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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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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百科] 【M22严重剧透】M22中的法律知识【2019.10.25更新图片&部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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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18:39: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红安计划 于 2019-10-26 00:05 编辑

2019.10.25 事务所版本发布,添加图片,并对里面一些内容以及参考资料进行补充。
       M22终于在我国国内上映了,这部作品里面有大量关于日本司法体系以及刑事诉讼方面的词汇以及各种程序与知识,不知道大家会不会对这些产生疑问。现在我将在这里对在这部剧中出现的所有法律知识进行一个梳理,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整理,在剧情中出现的关键词汇我会使用加粗倾斜和下划线进行标注。与此同时,我也会在相对应地整理出我国法律规定中相对应或者类似的概念,大家也可以进行参考。此外,由于本文参考资料以及本人学识范围所限,本帖内容难免存在缺漏,欢迎各位朋友给出指正意见并给出相应来源。本帖将分为两段时间更新,第一次及本次及之后一段时间,第二次将在事务所官方资源发布后添加相应图片以及补充知识。本文将随时进行更新,目前已经更新完毕,图片亦已经补充完毕。
此外,再次感谢@夙魇君 关于公安方面材料的提供。
     本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并全文转载
绪论
      在这里先对日本的刑事诉讼体系进行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全世界的刑事诉讼的模式中,主要以两种形式为主,一种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就是法官主动推进诉讼进程,主持依职权进行法庭调查,尤其是询问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这种诉讼模式以大陆法系,也就是德国、法国比较通行,我国也采用这种模式;还有一种是当事人主义,即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案件事实的发现均依靠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辩论,实行交叉询问制度,同时实行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此种诉讼模式通用于英美法系。日本的近现代的刑事诉讼体系起源于明治维新时期当时以法国、德国为样板,因此具有大量职权主义的特征,二战后又吸收了美国法中大量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因此现在的日本刑事诉讼体系是一种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混合的诉讼模式。
一、 刑事诉讼的各专门机关
      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分为专门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一般分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而诉讼参与人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
1、侦查机关
      日本的侦查机关主要便是司法警察,此外也有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森林、海上保安厅、毒品搜查官(属于厚生劳动省,参见TV764)等作为特别司法警察;此外海船的船长在船舶航行是发生刑事案件同样拥有相应的权力,不过特别司法警察仅限于特定的事项与场合。
(1)   司法警察的组织与人员
      在日本,中央警察机关便是在内阁总理大臣,即首相管辖下的国家公安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下设警察厅,这个便是司法警察的最高层机关。警察厅下设长官官房、警察局、刑事局以及警备局,而警备局便是这次的主角安室透所属的部门。
                                                    在M20中可以看到,国家公安委员会和警察厅其实是合署办公的。
在M20中可以看到,国家公安委员会和警察厅其实是合署办公的。
      除了中央警察机关,日本各地也会设置何地的警察机关,在东京都便是警视厅,其他地方便是警察本部。也就是说警视厅仅仅管辖东京都内的刑事案件。地方警局一般设总务部、交通部、警备部刑事部公安部等。这次在“海洋边缘”负责安保的便是警视厅的警备部、刑事部以及公安部。搜查一课众人便隶属于刑事部,风见是公安部的成员,而牺牲的松田阵平、萩原研二均属于警备部。有意思的是,警视厅大楼位于东京千代田区霞关2-1-1,和警察厅所在的总务省的大楼地址千代田区霞关2-1-2其实近在咫尺。警视厅和警察厅的标志均为樱花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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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警察也有各自的行政级别,从上至下为警视总监(白马探的父亲)、警视监(服部平藏)、警视长(小田切敏郎、远山银司郎)、警视正(松本清长)、警视(黑田兵卫)、警部(目暮十三、白鸟任三郎等)、警部补(佐藤美和子、风见裕也)、巡查部长(高木涉、千叶和伸)、巡查。不过和我们的警衔仅需要资历不同,日本的行政级别类似我们的科层制度,在资历之外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考试。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职业组不同,这些人是优中选优出来的精英,行政级别上升较快,例如安室透、白鸟任三郎便是这种的典型。
(2)   侦查机关的地位
      侦查机关主要负责案件的侦查阶段,包括请求逮捕(限于警部以上)、释放或移送犯罪嫌疑人、请求并实施查封、搜查、勘验、身体检查以及受理告发、自首等事宜。案件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需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进行起诉,也就是剧中简称的送检,送检部分将在后面进行详细的说明。
2、检察机关
      日本的检察机关是检事(下称检察官),而检察厅是统括检察官从事事务的地方。这里的统括是指对检察事务按照检察官同一体原则处理,并对检察事务进行有组织的处理。所以说,检察厅其实并不是一个国家机关,诉讼主体是检察官,而检察厅是检察官的办公地点,但对于案件的处理,检察官仍然会受到上级机关的指挥监督。此外,检察厅是一个行政机关,属于法务部管辖。东京的最高检察厅、高级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均在千代田区霞关1-1-1。[4]而且离警视厅也相当近,所以安室和柯南能迅速从检察厅赶往警视厅。而检察官的标志为秋霜烈日章,我们可以看到岩井检察官和日下部检察官都佩戴了这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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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检察事务官的标志是油桐叶和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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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厅周边地图及前观                          检察厅检察官标志秋霜烈日章
(1)   检察机关的组织以及人员
      检察厅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以及区检察厅。分别对应最高裁判所(下称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以及简易法院。我们日常遇见的重大案件一般会由地方检察厅管辖,本案中,毛利在被逮捕后便移到了地方检察厅进行起诉工作。各检察厅部门大致相同,例如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部、负责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劳动案件的公安部,以及负责职务犯罪以及涉及财团犯罪的特别搜查部,即特搜部
      检察官包括检察官与副检察官。其中最高检察厅设检察总长、次长检事;高等检察厅设检事长、次席检事;地方检察厅设检事正及次席检事;各部设部长。此外还有负责秘书工作的秘书官、辅佐检察官的检察事务官等。在地方的检查厅的刑事、特搜、公安等部门,自上而下设置首席搜查官、次席搜查官、统括搜查官、主任搜查官。在本剧中,负责毛利案件的日下部诚便是主任搜查官(主任检事),而强烈要求进行起诉,他的上司岩井纱世子便是统括搜查官(统括检事)。可见此时候官大一级真的可以压死人。
      检察官的职级分为一级与二级,一般检事以上便是一级检察官,副检事是二级检察官,而检事则一级二级均有可能。
(2)   检察机关的地位
      检察机关在司法体系中是一个监督机关。对于案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来的案件进行监督,并就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这个权利是检察官单独占有的,唯独检察官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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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这里不难看出为什么英理对在检察官要求补充侦查时公安却要求起诉表示不满的原因了(当然,公安案件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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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检察官拥有对全部犯罪进行侦查的权限,有时候可以自行侦查案件。对于已经侦查完毕的案件,检察官会进行起诉,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此时,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同时,检察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决定对案件是否起诉。在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检察官有权对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此外,对一些民事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官也有权要求法院进行处理。在这部剧中,无论是对毛利起诉的决定、起诉的时间还是不起诉,统括检察官岩井都对公安言听计从,这也难怪日下部检察官会对她产生不满。
搜狗截图20191020221229.jpg 搜狗截图20191020221257.jpg 搜狗截图20191020221348.jpg    
3、审判机关
      日本的审判机关便是裁判所(下称法院),实施审判职能。
(1)   法院的组织及人员设置
      日本的法院分为四级,从上至下依次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简易法院,其地位分别类似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除了罚金刑以下以及案情简单的盗窃等案件和少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均为地方法院,毛利这次的案件也是如此,因此柯南、英理等人和橘律师会前往地方法院进行庭前准备程序。日本东京的高级、地方以及家庭法院均在千代田区霞关1-1-4,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惊喜地发现,这次剧场版的几个重要地点:警视厅、警察厅、检察厅、法院几乎都是近在咫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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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法院的职员为法官,同时有助理法官、书记官进行协助。一般地方法院的案件,死刑、无期以及一年以上惩役(类似于我国的有期或无期徒刑,以下称徒刑)的案件均需三名法官或法官助理审判,其中助理法官仅有一名,且不能为审判长。此外,在2004年,日本引入了裁判员制度,也就是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裁判员适用的案件一般包括死刑、无期以上的案件以及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裁判员参与的案件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6名裁判员组成。裁判员在庭审中可以独立行使其权利。对案件的实体裁判,包括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量刑均需要经包括裁判员以及法官在内的所有合议庭成员过半数通过,且其中至少需要1名法官及1名裁判员。
                                                   在TV606-607《法庭上的对峙IV 陪审员是小林澄子》中,这里的合议庭构成便是典型的裁判员法庭的构成 ... ... ...
在TV606-607《法庭上的对峙IV 陪审员是小林澄子》中,这里的合议庭构成便是典型的裁判员法庭的构成
(2)   法院的地位
      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即检察院在起诉被告人后,法院将通过庭审根据证据的认定查明事实,并适用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这里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的人。一般在检察院起诉前被追诉的人在日本被称作容疑者,新闻也称被疑者,我国一般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在检察院起诉之后,被追诉人则被称为被告人(注意这里和被告的区别,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被指控方)。在此也提醒相关的翻译以及写作人员注意这里的差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因此往往被采取羁押于看守所等的强制措施,在诉讼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保证其基本权利,同时也为了防止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导致妨碍案件真相的查明,被追诉人拥有大量的权利。如沉默权,也就是说被追诉人对侦查机关有沉默的权利,同时侦查机关也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在这部影片中,日下部检察官在安室逼问联系卫星的密码时就声称即使逮捕他也不会说出来的正是对于这个权利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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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个权利在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但是仍然规定了侦查、监察以及检察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及不得刑讯逼供。此外,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获知自己的罪名、委托辩护人(这个后文详细阐述)、申请回避、控告申诉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等权利。
5、法曹(司法人员)的选任
      在日本,法曹是指全部的法律从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而成为法曹则需要经过层层的筛选。首先,想要成为法曹的人需要报考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报考者的前提条件是是法律研究生院的毕业生,非法律研究生院毕业生需要参加预备考试并合格。具备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学生可以在5年内参加3次考试,如果均未通过则丧失资格。司法考试分一天的单选考试和三天的论述考试。两次考试均合格者,两个科目乘以一定系数后相加后得出一个分数,以分数高低决定司法考试的合格者。司法考试合格者将参与司法研修,司法研修所隶属于最高法院,位于埼玉县和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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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月司法考试合格者名单公布后,11月下旬开始研修,研修内容包括1个月的入门研修和10个月的实务研修,其中实务研修包括了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辩护的分别2个月的研修,最后是集中的研修,根据研修生的意愿进行综合研修。最后研修生将参加国家司法修习考试,合格的便取得法曹的资格,并且可以选择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行业工作。不过,公检法部门在某种程度上也有选任的权力。本部影片中,羽场二三一在毕业典礼时质问所长为什么自己没有选为法官,可见他其实已经通过了司法修习考试,具备进入法律行业的资格,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落选法官。但是他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开除司法研修所,也直接导致了其法曹资格得而复失,没有办法再进入检察、法院乃至律师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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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本公安机关
      日本公安包括公安警察与公安检察等,也就是整部电影中最为重要的部门之一。主要负责的是保卫日本的国家安全。其职能类似于我国的国家安全部。其前身是二战时期臭名昭著的特别高等警察,也就是抗日剧中经常出现的“特高”。二战后特高销声匿迹,但是不久为了处理日本国内各种国家安全事件又重新建立。公安在日本国内处理的主要是国家安全的案件,包括国内的过激组织、邪教组织、极端派别,同时也对国外的恐怖组织以及间谍进行调查。因此权力相当大,有时候甚至会僭越普通警察的职责,而且行为十分粗暴,再加上其不光彩的前身,因此在日本各大影视剧中公安都不能算是一个正面的角色,即使是在M20中,风见的表现也引发了搜查一课众人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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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的组织
      日本公安警察主要对国家安全的案件实施侦查,其构成十分复杂,领导机关是警察厅。而其下属的警备局便是公安的核心机关。与此同时,在警视厅设有公安部,其他警察本部则在警备部内设置公安警察。与其他部门不同的是,地方的公安警察并不对其警察本部的上司负责,而是直接对警察厅的公安负责。此外绝大部分公安,包括公安警察和公安检察会招募协力者,以进行按照正常程序无法获得的侦查活动(其实就是违法侦查)或者在侦查对象的团体潜入或者成为线人。所有的公安警察招募的协力者均需要报备警察厅警备企划课下属的一个机关,代号为“千代田”,也称为“零”,并进行编号管理。“零”便是公安警察中对协力者进行管理的机关他们的指挥、组织管理等,安室透便属于“零”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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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为什么隶属于“零”的安室会出面处理被逮捕的日下部检察官的协力者羽场二三一的收尾事宜(就无视他还在组织做事的问题吧【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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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零”则会向其顶头上司,情报第二担当理事官,也就是里理事官报告,因此也有人猜测根据目前的剧情,搜查一课的现管理官黑田兵卫很有可能就是里理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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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零”在各地的警察本部也有自己的直属部队,但是仍然是在各地的公安部编制里面,剧中的风见裕也便属于此类。也就是说警视厅以及其他警察本部的公安部成员的行动有时候可能连警视总监或者本部长都不清楚,而是直接听命于“零”。此外,警察厅的警备局另设有公安课、警备课、外事课等。
      在各级检察厅中,均设有公安部,负责处理公安警察移送的案件并提起公诉,这便是公安检察,此外公安检察也会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等。剧中岩井纱世子和日下部诚均属于此部门。此外法务省另外设有公安调查厅,主要负责对暴力破坏活动团体的限制,权限弱于公安警察。
(2)   公安案件的特殊性
      名义上,日本公安的案件处理流程和一般的刑事案件大致相同,都是侦查部门(公安警察)侦查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移送检察厅。检察厅对案件全面审查,必要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进行判决。然而,由于公安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性质,这种特殊性质导致将案件处理完毕,消除一切隐患,解决案件的压力远大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权利。这也导致了负责侦查的部门,也就是公安警察的影响力远大于其他的部门。虽然表面的权利存在,但是公安警察的压力往往会压在公安检察以及法院身上,在送检、起诉乃至判决的决定上,公安警察的意见的影响力都非常大,当然这导致的问题必然是公安警察容易滥权,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甚至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这也是公安令人诟病的因素之一。
二、 日本刑事诉讼的原则
1、基本原则
      在世界的刑事诉讼体系有大量约定俗成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司法体系都认可的原则,包括刑事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审判迅速、公开原则、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重复追诉等。此外,日本也有一些具有自己特色的原则,包括强制侦查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原则、一切犯罪必须由检察官进行诉讼的原则、检察官有权自行判断是否起诉的原则、法官审判案件应当连日开庭原则等。
2、思考:公安机关的权力——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
      从这部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涉及公安的刑事案件中,公安警察在整个刑事诉讼的控制权相当高。从一开始对于案件的调查就成为主导,甚至决定了对毛利的逮捕以及在自认为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立即送检。在检察厅审查的时候也通过岩井统括检察官向负责的主任检察官日下部施加压力,要求尽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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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至在日下部检察官已经要求补充侦查的时候仍然通过岩井向法院起诉。甚至还将判断是否起诉的权利实际控制在自己的手里。而整个案件的犯人日下部检察官的直接动机虽然是公安对于羽场二三一的处理让他十分愤怒,但其背后其实是公安检察一直被公安警察控制、施压,不能自主行使自己的职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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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所有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面临着这个问题,也就是侦查权远大于其他的职权,也就是“侦查中心主义”。这样虽然有利于案件的迅速侦破,但是直接导致的结果便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证,当案件出现错误的时候,由于结果是由侦查机关得出的,往往为了掩饰这个错误而导致出现错案。有意思的是,在日本,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考虑的主要问题反而是在一般案件中,检察官的权力过大导致滥用的问题。而在公安案件中,权限过大的是公安警察。在我国同样有类似的问题,过去侦查机关的权限过大,同时检察院、法院也不敢轻易推翻侦查机关的结论,监督程序与审查程序的缺失直接导致大量冤案的发生,例如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张氏叔侄案等。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其重点。其最重要的侦查机关所得到的证据必须在庭审中得到确认。并且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以刑讯逼供方式获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证词以及以违法方法获得的证物,不能做出补正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以此来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力。针对检察院的权限过大,同时有对于案件的起诉权和对包括法院在内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问题,通过设置监察部,专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限制了检察院的权利。当然,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监察机关的权利过大的担忧,甚至怀疑可能会出现在职务犯罪领域出现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反作用。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何进行下去,特别是如何处理监察部监督过程中的“灯下黑”问题,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三、 辩护问题
      作为刑事诉讼的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指控刑事犯罪的地位,因此与之相对的,其也拥有反驳公安、检察机关对其控诉的权利,这就是辩护。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都有辩护的权利,这也是其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本剧中,毛利小五郎被警方逮捕之后,柯南等人一直在想办法为小五郎进行辩护,因此辩护方面也是本部剧中重要的内容。
1、辩护种类
(1)   自行辩护
      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以及委托辩护两种。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以及解释的行为。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诉,便自动享有这一权利。本剧中,针对公安、检察的审讯,毛利一直声称自己没有犯罪,是别人陷害的,这便是典型的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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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往往还被采取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指控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因此自行辩护的辩护效果往往不大,因此虽然犯罪嫌疑人从未放弃这一权利,但是仍需要其他的辩护进行补充。
(2)   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辩护的情形。无论在日本、我国还是其他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不过,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不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其近亲属也可以委托律师。因此,在剧中,毛利被公安逮捕后当晚,小兰便去找英理询问委托律师并进行辩护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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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在日本的刑事诉讼中,每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的辩护人不超过三名,在我国为两名。
      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均有告知被追诉人有委托律师的义务,例如,在我国,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3日内,法院受理案件3日内均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
      此外,在案件进行诉讼后,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作为被告人的辅佐人参与诉讼,但是,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只有律师才能行使。另外,在简易法院、家事法院以及地方法院,非律师在同时又律师辩护人的情况下可以担任被告人的特别辩护人,这时候的权利与律师等同,例如TV297-298《法庭的对峙II 妃VS九条》中毛利便作为特别辩护人参与了第二次庭审并最终(柯南控制下)揭示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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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即使律师本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仍然有权作为被告人的律师出庭进行辩护,而且其作为律师的权利不会丧失。本剧中英理说的律师不会为自己亲属辩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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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在TV199-200《嫌疑犯 毛利小五郎》中毛利被带走的时候,几名律师在讨论侦查阶段的律师的时候的第一想法仍然是英理,因此其实本剧中英理完全可以作为律师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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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理所说的可能被法院认为言论缺乏客观性,反而对诉讼不利只是观念上的问题(事实上,作为律师自然偏向于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缺乏客观性一事无从谈起)。此外,妃英理律师和橘境子律师都佩戴着律师的徽章——天平葵花章(顺便一提,这个章背后有每名律师的唯一编号,如果丢失是要到律师联合会去挂失的,而且徽章有18K金和纯银镀金两种,价格上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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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律师,受理委托均需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在日本,绝大部分的事务所是个人事务所,例如英理的妃法律事务所和橘律师原来的事务所,不过也有拥有多名律师的合伙制事务所。有些个人事务所并没有办公地点,而是设立在律师的住所。橘律师说自己是一名手机律师,很有可能便是把事务所设立在自己家,自己单独受理案件。
2、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顺利履行辩护人的义务,辩护人往往会有大量的权利,与之相对的,辩护人也会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这些权利不会因为被追诉人的权利被剥夺或者放弃而被剥夺,而是独立享有这些权利。例如当被告人自认罪行时,并不影响辩护人对其进行无罪辩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律师的辩护人和作为被告人近亲属的辩护人的权利并不相同,例如会见权、阅卷权等只有律师才会享有。
(1)   会见权
      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是律师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在日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便享有会见辩护人的权利。此外,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权在他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会见。在我国,只要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在会见室应当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也不得派员在场,这是我国关于会见的基本规定。在本片中,橘律师并没有会见毛利,除了律师本人消极辩护外,也很有可能是这个案件可能是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案件,这类案件的会见权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在我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的会见均需要获得侦查机关的同意。
(2)   阅卷权
      在被告人被起诉后,律师便有权阅览提起公诉的全部证据,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复制。这里的证据应当是检察官据以提起诉讼的全部证据。而在我国,阅卷时间是在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本片中,橘律师带来证据后众人便意识到毛利已经被起诉了便是这个道理。此外,在庭前准备程序中橘律师也获得了日下部检察官提供的证据一览表。根据最新的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公开的证据越来越多,一切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有必要进行公开。本片中日下部检察官最大的疏漏便是将在这之前除了实施犯罪的人之外没有人知道的真正的爆炸源作为证据提交,便是这个制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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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在现实中,绝大部分时候律师不会像橘律师一样抱着一大袋文件袋,一般检察院会提供光盘等存储介质给律师;但是如果案卷数量极其巨大等情况(例如集资诈骗案件),也会要求律师前往法院阅卷,不过具体通过何种方式阅卷取决于法院的具体情况。此外律师有权拍照、复印,复印仅收工本费。
(3)   调查取证权、言论豁免与人身不受侵害权
      作为对辩护的准备,律师也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对被告人询问、对证人以及被害人询问调查取证(在我国询问证人需要得到本人同意,询问被害人及近亲属需要得到法院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此外,辩护人在法院内的发言不应当受刑事追究(但是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其人身也应当受到保护,不应当受到不法侵害,也不应当进行非法羁押(但是涉嫌违法犯罪的除外)。
(4)   获得通知权、参与法庭调查、辩论权、控告申诉权
      作为辩护人,其有权获得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逮捕、移送检察院以及起诉的情况。本片中白鸟警部前来英理的事务所告知送检情况以及案件的进展、不起诉的情况,一方是自己不相信毛利会做出这种事,打算提供帮助,另一方面也是履行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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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诉讼中,律师有权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对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
(5)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义务以及拒绝辩护权
      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委托后,在其没有收回委托的前提下,应当负责到底,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否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将处于不利的境地。不过在我国,当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以及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重要事实的,律师仍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6)   其他权利及义务
      此外,在日本,辩护人还拥有请求撤销、变更逮捕的权利、接触侦查机关以及法官并对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说明、对证据向法院申请保全、在审判前申请解除对被告人的羁押、申请变更法院(有正当事由前提下)、合并审理、法庭组成人员回避、申请上诉、申诉等权利。辩护人需要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并且对于委托人的事项进行保密,不得外泄(否则甚至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在我国,会见侦查机关、检察官、法官均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律师法也禁止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委托人的费用或者财物。同时,在发现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或者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告诉检察院及侦查机关。此外,虽然律师有权对其执业中获知的委托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是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仍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国选辩护人(法律援助)
      本片中,小兰在认为毛遂自荐的橘律师看起来并没有认真辩护的打算,英理无法辩护,而且其他律师不愿意辩护的情况下,向英理提议向法院申请国选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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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国选辩护人是指在被告人因为贫困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委托律师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未委托律师的时候,经被告人请求或者法院指派,由国家提供的辩护人。在2016年日本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法院指派的律师扩大到了所有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本案中,虽然毛利并非属于贫困范围,但是在英理辩护有重大不利,而且没有其他律师愿意辩护情况下,确实可以申请国选辩护人,而且即使没有请求,毛利的这个案件属于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的可能性极大,法院也有可能为其选派国选辩护人。然而,国选辩护人的选任仅限于案件起诉之后。为了弥补这个漏洞,律师协会开创了“当番”,也就是值班律师制度。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本人的请求或者律师协会的判断委派值班律师会见一次,进行法律咨询,并且如果其愿意,可以委托其为私选辩护人或者国选辩护人。在TV297-298《法庭的对峙II 妃VS九条》中,英理便开始作为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在之后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诉讼。
      在我国,也有类似的制度,那就是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聋哑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强制医疗案件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等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此外,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我国新增了值班律师制度,赋予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等地方派驻值班律师的权利,被追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委派律师的,可以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意见等法律帮助,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应当告知其有此项权利。
      然而,国选辩护人以及法律援助共同存在的问题便是其有效辩护的问题。虽然辩护费用是由国家支付,但是其经费往往有限(在我国矛盾尤其突出),因此会出现其不积极履行律师义务,甚至有没有会见、阅卷便参与诉讼甚至在法庭调查以及辩论环节消极应诉,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尤其是值班律师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这个问题尤为突出。针对这种情况,在日本,被告人有权对其进行侵权诉讼。在我国,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辩护并自行辩护。但是涉及未成年人、聋哑盲人以及精神病人的案件,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委派辩护人。此外,各国的律师协会也对法律援助的事项对于律师进行考核,对未能进行有效辩护的律师进行处罚。
4、本剧中关于辩护人的思考
      在本片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便是橘律师这个角色,在剧中她说自己的代理的案件“全部败诉了”。 其实这句话相当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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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我们知道,检察院一旦向法院起诉,那就基本意味着至少在检察官眼中,案件已经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水平,因此报告被判定有罪的概率极高。在日本甚至有在检察院起诉之后被告人的有罪率是99.9%的说法(典型代表就是日剧《99.9-刑事专业律师》),更何况是国家公权力介入极深的公安案件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其是否胜诉看的并不是被告人最后是否被判处有罪,而是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在律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例如,在柯南《法庭的对决》系列中,英理的委托人其实每一次都被判处有罪,但是每一次都达到甚至超过了原先的诉讼请求的效果(第一部中从原本的故意杀人变成了包庇罪,第二部从抢劫杀人变成了抢劫未遂,第三部的目的并不在为被告人辩护,第四部从故意杀人变成了盗窃未遂)。因此橘律师说的全部败诉反而就是其疑点之一。毕竟不可能在橘律师在进行有效的辩护前提下,对于她的诉讼请求没有一个案件没有得到支持,因此唯一的原因就是,橘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进行有效的辩护,完全是被控方牵着鼻子走。事实上,从后面剧情中可以看出,橘律师受理的每一个案件很有可能是风见要求她参与辩护,并且按照有罪的方向(其实就是按照公安希望的结果)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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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点和橘律师说的话其实是相当吻合的。同时也可以看出公安对于自己案件的刑事诉讼流程的掌控,虽然这次的案件公安是打算以无罪方式处理毛利的,但是想到之前的一大堆打算对被告有罪处理的人,不知道是不是有点不寒而栗。。。
四、  证据
      在本片中,出现了大量关于爆炸事件的证据,及其围绕证据出现的大量剧情。而且,日下部检察官提出的一个重要证据更是成为了自己犯罪的一个重大破绽。证据,便是证明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需要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三性,也就是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客观性强调证据是否真实,有无伪造问题;合法性强调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有违法取证的行为;关联性要求证据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具有以上三种性质的案件证据才能被法庭采纳。
      一般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对象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量刑情节事实、构成排除犯罪违法性、有责性(例如正当防卫)的事实、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以及一些程序性的事实(例如管辖、回避等问题)。不过,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的生效且未经审判监督流程(即再审)的判决确认的事实、法律推定的一些事实以及无争议的程序性的事实无需通过证据证明。
      在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通常在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官身上,但是对于阻却违法性、有责性的事实(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精神障碍等)、回避、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实,一些积极抗辩主张(尤其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以及法律明文规定需要由被告人证明的事实(例如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案件事实时需要高标准的严格证明,在日本,定罪的事实必须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而且达到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我国,做出有罪判决也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这一程度。可以发现,美国法确认的“排除合理怀疑”已经被逐渐被各国接受成为有罪判决的必要条件。
1、证据种类
      证据的种类又称为证据的法定形式,在各国有约定俗成的证据形式,例如在我国法规定上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1)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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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表现为一定物品或痕迹,且必须与案件有关联性。这种证据是据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最重要的证据,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排在了第一位。物证一般包括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这种证据客观性较强,容易查实,但是对科学技术具有一定依赖性,而且证明范围较为狭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物证的采集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本篇中,证明日下部检察官是凶手的最大破绽就是他将作为爆炸物的一部分的玻璃碎片作为物证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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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证的关联性特征,这就证明,这件物品与案件具有重大的关联性,在现场仍然有大量损害的物品的前提下,单单选择这个只能说明这个是犯罪工具的一部分,而玻璃碎片其实是作为爆炸源的电饭煲的碎片。因此,在其他人仍然认为高压电缆是爆炸源的前提下,只有日下部检察官将这个真正的爆炸源的碎片作为证据提交,恰恰证明了他是爆炸案件的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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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上面沾有毛利小五郎指纹的库门碎片、煤气阀门等也是属于物证。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例如说各种证件、账单、收据、合同、票据等。这种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部分真实情况。在TV606《法庭的对峙IV 裁判员是小林澄子(前篇)》中,现场复查中检察官发现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正是证明双方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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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时候一些书面文件其实是物证,因为这些证据的存在或者说其客观属性,恰恰证明了案件事实。例如说如果在本剧中,公安在毛利事务所发现的爆炸现场平面图与里程表是书面文件的话,应当是物证而非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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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是指案件的被害人与当事人之外的人对于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的陈述。这是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一般会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其主观性强,容易伪造,往往存在缺漏。因此对于证人以及被害人的辨别是非能力以及正确表达能力的判定是鉴别证据的重点,此外,在庭审中对于证人以及被害人的交叉询问也是很重要的,《法庭的对峙》系列在法庭上的交锋,有很大一部分便是对于证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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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一般以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其的询问笔录为载体,不过,如果控辩双方对于其证言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传唤其出庭,证人有权获得其作证产生的费用的补偿权以及其人身安全受到保护的权利。此外,公安机关对于案件发生以及侦查过程中的事实有义务出庭作证,否则其据以证明的证据将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一般称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侦查、司法机关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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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尤其指出,“口供”一词专指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的陈述,对于证人以及被害人不宜使用,应当改为“笔录”,现在很多刑侦作品、新闻报道甚至包括公安机关人员都将“口供”使用在对证人、被害人身上,这个在刑事诉讼法上是不严谨甚至是错误的。口供一般包括对于自己基本情况的陈述、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表示承认以及叙述犯罪情节与事实的供述、对于否认自己犯罪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解以及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供述。口供是证明犯罪事实的最直接的证据,因此,之前绝大多数司法机关都将口供作为据以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不过,由于口供的产生可能是经过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形式产生的,同时因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身原因也会出现一定虚假成分,单凭口供定罪导致冤案的情况在国内外时有发生,因此目前各国法律包括我国都普遍规定了单凭口供不能成为定位量刑的唯一证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进行支撑。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记录又称为讯问笔录。本剧中,橘律师提供的便是典型的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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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在我国,讯问笔录并不是剧中的这样,而是以问答的形式存在。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审查,主要在其供述是否自愿,讯问笔录形式是否合法(例如签名等)以及讯问时是否告知相关权利(以权利告知书作为体现)等。此外,在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也有相当强的证明左右,如果被告人推翻供述(即翻供),往往便有必要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5) 鉴定意见,指的是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做出的判断性意见。一般包括法医类鉴定意见(如法医病理鉴定、临床鉴定、精神病鉴定、物证鉴定、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如文书、痕迹、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剧中橘律师拿来的案件证据中便有鉴定意见,此外,认定库门上的指纹是毛利小五郎的依据的也是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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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证据,鉴定意见只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不能对案件的法律问题以及普通事实作出结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在其程序的合法以及其鉴定单位与人员的资质问题,此外对鉴定意见鉴定的鉴定材料与待证事实也是认证对其据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认定的重要因素。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以及尸体进行的观察与勘测。所形成的便是勘验笔录,其中对犯罪现场的勘查便是典型的现场勘查笔录。橘律师收到的证据中的图片便是现场勘查笔录中所必须的现场的照片。辨认是指由侦查机关主持下有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或被疑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程序,TV中经常出现的由案件的目击者在警方提供的照片中找出自己目击的人便是典型的辨认程序。侦查实验是指为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试验的调查活动,在TV70《黑暗男爵杀人事件(解决篇)》中柯南为了证明在那个房间抛下的尸体能够落在案发位置的实验就是典型的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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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证据的判断标准主要在笔录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其程序是否具有客观性。对于这类证据,对于被告人来说,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
      (7)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指以其声音、影像或者徒刑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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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剧中目暮警部对案发现场没有拍到毛利的影像而对毛利的嫌疑提出质疑,正是对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的利用。此外,包括在毛利电脑发现的案发现场平面图、会议日程表、连接案发现场煤气栓的访问记录还有电脑中发现的通过nor浏览器访问的数据流程,以及在日下部检察官手机上发现的NAZU的页面都是典型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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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是新近出现的证据类型,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作用极大,但是也比较容易伪造,本剧中风见在毛利电脑中便伪造了现场平面图以及会议日程表存在的证据便是典型。此外,在剧情中,在毛利的电脑里面发现了访问案发现场中启动煤气栓的记录,因此认定了毛利就是犯人,但是日下部检察官提出了也有可能是其他人入侵毛利的电脑并以此作为中转点访问案发现场的煤气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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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剧情其实体现了在电子数据证明领域的一个现在被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原来,在某个人的计算机上找到了通过此电脑产生损害的迹象,便可以推定此人便是造成损害的人;不过,这个推定因为存在着他人入侵这个计算机并作为中转点造成损害的可能而被质疑。因此,在民事的侵权责任上,通常由计算机的所有人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不是自己所为(可以通过验证计算机在那时候遭到入侵、自己那时候并没有使用计算机、自己没有使用计算机的能力等【例如小兰在当时便以毛利是一个连在电脑中存文件都不会的电脑盲来抗辩便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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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如果是刑事案件中,则应当更加谨慎,不能单凭此来认定计算机的所有者就是犯人,也可以通过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入侵方式形成这样的损害来作为抗辩的事由。对于电子数据审查不仅包括了在取证的流程,同时还会通过电子签名、完整性校验值(即哈希值)等方式来证明其是否经过修改,以此证明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
2、证据原则
      对于证据的认定,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认定规则。在日本,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规则:
      证据裁判主义,也就是认定事实必须依据在审判中经举证质证且法庭认定成立的证据,也就是说,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审判,经过举证质证后才能成立。
      自由心证主义,即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也就是说,对于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是有法官判断的。当然这并不代表法官拥有无限的权利,这种权利也会受到限制。例如当事人有权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辩论,法官做出判决需要列举出据以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并陈述认定其证明力的理由。同时也受到补强证据规则、法律推定的事实、上级审判的效力等规则的限制。
      间接证据法则,指的如果没有案件的直接证据(包括言词证据以及书证),间接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且排除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并其推理符合逻辑与经验之后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间接证据一般包括物证、鉴定意见等,还有情况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性质、痕迹、环境、人的行为等“情况”的客观资料或信息,典型的便是各种在案发当时各位嫌疑人的行为。我们在柯南或者其他侦探片中经常看到嫌疑人说现在有的仅仅是情况证据,不能证明其犯罪,便是除了情况证据之外,缺乏其他物证构成完整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的体现。在本剧中,在毛利始终否认犯罪,也没有其他的人证或书证证明其是凶手前提下,对于其间接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便成为了证明其有罪的重要方式。然而本案中毛利电脑中的会议日程表与现场平面图,还有对案发现场煤气栓的访问记录在日下部检察官认为不排除是其他人通过毛利的电脑留下的前提下,岩井检察官却因为现场的库门上的指纹构成对案件的证据链而坚持起诉,但是除了库门外的其他地方是否有毛利的指纹并不得而知,整个案件其实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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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情况下,岩井坚持要求起诉的想法是并不严谨,整个案件仍没有达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程度。
      传闻证据规则,即被告人、证人以及被害人在法庭之外的供述以及叙述由于不能进行交叉询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使用。不过,除了被告人之外,其他人的书面证词以及在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在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做出的意见,在出庭作证确认真实或者是法官申请鉴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在并没有被怀疑其非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被告人供述、公证以及其他业务性的书面文书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以此可以看出,对于被告人供述,只要没有提出对其证词有非自愿供述的怀疑,那么其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作的供述仍然可以作为证据,而对于证人,则有出庭的义务,除非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否则其证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非自愿的被告人供述排除制度,这一制度类似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过范围更广。其将任何使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以非自愿方式获得供述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认定供述的非自愿性主要看两点:一是供述获得的程序违法或不适当;二是该违法或不适当的程序和供述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在日本,除了刑讯逼供、违法拘禁等典型的排除供述合法性的情况外,以下情况均被认为是非自愿的供述而被排除,包括可能使被告人做出非自愿供述的夜间讯问、带着手铐等械具的讯问(在日本,讯问时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戴械具)、在承诺前提下(包括超法律的待遇以及提供本应当提供的权利)的供述以及因为诡计的供述(即诱供)。这些情况在日本的判例中均被认为可能影响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从而被法院排除证据。不过,一般来讲,被告人在非自愿的供述之后,在事后由在能够确定是自愿供述情况下作出的供述,也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补强证据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是在法庭上做出的供述,如果仅存在被告人的供述这唯一的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不过对于量刑证据,例如是否故意或过失等,无需补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类似于我国对非法获得的物证进行排除的规则类似。即在违法搜查、扣押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这一违法行为包括没有取得令状(即搜查证、逮捕证等)、以违反刑法的方式(如非法入侵住宅)以及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认定无效的搜查或扣押等。因此,在本剧中,在NAZU非法访问事件中,日下部检察官在请其协力者羽场二三一非法闯入游戏公司下载被告人入侵NAZU的电子数据,即使下载完成,如果这个事件被发现,这一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事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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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程序要求被告做初步的证实,即证明这一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之后由公诉机关证明其搜查行为合法。此外,对非自愿的供述也是如此。不过即使是日本法院对非法证据也较为消极,不过也有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因此对日下部检察官来说,尤其是其是公安案件,同时辩护律师消极辩护的情况下,确实会有可以进行违法搜查的想法。(或许这个是公安中愿意进行违法搜查的原因?)在这部剧中,公安为什么一直习惯于对违法搜查乐此不疲,除了其一直秉承的“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自己摆平”这一“精神”外,日本司法体系对此的消极态度以及辩护方因为属于公安控制下而通常消极辩护也是其关键原因。对于这问题,确实值得思量。
五、 立案
      在本剧中,安室陷害毛利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需要一个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并且使得公安能够参与调查。这里便涉及到了立案的问题。立案,指的是侦查、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等案件的线索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在日本,立案的材料来源包括了警察等发现现行犯、犯罪线索或者犯罪行为、被害人的控告、第三人举报犯罪事实(即报案)以及请求侦查犯罪事实、犯罪人的自首、警察职务盘问、车辆盘查等。立案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有犯罪事实发生,还有一个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确定报案材料是否是犯罪事实并且属于自己机关管辖范围内便是立案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本剧中,安室发现了国际会议场的餐厅煤气阀门有从网上入侵并引发爆炸的可能,在决定调查之前便发生了爆炸,而且还造成了在场检查的公安人员的伤亡。在这个时候,安室认为这很有可能是有入侵行为造成。但是这个案件虽然发生,但是如果最后认定是事故的话会被警视厅按照过失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这样的话公安将无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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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安室便制造了库门上的指纹,这样就可以认定有可能是有人故意引发了这一爆炸,这样便在查清爆炸发生流程之前便认定是故意的爆炸案件,这样就可以交由公安管辖,于是这口锅就扣在了毛利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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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柯南发现这个是IoT袭击之后,就能够认定是人为造成的爆炸案件,这样一来,公安的介入便顺理成章,同时也不需要毛利这个替罪羊了,毛利便“理所当然”地被不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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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想来,安室这个行为真的是在违法的领域疯狂飙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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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侦查与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一旦立案,就有必要开展侦查活动。侦查即公安机关(在日本即司法警察)、检察院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与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一般包括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任意侦查即不采取任何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生活权益强制性造成损失,而由相对人自愿配合进行的侦查行为;强制侦查则是为收集和保全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通过强制方法向相对人进行侦查。在日本,有权实施侦查的机关,包括司法警察、检察官与检察事务官。一般来讲,检察官对司法警察、检察事务官有在侦查上的指示、指挥权。
1、 任意侦查
      对于任意侦查,法律对其并没有进行特别的限制,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不过,这种侦查必须尽可能在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资源情况下进行,而且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以适当的方法进行。在日本,任意侦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要求犯罪嫌疑人、参考人到场并对其进行调查,这里的参考人,指的是为实施侦查侦查机关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随着刑事程序的进行,参考人也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这种程序中,被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到场或者在到场后随时离去。不过如果屡次拒绝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场有可能会被认为有逃亡可能而被逮捕。在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被告知有沉默的权利,但是参考人并没有,不过在没有告知沉默权的前提下的陈述在参考人成为犯罪嫌疑人后不具有证据能力。
      任意同行任意同行又称为自愿同行,是指基于侦查的必要,在征得犯罪嫌疑人或参考人的前提下要求其前往一定的场所接受调查。这种措施是要求嫌疑人前往公安局接受讯问的措施,是警方在没有取得法院的令状(逮捕证),也没有紧急逮捕或者现行犯逮捕的前提时通常采用的要求嫌疑人接受调查的措施,其要点便是嫌疑人的自愿性。因此,在本剧中,小五郎在风见要求其去警局接受调查时果断予以拒绝,因为在此时风见仅仅是要求其自愿同行,而毛利有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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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如剧中展现的一样,自愿同行有一个法律上的漏洞便是在警方前来并要求接受调查时,其实在形式上具有一定“强制”,而且在有些时候(尤其是公安案件),在自愿同行被拒绝后,警方往往会以妨害公务的罪名进行紧急逮捕(就如剧中展示的那样),这样自愿同行实际效果等同于我国的拘传,“自愿”形同虚设,令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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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任意侦查的手段还有获得犯罪嫌疑人、参考人自愿提交的书面材料、委托他人鉴定、对犯罪嫌疑人、参考人或其他所有人提交的证物进行留存、没有强制力的现场勘验、一定条件下的拍照、录像、获得通话另一方同意的截取通讯、在被害人或电话局配合前提下的逆向追踪、跟踪监视、电子跟踪、控制下交付等。
2、 强制侦查
      强制侦查要求的是其必须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根据,例如获得法院的令状(包括逮捕证、搜查证等),否则不能进行。在本剧中,安室说的“违法侦查”很大一部分就是在没有获得法院令状的前提下便进行一些强制侦查的活动,包括违法监听、潜入获取证据等。
(1)   逮捕
      在侦查的初期阶段,在锁定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隐匿证据等,有时候有必要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便是逮捕。日本法上的逮捕分为通常逮捕、紧急逮捕以及现行犯逮捕。这里注意,日本刑事诉讼法上的逮捕不同于我国的逮捕,更为宽泛。其中通常逮捕便是我国诉讼法法意义上的逮捕,而紧急逮捕类似于我国法上中的刑事拘留,现行犯逮捕则类似于我国法中的扭送。
①        通常逮捕,依照法官签发的逮捕令实施的逮捕便是通常逮捕。通常逮捕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是“有逮捕的理由”,即有相当的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第二个便是“有逮捕的必要”,如果是30万日元以下罚金刑、短期拘留、罚款等,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没有确定据说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时才能逮捕。在我国,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罪身份不明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进行逮捕。一般在日本实施通常逮捕需要司法警察官(即巡查部长以上)向法院申请逮捕令,在法官签发逮捕令后才可以实施逮捕。实施逮捕时,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逮捕令,并告知其犯罪的内容、涉嫌罪名、有选任辩护人、申辩的权利。
②        紧急逮捕,在情况紧急,来不及向法院申请逮捕令的情况下,首先羁押犯罪嫌疑人,然后立即申请逮捕令的情况即紧急逮捕。紧急逮捕的条件由以下几个,首先,有充分理由怀疑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其次,其行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次,因为情况紧急来不及向法院申请逮捕令,例如嫌疑人可能自杀、逃跑或者伪造、毁灭证据的。因此这一制度类似于我国的刑事拘留(先行拘留)。一般在日本紧急逮捕的产生源于在排查时发现嫌疑人或者嫌疑人的自首。在紧急逮捕时需要告知嫌疑人其具有充分的犯罪嫌疑以及情况紧急的事项。而且在紧急逮捕后必须向立即将法官申请逮捕令(此时巡查即有权申请)。在本剧中,在毛利甩开风见的手之后,风见便以其妨害公务的名义紧急逮捕。虽然在法律上妨害公务确实属于犯罪情形,但是毛利的行为是否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值得商榷,更何况风见的行为其实只是在对爆炸案向毛利要求自愿同行未果的前提下临时采用,有滥用职权之嫌(当然也可以算是“公安惯用的违法操作”)。此时也可以看出日本侦查机关确实存在将紧急逮捕扩大化使用的问题,甚至发现其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便逮捕,紧急逮捕的“紧急”形同虚设;同时这一点也类似于我国将刑事拘留扩大化使用的问题,值得令人思量。
③        现行犯逮捕,对于现行犯,任何人均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前提下将其逮捕,这便是现行犯逮捕。现行犯包括正在犯罪或刚实行完犯罪,也包括身上有显著犯罪痕迹或正在准备逃跑的被追赶的犯人。在将其带到警察机关,询问清楚其姓名、住所以及逮捕事由后,应当继续适用关于逮捕的规定。本剧中,日下部检察官的协力者羽场二三一在潜入游戏公司盗取证据的时候被公安警察当场发现就是适用了现行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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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调
      取调,是一个典型的日语词汇,其内容包括了对证人以及被害人的询问以及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讯问。这里专指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讯问。讯问包括要求到案以及自愿同行的讯问和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自愿到案的讯问不宜过长,一般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较为严格,在讯问同时还有必要制作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在本剧中,毛利在接受日下部检察官的讯问时,特意留了一个视角给了讯问笔录的制作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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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修订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对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讯问需要同步录音录像,不过在录像设备损坏,侦查机关处于对稳定接受被告人供述的需要等情况下可以不录音录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样规定了死刑、无期以上的案件和涉及职务犯罪、被追诉人供述不稳定可能翻供、系聋哑盲人、做无罪辩护、当事人证词分歧较大、共同犯罪难以划分责任、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不仅仅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也是诉讼中对讯问的合法性产生疑问时的最直接证据。因此同步录音录像值得在讯问中推广。本剧中并没有录音录像的画面,不知是作画失误还是故意表现公安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不录音录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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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查封、搜查、扣押
      查封搜查便是在对可能进行犯罪或藏匿犯罪证据的场所进行封锁、搜查;扣押则是对可能是犯罪证据的属于他人的证物带走进行调查。以上侦查行为均需要法官的搜查令。本剧中在发现毛利的指纹后,对毛利侦探事务所进行的便是典型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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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他们收集事务所的电脑以及卷宗便属于典型的扣押。在安室和风见会面后柯南卖萌要求还电脑(当然我们都知道实际目的是塞窃听器),风见解释不能正在调查不能还回也是因为这物品正在属于扣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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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听
      这里的监听,专指没有经过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同意而对其实施的电子监听的行为。这种监听一般限于有组织的犯罪,且不得监听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内容。不过在日本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监听范围扩大到了杀人、绑架、诈骗等犯罪。而且一般只能对通讯进行监听,不能对会话监听。这种监听行为同样需要法官的令状才能实施。本剧中,风见在柯南的手机上安装了窃听的远程操纵软件,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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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这种在嫌疑人亲属的设备上监听而且明显没有令状的前提下是明显违法的,而且监听的范围也明显超过了对于手机的通话。当然柯南并没有找到证据,看来,安室与风见确实是“摆平”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3、 侦查终结
      在对于案件的事实基本查清之后,便进入了侦查终结的阶段。一般侦查终结分为移送检察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检,送检一般分为将嫌疑人连同相关侦查卷宗移交检察院的人身送检和仅移交卷宗的书类送检(注:这种情况下一般嫌疑人不会被羁押,后续也仅一般处以缓刑、保安处分、罚金乃至不起诉)。此外,还有对于轻微的少年犯罪移送家庭法院以及对于轻微犯罪的训诫处分。
(1)   送检流程
      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大致清楚,且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的,应当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这里的移送包括了对人身的移送,即将犯罪嫌疑人送至拘置所,在我国,某些地区也叫作看守所;还包括案件的相关证据、文书的移送。此后,则由检察官主导对案件的侦查,当然警察也可以进行侦查。本剧中,在毛利被逮捕之后到送检,即便是以白鸟告知的时间计算(第二天白天),其实连24小时都不到,其实时间是相当提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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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安室前来警视厅假托看完毛利后,柯南就话中带刺地讥讽安室说应该知道送检之后人会移送到看守所也是指这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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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送检条件
      在本剧中,英理在得到白鸟警部带来的毛利被送检的消息之后第一时间质问送检的证据,并在白鸟的回复之后感叹确实达到了送检的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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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正如我之前评论的那样,在本案中,送检时的证据并不足以定罪,存在案件事实不清,嫌疑人动机尚未查明,主要证据不足,证据中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而且日下部检察官也提出了本案的一些疑点的前提下,风见仍然坚持起诉而英理并没有质疑的重要原因就是送检的证明标准和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并不相同。对于送检,其要求仅仅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及情节事实大致澄清”,而定罪的标准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才会出现证据达到送检标准而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况。这一情形在我国也存在,对于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只需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排除合理怀疑”;而对于定罪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已定案的证据均以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对于证明标准是否应当统一,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应当采用统一标准还是“层次化”的证明标准,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引发了不少争议。由于在同一证据标准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冤假错案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的问题,特别是在“侦查中心主义”色彩明显的情况下,这种风险显而易见,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对此,我国的一些学者提出的证明标准一体化的想法,要求对于案件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定罪量刑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一致,至少是对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证据的证明标准必须一致,来减轻这一标准不同产生的问题,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也秉承了这种思维。不过,另一方面,也有人质疑统一的证明标准反而会强化“侦查为中心”的思维;同时,统一证明标准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秉承的诉讼结构和程序不相符合,以此来主张应当建立“层次化”的诉讼结构。目前,到底采用何种证明标准现在学术界尚有分歧,不过,从剧情中的情况来看,如果司法现状如同剧中审判的流程中“公安的考量”占有重要地位的情形看,“层次化”的证明标准风险显而易见。
七、  审查起诉
      在被告人被送检之后,案件的指挥权便转移至检察官手中。在这里检察官的职权包括了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以及对案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1、 羁押
      这里的羁押,指在检察院对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禁的人身限制措施,也称未决羁押。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须以已经逮捕为前提。检察官在接受司法警察送检过来的犯罪嫌疑人之后,检察官如果认为有羁押的必要,应当在收到犯罪嫌疑人24小时内向法官请求羁押犯罪嫌疑人。因此,自逮捕或者收到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后到请求羁押的时限总计不得超过72小时。在此期间如果没有请求羁押或提起公诉的应当立即释放。这一程序类似于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日本,认为应当羁押的原因包括没有固定的居所、有充分理由怀疑可能毁灭证据或逃亡等。羁押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以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被羁押人以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在法庭上请求告知羁押的理由,检察官应当给予理由,法院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应当依职权解除羁押。在TV489《法庭的对峙III 目击者是检察官》中,在妃英理的委托人被检察官的羁押时间过长,因此英理对此次表示质疑,并对九条检察官说会向法院申请告知羁押理由便是这个道理。
2、 追加搜查(补充侦查)
      在送检之后,并不意味着侦查的完全终结,如果检察官认为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地方,可以自行进行侦查或者要求司法警察继续侦查,这便是追加搜查。在本剧中,日下部检察官便认为案件存在重大疑点,包括毛利的动机无法查明、对于毛利电脑中的访问记录以及会议日程表等资料不能证明毛利的犯罪事实等,因此要求警视厅追加搜查,便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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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制度类似于我国的补充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 提起公诉
      起诉,即提起公诉。在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官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且有起诉价值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并且提出起诉书的行为。一般来讲,在羁押犯罪嫌疑人之后10日内应当起诉,如果未提起公诉,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如果法官认为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可以根据检察官的申请延长10日。对于内乱、外患等罪如遇案情复杂等情况,不延长羁押期限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将难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可再延长5日。本剧中,毛利从送检到起诉,总计只有一天,其实是远远小于一般提起公诉审查需要的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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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检察官提交的起诉书中,应当记载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注意特定化被告人)、其犯罪事实以及涉嫌罪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诉讼法的一个特别的制度,那就是检察官提起诉讼的时候只能提起起诉书,不能在起诉书中添加任何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先判断的文书或者证物,同时在起诉书中也不得引用,这便是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起诉书一本主义。也就是说侦查中产生的任何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物证等,不得在起诉书中添加或引用。这是为了防止法官在庭审前对案件的事实产生预断,这也是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主义的体现,在我国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也有学者建议引入这项制度。不过,这也同时产生了被告人与辩护人对于案件证据了解的困难。对此,日本强化了在起诉之后检察官提供证据的义务。与此同时,也要求检察官在法院的庭前准备程序中对于据以起诉的全部证据进行公示。
4、 不起诉
      不起诉是一个特定的法律名词,其指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由于特定的原因检察官不将案件提交法院进行审理,使被告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日本,不起诉分为不具备诉讼条件、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不充分以及起诉犹豫这几种情形。
      起诉条件欠缺包括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消灭(法人)、法院没有裁判权(嫌疑人是天皇、外国使节、驻日美军、国会议员(在议会进行的演讲、讨论以及选举行为)、国务大臣)、亲告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已经有生效判决、少年保护处分、已经起诉、刑罚已经废除、超过诉讼时效、大赦等情形,例如在TV868《能听见汽笛声的古书店》中,虽然犯人将书架弄倒塌并且致使被害人受伤,但是此事纯属意外,属于过失致人受伤罪,根据日本刑法典第209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亲告罪,而被害人(即其父亲)没有提起诉讼,因此这一集中的犯人被认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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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构成犯罪包括被告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岁)、没有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犯罪事实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情形。
      没有犯罪嫌疑专指对于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说确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在本剧中,毛利小五郎最终被确定不起诉正是确定通过其电脑的访问煤气栓的行为是通过nor软件的匿名访问行为,而且实行非法访问的时间毛利无法实施,确定其无法实施犯罪,最终对其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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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的起诉其实是检察官先撤回起诉,然后转为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不充分指的是对于犯罪人时候是犯罪人或者其犯罪的证据不充分,对其不起诉处理,这类似于我国的证据不足不起诉。
      起诉犹豫指对于确定其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再犯可能,没有必要起诉其犯罪的时候的处理。对于起诉犹豫的犯罪人如果再犯新罪,只要起诉犹豫的判定正确,只能以新罪起诉。在TV735《带暗号的请帖》中,由于香织预谋杀害前男友的行为已经中止,且没有造成危害,免予处罚,因此只对没有及时上交枪支的行为进行处罚,不过两个人在数量和动机上情节都属于比较轻微,因此对他们进行不起诉处理。对于其中的两人的处理便是典型的起诉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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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了因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嫌疑、犯罪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超过诉讼时效、特赦、被告人死亡、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法定不起诉;情节轻微,不需判处或者免予刑罚的酌定不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构成起诉条件的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中可能判处1年以下刑期,有悔罪表现,危害不大,当事人不反对的附条件不起诉。此外,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在第182条规定了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进行的不起诉。
八、  审理程序
      在检察官起诉之后,案件便转移到了法院。案件便到了正式的审理程序。在日本,实行的是四级三审制,也就是一个法院经过上诉可以进行三级法院的审理(其中第二审称作控诉,第三审称上告)。此外,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向申请再审(同级法院审理)或者非常上告(上级法院审理)。
1、 审判组织
      在审判中,一般由三名法官审理案件,在裁判员审理的案件中,需要三名审判员以及六名裁判员。同时有书记官制作法律文书并起到公证的作用。起诉的检察官应当出庭起诉,同时被告人应当出庭参与诉讼,委托的辩护人也应当出庭。此外,列为证人的人应当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2、 审判流程
(1)   开庭前的准备
      在开庭前,应当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的副本,并且决定具体的第一次开庭日期。此外,应当对被告人实行羁押,如果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即从起诉前羁押转为起诉后的羁押。如果未被羁押,则应当通过拘传令羁押被告人。羁押期限为被羁押之日起2月,超过期限可以延长一次。不过,对法定刑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包括盗窃惯犯、伤害、抢劫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犯、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可能隐藏毁灭证据、没有居所等情形,则不受期限的限制。同时,被告人以及其亲属、辩护人可以通过交保证金的形式将其保释。不过以上不限制羁押期限限制的情形,以及曾犯死刑、无期以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可能对被害人产生危险等情形不被允许保释。
(2)   庭前准备程序
      在剧中,柯南、小兰、英理和橘律师在5月1日前往东京地方法院便是处理庭前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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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前准备程序,便是法院在开庭前召集检察官以及辩护人,对于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并且相互交换证据,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且定庭审日期的程序,因此此程序也被称为“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此程序一般以检察官以及辩护人出庭进行。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双方的证据交换,根据最新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前准备程序中,检察官应当出示据以证明起诉事实的全部证据,因此对保护辩护人以及被告人的权利十分重要。当然,辩护人也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与此同时,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双方也可以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的质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会被确定为争议焦点,会在庭审中重点进行法庭调查。在本剧中,橘律师便提供了证据一览表,其中也有橘律师对案件的质证,庭审中将依照庭前准备程序的结果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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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也存在这种程序,即庭前会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过,和剧中不一样,我们的庭前会议一般会在专用的房间里面进行,而不是在剧中法官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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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庭审
      由于本剧中到庭前准备程序即对毛利不起诉,并没有关于庭审以及之后的描述,因此这里仅大致介绍。在庭审中,首先是开头程序,包括诉讼当事人出庭、核实身份、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告知沉默权以及其他权利、被告方陈述意见。然后便是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对书证、物证以及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等。不过对证人的询问不能涉及对其的威胁、侮辱性询问、重复性询问、非必要的诱导性的询问、对于其非常识性意见的询问等。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均可以对对方举出的证据以及对方的询问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异议,这便是在法庭剧中经常听见的“异议!(反对!)”法官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其异议是否成立。法庭调查结束后便进入最终辩论阶段。之后庭审终结,法院经过审理并对案件作出宣判。
九、  其他问题
1、 对错误逮捕的补偿
      在本部剧中,毛利的错误被逮捕的行为是可以要求补偿的。其原则是对其全部损失的补偿,类似于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不过,因为无行为能力、未满14周岁、本人故意误导侦查、虚假陈述、查明其他事实构成犯罪以及本人明示放弃的不予补偿。
2、 刑事诉讼的价值
      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一直存在应当坚持何种价值的争论。其中,查明案件真实以及保护被告人权利一直是其最为重要的两个价值。不过其中在某些时候,两种价值之间也存在冲突。最为典型的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案。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在目前的刑事诉讼的规定中,两个的价值是统一的。因为在绝大部分制度中,在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的同时,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多非法证据的排除,很大一部分便是因为其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在很多时候,在绝大部分人观念里面是凶手的人最终却因为证据不足被逍遥法外,但这其实是一个误区。我们必须摒弃一些先入为主的关联,从中立的角度整个审视其是否构成犯罪。毕竟站在一个一无所知的法官的角度,在证据之外,没有真相。这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当然,目前的刑事诉讼界也存在着过于倾向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从而忽视被害人的权利,甚至最近出现了一些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的问题。再此,我们必须注意到,在维护被告人权利的同时,绝对不能侵犯被害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在某些程度上,双方的权利应当是等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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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侦探柯南SDB90+翻译:https://tieba.baidu.com/p/5113237523?p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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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18:40:4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红安计划 于 2019-10-25 23:58 编辑

备用楼层。。。
本楼附到目前为止的PDF版本,注意发布仍然注意注明来源。
2019.10.25 添加最新版的PDF版本(注:由于文件太大,本人进行了压缩,可能出现图片不清楚现象)

M22中的法律知识.pdf

933.24 KB, 下载次数: 300

M22中的法律知识1.pdf

1.36 MB, 下载次数: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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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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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18:59:50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我也提出了胜率为0值得品味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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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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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7 01:46: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红安计划 于 2018-11-17 21:13 编辑

666666666
整合一下就是一篇小论文了
总而言之谢谢大佬科普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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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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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7 10:18:27 |只看该作者
感谢科普。。。我看电影的时候一脸懵逼
最后放弃思考,就按官大一级压死人来理解23333333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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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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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7 19:39:48 |只看该作者
好像在看论文耶
通过之前的柯南还有其他日剧多少对一些法律条款有所了解
这次M22一下子集中提到了好多 看的时候没法一下子反应过来
科普贴整理了一下 的确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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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号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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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7 23:25:13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就像在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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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8 16:38:38 |只看该作者
连参考文献都列了,真的是按照论文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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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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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8 21:16:09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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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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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10:29:22 |只看该作者
红安君确定不是学法律的吗23333
太牛了!顶一下~

点评

红安计划  确实是法学狗一只。。。而且研究生打算也是刑诉方向的。。。  发表于 2018-11-19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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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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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15:14:02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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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计划  等基本内容完成后再申请吧。。。  发表于 2018-11-2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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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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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11:05:01 |只看该作者
真详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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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号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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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2 06:59:39 |只看该作者
太牛了,超长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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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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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2 10:03:28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謝詳細的整理,辛苦了!
(我終於成功登入我的帳號了e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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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C7LM  活捉叶子  发表于 2018-11-2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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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2 20:20:11 |只看该作者
感谢红安的整理以及叶子的相关补充,辛苦了,支持一下
网下无趣 回来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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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2 20:58:40 |只看该作者
在看文献的我由于这次有剧情的结合,这篇文章看的很入味。。。
感谢大佬讲解刑诉扭头继续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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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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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10:58:00 |只看该作者
哇塞这个科普厉害了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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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5 07:54:25 |只看该作者
遛个弯来脑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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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7 22:05:25 |只看该作者
虽然看起来有点眼花缭乱,但是这次剧场版我觉得如果能结合这些刑诉来看会更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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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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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21:34:54 |只看该作者
看的时候确实很懵逼,对日本的法律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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