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快捷导航
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搜索
查看: 1236|回复: 2

[剧情讨论] “司法交易”的灾难——《名侦探柯南:绯色的子弹》中的法律知识兼剧评

[复制链接]

主论坛版主

事务所字幕组成员

323

主题

12

好友

2238

积分

 

昵称
DETECTSKY
帖子
7113
精华
8
积分
2238
威望
122
RP
5111
金钱
23592 柯币
人气
8628 ℃
注册时间
2013-10-2
发表于 2021-5-23 11:50:5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安计划 于 2021-5-23 14:36 编辑

【警告】以下有关于M24剧情的大量剧透!

      在这一次柯南的剧场版《绯色的子弹》中,其案件涉及到了美国以及日本,特别是其中的背景案件,和美国息息相关。如果能够理解里面的案件,我们可以理解到,事实上这次剧场版中的主要案件即日本的“东京世运会”赞助商连续绑架案缘起于15年前的发生在美国的世运会赞助商连续绑架案件,随后又在美国11年前发生了另外和这件案子有关的一起绑架案。而其中发生在美国的两起案子,赤井、詹姆斯口中的“司法交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正是这“司法交易”成为了这一次剧场版的案件的导火索。那么“司法交易”到底是什么东西呢?这里便涉及到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这一次就让红安来介绍一下“司法交易”的内容,让大家理解一下这到底是什么。
       当然,“司法交易”等内容是法学界的热点话题,即便是法学界中也是众说纷纭,在现实生活中各位也会根据自己不同的生活体验有着不同的观点,这里红安本人也只是一家之言,仅供参考,也欢迎大家提供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交易和辩诉交易
      司法交易(bargain justice)其实只能算是对于司法上对于类似制度的一个概括性的陈述,在我国,通常会将其称之为“合作性司法”“协商性司法”或者“交涉性辩护”。总体上来说,便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认罚等作为代价,来换取控告罪名的检察一方较轻的指控罪名或刑罚的行为。当然,“司法交易”的范围可以是比较宽广的,可以涉及到对于被告人的家属的保护以及被告人例如证人保护计划等方面的内容。不过,其最为重要的还是被告人以认罪为代价向检察一方换取较轻的刑罚或罪名。
       在美国,这种制度一般称为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事实上,在美国,有大约85%~90%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程序解决的。在美国,被告人一般被要求作出有罪答辩、指控其他被告人、配合指控一方的侦查工作等来换取辩诉交易。一般来说,辩诉交易分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指控交易一般指控方降低指控的罪名等级(例如从一级谋杀罪降为二级谋杀罪)、减少指控的罪名或者放弃某些指控等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检察官在此具有极为广泛的裁量权,以自己的自由心证来判断如何指控,当然在司法上也要求检察官对做出的指控要求有合理的依据,并且不是出于恶意或者有所选择,但检察官的指控是相当灵活的;量刑交易一般指控方以从轻提出量刑建议为条件使得被告人进行有罪答辩,检察官便会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特定的量刑或者控辩双方同意在某一范围内量刑并采取或不采取特定的量刑种类。
      一般来说,辩诉交易的程序分为以下几步:第一,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无罪答辩或者不作争辩的答辩,在法院和检察官的同意下,也可以做出附条件的答辩,如果做出有罪答辩或不作争辩的答辩,便进入辩诉交易程序;第二,法院考虑和接受有罪答辩,法院在当庭询问被告人、确认其自愿性以及了解后果、确定答辩有事实基础;第三,控辩双方进行协商,此时法院不得参与,通常这一协商是由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间进行,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也可以和检察官直接进行交易,通常情况下被告人没有参与辩诉交易的权利,但检察官通常会征求其意见。被告人和控方达成辩诉交易的协议后提交法院,法官对对其进行审查,最终做出决定。此外,被告人在法庭接受答辩前、法庭接受答辩后判处刑罚前拒绝辩诉交易协议、被告人提出公平合理的理由的,可以撤回答辩,但一旦被判刑,便不得撤回。[1]
      辩诉交易的产生很大的一方面是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刑事案件,而辩诉交易的程序能够相当大程度上降低诉讼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在诉讼效率上具有相当大的利益;另一方面,辩诉交易的产生使得在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控方需要收集证据的程度,特别是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中。
二、司法交易的争议
      事实上,司法交易,特别是辩诉交易,即便是在美国也是具有相当大的争议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辩诉交易并不能真正达到正确的结果,特别在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采用辩诉交易的形式,仍然可以达到使得被告人定罪的结果,甚至有些时候被告人为了避免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即便证据不足甚至是无辜的情况下,仍然会因为辩诉交易的要求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从而做出认罪的答辩。这无疑是损害了有效惩罚犯罪以及区分罪与非罪问题的公共利益。此外,辩诉交易中由于辩护律师往往是和控方进行交易的人,所以辩护律师具有了相当大的裁量权,甚至是完全免于审查和控制,导致了辩护人违背被告人的真实意愿。
      另外,辩诉交易还违背了刑罚的社会惩罚效果,和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对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权力要求相违背。另一方面,由于辩诉交易具有隐蔽交易的性质,辩诉交易甚至成了在部分案件中构陷他人的工具。甚至可能成为一些国际纠纷中的栽赃手段。因此,即便是在美国,对于辩诉交易的批评声也是相当大的,甚至有要求废除这一制度的强烈声音。[2]
      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也明确指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有明确的区别,特别是要禁止在证据不足、事实有疑问的情况下进行认罪认罚,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认罪认罚。[3]学者们也提出认罪认罚从宽中需要不得贬损被告人诉讼权利、正确看待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不得强迫认罪认罚、法院有最终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得降低、不得剥夺被告人上诉权、反悔权等需要遵循的要求。[4]另一方面,学术界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的讨论中,也对于其中律师的有效辩护、值班律师定位、程序的简化等问题提出了要求。[5]
      当然,毕竟合作性司法事实上是在现在刑事案件高发、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而且现实中绝大部分的被告人是对自己的罪行是承认的,适用的案件绝大部分也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因此只要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对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问题的充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是有其持续性的。但是应当坚决避免强迫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不能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适用。
三、剧场版中的辩诉交易
      回到这部剧场版,可以看出,在这部剧场版中涉及“司法交易”的主要有三处:第一处是对于其中的15年前的绑架案的嫌疑人石原诚的适用,以他的家人也就是现在的女儿白鸠舞子等人接受证人保护计划为条件,让他配合调查;第二处便是对于11年前的绑架案的嫌疑人,同时也是15年前绑架案的共犯,以不追究15年前绑架案的责任为条件,要求他供述出15年前绑架案的共犯;第三个就是对于15年前绑架案的其中一名被害人还有他的儿子井上治,让他们接受证人保护计划避免其受到社会上的非难。
      不过实际上,真正属于典型的辩诉交易的是第二处也就是对11年前绑架案的凶手进行的辩诉交易。而第一起案件中和石原诚的交易,因为实际上的条件是让女儿接受证人保护计划,并不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的,严格上不是属于辩诉交易的一种,但在广义上也是司法交易的一种。而第三处对于井上治等人的其实就是更勉强了,因为这已经是属于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的一种。当然,其中也也是有翻译上的差别以及编剧对于辩诉交易以及司法交易的误差。
      不过可以明确的是,在这一次的剧场版中,辩诉交易的弊端便相当明显地显现了。特别是在11年前的案件中,由于辩诉交易的秘密性,导致了11年前的绑架案的凶手其实也是15年前的案件的共犯这一点没有被公布。而且因为11年前的绑架案的犯人供认出15年前的真正的凶手就是石原这一点也没有被公布,直接导致了无论是井上治还是白鸠舞子,都认为15年前的案件是抓错了人,最终导致了这一起案件。其实反过来说,15年前的案件也是让人不寒而栗的,如果说15年前的石原诚真的是无辜的,但是因为接受了辩诉交易认罪,但是因为被判刑之后申诉是不可能撤回自己的有罪答辩,这样一来便导致真正凶手逍遥法外,而无辜的人却身陷囹圄的结果。
      不过,遗憾的是,可能是因为剧场版的子供向的要求,这种比较黑暗的结果并没有发生。而且在最后井上治对辩诉交易的种种弊病的控诉后,朱蒂却使用了其也因为所谓井上治自己也因为司法交易而得益来反驳。而井上治的这种根本算不上是“司法交易”,朱蒂的这番说辞有点像是在偷换概念。不知道是不是结果的需要,但是这种已经对辩诉交易的弊端展现得淋漓尽致,但是到最后还是对这种在美国饱受批评,即便是我国法学界这种法律移植主义盛行的地方也广泛作为反面案例的制度强行“洗白”,不得不说是一个虎头蛇尾的结局。
特别鸣谢:吉林大学法学院 杨波 教授


[1] 参见宋英辉、孙长永等:《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P87-91.

[2] 参见斯蒂芬·舒霍夫:《灾难性的辩诉交易》,郭烁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06期;

[3] 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02期;

[4] 参见樊崇义、徐歌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载《中州学刊》2017年03期,

[5] 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 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02期;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6年04期;杨波:《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03期;闵春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程序简化》,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02期等。



原创区版主
関西の名探偵
贝克街的神秘人

47

主题

19

好友

755

积分

 

帖子
3961
精华
11
积分
755
威望
202
RP
1283
金钱
26869 柯币
人气
5594 ℃
注册时间
2010-3-4

平和联盟勋章 边缘联盟勋章

发表于 2021-5-25 23:02:22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红安,对剧情中所设计的案情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应用的情况介绍得很清楚,让外行人也能明白这一制度的利弊和争议。
不知道日本有无引进这一制度的计划?2015年有一部日剧《天使与恶魔》就是假定辩诉交易在日本得以实行而展开的刑侦剧,当年因为不喜欢女主角演员而没有观看,这次可以找时间补一下了。
此外樱井武晴连续两作剧场版脚本都以司法制度作为犯人动机来设计,很有当年他还是《相棒》编剧时的味道了,虽然我觉得柯南有一些社会派剧情也未尝不可,但还是希望他能有不太一样的尝试,多去开拓新的题材。
第一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论坛版主

事务所字幕组成员

323

主题

12

好友

2238

积分

 

昵称
DETECTSKY
帖子
7113
精华
8
积分
2238
威望
122
RP
5111
金钱
23592 柯币
人气
8628 ℃
注册时间
2013-10-2
发表于 2021-5-25 23:24:0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安计划 于 2021-5-25 23:31 编辑
扬声器 发表于 2021-5-25 23:02
支持一下红安,对剧情中所设计的案情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应用的情况介绍得很清楚,让外行人也能明白这一制度的 ...

2016年日本刑诉法修订倒是引入了一个“协议、合意制度”,也就是以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认罪为前提,并协助检察官在他人的案件(包括同案犯以及其他案件的嫌疑人)中的侦查活动为交换(主要是对其他人犯罪的案件进行供述),来获取检察官比较轻的刑罚的量刑建议,有点像我国司法体系中的立功制度和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特殊的案件重大立功的案件撤销、不起诉制度吧。当然还有就是对在某个案件中作证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作证的内容涉及犯罪行为的,经过协议以免于刑事责任为代价来作证的形式免责制度。至于以认罪等为代价来换取较轻刑罚的制度,日本学界虽然有呼吁,但是可能要等到下一阶段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
(以上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七版),张凌、于秀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P211-226)
当然还有审判中的略式程序和即决裁判程序,不过这里有些类似于我国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而且也没有被告人和检察官能够商量或者以认罪交易刑罚的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手机版|Archiver|名侦探柯南事务所 ( 沪ICP备17027512号 )

GMT+8, 2024-3-28 17:00 , Processed in 0.047270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