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侦探柯南事务所

标题: 请各位侦探帮忙! [打印本页]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1-26 21:19
标题: 请各位侦探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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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宗三年多来悬而未决的真实案件!

《一》、这个现场究竟是死人自为的、还是活人伪造的?

2001年12月2日下午13:30许,我突然接到女儿单位(衡阳铁路客运公司)领导的电话;“旷薇在长沙出事了!要我们带钱速到长沙新河派出所去找任所长!”但不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事!我们心中万分焦急,稀里糊涂就往长沙赶!

找到新河派出所时,已是晚上19点多了;我们听到民警所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在群芳园洗鸳鸯浴时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的那两人亲属哦!”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和先入为主的误导,就象晴天霹雳、一下就把我们给打晕了!我妻子当场就倒了下去!

接待我们的民警反复地说:“他们在澡堂洗鸳鸯澡,发生了煤气中毒死亡,已排除了他杀,排除了自杀的可能性,属于CO意外中毒死亡,他们洗鸳鸯澡……。”

他杀无非是劫财劫色!劫财?你们有多少钱?劫色?不可能!他们的关系非同一般,要不怎么会到这里来?法医鉴定属意外。他们洗鸳鸯浴……”

我堂妹实在是听不下去了,当时就严肃地说:“是不是洗鸳鸯浴?不是的就再不要提什么洗鸳鸯浴了……。”

警方尽管在事后以“我局没有宣扬旷薇‘洗鸳鸯浴’”为由加以否认,但还是不能彻底否认宣扬‘洗鸳鸯浴’的事实,警方在答辩状中说:“即使某人用此词语来表述男女同室洗澡的情形,也不能据此认为某人侵犯他人名誉权。

因此,不管警方是否承认宣扬旷薇‘洗鸳鸯浴’,警方都是以“男女同室洗澡”时一氧化碳“意外”中毒而死亡为由,上报结案的!

因此;死者是否在‘洗鸳鸯浴’、究竟有没有“男女同室洗澡”的事实、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请看以下事实:

(1)、我女儿未带任何的洗漱用品和换洗衣服,不具备洗澡条件;

我女儿已接班准备出乘,就在列车开车的前夕、被何均匀骗下车、来到长沙的,她未带任何的洗漱用品和换洗衣服,关于这一点何正衡在《谈话笔录》中说得很清楚:

民警问:“死者何均匀、旷薇身(生)前带有些什么物品?”

何正衡答:“死者何均匀没带什么包,只有旷薇带了一个小挎包,旷薇的小挎包内有现金陆百贰拾陆圆、旷薇的工作证一个,银灰色三星手机一个,电池一块,钥匙一串,而何均匀只有一个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伍拾圆,农业银行卡一张,社会保障卡一个,何均匀身份证一个,另何均匀衣服上有贰拾壹圆肆角的零钱,何均匀的工作证一个。”问:“以上所述属实?”答:“属实。”

我们暂不说何正衡为什么会对死者所有的物品了如指掌;但由此可证明我女什么样的洗漱用品和换洗衣服都未带!

(2)、恋爱的骗局被戳穿后我女儿就死亡了!

我女儿身材好、长象佳,参加过国家元首高级专列、列车员的培训,较引人注目!

1、男死者何均匀;衡铁客运公司职工,隐瞒已婚事实,要他同车班女同事罗某将不认识他的旷薇介绍给他谈朋友(罗某是旷薇的朋友), 2001年10月中旬衡阳西湖公园举行汽车展销、某罗利用看汽车展销的机会将旷薇介绍给何均匀。

2001年11月中,何均匀的母亲过50岁生日时、何均匀把旷薇喊去了。何均匀的父母、舅舅等理应告诉旷薇;何均匀的已婚实情,可是他们隐瞒已婚实情,竟然还把旷薇当做未过门的儿媳来款待,临走时何均匀的母亲还送了个红包给旷薇!

把旷薇骗到长沙来,何均匀是有目的、可能是与何正衡预谋好的,所以何正衡开着汽车,从长沙火车站把旷薇他们接到群芳园的!※(检察院的调查

何正衡离婚,住在群芳园,他深知何均匀已婚的事实,他见旷薇长得好,所以他对旷薇也有非份之想,旷薇的手机上至今还记载着两个何正衡发的骚扰短信!如:“你绝情地一闪而过,令我顿时迷失自我,望着你的背影,真想把你抓住,但我深深地沉浸在令我今生难忘的一刹间,我告诉自己不能让你走,我声嘶力竭地叫抓啊……。”可是在案发后,何正衡竟称不认识旷薇,全用何均匀的女朋友来称呼旷薇!

2001年12月1日晚22点2分52秒、(就是在死亡的前夕),旷薇与介紹人罗某通了电话、在电话中罗某告诉旷薇,何均匀已经结过婚的、你赶快回来……!(旷薇从被介紹认识何均匀、到死亡还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旷薇此时才突然知道了何均匀是已婚事实、这场恋爱纯属欺诈!(何正衡说旷薇哭了!他称不知时间和原因哭。)

众所周知;一个女孩突然明白感情受到欺诈的打击后,她的反应会是什么呢?此时此刻、在感情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的旷薇,还会穿着唯一的一套外衣服与欺诈自己的骗子去洗“鸳鸯浴”或“男女同室一起洗澡”吗? (电话详单等为证)※

自称与旷薇、何均匀一直在喝酒的何正衡、称;从香格里拉大酒店喝酒出来后,又到夜宵摊子上继续又喝酒的何正衡,难道会不知道旷薇通电话后的反应吗

过份地隐瞒事实、不是更能说明何正衡心中有鬼吗?

(3)、更无男女同室洗澡的事实!

主检法医师曾强宗称:“男的先洗澡、已经洗完了,只穿了长棉毛裤,短裤未穿,女的后进去的,是女的进去时,将大量的CO带了进去,导致两人闪电式死亡的”。

照片固定的现场是:该现场的厕所南北长1、8米,东西宽1、5米,男死者背靠东墙、坐地死亡的姿势;身高1、675米的女死者是朝头东、脚朝西,仰躺在男死者双脚之间的地面上,头还枕在男死者的腹部!

女死者是穿着牛仔裤、乳罩的!乳罩穿得十分合体,连背部后的挂扣都是扣好的,一条皱折都没有!但她的双手交叉紧紧压护着前胸,呈少女们遭到强暴时特有的自我保护的姿势,白色的内上衣从女死者右大腿根部下的两侧露出。(照片在开福分局)

女死者满脸是血痂,鼻孔内也是血痂,照片固定:女死者左嘴角滴的血,在左胸部成堆积状!两死者的姿势都呈在等待死亡的姿势!(照片均在开福公安分局)

(死亡现场厨房、厕所的结构、内部尺寸、用具、热水器、拖鞋等安放位置和死者死亡姿势见模拟图);※

1、女的未带换洗衣服,(当时是寒流天气)非要洗澡不可时,为何不脱去外衣裤?

2、假如真的是在洗澡,热水器排出的CO都聚集在热水器的周围和厨房内。女的身高1、675米,鼻子正好与热水器平行;找鞋、换鞋、开门、进去再关门,都需要时间、都距热水器不到0、5米的距离。因此女的先吸入了大量的高浓度的CO,根据人体对CO的承受能力,女的应先闪电式死亡才合乎逻辑。照片固定的为何却是男的先死?

3、CO中毒症状首先是头晕、四肢无力、肌肉麻痹,下肢无法支撑全身的重量,大脑失去控制平衡的能力等,因而摔倒的!此时女死者或男死者要准确地摔倒成如此的姿势、可能吗?

4、众所周知;如果女死者是毒发时自然而摔倒、如果中毒者的尚能自控,中毒者倒下去时,双手就会本能地撑地以求自保;如果女死者大脑失控、双手就会自然下垂,怎么会巧合出如此的双手呈交叉紧紧地压护在胸前乳罩上的姿势呢?

5、倒下去之前、女死者的双手就是呈交叉紧紧地压护在胸前乳罩上的姿势,倒地时的震动力,也会将女死者的双手给震开!本案为何震不开呢?????

6、该厕所东西内空的宽度只有1、5米,女死者身高1、675米,女死者就是脚顶着西墙向后仰倒,其头也会砸在对面东墙上或砸在男死者的头上或身上!怎么会巧合出如此的姿势呢?

7、CO不是剧毒气体,不可能致人瞬间死亡。意外中毒后虽然死者难逃险境,但在未死之前、死者都会有本能的求生欲和临死前挣扎动作,所以CO意外中毒的死者都是呈爬向门窗边姿势,只是无法打开门窗。本案的两死者为什么毫无临死前挣扎、求生的动作呢?(见煤气泄露之后)※

有资料证明;心血中HBCO(碳氧血红蛋白)的浓度达到40%以上时,是需要约3、5小时(所以处在睡眠中的人更易于中毒死亡。)一般在心血中HBCO的浓度达到45%以上时可致死,平均致死浓度为50~60% ,心血中HBCO的浓度达到70~80%时,1~2分钟立即发生症状昏迷死亡。(摘录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高随捷、闵银龙等教授编写的《新编法医学》298页。以下简称《法医学》)

众所周知,燃放鞭炮时、火药燃烧气含CO达 30~60%!是CO含量最高的。燃放鞭炮时所产生CO的浓度是热水器燃烧后所排放的CO浓度的数十倍!《法医学》P297

有时喜庆婚宴、鞭炮燃放得满街都烟雾弥漫,对面不见人,迷漫着浓厚火药味,请问:有谁见过燃放鞭炮时CO中毒闪电式死亡的先例呢?

死者单位(广铁衡阳客运公司)领导前去新河派出所了解情况时,民警称:“我们马上赶到现场……煤气味很浓”!

当客运公司的领导发现厨房门是百页窗的提出质疑时,民警竟勃然大怒,甚至还要扣留他们!

奇怪的是:派出所民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燃气热水器仍在燃烧;死者能在此闪电式中毒死亡,(厨房门是百页窗的、能正常通风。)而何正衡自称在煤气味很浓的宅内睡了一夜的觉、何正衡为什么不中毒?

门窗依旧紧闭、热水器仍在燃烧,何正衡在煤气味很浓的死亡现场帮女的穿乳罩为什么不中毒?在两具尸体的夹缝中漱口、洗脸为什么也不中毒?何正衡究竟是人还是鬼?

因此;这穿着衣、裤躺着、座靠着等死姿势的形成,有两种可能:一、两死者在此等死;二、他人伪造的假现场。

这个现场究竟是死人自为、还是活人伪造的?只有死人说话作证了!

《二》、我女儿用鲜血的控诉:曾法医草菅人命!

本案勘查的现场不是第一现场,而是被何正衡破坏之后的现场!请看以下事实;

何正衡自供;“我到过死者的死亡现场,两名死者都赤裸着上身,我见到这个情况后,便马上帮何均匀的女朋友穿上乳罩,……”

“我觉得一个女人赤裸上身,露出乳房不雅观,所以帮这个女人穿了乳罩。”

何正衡自供;“我要补充一点,就是在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死在厕所内我进入现场后,在洗脸盆里打开水笼头洗了一个脸,其它无补充。”(模拟图)

在他人毫不知晓的情况下,尸体在室内,还穿着裤子等、何正衡以不雅观为由,称‘好心’帮女死者穿了乳罩;现场有那么多的衣物、被单等,为什么不能随便取一样遮盖一下就行了,非要舍易求难地去称穿乳罩呢?

可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中,女死者被剥得一丝不挂、真不雅观、真的需要好心人帮忙遮丑时,何正衡竟将女死者丢弃一旁,却用(据说是沾有精斑的)床单将何均匀裹住,竟然在警方的眼皮底下,巧妙地把这劫色的证据给毁灭了!

勘查拍摄的近照所固定的女死者,乳罩穿得十分合体,一条皱折都没有!连背后的挂扣都是扣得好好的!与她生前自己穿的一样整齐合身!

女死者双手交叉,紧紧地压护前胸,呈自我保护的姿势,在“手已经硬了”的情况下,何正衡还能帮女死者穿乳罩?请演示何正衡是如何帮女死者穿乳罩的?

何正衡的所作所为,哪一桩、哪一件有证据?警方核实过哪一桩、哪一件?

(1)、本案究竟是他杀还是意外、是‘洗鸳鸯浴’还是伪造‘洗鸳鸯浴’的现场、热水器上的指纹,就是证实是死者自己开水洗澡,还是他人伪造假象关键性的证据!

请看;警方的痕检工程师都干了些什么?在《谈话笔录》中何正衡称:“我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地方,只是在公安民警赶至我住处时,发现我厨房内的燃气热水器仍开着火,但火很小了,经公安民警提醒,我才关掉燃气热水器的管道煤气的进气阀门!

这样疑点重重的现场、不提取指纹等证据与有关的人和尸体核实,还公开指使何正衡毁灭了这关键性的证据

两条人命案啊,竟不做任何的核实、请问:这是失职、是渎职、还是徇私枉法?

可是有人却将这毁灭证据的行为称为是“紧急避险”!“报案人”能在死亡现场里漱口洗脸,穿乳罩等都不中毒,办案人员“紧急避险”难道不可以采取开门窗通风等办法吗?为何非要以破坏罪证、涉嫌改变案件的性质为代价来“紧急避险”呢?

难道这不是在妨害司法公正吗?我们强烈要依法求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2)、勘查拍摄的近照所固定的女死者的口、鼻孔都在出血,鲜血从左嘴角流出,滴在左胸上成堆状……!

CO中毒的主要症状是头痛、恶心、呕吐、肌肉麻痹、四肢无力、昏迷、死于呼吸中枢衰竭。《法医学》P298页;因为是死于呼吸中枢衰竭。所以CO中毒死亡的死者,还从未见过口鼻都流血的先例!只有其它毒物中毒(如氰化物),才会出现口鼻都流血的症状!可是主检法医师曾强宗却把口鼻都流血的症状记载为:“舌尖外露”!

本案的男死者何均匀的嘴巴肿得象猪嘴巴,舌头是血淋淋的!从观察女尸到观察照片,女死者都无“舌尖外露”的迹象!女死者是脸朝天仰躺的姿势;CO中毒人刚倒下去时还只是昏迷、并未死亡,肌肉不会松弛,因此舌尖不会外露!(见勘查照片)

人死后、肌肉松弛,因为脸是脸朝上,嘴朝天,肌肉松弛阶段受到重力的作用,舌尖只能向下缩进喉咙,没有外力怎能向上顶出嘴巴“舌尖外露”

就是咬破了舌尖、舌尖流血,鼻孔内也不会出血!为什么鼻孔也出血呢?为什么所出的血都结痂呢?

“人死后由于凝血因子已经失活,因此血液是不可能结痂。只有在未死之前,流出的血才会凝固结痂。”(中国法医网的两位版主的答复※)

因此;女死者脸上、鼻孔内的血痂,都是在生死搏斗时流出的鲜血女死者的左下颌有一块来历不明的伤痕、不能排除是颅底骨折、他杀致死的嫌疑!※网复

(3)、玻璃和镜面上的水雾;《勘查笔录》称;“堪查时间;10:00~13:00;气温摄氏8~12度。…窗玻璃上附着明显的水雾,卫生间的墙壁、镜面均是水雾。”

尸体已经高度僵硬,如果水雾是由水蒸气冷却凝聚而成的,尸体上及衣裤上乳罩上为什么无水雾?(法医称“是干的”。)这至少能证明;水蒸气冷凝成水雾时,尸体不在卫生间内!

洗澡时卫生间的门是关闭的,在应当产生水雾的卫生间的窗玻璃上为什么又没有水雾呢?这厨房窗玻璃上的水雾又是怎样产生的呢?   

在同样干燥的冬季、同样的时间、同样的气温、甚至气温低于摄氏8℃~12℃时、我们经过多次实验,镜面的水雾均在3个小时内就彻底消失了!

尸体高度僵硬所需的时间、远远不止3个小时!这水雾究竟是死人自为、还是活人所伪造的呢?

(4)、何正衡究竟是“好心”帮死者遮丑,还是在毁灭证据、伪造洗“鸳鸯浴”的假现场呢?只有请尸体说话来证明!

众所周知,“凡是经过肌肉松弛阶段的尸体,姿势都基本相同。如果尸体处于仰面平卧状态、则尸体姿势通常是上肢微弯曲,头微倾于一侧,下肢伸直,足尖略向外翻,拇指向掌心弯曲并被其余四指覆盖,手呈半握拳状态。

尸体背面如肩部、背部、臀部、小腿后面等柔软而凸出的部位与衬垫尸体的硬面接触后,因死后肌肉松弛而被压成扁平状态,并且不容易恢复原来的凸度。如果凸出部位与有花纹的硬面接触,则尸体接触面的皮肤上便可形成与接触物硬面相应的压痕,如草席纹等。这些压痕即使在变动尸体位置后也往往不易消失,只有到尸体腐败时才消退。”尸体上这种独特的语言就是证实是否移尸伪造假现场的关键证据!

本案的女尸是仰躺在地面上的,因此;她手的姿势应是;拇指向掌心弯曲并被其余四指覆盖,手呈半握拳状态。

可是,本案仰躺的女尸双手不呈半握拳状态,而是自然伸直。(男死者的手却呈半握拳状态)。这已经说明:在肌肉松弛阶段,女尸不是处于仰面平卧的状态!

(5)、何正衡称:“我到过死者的死亡现场,两名死者都赤裸着上身,我见到这个情况后,便马上帮何均匀的女朋友穿上乳罩,然后出了现场……”。

按何正衡所称;女死者是赤裸着上身在厕所的瓷砖地板上躺了一夜。在肌肉松弛阶段,尸体与瓷砖地板接触面的皮肤上就会形成瓷砖地板的花纹和瓷砖接缝的压痕,如果真是赤裸上身的,形成的瓷砖地板花纹、瓷砖接缝的压痕就会更加明了醒目!

在这样寒冷的天,(当天气温8℃~12℃),死者热身体倒地时与冰冷的瓷砖地板相接触的皮肤上应有鸡皮样突起。

这些瓷砖地板接缝、花纹的压痕、鸡皮样突起就会被尸僵所固定!这痕迹(瓷砖花纹、接缝的压痕、鸡皮样突起),就是证实是否移尸伪造假象的关键证据;

可是女尸的背部和勘查照片所固定的女死者尸体的背部与瓷砖地板接触面的皮肤上却没有这瓷砖地板接缝、花纹的压痕!也没有鸡皮样突起!这充分说明;这洗“鸳鸯浴”的现场是假现场、是何正衡移尸伪造的现场!(照片在开福公安分局)

何正衡的一切反常行为难道都是警方亲眼所见?还是由警方自导自演的呢?

作为一个主检法医师,难道不知道这尸体会保留着这样的证据吗?

何正衡是个技术员、汽车驾驶员、决不是法盲!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网评

我们不知道是凭什么确凿证据、警方确认女死者是赤裸上身在厕所的?

警方凭什么确凿证据证实何正衡仅仅只是“好心”帮女的穿上乳罩、没干别的?

含冤的女死者用鲜血在控诉,她在控诉办案的公安在草菅人命!





作者: BTX    时间: 2005-1-2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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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好小
看得好辛苦
作者: eylely    时间: 2005-1-2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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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
估计我没耐心看完了
作者: 莫知我哀    时间: 2005-1-27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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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能把字体换成宋体吗?看着好累  虽然感兴趣但不想看下去了啊
作者: 第四维    时间: 2005-1-27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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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我遇到的第一个案件竟是这么点~~~~~~~~~~~~~
我实在看不下去了,眼睛都快要贴到屏幕了~~~~~~
作者: *福尔摩斯*    时间: 2005-1-2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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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难为你了,从你的ID可以知道你是煞费苦心,“laokuang”和“旷薇”。。。我相信你说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真实案件!
对于发生这样的悲剧,我很同情你,也劝一句:“节哀顺便吧”,人生短短数十寒暑,确实不是每个人都能碰到这样事情的,但是已经发生了,也就只能尽尽人事了。。。。。。

看了全文,可以知道你对这个案子分析的很透彻,也做过很详细的整理,同时对于当地警察的办案感到很遗憾,但是我想说的是,你如果真想洗雪申冤,仅仅在这个论坛里发是没有多大效果的,如果你想利用网络的力量帮你造势,那你最好发到比较大一点的论坛里去。。比如sina论坛,或者直接发向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影响力深远的报纸,利用媒体的力量为你申冤。。。。。。
作者: *福尔摩斯*    时间: 2005-1-28 14:11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最后建议你去找CCTV-1的“今日说法”或者是“东方时空”等等的电视媒体,然后再利用你当地的报纸,电台为你做一下势,我相信如果案情真的如你所说的那样的话,那你一定可以得以申雪,而逝者也可以安眠了。。。。。
作者: avril.nf    时间: 2005-1-28 14:1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i'm from Changsha...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1-28 14:3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今日说法”不接收, 视界法网论坛无人看;

             张绍刚做客抽奖名单!!
                 获奖名单:
            一等奖:    love-law
            二等奖:    奋斗SBV              chenxiuna
            三等奖:    往事如风             瑶瑶                 Laokuang

请以上获奖人员抓紧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有礼品赠送!!
请以上人员把居住地址发送到我们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
   张绍刚到该网做客时抽奖:我虽等了三等奖的最后一名,但至今却没拿到礼品!更得不到《今日说法》的厚爱!
湖南省红网不敢刊登,原因是公安厅说:案情还未查清……!湖南政法频道也不敢刊登,要我们进京……!湖南各大报社……唉!
最高人民检察院说:“这法医鉴定不推翻,什么都难办!”
公安部两次督办;“CO中毒死亡的,不进行尸体解剖、不化验血液中的HBCO的含量,鉴定不……!”湖南省公安厅至今还没下文!长沙市检察院说;要推翻开福区公安分局的鉴定结论,检察院就介入调查徇私枉法……!

我们该怎么办?
作者: *福尔摩斯*    时间: 2005-1-28 20:0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自古以来,民告官就是很难的事情。。。。

据我所知,视界法网论坛基本上是徒有虚名,很难在网络上掀起什么大波澜来,楼主你有能力疏通各方面的关系的话,就去各个关节打点打点,就是找人啦。。。。。

如果你没有这种能力,那你最主要的事情就2点,一是继续告,并且搜集更多的证据和博取更多的普通大众的同情,二呢就是继续利用媒体和网络,目前看来,你没有其他的选择!

关于第一点呢,你可以复印许多份复印件,在大街小巷到处贴,其中学校,特别是大学附近,最好是校园内,张贴的多多的,然后,你要向你碰到的每个熟人都叙述这件事,首先确保你所生活的周围的那个圈子里的人都知道,而且都同情你,接着通过他们再向其他人传播,你也可以通过散传单的形式来传播,总之呢,要尽可能多的人知道你的冤屈。。。。。

第二点,目前看来,你在当地是不被当地媒体所接受的,这种事不能急,慢慢来,等到他们认为你的案子是个可供炒作的有价值的东西了,他们自然来找你的。。。。
再就是你想利用网络的话,那就到更大的论坛里去发,到各大门户网站去发,sina,sohu,网易。。。。总之,让你的帖子成为别人茶余饭后的话题。。。。。。

还有,帖子要尽量煽情点,长话短说,先把大概的东西说一下,等到有人回复你的帖子的时候,你在慢慢的娓娓道来,这样的帖子会有很长的生命期



你要成为焦点,才会有人注意你!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1-28 22:4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五》、“死者旷薇系CO意外中毒而死亡”的结论必须推翻;
(1)、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是科学技术检验结果的判定。《法医学鉴定书》是鉴定人将鉴定方法和检验过程、鉴定意见及其科学依据(包括适用鉴定标准),以文字及图片形式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书》的法医学检验中,应写明检验项目、方法、经过、结果。例如CO中毒死者,应记明:检材、死者心血中HBCO的浓度达到多少?是否达到致命的程度?进入体内方式等;
本案没有进行任何科学的检验,凭什么排除氰化物等中毒呢?又是凭什么确定是CO中毒呢?※
本案是不是CO中毒死亡的、还是无凭无据、无法确定;曾法医又是凭什么样的确凿证据排除了他杀、证实确系“意外”而死亡的呢?难道这不是在草菅人命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法医学尸表检验》、《中毒尸体检验规范》、《法医学尸体解剖》等法律法规对鉴定程序、鉴定人都有明文规定!本案的鉴定人曾强宗严重违反鉴定程序!
对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伪鉴定,必须推翻!因此;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必须撤销!
(2)、鉴定人涉嫌徇私枉法;
(1)误导地点;
群芳园小区11栋101号、是一套三房一厅、一厨一厕的住宅;勘查固定的尸体、是在该宅的厕所内!
曾强宗法医在第69号《长沙市公安法检机构尸体检验记录》的检验所见中却记载为:“尸体(两人)均倒地澡堂、浴室内。”
在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中称“在群芳园11栋101房的澡堂内死亡”。
曾强宗法医把尸体所在的厕所,在法律文件中违背事实、故意将厕所写成;“澡堂、浴室”!
请问:鉴定人这样重点地、重叠地突出地将厕所记载为;“澡堂、浴室”;在这样的误导下,有谁还能正确理解为;这尸体是在厕所或卫生间内呢?
有谁还会怀疑这“男女同室一起洗澡”时CO意外中毒死亡的结论呢?
本案草率地以“男女同室一起洗澡”时CO意外中毒死亡的为由而结案,难道与此误导不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吗?
(2)改变现场、捏造证物;
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案情摘要中称:“经过搜查;发现……其中乳罩放在洗衣机上,内衣放在尸体的脚附近地面上。”
必须重点强调的是;是经过搜查才发现的,这应当是铁的事实!
既然“乳罩放在洗衣机上”,在法医学检验中又称:“死者上身着白色乳罩”,这乳罩又是谁穿的?又有谁亲眼所见?请举证!
众所周知;人死了,拿着的内衣就会掉尸体的脚附近地面上,如果发生痉孪,就会抓住衣服不放!决不会放在地面上的!死者未带换洗衣服,就是要洗澡,也不会将衣服放在地面上,因为洗完澡还要穿的呀!
众所周知;女性的乳罩是贴肉先穿、先穿好乳罩后,再穿内衣的。脱衣时顺序相反,先脱内衣、再脱乳罩。
内衣先脱,且只能放在尸体的脚附近地面上,乳罩又怎么能放在洗衣机上呢?难道女死者的内衣贴肉穿,乳罩穿在内衣外,先脱乳罩不成?
可是:《勘查笔录》已经记明:“在女尸的身体下,压着一件白色的长内衣”。勘查照片固定的;“女死者的右大腿根部下压着一件白色的长内衣。”(见模拟图)
《勘查笔录》照片固定的事实;都证实主检法医师曾强宗在伪造假证!
我们控诉之后,曾强宗法医竟称:“有两个乳罩,一个是换下来的,我说有两个乳罩,你说只有一个乳罩,我们俩怎么扯得清?”何正衡已证实:女死者未带任何的洗漱物品和换洗衣物、哪来的两个乳罩?
曾强宗法医自称:“是女的进去时,将大量的CO带了进去,导致两人闪电式死亡的”!女的一进厕所、就闪电式死亡了、不存在着洗澡,为何要先换乳罩?※白痴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八条第2款规定:“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
“乳罩放在洗衣机上”是洗鸳鸯浴CO中毒的关键物证,现场照相为何无照片?为什么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呢?究竟是事实、还是捏造;请举证说明属实!
(3)隐瞒真正的死亡时间;
正确判断死亡时间,可为破案提供线索;判断死亡时间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是;死后早期主要是根据尸温、死后综合变化(尸斑、尸僵、角膜变化)离子浓度等判断。死后晚期主要是根据晚期死后变化(腐败状况)等判断。
然而曾强宗法医却把嫌疑人所述的睡觉、起床的时间定为死亡时间!
还振振有词地说:“房东何正衡说了、他是1:45分去睡觉的,早上8点多起来才发现已两人死亡,”这就是曾强宗法医确定死亡时间的依据!
何正衡称:“一摸这两个人身上冰凉、手已经硬了”!
死者的体温降至20℃或20℃以下时,摸之才觉得有冰凉感!
“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 (《法医与侦破》第一章、神秘的职业——法医)
尸体的上肢扳不动,这死亡经过的时间约10~11小时!全身僵硬如木头,可估计死后15~17小时;(摘录《新编法医学》75页、91页)
女尸从厕所抬出来,除去全部衣着的尸体姿势竟与在厕所的姿势一样,毫无改变!说明尸体已经呈“木头”般地僵硬了!
影响尸僵因素;1、个体情况;肌肉键壮者,尸僵出现迟,强度大,缓解慢;2、死亡原因;CO中毒死者,可使尸僵出现晚而且持续较久。3、环境温度;寒冷使尸僵出现迟(3~4小时才有硬感)维持时间长,缓解慢(3~4天甚至更长)。
女死者肌肉键壮者(是球类运动员),死亡原因法医称是:CO中毒;死亡时是寒流、天气寒冷!因此;尸僵出现晚而且持续较久!死后第五天双手和脚还无法扳直!
那时我姑姑死了,我正在株洲的老家参加姑姑的葬事。2001年12月1日安葬好姑姑后,当晚19点20多分,我从株洲乘1561次列车回衡阳、列车晚点,到家后已是22点40左右,未见到女儿,约23点多我打女儿的手机;13873410559,手机开着,却一直没人接听!当时我妻子还说;“她可能睡觉了。”      
我女儿的手机上至今还记载着;2001年12月2日00:35分;收到“报案人”何正衡的手机13973153368发来的短信:“感情已欠费,爱情已关机,诺言是空号,信任己关机,关怀无法接通,美好不在服务区,一切暂停使用,生活彻底死机”。     
我女儿的手机一直开到第二天的中午(此时应在公安的手中),我女儿的手机上至今还留着以下短信;     
2001年12月2日10:52分;收到13974728520发来的短信:“回来了吗?”
2001年12月2日12:27分;收到13807349015发来的短信:“你回来没有?”
这证明我女儿的手机一直是开着的。手机是开着的、为什么没能接我的电话呢?唯一的解释就是: 我打女儿的手机时、我女儿已经死亡!
这说明死亡时间不是2:00~8:00,而是在0点以前!※
(4)隐瞒了搏斗的伤痕:
死者旷薇满脸都是血痂,左颧骨处有一处伤痕!鼻尖上也有血痂,而且鼻孔内都有鲜红的血痂、右腿膝下留下了一块呈“∨”状鲜红的伤痕!“∨”状的尖处还有一块表皮卷成筒状的创伤等!
男死者何均匀的嘴巴肿得象猪嘴巴,舌头是血淋淋的……!(见勘查照片)
不知道曾强宗法医为什么都未作任何的记录!
(5)隐瞒了女死者皮下出血的证据:
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称:“左上胸部可见2、3×1、6㎝红斑,右上胸部可见2、2×1、2㎝红斑(呈樱桃红色)”
照片固定的是:这两块“红斑”象两朵小红花挂在洁白的皮肤上那样显眼!(照片在开福公安分局)这两块“红斑”实质上是两块鲜红的拇指压痕!作为鉴定人的曾强宗,应该如实记载;是尸斑、就应记明是尸斑;是胎记、就应记明是胎记;是皮下出血、就应记明是皮下出血!为什么用模糊的词语混淆呢?
我们一再追问;曾法医就称这“红斑”是何正衡帮女的穿乳罩时留下来的!
何正衡称帮女的穿乳罩时:“一摸这两个人身上冰凉,手已经硬了”。
众所周知: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手已经硬了时尸体已高度僵硬,尸体的高位不可能再有皮下出血的超生反应了!
此时重力压在尸体上,不再会出现皮下出血,在受力点就会留下一个凹陷的坑!然而这两块“红斑”与周围的皮肤一样平!两肋骨面上颜色深、两肋骨之间空隙颜色就浅,其界线却十分清楚明了!
尸斑与皮下出血(血斑)至少有下列几点可供区别;
从成因上看,尸斑是因血液坠积而成,而血斑是因打压而成;
从分布位置看,尸斑分布在尸体低下而末受压迫的部位,而血斑可以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形成;
尸斑的边缘界线不清楚,而血斑的边缘界线十分清楚,尸斑在坠积期和扩散期被压迫可以退色,而血斑在任何时候被压迫都不退色;
“在妇女胸部、大腿内侧发现浅表擦伤,表明凶犯有强奸意图。”(《法医与侦破》)
本案年青女孩的胸部有何正衡留下了两块“红斑”;女孩的手机中有何正衡发来的骚扰短信;女孩双手交叉、紧紧地压护前胸、呈自我保护的姿势,能排除何正衡有劫色的重大嫌疑吗?
这红斑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难道曾强宗法医无法分辩吗?
(6)隐瞒了女死者身上的电击痕:
女死者的右乳下的皮肤上竟有一块约8mm左右,呈圆形的、被烧成深褐色的焦疤,疤的周围红肿,疤的左边还有两道浅褐色的灼伤的划痕等!※
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不是致命伤,只要有伤痕,依法都应如实记录!
曾强宗法医却不做任何的记载!我们询问为何我女儿身上有伤,他却以;‘不是致命伤、不能说明问题”加以推脱。
特别是这块焦疤、不起歹心,不用电击或高温物将其烧焦、怎么会产生这圆形的、褐色的焦灼疤呢?
难道这也不能说明问题吗?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罪犯的作案手段也不断改变提高,现在他杀的手段还会局限于原始的刀砍、斧劈吗?
(7)隐瞒女死者身高;
该厕所内尺寸:南北长180㎝ 、东西宽:150㎝、男死者背靠东墙,面朝西,坐地而亡,女死者身高1米675:脚朝西,头朝东、头还枕在男死者的腹部!男死者的体厚加女死者身高,远远大于180㎝,这东西宽:150㎝怎么躺得下?于是曾法医就将女死者身长改为159㎝,已求适合150㎝的宽度!否则;一个主检法医师,连身长都不会量吗?
下面我们从法医专业的角度来分析疑点;
主检法医师曾强宗称:“男的先洗澡、已经洗完了,只穿了长棉毛裤,短裤未穿,女的后进去的,是女的进去时,将大量的CO带了进去,导致两人闪电式死亡的”。
就依据曾法医所称的作现场重建:
1、女的进入厨房后,先要找到拖鞋,换拖鞋,然后打开厕所的门进去,此时大量的CO向洪水猛兽般涌进了厕所,女的再转身关厕所门、门只关了一半,女的就毒发身亡了!(何正衡称:厕所门是半开关的。)
那女死者的乳罩、内衣又是怎样上洗衣机和放在地上的呢?
2、按曾法医所称;男的应是在女的打开厕所门后、才吸入CO的,因此;男的应后中毒才合乎逻辑。男的见女的倒下后,应该是;要么就想去拖女的、要么就想逃跑求生,这是人性的本能。请问;男尸为何被压在下面、女尸怎么会在上面呢?女尸怎么会双手紧护前胸,仰躺在男死者双脚间地面上的姿势呢?
3、假如男的洗澡时未关门,男的先中毒已倒下,女的见状肯定会被吓得跑出来呼救(如何正衡还在宅内);如果女的想直接去救男的,就会中毒扑倒在地或扑倒在男死者的身上。怎么还会出现换鞋、厕所的门怎么会半开关着呢?
4、假如是两人同时中毒发作,两人倒下时就会相互碰撞,怎能摔倒成如此的姿势呢?厕所的门也不会半开关着!(见模拟图)
这姿势是无法自然地、偶然巧合形成的;只有人为地伪造,才能形成!
《勘查笔录》记载;据介绍,死者旷薇和何均匀分别被何正衡安排在两个卧室就寝;旷薇在南侧小卧室就寝。
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称:“经过搜查;发现何均匀的外衣、内上衣、外裤和旷薇的风衣短挂衣放在南侧小卧室椅子上”。
《勘查笔录》记载;“该房中间的椅子上可见死者旷薇和何均匀的外衣和裤搭放在一起,该房间的西侧为一高儿童床,可由西南角的楼梯登上该床,床上的被子较整齐地平铺。”
既然分别被安排在两个卧室就寝,何均匀的衣裤为什么会在旷薇就寝的南侧小卧室里呢?已知受到感情欺诈的旷薇,此时还会呆在这小卧室?
何正衡所发的短信;“我告诉自己不能让你走,我声嘶力竭地叫、抓啊…”这又是什么含意?
既然床上的被子较整齐地平铺,为什么“这床的床单上有精斑”呢?何均匀的舅舅彭召尚为什么说:“我也要求检查旷薇体内的精液和何均匀的精液,做DNA检查,看看有几个人的精液!”这话又怎么解释?
床单上有精斑、这被子还能保持着整齐地平铺的状态吗?试问;这么晚了,都睡觉了,除了造假者,有谁还会叠好被子特意留给别人看呢?
曾法医称:“这死亡症状与这书上介绍的吻合,又未发现谋杀动机,劫财、劫色的动机也没有,只能解释为意外……。” 只能解释为意外吗?请看以下事实链;
何均匀隐瞒已婚事实—→何均匀的父母把旷薇当做未过门的儿媳款待—→何均匀把旷薇骗到长沙—→旷薇被灌了两次酒—→旷薇通了电话得知这恋爱纯属欺诈—→旷薇哭了—→旷薇的衣服被扯得皱疤疤的象腌菜—→旷薇身上有搏斗的伤痕和电击伤—→旷薇满脸、鼻孔内都是血痂—→何正衡称帮死去的旷薇穿乳罩—→何正衡在旷薇双乳上部留下两块拇指印—→镜面水雾—→何正衡漱口洗脸—→何正衡的老板同意后何正衡才报案—→案发后何正衡就称不认识旷薇—→未检查旷薇体内是否有精液—→何均匀的父母躲避我们,不追究死因等等!这些事实难道构不成链条吗?
本案的死亡现场是何正衡伪造的现场,曾法医违反鉴定程序,不做任何的检测化验,就臆断是CO意外中毒死亡的,已涉及徇私枉法的嫌疑!
因此;“死者旷薇系CO意外中毒而死亡”的结论必须推翻;
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必须撤销;
主检法医师曾强宗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作者: !宝宝!    时间: 2005-1-29 00:22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楼主!看的好累,看了3分之2实在看不下去了,字小又多,而且楼上的回复也够吓人的.
作者: 灰羽    时间: 2005-1-29 13:17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光看就已经花了一个小时要考虑破绽先让我休息会
不过煤气的闪电死亡是不可能的白痴都知道
作者: BTX    时间: 2005-1-29 16:3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之前没看,现在认真看了,终于知道了这帖子的特殊性,不过象前面某位侦探所说,你发在这里几乎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就算证明了什么,我们又能怎样?推理不能作为证据,而且,这里真正把“侦探”当作职业的人几乎是微乎其微吧?
我相信这个世界有正义存在,好人也肯定有好报
作者: 灰羽    时间: 2005-1-29 18:1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而且想要翻案就要保存尸体和各种证据实在保存不了尸体就要想办法弄的权威的检验报告
作者: wlxk    时间: 2005-1-29 23:0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烦请提供本案另一位受害人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以及其与嫌疑人何正衡的关系
在下认为从女受害者者方面阁下已经作了十分细致的工作,在案情方面已不可能再有更多突破
建议从男性死者死因上着手继续搜集证据资料,或许会有发现
对令嫒之死我们深表遗憾,还请不要放弃,真相一定会大白的。如本案有新的进展,还请来论坛告知。
还有一些问题请教:
1。何正衡的职业  〈——注意,这一点很重要,在下对女性死者的死因及其过程有一些怀疑。但资料不够。
2。罗某对死者二人的关系的陈述
3。何正衡、死者二人当时主要的经济来源。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1-30 15:1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请楼上的帮忙!
据男死者何均匀的舅舅称:“何正衡是二老板,反正有钱……!”男死者何均匀与何正衡是“铁哥们”加亲戚关系,何均匀叫何正衡为(远房)叔叔!
何正衡自述:“我现在在湖南先锋建筑有限公司、省儿童医院装饰项目工程部搞技术员,项目经理就是赵跃进,而我现住处就是赵跃进的女朋友周年中(女37岁)的房子。”
男死者何均匀的收入我们不知道,因我们未见过他!(经人介绍认识到死亡的时间还不到一个半月!)
但我女儿每月的工资收入都达1300元左右。
是在2001年10月中旬、衡阳西湖公园举办汽车展销时,罗某将旷薇约去看车展时、把旷薇介绍给何均匀的。
下面是介绍人写下的“证明”
1、“何均匀大约在2001年9月调入我车班,不久在与我等同事休闲娱乐时认识了已故的旷薇,并与她有了进一步交往。直到12月出事前我都不知道他的婚姻与家庭状况。”
2、“在2001年12月1日晚大约21点,我曾打过旷薇的手机,但她未接。大约在22点,她打电话给我,我就告诉她:有个自称是何均匀老婆的人到我们车班找何均匀,要她赶快从长沙回来。旷薇说她明天就回来。以上是当日通话内容。”
下面我把办案公安人员的问话笔录全文贴出:
以下是新河派出所刑侦民警郭立强、王检明问“报案人”何正衡的笔录;
时间:2001年12月2日
地点: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群芳园小区11栋101房
谈话人;郭立强   王检明
被谈话人;何正衡   男性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何正衡,男、现年33岁(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衡阳市人,农民、住衡阳市郊区湘江乡、兴隆村四组,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群芳园小区11栋101房。
问;我们是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民警,现就你今天报案称你现住处内死了两个人一事向你了解情况,希望你能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
答;我知道
问;在你现住处;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群芳园小区11栋101房内所死的两名死者是什么人?
答;这两个死在我现住处的人一个是我老家的邻居,叫何均匀,男、答约26岁,住衡阳市郊区湘江乡、兴隆村五组,该人现在衡阳市火车客运段乘务员,另外一个是何均匀的女朋友,具体姓名不详,据死者何均匀讲是该女朋友也是衡阳火车客运段的同事,其他情况不详。
问;该两名死者何(涂改)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为何会死在你现住处?
何正衡答:“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是2001年11月29日晚10时许到我现住处的,何均匀讲到我这里住几天,是想到和(?)带来了其女朋友来玩,何均匀及其女朋友在我现住处住了三个晚上,白天他们两人外出玩,晚上在我住处睡觉,该两名死者在这几天情绪比较稳定,我只听见何均匀于(涂改)今天凌晨0时30分左右根我讲;何均匀的女朋友于昨天早晨哭过,但没讲是什么原因哭,我也不晓得是什么原因,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死在我现住处的厕所内,我是今天早晨八点半钟我起床后洗漱时发现何均匀和其女朋友死在厕所内。”
问;你最后和何均匀及其女朋友见面是什么时候?
答;“我于昨天晚上在华夏路夜宵摊点上吃了夜宵,是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一起吃的夜宵,吃完夜宵后大约是今天凌晨0时30分左右,吃完夜宵后,我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一起回我现住处的。回住处后,我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在客厅的沙发上聊天,一直聊到今天凌晨2点差10分的时候我就去睡觉了,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仍在客厅的长皮沙发上聊天,我睡觉后一直睡到今天上午八点半钟起床后才发现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死在我现住处的厕所内。
问;你发现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死在你现住处厕所内后,是否到过死者的死亡现场?
答:“我到过死者诉的死亡现场,两名死者都赤裸着上身,我见到这个情况后,便马上帮何均匀的女朋友穿上乳罩,然后出了现场,跟我的老板赵跃进(男、42岁、在湖南(涂改)先锋建筑公司、省儿童医院装饰工程项目工地项目部经理)打了电话,讲了我住处的厕所内死了两个人的事,赵跃进听后要我赶紧报警,我听后我便用电话(4497027)拨打了110,之后公安民警就赶赴现场。”
问:“你为何要进入现场为死者何均匀的女朋友穿乳罩?”
答:“我觉得一个女人赤裸上身,露出乳房不雅观,所以帮这个女人穿了乳罩。”
问:“你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死在你现住处厕所内,发现时是否确认这两人已经死亡?”
答:我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倒在我现住处的厕所内,赤裸上身,情况不对,我便用手去拍打(涂改)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的脸,结果两人均无反应,一摸这两个人身上冰凉,手已经硬了,我便确认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已经死了。
问:“在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的死亡现场周围有无可疑的地方?”
答:“我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地方,只是在公安民警赶至我住处时,发现我厨房内的燃气热水器仍开着火,但火很小了,经公安民警提醒,我才关掉燃气热水器的管道煤气的进气阀门!”
问;死者何均匀及其女朋友在生前是否有什么异常的情况?
答;死者何均匀在这几天跟我讲,何均匀在前一段时间跟其妻子一直在闹离婚,这个带来的女朋友是婚外恋的女朋友,何均匀讲这段时间心情很烦躁,并讲了何均匀带所来的女朋友于昨天早晨还哭了,其它未见异常情况。
问;你现在长沙做何工作?
答;我现在在湖南先锋建筑有限公司、省儿童医院装饰项目工程部搞技术员,项目经理就是赵跃静,而我现住处就是赵跃进的女朋友周年中(女37岁)的房子。
问;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在衡阳(火车)客运段哪一趟火车上当乘务员?
答;我听何均匀讲何均匀在跑衡阳至广州,广州至岳阳、岳阳至桂林、桂林至衡阳这一条线的铁路乘务员,而何均匀的女朋友是跑衡阳至上海(涂改)的火车乘务员。
问;有无补充要讲的?
答;没有
问;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将记录看一下,看是否根你所讲相符。
何正衡:“我要补充一点,就是在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死在厕所内我进入现场后,在洗脸盆里打开水笼头洗了一个脸,其今(它)无补充。”
问;好的,你把记录看一下,看是否跟你讲的相符合。
以上记录我看过,跟我讲的一样。
何正衡
2001年12月2日

以下是新河派出所刑事技术员危正平,刑警王检明问何正衡的笔录;
时间:2001年12月2日
地点: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群芳园小区11栋101房
谈话人;危正平  王检明
被谈话人;何正衡   男性
问;何正衡、我们是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民警,现就你今天上午八点半钟左右发现你现住处内发现两名死者一事、再向你调查情况,你要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
答;我晓得
问:“你发现你住处厕所内你的老邻居何均匀及何均匀死亡时,当时死者死亡现场是什么状况?”
答:“我发现何均匀及其女友死时,当时现场是:厨房靠客厅的门是关闭的,厨房靠厕所的玻璃推拉门半开,且厨房(涂改)内的燃气热水器的火点着,但是火很小。”
问:“死者何均匀及其女友是哪里人,在哪里工作?”
答:“死者何均匀在广铁集团公司衡阳客运段工作,其老家住衡阳市郊湘江乡兴隆村五组,何均匀的女朋友经公安民警调查后,我才晓得叫旷薇,也是广铁集团公司衡阳客运段的列车员。”
问;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死者何均匀、旷薇身(生)前带有些什么物品?”
答:“死者何均匀没带什么包,只有旷薇带了一个小挎包,旷薇的小挎包内有现金陆百贰拾陆圆、旷薇的工作证一个,银灰色三星手机一个,电池一块,钥匙一串,而何均匀只有一个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伍拾圆,农业银行卡一张,社会保障卡一个,何均匀身份证一个,另何均匀衣服上有贰拾壹圆肆角的零钱,何均匀的工作证一个。”
问:“以上所述属实?”答:“属实。”
问;将记录看一下,看是否与你所讲相符。
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何正衡
2001年12月2日
注:这两份笔录无一指印,就是涂改处也无一个指印!
作者: 莫里亚蒂    时间: 2005-1-31 20:2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今日说法>>不收,不是还有焦点访谈吗?试试.焦点访谈可不怕得罪人.
还有一点那个何正衡到底有多少钱来收买人?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1-31 23:10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2004年10月12日中午我们被L检察长留在检察院吃午饭时、M科长说;“我到开福区公安分局了解,何正衡发现两名死者后,出门‘打的士’去找老板,老板说报案,何正衡在街上打电话报的警!
    此说法否定了《谈话笔录》中所称的用(4497027)这电话报警的说法!
L检察长问M科长案件的情况,M科长说;“我到开福区公安分局了解啦,他们先在香格里拉喝酒,喝完后,在回来的途中在夜宵摊点又喝酒,” L检察长问;“还有哪个在喝酒?” M科长说;“就是他们三人啦。说回到住处时已是次日的凌晨1点半了。”
    我女儿本不喝酒的,竟被灌了两次酒!
此说法又否定了《谈话笔录》中所称的;“吃完夜宵后大约是今天凌晨0时30分左右,吃完夜宵后,我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一起回我现住处的。”的说法!
目前检察院的意思是;等法医鉴定被推翻,他们才介入调查!
省厅可能在委托重新鉴定,下面我转摘两贴供各位分析;
(一)
“我们教授好象也参加过你这个案件的复查但是很多东西,就现在看来很难有太多的发展因为,毕竟案件发生已经比较长时间了,而且,该案件中很多现场的内容,现在是无法确认的。不得不承认当然,其鉴定人和公安人员如果工作细心点很多事情就没这么复杂了!”
(二)
“您说得那个教授应该不是我们教授因为,我们教授是受委托再次鉴定,而不是简单的问与答。具体太多细节不是很清楚,但是,我很相信我们教授的公正性。而我前面想说的意思是由于时间关系,对死因的判断有很大障碍。而对于摄影,我不是太专业,只会拍照而已,所以是不是像您说的那样可以通过洗胶卷分辨是血性液体还是血液有点疑问。另外,到底是血性液体或者是血液对于案件,恐怕不会有太大的帮助。”

另请楼上能否帮忙联系下焦点访谈、或告知如何进入焦点访谈?
作者: 大米绿豆粥    时间: 2005-2-1 18:50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楼主,我觉得福尔莫斯说得很对。
另外,你现在需要的根本不是侦探,因为这个案件里面的疑点太多了,如果你说得属实,明显属于他杀!很有可能,何均匀意欲强奸旷薇,旷薇抵抗时咬何均匀的舌头致使何均匀死亡。何正衡听到吵闹声来到现场发现这个事情后,也许同样意欲强奸旷薇,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还死了旷薇。  但是,不论这些推测是否正确,不论你自己的疑惑多么大,你现在需要的是通过一种途径,使法医重新鉴定。你需要的是这个法律程序。
可以通过在各大网站传播这一事件,这是要忍受住别人的议论,因为很可能一些议论是恶意的,或则不负责任的。 同意福尔莫斯关于写的时候,突出案件的最大疑惑点,吸引更多人来看。中央电视台网站不是有论坛吗?发到今日说法的论坛上,制造舆论,寄信给各大报社,一定会有办法的。
也可以通过上访,去北京,或者上访一些领导。
同时要研究法律程序,怎样才能推翻目前法医鉴定?
不知道自己说得对不对,希望对你有帮助。
作者: 爱浪漫的雨    时间: 2005-2-1 19:15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我也觉的!!!!!试试其它方法吧!!!!!!!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2-1 20:10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感谢楼上指点!现在是重新鉴定不敢下结论!请看某教授的学生的贴子:
(1)我们教授好象也参加过你这个案件的复查但是很多东西,就现在看来很难有太多的发展因为,毕竟案件发生已经比较长时间了,而且,该案件中很多现场的内容,现在是无法确认的。不得不承认当然,其鉴定人和公安人员如果工作细心点很多事情就没这么复杂了。
(2)您说得那个教授应该不是我们教授因为,我们教授是受委托再次鉴定,而不是简单的问与答。具体太多细节不是很清楚,但是,我很相信我们教授的公正性。而我前面想说的意思是由于时间关系,对死因的判断有很大障碍。而对于摄影,我不是太专业,只会拍照而已,所以是不是像您说的那样可以通过洗胶卷分辨是血性液体还是血液有点疑问。另外,到底是血性液体或者是血液对于案件,恐怕不会有太大的帮助。

重新鉴定已数月,还是没出结论!看来没有舆论监督是不行了!
作者: 密室卿    时间: 2005-2-2 00:0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这件事不可能是真的吧。如果属实,那么疑点也太多了,不太象现实中所发生过一样。
作者: 大米绿豆粥    时间: 2005-2-2 08:1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密室卿,你太天真了,这个世界不是像柯南一样,只有案情清楚一切OK。案发现场的证据收集,即办案的人员才是主要的,只要他们想消灭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再重新取证就会变得非常困难。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想推翻原法医鉴定也很困难,即使大家了解了事情的真相,也没有途径为死者昭雪,这是多么大的悲哀呀。
显示中这样的事情真是多的数不胜数,你随便上网上看看就知道啦。比如前一段,那个女教师被强奸致死案,法医鉴定了多少回了,总是作出让人可笑质疑的结论。还有各种法律术语,或医学术语,稍一改变就会影响案情和判决。所以现实中真正公平的办一个案子,实在太困难了。
再加上嫌疑人自己的金钱、关系活动~~~~~~~~~~~~~~~~~~~~~~~~哎!
作者: 雪川圣风    时间: 2005-2-2 10:3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虽然想帮你,但我只是个小学生,而且也看不下这么多.....去找青山老师帮忙吧.........
作者: 夕忆    时间: 2005-2-2 12:51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对于这种密室杀人,太假了吧?
作者: Ж烟Ж    时间: 2005-2-2 14:0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现在的社会就是这个样子,像这样的案件绝对不少,官官相护就是这样的,我这里的公安局长还不是一样洗黑钱,你拿他也没办法.

我觉得楼主要想翻案最好是上下打点打点,像这种事情没有很强的后台撑着是很难办的,谁也不愿意为了你得罪人,再说案子也过了这么久,想翻案很难...........................
作者: スパぅル    时间: 2005-2-2 16:2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QUOTE=*福尔摩斯*]楼主,难为你了,从你的ID可以知道你是煞费苦心,“laokuang”和“旷薇”。。。我相信你说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真实案件!
对于发生这样的悲剧,我很同情你,也劝一句:“节哀顺便吧”,人生短短数十寒暑,确实不是每个人都能碰到这样事情的,但是已经发生了,也就只能尽尽人事了。。。。。。

看了全文,可以知道你对这个案子分析的很透彻,也做过很详细的整理,同时对于当地警察的办案感到很遗憾QUOTE]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2-2 19:2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072 %&072 %&072 有的侦探认为是假的,不相信我国的公安会是这样,这些人也与我一样,受到的正面教育太多,一叶遮目,不见泰山!公安内也有……!
下面我把《法医学鉴定书》发出,让大家看看!

下面是: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
委 托 单 位    长沙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新河派出所    委托时间    2001年12月2日
委 托 事 项    死因鉴定  (尸表检验)
被鉴定人一般情况    姓 名    * *    性 别    女    年龄    22岁
    籍 贯    衡   阳    职 业    列车员    民 族    汉
    住  址或单位    广铁集团客运公司衡阳客运段
发 案 时 间    2001年12月2日
发 案 地 点    长沙市开福区群芳园11栋101房
受检时间与地     点    2001年12月2日

案情摘要:2001年12月2日上午8时40分许,同住的何正衡发现何均匀和 * *  在 群 芳 园 11栋 101房 的 澡 堂 内 死 亡。遂 报 案。现 场 勘 查:现 场 整 齐,门 窗 紧 闭,何 均 匀 坐 靠 澡堂东侧墙面,* * 平 仰 地 面头 部 枕 在 何 均 匀 下 腹 部。据调查;发现 人 何 正 衡 见 热 水 器 仍 在 燃 烧,火 焰较小。经过搜查;发现何均匀的外衣、内上衣、外 裤 和  *  *的风衣短挂衣放在南侧小卧室椅子上。 *   * 的 内 上 衣 和乳罩在澡堂,其中乳罩放在洗(?)机上。内衣放 在 尸 体 的 脚附近地面上。

医院资料:无

法医学检验:1死者上身着白色乳罩,下身着黑色长裤、内穿浅兰色三角裤并可见超薄形护垫,脚穿塑料拖鞋,颈部有一白色金属链。2、死者身长159㎝,发长280㎝,瞳孔等大等圆,直径为0、5㎝,睑结膜仓白,舌尖外露,尸斑呈樱桃红色,位于身体低下部,压之退色,尸僵强,存在于全身大小关节。左上胸部可见2、3×1、6㎝红斑,右上胸部可见2、2×1、2㎝红斑(呈樱桃红色)。3、身体其它部位未见明显损伤。

分析意见:根据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和尸体尸斑呈樱桃红色等体征综合分析,死者旷薇系CO意外中毒而死亡。

结    论:死者旷薇系CO意外中毒而死亡。

法    医:曾强宗         鉴定章: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法检所(四)鉴定专用章
                                                              2001年12月3日
如还不信,请到http://www.fmed.net/bbs/list.asp?boardid=1
看法医天地论坛,看:为什么客人全死光,房东却安然无恙?之贴

作者: BTX    时间: 2005-2-2 19:3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上面出现的名字是真的?
我觉得用真名有点不妥,具体为什么不妥,我讲不清楚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2-2 19:42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这是一宗真实的案件,所以所用的全是真名!伸张正义、哪能用假呢?您说是吗?
我看不会有人来追究吧?
作者: 大米绿豆粥    时间: 2005-2-2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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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总是有个习惯,好像这样公开的事件用假名才合适,其实被害人已经过世了,最大的安慰莫过于沉冤昭雪,还会在乎名字被公开吗?
再说名字被公开更有影响力。
作者: 密室卿    时间: 2005-2-2 19:57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至于中国的公安嘛……我的确不持赞同态度。但在这种环境下,还是用现实的目光去看待中国国情吧。有些事并非你我所能左右的,其实大家看在眼里,气在心头,可是又能怎样呢?哎~~~~~~~~~~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2-2 20:15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现本案还在重新鉴定!敬请各位给予声援!如有好心的正义之士、能帮我转贴到各大网站上,我将感谢不尽!这就是用真名真姓的目的。
        谢谢大家!
作者: wlxk    时间: 2005-2-19 01:5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我已对案情资料做了初步整理,请大家帮忙检查是否有错误和遗漏
希望对大家理清案情头绪有帮助。
链接地址:http://bbs.aptx.cn:8013/showthread.php?p=2145620#post2145620
作者: 柯南小宝宝    时间: 2005-2-1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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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密室卿]至于中国的公安嘛……我的确不持赞同态度。但在这种环境下,还是用现实的目光去看待中国国情吧。有些事并非你我所能左右的,其实大家看在眼里,气在心头,可是又能怎样呢?哎~~~~~~~~~~[/QUOTE]


慢慢习惯就好了

我们生在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就得适应它

有些事情真的是看在眼里气在心里啊!!!!
作者: 风之翼    时间: 2005-2-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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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的不仅仅是侦探,可能更需要一名律师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案子本身已经无法在作出更好的分析了~现在你需要的是社会的力量,哎
作者: 虚幻    时间: 2005-2-20 08:0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耐心不足的我先对laokuang朋友以表万分的歉意.
从大家由衷的同情和细心的推理中我也解了案情的大概,就如*福尔摩斯*朋友所说“如果真想洗雪申冤,仅仅在这个论坛里发是没有多大效果的”,而且仔细想想伸冤是死者最希望的么?
最后提醒各位小侦探:一步一步深入下去,问题的本身就是答案.
作者: XX?    时间: 2005-2-20 16:00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我想大家在这里讨论中国警察没什么意义吧 而且劝别人怎么 怎么也没什么意义 既然别人都拜托了
麻烦你们把这些时间多用在想案子上
我想大家只是因为案件太长 没耐心看完
大家还是讨论案件吧
帮帮他 我们应该尽全力
作者: 莫知我哀    时间: 2005-2-2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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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我很久以前就看完了,但就不知道说什么好。以我,以很多人的身份恐怕没有办法帮上什么实际的忙,而且旷已经把侦探应该做的也就是寻找疑点并提出解释做得很好。。因此很久没有回。。不过我想现在讨论警察的素质之类对实际更没有什么帮助吧?
我赞成楼上一些人的意见,我觉得老旷需要寻找社会力量的支援,而且要让你寻找到的这些证据和疑点被应该重视的人所重视和承认

另外我只是找到了一个疑点:
勘查拍摄的近照所固定的女死者的口、鼻孔都在出血,鲜血从左嘴角流出,滴在左胸上成堆状……!
血是滴在胸罩上的还是身上?如果死者原来没有戴胸罩,血液15-30分钟凝固,乳罩上应该不会有血。假如乳罩上有血,那就说明乳罩根本不是何正衡戴上去的。

这个疑点不知有否帮助?
作者: winnieconan    时间: 2005-2-2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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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相信事在人為,以下是我的幾個假設,也許有些幼稚或不合情理,還請多多包涵!1.排除自殺動機,那第一發現者何——就有第一嫌疑,通過他的言行(40%)
2.被害薇因傷心而欲同歸於盡(25%)
3.被害二人因吵架,被害何欲殺薇卻未遂(25%)
4.殉情(10%)
作者: mzzwxy    时间: 2005-2-2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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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当时没有做更详细的尸检?都3年了,要推翻我看是不可能了.
   惟有找法医报仇好了.
作者: jace    时间: 2005-2-21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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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里所有的案件描述都是被害者父亲的,一个很懂法,很懂法医学的父亲。
可是我们连他到底是不是被害者父亲都不清楚——说句不负责的话,他会不会是有意要坏某人的名誉,伤某些人的感情呢?

接下来,说下我的分析
按照描述 明显 是两人被杀后在弃尸在卫生间

为什么男的会先死? 很简单 一男一女在一起,你会先杀女的再让男人警觉反抗或者出去报警么?

电击伤应该是警棍或者那种女生防色狼的那种,电击几秒能电晕人的那种。

至于两者的死像,则是别人在杀后伪装成徇情自杀——徇情之前会互相殴打,造成脸上身上淤伤么?

当时你们应该注意 警察询问当时,有谁受伤或者不自然,并详细记下当时说的话。也应该对男死者 进行毒化鉴定,看除了一氧化碳吸入过多,是否有其他的毒物。

至于凶手是谁,我觉得光凭你说的内容很难断定,因为你也许把最终能够定罪犯的证据给漏掉了,因为这么能干的你看了这些证据三年都没找出决定性的证据。

如果能证明男死者死于12/1 23:00之前,那么犯人可能会给死者移动电话打电话——大家都知道充满煤气的反间里打个电话会引起煤气爆炸,可是由于煤气开得太小却没成功,然后犯人等了一个半小时又发了条短信过去——同样能有铃声,那是因为罪犯想到有谁会在凌晨打电话那本身就是件很古怪的事了。

以上一切都是建筑在老旷的描述做的推断

P.S:1.法医那边也很好搞定,只要给警察一个红包,说“我侄子是个有家室的人,请照顾好我们家的名誉”

2.请老旷节哀顺便,要相信善恶报应总有时。

3.其实老旷并不是希望我们能破案,而是多找出案件的疑点,让法医重新验尸,让警方以他杀事件调查。
作者: mzzwxy    时间: 2005-2-25 14:00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我看光是楼主的说的那些疑点,已经可以重新验尸了.
   只不过有"人"不想罢了.有些类型的当权者就是这么黑暗.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2-26 21:0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敬请各位看现场模拟图(照片公安不给我们,只好用模拟图)和伤痕(电击痕?)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2-26 21:30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请看:身高1、675米高的女死者加男死者的体后,在宽仅1、5米的厕所内,能自然倒成如此的姿势吗?

下面请看公安局的答复和法院的裁定:
作者: 傀儡~娃娃    时间: 2005-2-27 14:02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如果想到了可以推翻法医鉴定的够法律效力的线索
我一定会尽快回复
现在可以做的就是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个帖子
建议你象版主提提建议把帖子置顶
这样可以保证更多人看到
作者: 看柯南的猫    时间: 2005-2-27 14:54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这个是他杀``我肯定,等下我把文章写好发到这上面``我分析好了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2-27 23:2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版主啊:
        为了使我们老俩口能够为女儿申冤、为了使我们的独生女儿能早日昭雪,为了让我们能够得到更多的声援,我们年过半百的老俩口、敬请版主将本帖置顶!拜托了!
                                                       谢谢!
作者: mzzwxy    时间: 2005-3-1 14:27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我随便说个想法....
   男死者欲行不轨,然后被女死者咬了(女死者脸上的血有没化验过?)然后男死者晕了过去.
   接着,嫌疑人以为男死者已死.也想行不轨之事,但遭到抵抗,于是殴打女死者(造成伤痕?)女死者晕了之后,嫌疑人,就干脆把2人移进卫生间,然后让他们CO中毒死亡.
   最后就是买通主检法医,把故意沙人弄成意外事件.
   以上纯属虚构,仅供参考.
   另外,照片上的伤痕,有没专家解释一下.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3-1 19:5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除了法医记载了两块“红斑”以外,照片上所有的伤痕,法医都未作任何的记载!
    我们把照片交到全国人大、全国妇联、最高检、公安部,湖南省高检、湖南省人大内司委,长沙市检察院等,公安部下了督办令已六个多月了,政法委作作了:“请*局长高度重视、……”给我们一个书面答复的批示,可是至今还未给我们答复!
开福分局的政委说:正在鉴定,公安厅没给答复。
可能公安厅在委托鉴定,请看下面帖:
    “我们教授好象也参加过你这个案件的复查但是很多东西,就现在看来很难有太多的发展因为,毕竟案件发生已经比较长时间了,而且,该案件中很多现场的内容,现在是无法确认的。不得不承认当然,其鉴定人和公安人员如果工作细心点很多事情就没这么复杂了”。

我答复道:感谢****的关心!我在检察院也听说;请教了教授,还听说是在搬动尸体时,特别容易发生口鼻腔流出血样液体这种现象!不知检察院是否问的是你们的教授!但是有一点我要说明;发生口鼻腔流出血样液体这是出现在尸体腐败时所出现的现象,我们看到的不是血样液体,而是会凝固成痂的鲜血.公安机关勘查拍摄的照片是可以证实的!我多次强烈要求将勘查时所拍摄的两筒胶卷,不能剪裁,在有关部们和我们共同一起冲洗两套;一套按正常冲洗,另一套加深颜色(俗话称;冲老一点)冲洗出来;就能确定当时的现场内容!不知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各个机关都不愿意做!我们想不通!
  
    对方答:“您说得那个教授应该不是我们教授因为,我们教授是受委托再次鉴定,而不是简单的问与答。具体太多细节不是很清楚,但是,我很相信我们教授的公正性。而我前面想说的意思是由于时间关系,对死因的判断有很大障碍。而对于摄影,我不是太专业,只会拍照而已,所以是不是像您说的那样可以通过洗胶卷分辨是血性液体还是血液有点疑问。另外,到底是血性液体或者是血液对于案件,恐怕不会有太大的帮助。”
   请再看我答复法医网上的提问:

“无论怎么偶然或巧合形成这种姿势,都比杀手去伪造容易。是否有这样的杀手,把现场伪造的那么怪异?有这么一句话,越是怪异的死法越不是他人伪装,杀手一般都伪装成大家觉得很正常的死亡。比如伪装吊死的,一般都要吊起来,而实际上吊死自杀者的姿势非常多的。”

答:您可能指的是“专业”杀手?您是法医、可能看得多。我想;有时可能也有“业余”杀手吧!我们认为:杀手伪造现场的“水平”,是与其本身的“素质”反侦查能力和当时的环境等因素有重大关系!再者;伪装现场还能有“固定”的模式和标准不成?只有专业杀手才会有周密的计划。所以:怎么能以“常见”和“怪异”来区分是不是伪装的呢?


“CO中毒倒下的姿势也不由死者来定了,也有很多种,自然倒成如图姿势有何不可?真要是他杀,杀手为何要这样摆弄尸体?”

答:CO中毒倒下的姿势是不由死者来定、但还是有规律的!众所周知;如果女死者是毒发时自然而摔倒、如果中毒者的尚能自控,中毒者倒下去时,双手就会本能地撑地以求自保;如果女死者大脑失控、双手就会自然下垂,怎么会巧合出如此的双手呈交叉紧紧地压护在胸前乳罩上的姿势呢?
该厕所东西内空的宽度只有1、5米,女死者身高1、675米,女死者就是脚顶着西墙向后仰倒,其头也会砸在对面东墙上或砸在男死者的头上或身上!怎么会巧合出如此的姿势呢?
倒下去之前、女死者的双手就是呈交叉紧紧地压护在胸前乳罩上的姿势,倒地时的震动力,也会将女死者的双手给震开!本案为何震不开呢?????
CO不是剧毒气体,是不可能致人瞬间死亡。意外中毒后虽然死者难逃险境,但在未死之前、死者都会有本能的求生欲和临死前挣扎动作,所以CO意外中毒的死者都是呈爬向门窗边姿势,只是无法打开门窗。本案的两死者为什么毫无临死前挣扎、求生的动作呢?……
至于杀手为何要这样摆弄尸体,请看一位法医的答复:“如果自己作案,然后报案,自述自己为某某目的,已经破坏了原始的现场,只能说明罪犯: 1、 在现场自己已经发现了自己已经留下了很明显罪证,自己已经没“能力”或没“时间”清理现场了    2、在同一时间段,要掩盖别的事物!干扰侦察!”


“只要比人体温低一些,一摸就会觉得凉,人的尸僵有时从小关节开始,所以手都硬了也不能说明说谎,这些方面都没有问题,反而说明报案人所言基本属实。女死者头靠在男死者身上,背部压迫地面的力量可能不大,可以不留下瓷砖花纹。而且,尸斑尸僵从你的案情中还不得而知,尸体现场挺复杂。”

答: 何正衡称:“一摸这两个人身上冰凉,手已经硬了”!只有尸体的温度低于20℃时,摸之才会有冰凉感!《法医与侦破》已说明:“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    尸体的上肢扳不动,这死亡经过的时间约10~11小时!全身僵硬如木头,可估计死后15~17小时;(摘录《新编法医学》75页、91页)现在已具备了判定死亡时间的三个条件:1、两个人身上冰凉;2、尸体的手已经硬了;3、尸体全身僵硬如木头(从我的帖图上可以看到女死者双手的姿势,那还是勘查固定的原始的姿势!尸体如果未高度僵硬,经过勘查、扳动、运输后,还能保持原样的姿势吗?),这已经说明;死者死亡的时间已超过了10个小时!检案法医为何要把何正衡所述的“他1:45分去睡觉(称:两死者还在聊天),早上8:30分起床后才发现两人死亡”睡眠时间定为死亡时间呢?????
人死亡后,就进入了绝对的肌肉松弛阶段!(发生痉挛除外)该照片我帖不上来,女死者的背部只有衣服皱折的深痕,并无瓷砖花纹的痕迹!赤裸上身怎么会有衣服的皱折痕呢?我不知道是办案人员是看到“报案人”穿乳罩的?还是办案人员指使“报案人”穿乳罩的?否则凭什么证明女死者是赤裸上身的?凭什么证明是“报案人”穿乳罩的?


“ 如果楼主把本案的关键认为是检案法医的枉法,我看是过了。虽然从楼主提供的资料以及楼主查的规定法律来看,公安和法医有一些工作未作到,但因此就给个枉法的帽子,告的过了头了,这样的话,我想不会有人支持你的,因为你的这个“关键”观点恐怕别人也难以接受。一个这样的案子,要是法医说了就算,那法医发了。难道没有侦查员和领导在场的吗?全让法医负责?不可能的。”

答:徇私枉法是省公安厅信访办的L主任说的!不是我们随意定的调!我听说法医学鉴定有四大原则:一、依法鉴定原则;二、鉴定的科学原则;三、鉴定的独立原则;四、实事求是原则;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负责制,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也不该负责!有侦查员和领导在场,如果为了迎合某人的意愿,检案法医就放弃本职和原则,这能怪侦查员和领导吗?所以,办案人都说:“法医鉴定是意外……!”


“疑点重重是楼主的看法。你说的电流斑等等都无法证实,这样的疑点不能说明什么。虽然有些检验没有作,也不能说是“毫无根据的臆断”。能理解楼主的心情,但你正常的“指控”会得到别人的支持和同情,过分的恐怕难得支持,反易让人反感,觉得这是“得理不饶人”。说这话可能伤了你的心,但就算生气,也要不时让自己理智的反思一下自己的这些想法。”

答:本案是什么中毒?有什么科学检测的证据来证实?中毒死亡的尸体上怎么会出现类似电击的伤痕?这是不是电流斑是一个问题,但这斑是怎么来的又是另一个问题!死者的脸上、鼻孔为什么会出血?这血为什么又会结痂呢?(有疑请以公安勘查照片为准)“报案人”的所作所为,用什么来证明属实?法律是讲证据的!无证据就是疑点!难道这不是疑点吗?难道这些伤痕、异状都是死者本人为了嫁祸于人、自己伪装的不成?我们强烈要求法医做尸检,某分局为何不予理睬?检案法医为何要溜走?我们要把尸体运回衡阳,又被卡住拿不出,等等!这里面是否还有其它的“猫腻”呢?


“你们的认为错误的太多,比如认为侦查得出案件性质的结论。其实死人的案子,绝大多数都得靠法医来判断性质,当然也会有一些不容易判断的,就得各方面的人员一起研究,综合判断案件性质了。在死人的事情中,反倒是侦查员没有能力判断性质。如果法医再没有这个权限,那谁也无权限了。所以,我说你们有太多的认识是错误的,不仅仅这一个认识,不能因为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就觉得没有得到“正义之声”,忠言有时是逆耳的,顺耳的支持对此事不一定有用。”

答:神探李昌钰博士说:“作为一名法医鉴定工作者,我们没有权力说谁有罪、谁清白”!在没有科学的检验结果和确凿的证据以前,法医凭什么来判断案件的性质?难道法医有臆断案件性质的权限?就算检验结果是CO中毒死亡,也还有是否是人为的可能!你有排除他杀的确凿证据吗?你既不检验,又不侦查,立马就定性为:“死者旷薇系CO意外中毒而死亡”,我们说是臆断、还是轻的!我说检案法医是草菅人命,也不为过!本案有没有疑点,已有人评说:“如果你不能排除是人为的CO中毒的话,你就说是“CO中毒死亡”不就得啦?何必要画蛇添足呢?生怕别人没把柄抓似的?”


“法医刚刚有判断案件性质的权限,但是,正好没有偏袒嫌疑人的权限,死人是法医看,活着的人都是侦查人员谈话。照你的说法,不是法医有枉法嫌疑,是整个公安队伍全体有枉法嫌疑,这嫌疑人估计也象网上说的那样,和黄X案中姜家一样也有“强大的背景”吧。”

答:我不可能剥夺法医判断案件性质的权限,本案经历了民事诉讼、(法官前去取证都未取到任何证据!)我们因无任何证据败诉!为了取证,我们又进行了两次行政诉讼,这《谈话笔录》《尸检记录》《勘查笔录》都是在我们行政诉讼时,开福区公安分局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由法院复印给我们的。区法院凭此为证,(2003)开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一审裁定:“开福公安分局对旷薇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一案,从接到报案至堪验确定旷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均系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操作……驳回原告旷建华的起诉。”
市中院凭此为证,(2003)长中行终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二审裁定;“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从接到报案到堪验、确定旷薇之死并非他杀,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都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进行的,是司法行为而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于该行为应由法定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在《尸检记录》中,曾强宗法医把尸体所在的厕所,在法律文件中违背事实、故意将厕所写成;“澡堂、浴室” !
《法医学鉴定书》中曾强宗法医伪称:“经过搜查;发现…内衣放在尸体的脚附近地面上。” 《勘查笔录》记再的却是:“在女尸的身体下,压着一件白色的长内衣”。勘查照片固定的也是;“女死者的右大腿根部下压着一件白色的长内衣。” 等等!这些白纸写黑字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等,为什么会相互矛盾呢?
案发时、洗衣机是放在厕所的西北角。(现场平面示意图)和拍照固定的也是在厕所的西北角!开福公安分局在《堪查笔录》中却称;“卫生间的西南角有一台全自动洗衣机……”
现场厨房的门是百叶窗的,可以通风!《堪查笔录》中却称;“客厅的北墙中部有一门通厨房和卫生间,该门处于关闭状。”隐瞒了该门可以通风的重大问题!
《法医学鉴定书》记载:“左上胸部可见2、3×1、6㎝红斑,右上胸部可见2、2×1、2㎝红斑(呈樱桃红色)” 在我们再三追问下;曾法医就称这“红斑”是何正衡帮女的穿乳罩时留下来的!
照片固定的是:这两块“红斑”象两朵小红花挂在洁白的皮肤上那样显眼!(照片在开福公安分局)这两块“红斑”实质上是两块鲜红的拇指压痕!作为鉴定人的曾强宗,应该如实记载;是尸斑、就应记明是尸斑;是胎记、就应记明是胎记;是皮下出血、就应记明是皮下出血!为什么如实记载呢?在本案中,开福分局将有关的一切证据全都被冻结,导致我们民事诉讼无证据而败诉,我向公安部控诉的材料竟被该分局交给检案法医用来对付我们,我不知道这是什么行为!
我不知道是否有“强大的背景”,但男死者的舅舅是劳动局的什么主任!何均匀的舅舅在长沙新河派出所与我们初次见面时所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女儿我见过,在一起吃过饭,这是感情纠葛,不要以此伤了和气!”
在黄X案中并未发现姜某在黄X身上留下明显的伤痕!也没人说是姜某帮黄X穿乳罩等……!可是本案中的“报案人”却在女死者的双乳上留下了两块“红斑”!作为“报案人”的何正衡,凭什么要在女死者双乳上留下了两块“红斑”呢?检案法医为什么不查明: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等等!这怎样解释?


“法医作出的CO意外死的结论可能不妥,但绝对没能越权,否则,当地公安不会让法医给你这个结论,而让有权限给结论的人给你这个结论。侦查到不到位,不关法医的事,法医就是说自杀,侦查也应该把情况查清楚,只是,能否查清就是另一回事了。法医多大的官?能让侦查不去工作?不工作不能怪别人,只怪不工作的人。”



答:参加现场勘验的法医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人员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询明现场有无变动,研究当时行凶经过,勘验现场,检查尸体,搜集物证。”你能告诉我,本案的检案法医做了什么?
检案法医依法办案、如果不在《法医学鉴定书》中臆断“意外”的结论,我找你法医干什么?


“你的案子如果是冤案,那这整个公安局到现场的人都得当被告,一个都不能放过。报案人是否是重大犯罪嫌疑人,我看作为家属还是少给人家定性,这是越权,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来判断。我想最初公安人员找此人调查了解情况时,也应把他作为嫌疑人了。”

答:你所说的这个问题是个核心问题!我们不愿殃及无辜!但是都知道“报案人”移动了尸体;搬动和毁坏了现场的证物;超出了正常的范畴!为何无人侦查?我不知道还有谁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人员应当比我们清楚得多!但是:所有的材料仅仅只有《谈话笔录》,并无《讯问笔录》!这所谓的《谈话笔录》中所有的涂改处、及整个笔录何正衡都没有捺一个手模印!作为讯问嫌疑人的笔录能如此草率吗?更奇怪的是:政法委批示要开福区公安分局给我们一个书面的答复,为何至今还不给我们一个书面的答复?


“事隔三年,我想是可以重新侦查的,但侦查这东西时效性挺强,三年后还查什么呢?要是有工作可作还是应该查一下的。至于逐项证实或排除疑点,我觉得不可能,楼主说的很多东西都无法再证实或排除了,时过境迁,对证实或排除有太大的影响。凭什么对人家作测谎?想作就作?现在这个测谎可信度如何?有没有法院用测谎作为证据?不可想法然。否则,直接给法医、到现场的侦查员、领导作一下测试就知道他们是不是枉法了。”

答:三年来,我们不停地上诉、控告、上访!公安部下了督办令,现终于有了个重新鉴定的机会!我已在各咨询帖中说得很明白,我相信您已看了,我认为不要在此再多说了!人命关天啊!你既然作出了“意外”中毒而死亡的结论,你就得证实你这结论是正确的!如果不能逐项证实或排除疑点,又怎能证明是“意外”中毒而死亡的呢?又怎能证明没有枉法呢?那不又造成我们继续上访、继续控诉!
“报案人”是人还是鬼,只有通过测谎才证实!就凭“报案人”为什么要在女死者双乳上留下了两块“红斑”的动机也要测谎核实真伪!
神探李昌钰博士说:“作为一名法医鉴定工作者,我们没有权力说谁有罪、谁清白!”难道我国就没有一个象李昌钰博士的法医吗?请不要自己再贬低自己了吧?
作者: mzzwxy    时间: 2005-3-4 14:2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不太了解法医的工作,不过法医嘛应该只是判断死者是死于什么方式.
   是不是意外,要由警察来调查吧.
   我看楼主光在这发,没什么效果吧.反正疑点都有.
   我建议吧材料整理一下,试试投稿给"海峡都市报".
作者: sunyii    时间: 2005-3-4 16:4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好长哦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3-4 20:32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感谢mzzwxy !好人会有好报。
                      祝您万事胜意!
作者: 咆哮的逆戟鲸    时间: 2005-3-4 21:05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这时候需要的是勇气和决心,搂住相信面前的事实吗?了解自己要面对的对手吗?如果不是因为女儿被杀而导致判断的错误,那剩下的就是惩罚凶手了。代价你能承受的起吗?哭泣有用吗?胆怯有用吗?不要来找侦探,去找一下罪犯吧
作者: shelock    时间: 2005-3-4 21:2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虽然很有可能是何均衡杀的,但没有证据。你可以调查一下河均衡,找到他犯罪,贿赂的证据。
祝你好运!
作者: 新兰之梦    时间: 2005-3-5 10:51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楼主可以再联系多一点主持这些拦目的~~~~或许你自己也可以试试找寻其他的线索~~~~~~
作者: 新兰之梦    时间: 2005-3-5 10:52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楼主,你也节哀顺便吧~~~~相信终有一天能水落石出的.......
作者: Conan Mi    时间: 2005-3-5 12:4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为什么不长话短说,只说重点的?
这样还好看点
作者: 纤纤结    时间: 2005-3-5 14:22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估计作者是专业人事,太复杂了。
作者: xycnol    时间: 2005-3-9 01:55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没耐心看下去...但是 希望老旷节哀呵
作者: wind219    时间: 2005-3-9 15:4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何正衡自供;“我到过死者的死亡现场,两名死者都赤裸着上身,我见到这个情况后,便马上帮何均匀的女朋友穿上乳罩,……”(首先:1盖被子不是更好?何必要穿胸罩?2:他为何不直接打救护车号?而是要洗脸呢?)3派出所民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燃气热水器仍在燃烧;死者能在此闪电式中毒死亡,(厨房门是百页窗的、能正常通风。)而何正衡自称在煤气味很浓的宅内睡了一夜的觉、何正衡为什么不中毒?4女死者脸上、鼻孔内的血痂,都是在生死搏斗时流出的鲜血!女死者的左下颌有一块来历不明的伤痕、不能排除是颅底骨折、他杀致死的嫌疑,建议给何正衡做血液反应,5人通常在死后30分~2小时内开始僵硬,9~12小时后会全身僵直。之后的30个小时会持续僵硬,接下来软化,经过大约70个小时恢复原状。通常情况下是如此,但如果周围气温高于35度的话,僵直和软化都会加速,只要24个小时即可恢复,本案仰躺的女尸双手不呈半握拳状态,而是自然伸直。(男死者的手却呈半握拳状态),已经很明显了~~何正横意欲对女死者施暴,遭反抗,所以他将女死者关在浴室里导致CO中毒窒息而死,其弟欲报警~~特遭其杀害(所以何正横的弟弟的死亡时间比女死者晚),何正横可能将其2人泡入浴室中伪造死亡时间。
此案中何正横与其弟的动机十分明显~~~求爱不成心生怒意~将其杀害,何均匀想叫救护车也被何正横杀害~由于没看到照片所以不好判断,而对男死者的描述较少也不好判断凶器~~
凶手肯定是何正横~~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3-22 13:4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请个位侦探和侦探爱好者大胆提出设想,以便増加我的知识、拓展我们的思路!
                                                                    谢谢!
作者: aichan    时间: 2005-3-22 22:32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laokuang请节哀,看得出您虽然愤怒但是还是努力克制的描述了事件,我不是侦探,这里大多数也都只是爱好者,我觉得这对您应该没有太大帮助,除了扩大了一点社会影响之外。
对于此类事件要在国内获得社会、政府的支持真的是很难,对于案件本身我不是专家也不好多评论,但是很明显这是一个疑点很多的案件,我的建议是找一个英语水平较高,有正义感的人帮您把事件简明扼要的翻译成英文,另外也可以已精简的中文形式在国外的网站、华人报刊上发布,相信会比较容易找到愿意帮助您的人士甚至律师,等到此事在国外获得一定的影响力之后,相信国内的媒体不关注也不行了,那样应该会对您有实质性的帮助吧。
个人的一点浅见希望可以帮到您
作者: ggirl    时间: 2005-3-23 00:15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根据我的判断,死者死后明显被人搬动过.
死者应是匍匐倒地而亡,20分钟-到30分钟内,有人搬动死者让她的体位变成仰卧位.
这一点,从尸斑的报告上就可以看出.
内容太多,我还没怎么消化完.
不过,疑点确实很多,希望楼主一定要和恶势力作斗争,不要放弃!真相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的!
作者: 傀儡~娃娃    时间: 2005-3-27 11:0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希望斑竹制顶!!!
  强烈请求!!!
作者: Soma Ran    时间: 2005-3-27 14:42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唉~~好压抑的一帖~~~

大概是因为楼主将个人的疑虑和感情放入了文章中~使文章显得有点乱~看起来有点累~~完全跟着楼主的思路承受楼主的愤怒~~让我没有办法思考案情~~当然我自己水平低也是个问题~毕竟只是个高中生~阅历知识完全不够~~第一次接触这样骇人听闻的真实案件~~除了同情难过~我认为相对单纯的我也帮不上什么忙~~

但是希望能把案件情况条理清晰地陈列一下~再另外附上楼主的各种猜测和质疑~~也许会给各位比较有侦探头脑的人一些灵感和启发~~~

另外~我相信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也相信楼主既然已经努力了三年~决不会轻易放弃或是想不开做什么傻事~~祝愿楼主能够早日弄清真相~~

也许是我太天真~~我想问~~
何正衡有这么多疑点~关于他的供词与事实不符的部分~那些警察是如何解释的呢?他说和旷薇不太熟~那他对于自己在0点左右发的短信又如何解释呢?那个时候据他自己说应该是三个人在吃完宵夜后到家里去聊天~他怎么偷偷地给旷薇发那种内容的消息?
如果案发现场和验尸报告都不可相信~是不是可以从何正衡的心理上去推断(假设他是凶手~他的疑点实在太多了)~如果是他~~他会怎么想怎么做呢?
感觉线索和证据都不够充分~~毕竟是被更改的现场~又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
作者: 27829130    时间: 2005-3-27 14:44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很难懂呀...好长...疑点太多,公安都是吃干饭的吗?楼主,我会关注的,拼了小命也要想出来!!!但是,我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员,请个退休警查,有公心的法医,或者刑事侦探也行。应该继续上告!找法律援助也行!死者尸体还有吗?可以开棺验尸的话,就送去中山医学院检验!资料也行,让医学院的专家核对!
作者: 27829130    时间: 2005-3-27 14:48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随然很久了,但是意大利人连两千年前,恺撒是怎么死的都能查出来,我们为什么不行!!!
作者: Soma Ran    时间: 2005-3-27 14:58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因为有阻力啊~~公安部门~法医什么的~~感觉都被收买了似的~~~
如果调查的人根本不是为了挖掘真相而努力~而是刻意掩盖事实~~那么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容易被销毁~~调查取证翻案就越不利啊~~~跟调查凯撒之死完全是两码事嘛~~~
不过还是要有信心啊~~~~~只要不断追求真相~我相信~好人一定会有好报的~~~
作者: 27829130    时间: 2005-3-27 15:15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严重要求斑竹将此贴至顶!!!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3-29 23:01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忠心感谢各位的关注!
本案已是三年悬而未决,我们天天敦促公安机关给予我们答复,至今还未给予我们答复!
我们急需声援,急需帮助。为了得到更多的指导,我们敬请斑竹将此帖至顶!
                                                                 谢谢!
                              
                                                                   孤苦的人拜上!
作者: 血之月    时间: 2005-4-1 21:3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非常明显的他杀~前提是真实情况如作者所说...

1.已经证明是男的先死而女死者那样躺在浴缸里,浴室周围也不乱,很明显是他们在浴室外面早就挂了,被...人搬到浴室再做出那种假象的.
凶手目的或许是想掩饰证据,或者掩饰ON.1死亡现场,而本人初步估计应该就是浴室外面的睡房里(一般宾馆的格局就是浴室+睡房),因为如果是外面的话1个人要背着2个尸体移动是VERY引人注目的~~~.
而凶手能到房子里杀死1男一女一定是要在被害人没有防备的时候,也就是说要是他们2个或者其中一个人的熟人......
%&028 %&028 %&028 %&028 %&028 %&028 %&028
作者: 血之月    时间: 2005-4-1 21:35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严重要求本文制顶!!!!!!%&092 %&092 %&213 %&213
作者: LUNA    时间: 2005-4-2 00:2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江户川婷婷    时间: 2005-4-2 05:0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楼住 怪就怪你 写的 涉及的有关人员太多了
     不仅仅是个法医了 还包括和你一起吃饭的  M 长之类的人 还有当时的检查人员
   包括   摄影的  =====         人都已经死3年了
             中国么   尤其是涉及到大批官员的  想 成事? 哈哈
        我真是心酸  这TMD 跟  古代的一群废物草包 有个屁区别
   古代还有些清官      现在呢?  吗的 不贪就是好官
           公到自有人心在  我要是楼主      就在精神上折磨他们
        装神弄鬼 刺激一下哪个凶手 哈哈         实在是生气
          中国 要这么多  官 是做什么的?
   政府养着他们 就是为了欺负  老百姓?
             哈哈~~      悲哀    ‘
           楼上的一些人 劝楼主  走关系  你们知道不知道  你们这样想  也是腐化了— 哎
   自己都还不认为呢         不如劝楼主  去当个官什么的       保证 沉冤昭雪
      如果是哪个省长家的孩子 被这么害死了   我就不信情况是一样的
              人权   民主        我到真要想想了  老师教给我们的都是什么狗屁东西
作者: 怪盗キデド    时间: 2005-4-2 13:1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楼主请不要灰心
  真相终究回大白的 
 请你相信只要是人类犯下的案子就不会有一件是完美的只要你用心的去观察就一定会找到决定性的证据  
            加油吧!
                   怪盗キシド
作者: 黑客    时间: 2005-4-2 13:19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我是帮不上忙,但是,我想提个意见,你们写短一点,明了一点好吗?对于我们的推理有极大的帮助,谢谢~
                                                                 侦探 黑客
                                                                  2005/4/2
作者: 服步平次    时间: 2005-4-2 17:22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老旷  有些时候 激动的感情以及先入为主的观念 会阻碍人判断
希望 老旷 能再一次审视一下  怀疑一个人是不需要理由的。
如果 确定叻是事实 那也没办法毕竟是现实世界 能做的也只有通过非正常途径 进行报复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4-2 19:46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谢谢各位的关心和建议!
作者: yangyuyazi    时间: 2005-4-2 20:05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我觉得这个案子不仅仅涉及到侦探推理的问题,因为在楼主的描述中有很多很明显的证据,所以主要还是社会和法律的问题,楼主,我支持你!
作者: 8da    时间: 2005-4-2 22:04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看来好复杂,支持楼主查出真相!
我个人认为,楼主可以多注意一下那家浴室及周边地区,另外,一定要注意涉及此案的所有人的举动.从以往的类似案件来看,都是要经过细致耐心的观察才将疑案解破的.
我不排除参加调查的警察有问题的可能性.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4-3 21:14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各位侦探朋友:
案发地不是浴室!这是一套三房一厅、一厨一厕的住宅。
女死者也未洗澡;请大家想一下,未带任何换洗衣服,最关键的是:在死亡前与介绍人通了电话,突然得知男的是已婚的,这场恋爱是欺诈时,女死者还会与其洗鸳鸯浴吗?
但不知道检案法医为什么要在《尸检记录》《法医学鉴定书》中要把这厕所称为:澡堂、浴室!
我想;这位毕业于五汗大学的高材生,总不至于什么是厕所、什么是澡堂、什么是浴室都分不清吧?
再者;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把厕所称为澡堂、浴室能排除故意嫌疑吗?
如果各位侦探朋友有兴趣的话;不妨到法医网去溜溜!
http://www.fmed.net/bbs/list.asp?boardid=1

求助]为什么客人全死亡,房东却安然无恙?(咨询照片)
http://www.fayicn.com/bbs/list.asp?boardid=3
百姓咨询;请帮忙看看,这是否是CO中毒死亡的症状?
作者: SIUSIU小佳丽    时间: 2005-4-4 13:0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加油
一定要坚持找到真正的凶手!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4-4 19:07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谢谢各位啦!再次感谢!
作者: 独善其身--新出    时间: 2005-4-5 23:37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只是在这个论坛上发表就有很多人表示关注了,也给你提了很多意见,要是在媒体不知道会有多大轰动,只是要说情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分析案情的种种漏洞是一件时间很长的事情,在这个大家都喜欢推理的论坛里都很少有人会耐着性子看完,你拿到一般地方就更少人看了,不了解也就没有办法造成影响,建议还是找有关部门声诉.
不过对于楼住的分析能力还是觉得比较透彻,
还有就是那帮狗屎警察不知道在干什么!
作者: 布川内酷    时间: 2005-4-6 01:01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先长啊~看到一半就看不下去了~
作者: 布川内酷    时间: 2005-4-6 01:0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支持楼主一直告一下~
作者: laokuang    时间: 2005-4-12 21:5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再次哀求斑竹将本文置顶!谢谢!
作者: -=银翼魔术师=-    时间: 2005-4-14 22:05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这种案件真的可以反映出我们国家存在的很大的问题 但是在这个小网站里面真的没有什么效果啊
你如果只是想让多些人知道这个案件的话 可能这么做也达不到什么效果啊 但是还是支持你的
希望早日沉冤的雪啊
作者: 歇洛克conan    时间: 2005-4-21 17:33
标题: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明显的他杀,看来现实与漫画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支持楼主一直告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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