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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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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手机失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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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2 12:5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手机失窃

某大学某专业学生A 上午最后两节课后把手机遗留在教室里自己的课桌上,因该教室为该班同学专用,且地处偏僻,A 也不是第一次把东西留在教室,故没有在意。下午1:30在另一个大教室上公共课前,A 与同学再去原教室寻找时发现手机已从课桌上消失,A 在教室中翻找多时,终究不见。

经过询问,有4位同学与该事件有关,
同学甲:上午下课后最后一个离开教室。 [11:30]
同学乙:在食堂吃过午饭后回教室拿了一趟水杯后出来,回家。[12:05]
同学丙:借班长的钥匙开门找自己的钥匙,5分钟内出来,钥匙未找到。[具体时间不详 12:30—1:00间]
同学丁:下午课前回教室拿自己的书包,教室门未关的情况下上了一次洗手间(洗手间与教室很近故此举正常),后出来上课。

A 焦急打电话四处寻找手机时恰逢乙经过,乙主动上前告诉A 他的手机在教室,他中午拿水杯的时候经过A 桌前亲眼所见手机在桌上,后A 告诉乙手机失窃,而乙一再强调自己绝对在A 的课桌上见过A 的手机。故同学甲肯定与此事无关。
A 询问回班拿包的丁,丁表示自己的书包在经过A 桌前的丙的座位上,去洗手间之前,丁将书包移到A 座位旁的座位上,从洗手间回来,丁拿起书包离开教室,其间没有注意A 的桌上。
A 询问丙时丙正在睡觉,丙不耐烦地回答去过教室,A 再问他是否看到手机,丙回答自己走路一向是低着头的,而且自己的衣服轻薄无兜不可能带着A 的手机出教室,但所有人都知道丙的裤子很肥而末端是收口的。

补充:A在案发第二天上午给手机打电话发现,该机已经无法接通,说明话费余额已经不足10元,手机明显已被使用。A为青岛人,其所用手机为青岛卡,卡的密码除主人外只有两个人知道:1.班长 2.丙。

为查清事实究竟,A 去保安处核对监控器记录,时间与丁 所言吻合,此三人均为单个出入教室,排除合伙作案可能,同时排除外系作案可能。
现已立案。

以上所言均为事实。
谨毛失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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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2 14:28: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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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真实案例,就没那么简单了,虽然案件单纯,但线索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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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2 18:5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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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2 20:45: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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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的嫌疑比较大,从证言和几个人的交代看不出什么,但从乙的证言可以排除甲的嫌疑和乙的嫌疑。如果是乙偷的他不会刻意去为甲做证明。丙和丁的证言看起来丙好象较为刻意,但偷窃者肯定会为自己编造一套证言,而且丙之前有向班长借钥匙这一敏感举动来看,所以证言比较奇怪且有特殊举动的丙应该不会是偷窃者。
以上是以蓄意偷窃来分析的,如果是偶发性的顺手牵羊那就另当别论了。

PS:为了一部手机搞到立案不大好吧?留着个情面日后好相见
之所以会觉得冷,是因为曾经温暖过 JJ:灵萧、千叶·灵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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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2 21:39: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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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的讲我来叙述这个案件是不公平的,就像《罗生门》所说:每个人的话都注定偏袒自己——
我本人就是其中的 乙 。我尽我所能叙述事实。
手机我绝对看见了,而且我没动它。这一点没办法证明我承认,所以我只能空口说这是事实。

2楼:你的话我非常赞同,这个案子的确不能走往日一般推理探案的套路,这是生活,要难得多。而我们获得的线索(包括刚补充的)也只有这么多。现在终于立案了,不过个人认为这件事还是很棘手,至少现场已经破坏,而且最宝贵的破案时间已经错过,不太可能有什么新突破了。事情也许真就这么挂着了。
3楼:给个理由先?
4楼:乙在告诉A手机之前他并不知道手机已经失窃,所以他排除甲的嫌疑纯属偶然——不过事情也确实与甲无关。
关于丁:叙述中可以看出——丁的书包中午一直在教室,而下午五点下课后A 乙 丁 马上回到教室再找手机时,丁主动把自己书包里所有的东西当着A的面掏得精光,其中没有A的手机[当然,也承认有可能下午公共课时转手给外专业同学],并且乙和丁主动要求A在自己的书包课桌里寻找。

就我个人,我比较怀疑丙。1.丙在一开始就把自己置身事外的反应让我很是意外,如果真没拿手机的话同学之间没必要这么快划清界限吧,所以他的话细想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2.钥匙,同样是个疑点——来找东西的人势必比取东西的人看得仔细,手机应该非常容易注意到(丁说没注意,我个人认为就是没看见,手机位置非常明显);3.而且他在教室里只停留了不长的时间就在没有找到钥匙的情况下离开了,这不符常理;4.衣服轻薄不是理由,带走小东西不一定要放在兜里或包里;5.1楼补充。

真心希望窃者是个外人,希望所有人的推理都是错的。
谨毛失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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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2 22:15: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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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的嫌疑比较大,因为他曾经把包放在A的桌子旁边,所以不可能看不到手机.而且如果是上厕所的时候把手机带出去的话,又怎么说呢???由于没有什么证据,所以,只是推测.但是如果只有班长和丙知道密码的话,那就不排除丁和班长合伙犯罪的可能性了
在这世上是没有解不开的迷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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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2 22:36: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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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手机在开机情况下(假设使用前从未关机)解开键盘锁或者拨打电话或长途电话,也需要手机密码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只能是丙了,因为班长在文中没有提到他进入教室。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密码的条件基本是多余的(还要看当时手机还剩多少电,是否必须取下电池才能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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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2 22:49: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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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85,好久不见了.
说一下自己的看法,如果丁是在丙之后进的教室,那么他有可能没看见手机,因为并不能排除丙作案的可能,所有的现象都指向丙,就象5楼说的,如果手机真是丙拿的,而丁又是在他之后进的教室,那有可能在丁进去时手机已经没了,他就没有可能看见了.他也许是不敢太肯定,所以说没注意,可是那么明显的地方,除非当时根本没有,不然不可能看不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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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2 23:31: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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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现4楼有一些未解释的,现在补上。
1.关于蓄意的推理。生活不是漫画,我相信同学的人品,而且生活中绝大部分盗窃都属于‘头脑一热,干了傻事’,所以也请大家动用咱们正常的思维思考问题,花架子不支持。大部分可能还是顺手牵羊吧。2.关于手机立案。手机失窃的那个下午我们在教室里讨论到5点半报不报案,2000块钱的手机对公安局来说断不算什么上档次的案子,而且现在是期末所有人都忙得焦头烂额,报案面临的是失去现在的教室/本专业名誉扫地/班级从此分崩离析……等等。但是盗窃可耻,且一次不改必将越偷越爽!报案不仅可以增加查清事实的可能,而且为所有人敲了一次警钟。我发到这里,也给大家看看事情的严重性。
6楼:还是那句话——用咱们正常的思维思考问题。丁,称没有注意桌子上的手机。《---因为桌子上没有显眼的东西可让人注意——换言之就是:显眼的手机已经不见了,所以说没有注意是正常的。丁把手机带到洗手间我们考虑到了,这是丁的麻烦,他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把手机藏在洗手间。
班长和丙同时作案可以排除,知道密码使用手机一个人就可以完成,多一个人没有必要。
7楼:关于手机密码与使用手机的关系我也不是很清楚,正在询问中,很可能你说的是对的,总之必须知道手机密码才可能使手机支付话费。班长确实在那个期间没有进过教室,可以排除班长。
关于电池,我不太明白,烦请解释。
8楼:好久不见~我是有日子不来TL区了[ps:我们认识么?]我们的想法基本一致。现在确实不少线索指向丙,但是客观的说我--〉乙和丁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拿。但报案这条路是丙提出的[‘你报案呗’],虽然口吻像激将法-_-||...总之,看事态发展吧.我们在这里也只有讨论.
谨毛失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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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3 00:17: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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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种情况,你觉得某人可疑,就会越看越可疑
说个我的自身经历,也许对你有帮助:
以前小学五年级的时候,我的家境算比较好的,手头也有不少闲钱。有一次我带了两百元去学校,想放学的时候去买模型,全班只有一个同学知道,他是我的同桌,和我关系很铁。上完体育课后我发现钱不见了,当然我认定是我同桌拿的。我和他吵了一架,他不认,我和同学要搜他的书包,他不肯。我对他说:你不肯算了,我找我契哥修理你。我契哥当时是附近的混混头头。第二天他就拿两百块还我了。整个小学我再也没和他说过话,初中也不同校,高中的时候我们又同班,我几乎把这件事忘了。我们当时一群人包括我和他常出去唱歌喝酒,关系很不错。有一次他喝醉了,我也差不多了,他搂着我的肩向我告诉我他没偷我的钱,后来还我那两百块是偷他爸爸的钱。他重复了大概十次,一直到睡着为止。我很后悔,他一直记着这件事说明他心里深处还恨着我,为了那该死的两百块,我失去了一个可以交心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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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楼主

关于电池,是因为如果余电不足,且必须取下电池充电的话,那么就必须关机开机,也就是必须知道开机密码才能使用。
可是你说“必须知道手机密码才可能使手机支付话费”这一点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是没有密码就不能打电话?甚至不能接电话(因为双向收费)?或者是移动运营商需要用户提供密码他才收钱?都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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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多年,他不说我也想不起来。我相信他后来说的话,酒后吐真言,何况那时他没有任何骗我的必要。我现在也不想也无法得知究竟是谁拿了我的钱,不管是谁反正都是同学,留着个情面日后好相见。唉,当时我要会这么想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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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我的确有按要求“用自己的正常思维”来考虑这件案例,而其结果是“我啥都没考虑出来”....|||
从以上所给资料来看,我觉得,只是觉得,手机不是这其中任何一个人拿走的。就这样。
物体运动的加速度同作用在物体上的力成正比,同物体的质量成反比,而方向和作用力的方向一致。 F=kma -----牛顿第二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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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丢手机是家常便饭,我们学校几乎每天都有人丢,那么,关于案例,以本人的经验,有如下建议:
如果从监视器看只有这几个人出入过教室,那么犯人是这几人中的一个,有女朋友或者正在追求的人可能性比较大。另:如果教室在1楼,不排除从窗户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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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过去了,呼——
周一哈哈,鄙人被提审了(No.3)^^这辈子头一次坐在警察叔叔对面问话感觉很兴奋~ 问题都比较单纯,什么几点进去的,都干什么了,谁在场..还有些边边角角杂七杂八的问题。我才说了3分钟,警察叔叔就大手一挥——走吧,没你事了~ 本人还没说痛快呢...丁提问的时间在10分钟左右(No.2),丙(No.1)时间最长,将近半小时.看来老师和警察的想法也都和我们差不多.据说责任感极强的班主任还要单独谈话,好啊~越来越期待结果的说~

10楼:你的说法我同意,的确当所有的线索指向一个人的时候,那位就很难做人了.几年前闻名全国的"研究生之死"也很说明问题.谢谢你的例子,非常感谢.我想我们都应该反思--虽然这个案子还没有定论.这种做法不能算得饶人处且饶人,这是不无罪推断的理智,是对真相的负责.

11楼:所谓卡号,其实就是手机号码,不是什么密码.A新换的青岛手机号全班除A外只有两个人知道,丙和班长。手机丢的时候卡上余额不足10元,已经无法呼出,只可接听,接听的话费在这10元里扣。而第二天手机已经停机,说明连10元也没有了——即此手机接听过其它电话致使话费耗尽——即由其他电话拨过此手机号并且此手机接听直至没钱,所以肯定手机已经被使用过,而使用者并非主人A。
但是青岛卡还有一条干扰,每天卡上都会自动扣除0.6元,也就是说如果A丢手机时,卡上只剩0.6元,那么第二天自动扣除0.6元后,手机话费为零也是停机的。这样也就无法肯定是否有人用过手机。
综上所述,1楼的候补证据不成立。

14楼:大学丢手机是家常便饭肯定,我们班开学到现在一共丢了10部手机了,但A的手机是唯一在本班专用教室丢的,不是其他地方——说白了就是班里这几个人没跑。A最窝火的是所有人都知道这是他的手机,知道还偷,这就说不过去了。现在同学间撕破脸皮也是没办法的事,我想还是可以理解的。
嫌疑人应该就是这3个人没错,因为我和丁都是本地人没钱随时可以管家里要,缺钱的只有丙[这也是案发后才知道的],但是我没有写进1楼,我只想用案发过程说事,其他的似乎指向性太明确反而会故意导向大家的判断。
窗户应该是不可能的,教师侧面的高处有两个只能伸进头的小窗户,剩下的都是封闭的天窗,不可能进人;而且每个人都有钥匙,一切都在探头的监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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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还真是奇怪,手机10元以下不可拨出,每天还白扣0.6元,专业教室还有探头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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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9 13:09: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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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误会了,这里不是青岛,A是青岛人在青岛买了个卡而已。

探头也不是专业教室的,是整个小校区的,但是钻窗户上房一类的大动作是不可能瞒过探头的。
谨毛失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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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到此结束吧,警察叔叔说查不出来了,让丢手机A"平时多观察"。此案就撂这儿了。
谨感谢所有关注此贴的人。

这个不会有答案的案例,请锁吧。
谨毛失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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