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初发表于2020.12.25 这一次最新的漫画一出来,基本上朗姆的嫌疑的指向便全集中在了毛利侦探事务所旁边的砧板厨师——胁田兼则上,甚至可以说几乎是板上钉钉朗姆就是胁田了。当然或许说在朗姆口中的“大事”之前揭露朗姆这件事是有些突兀,但是在100卷的紧要关头揭露朗姆的话却也是一件够格的事情,毕竟目前也就剩下了三话的漫画,到底确实已经容不下一个比较长规模的案件了。不过,胁田到底是不是朗姆,就目前的案件的线索来说,倒也是有推敲之处的。这一次我便采用了一个全新的分析方法——威格摩尔图示法,这是一种在我国证据法学中逐渐开始受到重视的一种分析证据的方法,从某种意义上分析目前胁田是否是朗姆倒也是有相当大的指导意义的。正好个人硕士论文也要开题了,内容中也会有威格摩尔图示法中的一部分,因此本人便将其尝试着用了一下。当然,限于个人的水平,这里可能也并不能算上是最为严谨的威格摩尔图示法的适用,限于漫画的特殊性质,也不可能完全符合用于真实案件中事实认定的威格摩尔图示法的所有元素。有一些部分,例如案件的一些论断和线索,虽然我总结了不少,但是仍然可能会有缺失,这时候便需要大家来一起找出有没有别的线索了。
一、威格摩尔图示法简介 威格摩尔图示表,顾名思义首创于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亨利·威格摩尔,简而言之,这种图示表是一种用于分析复杂证据的时候的一种特别方法。在某一个案件或特定事实认定问题中,针对某一个特别结论,将所有相关和潜在有关的赞同或反对这一结论的事实或论断均写成简明的命题,吸收进一个“关键事项表”中,并将这些“关键事项”通过预先设定的符号体系用图示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其进行分析,这便是威格摩尔图示法的全部过程。根据威格摩尔所言,这是一种分析证据群和展现其逻辑关系最实用的方法,且是“唯一贯穿始终且具有科学性”的方法。对于论证某一个命题来说,这是最严密但也是最复杂的方法。虽然威格摩尔在证据法学界颇有影响力,但是包括图示法在内的证据分析理论在当时法学界并没有受到重视,但是随后在美国法学家特伦斯·安德森、戴维·舒姆以及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特文宁撰写的《证据分析》一书中,将威格摩尔图示法进行了改进,形成了一个更加强大的一个案件事实分析工具。而在我国证据法学界也逐渐开始重视威格摩尔图示法的运用,例如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洪波老师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熊晓飚学长便通过威格摩尔图示法的分析,对当时颇为有名的一些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威格摩尔图示表是一种仅对案件中拥有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的工具,因此主要专注与证据本身的相关性及可信性。也就是说,威格摩尔图示法最大的作用并不是说这个图示法能够直截了当地判断某一个案件或者命题的对错,而是将所有的证据和论断通过逻辑关系清晰地用图示的方法展现在大家面前。因此,这种图示法在目前的司法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包括在司法领域引入的人工智能与计算机的配合也逐渐令人期待。当然,这种方法无法对证据的可信程度进行判断,未知的证据也有可能对图示表中的逻辑判断产生影响。但是,图示表不仅在案件的判断领域,也在我们的生活中认知某一个复杂的事务,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当然,回归到这里如何去理解到目前为止胁田是否是朗姆的一系列证据,这种图示表便可以为我们的分析提供明确的指引。后续的步骤便是使用威格摩尔图示法的一个基本的步骤的演示。随着各自发掘出的线索越多,无论是支持胁田是朗姆的,还是对胁田是朗姆这一论断有怀疑的人,都可以用威格摩尔图示表来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
二、确认立场 使用威格摩尔图示表的一个前提便是我们需要用威格摩尔图示表来解决什么问题,也就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所以,我们需要在这里明确,这里需要解决的是到目前为止,“胁田到底是不是朗姆”这问题,所以,若狭以及黑田是否是朗姆的问题,不在这讨论之列。
三、确认最终待证事实以及次要待证事实 随后需要明确的便是待证事实的问题。在实务中,待证事实往往是一个复合的命题,有多重需要证明的事实,所以这时需要分解出次要待证事实,但是这里的待证事实很明确——胁田是朗姆。
四、简述暂时性理论,确认中间待证事实 接下来的一步便是将胁田是朗姆以及胁田不是朗姆到目前为止所有的理论展现出来,这样一来,理论是否成立的核心关键要件便会展现出来,这便是后面要核心论证的中间待证事实。 在这里,认同胁田是朗姆的暂时性理论是这样的: 首先,和琴酒等人通话的,在行驶的车中的黑影,琴酒等人第一反应便是“朗姆”而且黑影和他们详细地讨论了刚才由朗姆指挥的行动的得失;在漫画的最后,后面出现的人化装成了胁田兼则的模样,回到了之前胁田工作的日料店;而在两者之间,前后的人物乘坐的车相同、保镖一致,并且都在回忆当时朗姆参与、由于卡迈尔的过错导致赤井暴露的仓库接头的事情,此外前后两者眼睛是义眼的部分均为胁田戴着眼罩的左眼,而朗姆的三大嫌疑人中,只有胁田是左眼,综上,胁田即为朗姆。 在相反,不认同胁田是朗姆的暂时性理论如下: 首先,和琴酒通话的完全可能是朗姆的替身,或者在一旁通过受话器一起听着;其次,最后假扮的胁田也有可能是事后假扮的;最重要的一点便是两者之间的黑影可能并不一致,有可能是中间“朗姆”下车而换上胁田,也有可能根本是另一辆车。而车辆和保镖的细节不一致、胁田坐的位置不同等都是疑点,回忆的内容也不能排除是其他人也在回忆。 确定以上的暂时性理论后,我们明确可以看出,“胁田是朗姆”这个最终待证事实可以分解成以下三个焦点,也是这次需要关注的三个中间待证事实: 1、第一部分的黑影是朗姆 2、第二部分的男子是胁田 3、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男子是同一人
五、配置关键事项表 接下来就是将关键事项表,也就是到目前为止所有的证据和判断全部罗列。关键事项表要包括最终待证事实以及中间待证事实等所有需要论证的命题、证据以及从证据推断出的命题、支持、否定、质疑、削弱、增强目前判断的的命题。 此外,对关键事项表还有以下要求:(1)是简洁凝练的命题(2)包括所有目前为止的判断,无论对错,宁缺毋滥(3)中间性推论需要有证据或事实的支撑(4)要包括论证中起重要作用的概括,这里的概括可以是对剧情的判断,也可以是通过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不过这其实是可以讨论的,也许也是后面对胁田是否是朗姆的关键点。 以下便是到目前为止得出的关键事项表: 1、胁田是朗姆 2、第一部分的黑影是朗姆 3、第一部分的黑影可能和朗姆不是同一个人 4、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的男子是同一人 5、第二部分的男子是胁田 6、第二部分的男子可能不是胁田 7、胁田和前后出现的人均为右眼义眼 8、琴酒等人听到电话声音第一反应就是朗姆 9、这一次行动在幕后一直由朗姆在指挥 10、第一部分的黑影可能只是一个替身,朗姆另有其人 11、第一部分黑影可能有另外一个听话人 12、第一个黑影拿手机和耳朵间有一定距离,有了耳朵里有收音器的可能性 13、第一部分黑影拿手机不存在另一个听话人问题 14、概括G:存在另外一个听话人没有必要通过这种模棱两可的隐藏方式展现 15、第一部分的黑影不可能是朗姆的替身 16、概括G:第一部分黑影并未在公众场合,再加一个中间人并没有必要 17、第一个黑影逻辑流畅且清晰地和琴酒等人交流之前的行动 18、青山明确说明朗姆不存在替身问题 19、第一部分黑影和第二部分的人乘坐同一辆劳斯莱斯幻影 20、两部分的人乘坐的车有不同 21、两部分的人的保镖相同 22、两部分的人的保镖不同 23、两部分的人的回忆相同 24、两部分的人的回忆来自于两个人 25、概括G:劳斯莱斯幻影由于定位为私人订制,不可能存在相同的车问题 26、两部分车的细节存在差异 27、两部分车不存在差异 28、两部分车的所谓差异纯属视角和作画问题,且后者的背景中的车的细节前后同样存在差别,部分细节与前者相同 29、概括G:如果体现不同的车,应当更加明显,而并非这种模棱两可的细微差别 30、前后剧情两人的保镖外貌基本一致 31、前后剧情两人的保镖有细微差别,且后者有蓝牙耳机 32、前后剧情两人的保镖存在双胞胎可能性 33、前后剧情两人保镖细微差别问题可以忽视 34、前后剧情两人保镖双胞胎可能性可以排除 35、概括G:保镖差别不同,应当更加明显,而非这种模棱两可的细微差别,蓝牙耳机可以是事后带上,亦无关紧要 36、概括G:双胞胎这种诡计在推理上一向不被认可,不应当在这种情况下使用 37、概括G:双胞胎问题即便存在,出现这种在不同势力的可能性极低 38、前后剧情两人的回忆均来源于卡迈尔暴露一事 39、后者的回忆可能来自于当时其他的势力 40、后者的回忆没有来自其他势力的空间 41、概括G:如果是FBI,那么黑影露出这种表情与常情不符 42、概括G:如果是其他调查势力,当时属于FBI单独势力行动,没有其他势力参与空间,该表情亦无逻辑性 43、概括G:如果是其他组织成员,其思维来源既没有逻辑根源,也无必要以此陈述 44、第二部分黑影明确装扮了胁田的外部特征 45、第二部分黑影的地点为胁田工作的日料店 46、最后的结尾旁白明确指向胁田 47、本处的胁田可能在现在或稍早前被人掉包 48、在此处胁田不存在掉包问题 49、概括G:在此处设置胁田掉包剧情既无必要,也没有逻辑性 50、青山将朗姆嫌疑人指向若狭、胁田与黑田 51、胁田右眼带着眼罩 52、若狭、黑田均为左眼视力问题 53、第一个黑影通话的时候使用变声器与之前朗姆不同 54、没有变声器也可以变声 55、变声器可以设置在手机中 56、之前朗姆使用变声器,此处没有变声器,和之前不符 57、第一个黑影与胁田外形相同 58、三大嫌疑人中只有胁田脸型与第一个黑影相同 59、两个场景之间的人可能不同 60、车子中途可能换过人 61、前后剧情两人坐的位置不同 62、前后剧情两人坐的位置不同无关紧要 63、概括G:车子坐的位置不同可能与作画、乘车人预备下车或变装有关,完全可以是一个人,以此体现不同的人既没有逻辑性也没有必要 64、车子中途换人没有可能性 65、概括G:车子中途换人没有行为上的逻辑性,如果仅为叙事性诡计毫无必要 66、前后剧情的人位置不同 67、坐的位置的差异无关紧要
六、绘制图示表 图示表便是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这一点是相当费力的,到这一部我其实已经改了十多稿了,当然这也会随着关键点的提出继续产生改变。 符号注释: ○:推断性命题或情况 □:漫画中的线索 >:另一种可能性 ↑:支持的论据 →:反对或削弱的论据 ∞:明确从漫画中获得的依据 ¶:从场外明确获得的证据 G:重要的概括或论点,可以进行研究 ◁:重要佐证
七、分析 其实分析才是图示法最重要的内容,不过这其实算是公说公有理的环节,大家也可以针对这个提出自己的观点,列出自己的分析,这里个人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证实“胁田是朗姆”需要有命题2、4、5来支持,这三个条件其实是缺一不可的。而事实上,命题2“第一部分黑影是胁田”和命题“5”第二部分男子是胁田其实争议并没有想象中的大,命题2本身便有来自漫画中的依据8、9支撑,而另一种可能命题3,虽然提出命题53、10、11三种可能,但是其中命题10替身论早就被来自青山本人的说法命题18、来自漫画中黑影和琴酒等人清晰描述的命题17以及黑影并非公众场合,没有必要再加中间人的概括16否定,命题53提出因为没有变声器也被命题55手机中可以设置变声削弱,命题11另一个听话人页被概括16这种展现形式不足而削弱。因此命题2基本成立。命题5本身也有来自漫画陈述的命题44、45、46支撑,虽然有命题47可能掉包的怀疑,但是概括49描述上的逻辑性缺乏也削弱了这一点,因此也基本成立。因此最关键的便是命题4,命题4本身有命题19、21、7、23支撑,任何一证据都足以证明命题的成立,虽然有命题59、20、22、24的否定,但是命题59换人论有命题63、65的削弱,显得依据不足;命题20汽车不同论虽然有66、26两种可能性,但是命题66人的位置问题同样被命题63削弱,命题26车子差异论也被命题28、29否定;命题22保镖不同论虽然有命题31、32两种可能性,但是命题35削弱了命题31保镖差别的可能性,命题36、37否定了命题34双胞胎论;命题24不同回忆论这被命题41、42、43三种可能性的排除而被否定。此外命题19同一辆车有命题25支撑,命题21有描述命题30支撑、命题23有命题38支撑,均增强各自的可信度,而命题7的前后剧情的人特征相同不仅没有否定的依据,而且有命题50、51、52的支撑、还有命题58支撑的命题57脸型一致的旁证增加了可信度。因此可以看出,命题4前后剧情两人相同不仅命题19、21、23的命题被命题20、22、24、59削弱有限,而且命题7的问题没有办法否定,命题4的证明力度仍然相当大。因此在命题2、4、5没有被过度削弱的情况下,命题1——胁田是朗姆这个判断成立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此外,到目前为止,否定胁田的论证并没有给出胁田不是朗姆之后,能够解释符合到目前为止漫话线索的实际可能剧情,否定力度仍然有限。不过这也会随着其他线索的发掘以及其他可能性的提出发生变化。
八、余论 到目前为止,其实论证已经相当明确了,目前来看胁田是朗姆的可能性已经相当大,基本上已经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水平了。个人也是基于目前的分析基本确定胁田是朗姆的这个判断。不过,这个判断也是暂时的,怀疑胁田不是朗姆的仍然可以继续找,找到胁田不是朗姆的任何可能的线索。不过有一个建议,如果要证明胁田不是朗姆,与其在剧情中找各种一点,不如去描绘一个胁田不是朗姆的可能的剧情的发展,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我仍然没有找出一个合理的故事也是我仍然确认胁田是朗姆的一个原因之一,而怀疑胁田不是朗姆,就要找出这个“其他的可能性”,毕竟,去掉一切的不可能,其他的无论多么难以置信,那就是真相。
参考文献: 【美】特伦斯·安德森、【美】威廉·舒姆、【英】威廉·特文宁:《证据分析》,张保生、朱婷、张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英】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 周洪波、熊晓飚:《改良版威格摩尔图示法 一种有效的证据认知分析径路——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第 656 号》,载《证据科学》2015年05期; 周洪波、熊晓飚、张志敏:《“昆明陈辉故意杀人案”之无罪判决说得过去吗?——基于改良版威格摩尔图示法和第三层次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证据分析与评价》,载《中国案例法评论》2017年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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