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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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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大全] 原来《力王》中那样的监狱确实存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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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发表于 2010-11-2 20: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古怪灰原 于 2010-11-2 22:18 编辑

本文全文引自《美国打官司实录》一书,作者保证:“这本书全然没有虚构的成分,所有素材都可在案卷里找到,所有内容和细节都绝对真实。我批评的是美国最有权势的法官群体,因此本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细节的有案可查,既是这本书的生命线,也是作者本人在文字犯禁下可赖以自保的护身符。美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中除极少数被法官特别禁止的案件外,在法院保存的案卷,包括诉状、答辩状、证词、辩词、庭审速记或录音等,全部属于公共记录,任何人都可以借阅,借听,复印,复制。本书中取材、叙述的事件,如果不是来自我亲历的案件,写作是依据法院的官方网站上能查阅到的法庭文件;而凡是来自我亲历的案件,叙述的都是在当地法院档案办公室有公共记录可查的事件。”


庐泽恩郡(Luzerne County)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郡,据2000年的人口调查,该郡有319,250人,其中白人占96.63%。这是一个很寻常的郡,没有治安情况不良的名声,但是从2003年开始,少年犯突然数倍增长,在2003年到2008年间,被郡法院(即州审判法院)判刑的未成年人居然高达6,000多人。这不寻常高的判刑数和被判刑少年们的家长不断地申诉,终于引起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注意。美国联邦调查局在2009年2月11日掀开了造成这种不寻常的少年高犯罪率的谜底:两位郡法院的法官,马克·恰瓦雷拉(Mark Ciavarella)和迈克尔·科纳汉(Michael Conahan),在这期间收受了经营郡少年监狱的私营企业主260多万美元的贿赂。

庐泽恩郡政府管理的少年监狱在2002年年底被关闭,新的少年监狱改由私人拥有和经营,业主的利润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关押少年犯的数量和天数。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收受业主的巨额贿赂后,就拼命把只有很轻微过失的少年往少年监狱里送。
我还搜索到一些大部分媒体忽略的细节:恰瓦雷拉法官事发时是庐泽恩郡法院的第一号人物,即首席法官(President Judge),科纳汉法官则是前任首席法官,而赠送贿赂给这两位首席法官的少年监狱的企业主,也是一位在该郡开业的律师。根据报纸Philadelphia Inquirer 的网站2009年1月28日的报道,审计发现,在这期间,这个少年监狱获得不寻常的超高利润,而庐泽恩郡政府付出的费用则是正常水平的三倍。

对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偏袒一方的行为是可以向法官道德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但除非投诉的结果是法官受到处分,否则对法官的投诉会受到严格保密(对法官的投诉问题将在下一章讨论)。虽然每年对法官的投诉多如牛毛,但真正进行调查的案子用凤毛麟角来形容都嫌多,不用说最后受到处分的案子更少得微乎其微。所以这两位法官受贿多年,但直到刑事案发前从未受到过法院内部的任何纪律处分或调查,就不足为奇了。当恰瓦雷拉法官或科纳汉法官审理的案件,某一方的律师是由那个行贿者兼少年监狱的业主又兼律师担任时,会是怎么样的情形?能相信法官对案件双方不偏不袒吗?由于存在对法官的投诉不公开的规定,没有公共资料可查,不过不难想象会是什么情形。

比起明星们鸡毛蒜皮案件就铺天盖地报道,美国新闻媒体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实在少得可怜。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大案,因受害者主要是弱势人群,就看不出媒体在处理上比一般新闻突出多少。全国性媒体只在新闻爆发的当天作流水账式报道,不加评论,不设专题,不挖掘细节,不作跟踪报道。而以后,只有事发当地的媒体才俄尔会有简略的后续报道。我在传统媒体上略微知晓一点后,就在互联网上搜索,才了解得比较详细。仅看了两个案例后,其内容就使我气愤得脊梁骨阵阵发凉。

希拉里·雀赖西在大家眼里是一个好学生,当然不能说完美无缺。2007年,她当时15岁,在互联网上放上了一页讽刺性模仿她所在中学的校长助理,她明确注明只是开个玩笑。如果她模仿的对象是美国总统或副总统,肯定一点事也没有,然而那位校长助理不高兴了,把这事告到警察那里,警察立刻立案交给法官。

在去法院出席听证会的路上,希拉里想最坏的结果无非是被法官训斥一顿。在听证会开始前,她被要求在一份文件上签名,这是一份放弃律师辩护的文件。但是,当时她不清楚文件的内容,没有人向她解释她有什么权利,放弃律师辩护有什么后果等等,于是她签了名。听证会全程只有90秒,她被判处监禁三个月。在法官宣判后,当着被惊得目瞪口呆的父母亲的面,她立刻被戴上手铐送往少年监狱。

另一位女孩,雅米内·奎因,2005年入狱将近一年。她在讲述自己的遭遇时说:“我和一个朋友吵了起来,然后就发生了一场最普通不过的扭打。她打了我一记耳光,我回敬了她。没有人受伤,没人脸上有印痕。” 一直到她被要求去见法官,雅米内甚至都不知道她为了这一事件遭到指控。同样的,她填写了一堆她并不很明白的表格(她当时是14岁,自然不会很明白这些法律文书的内容),90秒的听证会后就被送往少年监狱。

法官受贿事件在2009年2月11日曝光,到3月底,宾夕法尼亚州的法院宣布给庐泽恩郡数百上千名被受贿法官判决的少年案件平反。因为平反工作在我写这本书时(2009年4、5月份)还在进行中,具体的案件数没有公布,有媒体报道说已达1200件,最终涉及到的案件数可能超过2000件。

几乎所有这些被平反或正等待平反的少年犯案件都有一些共同特点,他们及其家长被要求签署一些文件,其中包括放弃律师权利书,审判过程一到二分钟,然后就被送往少年监狱。我没看到他们签署文件的内容,不过我想即使同意放弃律师的权利,不等于也放弃了自我辩护的权利。审判一、二分钟就结束表示什么?表示在验明身份(姓名住址等)的常规程序后,法官马上宣判,接着就往监狱里送,不可能有任何时间留给被告作自我辩护。用草菅人命来形容,怎么看都不过分。

如果是殷富或有相当社会地位的家庭,自会聘雇有声望的律师,这种放弃律师权利书的文件根本不会出现在他们面前。这里又一次体现出欺弱怕强的豪猪规则,而且即便钱欲熏心之际也会谨守双重规则的分寸:这个法庭对有律师代表的强势群体是依据法律来判决,而对没有律师代表的弱势群体是依据少年监狱的空床率来判决。

给被受贿法官错判的少年平反是什么意思?就是宣布撤销判决,把政府电脑里与此案有关的记录抹去。但是,受害少年心灵的创伤怎么抹去?不该有的牢狱经历可能会毁了这批少年今后漫长的一生,他们对人们、社会,司法体系,和法官的信任恐怕再也不会有了。

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在2009年2月12日和联邦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同意只需为受贿和偷漏税罪行服刑7年3个月,而且其中最高还可享有5年的假释,另外同意辞去法官职务。认罪协议丝毫没有涉及到法官对孩子乱判刑来交换贿赂的罪行。如果这两位法官是平均分赃,每人就是受贿130多万美元,仅就受贿的数额来说,7年3个月也是轻判的,而且实际上很可能只需蹲监狱2年3个月,因为认罪条款中还有最高5年的假释期!

为了赚取丧尽天良的黑心钱,这两位法官利用法官的权力犯下骇人听闻的罪行,把数千不该判入狱的少年送进了监狱,但是在法官绝对豁免权的保护下,毫发无伤,他们不用为此骇人听闻的罪行蹲一天牢。如果没有如此“绝对的”豁免权,法官在行使豪猪规则时,至少会有些顾忌,受害的孩子数有可能大为减少。

我对于这个用少年监狱的空床率来决定判决的事件与豪猪律的关系,有过一些研究,在这里再作稍多的介绍。

庐泽恩郡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东北部地区,南下行车约200公里是宾夕法尼亚州的最大城市费城(Philadelphia),费城也是美国一个著名的大城市。有一个很小的非盈利机构,称为少年法律中心(Juvenile Law Center),坐落在费城的市中心。我看了少年法律中心网站的介绍,这个中心有10位律师,宗旨是保护儿童的公共利益,依靠个人和团体的捐助,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前面介绍的那位女孩希拉里,因为一个无伤大雅的模仿而被法官判监禁三个月,她的家长在被法官无法无天的判决惊呆之余,找上少年法律中心寻求帮助。少年法律中心在调查这个案子时,发现庐泽恩郡法院多年来系统性地剥夺少年被告的宪法权利。于是他们搜集了500多个违法案例,提出集体诉讼。少年法律中心是非盈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免费的,在有关法院不配合,甚至阻扰情况下,可以想象搜集500多个案例要花多么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少年法律中心的律师使我非常感动和敬佩,他们代表着正直律师的良心。

这是一个事关下级法院系统性地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诉讼案,按照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这种性质的集体诉讼只能直接向州最高法院提出,而向州最高法院直接提案的文书称为请愿书(Petition)。2008年4月28日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孩子们及家长们向宾夕法尼亚州的最高法院提出了有六、七十页长的这样一个请愿,要求州最高法院介入,审查对这些孩子的判决是否合法。

这个集体诉讼要求州最高法院复审的500多个案子,都是庭审时没有律师在场,许多甚至连放弃律师书的表面文章也没有给做,庭审的时间都是只有一、二分钟。撇开法律面的讨论,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觉得州最高法院接受这个请愿是天经地义的事。试想,成年人在被判入狱前,若没钱聘律师,政府还要提供免费律师,而且还有陪审团,正规的听证程序等等,肯定不会有未成年人的受审待遇还不如成年人的法律,况且此类违法案件数量又如此惊人。

宾夕法尼亚州的最高法院在2009年1月8日驳回了少年法律中心提出的请愿,拒绝命令上没有解释为什么拒绝,但至少可以理解为,州最高法院支持庐泽恩郡法庭,不认为有违法的情节。

一个在州法院司法系统管辖下的案子,如果被州最高法院驳回,一般说就是划上了句号。然而,这个案子却发生了戏剧性变化。2009年2月10日,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即将同联邦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的事被媒体曝光,第二天,即2月11日,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急急忙忙撤销自己一个月前1月8日颁发的拒绝命令,改颁批准少年法律中心的那个请愿。州最高法院推翻自己新近颁布的命令是极为罕见的事情,这以后才有3月底出现为少年案件平反的新闻。

少年法律中心的执行主任在州最高法院收回成命,重新批准他们的请愿后对媒体发表的一段谈话,其中虽欲言而止,但意味深长的两句话,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句话是,法庭不是为少年轻微的青春期不当行为而设立,很多案件本来就不应该送到法官面前。另一句话是,数千个孩子被这个法庭利用来创造利润,而许多人多年来一直在旁边看着。

这是一起法官贪赃枉法的事件。但是,如果没有法官贪赃的情事,法官枉法也就被认为合法。奉行双重规则,容忍欺负弱者的这种法庭文化,在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2009年1月8日驳回少年法律中心请愿的命令里,无字真经(驳回请愿而无一个字解释),“写”得明明白白。如果不是法庭双重规则盛行,贪赃的法官岂能枉法7年,致受害孩子数千,直到贪赃部分东窗事发才戛然而止。

最后的银色子弹

发表于 2010-11-2 20: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

力王 是什么?
美剧?

--------
我恍惚记得在哪个美剧中看到过类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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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20: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樊少皇主演的一部电影,内容是虚构的未来香港将监狱私营化,监狱常勾结法院将犯了轻微罪行的人投入监狱当做劳动力。主角潜入监狱调查最终解放所有犯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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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发表于 2010-11-2 20: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机构的确不能私人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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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发表于 2010-11-2 20: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不私营化,在无法做到透明公开的情况下,也难以保证不出现类似情况,比如“躲猫猫”。而正是因为档案资料的公开化,LZ列举的事情才能公之于众。所以公开透明是司法公正的关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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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发表于 2010-11-2 21: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透明并不能保证那样的事不发生啊。
不然也没有楼主这篇文章了。

所以我觉得,首先一些机构不能私人化,其次,一切要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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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2: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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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发表于 2010-11-2 22: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吓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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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3: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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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12: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化真如灵丹妙药般能解决一切问题吗?那为什么收集了500多个案例的请愿书会被上级法院熟视无睹呢?如果不是联邦调查局的介入,恐怕这两位法官还可以继续作威作福下去。

点评

他们会说,FBI的介入正是因为公开化~~  发表于 2010-11-3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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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发表于 2010-11-3 12: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
监狱私人化以后,监狱主为了赚取利益,必然希望进监狱的人越多越好。所以就算资料一切公开化,他们也可以熟视无睹。
所以监狱等机构是不能私人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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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2: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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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发表于 2010-11-3 12: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狱私营化的确会带来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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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发表于 2010-11-3 12: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anhua 于 2010-11-3 12:56 编辑

13楼你先理清你自己的逻辑吧。
但就主楼这件事来说
一切都是公开的吧,你没有意见吧?
私人监狱主为了挣钱于是贿赂法官重判青少年,这个你也没有意见吧。
所以对这件事来说,难道不就是因为监狱的私人化导致了监狱主为了利润不顾一切吗?

恕我眼拙,我倒看不出来“只要一切公开化就能避免司法不公正”这句话有什么正确逻辑。
因为本文已经证明了“只要一切公开化就能避免司法不公正”是错的。

公开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的关键,但如果单有它,它也是孤掌难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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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4: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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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4: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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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发表于 2010-11-3 14: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私人化有问题这点没人质疑。只是仅仅公营,而不公开透明,也无法保证司法公正。阳光化、制度化、建立相对完善的权力制约体制,这些都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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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5: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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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16: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狱是改造人的机构,还是赢利的机构?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监狱的状况。文中的私营监狱明显被当成了赢利机构,这并不意外,因为资本的本性是逐利,没有利润的事是不肯做的。而监狱的赢利又与犯人的多少密切相关,所以发生这种事件也在情理之中了。
如果将监狱视为改造人的机构,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了。因为以惩前毖后为目的,犯人的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改造犯人的效果。但是这样的监狱必须由国家来维持,工作人员的收入与监狱的赢利并无关系,才能防止文中的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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