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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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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enry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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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讨论] 从柯南中看日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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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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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8 13:54:29 |只看该作者
好像殺了警察就會有死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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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8 20:54:48 |只看该作者
沒有死刑的國家:德國
日本是有死刑的˙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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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的福尔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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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8 23:21:0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lm1895 于 2008-8-15 10:00 发表



晕~~~通常能让我现身的,就是这样的有关于法律的贴子~~~
好好发挥吧~~要淋漓尽致
面对一帮稚嫩的孩子
感受童言无忌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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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00:36:04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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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03:01:5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长知识了,14L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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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03:55:22 |只看该作者
不不,杀人分为过失杀人蓄意杀人正当防卫酒后杀人精神病杀人等等等...判的罪都不一样,还能根据情节减轻刑罚,比如自首的一般不会被判死什么的,重要的是律师,比如原告律师认为这个人该判死刑,反方正方都同意,法官也觉得这么做可行,那就判死刑了,如果被告不服,除非被死判了,否则还能上诉,重要的是那么多法律条文要如何运用,并不绝对的,也不是说杀人一律判死刑这样
今天天气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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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4:08:4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h55yh55 于 2008-9-6 03:55 发表
不不,杀人分为过失杀人蓄意杀人正当防卫酒后杀人精神病杀人等等等...判的罪都不一样,还能根据情节减轻刑罚,比如自首的一般不会被判死什么的,重要的是律师,比如原告律师认为这个人该判死刑,反方正方都同意,法官也觉得这么做 ...



这位仁兄有一点说得很对,日本刑法关于罪名的划分非常之细,不像我国刑法中的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这一点可以说是实行罪行法定主义的程度不同,大陆法系从德国开始一直有不信任法官的传统,立法者总是希望他们的意图在法典中能够得到最大的实现,而不需要通过法官的第二次解释和适用。这一点上英美法系和我们有很大不同,最典型的例子还不是刑法,而是诉讼法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差异。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发现抽象的法条有时很难对繁芜复杂的生活百态进行明确的界定,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愈发扩大的趋势。我国的法官素质应该说不是太高,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比起日本的法官应该还是有差距,不过我们的刑法却是比日本刑法更抽象,这一点可能因为是立法者在当初对法律的整体把握和对国情的研究之后,所采取的一种具有前瞻性的立法手段吧。

量刑情节也是传统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通常说一个人犯了罪,所要接受的就是“定罪”和“量刑”。不过量刑的标准并不是看律师怎么说,而是客观的嫌疑人的行为与什么样的刑罚适格,这也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所谓的从轻减轻处罚,也就是罪轻情节,同样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律师所起的作用,更多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对于实体权利的维护则更多采取的是诸如质疑检察机关所获得的证据的合法性之类的手段。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刑事诉讼中律师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毕竟大陆法系基本不可能进行“无罪辩护”,往往都是“罪轻辩护”。

在我国这一点更明显。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律师作用十分渺小。再有就是一般刑事诉讼走到公诉阶段基本案子事实也查得差不多了,律师能发挥的余地也基本没什么了。

[ 本帖最后由 喷火飞龙 于 2008-9-6 14: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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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9:55:03 |只看该作者
我也一直认为日本没有死刑,也许他们最残酷的刑罚就是无期徒刑!
其实,有的时候,无期比死刑更难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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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1:45:5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ihaibara504 于 2008-9-6 19:55 发表
我也一直认为日本没有死刑,也许他们最残酷的刑罚就是无期徒刑!
其实,有的时候,无期比死刑更难熬...


呵呵,你的思考和目前刑法学界的讨论有一些共同之处。目前我们国家的刑法学界也在探讨废除死刑的可能性,但是死刑的威慑力如何通过别的刑罚来体现,说专业一点就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如果通过新的非死刑的刑种来实现,这一点一直有争论,也是我们目前还无法废除死刑的原因。试想,杨佳捅死六个警察,如果只判无期的话,警察们的家属能接受吗?社会一般老百姓能接受吗?如果他的行为都不足以让他付出生命的代价,那是不是多么严重的犯罪都可以给犯罪人留下侥幸心理了呢?

毕竟中国人脑海中有根深蒂固的“血债血偿”、“以命抵命”的思想,废除死刑在中国个人认为还为时过早。

顺便说一句,中国的刑罚真正完全按照量刑时完整执行的非常之少,绝大多数无期,差不多20年也就出狱了,这和真正意义上的“终身刑”也有一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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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1:53:41 |只看该作者
日本有死刑,但是除了诱致外患罪,就是我们说的卖国求荣的“日奸”是法定的死刑外,其余的都是法官判案时选择的一种刑罚——也就是那些罪的时候法官可以宣判死刑也可以不宣判。
当年的宫崎勤事件的主角宫崎勤就在几年前被处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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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1:55:1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喷火飞龙 于 2008-9-6 14:08 发表



这位仁兄有一点说得很对,日本刑法关于罪名的划分非常之细,不像我国刑法中的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这一点可以说是实行罪行法定主义的程度不同,大陆法系从德国开始一直有不信任法官的传统,立法者总是希望他们 ...

实际上除了欧美法系外,律师起的作用都不是很大吧。大陆法系国家一直都是以法官为法庭主导,日本战后接受了美国的“改造”,法律体系带有美国的烙印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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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1:56:4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喷火飞龙 于 2008-8-17 18:51 发表


俺是学这专业的,刑法学师从张明楷,复习司考的话这个名字不陌生吧,呵呵~

张明楷,现在被他弄得抽筋了。跟不上他一路紧跟的“国际先进思维”,到现在还没完全弄明白他的“共同正犯”和三大本的那个相应的例子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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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2:00:1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lm1895 于 2008-8-18 12:45 发表


哦?中国诉讼法有这种情况?诉讼法我不是很在行,因为我法律硕士不考诉讼法,司法考试才要考,所以我也是复习司法考试时才开始学诉讼法的。我个人对刑法比较在行一些,曾一度的想考中国公安大学的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侦探 ...

中国的律师有调查的权力,只不过不像私家侦探一样调查而已。他们的调查权力从审查起诉开始就可以涉足案件调查,到了审理阶段律师的调查权进一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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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01:07:4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尤里 于 2008-9-6 21:56 发表

张明楷,现在被他弄得抽筋了。跟不上他一路紧跟的“国际先进思维”,到现在还没完全弄明白他的“共同正犯”和三大本的那个相应的例子是怎么回事。 ...


呵呵,事实上我所谓的师从也只不过是因为我的刑法总论是他教的,他带我入的刑法学的门而已。

我对张老师的人品和师德非常非常欣赏。至于学术品格,他的理论完全是自成一套,可以说是从体系上借鉴了日本刑法理论,又糅入了个人对基本国情的理解,最难得的是他的思路非常独特,奇思妙想很多,而且又不失体系性,抽象与具体的尺度把握得比较好。如果基本能跟上他的思路(这还是很难的,我当初理解“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就花了很久,现在也只能说略通皮毛),获益一定不少。只是,他对其他学者观点的反驳也是基于他自己的理论,也就是用自己预设的前提去否定别人的结论,这种证伪的方式比较流氓。

不知兄台在阅读的是张老师的什么书,欢迎一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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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09:15:0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lm1895 于 2008-8-15 10:00 发表



晕~~~通常能让我现身的,就是这样的有关于法律的贴子~~~


握握手..小学妹(弟)

PS,我今年参加司法考试.....

看情形,你应该是大二.....
‘俺樣’的宣言:
      ma ki no ,你尝过无花果么,巴基斯坦人说,无花果从中间切开,是一颗心的样子,无花果代表爱情的味道;
对我来说,爱情就是你做的蹩脚的小饼干的味道
                                        ---------Domyoji Tsukasa
             
    100年先も爱を誓うよ 君は仆の全てさ
      爱しているただ爱してる 同じ明日约束しよ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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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09:17:0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ngelSharon 于 2008-9-7 02:43 发表
杀死一个人是没有死刑的...顶多被判刑几年....哪会一命尝一命....好像杀人未遂的就得死吧...






杀人未遂只会比照既遂从轻,怎么会判死刑啊......
‘俺樣’的宣言:
      ma ki no ,你尝过无花果么,巴基斯坦人说,无花果从中间切开,是一颗心的样子,无花果代表爱情的味道;
对我来说,爱情就是你做的蹩脚的小饼干的味道
                                        ---------Domyoji Tsukasa
             
    100年先も爱を誓うよ 君は仆の全てさ
      爱しているただ爱してる 同じ明日约束しよ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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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1:33:23 |只看该作者
没办法,贴法条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刑罚适用顺序是:死刑、无期、十年以上有期;不同于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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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2:23:45 |只看该作者
真自由啊。。。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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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3:04:33 |只看该作者
不过中国现在开始控制死刑的数量了~~这有好也有坏~~

虽然说死刑控制甚至废除是一种趋势,但是在我们国家暂时不会废。日本学者田荡三郎也说过: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不具备废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然要走一条从保留、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具体而言,也就是说在死刑废除问题上,我们要循序渐进、因势利导,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渐废除死刑。

这可能就是国家之间差异产生~

不过呢,对于动画片,当然不希望总是让小孩子看到死刑~~教育小孩子知错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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