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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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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te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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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发表于 2012-2-19 15: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浩瀚的P2P宇宙”中好心回复了一个645自己用115上传的链接,被tengyang删除且警告我再发扣分。其表述“请看版规”,而实际在版规中根本无网盘二字,只是模糊的说“与P2P密切相关内容亦可讨论,如有不恰当者,版主会视具体内容代为转至其他版块。”我认为网盘与p2p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网盘下载也使用了p2p技术,即便不恰当,其也应该“视具体内容代为转至其他版块”而不是直接删除。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我要求对其进行免职处理。如果不加处理或者处理过轻,我会与其死磕到底。

杯户中学生

发表于 2012-2-19 15: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1.本版主要为P2P资源的发布与下载。与P2P密切相关内容亦可讨论,如有不恰当者,版主会视具体内容代为转至其他版块。本版所有内容均须遵守名侦探柯南事务所总版规的相关规定,如有冲突请以论坛总版规为准。

P2P资源是指种子或者EM链接,网盘当然不在其中。
如果一定要发,也是不能发在P2P区的,要到个人资源交流区。
你的帖子是在正式发布贴下的回帖,主贴可以进行转区,但回帖不行。
所以tengyang版主的处理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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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5: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阳菜 的帖子

“与P2P密切相关内容亦可讨论”这句话你忽视了?
“如果一定要发,也是不能发在P2P区的,要到个人资源交流区。”版规写了吗?
“你的帖子是在正式发布贴下的回帖,主贴可以进行转区,但回帖不行。”怎么不行?他可以开个新主题,把我的帖子内容复制过去,然后通知我啊?
“所以tengyang版主的处理没有问题。”你什么逻辑啊你,上面三句话句句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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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发表于 2012-2-19 16: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盘下载与P2P无关,所以版规当然不会出现与网盘有关字样啊

请到个人资源交流区发表下载资源

回帖无法单独移动到个人资源交流区,而且个人资源交流区发帖标题也是有格式的

-.-嘛,毕竟是论坛,版规没法定的巨细靡遗 ,理论上来说,版规没有规定的事能否做,由该版版主自行考量

-.-LZ发布网盘下载是一片好心,然还是请遵守下规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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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发表于 2012-2-19 16: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P2P版的版规是我和taburiss写的,当年我们写版规的时候还没有网盘这种高级货,当时的P2P主要是指EM和BT2种形式,winny和share还有PD也算,并不包含网盘,虽然现在网盘的客户端确实有一定的P2P技术在里面,但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P2P客户端。以上。
另外版规最后一条:
10.以上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名侦探柯南事务所论坛事务所发布区所有。
所以楼上就不要纠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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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6: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iaobin 的帖子

“版规没有规定的事能否做”暂且不论,版规规定的事应该做是毫无疑问的吧,tengyang没把我的回帖移动到其他区而是直接删除了,这就是违反版规,理应严惩!!“然还是请遵守下规则吧”什么意思?是我不遵守规则了?这件事完完全全是版规规定模糊,版主处理粗糙,怎么把责任最后赖到我头上了?请您这种和稀泥还是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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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7: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quallATF 的帖子

还是那句话,移动而不是删除,这你用最终解释权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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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之工藤

发表于 2012-2-19 17: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LZ请把心态放平和一点,这么一点小事就要罢免一个版主的话,论坛就没法正常工作了。法律应当遵守,但不是每种违法行为都要判死刑。至于这个判刑由谁来定,不巧正是由您说的“和稀泥”的那位管理员。
确实,无关主题可以移,但无关回复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移动起来有点不伦不类。因为移到那边以后,发帖人变成了该版主,看起来很别扭。从你的叙述来看,该版主的问题最多也就是解释比较生硬,不够亲切,我认为最多最多出来给你道个歉就是了。

我的意见就是这样。当然,我不管资源区的事,只是提个建议。年轻人别那么大火气,没必要,多大个事啊。如果你觉得处理过轻,要死磕到底,那自有负责的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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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7: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漫天飞旋 的帖子

我是按照版规行事,不去搭理你们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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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发表于 2012-2-19 17: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伊藤公心 发表于 2012-2-19 17:01
回复 SquallATF 的帖子

还是那句话,移动而不是删除,这你用最终解释权解释一下。

bbs不支持移动回帖的功能,所以要处理只能删除了。如果您能让康盛开发出移动回帖的功能,我们一应会帮你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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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7: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飓风音速 的帖子

解除职务是判死刑吗?删除帖子才是判死刑!“这么一点小事”这是小事吗?版主逾越版规行事,肆意用权,如果还是小事,那么就没什么大事了,毕竟会员就是两种,普通人和管理员,管理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如果他们所犯的错误还是小事,那么用户犯的错误就不是事了。照你的意思只要大事不出,就无所谓,那么好,永远不会有大事了。你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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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7: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quallATF 的帖子

那请你为版规设置不当承担责任,而不是把实际损害转嫁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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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发表于 2012-2-19 17: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伊藤公心 发表于 2012-2-19 17:08
回复 SquallATF 的帖子

那请你为版规设置不当承担责任,而不是把实际损害转嫁给我。 ...

请参考版规最后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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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发表于 2012-2-19 17: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题帖可以移动,回复的话,在目前的论坛结构下比较难实现。所以版主对于不符合版块内容的回复直接进行删除并无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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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发表于 2012-2-19 17: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tengyang版主的行为没有你说得逾越版规,肆意用权这么夸张

顶多在执行版规的时候可能欠缺点圆润

都说了版规不可能订的巨细靡遗-.-有些方面是交给版主自行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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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7: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quallATF 的帖子

最终解释权并不意味着最终否定权,如果连自己之前订立的明文规则都可以否定为“其实不用那么回事”,那么你的解释权也可以同比否定为“其实不能那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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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7: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KB48 的帖子

有问题就是有问题,有责任就是有责任,我不看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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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7: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iaobin 的帖子

什么方面?移动可以考量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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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管理员

发表于 2012-2-19 17: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伊藤公心 的帖子

就是在现有技术下不方便移动回复的方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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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大学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7: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解决起来很容易 解除其职务 大不了让他明天再上任 也是了了我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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