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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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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KL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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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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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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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17:12:0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QUOTE=mono]看来是要耗一段时间了,大家都要有心理准备啊。[/QUOTE]关键还是作者同志

只要作者愿意继续下去
我们也同样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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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18:29:1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QUOTE=jinjin]关键还是作者同志

只要作者愿意继续下去
我们也同样愿意![/QUOTE]当然会继续,虽然希望渺茫,但有这么多朋友支持,我当然会坚持的……暂时等待他们给出最后答复,到时再说……

楼上那个要转到那个论坛里去,没问题……
世界上有两件东西最能震撼人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

欢迎去我的Mofile下载小站:http://bbs.aptx.cn/viewthread.php?tid=113464下载我的原创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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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下的魔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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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21:52: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QUOTE=杰洛士]哦我是说转去樱の花园一份[/QUOTE]汗,不是吧……不说清楚……
那我把转的删掉吧……
世界上有两件东西最能震撼人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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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08:52:3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支持杰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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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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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0:27:1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我会转的
希望有人响应~~~~~

老实坦白
当初我们那里也是盗文成风啊~~~~~
而且我当时出来说话
竟然还有小白反驳
所以
我才会对盗窃如此咬牙切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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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0:34: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任重道远,要改变大家长久以来的观念,大家都要努力更要坚持。
事实是我在探梦,你在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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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3:17: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QUOTE=杰洛士]哦我是说转去樱の花园一份[/QUOTE]咱BOSS要求参加
问下
具体要什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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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5:45:4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吐血~~~~~~~~~~~~~~~~~~~~~~~~~~~~~~~~~~~~~~~~~~~~~~~~~~~~~~~~~~~~~~~~~~~~~~~~~~~~~
这脸皮......厚得......真是......唉......
年轻人什么都不懂......

这事情恕在下冒昧,也要插一杠子管一管了......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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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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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5:50: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hoho~~~又多了一份力量。

p.s.弟弟做了一件很正经的事情呢~弟弟好样的~~hoho~~
事实是我在探梦,你在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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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8:35:5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什么乱七八糟的......还摸脑袋......
不过这件事恐怕没什么结果......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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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9:27:1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QUOTE=杰洛士]不要什么手续,点个头加个论坛就行了
当然要遵守规定哦……不许盗文,发现盗文要严肃处理,就这么简单……[/QUOTE]很认真地点头

至于盗文
我们也不是万能的
有些人要是真很无耻的说是他的文
我们要是没证据
我们也没办法~~~~~~%&220 (碰到过无耻的某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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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21:30:5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QUOTE=杰洛士]大寒,找不到论坛- -0
麻烦把同人作者权益保护协会的缔约帖子转一份过去
帖子的内容:



同人作者保护协会(coterie autho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 association)

简称:C.R.P.A

宗旨:

一:本协会成立的宗旨是尽全力保护同人作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得以非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只要是合法的手段,无论任何方法都可以使用

三:尽可能联络所有同人文/图区的版主,加大对盗文/图者的惩罚力度

四:将所有恶意作者登陆黑名单,一经发现组织人力前去声讨

五:凡加入的同人作者 其所写得文/图非经同意不得转载 且受组织保护

六:只要是抄袭与剽窃行为都属于本协会管辖范围。

七:各位组织中的作者请注意:以后写文请标明转载限制级,最高级是“本文谢绝转载”,然后是“本文须授权转载”,然后是“本文可转载”,如果可授权转载的文未经过授权转载,或谢绝转载的文章被转载,即使标上原作者的名字也可以视为盗文

八:保护范围:所有缔约论坛

                                                        [2004/08/25 第六版]


群号码:5571800

缔约论坛:

柯南图社论坛、新柯南幻想论坛、JustComic论坛、EC论坛、动感新势力等共9个论坛


邀请:

本着合作与防止剽窃的共同利益,本协会诚邀动感新势力论坛加入成为缔约论坛,以后在其他论坛出现对本协会缔约论坛作品权益的侵害,我们将追究到底。


协会理事:LO[/QUOTE]这个
我推广到其他论坛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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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21:37: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曾经看到一个别的论坛的斑斑写的一个作为新斑斑的调侃之文 其中写到 他在自己的贴里认真的发着自己的原创 不过一会就有人说 你是新斑斑吧~ 此斑竹诧异 问其原因 得之 因为老斑竹写的东西都比较喜欢从这抄点 从那复制点 几乎不会自己用心去写些什么~ 一个小小的对话~ 却看见抄袭之风屡见 甚至与一版的斑竹~ 只是为了增强人气或者其他一些小小的利益 不惜去伤害他人
离我去者 昨日之日不可留 乱我心者 今日之事多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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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21:49: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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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21:52:3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QUOTE=杰洛士]那个……推广到哪几个论坛务必和我说一声……最好能取得该论坛的缔约条件,即同意加入协会缔约论坛,以后这几个论坛就由你全权负责了……[/QUOTE]目前刚经人提醒转到了驿站
不知道是否能得到驿站高层的同意~~~~~
地址http://www.dmyz.com/dmyz/bbs/dispbbs.asp?boardid=2&id=9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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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10:26: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MKLFT你好;



我是<东西动漫社>的老大.对于今天才给你回复,我本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年底的确事忙,想来能够体谅.



首先要声明的是龙珠节目的编导是栏目组的hope,稿件有网友提供,并非原创.这点我们不想隐瞒也不必隐瞒.



龙珠节目在报选题初期编导就声明不是原创,由网友由那提供稿件,我也在事后签字让会计给作者支付了50元稿费.如果中间出现了什么误会和差错我在这里郑重道歉.



从<游戏东西>到<东西动漫社>每月制作上千分钟的电视节目,能够保持着一贯的高品质\高水平,让观众百看不厌,岂是我们东西节目组区区20几个编导心力所能维持.一直以来,东西节目团结各路高手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每制作一个选题我们都会需求相关的高手给予我们相应的支持,是广大热爱动漫游戏的朋友用智慧和创造力成就了东西红遍全国的电视节目.



跟我们合作过的朋友都知道,我们在圈里有着良好的口碑.及时支付稿费自不必说,对于合作伙伴的创作也从不掠美,充分尊重作者的权利.当然,很多来自互联网的稿件几经转载引用来源已经无法查找,再加上很多人神龙见首不见尾潜水多年也实在难以取得联系.对此我们都是尽可能寻找源头,作为一个全国驰名的电视节目我们不会也没有必要在一篇稿子的问题上埋没哪位作者,相信广大观众和网友能够对我们做出善意的理解.2003年我们曾经引用甜咖啡的CSMTV作为节目素材,并著名"严重感谢甜咖啡"字样,后来甜咖啡通过网站找到我们,常谈几次后加盟东西节目组成为了我们的编导.



在这里希望MKLFT能够通过这次误会成为我们的朋友,直接与编导取得联系,继续给我们提供才情飞扬的稿件.



也希望各界朋友继续与我们合作.


以上是今天刚看到的最近回复
不知道各位看后如何意思

个人感觉依旧避重就轻
没有提出如何对作者有什么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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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10:45:0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有点失望阿,他们高层的这种回复毫无意义。
去那里回了个帖子。


楼上的只是为《东西动漫社》重新竖了一下牌子,但是并没有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做出正面的回答,也没有对事情的解决有什么推动性作用。

我也相信《东西动漫社》有自己的节目宗旨,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就不可能发生,不是吗?

“因为有完善的制度,所以,不会发生违规的事情。”这样的命题可能是真命题吗?如果是,那么这个命题同样成立吧?“国家有完善的法律,所以,不会有犯法的事情发生。”谁都可以看出这是个多么无知的说法。

所以,还是希望能够给出比较正面的、积极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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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11:09:5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皮糙肉厚不怕脸上生疮......还"高质量",看过那个节目我实在是......
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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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11:23:0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QUOTE=zm8964]皮糙肉厚不怕脸上生疮......还"高质量",看过那个节目我实在是......
可恶......[/QUOTE]是啊
他们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名誉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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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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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11:26: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巧合还是剽窃??懒得较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歌曲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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