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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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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究 竟 是 “意 外”、 还 是 草 菅 人 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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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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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2 21:5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1年12月1日晚,我们的独生女儿被害死在长沙市群芳园小区11栋101住宅内!案发已近四年、由于某公安机关的原因,至今仍是个悬而未决的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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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间:

2001年12月2日、安排死者住在此、并在同一住宅内睡觉的房东何正衡称:8点半钟许他起床后才发现两人死亡;

案发现场:

长沙市群芳园小区11栋101号(三房一厅、一厨一厕的住宅);
反常的报案;


房东何正衡称:他发现死者后,女的赤裸着上身,他马上帮女的穿好乳罩!并在两具尸体的夹缝中漱口、洗脸,再用本宅内的座机电话向他的老板请示,老板说报案,他才用该座机电话报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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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照片固定的:

照片一、男死者背靠东墙,面朝西,双脚叉开,坐地而亡。

身高167、5㎝的女死者,脚朝西,头朝东,头还枕在男死者的下腹部、她上身穿着白色乳罩,下身着黑色长裤,左脚顶着西南墙角;双手交叉、紧紧地压护在双乳上,呈女孩们遭到强暴时特有的自我保护的姿势;白色的内上衣从女死者右大腿下的两侧露出。

照片二、女死者满脸血痂,鼻孔内血痂,左嘴角的血,滴在左胸部成堆积状;乳罩穿得十分合体,一条皱折都没有,就连背后的挂扣都是扣得好好的!

照片三、被剥光衣服的女死者、双乳上方各有一快鲜红的、不凹的“红斑”,这两块“红斑”就象在洁白的肌肤上挂着两朵小红花那样显眼;

照片四、男死者嘴巴通红,肿得象猪嘴巴;镊子夹着男死者血淋淋的舌头!

照片五、六……、照片固定的衣服都是皱巴巴的!我们却见不到实物!

我们看到的这些照片、仅仅只是两筒胶卷中的少部分照片!


到我们手的仅仅只是一份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

其内容如下:

案情摘要:2001年12月2日上午8时40分许,同住的何正衡发现何均匀和旷薇在群芳园11栋101房的澡堂内死亡。遂报案。

现场勘查:现场整齐,门窗紧闭,何均匀坐靠澡堂东侧墙面,旷薇平仰地面头部枕在何均匀下腹部。

据调查;发现人何正衡见热水器仍在燃烧,火焰较小。经过搜查;发现何均匀 的外衣、内上衣、外裤和旷薇的风衣短挂衣放在南侧小卧室椅子上。旷薇的内上衣和乳罩在澡堂,其中乳罩放在洗(“衣”字漏写了)机上。内衣放在尸体的脚附近地面上。

医院资料:

法医学鉴定:

1、死者上身着白色乳罩,下身着黑色长裤、内穿浅兰色三角裤并可见超薄形护垫,脚穿塑料拖鞋,颈部有一白色金属链。
    2、死者身长159㎝,发长280㎝,瞳孔等大等圆,直径为0、5㎝,睑结膜仓白,舌尖外露,尸斑呈樱桃红色,位于身体低下部,压之退色,尸僵 强,存在于全身大小关节。左上胸部可见2、3×1、6㎝红斑,右上胸部可见2、2×1、2㎝红斑(呈樱桃红色)。
    3、身体其它部位未见明显损伤。
分析意见:


根据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和尸体尸斑呈樱桃红色等体征综合分析,死者旷薇系CO意外中毒而死亡。

结论:死者旷薇系CO意外中毒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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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死者是否系CO中毒死亡的是需要科学依据的,本案为什么毫无任何的科学依据?

(二)、死亡性质必须是在死亡原因确定以后、还必须是在周密严谨的取证和调查之后才能判断;本案为什么毫无排除他杀的任何证据?

(三)、女死者身高167、5㎝;检案法医为什么要鉴定成为159㎝呢?

(四)、死亡时间是根据尸温、尸斑、尸僵等检测结果的综合推断;报案前(8:40)尸体身上已经冰凉、已经象‘木头’般僵硬了,检案法医为何还要将“报案人”所说的睡觉时间定为死亡时间?

(五)、“乳罩放在洗机上”;为何没有照片或实物证明属实?

(六)、照片固定的明明是:白色的内上衣女死者右大腿下的两侧露出。《勘查笔录》记载:“在女尸的身体下压着一件白色的长内衣。”可是检案法医为什么在《法医学鉴定书》中伪记载为;“内衣放在尸体的脚附近地面上。”?

(七)、女死者的:“左上胸部可见2、3×1、6㎝红斑,右上胸部可见2、2×1、2㎝红斑(呈樱桃红色)”;检案法医说:“是‘报案人’帮女死者穿乳罩时留下来的”!这两块“红斑”不论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都是‘报案人’所致,究竟是尸斑、还是皮下出血?检案法医为什么不检验?

(八)、为什么女死者身上的下列伤痕、异状检案法医不作任何记载?
(1)、右乳下皮肤上有一块约8mm左右,呈圆形的、被烧成深褐色的焦疤,周围红肿,左边有两道浅褐色灼伤的划痕,似电击痕;
(2)、死者满脸都是血痂,左脸的颧骨处有一处伤痕;


(3)、女的鼻尖上、鼻孔内都有鲜红的血痂;(CO中毒死者的血能凝固吗?)(4)、左下颌下有有一块鸡心状的顶压痕;(女死者的铂金项链却不见了)

(5)、右腿膝下留下了一块呈“∨”状鲜红的伤痕!“∨”状尖处还有一块表皮卷成筒状的创伤等;

(6)、女死者背部腰间有一条明显的皮腰带勒出的带状皮腰带勒痕;(未见到任何有关皮腰带的记载、皮腰带是遗失?还是被销毁?)

(7)、女死者牙齿自然咬合,未见有痉挛和舌尖外露的任何症状;也无照片能证实女死者“舌尖外露”,更不知道咬破舌尖是否可导致女死者的口鼻都出血?

相反;男死者何均匀的嘴巴肿得象猪嘴巴,照片固定的;用镊子夹着的舌头是血淋淋的……! 却未见有口鼻都出血的现象!

(九)、确定案件性质、排除他杀,究竟是侦查人员的职责还是法医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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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管本案疑点重重,可是我们除了一纸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外、毫无任何证据!为了维权,我们按《法医学鉴定书》CO意外中毒而死亡的结论,起诉热水器生产厂;我到派出所和开福分局、请求他们给予证实勘查时热水器的品牌、生产厂家和确定意外的证据,我们向热水器生产厂家讨说法!

我们前去取不到任何证据;我们请律师前去取证,律师也取不到任何证据;在这无柰的情况下,我向公安部写了份控诉书、公安部法制局将我的控诉书转到我省公安厅,不知是怎么的,我这控诉书最后竟保管在检案法医之手!检案法医虽然说:“你写的东西很客观,基本符合事实,死者亲属这样客观地写东西反映很少,我还是第一次看到。”但还是指责我告了他!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控告和申诉都应当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我们不知道开福分局是否违反了这一法规?

我们想尽办法,法院受理了我们的诉讼,我们依法申请法院取证、谁知法院多次前去取证,谁知法院也取不到任何证据!导致我们无证据而败诉!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四章 出庭 ;  第十五条:“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不准对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

我们不知道检案法医是否有意刁难和报复我们

我在控诉中针对穿乳罩等提出质疑;尔后,我们又到开福区分局取证,检案法医竟编造出两个乳罩的故事来!检案法医称;“有两个乳罩,一个是换下来的”。我们要看两个乳罩的实物或者是照片时,检案法医拿不出,竟说:“我说有两个乳罩,你说只有一个乳罩,我们怎么扯得清?……”!检案法医还说:“我接待你不下五次了,你还要怎样?你去告我吧!法院、检察院都行!

在这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才不得不把开福区分局告上法庭,我们诉讼请求是;要求开福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依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和GB17905-1999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查明造成CO中毒死亡的原因和责任人;

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规定:

第7.2第一次见证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封存燃具。

第7.3 事故处理,应由燃气主管部门合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7.4  处理燃具事故时,应由事故调查组委托有关部门按燃具有关标准,法规地对事故做出四个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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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诉讼是2003年3月17日受理的,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在一个月后;4月18日16.30分才将《行政答辩状》、《堪查笔录》、《尸检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递交法庭。18日16.38分法官就电话通知我们“开福分局刚刚送来的证据……”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法释(2002)21号第一条关于举证时间的规定!

法院将被告举证的《行政答辩状》、《堪查笔录》、《尸检记录》、《谈话笔录》复印给我们,我们取回这证据一看;发现这些“证据”互相抵触,疑点重重!

开福区分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公开称:“《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和GB17905-1999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对警方毫无约束力!”我们不知道湖南省人大和国家标准对警方究竟有没有约束力?

开福区分局称:“我局从接到报案后的受理、出警、勘验、检查、现场调查、鉴定等一系列行为,均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行为,”

两条人命的重大案件;开福区分局的行为究竟是不是属于刑事诉讼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本案开福区分局没有《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更没有给予我们《撤销案件报告》!

既然报警了110,开福区分局又结论为:“意外”,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规定,应告知或移送燃气主管机关共同调查处理!

开福区分局什么都不做,竟然将案件不了了之!我们不知程序是否合法?

开福区分局在法庭上称:“我局依法、及时、充分履行了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下面我们来用事实证明开福区分局是怎样履行法定职责的!!!!!!

    《勘查笔录》中的疑问:

    (1)、本案报案时间是2001年12月2日;《勘查笔录》的“案情简要”却称:“2001年12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拍照固定。”

“拍照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刑侦大队  包剑平  2001年12月4日

如果是12月2日勘查的,这“案情简要”的日期怎么会记载为:2001年12月4日呢?

(2)、“客厅的北墙中部有一门通厨房和卫生间,该门处于关闭状。”

可是;这扇通厨房和卫生间的门、下半部是百叶窗的,是通风的!

死者单位的领导发现后、提出这百叶窗是可以通风的问题,对死因产生怀疑,办案民警竟以要扣押他们加以威胁!

如果在这百叶窗的门内可发生闪电式中毒死亡,自称在本宅内睡觉的“报案人”为什么不中毒?

死者能闪电式中毒死亡,然而“报案人”在这仍然是“门窗紧闭”、“燃气热水器仍开着火”的死亡之地漱口、洗脸,帮女死者穿乳罩等等;“报案人”为什么不中毒?“报案人”究竟是人还是鬼?????

勘查人员为什么不把门下半部是百叶窗的事实记录在案呢?

(3)、热水器的开关呈关状(据介绍是在发现死者后关闭的)。

本案被办案人员称为是:“洗鸳鸯浴”或“男女同室洗澡”时CO意外中毒而死亡的;这热水器开关上的指纹就是证实是死者自己开水洗澡;还是他人伪造“洗鸳鸯浴”假现场的关键证据;

下面是“报案人”的证词:

“我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在客厅的沙发上聊天,一直聊到今天凌晨2点差10分的时候我就去睡觉了,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仍在客厅的长皮沙发上聊天,……”

“我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地方,只是在公安民警赶至我住处时,发现我厨房内的燃气热水器仍开着火,但火很小了,经公安民警提醒,我才关 掉燃气热水器的管道煤气的进气阀门!”

办案人员竟指使“报案人”破坏掉这关键的证据究竟是什么意思???

(4)、“热水器的管道连通到卫生间墙上的喷头和洗脸池的水龙头,……水冲在洗脸池里的一条三角裤和毛巾上;”

这样的连结,无论是打开淋浴喷头、还是打开洗脸池的水龙头,热水器都会燃烧!

下面是“报案人”的证词:“我要补充一点,就是在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死在厕所内我进入现场后,在洗脸盆里打开水笼头洗了一个脸,其今(它)无补充。”

请问:这“燃气热水器仍开着火”、“水冲在洗脸池里等……”究竟是死者自为?还是“报案人”等伪造的假象呢?侦查人员究竟干什么去了?

(5)、“厨房的玻璃、卫生间的镜子上均有‘水雾’;”

我们在同样条件下、甚至比案发时更冷时多次试验,玻璃和镜子上的水雾均在三小时内就消失干净!

水雾是水蒸气遇冷后凝聚在玻璃和镜子等处的正常现象;既然厨房的玻璃上都是‘水雾’;然而、卫生间窗户上的玻璃距水蒸气源最近,为什么却没有‘水雾’呢?这究竟是漏勘查了?还是漏伪造了呢?

(6)、“卫生间的西南角有一台全自动洗衣机……;”

从勘查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和事实,全自动洗衣机都是放在卫生间的西北角!《勘查笔录》为什么会把洗衣机勘查成卫生间的西南角呢?

为了向热水器厂讨说法,我们请求鉴定热水器,2002年10月15日我随法院的法官、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的一行人带着设备到了该卫生间,此时洗衣机已将被移到了卫生间的西南角,法院并且保全了证据!

如果该《勘查笔录》不是为了应诉而临时编造的,那么案发时,全自动洗衣机不正好是压在女死者的身上吗????

(7)、门窗紧闭,……均未发现异常;”

下面是“报案人”的证词:

“我于昨天晚上(指2001年12月1日晚)在华夏路夜宵摊点上吃了夜宵,是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一起吃的夜宵,吃完夜宵后大约是今天凌晨0时30分左右,吃完夜宵后,我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一起回我现住处的。回住处后,我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在客厅的沙发上聊天,一直聊到今天凌晨2点差10分的时候我就去睡觉了,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仍在客厅的长皮沙发上聊天,我睡觉后一直睡到今天上午八点半钟起床后才发现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死在我现住处的厕所内。

“我到过死者的死亡现场,两名死者都赤裸着上身,我见到这个情况后,便马上帮何均匀的女朋友穿上乳罩,然后出了现场,跟我的老板赵 跃进(男、42岁、在湖南(涂改)先锋建筑公司、省儿童医院装饰工程项目工地项目部经理)打了电话,讲了我住处的厕所内死了两个人的事 ,赵跃进听后要我赶紧报警,我听后我便用电话(4497027)拨打了110,之后公安民警就赶赴现场。”
     “我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倒在我现住处的厕所内,赤裸上身,情况不对,我便用手去拍打(涂改)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的脸,结果两人均无反应,一摸这两个人身上冰凉,手已经硬了,我便确认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已经死了。”
    “我发现何均匀及其女友死时,当时现场是:厨房靠客厅的门是关闭的,厨房靠厕所的玻璃推拉门半开,且厨房(涂改)内的燃气热水器的火点着,但是火很小。”
     “我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地方,只是在公安民警赶至我住处时,发现我厨房内的燃气热水器仍开着火,但火很小了,经公安民警提醒,我才关 掉燃气热水器的管道煤气的进气阀门!”
     “死者何均匀在这几天跟我讲,何均匀在前一段时间跟其妻子一直在闹离婚,这个带来的女朋友是婚外恋的女朋友,何均匀讲这段时间心情很烦躁,并讲了何均匀带所来的女朋友于昨天早晨还哭了,其它未见异常情况。”
    “我要补充一点,就是在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死在厕所内我进入现场后,在洗脸盆里打开水笼头洗了一个脸,其今(它)无补充。”
     “死者何均匀没带什么包,只有旷薇带了一个小挎包,旷薇的小挎包内有现金陆百贰拾陆圆、旷薇的工作证一个,银灰色三星手机一个,电池 一块,钥匙一串,而何均匀只有一个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伍拾圆,农业银行卡一张,社会保障卡一个,何均匀身份证一个,另何均匀衣服上有贰拾壹圆肆角的零钱,何均匀的工作证一个。”


案发现场的每一处都经过了“报案人”的手,就是死者的遗物都被“报案人”翻遍了、这样的现场、还能是原始的第一现场吗?

(8)、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

然而;该《谈话笔录》从头至尾、包括涂改处都未捺一个指印,有谁能证实其真伪????

(9)、《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

我们不知道本《勘查笔录》中为何只有一名居委会主任做见证人?案发地就在居委会门前,居委会门前发生命案、我们不知道居委会主任是否无关?      


第69号《尸检记录》:

案情摘要: 2001年12月*2日早上*8时4*5分同住在群芳园11栋101房的何正衡发现何均匀和一位女孩子死亡在卫生间。昨*凌晨1时45分,何正衡在洗*脸后回房睡了。(*表示原件涂改)

检验所见:尸体(两人)均倒地澡堂浴室内。

其它内容与下面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相同。

第70号《尸检记录》:

第70号《尸检记录》是检验女尸的,内容却是空白无字!《尸检记录》中有结论栏,检案法医不把结论写在结论栏中,却把结论补写在签名后不显眼的日期处,不知是什么原因???

检案法医在《尸检记录》、《法医学鉴定书》这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上将厕所伪称为;澡堂、浴室!是否合法?????

难道毕业于武汉大学的检案法医竟分不清什么是卫生间、什么是澡堂,什么是浴室吗?

检案法医称;“男的先洗澡、已经洗完了,只穿了棉毛裤,短裤未穿,女的后进去的,是女的进去时,将大量的CO带了进去,导致两人闪电式死亡的……”

检案法医拿出拖鞋照片:“男鞋在前女鞋在后,整齐地排在卫生间门口,”以证实女的还在CO浓度最高处换了拖鞋!

按检案法医的说法:女的应先中毒!男的则是在女的拉开厕所门后,才吸入CO的,其吸入的时间、量和浓度都比女的少,因此,男的后中毒是必然的。

一氧化碳不是剧毒气体、决不可能致人瞬间死亡;活动中的人在中毒初还是有活动力的;此时要么男的见到女的中毒倒下就去拖女的、要么男的就跑出来逃生,这是人性的本能,就是无法逃离险境,也决不会偶然巧合成女的头枕在男的腹部、躺在厕所内冰冷瓷砖地板上等死的姿势!

“卫生间内东西宽:150㎝;”如果是男的先中毒倒下,身高167、5㎝的女死者 ,在这东西宽仅150㎝的厕所内;就是脚顶着西墙后倒下去,头也会砸到东墙或砸在男死者的身上,女的头枕在男的腹部、是男的先死的?极度反常!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七条规定;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
    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
    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
    3.略;    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


然而;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仅记录了:左上胸部可见2、3×1、6㎝红斑,右上胸部可见2、2×1、2㎝红斑(呈樱桃红色)。

照片固定的两块“红斑”,就象在洁白的肌体上挂着两朵小红花那样显眼!在我们的再三追查下,检案法医说:这两块“红斑”是“报案人”帮女死者穿乳罩时留下来的!

下面是“报案人”的证词:

“我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倒在我现住处的厕所内,赤裸上身,情况不对,我便用手去拍打(涂改)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的脸,结果两人均无反应,一摸这两个人身上冰凉,手已经硬了,我便确认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已经死了。”
    手已经硬了、肌肉已丧失了生理活性,此时还能穿出“红斑”来吗?这两块“红斑”究竟是皮下出血?还是胎记?究竟是什么伤;请问:检案法医是否应当核实呢?


移开女死者交叉护胸的手臂、露出来一块约8mm左右,呈圆形的、被烧成深褐色的焦疤了,焦疤的周围红肿,左边有两道浅褐色灼伤的划痕。法医称这不是致命伤、不能说明问题!

这焦疤;不用电击或高温物烫怎能形成?这深褐色的焦疤难道是女死者自己烧伤的?

从女死者背部照片上可以看到:女死者背部的腰间有一条明显的皮腰带勒痕!这已经证实:女死者当时是系有皮腰带的!为什么一直未见这皮腰带呢?

这能排除某人抠着这皮腰带、强行将女的拖进某处进行劫色时将这皮腰带扯断;(“报案人”的两条短信;男死者的舅舅要检查女死者体内有几个人的精液;检案法医以女死者的短裤、护垫都干净为由加以拒绝……!

或者是女的被害将死、某人抠着这皮腰带移尸伪造假象时,将这皮腰带扯断、并销毁的嫌疑吗?《尸检记录》等为何都未作任何的记载呢?

女死者的口、鼻孔内都是鲜红的血痂,能排除女死者在死亡之前内脏就受了重伤、导致了口鼻出血的嫌疑吗?(众所周知:只有活人的血才能凝固!死人的血和CO中毒者的血是不能凝固的

依法、依规,这些伤痕检案法医都必须如实记录、可检案法医为何不做任何的记载?这是为什么?难道这些伤痕、这些异状都是死者本人为了嫁祸于他人、自己伪装的不成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我们不知道本案的鉴定为何只有曾强宗一人的签名???

我们更不知道本案的检案法医有没有鉴定资格????

检察院了解的情况又是另外一个样;

1、何正衡发现两名死者后,出门‘打的士’去找老板面谈,老板说报案,何正衡在街上打电话报的警!推翻了用(4497027)拨打了110的说法;

2、何正衡称;先在香格里拉喝酒,喝完回来时,在路边的夜宵摊点上又喝酒。回到住宅时已是次日凌晨1:30了!又推翻了“吃完夜宵后大约是今天凌晨0时30分左右,一起回我现住处的。”说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本案的检案法医如此鉴定、是否违法?是否该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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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死者资料:
    (1)女死者旷薇、22岁、身高1.675m ;长像佳,系广铁集团公司衡阳客运段列车员,月收入达1300元左右;
曾代表衡铁客运公司参加铁道部高级专列、列车员在北京的培训!未婚、所以引人注意;   

(2)男死者何均匀衡铁客运公司职工,已婚,与女死者虽在同一单位,由于车队不同(跑桂林、广州),所以女死者(跑上海西)不认识他;
    (3)何均匀隐瞒已婚事实,他要同车班女同事罗某,(罗某,女、与何均匀在同一车班,罗某是旷薇的朋友)将不认识他的旷薇介绍给他谈朋友, 2001年10月中旬衡阳西湖公园举 行汽车展销、罗某利用看汽车展销的机会将旷薇介绍给何均匀。何均匀的父母、舅舅等把旷薇当作未过门的媳妇招待!
    (4)2001年12月1日晚22点2分52秒、(就是在死亡的前夕),旷薇与介紹人罗某通了电话、在电话中罗某告诉旷薇,何均匀已经结过婚的、你赶快 回来……!(旷薇从被介紹认识何均匀、到死亡还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


(5)通电话后旷薇才突然知道了何均匀是已婚的、这场恋爱纯属欺诈!( 何正衡说旷薇哭了!他称不知时间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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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罗某写下的“证明”
  (1)、“何均匀大约在2001年9月调入我车班,不久在与我等同事休闲娱乐时认识了已故的旷薇,并与她有了进一步交往。直到12月出事前我都不知道他的婚姻与家庭状况。”
(2)、“在2001年12月1日晚大约21点,我曾打过旷薇的手机,但她未接。大约在22点,她打电话给我,我就告诉她:有个自称是何均匀老婆的人 到我们车班找何均匀,要她赶快从长沙回来。旷薇说她明天就回来。以上是当日通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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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点:
    (1)2001年11月29日晚何正衡开着汽车,从长沙火车站把旷薇他们接到群芳园的;

(2)死亡前夕;2001年12月1日22:2:52旷薇与介紹人罗某通了电话,旷薇得知何均匀已婚的事实后,就离奇地“洗鸳鸯浴时CO意外中毒”死亡了;
    (3)“报案人” 何正衡多次发短信骚扰女死者;如;12月1日
20:03分:“你绝情的一闪而过,令我顿时迷失自我,望着你的背影,真想把你捉住,但我沉浸在令我今生难忘的一刹间,我告诉自己,不能让你走,我声嘶力竭地叫抓啊……!” 案发后却称不认识女死者、全用何均匀的女朋友称呼女死者;

[left](4)2001年12月1日 晚23:00左右女死者的手机就无人接听了;[/left]

(5)女死者的手机保持着开机,死亡之后还收到几条信息,如:2001年12月2日10:52分收到:“回来了吗”、12:27分收到:“你回来没有”电话详单记载最后一次通话时间是12月1日22:2、52与介紹人罗某的通话;
    (6)2001年12月2日 00:35分,何正衡的手机发送的短信已记录在女死者手机卡内、内容是;“
感情已欠费,爱情已停机,诺言是空号,信任已关机,关怀无法接通,美好不在服务区,一切暂停使用,生活彻底死机!”      

(7)何正衡称:“我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在客厅的沙发上聊天,一直聊到今天凌晨2点差10分的时候我就去睡觉了,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仍在客厅的长皮沙发上聊天,我睡觉后一直睡到今天上午八点半钟起床后才发现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死在我现住处的厕所内。”

法医据此就将死亡时间定为:2:00~8:00;

   -----------------------------------------------------

人员关系信息清单:

报案人何正衡;男、离婚、现年33岁(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 ,衡阳市人,农民、住衡阳市郊区湘江乡、兴隆村四组。湖南先锋建筑有限公司、省儿童医院装饰项目工程部技术员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群芳园小区11栋101房。何正衡与死者何均匀是“铁哥们”加亲戚关系,何正衡为何均匀的(远房)叔叔!
     罗某:何均匀的女同事,旷薇的朋友,受何均匀所托介绍旷薇与其认识,案发前与旷薇通过电话;
     赵跃进:男、42岁、湖南先锋建筑有限公司、省儿童医院装饰项目工程项目经理,是报案人何正衡的老板;长沙市群芳园小区11栋101号为赵跃进女友周年中(女37岁)的房子。



本案疑点重重,公安部于2004年8月份下了督办令,按常规湖南省公安机关在三个月要给予答复,可本案至今开福公安分局还不给我们答复,我们一问,某局长就不耐烦,说我们威胁他!无法;我们请求给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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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3 13:17:0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这 究 竟 是 “意 外”、 还 是 草 菅 人 命 ?

啊,真的假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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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3 14:47:5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这 究 竟 是 “意 外”、 还 是 草 菅 人 命 ?

如果一切真如楼主所说,这谈不上推理问题
是办案人理所当然的违规违法
但与追查凶手并无丝毫关系
应当要求侦查部门给出说法,楼主对相关法律很明白的
应当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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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3 18:33:4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这 究 竟 是 “意 外”、 还 是 草 菅 人 命 ?

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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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4 13:55:3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这 究 竟 是 “意 外”、 还 是 草 菅 人 命 ?

%&205 %&205 看昏了%&098 %&098 %&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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