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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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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评论] 【2000T纪念】怜香惜玉 越水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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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的福尔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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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9 17:26: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54卷和55卷中,笔者并没有发现越水的软弱。即便是在杀人的刹那,即便是在被平次揭穿真相的瞬间,甚至是在“羁押”她回警察局的船上。她都没有表现出一丝软弱。那么又何来对她的怜爱呢?54卷封底的介绍是这样翻译的:还收录了超人气的《侦探甲子园》篇呦!!超人气不会是指每个FILE都会出现的柯南,也不是热血的平次,当然相比KID的人气,他的死对头白马探的人气要逊色许多,那么这句话中的超人气指的是谁,当然是指5个东西南北名侦探们,越水正是这几位侦探中的KEY MAN。这句话的下面的钥匙孔内的人物正是越水。不难看出,在以男性气息为主的柯南漫画内,是时候需要一个智慧型的女性角色出来活跃一下了,来中和目前酸性过重的柯南漫画,吸引那些只看主线发展的柯南迷们的目光。如果说松田阵平的昙花一现调和了大多数女性读者的胃口,那么越水七规这一角色觉得是可以调和大部分男性读者的胃口。这样一个难得出现的催化剂式的人物青山却令人失望地让她成为了凶手,不得不让笔者和喜欢越水的朋友多少觉得有些可怜。且不说这么一个智慧型的女性角色的消失在众多读者心中的影响有多大,就说她媲美柯南漫画中任意一位女性角色的美丽,就让人产生了无尽的怜爱之心。



复古的圆形茶色眼镜,咖啡色的可爱短发,宽松的后坠帽夹克,以及一副大大的MP3耳机。这身行头的确是很适合女侦探的搭配——简洁,精练,外带透出的秀气儒雅的气质。如果说,这样的打扮并没有给你留下深刻的影响的话,那么接下来的校服展示绝对可以征服你的眼球。用越水自己的话:“裙子的长度是膝盖以下3cm5cm,领巾要左右对称,袜子一定要是黑色。”如果你还没有概念,那么54卷封底的钥匙孔内有她的彩色形象。就在越水穿好校服准备去吃晚饭开门的那一刻,美丽女孩所特有的香味伴着薰衣草的幽香扑面而来!这一刻,在笔者和大家,还有柯南平次一同惊讶的同时,白马已经用他那英国绅士般的语气和态度先入为主地和越水聊起天来。如果不是剧情需要穿起中性服装和校服的话,那么越水又会是什么样的一个富有魅力的模样出现在我们眼前呢?


大家都在为松田阵平的英年早逝而感到惋惜,那么越水七规又何尝不我们惋惜之列呢?行凶已经证实,等待她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按照中国的法律,她至少要在监狱里待上20年!20年啊,一个女孩一生最美丽的时间将要在监狱里度过,着实让人遗憾。召集3位高中生名侦探,以及2位雇员,当然她并没有想到柯南(新一)会一同前行。用一个没有不在场证明以及没有驾祸对象的密室手法杀害了她想杀害的人。然后和其余5人在孤岛上等死!这就是越水想出的愚昧手法,只是为了帮自己的好友复仇。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好朋友值得让自己和6个人一同去陪葬?所以我们只能为越水用这样的想法和手法而感到可惜。笔者认为,3位名侦探有必要在将来适时地去探监,并且告诉她怎样调整名侦探才能具备的成熟心态!也许这正是青山不想让她在柯南漫画里多出现的原因吧。


玉只是君王身上的点缀,也注定使越水成为柯南漫画的点缀。越水只是个普通的女孩,虽然对于她的不知道太多,但是她表现出来的对平次的仰慕或是爱慕,也使得她在最后时刻有了对名侦探有了正确的感悟和认识:“在确信死亡之前始终相信生命的存在,这就是名侦探之所以被称作名侦探的地方。”还有她美好的憧憬真的要在20年后才能够实现么:“如果神能够允许的话,我真的想和你们几个名侦探真正的来一次侦探甲子园决战啊!”对于越水七规最后的感叹,笔者本来想用瑕不掩玉去形容,但是我却想到了一个更好的词——香消玉损。



后记:看柯南漫画8年了,第一次对一个人物有如此强烈的评论欲望。在2000之际,发贴在主论坛。还望大家多提意见。


[ 本帖最后由 飞扬的火 于 2007-7-28 15:24 编辑 ]

keyhole54.jpg (111.85 KB, 下载次数: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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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9:48: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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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视一笑抿恩仇,握手。
另外,考研成功了也要来45所哦。

我们一起谢谢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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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6:21:29 |只看该作者
49楼的亦云同志,我也非常感谢你!因为我一直以为在这个论坛里再也没有一个学法律的人出来帮我说一句话了。看在你的面子上,我很认真的考虑了我的言语问题,确实过激了一点,你说的是对的,我并不是对楼主有什么意见,而是对他的那句话有意见罢了,因为看到一个人对我喜欢的柯南以及我喜欢的角色越水下此定论,心里觉得很不服,所以就出言不逊了。

原帖由 飞扬的火 于 2007-8-3 11:52 发表

凡事都是有个先后。
作为一个不是学法的人的我,文章里有的法律点我不能准确把握。
但也绝非就是凭空捏造,胡说八道。
只能说我的那句话不太确切。

亦云同学,谢谢你。
相信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更需要的是冷静和控制,以及审时度势,至少我认为你具备这样的素质。

这里也提醒了我,在以后的评论中要更加严谨的对待文章。
毕竟身为版主就应该竖立榜样,毕竟论坛里的大多数还是初中和高中的孩子。

再次谢谢你


呃,我觉得我很有必要对楼主说声对不起。因为我的冲动和出言不逊,给你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你的原谅。看到你的上面这个贴,觉得非常高兴,至少你终于认同了亦云的观点。
最后再次跟楼主说声:对不起!请你原谅。


呃,亦云,我也向你道歉。我认同楼主上一贴的观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更需要的是冷静和控制,以及审时度势。我觉得我个人方面还是缺少冷静方面的素质的。我将于08年一月份参加法律方面的研究生考试,希望能跟你做个朋友。给你的短信息已发送,希望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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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3:04:45 |只看该作者
感覺越水設計的殺人手法很一般呀,她應該可以想出一個更高明的手法
昨天→被一聲歎息ぁ粉碎 那Θ是我的整個過去 含著眼淚 在Ω沒有星星的夜晚 夢見明天 卻Φ是一片蒼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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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2:54:35 |只看该作者
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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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1:52:51 |只看该作者
凡事都是有个先后。
作为一个不是学法的人的我,文章里有的法律点我不能准确把握。
但也绝非就是凭空捏造,胡说八道。
只能说我的那句话不太确切。

亦云同学,谢谢你。
相信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更需要的是冷静和控制,以及审时度势,至少我认为你具备这样的素质。

这里也提醒了我,在以后的评论中要更加严谨的对待文章。
毕竟身为版主就应该竖立榜样,毕竟论坛里的大多数还是初中和高中的孩子。

再次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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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 10:22: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消消气吧!我看了你的贴以及36楼的所有回贴,我觉得我基本上赞成36楼的意见,因为我也是学法律的。我看得出来,36楼并不是对楼主你有什么意见,而是对楼主你这个贴里的那句“至少要在监狱里呆20年”这句话有意见而已。
学法律的人大多都是生活学习以及爱好各方面都是很严谨的,所以,估计36楼也只是心里觉得不容许以错误的法律知识去理解他(OR 她)最喜欢的柯南。他(OR 她)的言语确实太过激了一点,不过我认为,这应该是想让楼主你去为你所说错的那句话而道歉吧。

所以,你们两个还是互相道个歉把这事儿给结了。
36楼的为你过激的言语向楼主道个歉吧,看在我这个也跟你一样是学法律的人面子上就道个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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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01:24:39 |只看该作者

火火消消气
坐下来喝杯茶~~~~~~~

不要计较这么多了啦~~~~~~
2000T纪念不要弄的不开心哦~~~~
天才,在此闪耀~~~~~
究极,然后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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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的福尔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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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00:59:22 |只看该作者
  1. 另外,可以告诉你,就算是被判处了死刑,也很少有立即执行的,不立即执行就是我们所说的死缓,缓期两年,没什么意外的话,就会被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不犯任何过错,且确有悔罪表现的情况的话,一般都可以减为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所以,楼主所说的至少要在监狱里呆20年是基本上不正确的。
复制代码


版主是什么?管理版块的负责人而已。
当我到这个帖子里跟你回帖的时候,我的身份和你一样——普通会员。
死刑立即执行-----死刑-----死缓-----无期徒刑------20年-----20年以下。
这是你自己罗列出来的顺序。
那么好,我们拿越水是中国人来这里分析一下。
死刑立即执行(不可能)
死刑(可能)但是有自首情节,轻罚
死缓(非常可能)
无期徒刑(死缓时期表现很好)
20年(报纸上,电视上,电视剧上经常出现的年份,所以我认为我说至少20年只是说对了一部分)
我没有必要去了解多少这样重刑的法律,我只要知道法律的常识就可以了。
作为常识,我知道了你已经罗列出来的量刑尺度,这就足够了。
我作为普通公民这就足够了。
我写这个帖子根本没有必要去把枯燥的法律知识告诉大家,我想大家也不想看到这些个内容。

你认为我在写随笔感谢这样的帖子的时候,有必要把量刑尺度跟大家说一遍?
我相信,有懂法律的人先于你看过我的帖子,
他们为什么没有对我的字语咬文嚼字?

大家把我的帖子顶上来是为了讨论越水,不是讨论法律,是你自己先在这个帖子里偏离了主题。
有点藐视的口气回我的文章,我为什么要绅士的跟你钻牛角尖呢?
你的文章要是被带有异样口气的人回复,你心里会很舒服?

我很忙,请你把主题转移到越水身上来,谢谢。
至于,您和你,我习惯用您称呼我孩子的家长。

如果对我版主做法不满,你可以去跟管理员说。
如果你对我个人不满,你可以同过论坛短消息M我。
这个可是我的2000T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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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00:16:32 |只看该作者
刚刚才发现日本的法律原来是这么轻的,难怪73大人可以肆无忌惮的制造一个又一个凶手了~
如果凶手都被判死刑的话73手下的尸体数量应该再×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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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00:12:20 |只看该作者
以前没有觉得,被LZ说得好喜欢她啊!
不过一直觉得她是凶手好可惜啊!
恩,应该很快就会放出来的,大家会为她辩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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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20:17:4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飞扬的火 于 2006-12-19 17:26 发表
按照中国的法律,她至少要在监狱里待上20年!20年啊,一个女孩一生最美丽的时间将要在监狱里度过,着实让人遗憾。 ... 笔者认为,3位名侦探有必要在将来适时地去探监,并且告诉她怎样调整名侦探才能具备的成熟心态!

只要20年后让柯南带着小哀去,带上APTX4869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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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7:24:2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捷影 于 2007-7-30 17:15 发表
《柯南》中有那么多凶手,大家却对越水的判刑却倍加关注,希望她的刑罚越轻越好,足以见大家对越水的喜爱了。
不过我悲观的认为:越水在《柯南》中实际已经被判了死刑——凶手没有理由第二次出现在荧屏中。
唉! ...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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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7:15:46 |只看该作者
《柯南》中有那么多凶手,大家却对越水的判刑却倍加关注,希望她的刑罚越轻越好,足以见大家对越水的喜爱了。
不过我悲观的认为:越水在《柯南》中实际已经被判了死刑——凶手没有理由第二次出现在荧屏中。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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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7:09:1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englinM4A1 于 2007-7-30 05:14 发表
36楼的确很懂法律啊,不过好像没太看懂这集

越水故意谋杀一人,其他5个全是杀人未遂,其中有一名年仅7岁的孩子

36楼如果这样的话在中国该不该处死? ...





谢谢你很有礼貌的提出这个问题。看到你的问题,我再次查阅了很多建国以来的刑事案例,发现自建国以来,在我国如果去公安局自首就好了;如果有什么减刑情节的话,最多是死缓;如果有很多减情情节的话,比如被害人有过错,理论上甚至可能减为几年的有期徒刑。
目前我国对死刑的审判情况、国际对死刑的存废问题的争论以及人权问题,中国、日本乃至世界各国对死刑的使用都是非常非常的慎重的,能不杀就尽量不杀。当然,也不排除杀一儆百的可能性。不过我所说的“杀一儆百”的情况,一般主要是杀那种对全国范围内非常非常有影响的人,当然,如果凶手罪大恶极,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话,也有可能会被处死刑。

另外,可以告诉你,就算是被判处了死刑,也很少有立即执行的,不立即执行就是我们所说的死缓,缓期两年,没什么意外的话,就会被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不犯任何过错,且确有悔罪表现的情况的话,一般都可以减为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所以,楼主所说的至少要在监狱里呆20年是基本上不正确的。

为了更充分的说明越水不太可能会被判死刑,我在此列出我国死刑的适用条件限制:(1)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2)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被害者有过错,并且被害者的过错曾害死一人,而被害者的过错是越水杀人的犯罪动机。以及从479这集来看,越水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主观恶性的。根据以上列出的死刑适用条件限制,就基本上不可能判死刑了。再说,越水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未达到极其严重的地步,所以,也基本上不满足死刑适用条件限制中的第一点。

我在此做个假设,假设越水故意谋杀一人既遂,其他5人受了轻伤重伤什么的,其中还包括年仅7岁的小孩,那么,这种情况,越水在中国就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以上所有分析,全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分析的。至于日本方面,死刑比中国用得更慎重!

[ 本帖最后由 llm1895 于 2007-7-30 17: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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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6:25:3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飞扬的火 于 2007-7-30 11:42 发表
我不懂法律。
但是故意杀人和5个杀人未遂,我觉得再怎么自首至少也是死缓!

那我反问你一句吧,你有看清楚越水那集的情况吗?

所以还是请你先看清楚再来发表意见吧 ...


请楼主您先看了楼下的一张贴再看这个贴!谢谢合作!

我没有看清楚越水那一集的情况?!
在我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我就想说你,你身为版主你说话就这么激进?!一见反对你意见的贴子你就要一副要喊打喊杀?!连别人的意见你都接受不了,你有什么资格做版主?!


我个人认为,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分析这个案子,我在上一张贴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越水那一集什么情况我已经在上面说得很清楚,有劳您(注意,我现在是用“您”而不是“你”),有劳您再仔细看一下我上面的那个贴。。。

你真的对我这个贴很不感兴趣或者觉得很恶心的话,我不介意你删贴,来维持你那不堪一击的言论!

PS:本人也很喜欢越水,甚至是越水迷,不过我只是对您这种妄用中国法律来乱说话的人些许有些不满罢了!
       如果真的认为我上个贴的量刑有问题的话,你就应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内容来认认真真的分析来反驳我吧!这样子的话,我比谁都会更信服你的。因为我反驳你的意见的时候就是已经很认真的分析了案情了。

[ 本帖最后由 llm1895 于 2007-7-30 17: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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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
但是故意杀人和5个杀人未遂,我觉得再怎么自首至少也是死缓!

那我反问你一句吧,你有看清楚越水那集的情况吗?

所以还是请你先看清楚再来发表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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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的确很懂法律啊,不过好像没太看懂这集

越水故意谋杀一人,其他5个全是杀人未遂,其中有一名年仅7岁的孩子

36楼如果这样的话在中国该不该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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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73真的弄个侦探甲子园来,毕竟这样的噱头很难得~!
但这次越水成了牺牲品就有点可惜啊~~~~~
Need Not To Know!!!
忙里偷闲泡论坛,也能从小学毕业~!
现在是中学生了,哇卡卡~~~~~!
加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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