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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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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_I_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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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 全部·『怪盗基德预告函』|截图+解释 更新 标题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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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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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20:48:22 |只看该作者
那个小基德头像我都画了几百遍了!很好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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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醒的小五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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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22:11:42 |只看该作者
KID的预告函看上去都这么萌>O<……辛苦楼大了
Alfred.F.Jones❤Author.Kirkland forever.Their love will be forever.
And this be our motto: &amp;quot;In God is our trust.God save us all.“


Progress or regress,why not go for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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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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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1:53:43 |只看该作者
帮LZ补三张。
OVA1
abbr_1f07850889324cf232b38b9b734329d9.jpg
OVA4
abbr_1286c3885bdb861dd60b4d559d6d41fb.jpg
TV515
abbr_b91c7442a741a0c49c866726d29cdc11.jpg

[ 本帖最后由 帝丹校长 于 2009-5-11 19: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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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2:01:40 |只看该作者
重要申明,请尊重宪法,拒绝跨省追捕!
本人系文盲,文中多数字不认识,多数词不明白其含义,跟帖行为纯粹是身体缺乏营养,倒置肌肉神经抽搐,被动随手敲击键盘所致,并不意味本人同意、支持、反对,或了解、知晓文中观点,如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本人。故本人不对以上内容负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民法、刑法或婚姻法,及文中提及或未提及之法律)。
另:最近电脑黑客肆虐,因此回复内容可能为黑客发出,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谢绝跨省追捕,如拟了解详情,请直接与计算机黑客联系。谢谢。
1.本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不认识楼主及楼主所述当事人,且自古以来与该相对人无利益关系。以上内容文字均不懂是嘛意思。
2.本人昨天、今天以及明天都没有或者不准备去主贴所述地点,自古以来与该市无贸易往来。楼主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
3.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用于检验本人电脑键盘录入、屏幕显示的机械、光电性能。并不代表本人局部或全部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人生有风险,入世需谨慎。本回贴不暗示、鼓励、支持或映射读者作出判断。未成年人请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本贴。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请立即关闭网页,并用13%高锰酸钾+8%乙醇对键盘、硬盘、电压插座、显示器、鼠标、cpu进行灌溉消毒。
5.如本人留言无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地方go-vern-ment相关规定,敬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6.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民法,刑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国际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7.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确因不抓不足以平民愤,或不抓就领不到薪水养家户口的公职人员,建议携带工作证、身份证、县以上go-vern-ment机关出具的介绍信温情操作。抓捕按照以下排序倒序: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以及网络运行商、电信运营商、电力供应商、电脑生产销售商。请不要为我浪费纳税人的钱。
8.本贴著作权归本人所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转载请联系版主。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9.为了充分有效打击黑客、版主、楼主和回帖者,建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二章第三十八条、第二章第三十九条、第二章第四十一条。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增加赋予国家干部和人民pol.ice打击网络言论的特权。
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条款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party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page~ant、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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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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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9:05:08 |只看该作者
LS是来捣乱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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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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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18:20: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4# kanwei52 的帖子

字好多多,,,,,。。。。。。。把字弄大一点好不好啊。。。。。。。
嘸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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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下的魔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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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19:46:15 |只看该作者
哇~LZ辛苦了,整理的真好。话说,好像好久没见到KID活跃了……想念……
我愿瘦成一道闪电,照亮所有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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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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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1:00:19 |只看该作者
不是说基德预告函上的小头像是根据心情随手画的吗,怎么看了那么久的漫画,都差不多啊;

看过楼主的截图更有这种认识了。难道是因为73大叔很懒,懒得更新?

[ 本帖最后由 非南风 于 2009-5-17 21:02 编辑 ]
云自无心水自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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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2:28:46 |只看该作者
好喜欢,好喜欢那个可爱的签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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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2:46:52 |只看该作者
lz真是辛苦了啊!
有人整理怪盗的预告函还真的是不错!
不过怪盗的那个小头像真的很可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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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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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1:53:19 |只看该作者
于是、我突然发现
基德的造型
很像漂白版的夜礼服假面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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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之工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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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3:22:35 |只看该作者
哦,怪盗小山羊~~~~~~~LZ整理的好有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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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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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04:59:33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我第一次看到KID的预告函是在M3。。。。
当时就对那个自画像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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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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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11:38:07 |只看该作者
看過了、
是講在黃昏之官的寶物、
哇,白馬探出場咯。
真のマジックショーが始まる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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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11:48:00 |只看该作者
真厉害!发现事务所的强人真多啊~~~~~~基德那幅画还挺传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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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2:23:5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K_I_D 的帖子

搜集的好全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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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7:23:30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
校长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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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7:33: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3# 帝丹校长 的帖子

突然发现TV515里基德童鞋的脸吃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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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1:12:44 |只看该作者
既然被挖出来了...我也看看...
严重同意某楼,夜礼服假面绝对是KID的祖先...
我们是歌词中的holy virgin
客心故事里的minor未成年ヽoo~
愿可以幸福的他们能走到幸福的结尾┉
为了最美丽的结局
LOVE U SR
*.-----------45所,阑珊.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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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号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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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2:52:19 |只看该作者
感觉好象还少了394~396 奇异屋宇的大冒险,不过我记不清,好象是没有发预告函。
不过应该留了一张已经“取走宝石”的卡片。
When you have eliminated the impossible,whaterer remains,however improbable,must be the tr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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