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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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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百科] GIN犯罪记录和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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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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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14:08: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SIZE="3]本文参考《名侦探柯南》漫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作,至于为什么不用日本的刑法,因为:第一,我找不到完整版;第二,就算找到,我也看不懂。妃英里说过,在日本杀人也是可以判死刑的,所以我想在其他方面也不会有太大差别。如果对量刑存在异议可以提出。(PS:我不是法官,如果有专业的法官看到这帖,欢迎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http://bbs.aptx.cn/viewthread.php?tid=155625


[COLOR="Blue]FILE.1:现代的福尔摩斯
[COLOR="Red]以枪械交易证据勒索某公司老板,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U]金额为一亿日元,按目前的汇率计算,合六百二十万元人民币,绝对够得上数额巨大。[/U]

[COLOR="red]将工藤新一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U]在新一头上打了一棍,半天站不起来,应属轻伤。[/U]

[COLOR="red]强迫新一服下毒药,构成杀人罪。(未遂)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U]但这里比较难界定,因为我们都知道新一并没有死,漫画中其他人也认为新一没死,所以应该是犯罪未遂。[/U]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OLOR="blue]FILE.16:恶魔般的主使者
[COLOR="Red]一起十亿元抢劫银行事件,两起杀人事件均为GIN指使,其中谋杀广田建三由GIN亲自策划。构成抢劫罪和杀人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U]GIN即使不是首要分子(因为他后面还有BOSS),在这几起案件中也是主犯。[/U]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U]抢劫银行是可以判死刑的,而且GIN是主犯,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U]

[COLOR="red]亲手杀死广田雅美(宫野明美),构成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U]这次是毫无争议的谋杀。[/U]


[COLOR="Blue]FILE.33:黑色公文包之谜
[COLOR="Red]因为有关那四亿元交易的情报不足,不能界定是什么性质的犯罪,但似乎和黄金交易有关,可能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罪。

在火车上放置炸药试图炸毁列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U]因为列车没有被炸毁(被柯南踢飞了),因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U]


[COLOR="Blue]FILE.116:柯南失算了
[COLOR="red]虽然炸死龙舌兰不是GIN干的,但他把酒吧炸了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U]虽然伤亡不明,损失不能计算。但却是明确的爆炸罪。[/U]


[COLOR="blue]FILE.242:白色世界
[COLOR="Red]将雪莉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U]虽然想说重伤,但根据重伤鉴定标准: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结论是够不上重伤标准。[/U]

[COLOR="red]亲手杀死皮斯克,构成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U]同宫野明美一案,毫无争议的谋杀。[/U]

[COLOR="Blue]FILE.384:意外之宝
[U]这次比较难判断,因为不知道板仓那个程序的内容,所以不便定罪,虽然伏特加说要杀了他,但看来只是说说而已,一年前监视板仓的行动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那是苦艾酒指使的。[/U]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U]这项罪名在中国不算什么,但在美国是重罪,就算将侵入者当场击毙也算正当防卫。[/U]


[COLOR="blue]FILE.503、504:黑衣组织VS.FBI
[COLOR="Red]谋杀土门康辉和毛利小五郎,均未遂,构成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OLOR="blue]FILE.609:钢楔
[COLOR="red]胁迫水无杀死赤井秀一,构成杀人罪。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U]论坛上有不少人认为秀一没死,但漫画中从朱蒂到GIN都认为他死了。在秀一重新出现前按其死亡处理。[/U]


此外,GIN还犯有以下罪行:
[COLOR="re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U]GIN哪次出场不带枪?[/U]
[COLOR="red]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U]目前出场的黑暗组织成员都服从于GIN(包括苦艾酒)可见他在组织中的地位绝不会低,应当属于领导级别。
此外,黑社会组织主要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而恐怖组织以政治目标为主。所以黑暗组织应属于黑社会组织,因为它并没有表现出什么政治目的,谋杀议员候选人土门康辉只是因为他宣称要“打击犯罪”。[/U]


[COLOR="red]根据以上统计,目前GIN犯下的罪行计有敲诈勒索罪一起、故意伤害罪两起、杀人罪八起(三起未遂)、抢劫罪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起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杀人未遂不算),七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杀人未遂),加起来应该判处:
[SIZE="5][COLOR="red]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十亿以上。
我不需要言者无罪,我需要的是说出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承担责任。

杯户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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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8:11:37 |只看该作者
我看真要论罪, 20条命也不都用吧, GIN不是说过, 杀了这么多人, 我怎么可能把每个人的名字都记住..........也就说他算是第二个 Jack The Rip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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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7:00:18 |只看该作者
在日本杀人貌似不太会判死刑,我看了好多集的古佃任三郎,最后那些犯人都只是坐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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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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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3:38:03 |只看该作者
哥当年居然是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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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00:19:53 |只看该作者
LZ好认真啊...

膜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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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 00:52:03 |只看该作者
GIN他们组织MS影响国际了 FBICIA都出动了  h··能杀得了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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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18:20:2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WA 于 2007-6-17 17:07 发表
[QUOTE=jy900927]证据绝对有,柯南知道,秀一也知道 那为什么不早把GIN交给警方啊:030:

像这种穷凶极恶的罪犯,不仅仅是N多警察就能抓住的,在连组织巢穴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出动大批警察围剿毫无意义。所以柯南才没有 ... [/quote]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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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0 11:18:41 |只看该作者
用中国的刑法恐怕不太合适哈~~
还是用美日的比较好……
中国目前的刑法还是和发达国家有很大区别的。
There is nothing more deceptive than an obvious f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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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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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21:54:18 |只看该作者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款十亿……阿弥陀佛 人活到这程度也是一种境界了吧……
><其实柯南里的犯罪都不能用平常的法律来判定的。。。那世界得减少多少人口= =
笑容是如此耀眼  快要消失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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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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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16:44:36 |只看该作者
LZ对法律还挺熟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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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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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4:06:58 |只看该作者
= =
这个贴被挖出来了啊
按照GIN的手法和组织的配合收尸工作,不会留下什么痕迹的吧,不然日本警方不早找上门来了
他性格行事这么谨慎,就是为了避免留下证据啊,就算被捕了,也没啥证据证明人就是他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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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3:59:2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 银翼妖精 的帖子

按照GIN的杀人数量,就算是发达国家,轻饿轻不到哪去……
 流动的水没有形状,漂流的风找不到踪迹,任何案件的推理都取决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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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3:35:15 |只看该作者
算这个没什么意义的,GIN的证据销毁比较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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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23:14:31 |只看该作者
如果算上剧场版5的话, Gin还是炸毁整整两栋摩天大楼---的联络桥和某餐厅---的主犯......

这个该赔多少钱呢?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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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22:20:37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貌似被挖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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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强大呀。
GIN。死10次都不够老
某新,叫姐姐了T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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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竟然被顶了上来,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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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3:31:59 |只看该作者
对法律不太了解,不过按我的思维来看,死刑+剥夺权利终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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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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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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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很稀饭Gin的说。。。。不希望他就这么死了。。
瘦小离家胖了回;
乡音未改肉成堆;
儿童相见不相识;
惊问胖子你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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