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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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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 火星TAT我自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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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发表于 2007-2-8 14: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LEFT]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时间:2007-1-24[/LEFT]



《名侦探柯南》卷入了著作权纠纷,授权出版柯南漫画的长春出版社,将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和上海仙剑文化传播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今天上午,此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5年3月,柯南的著作权人日本株式会社小学馆与长春出版社签订了翻译出版合约,授权他们在大陆出版中文版《名侦探柯南原画全集》。之后,长春出版社出版了两本书:《名侦探柯南电影版大全》和《名侦探柯南原画全集》。不久,长春出版社发现,市面上销售的《名侦探柯南超酷精华本》、《名侦探柯南重彩真爱典藏集》和《名侦探柯南无敌小侦探典藏集》三本书,漫画和文字与他们出版的两本书非常相近,而且,价格仅为原书的1/3。
  原告长春出版社认为,这两本书的出版方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收到律师函后,不肯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上海仙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则继续公开销售侵权书籍。
  被告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表示,自己出版的是音像制品,和纸制媒体没有关系,而且,这一音像制品是通过山东新闻出版部门审批的。按照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卖光盘可以附带手册,他们的手册并未单独销售。被告上海仙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则表示,他们没有审核权利,仅仅是代销。原告则表示,所谓的光盘根本打不开,根本是以销售合法的光盘为幌子,卖不合法的书。
  原告长春出版社表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销售侵权书籍,并销毁印刷所用的菲林和未售出的侵权书籍,被告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应在《中国图书商报》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律师费、调查费等1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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