那么就应该是我理解错了。
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7 21:55
不过如果大家都认为这是间接故意(或者说都不认同是直接故意),那么就应该是我理解错了。 ...
酷豆洗衣机 发表于 2010-4-17 21:48


也未必说你就理解的不对...
不过俺不是法学专业,也不能评价啥,不然有误导嫌疑...

间接故意这东西,要是咱能理解的清楚,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专家还在研究和争论,不会有那么多说不清的案子了...
作者: 汉风和雨    时间: 2010-4-17 22:43
本帖最后由 汉风和雨 于 2010-4-17 22:54 编辑

本人本科学的法学。虽然对法学没兴趣,成绩也不好。但这个问题还是挺简单的,没必要那么大费周章。

法律上所谓故意,是与过失相对。过失的定义就是本来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自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发生。而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都有故意二字,过失与故意的区别就是犯罪能够预见到的后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那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什么区别?直接故意,其实就是刻意追求危害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却对其持放任态度,所谓放任,就是不希望、不追求,但也不阻止。其实两者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动机,就是他内心是否刻意追求危害的发生。举个例子,酒后驾车肇事一般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说到这里就应该明白,这案件其实不是间接故意,而是直接故意,只是这样的案例实在少见,如果真的发生,在司法上也会遇到很多问题。柯南在最后也说了,这案子最终是不是间接故意,还很难说,其实也就是这个意思。
作者: b.p.bravo    时间: 2010-4-17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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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p.bravo    时间: 2010-4-17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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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p.bravo    时间: 2010-4-17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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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p.bravo    时间: 2010-4-17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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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7 23:15
说道最后,我一直想说,我国刑法对罪名只分为故意和过失。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属于故意,在我国刑法中没 ...
b.p.bravo 发表于 2010-4-17 23:12


俺开这个贴就为了等你出现...于是你居然到现在才出现...

是的呢,直接跟间接只是两种故意的不同心理态度而已~~
真正量刑的时候,只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之类之类的...
作者: 汉风和雨    时间: 2010-4-17 23:16
本帖最后由 汉风和雨 于 2010-4-17 23:24 编辑

补充说一下,比如一对夫妇不合,妻子想杀了丈夫,于是就在饭菜下毒,结果自己的儿子也吃了菜,丈夫和儿子都死了。对于丈夫的死,是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儿子的死,则是间接故意杀人。区别就是这样。
作者: Huckebein    时间: 2010-4-17 23:17
举个例子,酒后驾车肇事一般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汉风和雨 发表于 2010-4-17 22:43


你这个例子举得不是很恰当,首先一点,就以我国刑法为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一种,关于处罚上一般是有情节加重,这个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情节加重犯。意思就是出现比法条上更为恶劣的情节。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过失犯罪都是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即不希望该结果发生。 酒驾目前在我国还是不少人是饭局后抱侥幸心理开车回去出事情,肇事人本身肯定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这种情况一律以故意杀人处理显然不符合逻辑。
但是你所说的恰恰是点到了一个特例上,即行为人故意利用某种精神不良状态去达成犯罪目的的情形,比如为了泄愤故意喝醉后上步行街横冲直撞,或者明知自己有精神病不吃药等到病发乱砍人这种情况,因为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变化了,是利用某种可以凭借此而不受处罚或者轻受处罚的行为实施重罪行为,是一种刻意利用的行为,这个当然要以重罪论处,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不比单纯杀人。
一般把酒后驾车的行为因为其本身是对于具体危险行为的过渡性,不是直接造成危险的临界点,所以称之为抽象危险犯。  
如果说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有最大的模糊点,应该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一点简单的说下:
相同就是认知因素中有模糊因素,意志因素中有轻率的特点。
区别还是很明显的:过于自信是完全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是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这样导致在危害结果发生前,过于自信因其反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会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间接故意不可能有此类行为;
细究主观心理区别,过于自信一般有一种“凭借”自身能力或者条件(可以不发生危害结果)的这么一种“凭借”心理,间接故意不可能有。酒驾中,过于自信的不在少数。
作者: 汉风和雨    时间: 2010-4-17 23:21
你这个例子举得不是很恰当,首先一点,就以我国刑法为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一种,关于处罚上一般是 ...
Huckebein 发表于 2010-4-17 23:17


一般交通肇事与酒后肇事不一样。酒后驾车是很危险的事情,行为人应当知道。而且喝酒是你自己的选择,喝醉之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状态,但无论是那种,都是要负责。而且,我也说了,是一般。
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7 23:24
我乱入一个 - -
也觉得,“过于自信的过失”比较恰当...
作者: Huckebein    时间: 2010-4-17 23:36
不要说是什么一般,你说的恰恰是个特例。而且你有兴趣可以查查案件,一般酒驾如果出事,最后定罪都是交通肇事罪居多,你没有故意的把自己沉浸于酒精麻醉中去犯罪,都是定交通肇事罪。我刚才就说了,注意一个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所谓故意是对危害结果至少不否定,你喝酒就是为了撞人吗?
其实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点恰恰引出了一个不错的答案。
大家不要老是盯着中国刑法理论来解决问题,我给大家简单讲一下美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说法:
美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心态分为四种:
故意(intention)
明知(knowledge)
轻率(recklessness)
无知(negligence)
这个分类要比中国的分类更好一点,因为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实际中并不是如同理论说起来那么好解决的,有兴趣的话看看酒驾的归类。
作者: 汉风和雨    时间: 2010-4-17 23:49
本帖最后由 汉风和雨 于 2010-4-17 23:53 编辑
不要说是什么一般,你说的恰恰是个特例。而且你有兴趣可以查查案件,一般酒驾如果出事,最后定罪都是交通肇 ...
Huckebein 发表于 2010-4-17 23:36


你说的一般如何处理,这个很难说,随便查一下,怎样处理的都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很难区分。不过我举的例子确实不是很恰当,还是那个妻子毒杀丈夫那个例子比较好。

英美法系毕竟不同大陆法系。中国的不少法律制度都是借鉴日本。我们现在说的是日本的名侦探柯南,不是美国的名侦探柯南。
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7 23:52
要牵扯到不同的法律体系的话,这问题就真的太复杂了
所以,我们的讨论还是基于我国法律比较好

ps 俺只是吐了个槽,发表一下自己对这个“间接故意”的看法...
实在没想到大家讨论的都这么专业 - -
俺最纠结这种需要咬文嚼字的东西了,头大~~
回去看自己写的东西,真是小儿科到家了...
于是欢迎大家继续讨论,俺只能准备旁观...
作者: 汉风和雨    时间: 2010-4-18 00:05
要牵扯到不同的法律体系的话,这问题就真的太复杂了
所以,我们的讨论还是基于我国法律比较好

ps 俺只是吐 ...
Ella1412 发表于 2010-4-17 23:52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专业了。其实我也想弄这个话题的,不过你发起讨论了,大家也就可以在讨论中弄清楚一些问题。

其实法律这个东西,主要还是技术性的东西。所以我才不喜欢法学。不够法学的理论部分我是比较喜欢。

柯南这样的题材中,其实很多都涉及法律,可惜青山没在这问题上费工夫,仅仅在侦查阶段做工夫,很少描写到法庭阶段。如果也能弄多点检察官和法庭的戏份就好了。
作者: Huckebein    时间: 2010-4-18 00:08
本帖最后由 Huckebein 于 2010-4-18 09:51 编辑
你说的一般如何处理,这个很难说,随便查一下,怎样处理的都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很难区分。不过我举的 ...
汉风和雨 发表于 2010-4-17 23:49

我本人看过不少于100个这种案例,间接故意的极少,而且此类一般又要牵扯到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这个更是各家莫衷一是,说法更多,而且没有通说。
本身帖子的题目就是牵扯到刑法理论,加上有同好说到酒驾,同时正因为难区分,因此就简要介绍下而已,其实美国和日本关于故意这点,是有共同点的。
你举得例子严格上来说也并不是如此的,我个人的意见是可以有例外:
如果妻子投毒量达到或者超过大人的故意一次致死量,因为小孩一般致死量比大人小,而妻子又明知丈夫和儿子必然吃妻子做的饭菜,那么妻子无论对于丈夫还是儿子,主观都是直接故意。因为其对于危害结果是必然性预见,不考虑意志因素。
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8 00:09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专业了。其实我也想弄这个话题的,不过你发起讨论了,大家也就可以在讨论中弄清楚一些 ...
汉风和雨 发表于 2010-4-18 00:05


看570的时候就惊讶,原创制作组怎么敢弄这么个题目
不过想想看,他们应该是下了功夫的,不然扯一个“间接故意”出来,万一扯错了,可就悲剧了
至少这一集应该有个法律顾问才对,不然他们不敢随便这么弄的
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8 00:14
我本人看过不少于100个这种案例,间接故意的极少,而且此类一般又要牵扯到与以故意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 ...
Huckebein 发表于 2010-4-18 00:08


“因为其对于危害结果是必然性预见,不考虑意志因素。”
这句话我很赞同!
我一直坚持只要是“必然发生”,无论意志因素是希望还是放任,都应该是直接故意。
不过ms国内支持这种说法的不多...
但是的确如果危害结果是必然的,那么意志因素基本不会左右最后的事态发展。

我前面有说“对于目的行为和目的结果是希望,对于伴随结果只能是放任”,这种说法也是参考了一些他人意见。
这个也有道理。
作者: 汉风和雨    时间: 2010-4-18 00:20
本帖最后由 汉风和雨 于 2010-4-18 00:34 编辑
我本人看过不少于100个这种案例,间接故意的极少,而且此类一般又要牵扯到与以故意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 ...
Huckebein 发表于 2010-4-18 00:08

酒后肇事,一般几种处理,过失、间接故意,还有危害公共安全,当然还有法院扯淡点的,安故意的都有。这些就很难说。如果这是做过酒后驾车这些的专门论文,研究过不少案例的结果的话,我认同你的看法,毕竟虽然学的法律,但并不是对每个领域熟悉。有熟悉的人,自然就从你的说法。

至于故意,美国和日本是否相同,这个很难说,日本方面连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都没有明文规定。中国倒是有。我说的不同,是你列举美国刑法的那几个区分,日本肯定不会和美国的这种区分相同的。

至于那个例子,我只是说个大概,一般人能够理解,所谓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意思就可以了。其实那个例子要费不少口舌说的。无论你说的什么情况都是间接故意,因为这是看主观意志的,与是否必然没关系。

再举一个例子,这个就是过失了,连间接故意都不是:

陈某和其妻子经常争吵,但是其妻子又不愿意与其离婚,陈某遂萌生往其妻子饭里下毒杀害其妻的念头,但是又不忍心杀害自己的儿子。所以陈某将儿子送到相隔3里地的父母家。并嘱咐儿子千万不要回家。陈某回家后在饭菜里下了毒就出去了。其儿子不愿意在奶奶家呆,遂偷偷跑回家。陈某儿子和妻子共同将有毒的饭菜吃下,均因中毒死亡。陈某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作者: 夜神月.    时间: 2010-4-18 00:33
回复 25# 酷豆洗衣机


    并不是说你就一定理解错了,我也只是谈谈个人看法。我始终觉得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不在于“作为”、“不作为”。我自己胡编乱造一个例子吧:比如,a带b去炸弹试验基地参观,后来a接上司电话离开把b一个人忘那儿了,上司告诉a,十分钟后这块场地上要试爆一颗炸弹,威力巨大,让a负责清场。a这时候突然想起b还在里面呢,正要去里面叫他,但转念一想这小子当年欠了我200块钱,20年都没还,炸死丫的,于是b就这样灰飞烟灭了。这个例子里a有杀人的愿望,也有对结果“必然”发生的认知,应该是直接故意了吧,但他的故意却是通过“不作为”表现出来的,你觉得呢。
作者: Huckebein    时间: 2010-4-18 00:42
本帖最后由 Huckebein 于 2010-4-18 10:00 编辑
日本方面连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都没有明文规定
汉风和雨 发表于 2010-4-18 00:20

我不知道你说这个话有什么事实根据。我手边有一本野村先生的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的刑法总论,里面很明确的提到了故意与过失。台湾地区刑法受日本刑法影响更深,也有故意和过失。作为有责性的重要部分,不可能不讨论这个问题。
至于你说的案例,还是回到最早说的,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儿子的死(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将儿子送至别处就是反映,当然是过失。
为什么我特地要提到美国的理论,其实也是换一个视角,有些问题你一定从一个角度看的不是很清楚,换个角度说不定就有新的视野。
当然,讨论下去似乎过于凝重了,不好意思^ ^
作者: b.p.bravo    时间: 2010-4-1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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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p.bravo    时间: 2010-4-1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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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汉风和雨    时间: 2010-4-18 11:20
我不知道你说这个话有什么事实根据。我手边有一本野村先生的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的刑法总论,里面很明 ...
Huckebein 发表于 2010-4-18 00:42



   法律和法学理论是两回事了。法学理论肯定要研究。不过日本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故意和过失的定义就是了。
作者: b.p.bravo    时间: 2010-4-1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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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p.bravo    时间: 2010-4-1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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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la1412    时间: 2010-4-18 21:38
刚刚想起来,TV570的题目是举证概率为0的犯罪(立証確率ゼロの犯罪)。如果暗示没有证据的话,我觉得肯定是 ...
b.p.bravo 发表于 2010-4-18 21:31


====案件的量刑
再来说对这个案件应该如何量刑,即如何定罪、定多重的罪。

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A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且决定自首,但毫无疑问,A确实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量刑有以下情况:
1、鉴于证据缺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A是故意杀人,但A承认犯罪并自首,那么比较有可能的是,判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在我国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当然不能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就是A在法庭上否认自己有罪,同时警察又拿不出能证明A有罪的证据,那么判A无罪也是有可能的。
3、而且我同学说,在日本检察官的权利是比较大的,如果检察官认为A的行为值得同情或可以理解,又知道在法庭上A会由于证据缺失而被判无罪,那检察官不起诉A都是可能的。
作者: b.p.bravo    时间: 2010-4-18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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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Y.    时间: 2010-4-22 23:22
其实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是比较好分清楚的,难的是分清楚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好像说开玩笑导致死人了十有八九是过失,打赌导致死人十有八九是间接故意。。。
另外,我对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有点混淆,这个太难搞清楚了。
其实我认为刑法还是比较好学,好懂的,行政法和民法才是很头疼的。
PS:我不是法学专业的,只是为了考试看了下,但发现其实法学还是一门蛮有意思的专业的。
作者: Huckebein    时间: 2010-4-24 23:34
犯罪形态这个最简单,简单说下。
尚未着手被发现,叫预备。
已经下手没构成(要件),叫未遂。
自己放弃不干了,叫中止。
很显然就中止是自己放弃,所以量刑情节是必减。
关于举的例子么,结论很简单,无罪。犯罪需要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结合,行为人的思维只存在于主观中无客观行为,当然不能定罪。
柯南是很好的刑法案例教材 = = 虽然有几集比较假,比如看车牌号猜那人的行为……
刑法才不怎么好学……看国外刑法书,几小时才翻一页……民法就是内容多……
作者: Autolycos    时间: 2010-10-8 15:10
====案例分析
我同学还给了我一个例子,让我判定,大家一起试试吧~~

A对B有仇恨,一个下雨天A正在马路上开车,突然发现B恰好走到距离自己很近的地方,A很希望能撞死B但是又不敢,于是还老老实实开车,但偏偏车打滑撞死了B。
A的行为如何判定?

这个案例 我觉得是 最多是过失杀人 甚至都不一定是刑事案件。。。
A所作的行为 并不认为必然或者可能杀死B 他老老实实开车的 如果他认为必然或可能 就与之前的不敢 矛盾了  他不敢做他认为的必然或可能杀死B的举动 所以 不算故意杀人
交通事故 和 过失杀人里面的

对于570里面的 判定 我觉得只要B是 行为能够自己控制的正常人 就不可能算作直接
如果换作精神不健全或者是未成年人 就可以判断为直接
我觉得 只要是希望 或者 放任 都算作故意      必然才算作直接  仅仅可能不能算直接只能算间接
这里面的区别主要看B的行为是否是中立的独立判断出的 即便是A在家摆的酒里直接下毒 只要他没要请B喝酒 实际是B自己偷喝的 也只能算间接


作者: 小早川伊奈    时间: 2010-10-9 01:34
本帖最后由 小早川伊奈 于 2010-10-9 01:36 编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判决,貌似另有法可依。

另外,关于开车杀人的那个,很兴奋滴通知你,拜人间天堂的某法官所赐,甭管什么斑马线红绿灯,甭管你是超速超载还是超什么。。撞死人最多判3年。

多谢兲朝法官滴判决,给杀人越货这种事指了条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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