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快捷导航
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搜索
查看: 6084|回复: 4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神秘的职业——法医

[复制链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升级
23%
帖子
344
精华
1
积分
49
威望
4
RP
104
金钱
11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0-14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03-12-15 17:45: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984年,美国橙县警察局的一个分局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是一个醉汉的妻子打来的,说是她的丈夫喝醉了酒闹事,对家人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要求派警察去制服这个罪犯。警察分局接到电话后,派去了两名警察。警察赶到那所公寓以后,见到在楼梯的平台上站着一个喝醉酒的男子双手持刀高喊:“不许上来!”警察踏上楼梯,边走边喊:“把刀放下!”醉汉一看急了,欲飞刀伤人。留察眼明手快,砰、砰、砰三枪,醉汉应声倒下,一会儿便气绝身亡。醉汉家属见状大惊,从房门后一拥而出,抓住警察算帐:“我们打电话叫你们来,是想让你们能够制服他,而不是要你们开枪打死他。我要控告你们,你们犯了渎职罪。”可警察说:“我开枪是为了制服他,我只是打他的腿和腹部,我们是正当防卫,责任不应当由我们来负。”死者家属哪里肯依,于是诉诸法院。按美国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必须由法医验尸。法医验尸结果证实,警察打的三枪都是打在醉汉的腹部,其中仅一枪使肠子受了损失,另外两枪未伤及大血管,也末伤及肝肾等重要器官。显然,这三枪不是致死的原因。那么醉汉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法医检验进一步证明,醉汉死前在颅内有一先天发育畸形存在——脑底动脉瘤。死亡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追问死者的病史,得知死者以前喝酒都是很安静的,而这次则变得狂躁异常,所以家属才叫警察来,而这次精神改变正是脑底动脉瘤破裂的初期症状。最后结论是死者在警察枪击前,脑底动脉瘤已经破裂;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而不是枪击。法医检验的结果,使这场官司的责任终于判明。如果没有法医检验,这两个美国警察的结局就可想而知了。

    一提到法医,一般人都觉得很神秘,其实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医的责任就是要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说来就是:
    法医以其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科学依据。上述的案例虽然是发生在美国,但是与这个性质和情节类似的事例,在我们身边也并不少见。当这些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冤枉事发生在我们身上时,靠什么来证实自己是冤屈的呢?靠法医,科学自有公断。
    法医以其科学鉴定结论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在杀人、投毒、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更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杀人案来说,犯罪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必然要引起人身伤亡和出现以尸体为中心的犯罪现场。侦查活动一开始,就必须运用法医检验等技术手段勘查观场,检验尸体,固定事实,并由侦查人员发现收集有关物证,使立案侦查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之上。在侦查实施过程中,也要根据法医检验发现和提供的线索作为布置侦查工作的科学依据。对侦查中发现的各种物证,需要的都要送交法医鉴定,查明性质及其与犯罪事实的联系后,才能作为认定罪犯或否定嫌疑人的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医检验所解决的问题,是其他一般的调查研究方法所不能代替的,即使是当场抓获罪犯或证人目睹罪犯犯罪,或者罪犯自己供认了的,也常要进行法医检验,获取罪证,查明犯罪细节,印证罪犯口供。在多人行凶杀人案件或聚众斗殴致死人命案件中,法医对尸体伤痕分布情况、凶器种类、致命伤的位置等的检验结论,有助于判明主犯与从犯,分清罪责。在投毒、强奸、伤害等案件中,也都必须通过法医检验,为认定犯罪事实,证实犯罪人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对民事案件中的性机能、性状态、两性畸形、亲子鉴定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等,为正确解决离婚、抚养、赔偿以及其他各种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

    谈到法医我们不能不提到一个名词——仵作。
    什么叫仵作呢?《辞海》(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尸体者;《辞海》(新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死伤之吏;《辞源》(旧版)说是旧时官署检验刑伤之吏,宋已有之,见《折狱龟鉴》,清时改称检验吏;《辞源》(新版)的解释是以检验尸伤,代人殓葬为业的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旧时官府中检验命葬死伤的人。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侦探助理

0

主题

0

好友

133

积分

 

升级
22%
帖子
1412
精华
1
积分
133
威望
83
RP
90
金钱
81 柯币
人气
6 ℃
注册时间
2004-11-13
47
发表于 2005-7-26 18:32:1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存下~~~~~~心~有图片伐?我要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中学生

0

主题

6

好友

36

积分

 

升级
90%
帖子
1709
精华
0
积分
36
威望
9
RP
25
金钱
93 柯币
人气
201 ℃
注册时间
2004-8-27
46
发表于 2005-7-26 15:54:0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先存下这页…………慢慢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中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升级
0%
帖子
51
精华
0
积分
1
威望
0
RP
0
金钱
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2-12
45
发表于 2005-7-26 15:06: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崇拜!向来喜欢化学,更崇拜法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中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升级
0%
帖子
57
精华
0
积分
1
威望
0
RP
0
金钱
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4-10-10
44
发表于 2004-10-28 22:35: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好辛苦哦 那么一大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中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

积分

 

升级
8%
帖子
295
精华
0
积分
4
威望
0
RP
2
金钱
5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4-10-25
43
发表于 2004-10-28 21:23:3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有一本罗宾 柯克的小说《紧急传染》就是说法医的,很好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升级
23%
帖子
344
精华
1
积分
49
威望
4
RP
104
金钱
11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0-14
42
发表于 2004-10-15 17:12: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center]法医溯源
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center]

法医溯源

一、我国古代法医学
我国法医学历史悠久、渊远流长。公据现存的文献记载,即可追溯到距今2200余年以前。是世界上开创法医学最早的国家。

云梦秦简(公元前262年至前217年)《封诊式》中,就有尸体(他杀、缢死)、首级、活体(外伤性流产、麻风病)等检验条例,并有较详细的现场勘查、损伤性状与凶器推断等描述,足见当时法医学检验已初具雏形。其中一例他杀案件,比世界法医学史上公认的最早检验他杀例古罗马凯撒案,还早约二百年。

《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秋记》(公元前229年至前237年都有:“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等肉眼检查操作程度的记载。印证秦律还有按致伤的不同程度处以不同刑罚的规定。此后,历代法医学都有一定的发展,诸如东汉灵帝(168189年)时期明确不同损伤的定义:“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三国吴(253280年)未,张举首次结合他杀放火烧舍焚尸案例,用猪两口(一死一活)试验,作为区分生前烧死(口中存烟灰)与死后焚尸(口内无烟灰)的鉴别方法。汉唐在死亡与尸体现象、机械性损伤、高低温、中毒、急死等方面的法医学检验,都有一定的成就。

宋代,有汇集疑难案件经验的多种刑侦著作问世,都记录了不少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其中最知名的有:和凝、和曚父子的《疑狱集》(936946年),郑克的《折狱鉴》(1311年至1162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1211年)。《棠阴比事》一书后曾风行于朝鲜和日本。宋理宗淳祐7年(1247年)我国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字惠父),(11861249年)博采前人尸检经验,加上自己的实践,撰成《洗冤集录》(1247年)五卷,对现代法医学中尸体现象,损伤、窒息、中毒、个人识别、现场勘查、尸体检查等主要内容,均有涉及。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它是现存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先后被译成朝鲜、法、英、荷、日、德、俄等七国十四种版本。比欧州第一部法医学著作,费德利斯著(Forturiatus Flaelis)《论医学关系》(1602年)要早350多年。

宋末元初赵逸斋著 《平冤录>,已失传。

元成宗元贞三年(1297年)颁发《结案式》,作为“儒吏考试程式”的118条例中与法医学有关的占53条,是世界上第一部同时提到尸体检验、活体检验与物证检验这三大组成部分的文献。

王与(1206-1346年)写的《无冤录》(1308年),曾成为朝鲜与日本的检验参考专著,在中外文化交流上作出了贡献。

二、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
我国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是宋代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成书于公元124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有系统的司法检验书, 比公元1602年意大利人福寞乃·法特里所写的法医专著要早355年。后来传到海外,有英、法、荷、德、朝鲜、日本、俄文等译本。

  我国的法医学有很悠久的历史,很早就执行法医检验。汉代蔡邕解释礼记月令中认为,其损害在皮肤部份的叫伤,在血肉部份的叫创,在筋骨部份的叫折。可是在宋以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医专著。宋慈出身于福建建阳的一个官僚家庭,曾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据史料记载,他为官期间办事公道,能听讼清明,扶弱除奸,雪冤禁暴,得到群众的爱护。他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许多行政司法经验,并参考了很多有关文献才写成了我国第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书《沈冤集录》,这也是历代法医学的经验总结。出版后500年来,成为审案官吏的必备参考书籍。

  全书共分4卷,从生理、药理、诊断、治疗、预防、急救、检验等方面进行论述,有不少内容至今仍可借鉴,如在治疗骨折时用夹板固定伤断部位,包扎创伤用活剥鸡皮作绷带,它富于弹性,从而能缩短创伤愈合时间。

  在对于缢死(吊死)的人抢救方面的介绍,近乎于现代的人工呼吸法,大体上能符合现代生理病理的原则。

  在验尸中指出,尸体上微红的斑痕,是死后血行停止,血液凝积而形成的"尸斑"。又从死后身体各部肌肉僵直的程度来推断死因。书中认为:"生前以刀自割身死,则两手紧握"。这也是很有价值的科学推理。

  在鉴别毒物学方面认为:"土坑漏火气而臭秽者,人受薰蒸,不觉自毙,而尸软无损……",这与现代一氧化碳煤气中毒的情况完全相同。

  对有服毒症状的描写也十分细致:"凡服毒死者,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惧青黯,口眼鼻间有出血……"

  在解毒方法上如解砒毒,用鸡蛋白1020个搅均和入明矾9克,灌进服毒者口内,吐后再灌。这与现代用牛奶解毒,同样通过蛋白质与矾凝固,使毒液不被胃吸收。近代洗胃催吐法与明矾作用相似。因此这些都是很有科学原理的方法。

  在预防方面《洗冤集录》也有介绍,认为验尸前必须要洗罨,用皂角洗尸体后,再用糟醋洗罨,可防止检验时细菌感染。

  通过以上这些记载的内容,可以了解宋代法医学的辉煌成就,在同一时代,欧洲的法医学还处在黑暗时期,到18世纪他们在毒物学和医普化学上才开始逐渐发展,这也是我国法医学的光荣。

三、十四世纪后我国的法医学发展缓慢
自《无冤录》之后,以至清末,先后出版的法医学书籍有:《洗冤集览》、《洗冤捷录》、《洗冤法录》、《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三十余种。但都是以《洗冤集录》为主体,对尸体外表检验作进一步总结的增、补、注、篡版本而且,在《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颁布,作为官书在实际中执行后,清代就未再出过单独著述的系统法医书籍,只在1899年、1908年先后译过英国的《法律医学》与日本的《实用法医学》。

探究我国法医学在十四世纪后之所以未能向现代法医学飞跃,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封建制度的束缚所造成的。例如,从明朝到清末,长期维护尸体外表检查,视尸体解剖为:“大逆不道”的禁区,尸检工作被认为贱业,儒医不愿参加,加上闭关自守,与法医学密切相关的某些现代学科(如解剖学、组织学、药理学、毒物学等)落后,使我国的法医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制度及由此而来的检验体制。19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次年发布的《解剖规则》,为法医尸体解剖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随后,在少数医学院校开设了法医学课程,先后著译法医学书籍九种,曾培养过少数不同层次的法医人才。1932年司法行政部成立法医研究所,在本世纪三十年代,现代法医学检验的基本文法逐渐被采用。但因当时政府政治腐败,对法医事业不重视,进展甚微。

四、我国当代法医学的发展简况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与关心下,法医科学也得到逐步发展。卫生部在1950年和1957年先后公布了《解剖尸体暂行条例》与《解剖尸体规则》。1949年建立了法医学研究机构。五十年代部分医学、政治院校与公安部民警干校相继设立了法医教研室组,编写、翻译了专著与教材十余种,培养了一批专业法医与师资,壮大和充实了法医队伍,初步建立了法医学鉴定体系,还发行了《法医工作简报》等刊物,总结和交流法医实践经验,并在各科医学刊物上发表论著数十篇。

但十年浩劫中,在左倾错误路线影响下,法医事业也横遭摧残,法医研究机构被撤销,各医学院校法医教学部门也被相继取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法医科学也获得新生。公、检、法、医学院校的法医组织机构迅速恢复,队伍不断壮大。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持制定了科研规划,培训新生力量,充实了现代仪器设备,采用了新的检验技术,广泛地开展了法医学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并逐渐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公、检、法、医学院校之间,加强了彼此的联系与合作,陆续出版了《法医学》等专著与讲义十多种,发行了《刑事技术》、《法医通讯》等刊物,发表了许多研究论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98510月在洛阳召开了中国法医学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法医学会。1986年底,创办了全国性法医学刊物《中国法医学杂志》。从此,我国法医学在新的起点上,得到更大的发展。



[right]编辑: snow
源:中国法医网
[/right]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升级
23%
帖子
344
精华
1
积分
49
威望
4
RP
104
金钱
11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0-14
41
发表于 2004-10-15 17:06:5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left]法医学总论
[/left]
[center][left] [/center][/left]
[center][left] [/center][/left]
[center][left]关于尸体解剖[/center][/left]
[center][left]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center][/left]
[left]
尸检的开端
[/left]
[left]  历史是面镜子,它最公正、客观。惟有公正、客观,能使人明智,正可谓史可鉴今。
人类对于疾病的认识大体经历了鬼神致病,机体内部平衡失调致病,以及物理、化学、生物因素引起的机体器官、组织、细胞或基因的改变而产生疾病等发展阶段。20世纪以后,生物医学沿着这条思路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个发展是建立在解剖学基础上的。古罗马著名医生盖仑有一句名言:解剖学对医生的重要性,就像建筑师离不开图纸一样。
盖仑(Galen,129199)曾写出哲学、数学、文法和法律方面的著述一百二十五卷,医学著作四十三卷,虽然大多已经散失,但如今尚存的医学著作仍有二百五十万字之多。盖仑的解剖学知识表现在他的著作《论人体各部位的用途》(On the Utility of the Parts)和《论解剖程序》(On Anatomical Procedure)中。从这两部著作可以看出,加伦对骨骼、肌肉都作过细致的观察;但同时也可以看出,他没有解剖过人体,他主要是用猴子作外体解剖,用猪作体内解剖,然后把解剖中的发现应用于人体,与人体的实际情况不可能一致。可是差不多一千五百年来,生理学界和医学界都把加伦看作是“解剖学之父”,说他的解剖学是一位绝对正确的圣人的完美著作,坚信有他的经典著作在,解剖已经再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至于偶尔发现盖仑的描述与人体实际有什么不相符,他们相信,那是因为千百年来,人类在退化,使人体已经起了变化,这完全不是盖仑的错。
  其后,医学家蒙迪诺(Mondino de Luzzi,12701327),于1315年偶然地在历史上第一次对人体做了一次公开的解剖实验,并于次年写出了一部《解剖学》,但到1478年才印出,这是生理学史和医学史上的第一本解剖学专著。在波洛尼亚任教授的贝伦加里奥·达·卡尔皮(Berengario da Carpi,14601530)就比较自觉地追随蒙迪诺,把很多时间都贡献给了解剖学,解剖了数百具人体。此后,从事人体解剖的人渐渐多起来了;而且从十四世纪起,在创建于十一世纪、医学系也已有一二百年历史的波洛尼亚大学的公开提倡下,解剖尸体甚至渐渐变成为各所大学的一门课程。
较早进行尸体解剖的医生,是16世纪著名的青年医生安德烈·维萨里(Andreas Vesalius,15141564),他生于尼德兰布鲁塞尔的一个医学世家,他的曾祖父约翰内斯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的一个妻子玛丽的医生;他的祖父埃伯哈特也是一名宫廷御医,写过一篇评述阿拉伯医学家腊泽斯和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的文章;他的父亲安德烈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的药剂师。1536年,维萨里22岁,应邀协助一位教授编一本根据加伦解剖学摘要的书,这使他有机会对盖仑的解剖学作再一次的全面检验。在此前后,他常去坟地寻觅人的零碎骨头,带回家里,蒙起眼睛,或者在黑夜里估摸辨别,使自己眼睛不看也能摸得出骨头所属的部位。他比较加伦的描述和真实的人体骨骼后,更加相信盖仑对人体构造根本不了解。他深感盖仑的错误对后世的影响实在太大了,不能再这样模糊下去了。在卢万和巴黎期间,不论是酷热的夏日,还是严寒的冬天,维萨里经常与二、三个学生一起,在深夜里偷偷来到城市的郊外,寻找荒芜的坟茔和无主的墓地,然后掘开这荒冢,盗取坟内的残骨;或者趁更深人静之际,独个儿出去,把绞刑架上已经腐烂不堪、发出恶臭的尸体放下来,割下有用的肢体,包起来藏在大衣里面带回家;然后彻夜工作,研究人体秘密。
  就这样,维萨里的这部著作——《人体构造》(De Humanis Corporis Fabrica)于1543年完成,这年他二十八岁,由出版家、他亲密的朋友约翰内斯·奥坡瑞努斯同年在瑞士的巴塞尔出版。《人体构造》一书,使医学对人体有了新的科学认识。维萨里成为了近代人体解剖学的奠基人。
  关于解剖,早在我国商周时期就有文献记载。中医经典著作《黄帝内经》有“若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而视之”。
  史书记载,在汉、宋两代先后有太医对死刑罪犯尸体进行解剖,观察人体内脏及血液循环,或作测量,或详细描述,甚或绘成五脏图。
  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是一个封建礼教国家,《孝经》曾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在大众的心目中,解剖人体是大逆不道,甚至医界也以解剖人体为耻辱,致使解剖学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停滞不前。在这种背景下,王清任冲破世俗观念,亲临死人堆,获取人体解剖学知识,因而有人讥讽他是“杀人场上学医道”。其勇于探索的精神着实令人敬佩。王清任,字勋臣,清乾隆道光年间河北玉田人。二十余岁开始先后在北京、唐山、沈阳等行医。
  他深知解剖学对诊疗的重要意义,认为“业医诊病,当先明脏腑”,“著书不明脏腑,岂不是痴人说梦;治病不明脏腑,何异于盲人夜行”,因此十分重视人体解剖学。他发现前人关于人体解剖的记载不仅少,而且还有错误,于是决心探个究竟,为此作了许多实地观察和记录。
当时医生不仅没有条件作尸体解剖,就是连实地观察也十分困难。为了学习解剖知识,王清任想了许多办法。古代“义冢”由于缺乏管理,常有尸体外露者,王清任就以此为观察对象。野外观察,冬寒夏热,尸臭难闻,非常艰苦。他三十岁那年,唐山暴发传染病,病孩死亡甚多。王氏不畏疾疫,在稻地镇亲眼观察小孩尸体三十余具,获得颇为宝贵的儿童解剖知识的第一手资料。他效仿前人,多次前往刑场,观察处斩犯人尸体。此外,王清任还作了一些动物解剖实验,来验证所观察到的人体解剖结构。王氏治学严谨,求真执著,为弄清人体“膈膜”,除了观察之外,还亲自走访知情人镇守哈密的领兵恒某。四十二年的风雨寒暑,王清任终于将所了解到人体内脏解剖结构绘成了图形,并载入他所撰写的《医林改错》一书。
病理学是研究疾病的病源、发病机制及转归的医学基础学科,它是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之间的桥梁。病理学对现代医学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先导和推动作用。早在16世纪就出现了为弄清疾病而进行尸体解剖的记载。18世纪病理解剖学已作为独立的一门学科出现。通过大量的病理解剖,一个又一个疾病被揭示出临床症状和体征在器官水平上的内在联系。到了19世纪,德国病理学家魏尔啸的《细胞病理学》专著出版,这是现代医学到来的标志,同时也奠定了病理学的基础。时至今天,临床医生对疾病的诊治仍是以人体细胞水平的病理变化为理论依据的。病理科成了综合医院必不可少的一分子,多被列入基础科室 。我们在考察一所医院的医疗水平时,往往只需看一看病理科的水平便可见分晓了。
[/left]
[left]尸检的现状
  对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查明其病因,以求得前车之鉴、后车之路,这是病理医生的“特权”,义不容辞,当是光荣而神圣。这也是促进医学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对逝者及其亲属的最后的客观的“交待”,是谓“盖棺论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里,对死亡病人进行尸检,已成为医院一项很正常的常规工作,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死者亲属的合作。因此,国外的临床尸检率一直很高。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外的尸体解剖率却呈下降趋势。美国尸体解剖率1964年为41%,到了90年代中期降至5%。日本医疗机构年剖检率1977年为37.8%,到了1995年下降为14.4%。行家分析下降的原因:一是由于影像诊断技术的进步,由尸体解剖获取的新知识的机会逐渐减少;二是美国医院评定标准中未包括尸体解剖率;三是通过尸体解剖有可能发现某些医疗过失,以致临床医生对诉讼问题抱恐惧心理;四是病理学者不大喜欢做尸体解剖。
这样一项有利于医学发展和人类健康的行为,在我国更是一直是个大难题。绝大多数医院常年不做尸检,少数大医院尸检率不到10%。即使北京各大医院的尸检情况也不容乐观。按照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文件,北京市三甲医院的尸检率要达到15%。也就是说,在医院死亡的100个病人中,至少应该有15人做尸检。但据《1998年北京市卫生局资料汇编》统计,能达到这一标准的医院凤毛麟角。随机抽取19家三甲医院,计算出的平均尸检率仅约为4%,远远未达标。华西医科大学50年代尸体解剖率达到5l.1%,60年代为31.6%,到 80年代降至 15%左右,而个别年份尸体解剖率仅为 2.0%。目前,这一状况已引起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和忧虑。
尸检工作难开展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一是观念落后。很多人对尸检不理解,不忍心接受这种现实。二是封建迷信思想在个别地区还比较严重。 中国人长期受封建思想的束缚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死者家属多不愿提供患者遗体进行尸检,另一方面有些家属对诊断及死亡原因疑虑重重。一些人不懂医学,甚至信奉鬼神巫术,对尸检工作不配合、不支持。三是法律不健全。这些年来,我国在医疗法规上已进行了许多重大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住院病人死亡实施尸检等问题仍没有明确的法律,使许多医务人员工作起来心有余悸,担惊受怕。四是经费紧张。临床开展一次尸检,医院除给死者亲属一笔补助费外,还要负责尸检后的火化费用,每具尸检需要花费1000多元。尸检越多,开支越大,使一些医院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五是医院担心万一临床诊断和病理诊断不符,岂不丢面子、惹麻烦?因而不积极动员和主张尸检。
[/left]
[left]尸检的重要性
[/left]
[left]医疗工作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医务人员工作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体。由于病人各自身体有差异性,即使同一种疾病,表现的症状在不同的人也各不相同,所以采取同样的治疗措施,会出现不同的治疗效果,有时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况且每种治疗手段都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因此要客观、全面地根据尸检病理结果和结合临床的一系列诊疗活动来判定是非常必要的。尸检既是处理医疗事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又对疑难病例、非正常死亡病人、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人至关重要,所以尸检势在必行。通过尸体检验了解临床诊断是否与病理诊断相符,明确疑、难、杂症诊断,有助于总结临床诊治经验。
尸检对提高临床医师的诊治水平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是各种现代化诊断设备齐全的今天,临床诊断与尸检诊断的符合率仍只有70%左右。这也就是说,约有30%的病人死得不明不白。一位病人被诊断为血管栓塞,但尸检却发现是肺动脉肉瘤;一位病人去世前经常发生昏迷,临床医生诊断死因为糖尿病性昏迷,但尸检结果却是死于脑膜炎……这些与实际死因不符的诊断,并不是说医生无能,更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因为疾病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造成的。隔着一层皮,你终究搞不清到底是什么病。
其实,我们可以把医生看成是具有丰富医学知识的人体维修工,如果医生总处在一种不知“最后结果”的状态中,那他的“维修”经验又从何而来呢?一位资深医师一语中的:“对于医生来说,医疗和尸检应该是同等重要的。”
[/left]
[left]
据美国一医学研究中心19861995年间长达10年间的报告,1105例尸体检查发现:44%患有致死性癌症的病人生前被漏诊或误诊。这个医学中心的尸检率非同寻常地高,达42%。依据外科病理报告、细胞学及病人的病历记录,从225名患者中发现250个恶性肿瘤,在这250个肿瘤中,有111个生前被误诊或漏诊(103个漏诊,8个误诊),只有34个临床怀疑肿瘤。漏诊的肿瘤是57%病人的死亡原因。漏诊最多的肿瘤涉及呼吸道、消化道和泌尿生殖道。在美国,死于医院的病人尸解率由50年代的大约50%降到社区医院和私人疗养院的5%~0%。由此可见,在寻找正确诊断的过程中,低技术含量的尸体解剖胜过高技术含量的现代化医疗诊断仪器。
[/left]
[left]在临床医学高速发展的今天,只有病理解剖学的发展和过硬的病理解剖学队伍,才能为临床医学发展提供可靠的保证,才能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促进临床医学的进步。
[/left]
[left]近几年来,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医院、医生被推上被告席的报道屡见不鲜。以“救死扶伤”为神圣使命的“白衣大侠”们,如今在铺设有医疗纠纷“陷阱”的漫漫行医路上显得格外小心翼翼,生怕哪只脚踩下去,落个“人仰马翻”,败了一世功名。尸体解剖或许能为医生设一道防线。
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尸检问题有专门说明:“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它除了可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外,还可以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实践进行反馈和检验,从而达到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这就将尸检在处理死亡医疗纠纷中的作用阐述得清清楚楚。
  据对139例医疗纠纷尸检的统计,33例死亡发生时临床诊断死因不明;余下的106例中,临床死因诊断与尸检诊断符合的仅32例(30.19%),基本符合的27例(25.47%),有47例(44.34%)不符合或者说临床死因诊断错误。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县以上医疗单位都有尸检的条件,可是尸检率却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纠纷双方对尸检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害怕尸检结果于己不利,因而寻找借口,拖延时间,拒绝尸检。在不进行尸检、未查明死因,无是非曲直的情况下,纠纷双方“私了”或盲目鉴定,必然会使一些医疗纠纷得不到正确处理或长期不能处理,最终既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医疗质量的提高和医疗工作的改进。有些纠纷在尸检进行或刚结束,是非就一目了然,不必再提请鉴定。多数也有一个倾向性的意见,一般通过进一步的病理组织学检查和必要的理化检验,也能明确死因。尸检还能为进一步的理化或生物学检验提供检材。由于尸检报告通常需7天以上时间才能发出,客观上也可使有些纠纷暂时降温,使纠纷的调解有了缓冲。
  在强调尸检重要性的同时,还应明确尸检的局限性。不能指望尸检能解决所有死亡的死因问题,更不能期待它解决医疗纠纷中所有的问题。这是因为许多死因是机能性的,缺乏具有诊断意义的形态学改变,如大部分冠心病猝死、休克死、肝或肾功能衰竭死、电击或中暑死以及大多数中毒死等。尸体的明显腐败也能影响病理学的观察。所以,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有少部分尸检不能诊断死因。此时,纠纷的鉴定有赖于对尸检材料、病历和调查结果的全面分析。
[/left]
[left]尸检的出路:
[/left]
[left]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尸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大力宣传尸检工作的意义和利害关系,使尸检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规化轨道。通过病理尸检,验证临床死因、病变部位,澄清事实。
1
动员、解释
在做动员时,我常跟死者亲属讲,尸检不是把死人“大卸八块”,而是严格按照科学方法,对死因进行研究。事实上,只要把道理讲清楚,大多数人都能积极配合尸检。只要宣传、动员工作到位,“传统观念、封建思想”就构不成对尸检工作的强大阻碍。
2
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否融洽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医生对患者态度生硬,在治疗上医术平庸,死者亲属一照面儿气就不打一处来,更甭说尸检了。
3
医生的勇气
  医生是否具有探索医学科学的勇气,如果医生惧怕尸检结果与自己诊断不符而影响自己的声誉,那也不会真心诚意地做动员病人接受尸检。
4
大力宣传医学科学知识
5
加紧制定有关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到尸检的法律性文件有《解剖尸体细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在实践中,法院认为以下情况可以解剖尸体:死者生前同意;死者亲属同意;死者死因不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当出现医疗事故或事件时,临床不能明确死亡原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尸检,必要时可以请法医鉴定。
[/left]
[left]  尸检在人类抗争疾病的长河中留下过辉煌的一页,在科技高速发展的将来,尸检仍会以它朴实无华和扎实基础的科学特性起着别的技术无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尸检在医学继续发展中的作用,是一个明智之举。
[/left]
[left]编辑: snow
源:中国法医网
[/left]
[left]
[/left]
[left]
[/left]
[left]鉴定机构
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left]
[left]

[/left]
[left]法医学鉴定
[/left]
[left]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广义的法医学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有关人身伤亡等法律问题的一整套鉴定体系;狭义的法医学鉴定,通常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也即法医学鉴定人受指派或者接收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的科学结论。法医学鉴定是一种法律证据,是在案件中遇到有关医学问题时,查明全部案情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这里有三层含义:
1.
法医学鉴定的主体是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1)经过法医学专业教育或培训;(2)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专业职称,具有鉴定权;(3)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
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或模糊的问题变得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它是一种科学而客观地论证过程。
3.
法医学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提起或书面委托。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或变更鉴定目的。(2)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收集事实证明材料等。(3)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一般情况下,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1)在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工作的专职法医师;(2)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学院校法医学教师;(3)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这里,接受办案机关或单位的指派或委托,是使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专职法医职务分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及法医士五级。法医士无鉴定权。法医师必须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医师经法医专业学习一年以上,并经过一年的实践方能被聘任。
[/left]
[left]法医学鉴定构成要素:
[/left]
[left]1 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资质、成立、注销条件、鉴定范围的核定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已颁布《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一定规定)
2 法医学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鉴定人技术职称、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奖惩制度(包括质量监控)等,目前规定不系统、不统一,一些规定并未完全执行。
3 法医学鉴定程序(或鉴定活动的组织):鉴定的委托、鉴定原则(由此派生鉴定技术操作规范),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收费标准等,目前尚未统一,工作较混乱。
4 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种类、鉴定文书的内容、鉴定活动中各种工作文书等。
5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听证会、鉴定咨询等,法医学鉴定人参与对其鉴定的审查判断,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left]
[left]法医学鉴定分类
[/left]
[left]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着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还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left]
[left]一、补充鉴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案情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善或根据不足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要求解答新问题或作修改补充。目前,专著中关于补充鉴定的概念尚不完善,有作者认为鉴定的理由不足或不全面,即为补充鉴定的条件之一,此点很难与重新鉴定区别。补充鉴定有以下情况:(1)鉴定后,委托机关发现新的鉴定资料(或物证),要求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提供补充鉴定意见;(2)鉴定后,委托机关就本案的同一鉴定材料,要求原鉴定人解答新问题,即对同一案件提出补充鉴定意见。(3)委托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完全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或结论不够明确。 补充鉴定的特点,(1)提出补充鉴定,并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原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即使由于补充新的鉴定资料,如被鉴定人伤情发生变化,而变更原鉴定结论的,原鉴定不能视为错案;(2)补充鉴定不需更换原鉴定人,而且由原鉴定人继续承担本案的补充鉴定,便于鉴定的顺利进行,及时总结经验,有利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别的专家进行鉴定。国外有称为"反鉴定"。在这里,"不充分"被解释为是指鉴定尚不能使法官确信而言,但下列情况是明确的重新鉴定的条件:(1)原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可疑时;(2)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3)鉴定本身包含着矛盾,鉴定是以各种不正确的假设为基础时;(4)认为新鉴定人采用的科学手段超过原鉴定人时;(5)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且其正确性可疑。 重新鉴定的特点,(1)重新鉴定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但原鉴定机构必须挑选新的或高一级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重新鉴定的客体是原鉴定材料,而不是新的补充的材料;(3)重新鉴定是复核鉴定时,必须对原鉴定作出评价,并指出原结论是否存在问题。关于复核鉴定,是指由原鉴定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鉴定机构承担重新鉴定工作。复核鉴定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终局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对同一案件的三番五次及各持己见的重新鉴定,部分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问题。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1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第35条规定:“进行两次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异的,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市内终局鉴定。”
四、会诊制度
在法医鉴定中,经常涉及会诊问题,有关会诊的制度尚未形成体系。会诊是临床医疗诊断中常用的术语。我们这里的会诊是指组织邀请鉴定人或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解决法医学鉴定中的问题。
[/left]
[left]会诊的形式:(1)同一级别或行政区的公、检、法法医学鉴定人共同会诊,或由常设机构即鉴定委员会组织会诊;(2)受理鉴定的单位邀请上级或国内有关法医学专家(教授)组成会诊小组;(3)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请医学专家会诊,或鉴定机构组织相关医学专家针对诊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诊。国外诉讼法就此规定,受委托鉴定专家可以主动征求另一位技术人员的意见,但这位技术人员的专业须与鉴定专家的专业完全不同。 2 会诊的组织工作。(1)组织两名以上专家会诊,应编写案件有关的综合材料,包括会诊目的和要求,会诊前即提供给被邀请的专家;(2)就某一问题上门请教专家时,应填写"会诊单";(3)对于在鉴定文书中签署意见的特邀专家鉴定人,应由组织会诊的司法机关签发聘请书。 3 会诊结果的应用。组织会诊要形成会诊纪要,出席的专家及鉴定人均签名。根据会诊纪要整理制作鉴定文书。法医学鉴定人署名,而被聘请的医学专家可以不署名。鉴定人对不署名的专家意见负责。
[/left]
[left]
法医学鉴定内容
[/left]
[left]() 现场勘验 现场是指出事地点或与案件有关的尸体所在的场所。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发现、提取证据,称为现场勘验。为了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证实、揭发犯罪事实,查明、侦缉罪犯,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聘请法医参加,进行现场勘验,是一项重要措施。
[/left]
[left]() 活体检验 检查被害人、被告人或证人的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或个人特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生长发育,精神状态,生殖功能,亲子关系,疾病,诈病或匿病等。
[/left]
[left]() 尸体检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我国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进行。尸体检验可以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凶器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生前伤抑或死后伤,自杀、他杀或灾害,是否中毒,有无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等等。
[/left]
[left]() 物证检验 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法医学检验常见的物证为凶器、毒物及各种相关物品,特别是人体和动物组织、体液斑迹及排泄物等。
[/left]
[left]() 文证审查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为文证。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等。根据文证的内容,经过审查和研究,答复所提出的问题,为文证审查。
[/left]
[left]法医工作者通过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和物证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分析死伤的原因和时间,作案的凶器、手段的过程,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量刑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对意外事故、急死、伤害赔偿、性功能及民间纠纷等问题,则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查明原因,澄清性质,依据法律尺度,消除和减缓民间矛盾,以平息事态,增进安定团结;涉及无名尸体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个人特征及精神状态等,也能通过法医学检查,作出正确地判断。因此,法医学对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将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left]
[left]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医学检查涉及面很广,只要是因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有可能需要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甚至涉及家庭纠纷的许多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栏目中逐一进行介绍,同时,也包括一些相关的案例报道。
[/left]
[left]我国法医鉴定体制
 
在中国,法医机构体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基本适应中国的司法状况实际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在公安、检察、法院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分设了法医检验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法医鉴定工作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不对私人服务;高等医学院校为公、检、法培养和培训专业人员,同时,院校也承担鉴定工作;部分法律专业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医学鉴定,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许多地方也开设了法医门诊或法医验伤门诊(类似医疗门诊,主要针对纠纷案件中的受伤者),也面向社会上的私人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资格审查)。在公、检、法三个系统中,虽然各自规定了法医工作范围,但其法医工作的宗旨是一致的。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合法、正义及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left]
[left]公、检、法三机关所承担任务不同,法医的职责也有所不同
  1.人民公安机关担负着国家《刑法》所规定的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主要设置在刑事侦查部门,紧紧围绕刑事案件的侦破而开展法医工作,能掌握第一手材料,从快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侦查方向和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医必须亲临现场开展工作(特别在基层),他们从事的鉴定活动与发案时间最近,比较容易得到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同时,还承担着大量治安案件中活体损伤检验工作和民间纠纷中的伤亡事故的法医鉴定工作。
  2.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对公安机关移交批捕、起诉案件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或补充证据,并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而且,还要承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法医鉴定。如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犯罪造成人身伤亡;被监管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法医工作特点:主要是负责由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鉴定,公诉案件证据和鉴定结论的审查。涉及大量民事纠纷和赔偿案件,都需要法医的鉴定。如损伤程度、伤残程度、性机能、亲权鉴定等。
[/left]
[left]由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法医鉴定制度缺乏系统规定,我国现行法医学鉴定体制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阻碍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简要概括表现为:
1
.法医鉴定机构重叠设置 技术人员分散,技术设备分散,客观上浪费人力物力;主观上难免导致鉴定水平发展缓慢,案件鉴定重复,相互扯皮、拆台,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负担及诉累,甚至容易出现办关系案、假案。
2
.法医鉴定机构倍受司法机关影响 鉴定机构设在司法机关,鉴定权与司法权难以分离;鉴定人走公务员系列,技术职称不兑现,技术培训提高受阻碍;技术投入和科研难入正规;行政干预在所难免;不利于全面为社会服务。
3
.法医鉴定制度不健全 鉴定机构的设立存在着随意性,缺乏比较规范性、统一性的管理。鉴定人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不清,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明,易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
[/left]
[left]  从上述特点看出,中国法医体制虽然适应于公、检、法、司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职能,但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同国外(由政府部门直接管辖的统一机构)相比在管理上存在一些差距。根据中国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推动法医事业发展,各地相继成立了法医学会组织及专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如在各地政法委领导下的法医鉴定委员会等,使法医鉴定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医鉴定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而且,国家已经着手规范司法鉴定体制。在法医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经常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了中国法医界的相互交流合作与学术研究氛围,也增进了与国外法医学专家的互相沟通和合作,使中国的法医事业已经步入一个辉煌的时代。
[/left]
[left]
[/left]
[left]编辑: snow
源:中国法医网
[/left]
[left]法医学科分类及说明
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left]
[left]
1.
法医病理学
[/left]
[left]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医学科学。主要研究死亡和死亡学说、死后变化、生活反应及各种损伤,包括物理因子(如机械、高低温、雷电等)及化学因子(如化学物、药物、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损伤。虽然它不像病理学那样,主要研究疾病,但许多疾病过程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如因疾病引起的突然意外死亡--急死,诊疗疾病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过去损伤或工业接触有关的疾病,以及其他与民事基刑事案件有关的疾病等,都涉及病理学问题。所以法医病理学是以普通病理学为基础,二者有共同的理论和技术,但又各有所侧重。
[/left]
[left]2.法医物证学
[/left]
[left]法医物证学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知识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物质证据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体的组织器官或分泌物、排泄物。其中最常见的是血液(血痕),约占法医物证检验的80%以上。其次是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毛发、牙齿及骨骼等。致伤物,特别当粘有血液时,为了鉴定是否与案件有关,也 是研究的物证对象。鉴定法医物证的方法很多,其中主要用血清学及免疫学的方法。牙齿及骨骼鉴定还要牙科学及人类学的方法,所以法医物证学又包括法医血清学、法医牙科学及法医人类学。
[/left]
[left](1)法医物证的种类:
[/left]
[left]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物证包括的范围极广,有下列内容。
1
、生物检材:人体或动物的组织器官、各种体液、分泌液、排泄物及其斑痕等。
2
、各种痕迹:如指纹、掌纹、唇纹、足印、鞋印以及轮胎印痕等。
3
、作案工具和致伤物。
4
、化学物质:如各种染料、油漆、墨水以及等。
5
、文书物证:如案卷、病历、医师证明、遗书及信件等。
法医物证检验的对象指的是第一类生物性物证。包括:1、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液、鼻涕、尿液、胎便、羊水、恶露及其斑痕等。2、各种人体组织器官。3、毛发、指甲、骨和牙等。
[/left]
[left](2)法医物证学的任务
[/left]
[left]法医物证学主要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问题。法医物证鉴定可以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排除嫌疑对象,缩小侦察范围,亦可揭露犯罪事实真相,为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的证据。许多民事或刑事案件需作法医物证鉴定,诸如下列情况:
1
、斗殴、伤害、谋杀及碎尸案
2
、强奸或强奸杀人案
3
、交通事故
4
、灾害事故、空难事件
5
、其他如:可疑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无血缘关系需作亲子鉴定。
[/left]
[left](3)法医物证学研究的方法
[/left]
[left]1、化学方法 2、物理方法 3、电子计算机技术 4、形态方法 5、免疫血清学方法 6、生物化学方法 7、分子生物学方法 8、遗传学方法等。
[/left]
[left](4)法医物证鉴定
[/left]
[left]a.一般检查内容:
[/left]
[left]1、性别:(1)细胞学检查 2)性器官发育及异常 3)骨胳的性别判定
2
、年龄:(1)颜面软组织 2)骨胳
3
、个人特征的检查及测定:(1)外貌特征 如:身长、脸型、耳部、眼部、毛发、运动姿势等。(2)牙齿:部位、大小、数目、颜色、排列状态及疏密、磨损的部位及情形等特征。(3)痣与疣:其大小、位置、数目、颜色和性状等特征。(4)瘢痕:其大小、位置、数目、颜色和性状等特征。(5)文身:其大小、位置、数目、颜色和性状等特征。(6)容貌恢复法:颅面骨具有形态结构的稳定性,应用面部20余处软组织厚度,将粘性物质粘附在颅面骨上,借以恢复其生前容貌,称为容貌恢复法。(7)颅像重合法:
4
、指纹:
5
、血型:
[/left]
[left]b.特殊检验
[/left]
[left]1、血痕检验——是物证检验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一般要求解决斑痕是否血痕;如是血痕,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如是人血,是何种血型;以及性别、出血部位,如衄血、咯血、月经血、痔疮血等。血痕检验顺序一般分为:①肉眼检查。观察血痕的部位、颜色、形状和范围。②预试验。方法很多,多用联苯胺试验。预试验阴性时否定血痕,阳性时表示可能含血。③确证试验。为确定是否血痕进行的试验。常用检验方法有血色原结晶试验、分光镜吸收光谱检查和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本试验阳性结果可确证血痕,阴性结果不能否定血痕存在。④种属试验。即确定是否人血的检验。常用沉淀反应法。用血清免疫学沉淀反应的原理,将血痕浸出液用试管法或琼脂扩散反应,使之与抗人血红蛋白血清进行反应,观察是否出现白色沉淀环或沉淀带,阳性反应即为人血。应用链激酶的纤维蛋白板法试验,对污染、陈旧血痕也能有灵敏的反应。⑤血型测定。由于血痕中凝集原能保存相当长的时间不被破坏,所以能对血痕进行血型测定。除了最常测定ABO血型,有时还需测定MN血型和其他系统血型。血型测定在个人识别上具有重要意义。⑥ 性别鉴定。即用荧光显微镜检查血痕中白细胞核的Y染色质来鉴识性别,同时检查X染色质,结论就更为可靠。
2
、精斑检验——在性犯罪案件中的精斑检验一般要求解决送检斑痕是否精斑;如是精斑,是否人的精斑;如是人的精斑,属于哪种血型。其检验顺序:①肉眼检查斑痕的位置、形状、数量和大小等。②预试验。用紫外线检查、碘化碘钾结晶试验、酸性磷酸酶检查法,可对是否精斑作初步鉴定。③确证试验。用可疑精斑浸出液涂片染色,在显微镜下观察精子的有无,如查出精子即可确定为精斑。近年来认为用电泳法测定乳酸脱氢酶-XLDH-X)准确性较高。对无精子的精液或作过输精管结扎后的精液,可用抗人精液沉淀反应进行确证试验,其反应阳性者,表明检材含有人的精斑。④血型检验。与血痕检验相同,但仅限于检验分泌型的人,即体液中含有血型物质的人。
3
、唾液斑检验——检材通常是烟头、烟嘴、手帕、口罩等。一般用碘-碘化钾试验作定性检验,检查斑痕浸出液中是否含有淀粉酶,阳性时不变色,阴性时呈蓝色。血型检验也只能测定分泌型人唾液斑的血型,方法与血痕检验相同。
4
、毛发检验——毛发是重要的物证之一,对认定罪犯有时起重要作用;对已高度腐败的尸体,是个人识别的重要手段。毛发鉴定要求检验是否人的毛发,如是人的毛发,检验其部位有无损伤,以及血型、性别、年龄、职业、种族等。应用色谱分析等现代检测技术,还可以通过鉴定毛发判断其所有人的疾病。
5
、骨质检验——常用于已高度腐败甚至完全骨化的挖掘尸体或荒野中的无名尸骨。通常要解决送检骨质是人骨还是兽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骨质的损伤,推断年龄、性别、身长、血型及死亡经过时间。
[/left]
[left]3.法医毒理学
[/left]
[left]法医毒理学是研究因自杀或他杀以及意外灾害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有时也涉及药物瘾癖和处理毒物违章造成的公害以及违反食品卫生法造成的食物中毒等。这门学科主要研究毒物的性状、来源、进入机体的途径、作用机理、中毒症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中毒量、致死量、中毒的病理变化以及中毒的法医学鉴定等。中毒是毒物引起的机体损害。毒物主要指有毒化学物(如农药杀虫剂、杀鼠剂等)、药品(如阿托品、吗啡等)、有毒植物(乌头、毒蕈等)和有毒动物(如毒蛇、斑蝥等)。
[/left]
[left]4.法医毒物分析
[/left]
[left]法医毒物分析主要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检材或其他检材中毒物的分离与鉴定,为确定是否中毒或中毒致死提供证据的科学。是由于毒物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约自本世纪初起便已逐渐发展成为独立于法医学的一门法科学。法毒物分析在俄国称为法化学,在日本成为裁判化学,在欧美称为法毒物学。
[/left]
[left]5.法医临床学
[/left]
[left]临床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的理论和技能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研究的对象是活体。其内容包括人的生、病、残、劳动能力、知能和精神状态、年龄、性别、性功能、性行为变态、性犯罪、个人识别、亲子鉴定以及其他生理病理机能检测等。此外,临床法医学也研究活体的个人识别和医疗纠纷的鉴定。
[/left]
[left]
6.
法医精神病学
[/left]
[left]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研究精神疾病的目的是确定违法或犯罪行为是否在精神正常状态下所为,被告应否负(或负多少)法律责任确定涉及双方法律行为时,其中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有无指定监护人的必要对原告人、证人、检举人和自首人,当司法机关怀疑其有精神不常时,也需作出关于精神状态的结论,以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所以无论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只要涉及精神状态和行为问题,都需要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left]
[left](1)概述: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 )是法医临床学的一个新兴分支,是法学与精神医学和心理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其工作核心是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医学和心理学问题的法医鉴定。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人的职责是,当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遇到有关当事人精神医学与心理学的专业问题时,向法医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由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人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状况检查,作出相应诊断并判定其精神状态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
[/left]
[left](2)法医精神病学应解决的问题:是对犯有刑事案件的被告:1、被检者精神是否正常;2、如果不正常,患什么类型的精神病;3、被检者虽然有精神病,但在作案时是否由病态支配;4、被检者对于其违法或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有无理解和控制的能力,从而提出有无责任能力的意见,以及必须采取的医疗措施。
[/left]
[left](3)法医精神病学应用:
[/left]
[left]<1>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此类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2>
民事案件中,如民事当事人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此类鉴定,可由具有法医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的法医鉴定机构及有司法鉴定权的精神病院承担。
<3>
对刑事受害人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对在某种特定事件(如颅脑损伤、遭受打击迫害、严重虐待等)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进行鉴定,判定其伤情,并就有关赔偿问题进行评价。目前大多数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此类鉴定较少,问题较多,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方面问题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亟待解决。相反,法医鉴定机构中具有精神医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在进行此类鉴定时,经验较为丰富,出具的鉴定结论紧扣案情,往往为司法实践提供关键的定案依据。2.对妇女的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对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低下的妇女,在其被奸污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后,鉴定她对此种行为有无辨认能力、自卫能力。目前此类鉴定主要由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4>
其他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受审能力以及罪犯的服刑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鉴定;对证人作证能力的鉴定;对较离奇而无实据的自首者与控告者的鉴定;在特殊情况下的缺席或死后鉴定等等。
[/left]
[left](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left]
[left]a.责任能力
[/left]
[left]b.诉讼能力
[/left]
[left]c.服刑能力
[/left]
[left]d.作证能力
[/left]
[left]e.性自我防卫能力
[/left]
[left]f.行为能力
[/left]
[left]g.权利能力
[/left]
[left]7.相关学科
[/left]
[left]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是应用专门的科学理论与技术,对刑事诉讼中有关犯罪现场和物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勘查、取证、检验和鉴定,为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鉴定结论或破案线索的一门科学。
其主要内容有: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指纹、掌纹、足迹、枪弹、工具、车迹)、刑事化验(或称法化学)、文证检验及刑事照相。


[/left]
[left]编辑: snow
源:中国法医网
[/left]
[left]
[/left]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中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2

积分

 

升级
3%
帖子
173
精华
0
积分
2
威望
0
RP
0
金钱
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4-10-4
40
发表于 2004-10-6 13:47:2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粗粗看了一下

镒死后的身体失禁
为什么呢?
组织和肌肉的松弛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升级
23%
帖子
344
精华
1
积分
49
威望
4
RP
104
金钱
11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0-14
39
发表于 2004-10-6 12:27: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死亡过程


    人的死亡虽然有可能是突然的,如因颈部被切断、头部辗压伤、高空坠落所致的多数内脏破裂、身体支离断碎等而引起的死亡,但是,这些情况毕竞是少数。在一般情况下,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它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阶段性变化,这些变化是人体生命功能逐步丧失的结果。了解死亡的发展过程,对于急救患者、伤者和被害人,识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某些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法医学将典型的死亡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死因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死因的死亡过程各有特点和差异,但其基本规律是相同的。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死战期或濒死挣扎期,是人在临死前挣扎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时期,身体和重要器官功能发生严重紊乱和衰竭。最初,病人或者被害者多有面容苦闷、时有鼾声、血压升高等现象。随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心搏减弱,体温、血压下降,意识模糊,大小便失禁,各种反射减弱、迟钝或消失,以及昏迷、抽搐等。最后,即渐次过渡到临床死亡期。

濒死期的长短和表观,与死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濒死期持续的时间,有的只有几秒钟,有的可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法医检验中遇到的暴力性死亡,濒死期短暂,甚至没有,如延脑、脑桥、心搏传导系统的损伤,心脏破裂大出血以及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等引起的死亡,都是极为迅速的,好些都没有濒死期。除了上述死因外,由于窒息、中毒、损伤等引起的死亡,一般都有或长或短的濒死期。病死,特别是慢性病死亡者,都有较长的濒死期,但急病死亡者除外。在同等条件下,青壮年和体质健壮者,有较长的濒死期,而且较明显;老年人和体质瘦弱者,濒死期较短,其表现征象亦不明显。

    法医尸体检验时,应当注意,濒死期所形成的损伤,仍有一定的生活反应;在特定场合下,应当注意应用濒死期的各种特点来鉴别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沉尸,是生前上吊还是死后悬尸,等等。
二、临床死亡期
    处于濒死状态的人,若未及时救治或者挽救无效,就会发展到临床死亡期。这是生物学上死亡前的一个短暂阶段。在这个时期内,心搏停止,呼吸停止,各种反射完全消失。一般情况下,我国医生就是根据这三大体征来诊断死亡的,所以称为临床死亡。处于临床死亡的人,从外表看,机体的生命活动已经停止,但是,机体组织内微弱的代谢活动仍在进行。在心搏和呼吸停止(神经反射消失一般都早于心搏和呼吸停止)45分钟或稍长时间内,机体内稍存少量氧,还能保持最低的生活状态,如果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脏按摩、心脏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临床死亡的持续时间,也就是血液循环停止后,大脑皮层耐受缺氧的时间,为56分钟。当然在不同情况下,临床死亡期的长短是可变的,如在低温或耗氧量低的情况下,临床死亡期就可能延长,甚至可延长到1小时或更久。此外,濒死期长的,则临床死亡期一般就

短。

    国外学者曾对1200例心跳停止后复苏成功的病例进行分析,结果是:94%是在心跳停止后4分钟救活的;6%是在心跳停止后4分钟以上救活的;但这些患者都发生了神经系统的后遗症。因此,国外资料一直认为人脑耐受缺氧的临界时限56分钟,并认为在心跳停止34分钟后救活者常有永久性脑损害。当然这并不绝对,1973年,《中华医学杂志》曾报到,北京、上海、南京心脏复苏小组对循环骤停8分钟以上的12例病人复苏成功。由此可见,脑耐缺氧的临界时限不一定限于56分钟。但是,脑耐缺氧超过6分钟确实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法医工作者应当密切配合临床医务工作者,争分夺秒地抢救危重病人或被害人,争取复苏,减少中枢神经系统的后遗症。
三、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上的死亡,指整个机体的重要生理功能停止而陷于不能恢复的状态。它的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学死亡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大脑皮层和脑细胞的坏死,接着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后是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的相继解体。生物学死亡是死亡的最后阶段,发展到这个阶段的病人已不能再复活,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它已是无能为力。

    进入生物学死亡期后,人体作为整体已经死亡。但是,由于构成人体的细胞、组织以及人体各脏器和组织的进化、功能有明显差异,对缺氧的敏感程度不一致,因而它们进入生物学死亡所需的时间也不一致,有些在机体死亡后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其生活功能,能发生超生反应,将这些器官摘出后,供器官移植用。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中枢神经系统缺氧的极限时间,一般大脑皮质为56分钟,大脑髓质为78分钟,脑干为1011分钟,脊髓为30分钟左右。肝脏缺血1530分钟,肾脏缺血超过1.5小时,就会失去活力。肌肉组织缺血8小时左右,对电和药物刺激仍具有兴奋性,如果将缩瞳剂或散瞳剂滴入眼内,还能够引起瞳孔括约肌或瞳孔开大肌的收缩,改变瞳孔的大小。胃肠蠕动也能持续一段时间,使胃肠内容物继续向前移动。消化酶的作用在人死后还可以持续一段时间,特别是在尸体温度下降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持续的时间更长些。精子在精囊内的活动能力可以持续到30小时,甚至70小时,还有死后172小时仍可看到活动的精子的报告。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死后24小时或48小时内,精虫仍能在生殖道内保持活动能力。法医工作者,可以利用这些现象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和死亡时的某些状况。例如,我们在利用胃肠内食物消化程度和排空情况来判断最后一餐进食死亡的时间时,就要注意胃消化酶在被害人死后仍能在一定时间内起作用这种因素。



假死真生
    法医学上,假死真生它是指某些人的生命特征(呼吸、心搏、血压、脉搏等)极其微弱,处于似乎已经死亡,其实还活着的状态。
假死是脑血液缺氧的结果,常见于各种机械性室息,催眠药、麻醉药以及其他毒药中毒、电击伤、寒冷昏睡、日射病、热射病、深度昏迷、霍乱或砷中毒所致剧烈腹泻和脱水,产后大出血、缺氧和营养障碍以及尿毒症等。新生儿,特别是末成熟儿,更容易出现假死状态。在下列5种情况下,成人也容易陷于假死,即酒精中毒、贫血、缺氧血症、脑损伤、鸦片、催眠药及麻醉药、尿毒症及糖尿病性昏迷等。

死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时间具有不可逆性;假死者很难从外表上与真死者区别开来。而假死者经及时抢救,则复苏的可能性极大,若缓缓行事,延误时机,那么就易弄假成真,使假死者失去再生的可能。因此,及时确定假死状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可以说是人命关天。

    如何确定被检查者是假死呢?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眼部检查。首先,应当观察眼底视网膜血管,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如果血管内仍有血液流动,说明血液循环尚未停止,病人没有真正死亡。其次,可以用1%荧光素钠滴眼内,使眼膜和巩膜当即黄染。若是假死,则在25分钟后即退色;如果是真正死亡,则虽经24小时,亦不退色。最后,可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若为假死,则解除压迫后瞳孔即恢复圆形;若是真正死亡,则解除压迫后瞳孔仍是变形的。

    第二,X线检查。较长时间地用X线透视脑部,可以观察到心脏结构的形态和运动状况。如果心脏仍在搏动,则说明是假死,反之,则已经死亡。

    第三,心电图检查。在人的心音、脉搏已经测不到的情况下,心电图检查仍能显示心脏功能,因而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判定死亡的真假。

    第四,微弱呼吸检查。首先,可将冷却后的镜片放在被检查者的鼻孔前;若镜片出现模糊不清的现象,说明被检查者尚有微弱呼吸,是假死。其次,可将纤细的羽毛放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前,观察其有无运动,若有运动,说明被检查者仍能呼吸,是假死。其三,可根据同样的道理,将肥皂泡沫抹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处,观察气泡的变化,判定真假死。最后,还可将装水的玻璃杯放在被检查者的胸部,观察水杯和液面的变化,以确定呼吸是否存在。

    假死者经抢救以后,随着身体功能的缓慢恢复和呼吸、心跳的逐渐加强,其生活功能也逐渐恢复。通常是先出现咽下运动,然后出现下颌活动,最后呼吸心跳运动恢复正常。

    死神也会给人类开玩笑,死亡也有真假之分。使更多的假死者死而复活,是革命的人道主义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责任。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在人死亡后相当长时间,或者待其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说明此人确实死亡之后)后,才能对尸体进行解剖,施行防腐措施或者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从理论上弄清死亡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练气功最讲究的是入静,做到全身上下各关节、各肌肉群都松弛。其实绝对的松弛,是任何活人都做不到的,只有死人才可能做到。人死后,通常出现的第一个尸体现象,就是肌肉松弛,那是绝对松弛,一点都不紧张。

法医上的肌肉松弛,也叫肌肉弛缓,是指人死后,由于神经活功停止,肌张力丧失而出现的全身肌肉松驰、变软的现象。其最主要的和首先的表现,就是面部表情丧失,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张,皮肤失去弹性,全身肌肉普遍松弛,各个关节容易屈曲,四肢能作被动运动,以及小便、精液可能外溢等。

    肌肉松弛现象一般可以持续12小时,待尸僵出现以后就结束。民间常说:人都死便了!就是指的死者经过肌肉松弛后,尸体出现尸僵变硬的状况。凡是经过肌肉松弛阶段的尸体,姿势都基本相同。如果尸体处于仰面平卧状态、则尸体姿势通常是上肢微弯曲,头微倾于一侧,下肢伸直,足尖略向外翻,拇指向掌心弯曲并被其余四指覆盖,手呈半握拳状态。尸体背面如肩部、背部、臀部、小腿后面等柔软而凸出的部位与尸体的衬垫硬面接触后,因死后肌肉松弛而被压成扁平状态,并且不容易恢复原来的凸度。

    如果凸出部位与花纹的硬面接触,则尸体接触面的皮肤上便可形成与接触物硬面相应的压痕,如草席纹等。这些压痕即使在变动尸体位置后也往往不易消失,只有到尸体腐败时才消退。以上这些在法医学鉴定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邦助我们判断是否死后移尸,查明死亡时的原现场,从而帮助我们侦破案件。

肌肉松弛的人死亡后的一种普遍的尸体现象, 但是也有例外,也有一些尸体不发生肌肉松弛现象。例如,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间,灾然发生尸体痉挛。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全身肌肉立即发生强直收缩,关节不能屈曲,因而不发生肌肉松弛。


二、尸体温度的下降
    有人对北京1030名正常人体温进行统计,结果是:口腔温度平均值为37.19℃,正常范围为36.737.7℃;直肠温度平均值为37.47℃,正常范围为36.937.9℃;腋窝温度平均值为36.79℃,正常范围为3637.4℃

    人体的正常体温,是由体内的产热散热而保持动态稳定的,一般在37℃左右。人死后由于新陈代谢停止,体内不能继续产生热能,而尸体内部原有的热能却仍然通过辐射、传导、对流和水分蒸发等方式不断向外界散发。达就使得尸体温度降低,逐渐变冷,直至与外界温度接近或略低于外界温度。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体冷却或尸冷。尸体冷却速度的快馒,常常要受到尸体的各种因素及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
    尸体本身的因素,主要是指死者的年龄、身体状况、死亡原因等。在一般情况下,儿童和老年人的尸体冷却快,青壮年较慢,刚生下来的新生儿,在死后510小时,即可降到与周围环境相等的温度。由于脂肪有保温作用,散热慢,因此,肥胖的尸体比瘦弱的尸体冷却得慢。慢性消耗性疾病、大出血、溺死、大面积烧伤死者的尸体冷却速度快,而猝死、机械性室息死、一氧化碳中毒死的尸体冷却速度就要慢些。此外,有的尸体在一定时间内,尸体温度不但不下降,反而处于上升状态,所以有人开玩笑说,人死了也会发高烧。例如,脑炎、流行性脑膜炎、流行性感冒并发肺炎等患者死后,由于细菌、病毒的作用,体内的分解增强,产热活动增加,所以尸体温度暂时可以处于上升状态。又如,日射病患者死后,由于临终时颅内温度升高,神经系统功能发生障碍,其尸体温度要持续一段时间而不立即下降。再如,破伤风、癫痫或者士的宁中毒者,由于死 亡前有较长时间的痉挛,体内产热增加,所以死后尸温也会持续上升。

    外界环境的因素,包括周围环境的温度、衣着或覆盖物的厚薄等情况。

    尸体周围环境的温度越低,尸热发散越快,尸体冷却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尸体,在通常室温环境中(1618℃)在死后的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大约下降1℃10小时以后下降速度减慢,经过24小时左右,尸温就降至与环境温度基本接近。在冰库或冰雪中的尸体,大约经过1小时,即可完全冷却,时间稍久即可发生冰冻,体内液体能结成冰块,四肢、脑躯干完全冻硬,眼球内液体因冰冻、体积膨胀,致使眼球稍有外突。这种尸体若要进行解剖,应当先进行解冻。在温度高达4050℃的环境中,尸体温度不冷却,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发生尸体冷却现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尸温的变化来推断死亡时间。尸体的衣着和覆盖物对尸体冷却也有一定的影响。裸露的尸体则冷却较快,而衣着或覆盖物较多、较好的尸体则冷却较慢。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在12月自缢身死,身着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后对其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胸部、腹部皮肤尚有余温,而裸露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与外界温度接近。

    在尸体冷却的过程中,尸体各部位的冷却速度并不是同步的。尸体的尖端边缘部位都比躯干部位冷却得快,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在一般情况下,耳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

    在各种情况下研究和检验尸体冷却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测定尸体温度的方法问题。这是谈论尸体冷却的前提。方法不同,结果定然迥异。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

    在环境不变的13小时后测量直肠温度,用测定冷却的方法确定尸体温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结果。

    在法医学上一般不用尸体冷却这一尸体现象来确定死亡,因为法医学上认为体温降至20℃20℃以下可确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在这样长的时间里,其他能确定死亡的尸体现象,如尸斑、尸僵早已出现。

    当然这并不是说尸冷这一尸体现象在法医学上没有意义,相反,尸冷下降的规律对于我们推断早期尸体死亡时间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尸检时,首先测定尸温和环境温度,取得两者温差;然后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支持,查清在发现尸体前24小时的温度、风力变化情况,再结合影响尸温下降速度的多种因素,最后根据一些现成的统计表、公式等求得尸温下降可能经过的时间。这可以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一种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应当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三、尸体上的图案——尸斑
    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尸斑的形成,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结果,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即为尸斑。

    尸斑的分布位置,与尸体的姿势直接相关。如仰面平卧的尸体,尸斑出观在枕部、顶部、背部、腰部、臀部两侧和四肢的后侧,有时也见于尸体侧面,甚至上面的倾斜区如锁骨上部。俯卧的尸体,尸斑分布在颜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时两侧眼结膜也往往呈瘀血状。处于立位的尸体,如悬吊的尸体,尸斑出现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胶的远端。因此,法医检验尸体时,往往根据尸斑的分布位置来判断尸体停放的位置。尸斑是较早出现的尸体现象之一,通常是在死亡后24小时出现,经过1214小时发展到最高度,2436小时固定下来不再转移,一直持续到尸体腐败。它的形成和发展分为下面三个时期:

1
.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2
.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惭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谈红色液体溢出。

3
.湿润期

    从扩散期开始,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就渗入组织间,至第二天后更加明显,不仅渗入组织间隙,而且渗入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着色,这就是尸斑发展过程中的浸润期。

    浸润期是扩散期的延续,持续时间较长,以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转为尸体腐败。在浸润期内,压迫不能使尸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尸斑。用刀切开尸斑处,可见组织呈紫色或浅紫色,血管中无血液流出。

    上面谈的是尸斑出现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此外,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压迫、血液性状、血量及皮肤色泽等。

    在法医尸体检验的实践中,常常有在尸体低下部位见不到尸斑的情况。这主要是受压的缘故。尸体低下部位受压处,如与硬面接触被压成扁平状的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脚后跟部等,由于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被压到其他地方而没有尸斑形成,检验中见到的往往呈苍白色,若衬垫物的硬面不平,则尸体受压处的皮肤可留下与衬垫硬面相一致的苍白区,而没有受压的地方仍有尸斑。这样,暗紫红色的尸斑与苍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裤带结扎的地方,衣服折叠的地方,或者皮肤皱褶的地方等,也因压迫而无尸斑的形成,并可留下与压迫物相一致的印痕。溺死的尸体由于毛细血管受冷水刺激发生收缩,加之尸体在水中浮动翻转,所以,尸斑常常出现得较慢,而且比较弱。

    尸体的血液性状是死因决定的,它对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关系。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尸体,因其死亡是极短时间的事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多呈暗紫红色。这类尸体尸斑常出现于死后11.5小时,早者30分钟即可出现,810小时就可发展到扩散期。由于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这类尸体的尸斑处还常见斑点状出血。与此相反,死者若是死于严重贫血和急性失血,则因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颜色也浅,甚至可以不显现。

    皮肤色素的深浅,对尸斑的颜色也有影响,肤色浅的尸体,尸斑颜色就要鲜明些,肤色深的尸体,尸斑颜色就要暗淡些。

    尸斑的颜色取决于血液和皮肤的颜色。我国人的尸斑通常是紫红色,一氧化碳中毒的尸体,因为血液中含有大量鲜红色的一氧化碳血红蛋白,故其通过皮肤透出的尸斑呈樱红色。冻死、氰化物中毒的尸体,因其体内氧利用不足,血液中含有较多的氧合血红蛋白,故其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尸斑呈鲜红色。在水中或处于冷冻条件下的尸体,因氧气渗透入皮下血管内,形成氧合血红蛋白,故其尸斑呈红色或淡红色。烧死尸体因生前吸入一氧化碳,未烧焦部分的尸斑呈樱红色。氯酸钾和亚硝盐中毒时,因形成高铁血红蛋白,故尸斑呈灰褐色。白色人种和黑色人种肤色不同,尸斑的呈现程度也不同。黑色皮肤可以掩盖尸斑颜色。随着死后变化的发展,尸斑的暗紫红色逐渐转为浅绿色和绿色,与腐败尸体的颜色相融合。

    在法医检验实践中,还经常遇到把尸斑误作皮下出血引起纠纷,要求鉴定的情况。
    血斑是生前皮下血管破裂出血或患有如血友病、出血性紫癜、坏血病、败血症等疾病,血液聚集凝固于皮下组织内,从皮肤表面观看呈暗红色或青紫色的斑块。法医检验时,必须把尸斑、血斑这两种本质不同的观象严格地区别开来。一般说来,尸斑与血斑至少有下列几点可供区别。从成因上看,尸斑是因血液坠积而成,而血斑是因打压而成;从分布位置看,尸斑分布在尸体低下而末受压迫的部位,而血斑可以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形成;尸斑的边缘界线不清楚,而血斑的边缘界线十分清楚,尸斑在坠积期和扩散期被压迫可以退色,而血斑在任何时候被压迫都不退色;尸斑表面有表皮剥脱及肿胀等损伤的特征,而血斑有时伴有表皮剥脱及肿胀等暴力损伤的特征;切开尸斑皮肤观察,组织呈均匀的紫红色,而血斑皮内或皮下有凝固或流动性血液,其界线清楚;显微镜下观察,尸斑无组织和细胞的破坏,而血斑则有明显的组织和细胞的破坏。

    关于尸斑与血斑或者说皮下出血的区别,我国古典法医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洗冤录集证》中早就论述了这点,而且有精确的鉴别法。《洗冤录集证》的验尸节内记载:验伤,须用手指,按其青红处,是伤坚硬,指一起仍然青红,……便是真伤。如系发变处,将指一点,起指即是白色。……发变是人腹内之血,死后发散于外,不能聚结,故浮泛。伤系生前受打,气绝血聚成伤。”“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商臂上、两腿后、……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系本人一面仰卧停泊,血坠所致,不是别故身死。”“自缢节内记载:吊后血脉不行,身上紫黑,如云凝结,有类发变,谓之血障。与殴伤青赤浮肿,则血障或少。这里的发变血坠血障
都是指的尸斑。
    尸斑在法医学上有其重要的意义:明显的尸斑可以作为诊断死亡的确证;尸斑的分布位置、反映压迫物的花纹,能够提供死亡时尸体的位置、姿式、停尸物表面形状的情况,还可以判明尸体有无变动和变动的时间;根据尸斑发展的规律,可以比较准确地判断死亡时间;尸斑的颜色、浓谈、程度,可以为死亡分析提供依据;根据尸斑的范围、浓淡,可以判断尸体内的血液量,等等。


四、人已经死硬了——尸僵
    人死后全身肌肉很快发生松弛,如面肌松弛,失去生前有表情的面貌;咬肌松弛,使下颌垂下:瞳孔平滑肌松弛,使瞳孔呈中等大小,生前瞳孔的缩小或散大都在死后不久消失;肛门扩约肌松弛,烘便流出;尸体受压部位因肌肉松弛,可形成与压迫物相对应的压痕。但是这种肌肉松弛的现象很快就会过去。经过较短的时间后,肌肉逐渐变得强直、坚硬,并伴有轻度收缩,使各关节固定下来,如口不能开,颈不能弯,四肢不能伸屈。这种死后肌肉强直的现象,称为尸僵。

    关于发生尸僵的原因,现在我国法医学界正在探讨之中,尚无统一定论。多数人认为,人死后之所要发生尸僵现象,是由于死后机体组织缺氧,体内有氧代谢停止,肌肉中三磷酸腺苷的合成下降乃至终止,而分解仍有继续,使其含量不断减少。因为肌肉只有在足量的三磷酸腺苷存在时,才能保持弹性柔软状态,如其含量减少乃至消失,则使肌肉收缩并变得僵硬。到尸体腐败开始的时候,肌动凝蛋白分解才使得僵硬的尸体得以缓解。

    在通常情况下,尸僵在死后13小时出现,也有的早在死亡10分钟以后或者晚到78小时出现的,但一般不会早于10分钟或晚于78小时。在特殊的罕见的情况下,也有在死后168小时出现尸僵的。尸体肌肉强直一般先出现于数个肌群,经46小时扩散到全身,形成尸僵。户僵的发展顺序有上行次序和下行次序之分。在一般情况下,尸僵是从咬肌开始,逐渐发展到颈部、上肢、下肢,这是下行次序;在少数情况下,与此相反,尸僵由下肢向上发展,称为上行次序。在气温适宜,尸体不致很快腐败的情况下,尸僵经过2448小时或者更长些时间后开始缓解。尸僵缓解的顺序与尸僵形成的顺序相同,即先发生尸僵的肌群先缓解。尸僵的完全缓解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死后37天。

    在尸僵还没有完全形成以前,即在死后46小时以内,如果用强力破坏已经发生了的尸僵现象,则不久又会重新出现尸僵,如果是在尸僵完全形成以后,即在死后78小时以后,再破坏尸僵,消除僵硬状态,则尸僵不会再重新出现。因此,对于搬动过的尸体,通常要检验下颌关节是否强直,以判断尸僵是存在或缓解。为什么要检验下颌关节而不检验其他关节呢?因为尸体各处的尸僵强度是不一致的,其中最强的是下颌关节。

    尸僵的出现,消失以及强弱,是要受到尸体内外各种因素影响的。首先要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周围环境温度高,则尸僵出现早,消失也早,反之,则尸僵出现迟,消失也迟。其次要受到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老年人、小儿、体弱者的尸僵因其肌肉不发达,故出现较早,消失也早,程度也不强。婴儿有时在死后1030分钟即可发生尸僵。

    成熟婴儿的尸僵较明显,末成熟婴儿的尸僵较弱,持续的时间也短,所以有时不易察觉。成年人肌肉较发达的人,其尸僵出现得较慢。维持时间较久。其三,要受到死因的影响。

    痉挛性药物中毒、破伤风、刎颈、枪伤、触电、败血症或消耗性疾病能促进尸僵的发展,尸僵发生早、消失也早。磷中毒和蕈中毒以及水肿、肌肉麻痹者,因肌肉变性,尸僵出现慢,程度弱。

    尸僵在法医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尸僵是较早的尸体现象,只要有一处出现尸僵也可确定死亡。因此,这常常作为判断死亡的一个标准。由于尸僵能固定死后的姿式,因此,它又有助于判断死亡时的状态。尸僵的发生和发展是有规律的,因此,又可以借此估计死亡的时间。根据尸僵部分被破坏和所固定的姿式,可以推断是否死后移尸。


五、固定了的死亡姿式——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是一种极其特殊、少见的肌肉僵硬现象。它是人死后没有经过肌肉松弛而在临死时的一瞬间,肌肉立即强硬收缩,并迅速形成尸僵,将肢体固定在临死时的姿式。

尸体痉挛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是全身的。局部尸体痉挛保存生前最后一瞬间的身体局部某些肌群收缩状态。这种局部尸体痉挛比较多见。例如,某些拿刀刎颈、持枪自杀者,死后手中还紧握着致死工具:自勒死者,双手还抓紧勒绳;生前溺死者手呈鹰爪状,手中紧握水草、泥沙;某些中毒死者,还可以留下临死时的痛苦表情,等等。全身尸体痉挛使尸体固定死亡前的全身姿式。在战场上,有的士兵虽已死亡,但仍保留倚在树上,手中端着枪,作射击姿式;或者紧抱对方,与对方向归于尽的姿式。在出现尸体痉挛的场合,大多是局部尸体痉挛,只有极少数呈全身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的形成原因,现在尚未完全弄清楚。一般说来,它的发生机理与尸僵相似,不同的只是它的速度更快并不经过肌肉松弛阶段而已。法医学上研究尸体痉挛对于判明死者临死时的状态和确定自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这种尸体现象是他人无法伪装的。

    在实践中,尸体痉挛这种尸体现象比较常见。魏巍的散文《谁是最可爱的人》中所反映的志愿军战士死后仍死死抱住敌人,咬住敌人耳朵的情形,从法医学角度看,就是属于尸体痉挛这种尸体现象。又如,某妇女在洗澡中脑出血而死,发现尸体时,她仍坐在浴缸中,一只手紧握海绵,另一只手半举及面。又有一战士战死后仍坐在战马上不倒。

    此外,恋人们由于各种原因而服毒自杀者,也时有传闻。这些恋人们死亡时常常是紧紧拥抱着,不能分离的。


六、尸体局部干燥

    人死后体表水分不断蒸发,尸体重量不断减轻。据测定,一般情况下,尸体重量每日每公斤减轻1018克。夏天,尸体重量的减轻速度更快,新生儿尸体的重量比成人尸体的重量减轻快。由于这些水分的蒸发、重量的减轻,这就使得严体出现了各种局部干燥的现象。常见的有:

1
.角膜混浊

    正常人的眼角膜是呈透明状的,其表面光滑无皱褶。人死后的眼角膜,因水分蒸发,失去光泽,而发生混浊,不透明,呈白色,无法透视瞳孔。这种现象,称为尸体角膜混浊。法医检验时,根据角膜混浊的程度,可以估计死亡时间。
    研究表明,死后12小时,即可通过肉眼观察到角膜轻微的形态改变。1824小时,可见角膜表面出现皱褶,可见局部的或弥漫性的混浊,但仍可透视到瞳孔。在第二天内,可见角膜混浊,角膜内表面与晶体相连。在第三天内,可见眼睑覆盖的部分角膜肿胀,有乳白色斑块形成,其余部分则干燥。变成黄棕色,表面与晶体粘连,很难透视到瞳孔。第四天内,可见眼球由于腐败而轻度外翻,角膜非常混浊,己不能见到瞳孔。因此角膜是否混浊及混浊的程度,是判断死亡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医检验时,应当仔细观察,详细记载。

2.巩膜黑斑
    上面讲的尸体角膜混浊,既可发生在尸体眼睛闭着的场合,也可发生在尸体眼睛睁开的场合。如果人死后眼睑是睁开着的,则由于水分的不断蒸发,巩膜干燥变薄,巩膜下面脉络膜的黑色素透出,在眼球结合膜上出现三角形、卵圆形或圆形的黑色斑状,这就是巩膜黑斑。巩膜黑斑多出现于靠近眼球的内侧或外侧,是一种不太常见的尸体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医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别巩膜黑斑和生前损伤,绝对不能使二者混淆,否则将对侦查和审判工作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

3.皮革样化
    人死后水分通过体表蒸发,而在皮肤较嫩薄、湿润的部位,如阴囊、阴唇等质皮的粘膜、口唇、皮肤皱褶处、婴儿颈项部等处,水分更易蒸发,这就会发生局部干燥变硬,外观如皮革或羊皮纸状,故称皮革样化或羊皮纸样化。在实践中,常常将阴囊皮肤皮革样化误认为是生前损伤,也常常将口唇粘膜皮革样化误认为是腐蚀剂所致,这都要求法医工作者在检验尸体时应注意辨明。
    生前表皮剥脱,或者死后搬动尸体时所形成的擦伤,同真皮暴露于空气中,局部水分蒸发较快,而使真皮干燥变成黄色或黄褐色,呈羊皮纸样是有区别的。法医检验时仔细研究这种现象,特别是死后移尸过程中形成的伤痕的位置、形态、方向,对于判断有无移尸过程以及在移尸过程中形成所伤物体的形状等,有着重要意义。


七、自溶

    人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能力,在其本身所释放的酶的作用下发生分解,而使各器官组织变软或液化。这种现象就是自溶。尸体的自溶过程同细菌无关,是自发进行的。
    只是自溶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进入尸体腐败。这是理论上的说法。实际上,人体死亡后,存在于体内尤其是肠管内的细菌也是要迅速发挥作用的。它所产生的酶,必然要迅速参加到组织溶解过程中去。所以,法医在检验尸体时,还应当考虑到细菌的作用。有实验研究表明,暴露在空气中的离体脏器的自溶速度要比留在腔内的脏器的自溶速度快,而且其自溶往往是从边缘部位开始的,这就是因为空气中的细菌参与了组织自溶的过程。在人体的各种脏器中,胰腺是最早发生自溶的脏器之一。实验表明,在死亡的第5个小时内,离体胰腺的腺泡上皮细胞核尚无明显改变。到死后12小时则核已肿大,颜色也变得透亮,染色质凝聚成小颗粒状。到死后24小时,染色质便已突破核膜,分散到细胞浆中,但这个时候细胞的境界还是清楚的。到了第36小时,组织中央部分的细胞核完全消失,而周围部分上皮细胞形成孤立存在的圆形团块。这时胰岛早就模糊不清,胰岛管也早已崩解。间质肿胀,但还能辨明出血管的轮廓。

    脾脏在开始自溶时,红髓内血液呈均匀同质,组织被血液溶解后的产物所浸染,白髓与红髓的细胞数减少。到第36小时,组织边缘部分所有细胞成分包括淋巴细胞在内,都已完全消失,呈片污秽紫色。
    离体心脏在死亡后第12小时,肌浆肿胀,嗜酸性,呈块状,横纹不清。到第24小时,有的细胞核发生浓缩,有的变得肿大而透亮。到第36小时,组织边缘部分的肌细胞核消失,组织中央部分的肌细胞核尚未消失,但已变得肿大而透亮。到第48小时,组织中央部分的肌细胞也消失。

    离体肺脏在死后12小时内,血管内的血液有溶血现象;到第24小时,少数肺泡中隔细胞核出现溶解或碎裂;到第36小时,肺泡中隔细胞数减少,到第48小时,肺组织已成淡红色一片,己不能辩认出细胞核了。

    肾脏的自溶现象较为特别。人死后不久,肾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脑浆呈嗜酸性,肿胀,管腔变窄甚至消失。到第24小时,个别肾曲管上皮细胞核染色质凝聚成小颗粒,沿核膜排列,有的已突破核膜,分散在细胞浆中。到第36小时,上述现象更加明显,并有相当一部分细胞核完全消失。到第48小时,近曲管上皮细胞核几乎完全消失,个别残留者也仅是残缺不全的核碎屑而已。

    肝脏的自溶比心、肺、脾、肾脏都要慢,在死后的第48小时才可见到肝细胞核染色质的凝聚现象。

    肾上腺在死后36小时以内无明显改变,到第48小时,便无法辩认其正常结构,呈淡红色的模糊图象。

    尸体自溶的发生和发展同样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周围环境的温度可以影响自溶的速度。一般来说,较高的温度可以促进组织白溶,而较低的温度则可以延缓尸体自溶。所以,衣着多的尸体较之于裸露的尸体,其自溶速度要快些;冷藏的尸体,其自溶速度变慢或停止。其次,死者的死因对尸体自溶速度也有影响。由于急速死者的身体组织内还存在着大量有活性的酶,而这种酶在如慢性消耗性疾病死者中是缺乏的,加之急死者,特别是机械性窒息死者的尸温下降慢,可以促进自溶的发生,所以所有的急速死亡,包括急死、机械损伤性死亡、机械性窒息、非防腐毒物的中毒和电击死者等,其组织自溶都很快。下面这个对比是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在季节等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勒死者的尸体,在其死后13个时进行剖验,发现胰脾已高度自溶,而一例结核病人的尸体,经过24小时,胰腺结构仍然很清晰。

    在法医检验实践中,由于尸体自溶与组织坏死有着共同的变化过程和相似的形态,因此,有时不好区别。如果单就一个细胞来说确实无法区别这两者,但是只要金面检查、全面分析,正确区分它们也是不难的。

    首先,可以从分布特点上区分,如果将要检查部分固定起来,则固定部分的自溶是从中间开始的,未固定而又离体的部分的自治是从边缘开始的,这是规律。生前形成的坏死,则没有这种分布规律。其次,可以从速度和程度上分。各处器官、内脏、组织、细胞的自溶速度和程度,如前所述,是有一定的顺序的,而坏死则不具有这种顺序性。法医在尸检时,如果发现胰脏尚无明显自溶、而心、肾、肝、脑等组织就有细胞核浓缩、碎裂或溶解,则首先应考虑生前形成的病变。以此类推。第三,可以从形状上分。自溶通常是弥漫性的,而坏死则往往是局部性的。第四,可以从病理变化上分。组织坏死的,在坏死灶周围一般都有炎症反应,而自溶灶周围则没有这种病理变化。

第五,可以从条件上分。自溶的发展一般都可以从当时的气温、死亡时间、死因等方面找到原因,而生前病变则常有临床资料可供参考。 此外,有些脏器的自溶有其独特性,如果不符合这些特性,则可以排除其是自溶。

正确认识自溶这一尸体现象,对于法医判断死亡时间,确定死亡原因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有时尸体的自溶也会给案件的侦破等带来麻烦,因此法医工作者有时也要采取措施防止自溶。在这些措施中最主要的是争取早解剖、早取材、早固定。在固定中应当注意,所取组织的厚度不要超过0.6厘米。并且应当用定量的固定液。此外,还可以采取冷藏和注射福尔马林溶液的办法防止自溶。




晚期尸体现象
    尸体腐败,是指人死后组织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的过程。它是早期尸体现象的继续,是最常见的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通常是在死后的第24小时或第48小时、72小时才开始出现,而要充分的发展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了,有的要一年甚至更久。 尸体腐败发展的结果,便是尸体毁坏,直至仅剩白骨。
尸体腐败后的形象是十分可怕的:

1
.腹部膨胀

    由于尸体的肠道内有大量的腐败细菌,因此在陆地上,尸体腐败通常是由腹部开始的,最早出现的征象就是腹部膨胀。这是由于腐败细菌的作用产生腐败气体,引起肠道胀气的结果。

2
.腐败绿斑

    腐败气体中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成绿色的硫化血红蛋白,在皮肤上呈现污绿色的斑块,称为腐败绿斑。陆地上的尸体,盛夏季节约在死后12小时以后,春秋季节约在死后2448小时,冬天约在死后72120小时,就会出现腐败绿斑。腐败绿斑最初为淡绿色,以后逐渐变为深绿色,中间部分较周围部分颜色更深,边缘界线一般不甚明显。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绿斑逐渐发展到全腹部以至全身,颜色由绿色变为褐色乃至黑色。
3
.口鼻流出血水

    腐败后的尸体,常有淡红色或者暗红色血水从口鼻流出。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发生于翻动尸体的时候。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腐败气体大量进入血管内,口鼻腔可能流出泡沫样血水。这与溺死户体的蕈状泡沫有明显的差别。口鼻腔流出血样液体这种现象,在尸体腐败或死后自溶的情况下都可以发生,不能误认为是颅底骨折的征象。

4
.腐败血管网

    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气体大量产生,胸腹腔的压力增高,血液由于受压而流向外表,充积在皮下静脉内,并通过血管壁染红周围组织,在皮肤上呈现出暗褐色的网状条纹,这种网状条纹以后逐渐变成绿色,这种现象称为腐败血管网或腐败静脉网。这种因腐败气体压迫而使血液沿着血管流动的现象,在法医学上称为死后循环。一般情况下,腐败血管网最先出现于胸上部和胸腹两侧,其后可逐渐扩散到全身。

5
.腐败水泡

    人死后循环血液流向尸表,血浆渗出血管外在皮肤的表皮与真皮之间聚集,形成腐败水泡。腐败水泡内充满恶臭的液体,有时也有气体。腐败水泡内的液体颜色淡红或淡绿,在其胀破后,表皮剥脱,淡红色、褐色或者淡绿色的皮表显露出来。法医在进行尸体检验时,应当特别注意将腐败与烧伤、二度烫伤所形成的水泡区别开来。最先出现腐败水泡的部位是腹部两侧,随后是腋窝和胸部两侧,并多出现于腐败发展较快的尸体。其出现的时间可能与腐败血管网同时,也可能稍后一些。

4
.腐败巨人观

    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其全身软组织充满腐败气体,极其颜面肿胀,眼球突出,嘴唇变厚且外翻,舌尖伸出,腹部膨隆,腹壁紧张,阴囊膨大呈球形,整个尸体肿胀膨大成巨人,难以辨认其生前容貌。这种现象称为腐败巨人观。

    腐败巨人观的出现,要受环境温度的影响。一般来说,陆地上的尸体,夏天需4872小时,春秋天需72120小时,冬天需1015天,即可出现腐败巨人观这种尸体现象。

由于腐败气体使腹腔内压增高,心脏受压而挤出心血,肺脏受压而使集聚在支气管和气管中与腐败气体相混合的血性液体流到喉头并经口鼻溢出;胃肠受压迫而使胃内食物溢出口腔之外,或者进入喉头、气管之内,称为死后呕吐;小骨盆底受压迫,使直肠内的粪便溢出,甚至使肛门脱出,女性的子宫和阴道也可因受压而脱出;如果是怀孕女尸,子宫内的胎儿也可因受压而娩出,称为死后分娩、棺内分娩。

7.软组织液化
    尸体腐败进一步发展,使尸体各部位的软组织腐烂液化成半流动液体,逐渐毁坏消失。毛发、指甲亦随之脱落,直至仅存尸骨。陆地上的尸体,在夏天的气温下,经过11.5月时间,软组织即可全部或大部分液化消失。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条件,尸体腐败也要受到来自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一般地说,尸体腐败的发生及进展的快慢,与地区、温度、环境、体格、死因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因素的差别,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尸体腐败的发生与发展。

    首先,尸体腐败主要是细菌作用的结果。因此,凡是对细菌繁殖发育有利的条件,都能促进腐败的发生与发展,而细菌繁殖发育的最好条件,是适当的温度、湿度和空气。环境温度在2530℃时,最适宜于细菌的繁殖。在这种条件下,尸体腐败进展迅速。过高或过低的温度不适宜细菌的繁殖,因此尸体腐败也就变慢。在温度低于0℃或高于5060℃时,细菌繁殖停止;尸体也不腐败。适应的湿度是细菌繁殖的重要条件,也是尸体腐败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尸体中水分含量70%时,特别适宜于细菌繁殖,尸体腐败最易进行,而过于干燥放过于湿润的环境,都可使尸体腐败变缓,甚至停止。空气流通的环境,能促进腐败的发展,而水中的尸体腐败较漫,埋在地下的尸体则更慢。有人实验,在温度相同的条件下,尸体在空气中腐败1周的程度,相当于水中腐败2周,土内腐败8周的程度。
    其次,尸体本身状况,也是尸体腐败进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新生儿体内细菌少,故腐败较慢;幼儿体内水分多,故腐败较快;衰弱的老人体内,特别是其肢体缺乏水分,腐败较慢;肥胖者水分散发较慢,尸体腐败较瘦弱者快。在死因方面,烧伤、机械性损伤致死者,由于细菌从皮肤伤口进入于体内促进腐败,因此腐败较快。败血症、脓毒血症、急性传染病、窒息死等腐败也较快,尤其水中捞起的尸体腐败更快,而死前有呕吐腹泻,水分减少者,以及大出血死者,腐败较慢。

    研究尸体腐败在法医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医在检验尸体时,可以根据腐败的发生和发展,推测死后经过的时间以及某些死因。尸体腐败可以使沉入水中的尸体浮起而有利于揭露犯罪。但是尸体腐败也能破坏生前的损伤和病变,给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为了争取尽量获取证据,应当争取尽早进行尸检或将尸体冷藏保存,切不可等到尸体腐败破坏以后才进行检验。但是,法医工作者即使在尸体腐败以后,亦应进行尸检和剖验,以发现有鉴定价值的材料。例如,在高度腐败,只剩下骨骼、毛发、指(趾)甲以及牙齿的尸体,仍然可以检验出金属毒物、血型、骨损伤、骨髓内的硅类等,并可作性别、年龄、个人特点等观察。所有这些,对于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升级
23%
帖子
344
精华
1
积分
49
威望
4
RP
104
金钱
11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0-14
38
发表于 2004-10-6 12:21:4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漫谈烧死

    张举烧猪这一著名案例中谈到,有一妇人将其丈夫谋杀后,放火烧了房屋,伪称她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县令张举为揭露其谎言,命人取来两头猪,一头杀之,一头活之,然后进行烧猪试验。结果证实被活活烧死的那头猪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而杀死后再焚烧的那只猪口腔里却没有烟灰、炭末附着。再检验那妇
人丈夫的尸体,发现口里也没有烟灰、炭末。据此审问,那妇人才只好认罪伏法。
       历史上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妇人与别人通奸,后来感到东窗之事已为其夫所知,于是乘丈夫醉卧之机,将其勒死了。为掩益真相又纵火烧尸毁屋,尸体全身被烧得焦黑一片,颈项痕迹模糊。该妇女自以为得计,于是报官验尸,哭诉其丈夫被烧死经过,检验官说:看你丈夫死后两手握拳,如果是活人被烧,即使喝醉了酒也知道用手护痛,而现今死者紧握双拳,可见是由于不能活动形成的。你如果不吐真情,是绝不会得到宽恕的。该妇女最后只得低头认罪。
        第一例中,张举根据烧死的一大征象,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成功地破了案。
    第二例中,检验官根据烧死的另一征象,尸体手足拳缩的斗拳状姿式,也将案子破了。
    如果说第一例破得很成功的话,第二例破得未免有点侥幸和武断。尸体呈斗拳状姿式,确实是烧死的一大征象,但这一征象并非是烧死所特有的,因为无论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肌肉因高温作用而缩短,四肢屈曲,都可能出现斗拳状姿式。因此,根据这一征象区分烧死或死后焚尸,是行不通的。关于这一点,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曾明确地指出:两手拳缩,未足为生前死后被烧之证。
        
由于火焰、幅射热、灼热金属等的高温作用而引起的人体损伤,称为烧伤;因烧灼
而死亡的,称为烧死。在现实生活中,烧死多发生在火灾事故中,纵火自杀或他杀的现象比较少见,但在杀人案件中,有时会遇到焚尸灭迹伪造现场的情形。因此,检验烧死尸体,仍是法医检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常烧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4度:1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征是局部皮肤充血、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2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特征是红肿的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和周围组织充血。3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4度烧伤,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的姿式。4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
    (1)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时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化碳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即可作为烧死的确证。
    (3)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死后硬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化不明显。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升级
23%
帖子
344
精华
1
积分
49
威望
4
RP
104
金钱
11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0-14
37
发表于 2004-10-6 12:12:1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缢死的机理
    我们知道,颈部是连头部和躯干的狭窄通道。这里有呼吸道、血管、神经以及食道等经过。绳索以及其他物件压迫该部位,使其失去功能或者发生突变,就可能引起死亡。首先,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能够使呼吸道闭塞而引起窒息死亡。上吊的人一旦悬空后,由于体位的关系,绳索多压迫在舌骨和甲状软骨之间,又由于体重的关系,舌根被压向后上方,与咽后壁和软腭后端接触,从而使呼吸道部分或全部闭塞,空气不能畅通,肺呼吸不能正常进行而发生窒息。有人研究表明,颈部受到15公斤的压力,就足以压闭呼吸道。
    其次,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血管,会发生血液循环障碍。脑部的血液主要由颈总动脉及椎动脉供应,而头部及脑的静脉血则经颈静脉回流到心脏。当颈部受到压迫时,颈静脉、颈动脉甚至椎动脉均易闭塞,发生脑血液循环障碍、脑贫血,使大脑皮层因缺氧而发生抑制,并且很快即可丧失意识,甚至死亡。这种情况多见于正位缢死和全缢死者。如果颈部静脉受压闭锁,血液回流受阻,而颈动脉压闭不全,血液尚能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流向脑及头面时,可以引起脑及头面郁血,进而循环终止,因脑缺氧而死亡。这种情况多见于侧位、前位和不全缢死者;脑血液循环障碍,是缢死、勒死、扼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主要死因。国外法医学者的研究表明:大约2公斤的压力,就能使颈动脉血液回流受阻;3.5公斤压力,便足以闭锁颈总动脉;16.6公斤压力,即可以压闭椎动脉。因此,当颈部受到16.6公斤以上的压力时,就足以闭塞颈部所有的血管,使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所以,不仅悬位正吊者可以致死,就是采取站、坐、跪、卧以及侧吊、反吊的姿势,只要有人体部分重量,甚至仅仅是头部的重量,也能引起脑血液循环障碍,导致脑缺氧而死亡。

    最后,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还能够刺激迷走神经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迷走神经是人体的第10对脑神经,起始于延髓,出颅后经颈部、胸部而至腹部,有多个分支分布于外耳道、耳廓,呼吸道粘膜、心脏、肺脏、肝脏、肾脏、小肠、大肠左曲(脾曲)内上2/3段等部位;跟球、颈动脉窦等部位的副交感神经纤维也与迷走神中枢有间接关系。现已明确,迷走神经的中央核及其发出的纤维组成了心脏抑制系统,它与心交感中枢起共同调节心脏活动的作用。正常情况下,二者处于动态的平衡。当体内因素刺激迷走神经感觉末梢,神经冲动传入迷走中枢使兴奋性相对增强时,就由传出迷走神经纤维将冲动传到心脏,通过心迷走神经的节后纤维释放乙酰胆碱而使心跳变慢。当兴奋过度时,心迷走神经通过节后纤维释放大量乙酰胆碱,可致心跳聚停。曾有一个案例:一对新婚夫妇,新娘很要强,叫新郎起床为她点蚊香,男方不愿,女方便动手打闹。继而男方出门朝一田埂跑去,女方则紧追不舍。附近群众还听到了这对新人在田坝里的笑闹声。后来男方顺手捡了一团软泥向女方抛去,击中女方右侧耳廓,女方当即倒地死亡。法医检验时,除在右耳廓发现有泥痕外,未见其他任何创伤,最后作出了迷走神经受刺激引起反射性心跳骤停的鉴定。

    如果绳缢等物刺激了如此敏感的迷走神经,以及与之有间接联系的喉上神经、颈动脉窦等器官,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迷走神经受刺激引起的反射性心脏抑制死亡,非常迅速,有人称之为闪电式的窒息死。

    懂得以上科学道理后,对前述张某的死亡便可以解释了。张某处在睡眠的状态,无意识地把自己的颈部挂在蚊帐钩上,并且继续处了沉睡状态,这就使颈部由于头部的重量而受压。在上面谈的颈部受压可能引起死亡的三种情况中,虽然头部的重量还不至于使呼吸道受压而窒息死亡,但却完全有可能由于头部的重量压迫颈部导致脑血液循环发生障碍,更有可能由于颈部受压而直接或间接地刺激迷走神经,从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


自缢身死者的形象
    我国古代法医检验中,常把舌头是否伸出作为缢死的重要特征之一。其实在现代法医检验实践中,缢死者的舌头大多数位于齿后或齿间,舌头伸出的并不多见。有人认为,舌头是否伸出与绳索压迫的部位有关。如果绳索压迫在喉结上方,舌根被压向咽后壁,舌尖受牵引而后移,所以舌尖便不能伸出唇外;如果绳索压在喉结下方向上牵引,把舌根提向前上方,则使舌尖向前伸出齿外。尸僵出现后,在齿间的舌尖被咬紧,此时再解除绳索压迫,把尸体平放,舌尖亦不能缩回。此外,头部向前倾斜的程度也影响舌尖是否伸出齿外。如头部下垂者,因肌肉弛缓舌尖常掉出齿外一厘米左右。
大小便失禁,也是死者常现的一种尸体外表征象。这是由于肌肉弛缓等尸体现象变化发展的结果。不仅如此,缢死者有时在口角、下颌、胸前或地面上遗留点滴状血液、鼻涕和流涎的痕迹,有时流出的鼻涕或唾液会连续不断。这些征象可以帮助我们判断缢吊时的姿式。

缢死者由于经历了长时间的悬吊,血液坠积于下肢、下腹部和前臂,形成颜色深暗的尸斑。由于尸斑的高度发展,可能出现散在性溢血点。在一般情况下,正位全缢死者,由于绳索压闭了静颈脉、颈总动脉和椎动脉,头面部血液循环完全停止,呈贫血状态,所以颜面苍白。而侧位、前位或不全位缢死时,常因静颈动脉压闭不全,血液常能部分进入头面部使之瘀血,而出现颜面发绀,里青紫色,眼结合膜出血等窒息征象。

    在缢颈过程中,死者由于痛苦、肌肉痉挛等手足乱动。这可能碰撞周围物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甚至出现挫裂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现场物体的位置进行判断和鉴别,以判明是否生前上吊。

    上述案例的最后一段具体讲述了缢死现场尸体检验方法。先讲案例,后讲检验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这说明我们祖先法医学知识是十分丰富的。在其所介绍的检验方法中,有两个内容涉及到缢死的鉴别诊断问题。一是检验索沟以后还要解开衣服检查全身,特别是要检查头发里和会阴部,这是古代法医学十分重视的两个部位,因为它们最容易被人忽略。如果在这两个部位以及身体的其他部位发现了异常损伤,就要考虑是不是自缢身死的问题。二是明确指出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结急不能脱,不能定自缢身死。这在今天鉴别自缢时,也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当然从现代法医学的观点来看,如果仅以这几点来确定是否自缢,还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有的自缢者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可以完全没有这些特征。尽管如此,我国古代法医学早在2000多年前,提出这样多至今仍有科学价值的关于自缢的鉴别点,这是非常惊人的成就。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升级
23%
帖子
344
精华
1
积分
49
威望
4
RP
104
金钱
11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0-14
36
发表于 2004-10-6 12:09:4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牙齿
    牙齿也是破案的重要线索。 医生能从一颗牙齿推断出性别、血型、年龄。
    血型的测定并不难。这是因为牙髓腔内含有血型物质。检验时,切去牙冠,把牙齿放入蒸馏水内,然后把阳极白金线插入牙齿根管内,阴极放于外液。通电2分钟以后,蒸馏水变成黄褐色,可用来测定血型了。

    至于判定性别,那是通过染色体来检验的:人体的细胞(包括白细胞)的核中,第23对染色体为性染色体。男性为XY,女性为XX。在检验时,主要查Y染色质。有Y的,为男性;无Y的,为女性。不光是牙髓腔内的牙髓细胞染色以后可以判定性别,凭借一滴血、一点体细胞,都可以判别男女。

    从一颗牙齿怎么判断年龄呢
?
    人的年纪越大,往往牙齿也越是磨损厉害。医生们根据牙齿的磨损程度可以大致确定死者的年龄:

    齿尖开始磨损,约为1323岁。

    齿尖磨耗,露出黑点(齿质点),约为2435岁。

    齿质大片暴露,约为3655岁。

    齿质全部暴露,可以看到齿腔,约为56岁以上。

    如果牙齿较多,从牙齿的生长情况,也可以判断年龄。比如,乳齿一般在6个月左右长出,2岁时长满20个。78岁,开始换牙,左右上下第一大臼齿开始生长。11岁左右,乳齿全部换成恒齿。
16岁前,长出第二臼齿。25岁左右,长出第三臼齿(即智齿)
    镶有假牙、金属齿套的死者,有着明显的特征,医生们常常借助于这些特殊的牙齿,确定死者究竟是谁。例如,19785月,在贵州一个山洞里发现一具尸骨,查出上颌第一、二犬齿镶有银铜牙。公安侦察人员广泛调查了历年失踪的人的牙齿特征,发现某生产队失踪的女青年是被骗上山杀死的,杀人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另外,在搏斗中,被害者常常被凶手所咬,在身上留下牙齿的咬痕,这也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

有一次,一位医生根据被害者身上的咬痕,判断为长瓜脸,尖小颏,年龄为20岁左右。根据这一判断,果真一举破案擒获了凶手。

    在飞机失事后,死者血肉模糊,认不清脸部,牙齿也常常被用来判断死者的身份。比如,根据死者家属或牙科病历提供的镶牙、补牙、假牙情况,或者根据死者牙齿测定血型、性别、年龄,可以为认清死者身份提供依据。

    林彪乘坐的那架三叉戟专机在叛逃苏联途中,坠毁于蒙古温都尔汗附近的依德尔默格县境内,飞机上的9个人都粉身碎骨。由于林彪曾在苏联休养过,并在莫斯科治过牙病,装过假牙,方掌握林彪牙科病历。经查对,牙齿特征一致,证明确系林彪之尸体。

美国911事件后,很多尸体也是通过查对牙齿来辨认的,这样做既准确,也比较简单。

    还有,被火焚烧过的尸体身体的各个部位已经变形变质,很难辨认。惟有牙齿部位是比较完好的,医生通过查对牙齿特征就能准确的辨认。

    二战罪魁祸首希特勒自杀前吩咐他的下属,用军用毛毯包裹尸体,抬到花园里,浇上汽油烧掉他的尸体。由于那时没有办法辨认焦尸,所以苏联红军不能确定希特勒到底有没有死。于是希特勒之死,成为一桩历史悬案。

    直到31年后,才被挪威的一位专家证实那具焦尸确实就是希特勒的尸体。



头发

    据统计,一个人的头发,大约有10万至14万根左右。中国人头发的平均数约为10.8万根。一般来说,每天大约脱落60根。公安侦察人员在现场,往往很注意那些细小的落发。

    人们的头发颜色不同。黄种人、黑种人的头发大都是黑色的,白种人的头发则以金黄色居多。头发的颜色不同,是由于其中所含的色素不同所造成的。

    天然的发形有3种:直发、波发和卷发。一般来说,黄种人的头发大都是直发,白种人以波发为多,黑人大都是卷发。

    一般来说,头发每天大约长0.4毫米,头发的生长期大约为27年,寿命短的只几个月,长的可达67年,平均寿命为24年。

    由于头发的寿命不算太长,所以头发的长度总是有限的,长到一定限度,便脱落了。也有人例外。比如,日本东京都的山崎弘子,从小学四年级起就没有剪过头发。到35岁,她的头发竟然长达232米,成为世界之最

    头发的化学成份是角蛋白质,十分耐腐蚀。正因为这样,人的尸体会很快腐烂,而头发能够保存一段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头发是人体排除矿质元素的途径之一。在头发中,大约含有40多种化学元素,其中有20多种与人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

    比如说,头发中的含镉量偏高,意味着这个人是一个烟瘾很大的人。

    患多尿症的孩子,头发中含铬量偏低。

    患精神分裂症者,头发中镉和锰的含量很低,而铝和铁的含量偏高。

    营养不良的孩子,头发中含锌量偏低。

    人们常说窥一斑识全豹。如今可以说察一发知全身。公安侦察人员从一根头发中。可以推测出一个人的某些特征;医生则用头发作为诊断疾病的依据之一。

    科学家们发现。城市居民头发中的含铅量比农村居民高,而公路沿线的居民头发中含铅量是最高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汽车所用的汽油中,一般含有防爆剂四乙基铅,汽车排出的废气中含有较多的铅化合物,因此,造成铅污染。这么一来,头发还成为科学家们研究环境污染问题的资料哩!

    科学家们还发现,在他们到南极考察之后,头发中的汞、锌、铜、锑、铅、砷等元素的含量都降低了,回国后过了半年,这些元素的含量重新回升。这充分说明,南极是比较干净的。

    我国的科学家曾经对全国各地数万人的头发含硒量进行调查。他们在黑龙江省富裕县的一个乡发现,这个乡所属的十几个镇中,唯有一个镇没有发现克山病,其余的镇都发现有十分严重的克山病。经过头发取样分析表明,那个镇没有克山病的农民,头发中含硒量比其他镇患有克山病的农民高出一倍。为什么呢?原来,那个大队有一个盛产鲜鱼的水泡子,农民们每年吃鱼200斤。鱼中含硒多,于是农民们头发中的硒含量也多。吃鱼多,对于防治克山病有明显的作用。

    科学家们在一些小镇调查,小镇上杂居着职工户和农业户,他们头发中的含硒量明显不同。为什么呢?原来职工户吃商品粮,粮食从外地调来;农业户吃自产粮,粮食来自本地。外地与本地土壤中含硒量不同,造成粮食中含硒量不同,也就造成食用者头发中含硒量不同。

    公安人员十分注意科学家们的这些调查结果。在侦破案件时,在现场找到作案者的头发,检查头发中的含硒量,往往可以从中判断作案者的居住地特点、饮食情况等。

    从头发中,还可以断定是否吸毒(如吸海洛因等毒品)。根据毒品在头发中的位置,按头发的生长速度推算,可以算出吸毒的时间!

    有趣的是,从一根头发,甚至还可以判断性别以至种族。例如,据测定,女人头发中含有的锰和镍,一般是男人的3倍和1倍。另外,据测定,意大利人头发中所含的铁和镍,则要比中国人高20倍到40倍。很自然,头发所透露的这些秘密,使公安人员很感兴趣。

    也许你会问,头发那么细微,其中所含的某些元素又是那么稀少,怎样测定它们的含量呢?

    这要请现代化技术中子活化分析能量色散X荧光分析,以及质子激发X射线分析法等。

    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中子活化分析的原理。把头发用中子照射,这样,就会使头发中的元素具有放射性。不同的元素射出的两种射线(也就是r射线)的能量不同。因此,只要用仪器测量丙种射线的能量,就可以推算出头发中含有什么元素,含量多少。

    这种中子活化分析法,又快又灵敏,能够测量出一百亿分之一克的元素。在头发中,有的化学元素的含量,只有百万分之一至亿万分之一,用中子活化分析法也能准确地测量出来。

    在现代化技术的帮助下,人们终于查清了隐藏在头发之中的微量元素谱









指纹

    指纹,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在出土的秦代竹简《盗穴》篇中,记叙了两千多年前勘查盗墓案件时的情景,其中提到手迹六处,这说明那时候就已经注意到手印了。
    人们发现,人的指纹各不相同。从唐朝起,签订契约便用指纹当作图章,称为押指模
    在日本,人们也曾用指纹作为印鉴。如日本古生物学家川岛太郎便在《法学溯源》一书中记载了日本古代的情况:按《太和法律》,男女离婚文书须由丈夫亲笔撰写,方能生效。如丈夫不会写字,可雇人代笔,但在名字下必须按食指指印为证。
    在法国,有的投机商常常雇人伪造著名画家或雕塑家的作品,摹仿他们的签字。高价出售这些名作。著名画家、雕塑家们终于想出了办法对付投机商:他们在作品上按了自己的指印。这样,投机商就无法伪造了。
        1685年,荷兰解剖学家开始研究拇指指纹的构造。
        1686年,意大利解部学家马尔丕基教授,开始用显微镜观察、研究各种指纹图案。
        1823年,普鲁士伯莱斯劳大学的教授珀克杰,把指纹分为9大类。
    科学家用科学的眼光观察指纹。渐渐地,人们对指纹的认识,一步一步深入。
    著名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有个表弟叫高尔顿,他非常详细地研究指纹,在1880年写出《指纹》一书,创立了一门崭新的学问——“指纹学
    高尔顿明确地指出,每一个人的指纹各不相同。
    他用科学理论解释了指纹各不相同的原因。他指出指纹是由勾、眼、桥、棒、点等纹线组成的,每一条指纹的分支、起点、终点以及结合点各不相同,起码有100个细微的特征。如果把这些特征排列组合,指纹的种类多得惊人,在1后面要加600!这数字远远大于人类人口的总数。因此指纹变化多端,每个人的指纹几乎不可能完全相同。
    高尔顿的结论是正确的。迄今为止,科学家尚未发现世界上有两个指纹相同的人。
    高尔顿把指纹分为弓型、箕型、斗型,建立了指纹的科学分类法,一直被沿用到今天。







     显示指纹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化学方法,一种是物理方法。
    化学方法是请碘来帮忙。
    你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实验:在白纸上,用手指按一下,这时看不出指纹。可是,把少量碘酒倒在金属瓶盖里慢慢加热,移近白纸,白纸上便会出现清晰的棕色指纹。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人的手上常有油脂、汗液之类。把手指按在白纸上,油脂、汗液也就留在白纸上了。碘酒加热时,当酒精挥发之后,碘蒸气就挥发了。碘易溶于油脂,于是,碘蒸气就凝聚、溶解在白纸上的油脂里,形成棕色的指纹。
    用这种简单的方法,甚至可以查出几个月前留下的指纹。
    物理方法是借助于逆光,常可使指纹显示出来。这是因为指纹上常沾有灰尘,会吸收光线,呈深色。
    随着激光技术的发展,我国最近来用激光来显示指纹。显示装置采用氩离子激光器。
    激光能够显示指纹,那是因为人的手指表面,总有一层汗液及脂肪酸,接触物体后便留下不显眼的指印;用激光一照,汗液、脂肪酸等会发生彩色荧光,指纹便一清二楚。用专门的指纹摄影机拍出清晰的指纹照片。照片经放大后,给鉴定工作带来不少方便。
    用这种现代化的方法,能拍出留在人的皮肤上的指印。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发生凶杀案时,罪犯常与被杀者搏斗,在被杀者皮肤上留下指印。过去,用别的方法,很难查出留出皮肤上的指印。
    另外,用这种方法,还能清晰地拍出残留在书页、报纸上的几年前的指印。公安人员曾在两封写于14个月前的信上,用激光显示清晰的指印。在一本旧书上,还用激光找到9年前留在书页上的指印。
    在氩离子激光器的绿色激光照射下,新的指印往往是淡黄色的,旧的指印则射出橙黄色的荧光。
    被水打湿,甚至在水中浸泡过的物体,表面指印用肉眼几乎无法辩认,用激光仍能显示。







血型

    郎特斯泰发现,尽管人血看上去都是红色的,却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分别命名为A型、B型、O型和AB型。郎特斯泰的这种血型分类法,称为“ABO系统

    郎特斯泰把A型血与B型血混合在一起,血液就凝聚了。这,就是过去输血常遭失败的原因——不同血型的血混合在一起,常常会发生凝固(O型血之外)

    郎特斯泰把同血型的血混合在一起,血液就不会发生凝聚。另外,如果把不同血型与O型血相混合,也不会凝聚。这,也就是1819年那次输血偶然获得成功的原因——那次输血者与被输血者的血型相同,或者输血者是O型。

    这样,人们懂得了在输血前必须检验血型,只有同血型者才能输血。O型血者的血可以输给任何一种血型的人,称为万能输血者

    从那以后,各医院都普遍采用输血手术,挽救了许许多多因失血而生命垂危的人。

    人们又进一步查明了血型的本质。

    原来,血液是一个大家庭,由红血球、白血球、血清等许多成员组成的。红血球中含有凝集原。血型不同,是由于红血球中凝集原类型不同。A型血,就是红血球含有A凝集原;B型血,是指红血球含有B凝集原;AB型血,是指红血球中含有AB两种凝集;O型血,则在红血球中既不含A凝集原,也不含B凝集原。

    每个人都只有一种血型,终生不变。然而,也有个别例外的。比如,在1982年,上海中心血站在鉴定献血者的血液血型时,发现一个罕见的混合血型的人。这位献血者的血液中,63%的红细胞是O型,而37%的红细胞是B型的!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凡是混合血型的人,必定是双胞胎之一。这种双胞胎,还必须是双卵双胞胎。双胞胎有两种:一种是同一受精卵子一分为二,叫同卵双胞;一种是两个卵子同时受精,叫双卵双胞异卵双胞。同卵双胞的血型是相同的。双卵双胞的血型未必相同。具有不同血型的双卵双胞的血,有的在娘胎里便通过胎盘互相沟通,产生了免疫反应。出生后,成为混合血型的人。

    具有混合血型的人很少。上海发现的这个混合血型的人,是我国第一例。后来,上海又发现这样混合血型的人。现在,全世界总共只发现过20多个混合血型的人。

    在我国,汉族中以O型最多,约占30-40%;A型占24-31%;B型占26-32%;AB型最少,只占6-10%。在英国,A型的人比B型的多一倍。

    血型的分类方法非常多,郎特斯泰的“ABO系统只是其中最常用的一种。其中同一血型,还可以细分为许多亚型,比如A1A2A3A4A5以及Ax等亚型。

    除了“ABo系统之外,用红细胞划分血型的还有14种系统,如“MNS系统“P系统“Rh系统等等。

    另外,还可以根据血液中白细胞、血小板、血浆等血液成分的抗原的不同,划分各种血型。

    人们还进一步研究了动物的血液,发现动物的血型也很复杂。例如,狗的血型有5种,猫的血型有6种,羊的血型为9种,马的血型为9-10种,猪的血型有15种,牛的血型达40种以上。

    不论是人,还是动物,血型是终身不变的。由于每个人的血型是不变的,所以也成为破案的依据之一。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升级
23%
帖子
344
精华
1
积分
49
威望
4
RP
104
金钱
11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0-14
35
发表于 2004-10-6 12:04:1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砷,又名砒,是一种广泛分布于自然界的一种金属。在土壤、水、矿物、植物中都能检测出微量的砷。正常人体组织中也含有微量的砷。本来金属砷因不溶解于水,是没有毒性的,但是,砷化物,特别是三氧化二砷,却是剧毒的。通常说的砷中毒,实际上是砷化物,主要是三氧化二砷中毒。三氧化二砷,又名砒霜。纯砒霜,色白,无味,易溶于水,溶解度可高达30%。砷及其化合物在工农业中有着广泛的用途。农业上常用它们杀虫、毒鼠和灭钉螺;工业生产中砒及其化合物也常用于毛皮生产中消毒、防腐、脱毛;玻璃工业中用于脱色剂。
    在造福人类的同时,砒霜也给人类带来了一些灾难。日常生活中,砒霜常用于他杀或自杀,也有由砒霜引起灾难事故的。
    砷进入人体内被吸收后,破坏了细胞的氧化还原能力,影响细胞正常代谢,引起组织损害和机体障碍,可直接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将砷作用于人体局部,最初有刺激症状,久之出现组织坏死。砷对粘膜具有刺激作用,可直接损害毛细血管。经粘膜(包括阴道)或皮肤吸收的砷及化合物,主要沉积在毛发、指甲、骨、肝和肾等器官。砷与毛发、指甲皮肤的角化组织有亲和力,无论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只要其中毒后尚存活1周以上,便可从毛发中发现较多含量的砷。砷中毒一般都是由口服引起的。砷急性中毒的症状有两种类型,即麻痹型和胃肠型。其中尤以胃肠型较为常见。大量砷化物进入体内,可以麻痹中枢神经,出现四肢疼痛性痉挛,意识模糊、谵妄、昏迷、脉搏速弱、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数小时内因毒物抑制中枢神经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胃肠道的症状来不及出现或者症状很轻微。这就是麻痹型的症状。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症状比较常见。
    砷中毒呈胃肠型症状者,在服毒12小时,甚至1530分钟,即发生剧烈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酷似霍乱或重症胃肠炎,大便也成水样并带血,可伴脱水和休克。一般中毒者在一两天内即可死亡。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砷中毒症状。此外,吸入砷化氢气体也可发生急性中毒,其主要表现为溶血。
    常人服入三氧化二砷0.010.05g,即可中毒,出现中毒症状;服入0.060.2g,即可致死;在含砷化氢为1mg/升的空气中,呼吸510分钟,可发生致命性中毒。常人接触砷数周后,即可发生慢性中毒。其症状表观为头痛、失眠、食欲不振、消化不良、体重减轻、多发性神经炎,出现知觉麻痹、运动神经麻癣、视神经萎缩,手掌、足角化层增厚等。
    砷中毒死亡者尸体皮肤呈脱水状,口唇、指甲明显青紫。如果进行尸体解剖,则可以见到内脏器官充血、点状出血极为明显;心血不凝,颜色深红色,左心室内膜下点状出血;小肠内容物为淡黄色稀便或米汤样液,杂有黄色沉淀物(硫化砷)。迁延几天死亡的人,心、肝肾等脂肪变性或坏死,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急性黄色肝萎缩。

法医工作者在检验怀疑砷中毒死亡案件时,要注意提取呕吐物、指甲、骨骼为化验检材。

一氧化碳
        CO
经呼吸道吸入。吸入的CO通过肺泡进入血液,立即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HbCO)。

    空气中CO分压越高,HbCO浓度也越高。吸收后的CO绝大部分以不变的形式由呼吸道排出。在正常大气压下,CO半排出期为128409分钟,平均为320分钟。停止接触后,如提高吸入气体的氧分压,可缩短CO的半排出期。
    进入血液的CO与血红蛋白及其它某些含铁蛋白质(如肌球蛋白、二价铁的细胞色素)形成可逆结合。它与血红蛋白具有很强亲和力,CO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与Hb的亲和力约大300,致使血携氧能力下降,同时HbCO的解离速度却比氧合血红蛋白的解离慢3600,HbCO的存在影响氧合血红蛋白的解离,阻碍了氧的释放,导致低氧血症,引起组织缺氧。中枢神经系统对缺氧最敏感,因此首先受累。缺氧引起水肿、颅内压增高。同时,缺氧和脑水肿,造成脑血液循环障碍,而血管吻合支较少和血管结构不健全的苍白球可出现软化、坏死、或白质广泛性脱髓鞘病变,产生帕金森氏综合征和一系列精神症状。部分重症CO中毒患者,在昏迷苏醒后,经过2天至2月的假愈期,又出现一系列神经-精神障碍,称之为迟发性脑病。

    急性CO中毒迟发脑病是指急性中毒意识障碍恢复后,经过260天假愈期,又出现神经精神症状。

a.
精神障碍:定向力丧失、计算力显著下降、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生活不能自理,部分患者可

发展为痴呆综合征。或有幻觉、错觉、语无伦次、行为失常、兴奋冲动、打人毁物等表现。
b.
锥体外系症状:表现呆板面容,肌张力增高、动作缓慢、步态碎小、双上肢失去伴随运动,小书写

症与静止性震颤,出现帕金森综合征。
c.
锥体系神经损害:表现轻偏瘫、假性球麻痹、病理反射阳性或小便失禁。

d.
大脑皮层局灶性功能障碍:如失语、失明、失写、失算等,或出现继发性癫痫。头颅CT检查可发

现脑部有病理性密度减低区。脑电图检查可发现中度或高度异常。

氨气
    无色气体,有刺激性恶臭味。分子式NH3。分子量17.03。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爆炸极限1625%(最易引燃浓度17%)。氨在20℃水中溶解度34%,25℃,在无水乙醇中溶解度10%,在甲醇中溶解度16%,溶于氯仿、乙醚,它是许多元素和化合物的良好溶剂。水溶液呈碱性,0.1N水溶液PH值为11.1。液态氨将侵蚀某些塑料制品,橡胶和涂层。遇热、明火,难以点燃而危险性较低; 但氨和空气混合物达到上述浓度范围遇明火会燃烧和爆炸,如有油类或其它可燃性物质存在,则危险性更高。与硫酸或其它强无机酸反应放热,混合物可达到沸腾。主要用于制造硝酸、炸药、合成纤维、化肥; 也可用作制冷剂。

    氨气主要经呼吸道吸入。对粘膜和皮肤有碱性刺激及腐蚀作用,可造成组织溶解性坏死。高浓度时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搏。人接触553mg/m^3可发生强烈的刺激症状,可耐受1.25分钟; 35007000mg/m^3浓度下可立即死亡。

    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可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可出现紫绀、眼结膜及咽部充血及水肿、呼吸率快、肺部罗音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喉水肿痉挛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致窒息,还可并发气胸、纵膈气肿。胸部X线检查呈支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肺炎或肺水肿表现。血气分析示动脉血氧分压降低。

    误服氨水可致消化道灼伤,有口腔、胸、腹部疼痛,呕血、虚脱,可发生食道、胃穿孔。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吸入极高浓度可迅速死亡。

    眼接触液氨或高浓度氨气可引起灼伤,严重者可发生角膜穿孔。应立即用流动清水或凉开水冲洗至少10分钟。

皮肤接触液氨可致灼伤。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至少30分钟。


硫化氢

    硫化氢是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的无色气体。低浓度接触仅有呼吸道及眼的局部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全身作用较明显,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窒息症状。硫化氢具有臭蛋样气味,但高浓度很快引起嗅觉疲劳而不觉其味。采矿、冶炼、甜菜制糖,制造二硫化碳、有机磷农药,以及皮革、硫化染料、颜料、动物胶等工业中都有硫化氢产生;有机物腐败场所如沼泽地、阴沟、化粪池、污物沉淀池等处作业时均可有大量硫化氢逸出,作业工人中毒并不罕见。 硫化氢对眼和呼吸道粘膜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硫化氢吸收后主要影响细胞氧化过程,造成组织缺氧。
    轻者主要是刺激症状,表现为流泪、眼刺痛、流涕、咽喉部灼热感,或伴有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检查可见眼结膜充血、肺部可有干啰音,脱离接触后短期内可恢复;中度中毒者粘膜刺激症状加重,出现咳嗽、胸闷、视物模糊、眼结膜水肿及角膜溃疡;有明显头痛、头晕等症状,并出现轻度意识障碍,肺部闻及干性或湿性罗音。X线胸片显示肺纹理增强或有片状阴影;重度中毒出现昏迷、肺水肿、呼吸循环衰竭,吸入极高浓度(1000mgm‘以上)时,可出现闪电型死亡。严重中毒可留有神经、精神后遗症。


一甲胺

    一甲胺(methylamineCH3NH2)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比重为空气的1.07倍。易燃、易爆、有强烈刺激性氨样臭味。碱性程度较氨强。一般加压成液体贮存或运输。
    一甲胺主要用作染料、农药(如甲胺磷)、制药(如非乃根、磺胺)、燃料添加剂、溶剂、火箭推进剂等。在其运输、生产、使用和管道维修过程中,因违章操作、设备陈旧、超载运输等因素造成一甲胺大量泄露,导致中毒发生。

    一甲胺可经呼吸道、胃肠道及皮肤吸收,在体内转化成二甲胺或氧化生成甲酸,二甲胺对人体的毒作用类似一甲胺,且作用更强。一甲胺对眼、皮肤和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对机体全身有拟交感神经作用。

吸入中毒 可出现咳嗽、咯痰、胸闷、气急、紫绀,重症患者可见喉水肿、肺水肿,并因支气管粘膜脱落致窒息、肺不张,肺部感染等。少数重症患者因合并皮下气肿、纵隔气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发生脑、心、肝、肾等多脏器损害。

    皮肤灼伤 大多数急性中毒病人有不同程度的化学性皮肤灼伤,多见于暴露部位的皮肤,灼伤皮肤呈暗红色,类似强碱样灼伤。对大面积的皮肤灼伤患者,应警惕一甲胺经皮吸收加重全身中毒。

    眼灼伤 可出现畏光、流泪、眼痛、眼睑痉挛、视物模糊。检查可见眼睑肿胀、结膜充血水肿,重症者角膜混浊、角膜溃疡,个别患者可出现失明。

    口服中毒 口服本品可致口腔、咽喉、食管和胃灼伤,可见恶心、呕吐、口干、咽痛、吞咽困难、上腹疼痛、消化道出血。


炭疽热

    炭疽热是一种由炭疽热杆菌引发的急性传染病,它主要发生在野生或家养的低等脊椎动物身上,例如牛、羊、骆驼和羚羊等反刍动物。人类感染炭疽热的概率很低,只有10000:1。容易感染的人群主要是那些有机会接触因炭疽热致死的动物尸体及其制品的人,例如牧场工人、屠宰场工人、制革工人和剪羊毛工等。
    炭疽热是一种细菌,而不是病毒。炭疽热杆菌可以形成孢子结构,孢囊具有保护功能,让细
菌能够在自然界中长期存活。在那些掩埋死于炭疽热的牲畜的地方,杆菌孢子可以存活数十年。当动物或人类接触这些区域的时候,炭疽热杆菌孢子有可能进入其体内。杆菌孢子在营养环境下会以惊人的速度繁殖,它通常在有氧条件下生存,但在无氧条件下也可进行繁殖。炭疽热杆菌迅速增生扩散,并释放生物毒素,最终导致被感染的生物死亡。
    感染炭疽热杆菌的人一般会在7天之内出现相关症状,而根据感染途径的不同,炭疽热可以被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皮肤性炭疽热、呼吸性炭疽热以及肠道性炭疽热。

        ·
皮肤性炭疽热。大约95%的炭疽热患者是通过皮肤接触感染病菌的,炭疽热杆菌通过被切开或磨损的皮肤进入生物体内。感染初期生物体将出现有痒感的肿块,痒的程度要超过一般的蚊虫叮咬,随后将发展成1-3厘米的无痛感皮肤溃疡,溃疡的中央将形成炭疽热感染所特有的黑色腐肉。

    炭疽热杆菌会通过坏死的皮肤和肌肉组织渗入血液循环系统,患者将出现浑身乏力,出虚汗、发烧、打冷颤、苍白、头痛、虚脱等症状,严重时还会出现休克。如果不采取及时的治疗措施,皮肤性炭疽热还是会导致死亡,死亡率为20%

·   
呼吸性炭疽热。炭疽热杆菌通过空气传播,进入生物的呼吸系统和肺部,再进入血液循
环。患者会很快出现感冒或肺炎的症状,呼吸困难,有时还会伴随脑膜炎的发生。 这种类型的炭疽热感染概率非常低,但后果最为严重,患者可能会在不到48小时内丧生。其临床症状主要有发烧、全身不适、头痛、呼吸急促、咳嗽、鼻喉充血以及关节僵硬疼痛等。
·      
肠道性炭疽热。食用感染了炭疽热杆菌,且没有煮熟的肉类是此类炭疽热的主要传播渠道。肠道性炭疽热因其感染部位的不同又可分为口腔-咽喉型和腹部型。前者属于上消化系统感染,患者的口腔和食道会出现溃疡,然后出现局部淋巴结肿大、败血症等症状。患者会感觉呼吸、吞咽困难。 而后者则是下消化系统感染,初期症状是肠胃不适,患者会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然后患者会开始便血,感到尖锐的疼痛,严重浮肿。由于肠胃粘膜坏死,患者开始呕血。开始出现症状后24天,患者会产生腹水。肠道性炭疽热患者最终将死于大出血、电解液失调,以及并发性休克。肠道炭疽热感染的死亡率为25-60%

    其实炭疽热现在已经并不可怕了,人类已经研制出疫苗和抗生素,可以有效防治炭疽热。但专家建议除非是易感人群,例如前面提到的农场工人,皮革工匠等,一般人不宜接受疫苗注射。原因之一是没有必要,人类感染炭疽热的概率非常低,而且至今仍没有有关人与人之间传染的报告。另外,疫苗可以使93%的受体产生抗体,但这不具备长期的保护作用,必须持续注射疫苗。还有就是,注射疫苗会产生比较强烈的副作用。对于已经感染炭疽热的人,也没有必要害怕,这种疾病在感染初期非常容易治疗,只要发现及时,对症下药,感染者一般没有生命之忧。 炭疽热让人感到恐惧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它的高度隐秘性,有些感染者,甚至医生会将它与普通的感冒、胃病或皮肤病混淆在一起,以至延误了治疗时间。

    由于炭疽热杆菌的培养相对容易,便于大量生产,同时还可以长期保存,一些国家将其作为

生化武器的重要开发项目。
    二战时期,日本731部队曾经大量培养炭疽热病菌,并用活人作标本进行细菌及细菌武器效能的实验。1942年,731部队第三批远征队参加了浙赣战役,同日军1644部队相配合,用飞机把130公斤的炭疽热菌等病毒运至预定地点,然后向水源地、沼泽区和居民区投撒,使这些地区陆续暴发疫情,中国军民大批死亡。日本战败后,731部队在逃跑时,将炭疽热菌散播在华中一带,又造成大量民众丧生。

据称,因制造东京地铁沙林事件而轰动世界的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已经掌握了大量培养

炭疽热杆菌的技术。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升级
23%
帖子
344
精华
1
积分
49
威望
4
RP
104
金钱
11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0-14
34
发表于 2004-10-6 11:59:2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几种中毒特征
  临床表现          常见毒物种类           


呼气、吐物有特殊气味 蒜臭:无机磷,有机磷                 
                硫臭:含硫化合物                 

                 杏仁味:含氰甙及氰酸                

               异味:煤油,酒精,

                              碳酸, 煤酚,烟
                              草,有机氯,丙酮等 

流涎,大汗      有机磷,毒蘑菇,砷,汞,
                        野芹,666,氯丹,水杨
                        酸盐

口干渴,无汗     阿托品类                      

口唇及面颊樱桃红色  一氧化碳,氰化物等                 

面及皮肤潮红     阿托品类,醇类,烟草酸,
                         甲状腺素等         

呼吸困难而无明显青紫 一氧化碳,含氰甙及氰酸,
                         砷,汞           

皮肤紫蓝而无呼吸困难 亚硝酸盐,吡唑酮类,苯胺,碘胺,含硫化物  

幻视幻听,乱语癫狂  阿托品类,氯丙嗪,异丙
                        嗪,毒蘑菇,酒精,大麻  

瞳孔缩小       麻醉剂,有机磷,毒蘑菇               

瞳孔散大       阿托品,安非他明,巴比   
                         妥类,柯卡因,甲醇      

失明         甲醇,奎宁                     

色视         山道年,洋地黄                   

肌肉震颤,抽动    有机磷,滴滴涕,氯丹,烟
                         碱,钡,汞          

肌肉麻痹       肉毒杆菌,河豚,蛇毒,野
                        芹              

尿绿蓝色       亚甲蓝,酚,萨罗                   
        








几种中毒的抢救方法及其作用
毒物   局部拮抗剂          作用性质 
腐蚀性酸 弱碱(石灰水)  牛奶  中和           ║
            蛋清、豆浆 肥皂水  
                 
腐蚀性碱    ║弱酸(稀醋),  果汁, 中和            ║
            牛奶,豆浆,桔子水,
            蛋清,浓茶
               
砷    硫代硫酸钠5~10克,沉淀   

            豆浆,牛奶,蛋清   

汞    牛奶,豆浆,蛋清,   沉淀   
            2.5%碳酸氢钠洗胃,
             硫代硫酸钠

铅    硫酸钠或硫酸镁    沉淀   
               

无机磷  0.1%硫酸铜溶液   沉淀   
               

钡盐   2~5%硫酸钠或硫酸     沉淀   
             镁(泻盐)           

氰化物 硫代硫酸钠5~10克 形成无毒物
             

铁    碳酸氢钠       形成无毒物
              

氟化物  牛奶,石灰水     生成氟化钙
               

草酸盐  牛奶,石灰水     生成草酸钙
              

福尔马林 0.1%氨水     生成无毒物               
石炭酸  植物油(蓖麻油)   延缓吸收 
               

碘    面糊,米汤      使碘无活性               
高锰酸钾 维生素c       还原作用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中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3

积分

 

升级
5%
帖子
325
精华
0
积分
3
威望
0
RP
0
金钱
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4-7-10
33
发表于 2004-10-6 11:54: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看得我头都昏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中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升级
0%
帖子
57
精华
0
积分
1
威望
0
RP
0
金钱
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4-8-14
32
发表于 2004-10-6 11:52:5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生物系的人都喜欢读法医,乐此不疲.我是比较怕的~
楼主的文章好,拍拍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9

积分

 

升级
23%
帖子
344
精华
1
积分
49
威望
4
RP
104
金钱
11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3-10-14
31
发表于 2004-10-6 11:44: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各种伤的状况


坠落伤
    人体从高处坠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就会形成坠落伤。这种损伤多系自杀或意外事放。但犯罪分子也常用高坠手段杀人,或者用其他手段杀害后又高坠尸体,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事故。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地面质地、被害人年龄、衣着以及着地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坠落伤一般分布很广,头、胸、腹、四肢、体表以及体内,可同时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坠落可以直接形成撞击伤,也可间接形成震荡伤。损伤的程度,可以出现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内脏破裂,甚至还可出现肢体断碎。
    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间接或震荡作用,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坠落时,躯干表面的损伤只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另一侧无损伤。高坠时。头部先着地,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有时颅底发生间接骨折,耳、鼻、口出血,两眼睑皮下出血,呈青紫色。臀部先着地,由于传导作用,可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由于震荡作用,肝、肾、脾及胃肠也常发生破裂。躯干侧身着地时,在接触地面的一侧,出现广泛性皮下出血、挫裂伤,并常有肋骨骨折和内脏破裂。
    对坠落伤要结合现场勘验、尸检、化验等各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死亡的性质。尤其要注意死者有无中毒症状,坠落伤以外的致命伤、抵抗伤,以便作出自杀、意外事故或他杀的结论。

切创
    切创是用锐器的刃口在人体表面沿长轴移动并施加压力,将组织切断而形成的损伤。切创可以分布于人体的各个位部。法医检验中以切颈最为常见。其他的如切腹、切腕、切断动脉等在法医检验中也时常见到。
    菜刀、小刀、剃须刀片、薄铁片以及玻璃片、碎瓷片等,凡是具有锐利刃口或簿边缘的坚硬之物,都可以形成切创。切创的口呈纺锤形哆开,合拢时呈线状。创缘整齐、平滑。创角尖锐。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口周围皮肤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力量很大,税器刃口切及深部,可在骨质上留下线状切割痕迹。 菜刀既可作切创致伤物,又可形成砍创。如果是钝刀或卷刃刀、玻璃片、瓷片等刃口不很锋利的锐器形成的切创,由于牵位作用,创缘不很整齐,同时伴有表皮剥脱。切创在自杀或他杀案件中都可见到。自杀的切创多在颈部,是切断颈动脉而致死的。自杀切创一般位于喉结上方。右手握刀,则切创多在左颈部;左手握刀,创口多在右颈部。创口由上向下斜线走向,一般进刀深,出刀浅。切割次数较多时,在主要创口的上下方,通常可见有多道平行排列的浅表切伤,这是自杀者害怕疼痛而留下的试探伤。他杀切颈,创口一般进刀、出刀都比较重,创底较深,伤痕严重。如果反复切割,伤口大多走向不一,排列不平行。创口上下无试探伤,创底深。他杀案件,手掌或肘、臀部有时可留下抵抗伤。此外,自杀案件中,也有切割腹部、生殖器的。
    切创出现的部位,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案件的性质,也可以表现出自杀或他杀的某些特征。通常手掌、手指的切创,大多是因自卫夺取凶器形成;毁容切割伤多在面部;伪装切创多见于额部、胸部、腹部、四肢,但创伤浅表,并且是在自己的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在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中,有切伤乳房或切伤男性生殖器,或者在女性大腿内侧造成切创等。根据切创的形态、部位以及伤痕方向,可以推断是自伤还是他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可以推断致伤致死方法和死亡情况。

刺创
    长而尖的锐器刺入人体,就会形成刺创。这类锐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柳叶杀猪刀、剑等。这些锐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类是有锐利尖端但无锐利刃口的锐器。如铁钉、钢钎、锥子、鱼叉等。这类锐器虽不能使人体皮肤、肌肉组织断离,但可以使皮肤、组织分离。
    这种锐器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如钉子从颅顶钉入致人死亡。此外,尖而硬的竹质、木质、玻璃、陶瓷锐器刺入人体,也可形成刺创。
    刺创的特征是体表创口小,刺入组织深,破坏性大。常因刺破心脏、肝脏、脾脏、肺脏器官或大动脉,发生血气胸或大失血,而致人死亡。刺入人体的锐器,形成刺入口、刺创道。如果锐器刺穿人体,则形成刺出口。有刺出口的刺创是贯通性刺创,未穿透人体的刺创是盲管性刺创。贯通性刺创,多出现在颈部及四肢,锐器特别长时,也可出现在胸部。盲管性刺创,常见于背部、腹部。
    刺创的刺入口形态,与锐器刺入部分横断面形态有密切关系。有刃的锐器刺入口呈▲形,创角一钝一锐。双刃匕首刺入口呈◆形或◆◆形。三棱刮刀刺入口呈▲或▲▲▲;圆锥形锐器刺入口呈纺锤形或裂隙状。若锐器表面锈蚀或粗糙,则刺入口周围或创缘皮肤上常伴有表皮剥脱。由于磨擦作用,有时刺入口出现轻度的皮下出血带,但刺创的刺入口没有组织缺损。这与枪弹形成的射入口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带是有区别的。刺创道的深浅,一般与锐器刺入人体的长度相当,据此,可以推断锐器的长度。刺创道受锐器的长短、机械力的强弱以及刺入部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但是,锐器较长,而用力较小,也可形成较浅的刺创道;较短的锐器,刺击有弹性的软组织或脂肪较厚的部位,因挤压作用,可以使刺创道深度超过锐器刺入部分的长度。盲管性刺创的创底与刺入锐器的尖端形态相吻合。如果用有刃口的锐器进行挑刺,形成刺切创,其创口、刺创道形态难于反应锐器形态。锐器刺入人体与骨质接触,可形成骨质损伤。骨质上亦可反映出锐器尖端形态,有时可残留锐器断端。锐器尖端刺中胸骨、肩胛骨、颅骨,机械力强大时可形成孔状骨折,其形态、大小与锐器横断面相近似。刺创道与刺入锐器方向一致。依据刺创道的方向,结合现场情况,可以推测凶手作案的方式及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进而为推断刺伤过程、自伤或他伤提供依据。刺创,可以是他杀,也可以是自杀形成的,灾害性刺创极少见到。他杀案件中的刺创,可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刺创方向不一致,衣裤帽常有与身体一致的刺破口;手掌等部位往往有抵抗伤;伤势一般较重,有的立即死亡。自杀案件中的刺创,往往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的部位;无抵抗伤;致伤工具多遗留在现场;伤痕方向与手持锐器的方向大体一致。自伤伪称他伤,则刺创多在表浅;有试探伤;并且创口往往在非致命部位

砍创
    凶犯用具有一定重量,并且易于挥动的锐器刃口,向人体垂直或斜向砍击,使组织分离而形成砍创。形成砍创的锐器,有刀、斧两类。刀从用途不同来划分,有菜刀、马刀、柴刀、竹刀、杀猪刀等,可以形成切创,又可以形成砍创。斧,有木工斧、劈柴斧、肉斧、消防斧等。斧刃可形成砍创,斧背可形成挫裂创、骨折、皮下出血等损伤。斧刃形成的创,是典型的砍创。
    砍创可分布在人体任何部位。他杀案件中,砍创常见于头部、面部、颈部。四肢也容易形成砍创,但多是抵抗形成的损伤。锐器砍击,也常常形成骨质损伤,如孔状骨折、凹陷性骨折等。锐器垂直砍入时,切口成直线形,创缘平顺,创底平整,两壁间无组织间桥。斜向砍击时,可形成瓣状创。瓣状创边照略有卷曲。有时斜向砍击,还能削去一部分皮肤、骨质,形成创面。由于锐 器刃口、重量、形态各异,形成的砍创也不尽相同。
    斧刃形成的砍创,创口长度不超过刃长,创缘光滑平直。锐利刃口形成的创口呈直线形,创缘周围无表皮剥脱和明显的皮下出血。锈蚀钝刃和卷曲斧刃形成的创口哆开较大,创缘伴有表皮剥脱及轻微的皮下出血。斧刃全都砍入人体时,两创角较钝。一端砍入则一钝一锐,呈楔形。创底在创角钝的一端较深,锐的一端较浅。砍击颅骨时,轻者形成条状砍痕,重者呈舟状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创角常伴有延伸性骨裂纹。斧刃一端砍入颅骨,形成三角形孔状骨折。
    刀刃具有刃长而薄,重量较轻的特点,既可作砍器,又可作切器。刀刃创一般较长,创口呈直线形,创角尖锐,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刀刃卷曲或缺损,形成的创口通常不太整齐。这样的创口特征,对于推断认定凶器有一定意义。刀刃砍击时,往往收刀端创角伴有拖刀形成的切割痕迹。刀刃砍击也能形成颅骨骨折。垂直砍入颅骨,常出现线状骨裂,骨裂区不大。当力量大或反复砍击邻近部位,则能形成粉碎性骨折。正因为刀刃薄,容易缺损,所以偶尔亦在骨质砍痕创口内遗留残缺的刀刃断片。提取遗留的刀刃断片,对于与凶器缺口部分作同一认定有重要意义。
    砍创虽多系他杀形成,但以刀类形成砍创的自伤案件也时有发生。自己砍伤,创口多集中于额顶、颞部和四肢,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并且创口排列有一定方向、规律,伤势较轻,致命伤少见。在自杀现场,往往有砍器遗留,手掌无抵抗伤。砍创与切创有某些相似之处,如创缘平整光滑,创壁无组织间桥等。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砍创往往较深,伤势严重,可形成骨折。创口内有时遗留有凶器的缺损断片,而切创就不具备这些砍创的特征。法医学上,根据砍创的形态,部位及排列分布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故形成的砍创。

剪创
    剪刀由于两片单刃锐器的剪铰作用,使人体组织造成损伤,形成剪创。剪刀既可作刺器,也可作刺切器使用,另外还具有剪铰作用。因伤及的部位、使用剪刀的方式不同,可以形成夹剪创、刺剪创和剪断创。
    剪刀作垂直于人体表面的剪饺时,能形成直线性创口,哆开比薄刃的刀砍创要大一些。两创缘的中央,有一小瓣状突起,是剪铰时剪刃交错形成的。剪刀与体表呈一定角度斜向剪铰时,创口呈V形,剪铰中有旋转时,可形成S形创口。剪刀的两刃没有合拢时,则形成八字形创口。夹剪创,则是由双刃的并合交错形成的,但受伤的组织却未断离。这种损伤创口哆开不太大,创角尖锐,创缘整齐,两壁光滑。夹剪创多见于颈部、胸腹部等。
    剪刀既可剪较,又可刺击。剪刃不同程度的张开或互相交错时形成的刺创,成对称形。两片剪刃合拢时刺入体表,可形成一般的刺创,呈◆形。以剪刃的一片刺入人体,可形成与刺创相似的创口,呈▲形或形。力量强大,刺入骨质时,常留下刺痕,有时可检见剪刀的断尖。刺剪创多发生在颈部、胸部、腹部,常因伤及要害部位而致人死命。剪断创是利用剪刀的剪铰作用,把人体突出的组织完全断离的损伤。剪断创的创面表面光滑,创缘整齐。与砍、切创的创面近似。剪断创的创面特点是创面与创缘可留下合剪时形成的嵴,剪断创多发生在颈部、乳头和阴茎等地方。
    剪创以自杀为最多,他杀也时有发生。根据剪创的形态、大小,可以推断剪刀的种类、剪刃大小以及致伤方式。剪刀的断尖可与作为凶器的断剪进行同一认定,为侦查破案和审判提供必要的材料。

枪弹创
    枪弹、炸弹、手榴弹、雷管和地雷等发火武器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火器伤。常见的火器伤是枪弹创和爆炸伤。刑事案件中,常可见到以枪弹作为凶器,致人死伤的实例。
    以枪弹杀伤他人的刑事案件,在法医实践中也时有所见。枪支发射的弹头,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枪弹创。枪支的种类很多,根据枪筒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枪和长枪。短枪有各种手枪,长枪有步枪、轻重机枪、半自动步枪、白动步枪、冲锋枪、猎枪等。法医检验中,多见手枪枪弹创。
    枪支发射的子弹弹头,基本是圆锥体,有钝器的特点,但枪弹的推进力极大,穿透性能非常强,所以又具有锐器的特点。猎枪用的是霰弹,弹头多由铅、锑合金制成。此外,民间土制猎枪,发射的铁沙子、小铁丸、短铁截、石子等也是霰弹。
    枪弹创主要由弹头作用于人体的形式而定,有时创口周围也会留下发射弹头的火药、枪支等其他痕迹。发射弹头的火药有黑色火药、无烟火药和少烟火药。用硝石、木炭、硫磺细末制成的火药,呈黑色颗粒状,发射时燃烧不完全,火焰大,烟灰多,并残留未燃烧完的火药颗粒。自制猎枪多用这种黑色火药发射霰弹。用于发射现代枪支弹头的火药,是由火棉、硝酸甘油酯配合其他成分制成的。这种火药燃烧充分,推进力强大,烟灰少,火焰小,声音小。现代枪支多用这种无烟、少烟火药提供发射动力。
    枪弹的活力大,穿透力强,所以对人体的损伤是比较严重的。当枪弹推进力强时,可以穿透人体,造成组织缺损,形成圆形或椭圆形创口;当枪弹推进力较弱时,不能造成组织缺损,只能将组织挤扩分裂开,顶破肌肉皮肤组织,形成呈十宁或裂隙状创口;当枪弹推进力十分微弱时,不能穿入皮肤,只能打击人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当检弹推进力极大,飞速旋转运动时,弹头前端空气压力激剧增加,形成强大冲击力,在接触人体的一瞬间,就能造成人体组织炸裂。甚至可以使颅骨炸裂,皮肤呈星芒状炸开。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中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升级
0%
帖子
94
精华
0
积分
1
威望
0
RP
0
金钱
0 柯币
人气
0 ℃
注册时间
2004-8-19
30
发表于 2004-9-7 20:58: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很有用
可惜前面的在推门上看过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869号住户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帖子
44
精华
0
积分
0
威望
0
RP
0
金钱
57 柯币
人气
60 ℃
注册时间
2004-2-11
29
发表于 2004-9-7 18:44: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真长知识啊!我也要研究研究法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杯户大学生

0

主题

0

好友

45

积分

 

升级
13%
帖子
1050
精华
1
积分
45
威望
14
RP
50
金钱
0 柯币
人气
22 ℃
注册时间
2004-3-8
28
发表于 2004-9-7 17:57:0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动脉瘤破裂的话,将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这才是死因,我想。

脑死亡的临床我只见过一例,呈现近乎紫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手机版|Archiver|名侦探柯南事务所 ( 沪ICP备17027512号 )

GMT+8, 2024-10-6 10:30 , Processed in 0.068890 second(s), 27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