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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职业——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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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的宗旨是:法医工作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配合各项检察业务,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的任务是:运用现代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范围:
一、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尸体、活体、法医物证及文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
二、审查公安、法院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必要时进行复查复验,并出具复核鉴定书。
三、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有关活体损伤程序的鉴定。
四、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参加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伤亡案件的现场勘验。
五、检验鉴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涉及人身伤亡的其他案件。
六、参加各检察业务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必要时组织法医共同鉴定。
七、在检察人员中普及法医学知识。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讨论,组织以应用为主的法医学科研工作。

第二章 勘验 鉴定
第一节 现场勘验
第五条 法医参加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的经过。进行尸体、活体检验,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和物证,判断伤亡原因和案件性质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分析判断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为侦查提供方向和范围,为诉讼提供证据。
第六条 勘验现场必须做到及时、全面、认真、细致。检验尸体、检查活体,提取法医物证以及其他检材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要如实反映现场情况,对尸体、活体上的损伤和暴力痕迹,以及其他可供鉴定的征象,及时进行记录、绘图、拍照或录像。
第八条 复验现场时要有明确的目的,尽量恢复现场原来的条件、全面客观地分析研究,力求解决办案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节 尸体检验
第九条 尸体检验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判断致死方式和手段,推断致死工具,认定死亡性质(他杀、自杀、意外、或疾病死亡)。
第十条 尸体检验的对象包括:
一、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检验方能查明死因的尸体。
二、被监管人员中非正常死亡的尸体。
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四、医疗责任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五、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刑讯逼供,违法乱纪致人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六、控告申诉案件中涉及人身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七、其他需要检验的尸体。
第十一条 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检验要求全面、系统、应提取有关脏器和组织做病理组织学检验。必要时提取胃内容物、内脏、血液、尿液等作毒物分析或其他检验;提取心血作细菌培养。对已埋葬的尸体,需要查明死因者,要进行开棺检验。
第十二条 尸体解剖可遵照1979年卫生部重新颁发的解剖尸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活体检查
第十三条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
一、个人特征:查明性别、年龄、检查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
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和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
三、检查有无被奸、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解决有无性犯罪方面的问题。
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症状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人体途径等。
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类型,并断定其辨认能力或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活体检查一般由办案人员带领被检人在法医活体检验室内进行。被检人因健康关系不能行动,可在医院或家里进行。对妇女身体检验时,应由女法医进行,无女法医时,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第四节 法医物证检验
第十六条 法医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
第十七条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的要求是:
一、血痕鉴定主要是检验检材上是否有血,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属何血型,出血部位以及性别等。
二、毛发认定主要是认定是否人毛,确定其生长部位、脱落、损伤的原因,有无附着物以及毛发性别、血型,比对现场遗留毛发与嫌疑人毛发是否相似等。
三、精斑鉴定主要是认定检材上是否附有精斑,属何血型等。
四、骨质鉴定主要认定是否人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从上骨上推断性别、年龄、身高和其他个体特征,骨质损伤是生前还是生后形成以及致伤工具等。
第十八条 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肉眼检查、预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个人识别等。
第十九条 法医物证的提取,包装,送检及保管应按不同种类的检材,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节 文证审查
第二十条 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文证审查重点是审查材料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检验记载是否全面、细致;检验方法是否规范、可靠;论点是否明确、清楚,论据是否科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正确,以及是否符合鉴定目的和要求等。

第三章 检验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
第二十四条 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
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结论。
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
第二十五条 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活体检查、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1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2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
第二十八条 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二十九条 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水平的医师、士,经过半年以上法医学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
第三十条 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的法医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经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
法医技术职务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第三十一条 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凡属《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
第三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
第三十四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
第三十五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三十八条 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加强法医学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建设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法医检验鉴定工作。法医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大连市司法局详细资料 时间:2004-3-15 下午 04: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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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浅谈笔迹鉴定之笔迹特征及鉴定方法  

一、相关概念及其关系
笔迹,是书写动作通过书写工具在书面上留下的痕迹,使每个人的写字所特有的形象。通过笔迹,可能反映出书写人或撰稿人的用词造句习惯,即书面语言习惯;此外还可能反映出书写人的文字布局习惯。
而笔迹检验,既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或确定检材是否为某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其任务就是要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文字布局和书面的语言特征,用以分析时间情况,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书写习惯是经过长期练习和书写实践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技能,是由语言、文字作为主要刺激物在大脑皮层建立起来的一种巩固的动力定型。
书写习惯与笔迹两者是客体与客体反映对象的关系。书写动作表现为笔迹,而书写习惯寓于书写动作之中。书写习惯只有通过笔迹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认识和运用。因为没有笔迹就无从考察书写习惯,认识书写习惯必须从研究笔迹入手。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供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是否由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从而根据习惯体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认检材笔迹的书写人,为司法或动提供有力的依据。
书写习惯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书写习惯的特定性表现在每个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是特定的,与其他人都不相同,一个人书写一定的文字手稿,在其反映出的书写动作、文字布局、书面语言三方面习惯中,有一部分习惯是很多人共有的,有一部分习惯是一部分人少有的、甚至是特有的,那些共有的、少有的、特有的书写习惯便构成各人书写习惯体系,是一习惯区别于另一习惯的本质。同时,书写习惯又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其习惯体系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而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书写习惯体系可能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如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书写工具、以及个人可以伪装等,但从总的方面讲,在一定时期内,这些改变不会对鉴定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二、笔迹特征
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的反映。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两者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即客体与客体与反映形象的关系。笔迹鉴定中最常见的文字符号是汉字、拼音文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根据汉字的结构和书写特点,汉字笔迹特征分为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四个方面。本文主要从汉字的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做一番论述。
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书写动作习惯的直接反映,是书写动作的空间位置特点、动作形态特点、动作顺序特点和有若干书写动作所构成的文字结构整体特点的集中反映。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笔迹鉴定认定书写人的主要依据。具体包括:
1、运笔特征。书写汉字的运笔动作,包括起笔、行笔、收笔三个方面,书写任何一格笔画都要经历这三个阶段,所以运笔特征也相应表现在起笔特征、行笔特征、收笔特征、笔力特征和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五个方面。
由于一个起笔、行笔、收笔动作不同,整个笔画构成特殊形态,称为笔画基本形态特征,亦称笔形特征。如点画形成竖点、横点、弧形点、撇画点等。运笔动作则是最精细、最复杂的书写动作,所以运笔特征特定性强,稳定程度大,鉴定价值高,被喻为“特征中的精华”。
2、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是指两个以上比画组成独体字或合体字的组成部分时形成笔画间相互关系的特点。笔画间存在相交、相连、相邻三种关系,由此形成笔画交叉特征、笔画搭配特征、笔画连接特征。
笔画交叉特征是两个以上笔画交叉或相互接近形成的特点。表现在笔画交叉点或邻近点的位置关系上,即笔画间是否交叉、交叉或不交叉的部位。笔画搭配特征是指笔画间的相互位置及长短大小关系的特点,包括笔画相互间比例关系特征和独体字整体关系特征两方面。笔画连接特征是指两个以上笔画构成独特字或合体字组成部分是,运笔过程中无停笔、收笔动作而由一笔完成几个笔画所形成的连接动作特点。
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特征是个人书写习惯体系中比较特殊和稳定的部分,是笔迹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3、字的结构特征。是指合体字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特点。独体字是由单个笔画直接构成的单字;合体字是由单个笔画组成结构单位,再由两个以上的结构单位组成的单字。合体字的结构特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1)、结构单位的书写形式。按照汉字的书写规范,同一种书体的单字,各个组成部分都有标准的书写形式,但由于书写习惯体系的差异,可能表现出不同的书写形式特征。
(2)、结构单位间的比例关系。书写汉字的各个结构单位要求有合理地搭配比例,但大多数人的习惯突破了这种制约,其特征表现形式如:过于紧凑、过于松散、左右不对称、上下大小不协调、内紧外松、外紧内松等。
(3)、违反组字规则的变异结构。由于书写人长期受到错误练习书写或地区习惯的影响,形成与组字规则不相符合的的变异结构特征。
4、笔顺特征。是指没有按照阿、汉字笔顺规则和组成部分书写顺序规则书写形成的特点。表现形式有:
 特殊的笔画顺序。如先竖后横、先捺后撇、先挑后钩等。
 合体字组成部分间特殊的书写顺序。突破单字的连写规则,将单字主要部分和笔画连写完之后再补写个别应预先写的笔画。
5、特殊字。是指规范字体体系中不存在但又在一定地区、一定人群中使用的字。如错字、地方字、行业字、生造字、外来字等,多数是共性习惯的表现,属于种类性质的特征;少数是个人特有的习惯,因而具有较高的鉴定价值。
综述之,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在实践中常常为笔迹鉴定提供有力的依据,对笔迹鉴定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笔迹鉴定的方法步骤
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鉴定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且不同方法。
(一)、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1、判定建材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
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 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2、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特征。发现书写动作局部特征,要对检材字迹逐字、逐画进行对照观察,找出其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即是特征。
3、发现和确定样本笔迹特征。初步判定检材笔迹特征之后,可以此为依据,按照上述顺序和方法确定样本笔迹特征。与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都要全面寻找、对照。
(二)、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比较检验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 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 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自己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
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三)、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中国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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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体 重 伤 鉴 定 标 准

人 体 重 伤 鉴 定 标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根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从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从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损伤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性、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损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症,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一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症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括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 力 障 碍

级 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 光 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煽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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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中] 宋慈(1186-1249)
  本书为宋朝人宋慈的法医学著作。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通称《洗冤录》。宋慈,字惠父,南宋建阳(今属福建)人。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嘉熙六年(1239)升任提点广东刑狱,以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这一期间,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完成了这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等。

  《洗冤集录》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书中开篇即提出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原则。

  《洗冤集录》虽成书早在1247年,但其中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是很多的。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2)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口吻、两颊及胸前有吐涎沫”。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等。
    (3)对机械性损伤的论述。本书依照唐宋法典的规定,将机械性操作明确区分为“手足他物伤”与“刃伤”两大类。他物就是今天所说的钝器。书中所述的他物手足伤多指皮下出血而言。书中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以及根据损伤位置判断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等。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枪杆),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干着要害处,疮口多不整齐。”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此外,本书还对中暑死、冻死、汤泼死与烧死等高低温所致的死亡征象作了描述,对现场尸体检查的注意事项作了系统的归纳。但是,由于时代备件的限制,《洗冤集录》对某些事物的认识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一些死伤征象虽已认识,但不能正确说明原因。如对脑震荡、脑溢血等急死,以及由于钝器击打造成尸表完整,而内脏器官破裂而死亡的原因未能认识。关于血迹、精斑、毛发、毒物的化验对尸体检验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无认识。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它自南宋以来,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用。本书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刘志)

  说明:本文由叶宗斌先生打字并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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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誰殺的?談法醫昆蟲學 (上)

作者:詹美鈴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助理研究員)
照片:詹美鈴

  1962年5月5日,在國外某城市的一處鹹水塘中,發現一具死亡許久的腐爛屍體,昆蟲學家在軀體和褲子上找到活著的蠅蛆。經實驗室證明,此種蠅類無法存活於鹹水中,很明顯地,屍體已被移動,此處不是發生命案的第一現場。另外,檢視軀體身上的幼蟲,推知死亡時間應發生在發現屍體前7~10天左右。最後從兇手用來搬移屍體的車子座位上找到與屍體相關的蠅蛹,使得兇手不得不俯首認罪,坦承是在4月26日將死者殺害,並於5月4日將屍體丟入池塘內。

  一般人在命案發生時,最先想到的一定是警察和法醫在現場勘驗屍體,研判死者的死亡時間和死亡方式。而你可能從來沒想到昆蟲學家也可以像福爾摩斯一般,利用屍體身上和周遭環境的昆蟲作為線索來協助破案。究竟他們是如何辦到的呢?且聽下面詳細道來。

  在昆蟲學研究中,有一門科學是應用昆蟲和其他節肢動物的研究來解決謀殺、自殺、強暴、物理性傷害及非法毒品買賣等法律事件,我們稱之為法醫昆蟲學,有時亦稱為醫學犯罪昆蟲學。這些昆蟲學家可藉由屍體上的昆蟲種類、幼蟲成長情形及長度等來推測死者的死亡時間、死亡方式和死亡地點,在死者死亡3天至2個月內均可很精確的估算。

  就生物學觀點來看,死亡是一種過程而非一個事件。人體不同組織和器官的死亡速率不盡相同,只有當所有細胞死亡,不再進行呼吸和代謝時,才算完全死亡。當心臟停止跳動後,身體溫度開始逐漸降低,約兩天後,屍體腸內細菌會開始增殖然後進行分解,但此時屍體外表看起來仍相當新鮮。細菌繼續增殖導致腸道破裂,其他器官也遭到攻擊和分解,屍體因體內細菌代謝產生的氣體而腫脹,並發出屍臭味。接著屍體開始變黑,氣體逐漸散去而變得萎陷,屍臭味更加濃厚,然後漸漸變乾,表面經發酵作用後開始發霉,最後完全乾燥,腐敗的速率變慢。

  屍體在分解時所發出的屍臭味,會吸引各種食腐性的昆蟲或節肢動物前來取食或產卵。有哪些昆蟲會在屍體上被發現呢?主要為雙翅目、鞘翅目兩大類群昆蟲。雙翅目包括︰冬大蚊(常於冬天出現)、水虻(出現於屍體分解後期)、蚤蠅(於腐敗的有機質繁殖)、食蚜蠅(死亡屍體)、玳瑁蠅(濕木或腐爛有機質)、扁蠅(大量發生於海濱)、日蠅(潮濕環境)、艷細蠅(屍體酪蛋白發酵期間和氨發酵前)、小糞蠅(於糞便繁殖)、酪蠅(取食乾的屍體)、渚蠅(潮濕環境如池塘、溪流、海濱)、果蠅(偶爾出現於屍體,可能取食上面的真菌)、葉蠅(食腐肉)、肉蠅(食腐肉)、麗蠅科(取食腐爛物質)、廁蠅(於糞便或屍體繁殖)、家蠅(廣布種類)等。其中麗蠅和肉蠅科種類常是最先到達屍體產卵或產幼蟲的昆蟲。鞘翅目昆蟲包括隱翅蟲(取食其他昆蟲種類的卵和幼蟲)、鰹節蟲(在分解後期出現,取食乾的屍體)、閰魔蟲(出現於屍體膨脹腐爛時)、埋葬蟲(取食蛆和屍體)、金龜子(較少出現於屍體上)等腐食性種類和捕食者,另外,偶爾也會見到蜚蠊目蟑螂和蜘蛛、蜱等種類.
 

人是誰殺的?談法醫昆蟲學 (中)

作者:詹美鈴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助理研究員)
照片:詹美鈴

  不同死亡方式會造成昆蟲種類的侵入和繁殖位置不同。因此藉由昆蟲感染及侵入屍體的位置,即可用以判定死亡原因,或至少重建死亡前所發生的事件。例如死前有傷口或遭毀損時,會使得在傷口處的昆蟲數量比其他開孔更多。如人面對刀子攻擊時,常會利用雙臂置於頭胸之前,手臂下方因之受到傷害,死後這些傷口上就會有麗蠅大量產卵於此。一般,蠅類最常產卵的地點是人體的自然開孔,如鼻子、眼睛、耳朵、肛門或生殖器等部位。以麗蠅而言,最常產卵於臉部,甚少在生殖器部位。但若死者在臨死前曾遭性侵害時,則麗蠅會較喜於產卵在生殖器部位。所以有此現象發生時,或可考慮朝向有性犯罪傾向的罪犯進行調查,但當然還必須與其他相關證據配合才行。如果死者曾遭捆綁或藥物控制無法行動時,通常衣服或床單上會含有糞便或尿液,會引來某些特定蠅類,藉由種類鑑定即可提供受害者臨死前或死時的一些線索。有些死亡與藥物有關,這些藥物有時可從屍體身上的蛆測出,或從蠅類感染位置看出。例如有些殺蟲劑像馬拉松常被使用於自殺,當馬拉松在口中出現時,會使得嘴巴上的蠅類繁殖減緩。若在屍體上完全找不到任何昆蟲時,又代表什麼意義呢?

  這表示屍體可能被冷凍,或以密閉容器封密,或被埋在非常深的地方。

  屍體的死亡時間又如何利用昆蟲線索來判定呢?一般而言,昆蟲會在動物死亡後兩天內即前來產卵,因此可藉由計算昆蟲的生活史來估算死亡時間。利用屍體身上的昆蟲種類、出現季節和成長情形等來估計死亡時間相當容易,如在屍體上發現A、B、C、D四種昆蟲,A種出現在1~3天,B種3~6天,C種7~9天,D種9~10天,則可推測受害者死亡時間應為9天。又例如麗蠅的幼蟲發育至第三齡約1.7公分大小需要4~5天,化蛹則需8~12天,可藉實驗室飼養或體長來判斷死亡時間。但以上估計常會受到溫度、死亡是在白天或晚上、月份或在土中或水中等因素影響,而有些差異,因此在估計死亡時間時,也需將這些因素考量在內。

 

人是誰殺的?談法醫昆蟲學 (下)

作者:詹美鈴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助理研究員)
照片:詹美鈴

  至於死亡地點是否為第一現場,可藉由比較屍體上的蟲相和周遭的蟲相即可得知。例如由屍體上的昆蟲種類估計所得的死亡時間較長,而由下方的土中昆蟲種類估計出來時間較短,則表示屍體曾被移動過。若屍體是被發現在隱密環境中,則屍體上應不會有麗蠅種類出現,一旦發現有麗蠅種類,則表示屍體可能是由開放環境搬移至隱密環境中。因很多蠅類都具有棲所專一性,會喜歡在特定地方產卵,所以藉由判斷蒼蠅卵或幼蟲的種類,即可推知屍體的死亡地點。

  想不想成為訓練有素的法醫昆蟲學家? 你得至死亡現場進行下列記錄與採集︰(1)先觀察然後再記錄整個現場環境,注意屍體旁的整體棲所環境和植被,是向陽?背光?是森林?路邊?或密閉建築物? (2)記錄現場氣候資料,包括空氣、蛆群、地表和屍體下方土壤等的溫度。(3)記錄屍體的真正位置,包括方位、頭臉位置、與底表接觸部位及處於被光照或陰暗位置等。(4)記錄任何不自然情形,人為或腐食者造成的現象(傷口、火燒、覆蓋物、掩埋物、移動、肢解情形等)。(5)記錄與採集屍體上的昆蟲(包括卵、幼蟲、蛹、成蟲、蛹殼、幼蟲蛻、糞便)、數量、主要為害部位與寄生捕食情形等。(6)記錄屍體3~6公尺範圍內飛行、休息或爬行的昆蟲活動情形。(7)在屍體移走後,進行屍體下方1公尺枯枝落葉或土壤的採集。(8)將多餘的卵、幼蟲和蛹進行飼養至成蟲期,除鑑定上較為容易外,同時也可得到昆蟲生活史資料,提供死亡時間的重要線索。

  目前在國內一些大學裡的昆蟲系、生物系均有學者進行法醫昆蟲學方面的研究,進行雙翅目種類之鑑定與生物學等研究,或利用雞或豬屍體作為試驗材料,調查不同時間受吸引而來的昆蟲種類與數量。另外,在國外也有很多網站,如 http://www.forensic-entomology.com/info.htmhttp://www.uio.no/~mostarke/forens_enthttp://web.missouri.edu/cafnr/entomology/ 等對於整個法醫昆蟲學的背景與相關知識均有介紹,有些機構還可協助鑑定在犯罪現場所發現的昆蟲種類,當然也包括不少膾炙人口的案例,本文中很多內容即參考以上網站著筆。有興趣的人不妨自己上網瞧瞧,保證會不虛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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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法医毒理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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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毒理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法医分支学科。它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导致机体的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研究和检测对象为人体。通过毒物在体内代谢过程,造成机体器官性损害和功能障碍的机制及病理改变、临床表现特点的研究和分析,对是否中毒及中毒方式、毒物性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做出鉴定性结论。同时阐明毒物的量与中毒或死亡的关系。

该课程的研究思路为分析现场生物样品,结合中毒或死亡病例临床表现或病理资料,推测或排除可疑中毒物质,后经实验予以证实。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将为律师的法律辩护、法医的正确分析和临床的诊治等提供理论基础。

本课程需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1、法医毒理学的基本概念;2、法医毒理学的实际应用;3、常见毒物对人体的毒作用;4、现场样品的获取与检测;5、未知毒物的毒性测试方法与判定准则;6、法医毒理相关案例分析;7、新技术对法医毒理学的推动作用。
本课程将讲述以下内容:
1、法医毒理学概论

2、常见毒物对人体的毒作用

3、分析法医毒理学(生物材料检测最新进展)

4、中毒法医学鉴定

5SNP在法医毒理学上的应用

6、法医毒理实验指南(实验室及人员要求)

7、我国法医毒理学研究现状和展望

8、法医毒理相关案例分析和讨论

9、法医毒理学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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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法医人类学选修课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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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测量仪器与测量方法

第三章              现场骨骼的发现、收集和处理

第四章              骨骼种属鉴定

第五章              骨骼性别确定

第六章              根据骨骼推断年龄

第七章              骨骼推算身高

第八章              颅骨面貌复原

第九章   牙齿鉴定



第一章        绪论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和熟悉:人类学、法医人类学的定义。法医人类学研究的对象、任务与内容;研究方法。

2、了解:法医人类学发展的历史过程。

教学内容

    人类学一词的来源,人类学的分类—体质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法医人类学的定义。体质人类学发展的历史。法医人类学研究的对象、任务、内容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测量仪器与测量方法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和熟悉:骨骼测量仪器的种类。颅骨的主要测量点、测量线,颅骨的测量方法;耳眼平面。下颌骨的测量。

2、了解:体骨的测量:—肱骨、髋骨、股骨。

教学内容

常用的骨骼测量仪器介绍—直脚规、弯脚规、圆杆直角规、三脚平行规、立方定颅器、摩里逊定颅器、附着式量角器等。颅骨前面观、后面观、顶面观、侧面观的测量点,耳眼平面的定义。颅骨的测量线。下颌骨的测量方法。

第三章        现场骨骼的发现、收集和处理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和熟悉:现场骨骼的发现、收集、其它物证的提取;现场骨骼的处理、软组织附着尸骨的处理。

2、了解:骨骼的脱脂处理及漂白方法。骨骼的修复。

教学内容

现场骨骼的发现、收集和处理是对骨骼作人类学检查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为侦察破案提供证据、发现线索的重要环节。尸骨现场的勘查、收集原则、其它物证的提取;白骨化尸骨的处理,水煮法、浓碱液浸泡法、热药液浸煮法处理尸骨的软组织;骨骼的脱脂和漂白,骨骼的修复方法。

第四章        骨骼种属鉴定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和熟悉:骨骼的大体形态学检查——颅骨、椎骨、胸骨、肋骨、肢体骨、牙齿、骨盆的形态学鉴别;骨组织学种属鉴定,

2、了解:生物学种属鉴定。

教学内容

现场勘查骨骼,确定是人骨还是动物骨,主要是通过骨骼的大体形态学检查:人颅与动物颅骨的区别;人椎骨与动物椎骨的形态学鉴别;人与动物肋骨的区别要点;牙齿的形态学鉴别;人与动物骨盆的形态学区别。骨组织学种属鉴定—人与动物骨的组织学区别点;生物学方法区别人与动物骨的基本原理、方法。抗人蛋白血清的制备。人类遗传基因DNA的序列测定。

第五章        骨骼性别确定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和熟悉:骨盆及其组成骨确定性别、颅骨确定性别、下颌骨确定性别、颅骨性别判别分析。

2、了解躯干骨确定性别、四肢骨确定性别。

教学内容

骨骼性别确定是法医人类学的重要内容。骨骼的性别判定,其准确率不尽相同。掌握骨盆的男女性别差异、颅骨在形态学上的性别差异、下颌骨的性别差异、由颅长、颅宽、颅高、耳上颅高、颅容量进行颅骨性别判别分析;四肢长骨性别判别函数。

第六章        根据骨骼推断年龄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和熟悉:根据骨骼推断年龄主要有三方面:1、骨化中心与骨骺愈合情况;2、骨的形态变化;3、骨骼的大小、长短和骨组织学改变。着重男性、女性耻骨联合面的年龄变化。

2、了解:根据骨组织学推断年龄;胎龄的鉴定。

教学内容

初级、次级骨化中心的出现时间、骨骺的愈合情况推断年龄、根据颅骨推断年龄的几个方面;男性、女性耻骨联合面的年龄变化、评分标准;多元回归方程。骨组织学的年龄变化特征。包括骨单位数、旧骨单位数、外环骨板平均相对厚度、非哈佛管数。

第七章        骨骼推算身高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和熟悉:全身骨骼推算身高、根据长管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颅骨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

2、了解:根据其它骨骼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

教学内容

根据骨骼推算身高的检验程序。全身骨骼推算身高。四肢长骨推算身高:肱骨、桡骨、尺骨、股骨的长度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颅骨推算身高的回归方程。

第八章        颅骨面貌复原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和熟悉:颅骨面貌复原的定义、原理;面部软组织厚度的数据;五官特征的确定;颅骨面貌复原的基本过程。颅像形态图法的定义。

2、了解:计算机参与的颅骨面貌复原。

教学内容

    颅骨面貌复原的定义、历史、原理。面部软组织厚度的测量方法、数据;眼眶与眉毛的位置关系、眼的复原要点、鼻子的形态特征、口的复原。进行颅骨面貌复原的基本过程。颅像形态图法的定义;计算机参与的二维、三维颅骨面貌复原。

第九章  牙齿鉴定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和熟悉:牙的形态结构、牙齿的观察与测量;乳牙与恒牙的区别;牙体性差的判别函数分析;牙齿的年龄推断磨牙牙冠磨耗的年龄变化。—牙磨耗的六级分级法。

2、了解:牙齿九级分级法。

教学内容

牙的形态结构、牙的分类、测量;乳牙与恒牙的鉴别;牙的性别鉴定—牙体测量、牙弓的性差;牙的年龄鉴定—牙磨耗的六、级分级法;平均磨耗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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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7 17:57: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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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脉瘤破裂的话,将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这才是死因,我想。

脑死亡的临床我只见过一例,呈现近乎紫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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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7 18:44: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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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长知识啊!我也要研究研究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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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7 20:58: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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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用
可惜前面的在推门上看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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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伤的状况


坠落伤
    人体从高处坠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就会形成坠落伤。这种损伤多系自杀或意外事放。但犯罪分子也常用高坠手段杀人,或者用其他手段杀害后又高坠尸体,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事故。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地面质地、被害人年龄、衣着以及着地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坠落伤一般分布很广,头、胸、腹、四肢、体表以及体内,可同时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坠落可以直接形成撞击伤,也可间接形成震荡伤。损伤的程度,可以出现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内脏破裂,甚至还可出现肢体断碎。
    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间接或震荡作用,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坠落时,躯干表面的损伤只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另一侧无损伤。高坠时。头部先着地,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有时颅底发生间接骨折,耳、鼻、口出血,两眼睑皮下出血,呈青紫色。臀部先着地,由于传导作用,可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由于震荡作用,肝、肾、脾及胃肠也常发生破裂。躯干侧身着地时,在接触地面的一侧,出现广泛性皮下出血、挫裂伤,并常有肋骨骨折和内脏破裂。
    对坠落伤要结合现场勘验、尸检、化验等各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死亡的性质。尤其要注意死者有无中毒症状,坠落伤以外的致命伤、抵抗伤,以便作出自杀、意外事故或他杀的结论。

切创
    切创是用锐器的刃口在人体表面沿长轴移动并施加压力,将组织切断而形成的损伤。切创可以分布于人体的各个位部。法医检验中以切颈最为常见。其他的如切腹、切腕、切断动脉等在法医检验中也时常见到。
    菜刀、小刀、剃须刀片、薄铁片以及玻璃片、碎瓷片等,凡是具有锐利刃口或簿边缘的坚硬之物,都可以形成切创。切创的口呈纺锤形哆开,合拢时呈线状。创缘整齐、平滑。创角尖锐。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口周围皮肤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力量很大,税器刃口切及深部,可在骨质上留下线状切割痕迹。 菜刀既可作切创致伤物,又可形成砍创。如果是钝刀或卷刃刀、玻璃片、瓷片等刃口不很锋利的锐器形成的切创,由于牵位作用,创缘不很整齐,同时伴有表皮剥脱。切创在自杀或他杀案件中都可见到。自杀的切创多在颈部,是切断颈动脉而致死的。自杀切创一般位于喉结上方。右手握刀,则切创多在左颈部;左手握刀,创口多在右颈部。创口由上向下斜线走向,一般进刀深,出刀浅。切割次数较多时,在主要创口的上下方,通常可见有多道平行排列的浅表切伤,这是自杀者害怕疼痛而留下的试探伤。他杀切颈,创口一般进刀、出刀都比较重,创底较深,伤痕严重。如果反复切割,伤口大多走向不一,排列不平行。创口上下无试探伤,创底深。他杀案件,手掌或肘、臀部有时可留下抵抗伤。此外,自杀案件中,也有切割腹部、生殖器的。
    切创出现的部位,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案件的性质,也可以表现出自杀或他杀的某些特征。通常手掌、手指的切创,大多是因自卫夺取凶器形成;毁容切割伤多在面部;伪装切创多见于额部、胸部、腹部、四肢,但创伤浅表,并且是在自己的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在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中,有切伤乳房或切伤男性生殖器,或者在女性大腿内侧造成切创等。根据切创的形态、部位以及伤痕方向,可以推断是自伤还是他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可以推断致伤致死方法和死亡情况。

刺创
    长而尖的锐器刺入人体,就会形成刺创。这类锐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柳叶杀猪刀、剑等。这些锐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类是有锐利尖端但无锐利刃口的锐器。如铁钉、钢钎、锥子、鱼叉等。这类锐器虽不能使人体皮肤、肌肉组织断离,但可以使皮肤、组织分离。
    这种锐器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如钉子从颅顶钉入致人死亡。此外,尖而硬的竹质、木质、玻璃、陶瓷锐器刺入人体,也可形成刺创。
    刺创的特征是体表创口小,刺入组织深,破坏性大。常因刺破心脏、肝脏、脾脏、肺脏器官或大动脉,发生血气胸或大失血,而致人死亡。刺入人体的锐器,形成刺入口、刺创道。如果锐器刺穿人体,则形成刺出口。有刺出口的刺创是贯通性刺创,未穿透人体的刺创是盲管性刺创。贯通性刺创,多出现在颈部及四肢,锐器特别长时,也可出现在胸部。盲管性刺创,常见于背部、腹部。
    刺创的刺入口形态,与锐器刺入部分横断面形态有密切关系。有刃的锐器刺入口呈▲形,创角一钝一锐。双刃匕首刺入口呈◆形或◆◆形。三棱刮刀刺入口呈▲或▲▲▲;圆锥形锐器刺入口呈纺锤形或裂隙状。若锐器表面锈蚀或粗糙,则刺入口周围或创缘皮肤上常伴有表皮剥脱。由于磨擦作用,有时刺入口出现轻度的皮下出血带,但刺创的刺入口没有组织缺损。这与枪弹形成的射入口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带是有区别的。刺创道的深浅,一般与锐器刺入人体的长度相当,据此,可以推断锐器的长度。刺创道受锐器的长短、机械力的强弱以及刺入部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但是,锐器较长,而用力较小,也可形成较浅的刺创道;较短的锐器,刺击有弹性的软组织或脂肪较厚的部位,因挤压作用,可以使刺创道深度超过锐器刺入部分的长度。盲管性刺创的创底与刺入锐器的尖端形态相吻合。如果用有刃口的锐器进行挑刺,形成刺切创,其创口、刺创道形态难于反应锐器形态。锐器刺入人体与骨质接触,可形成骨质损伤。骨质上亦可反映出锐器尖端形态,有时可残留锐器断端。锐器尖端刺中胸骨、肩胛骨、颅骨,机械力强大时可形成孔状骨折,其形态、大小与锐器横断面相近似。刺创道与刺入锐器方向一致。依据刺创道的方向,结合现场情况,可以推测凶手作案的方式及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进而为推断刺伤过程、自伤或他伤提供依据。刺创,可以是他杀,也可以是自杀形成的,灾害性刺创极少见到。他杀案件中的刺创,可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刺创方向不一致,衣裤帽常有与身体一致的刺破口;手掌等部位往往有抵抗伤;伤势一般较重,有的立即死亡。自杀案件中的刺创,往往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的部位;无抵抗伤;致伤工具多遗留在现场;伤痕方向与手持锐器的方向大体一致。自伤伪称他伤,则刺创多在表浅;有试探伤;并且创口往往在非致命部位

砍创
    凶犯用具有一定重量,并且易于挥动的锐器刃口,向人体垂直或斜向砍击,使组织分离而形成砍创。形成砍创的锐器,有刀、斧两类。刀从用途不同来划分,有菜刀、马刀、柴刀、竹刀、杀猪刀等,可以形成切创,又可以形成砍创。斧,有木工斧、劈柴斧、肉斧、消防斧等。斧刃可形成砍创,斧背可形成挫裂创、骨折、皮下出血等损伤。斧刃形成的创,是典型的砍创。
    砍创可分布在人体任何部位。他杀案件中,砍创常见于头部、面部、颈部。四肢也容易形成砍创,但多是抵抗形成的损伤。锐器砍击,也常常形成骨质损伤,如孔状骨折、凹陷性骨折等。锐器垂直砍入时,切口成直线形,创缘平顺,创底平整,两壁间无组织间桥。斜向砍击时,可形成瓣状创。瓣状创边照略有卷曲。有时斜向砍击,还能削去一部分皮肤、骨质,形成创面。由于锐 器刃口、重量、形态各异,形成的砍创也不尽相同。
    斧刃形成的砍创,创口长度不超过刃长,创缘光滑平直。锐利刃口形成的创口呈直线形,创缘周围无表皮剥脱和明显的皮下出血。锈蚀钝刃和卷曲斧刃形成的创口哆开较大,创缘伴有表皮剥脱及轻微的皮下出血。斧刃全都砍入人体时,两创角较钝。一端砍入则一钝一锐,呈楔形。创底在创角钝的一端较深,锐的一端较浅。砍击颅骨时,轻者形成条状砍痕,重者呈舟状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创角常伴有延伸性骨裂纹。斧刃一端砍入颅骨,形成三角形孔状骨折。
    刀刃具有刃长而薄,重量较轻的特点,既可作砍器,又可作切器。刀刃创一般较长,创口呈直线形,创角尖锐,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刀刃卷曲或缺损,形成的创口通常不太整齐。这样的创口特征,对于推断认定凶器有一定意义。刀刃砍击时,往往收刀端创角伴有拖刀形成的切割痕迹。刀刃砍击也能形成颅骨骨折。垂直砍入颅骨,常出现线状骨裂,骨裂区不大。当力量大或反复砍击邻近部位,则能形成粉碎性骨折。正因为刀刃薄,容易缺损,所以偶尔亦在骨质砍痕创口内遗留残缺的刀刃断片。提取遗留的刀刃断片,对于与凶器缺口部分作同一认定有重要意义。
    砍创虽多系他杀形成,但以刀类形成砍创的自伤案件也时有发生。自己砍伤,创口多集中于额顶、颞部和四肢,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并且创口排列有一定方向、规律,伤势较轻,致命伤少见。在自杀现场,往往有砍器遗留,手掌无抵抗伤。砍创与切创有某些相似之处,如创缘平整光滑,创壁无组织间桥等。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砍创往往较深,伤势严重,可形成骨折。创口内有时遗留有凶器的缺损断片,而切创就不具备这些砍创的特征。法医学上,根据砍创的形态,部位及排列分布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故形成的砍创。

剪创
    剪刀由于两片单刃锐器的剪铰作用,使人体组织造成损伤,形成剪创。剪刀既可作刺器,也可作刺切器使用,另外还具有剪铰作用。因伤及的部位、使用剪刀的方式不同,可以形成夹剪创、刺剪创和剪断创。
    剪刀作垂直于人体表面的剪饺时,能形成直线性创口,哆开比薄刃的刀砍创要大一些。两创缘的中央,有一小瓣状突起,是剪铰时剪刃交错形成的。剪刀与体表呈一定角度斜向剪铰时,创口呈V形,剪铰中有旋转时,可形成S形创口。剪刀的两刃没有合拢时,则形成八字形创口。夹剪创,则是由双刃的并合交错形成的,但受伤的组织却未断离。这种损伤创口哆开不太大,创角尖锐,创缘整齐,两壁光滑。夹剪创多见于颈部、胸腹部等。
    剪刀既可剪较,又可刺击。剪刃不同程度的张开或互相交错时形成的刺创,成对称形。两片剪刃合拢时刺入体表,可形成一般的刺创,呈◆形。以剪刃的一片刺入人体,可形成与刺创相似的创口,呈▲形或形。力量强大,刺入骨质时,常留下刺痕,有时可检见剪刀的断尖。刺剪创多发生在颈部、胸部、腹部,常因伤及要害部位而致人死命。剪断创是利用剪刀的剪铰作用,把人体突出的组织完全断离的损伤。剪断创的创面表面光滑,创缘整齐。与砍、切创的创面近似。剪断创的创面特点是创面与创缘可留下合剪时形成的嵴,剪断创多发生在颈部、乳头和阴茎等地方。
    剪创以自杀为最多,他杀也时有发生。根据剪创的形态、大小,可以推断剪刀的种类、剪刃大小以及致伤方式。剪刀的断尖可与作为凶器的断剪进行同一认定,为侦查破案和审判提供必要的材料。

枪弹创
    枪弹、炸弹、手榴弹、雷管和地雷等发火武器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火器伤。常见的火器伤是枪弹创和爆炸伤。刑事案件中,常可见到以枪弹作为凶器,致人死伤的实例。
    以枪弹杀伤他人的刑事案件,在法医实践中也时有所见。枪支发射的弹头,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枪弹创。枪支的种类很多,根据枪筒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枪和长枪。短枪有各种手枪,长枪有步枪、轻重机枪、半自动步枪、白动步枪、冲锋枪、猎枪等。法医检验中,多见手枪枪弹创。
    枪支发射的子弹弹头,基本是圆锥体,有钝器的特点,但枪弹的推进力极大,穿透性能非常强,所以又具有锐器的特点。猎枪用的是霰弹,弹头多由铅、锑合金制成。此外,民间土制猎枪,发射的铁沙子、小铁丸、短铁截、石子等也是霰弹。
    枪弹创主要由弹头作用于人体的形式而定,有时创口周围也会留下发射弹头的火药、枪支等其他痕迹。发射弹头的火药有黑色火药、无烟火药和少烟火药。用硝石、木炭、硫磺细末制成的火药,呈黑色颗粒状,发射时燃烧不完全,火焰大,烟灰多,并残留未燃烧完的火药颗粒。自制猎枪多用这种黑色火药发射霰弹。用于发射现代枪支弹头的火药,是由火棉、硝酸甘油酯配合其他成分制成的。这种火药燃烧充分,推进力强大,烟灰少,火焰小,声音小。现代枪支多用这种无烟、少烟火药提供发射动力。
    枪弹的活力大,穿透力强,所以对人体的损伤是比较严重的。当枪弹推进力强时,可以穿透人体,造成组织缺损,形成圆形或椭圆形创口;当枪弹推进力较弱时,不能造成组织缺损,只能将组织挤扩分裂开,顶破肌肉皮肤组织,形成呈十宁或裂隙状创口;当枪弹推进力十分微弱时,不能穿入皮肤,只能打击人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当检弹推进力极大,飞速旋转运动时,弹头前端空气压力激剧增加,形成强大冲击力,在接触人体的一瞬间,就能造成人体组织炸裂。甚至可以使颅骨炸裂,皮肤呈星芒状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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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系的人都喜欢读法医,乐此不疲.我是比较怕的~
楼主的文章好,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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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中毒特征
  临床表现          常见毒物种类           


呼气、吐物有特殊气味 蒜臭:无机磷,有机磷                 
                硫臭:含硫化合物                 

                 杏仁味:含氰甙及氰酸                

               异味:煤油,酒精,

                              碳酸, 煤酚,烟
                              草,有机氯,丙酮等 

流涎,大汗      有机磷,毒蘑菇,砷,汞,
                        野芹,666,氯丹,水杨
                        酸盐

口干渴,无汗     阿托品类                      

口唇及面颊樱桃红色  一氧化碳,氰化物等                 

面及皮肤潮红     阿托品类,醇类,烟草酸,
                         甲状腺素等         

呼吸困难而无明显青紫 一氧化碳,含氰甙及氰酸,
                         砷,汞           

皮肤紫蓝而无呼吸困难 亚硝酸盐,吡唑酮类,苯胺,碘胺,含硫化物  

幻视幻听,乱语癫狂  阿托品类,氯丙嗪,异丙
                        嗪,毒蘑菇,酒精,大麻  

瞳孔缩小       麻醉剂,有机磷,毒蘑菇               

瞳孔散大       阿托品,安非他明,巴比   
                         妥类,柯卡因,甲醇      

失明         甲醇,奎宁                     

色视         山道年,洋地黄                   

肌肉震颤,抽动    有机磷,滴滴涕,氯丹,烟
                         碱,钡,汞          

肌肉麻痹       肉毒杆菌,河豚,蛇毒,野
                        芹              

尿绿蓝色       亚甲蓝,酚,萨罗                   
        








几种中毒的抢救方法及其作用
毒物   局部拮抗剂          作用性质 
腐蚀性酸 弱碱(石灰水)  牛奶  中和           ║
            蛋清、豆浆 肥皂水  
                 
腐蚀性碱    ║弱酸(稀醋),  果汁, 中和            ║
            牛奶,豆浆,桔子水,
            蛋清,浓茶
               
砷    硫代硫酸钠5~10克,沉淀   

            豆浆,牛奶,蛋清   

汞    牛奶,豆浆,蛋清,   沉淀   
            2.5%碳酸氢钠洗胃,
             硫代硫酸钠

铅    硫酸钠或硫酸镁    沉淀   
               

无机磷  0.1%硫酸铜溶液   沉淀   
               

钡盐   2~5%硫酸钠或硫酸     沉淀   
             镁(泻盐)           

氰化物 硫代硫酸钠5~10克 形成无毒物
             

铁    碳酸氢钠       形成无毒物
              

氟化物  牛奶,石灰水     生成氟化钙
               

草酸盐  牛奶,石灰水     生成草酸钙
              

福尔马林 0.1%氨水     生成无毒物               
石炭酸  植物油(蓖麻油)   延缓吸收 
               

碘    面糊,米汤      使碘无活性               
高锰酸钾 维生素c       还原作用                

阴阳无限大好,只是本人近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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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砷,又名砒,是一种广泛分布于自然界的一种金属。在土壤、水、矿物、植物中都能检测出微量的砷。正常人体组织中也含有微量的砷。本来金属砷因不溶解于水,是没有毒性的,但是,砷化物,特别是三氧化二砷,却是剧毒的。通常说的砷中毒,实际上是砷化物,主要是三氧化二砷中毒。三氧化二砷,又名砒霜。纯砒霜,色白,无味,易溶于水,溶解度可高达30%。砷及其化合物在工农业中有着广泛的用途。农业上常用它们杀虫、毒鼠和灭钉螺;工业生产中砒及其化合物也常用于毛皮生产中消毒、防腐、脱毛;玻璃工业中用于脱色剂。
    在造福人类的同时,砒霜也给人类带来了一些灾难。日常生活中,砒霜常用于他杀或自杀,也有由砒霜引起灾难事故的。
    砷进入人体内被吸收后,破坏了细胞的氧化还原能力,影响细胞正常代谢,引起组织损害和机体障碍,可直接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将砷作用于人体局部,最初有刺激症状,久之出现组织坏死。砷对粘膜具有刺激作用,可直接损害毛细血管。经粘膜(包括阴道)或皮肤吸收的砷及化合物,主要沉积在毛发、指甲、骨、肝和肾等器官。砷与毛发、指甲皮肤的角化组织有亲和力,无论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只要其中毒后尚存活1周以上,便可从毛发中发现较多含量的砷。砷中毒一般都是由口服引起的。砷急性中毒的症状有两种类型,即麻痹型和胃肠型。其中尤以胃肠型较为常见。大量砷化物进入体内,可以麻痹中枢神经,出现四肢疼痛性痉挛,意识模糊、谵妄、昏迷、脉搏速弱、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数小时内因毒物抑制中枢神经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胃肠道的症状来不及出现或者症状很轻微。这就是麻痹型的症状。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症状比较常见。
    砷中毒呈胃肠型症状者,在服毒12小时,甚至1530分钟,即发生剧烈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酷似霍乱或重症胃肠炎,大便也成水样并带血,可伴脱水和休克。一般中毒者在一两天内即可死亡。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砷中毒症状。此外,吸入砷化氢气体也可发生急性中毒,其主要表现为溶血。
    常人服入三氧化二砷0.010.05g,即可中毒,出现中毒症状;服入0.060.2g,即可致死;在含砷化氢为1mg/升的空气中,呼吸510分钟,可发生致命性中毒。常人接触砷数周后,即可发生慢性中毒。其症状表观为头痛、失眠、食欲不振、消化不良、体重减轻、多发性神经炎,出现知觉麻痹、运动神经麻癣、视神经萎缩,手掌、足角化层增厚等。
    砷中毒死亡者尸体皮肤呈脱水状,口唇、指甲明显青紫。如果进行尸体解剖,则可以见到内脏器官充血、点状出血极为明显;心血不凝,颜色深红色,左心室内膜下点状出血;小肠内容物为淡黄色稀便或米汤样液,杂有黄色沉淀物(硫化砷)。迁延几天死亡的人,心、肝肾等脂肪变性或坏死,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急性黄色肝萎缩。

法医工作者在检验怀疑砷中毒死亡案件时,要注意提取呕吐物、指甲、骨骼为化验检材。

一氧化碳
        CO
经呼吸道吸入。吸入的CO通过肺泡进入血液,立即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HbCO)。

    空气中CO分压越高,HbCO浓度也越高。吸收后的CO绝大部分以不变的形式由呼吸道排出。在正常大气压下,CO半排出期为128409分钟,平均为320分钟。停止接触后,如提高吸入气体的氧分压,可缩短CO的半排出期。
    进入血液的CO与血红蛋白及其它某些含铁蛋白质(如肌球蛋白、二价铁的细胞色素)形成可逆结合。它与血红蛋白具有很强亲和力,CO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与Hb的亲和力约大300,致使血携氧能力下降,同时HbCO的解离速度却比氧合血红蛋白的解离慢3600,HbCO的存在影响氧合血红蛋白的解离,阻碍了氧的释放,导致低氧血症,引起组织缺氧。中枢神经系统对缺氧最敏感,因此首先受累。缺氧引起水肿、颅内压增高。同时,缺氧和脑水肿,造成脑血液循环障碍,而血管吻合支较少和血管结构不健全的苍白球可出现软化、坏死、或白质广泛性脱髓鞘病变,产生帕金森氏综合征和一系列精神症状。部分重症CO中毒患者,在昏迷苏醒后,经过2天至2月的假愈期,又出现一系列神经-精神障碍,称之为迟发性脑病。

    急性CO中毒迟发脑病是指急性中毒意识障碍恢复后,经过260天假愈期,又出现神经精神症状。

a.
精神障碍:定向力丧失、计算力显著下降、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生活不能自理,部分患者可

发展为痴呆综合征。或有幻觉、错觉、语无伦次、行为失常、兴奋冲动、打人毁物等表现。
b.
锥体外系症状:表现呆板面容,肌张力增高、动作缓慢、步态碎小、双上肢失去伴随运动,小书写

症与静止性震颤,出现帕金森综合征。
c.
锥体系神经损害:表现轻偏瘫、假性球麻痹、病理反射阳性或小便失禁。

d.
大脑皮层局灶性功能障碍:如失语、失明、失写、失算等,或出现继发性癫痫。头颅CT检查可发

现脑部有病理性密度减低区。脑电图检查可发现中度或高度异常。

氨气
    无色气体,有刺激性恶臭味。分子式NH3。分子量17.03。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爆炸极限1625%(最易引燃浓度17%)。氨在20℃水中溶解度34%,25℃,在无水乙醇中溶解度10%,在甲醇中溶解度16%,溶于氯仿、乙醚,它是许多元素和化合物的良好溶剂。水溶液呈碱性,0.1N水溶液PH值为11.1。液态氨将侵蚀某些塑料制品,橡胶和涂层。遇热、明火,难以点燃而危险性较低; 但氨和空气混合物达到上述浓度范围遇明火会燃烧和爆炸,如有油类或其它可燃性物质存在,则危险性更高。与硫酸或其它强无机酸反应放热,混合物可达到沸腾。主要用于制造硝酸、炸药、合成纤维、化肥; 也可用作制冷剂。

    氨气主要经呼吸道吸入。对粘膜和皮肤有碱性刺激及腐蚀作用,可造成组织溶解性坏死。高浓度时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搏。人接触553mg/m^3可发生强烈的刺激症状,可耐受1.25分钟; 35007000mg/m^3浓度下可立即死亡。

    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可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可出现紫绀、眼结膜及咽部充血及水肿、呼吸率快、肺部罗音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喉水肿痉挛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致窒息,还可并发气胸、纵膈气肿。胸部X线检查呈支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肺炎或肺水肿表现。血气分析示动脉血氧分压降低。

    误服氨水可致消化道灼伤,有口腔、胸、腹部疼痛,呕血、虚脱,可发生食道、胃穿孔。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刺激症状。吸入极高浓度可迅速死亡。

    眼接触液氨或高浓度氨气可引起灼伤,严重者可发生角膜穿孔。应立即用流动清水或凉开水冲洗至少10分钟。

皮肤接触液氨可致灼伤。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至少30分钟。


硫化氢

    硫化氢是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的无色气体。低浓度接触仅有呼吸道及眼的局部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全身作用较明显,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窒息症状。硫化氢具有臭蛋样气味,但高浓度很快引起嗅觉疲劳而不觉其味。采矿、冶炼、甜菜制糖,制造二硫化碳、有机磷农药,以及皮革、硫化染料、颜料、动物胶等工业中都有硫化氢产生;有机物腐败场所如沼泽地、阴沟、化粪池、污物沉淀池等处作业时均可有大量硫化氢逸出,作业工人中毒并不罕见。 硫化氢对眼和呼吸道粘膜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硫化氢吸收后主要影响细胞氧化过程,造成组织缺氧。
    轻者主要是刺激症状,表现为流泪、眼刺痛、流涕、咽喉部灼热感,或伴有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检查可见眼结膜充血、肺部可有干啰音,脱离接触后短期内可恢复;中度中毒者粘膜刺激症状加重,出现咳嗽、胸闷、视物模糊、眼结膜水肿及角膜溃疡;有明显头痛、头晕等症状,并出现轻度意识障碍,肺部闻及干性或湿性罗音。X线胸片显示肺纹理增强或有片状阴影;重度中毒出现昏迷、肺水肿、呼吸循环衰竭,吸入极高浓度(1000mgm‘以上)时,可出现闪电型死亡。严重中毒可留有神经、精神后遗症。


一甲胺

    一甲胺(methylamineCH3NH2)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比重为空气的1.07倍。易燃、易爆、有强烈刺激性氨样臭味。碱性程度较氨强。一般加压成液体贮存或运输。
    一甲胺主要用作染料、农药(如甲胺磷)、制药(如非乃根、磺胺)、燃料添加剂、溶剂、火箭推进剂等。在其运输、生产、使用和管道维修过程中,因违章操作、设备陈旧、超载运输等因素造成一甲胺大量泄露,导致中毒发生。

    一甲胺可经呼吸道、胃肠道及皮肤吸收,在体内转化成二甲胺或氧化生成甲酸,二甲胺对人体的毒作用类似一甲胺,且作用更强。一甲胺对眼、皮肤和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对机体全身有拟交感神经作用。

吸入中毒 可出现咳嗽、咯痰、胸闷、气急、紫绀,重症患者可见喉水肿、肺水肿,并因支气管粘膜脱落致窒息、肺不张,肺部感染等。少数重症患者因合并皮下气肿、纵隔气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发生脑、心、肝、肾等多脏器损害。

    皮肤灼伤 大多数急性中毒病人有不同程度的化学性皮肤灼伤,多见于暴露部位的皮肤,灼伤皮肤呈暗红色,类似强碱样灼伤。对大面积的皮肤灼伤患者,应警惕一甲胺经皮吸收加重全身中毒。

    眼灼伤 可出现畏光、流泪、眼痛、眼睑痉挛、视物模糊。检查可见眼睑肿胀、结膜充血水肿,重症者角膜混浊、角膜溃疡,个别患者可出现失明。

    口服中毒 口服本品可致口腔、咽喉、食管和胃灼伤,可见恶心、呕吐、口干、咽痛、吞咽困难、上腹疼痛、消化道出血。


炭疽热

    炭疽热是一种由炭疽热杆菌引发的急性传染病,它主要发生在野生或家养的低等脊椎动物身上,例如牛、羊、骆驼和羚羊等反刍动物。人类感染炭疽热的概率很低,只有10000:1。容易感染的人群主要是那些有机会接触因炭疽热致死的动物尸体及其制品的人,例如牧场工人、屠宰场工人、制革工人和剪羊毛工等。
    炭疽热是一种细菌,而不是病毒。炭疽热杆菌可以形成孢子结构,孢囊具有保护功能,让细
菌能够在自然界中长期存活。在那些掩埋死于炭疽热的牲畜的地方,杆菌孢子可以存活数十年。当动物或人类接触这些区域的时候,炭疽热杆菌孢子有可能进入其体内。杆菌孢子在营养环境下会以惊人的速度繁殖,它通常在有氧条件下生存,但在无氧条件下也可进行繁殖。炭疽热杆菌迅速增生扩散,并释放生物毒素,最终导致被感染的生物死亡。
    感染炭疽热杆菌的人一般会在7天之内出现相关症状,而根据感染途径的不同,炭疽热可以被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皮肤性炭疽热、呼吸性炭疽热以及肠道性炭疽热。

        ·
皮肤性炭疽热。大约95%的炭疽热患者是通过皮肤接触感染病菌的,炭疽热杆菌通过被切开或磨损的皮肤进入生物体内。感染初期生物体将出现有痒感的肿块,痒的程度要超过一般的蚊虫叮咬,随后将发展成1-3厘米的无痛感皮肤溃疡,溃疡的中央将形成炭疽热感染所特有的黑色腐肉。

    炭疽热杆菌会通过坏死的皮肤和肌肉组织渗入血液循环系统,患者将出现浑身乏力,出虚汗、发烧、打冷颤、苍白、头痛、虚脱等症状,严重时还会出现休克。如果不采取及时的治疗措施,皮肤性炭疽热还是会导致死亡,死亡率为20%

·   
呼吸性炭疽热。炭疽热杆菌通过空气传播,进入生物的呼吸系统和肺部,再进入血液循
环。患者会很快出现感冒或肺炎的症状,呼吸困难,有时还会伴随脑膜炎的发生。 这种类型的炭疽热感染概率非常低,但后果最为严重,患者可能会在不到48小时内丧生。其临床症状主要有发烧、全身不适、头痛、呼吸急促、咳嗽、鼻喉充血以及关节僵硬疼痛等。
·      
肠道性炭疽热。食用感染了炭疽热杆菌,且没有煮熟的肉类是此类炭疽热的主要传播渠道。肠道性炭疽热因其感染部位的不同又可分为口腔-咽喉型和腹部型。前者属于上消化系统感染,患者的口腔和食道会出现溃疡,然后出现局部淋巴结肿大、败血症等症状。患者会感觉呼吸、吞咽困难。 而后者则是下消化系统感染,初期症状是肠胃不适,患者会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然后患者会开始便血,感到尖锐的疼痛,严重浮肿。由于肠胃粘膜坏死,患者开始呕血。开始出现症状后24天,患者会产生腹水。肠道性炭疽热患者最终将死于大出血、电解液失调,以及并发性休克。肠道炭疽热感染的死亡率为25-60%

    其实炭疽热现在已经并不可怕了,人类已经研制出疫苗和抗生素,可以有效防治炭疽热。但专家建议除非是易感人群,例如前面提到的农场工人,皮革工匠等,一般人不宜接受疫苗注射。原因之一是没有必要,人类感染炭疽热的概率非常低,而且至今仍没有有关人与人之间传染的报告。另外,疫苗可以使93%的受体产生抗体,但这不具备长期的保护作用,必须持续注射疫苗。还有就是,注射疫苗会产生比较强烈的副作用。对于已经感染炭疽热的人,也没有必要害怕,这种疾病在感染初期非常容易治疗,只要发现及时,对症下药,感染者一般没有生命之忧。 炭疽热让人感到恐惧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它的高度隐秘性,有些感染者,甚至医生会将它与普通的感冒、胃病或皮肤病混淆在一起,以至延误了治疗时间。

    由于炭疽热杆菌的培养相对容易,便于大量生产,同时还可以长期保存,一些国家将其作为

生化武器的重要开发项目。
    二战时期,日本731部队曾经大量培养炭疽热病菌,并用活人作标本进行细菌及细菌武器效能的实验。1942年,731部队第三批远征队参加了浙赣战役,同日军1644部队相配合,用飞机把130公斤的炭疽热菌等病毒运至预定地点,然后向水源地、沼泽区和居民区投撒,使这些地区陆续暴发疫情,中国军民大批死亡。日本战败后,731部队在逃跑时,将炭疽热菌散播在华中一带,又造成大量民众丧生。

据称,因制造东京地铁沙林事件而轰动世界的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已经掌握了大量培养

炭疽热杆菌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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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
    牙齿也是破案的重要线索。 医生能从一颗牙齿推断出性别、血型、年龄。
    血型的测定并不难。这是因为牙髓腔内含有血型物质。检验时,切去牙冠,把牙齿放入蒸馏水内,然后把阳极白金线插入牙齿根管内,阴极放于外液。通电2分钟以后,蒸馏水变成黄褐色,可用来测定血型了。

    至于判定性别,那是通过染色体来检验的:人体的细胞(包括白细胞)的核中,第23对染色体为性染色体。男性为XY,女性为XX。在检验时,主要查Y染色质。有Y的,为男性;无Y的,为女性。不光是牙髓腔内的牙髓细胞染色以后可以判定性别,凭借一滴血、一点体细胞,都可以判别男女。

    从一颗牙齿怎么判断年龄呢
?
    人的年纪越大,往往牙齿也越是磨损厉害。医生们根据牙齿的磨损程度可以大致确定死者的年龄:

    齿尖开始磨损,约为1323岁。

    齿尖磨耗,露出黑点(齿质点),约为2435岁。

    齿质大片暴露,约为3655岁。

    齿质全部暴露,可以看到齿腔,约为56岁以上。

    如果牙齿较多,从牙齿的生长情况,也可以判断年龄。比如,乳齿一般在6个月左右长出,2岁时长满20个。78岁,开始换牙,左右上下第一大臼齿开始生长。11岁左右,乳齿全部换成恒齿。
16岁前,长出第二臼齿。25岁左右,长出第三臼齿(即智齿)
    镶有假牙、金属齿套的死者,有着明显的特征,医生们常常借助于这些特殊的牙齿,确定死者究竟是谁。例如,19785月,在贵州一个山洞里发现一具尸骨,查出上颌第一、二犬齿镶有银铜牙。公安侦察人员广泛调查了历年失踪的人的牙齿特征,发现某生产队失踪的女青年是被骗上山杀死的,杀人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另外,在搏斗中,被害者常常被凶手所咬,在身上留下牙齿的咬痕,这也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

有一次,一位医生根据被害者身上的咬痕,判断为长瓜脸,尖小颏,年龄为20岁左右。根据这一判断,果真一举破案擒获了凶手。

    在飞机失事后,死者血肉模糊,认不清脸部,牙齿也常常被用来判断死者的身份。比如,根据死者家属或牙科病历提供的镶牙、补牙、假牙情况,或者根据死者牙齿测定血型、性别、年龄,可以为认清死者身份提供依据。

    林彪乘坐的那架三叉戟专机在叛逃苏联途中,坠毁于蒙古温都尔汗附近的依德尔默格县境内,飞机上的9个人都粉身碎骨。由于林彪曾在苏联休养过,并在莫斯科治过牙病,装过假牙,方掌握林彪牙科病历。经查对,牙齿特征一致,证明确系林彪之尸体。

美国911事件后,很多尸体也是通过查对牙齿来辨认的,这样做既准确,也比较简单。

    还有,被火焚烧过的尸体身体的各个部位已经变形变质,很难辨认。惟有牙齿部位是比较完好的,医生通过查对牙齿特征就能准确的辨认。

    二战罪魁祸首希特勒自杀前吩咐他的下属,用军用毛毯包裹尸体,抬到花园里,浇上汽油烧掉他的尸体。由于那时没有办法辨认焦尸,所以苏联红军不能确定希特勒到底有没有死。于是希特勒之死,成为一桩历史悬案。

    直到31年后,才被挪威的一位专家证实那具焦尸确实就是希特勒的尸体。



头发

    据统计,一个人的头发,大约有10万至14万根左右。中国人头发的平均数约为10.8万根。一般来说,每天大约脱落60根。公安侦察人员在现场,往往很注意那些细小的落发。

    人们的头发颜色不同。黄种人、黑种人的头发大都是黑色的,白种人的头发则以金黄色居多。头发的颜色不同,是由于其中所含的色素不同所造成的。

    天然的发形有3种:直发、波发和卷发。一般来说,黄种人的头发大都是直发,白种人以波发为多,黑人大都是卷发。

    一般来说,头发每天大约长0.4毫米,头发的生长期大约为27年,寿命短的只几个月,长的可达67年,平均寿命为24年。

    由于头发的寿命不算太长,所以头发的长度总是有限的,长到一定限度,便脱落了。也有人例外。比如,日本东京都的山崎弘子,从小学四年级起就没有剪过头发。到35岁,她的头发竟然长达232米,成为世界之最

    头发的化学成份是角蛋白质,十分耐腐蚀。正因为这样,人的尸体会很快腐烂,而头发能够保存一段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头发是人体排除矿质元素的途径之一。在头发中,大约含有40多种化学元素,其中有20多种与人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

    比如说,头发中的含镉量偏高,意味着这个人是一个烟瘾很大的人。

    患多尿症的孩子,头发中含铬量偏低。

    患精神分裂症者,头发中镉和锰的含量很低,而铝和铁的含量偏高。

    营养不良的孩子,头发中含锌量偏低。

    人们常说窥一斑识全豹。如今可以说察一发知全身。公安侦察人员从一根头发中。可以推测出一个人的某些特征;医生则用头发作为诊断疾病的依据之一。

    科学家们发现。城市居民头发中的含铅量比农村居民高,而公路沿线的居民头发中含铅量是最高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汽车所用的汽油中,一般含有防爆剂四乙基铅,汽车排出的废气中含有较多的铅化合物,因此,造成铅污染。这么一来,头发还成为科学家们研究环境污染问题的资料哩!

    科学家们还发现,在他们到南极考察之后,头发中的汞、锌、铜、锑、铅、砷等元素的含量都降低了,回国后过了半年,这些元素的含量重新回升。这充分说明,南极是比较干净的。

    我国的科学家曾经对全国各地数万人的头发含硒量进行调查。他们在黑龙江省富裕县的一个乡发现,这个乡所属的十几个镇中,唯有一个镇没有发现克山病,其余的镇都发现有十分严重的克山病。经过头发取样分析表明,那个镇没有克山病的农民,头发中含硒量比其他镇患有克山病的农民高出一倍。为什么呢?原来,那个大队有一个盛产鲜鱼的水泡子,农民们每年吃鱼200斤。鱼中含硒多,于是农民们头发中的硒含量也多。吃鱼多,对于防治克山病有明显的作用。

    科学家们在一些小镇调查,小镇上杂居着职工户和农业户,他们头发中的含硒量明显不同。为什么呢?原来职工户吃商品粮,粮食从外地调来;农业户吃自产粮,粮食来自本地。外地与本地土壤中含硒量不同,造成粮食中含硒量不同,也就造成食用者头发中含硒量不同。

    公安人员十分注意科学家们的这些调查结果。在侦破案件时,在现场找到作案者的头发,检查头发中的含硒量,往往可以从中判断作案者的居住地特点、饮食情况等。

    从头发中,还可以断定是否吸毒(如吸海洛因等毒品)。根据毒品在头发中的位置,按头发的生长速度推算,可以算出吸毒的时间!

    有趣的是,从一根头发,甚至还可以判断性别以至种族。例如,据测定,女人头发中含有的锰和镍,一般是男人的3倍和1倍。另外,据测定,意大利人头发中所含的铁和镍,则要比中国人高20倍到40倍。很自然,头发所透露的这些秘密,使公安人员很感兴趣。

    也许你会问,头发那么细微,其中所含的某些元素又是那么稀少,怎样测定它们的含量呢?

    这要请现代化技术中子活化分析能量色散X荧光分析,以及质子激发X射线分析法等。

    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中子活化分析的原理。把头发用中子照射,这样,就会使头发中的元素具有放射性。不同的元素射出的两种射线(也就是r射线)的能量不同。因此,只要用仪器测量丙种射线的能量,就可以推算出头发中含有什么元素,含量多少。

    这种中子活化分析法,又快又灵敏,能够测量出一百亿分之一克的元素。在头发中,有的化学元素的含量,只有百万分之一至亿万分之一,用中子活化分析法也能准确地测量出来。

    在现代化技术的帮助下,人们终于查清了隐藏在头发之中的微量元素谱









指纹

    指纹,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在出土的秦代竹简《盗穴》篇中,记叙了两千多年前勘查盗墓案件时的情景,其中提到手迹六处,这说明那时候就已经注意到手印了。
    人们发现,人的指纹各不相同。从唐朝起,签订契约便用指纹当作图章,称为押指模
    在日本,人们也曾用指纹作为印鉴。如日本古生物学家川岛太郎便在《法学溯源》一书中记载了日本古代的情况:按《太和法律》,男女离婚文书须由丈夫亲笔撰写,方能生效。如丈夫不会写字,可雇人代笔,但在名字下必须按食指指印为证。
    在法国,有的投机商常常雇人伪造著名画家或雕塑家的作品,摹仿他们的签字。高价出售这些名作。著名画家、雕塑家们终于想出了办法对付投机商:他们在作品上按了自己的指印。这样,投机商就无法伪造了。
        1685年,荷兰解剖学家开始研究拇指指纹的构造。
        1686年,意大利解部学家马尔丕基教授,开始用显微镜观察、研究各种指纹图案。
        1823年,普鲁士伯莱斯劳大学的教授珀克杰,把指纹分为9大类。
    科学家用科学的眼光观察指纹。渐渐地,人们对指纹的认识,一步一步深入。
    著名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有个表弟叫高尔顿,他非常详细地研究指纹,在1880年写出《指纹》一书,创立了一门崭新的学问——“指纹学
    高尔顿明确地指出,每一个人的指纹各不相同。
    他用科学理论解释了指纹各不相同的原因。他指出指纹是由勾、眼、桥、棒、点等纹线组成的,每一条指纹的分支、起点、终点以及结合点各不相同,起码有100个细微的特征。如果把这些特征排列组合,指纹的种类多得惊人,在1后面要加600!这数字远远大于人类人口的总数。因此指纹变化多端,每个人的指纹几乎不可能完全相同。
    高尔顿的结论是正确的。迄今为止,科学家尚未发现世界上有两个指纹相同的人。
    高尔顿把指纹分为弓型、箕型、斗型,建立了指纹的科学分类法,一直被沿用到今天。







     显示指纹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化学方法,一种是物理方法。
    化学方法是请碘来帮忙。
    你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实验:在白纸上,用手指按一下,这时看不出指纹。可是,把少量碘酒倒在金属瓶盖里慢慢加热,移近白纸,白纸上便会出现清晰的棕色指纹。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人的手上常有油脂、汗液之类。把手指按在白纸上,油脂、汗液也就留在白纸上了。碘酒加热时,当酒精挥发之后,碘蒸气就挥发了。碘易溶于油脂,于是,碘蒸气就凝聚、溶解在白纸上的油脂里,形成棕色的指纹。
    用这种简单的方法,甚至可以查出几个月前留下的指纹。
    物理方法是借助于逆光,常可使指纹显示出来。这是因为指纹上常沾有灰尘,会吸收光线,呈深色。
    随着激光技术的发展,我国最近来用激光来显示指纹。显示装置采用氩离子激光器。
    激光能够显示指纹,那是因为人的手指表面,总有一层汗液及脂肪酸,接触物体后便留下不显眼的指印;用激光一照,汗液、脂肪酸等会发生彩色荧光,指纹便一清二楚。用专门的指纹摄影机拍出清晰的指纹照片。照片经放大后,给鉴定工作带来不少方便。
    用这种现代化的方法,能拍出留在人的皮肤上的指印。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发生凶杀案时,罪犯常与被杀者搏斗,在被杀者皮肤上留下指印。过去,用别的方法,很难查出留出皮肤上的指印。
    另外,用这种方法,还能清晰地拍出残留在书页、报纸上的几年前的指印。公安人员曾在两封写于14个月前的信上,用激光显示清晰的指印。在一本旧书上,还用激光找到9年前留在书页上的指印。
    在氩离子激光器的绿色激光照射下,新的指印往往是淡黄色的,旧的指印则射出橙黄色的荧光。
    被水打湿,甚至在水中浸泡过的物体,表面指印用肉眼几乎无法辩认,用激光仍能显示。







血型

    郎特斯泰发现,尽管人血看上去都是红色的,却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分别命名为A型、B型、O型和AB型。郎特斯泰的这种血型分类法,称为“ABO系统

    郎特斯泰把A型血与B型血混合在一起,血液就凝聚了。这,就是过去输血常遭失败的原因——不同血型的血混合在一起,常常会发生凝固(O型血之外)

    郎特斯泰把同血型的血混合在一起,血液就不会发生凝聚。另外,如果把不同血型与O型血相混合,也不会凝聚。这,也就是1819年那次输血偶然获得成功的原因——那次输血者与被输血者的血型相同,或者输血者是O型。

    这样,人们懂得了在输血前必须检验血型,只有同血型者才能输血。O型血者的血可以输给任何一种血型的人,称为万能输血者

    从那以后,各医院都普遍采用输血手术,挽救了许许多多因失血而生命垂危的人。

    人们又进一步查明了血型的本质。

    原来,血液是一个大家庭,由红血球、白血球、血清等许多成员组成的。红血球中含有凝集原。血型不同,是由于红血球中凝集原类型不同。A型血,就是红血球含有A凝集原;B型血,是指红血球含有B凝集原;AB型血,是指红血球中含有AB两种凝集;O型血,则在红血球中既不含A凝集原,也不含B凝集原。

    每个人都只有一种血型,终生不变。然而,也有个别例外的。比如,在1982年,上海中心血站在鉴定献血者的血液血型时,发现一个罕见的混合血型的人。这位献血者的血液中,63%的红细胞是O型,而37%的红细胞是B型的!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凡是混合血型的人,必定是双胞胎之一。这种双胞胎,还必须是双卵双胞胎。双胞胎有两种:一种是同一受精卵子一分为二,叫同卵双胞;一种是两个卵子同时受精,叫双卵双胞异卵双胞。同卵双胞的血型是相同的。双卵双胞的血型未必相同。具有不同血型的双卵双胞的血,有的在娘胎里便通过胎盘互相沟通,产生了免疫反应。出生后,成为混合血型的人。

    具有混合血型的人很少。上海发现的这个混合血型的人,是我国第一例。后来,上海又发现这样混合血型的人。现在,全世界总共只发现过20多个混合血型的人。

    在我国,汉族中以O型最多,约占30-40%;A型占24-31%;B型占26-32%;AB型最少,只占6-10%。在英国,A型的人比B型的多一倍。

    血型的分类方法非常多,郎特斯泰的“ABO系统只是其中最常用的一种。其中同一血型,还可以细分为许多亚型,比如A1A2A3A4A5以及Ax等亚型。

    除了“ABo系统之外,用红细胞划分血型的还有14种系统,如“MNS系统“P系统“Rh系统等等。

    另外,还可以根据血液中白细胞、血小板、血浆等血液成分的抗原的不同,划分各种血型。

    人们还进一步研究了动物的血液,发现动物的血型也很复杂。例如,狗的血型有5种,猫的血型有6种,羊的血型为9种,马的血型为9-10种,猪的血型有15种,牛的血型达40种以上。

    不论是人,还是动物,血型是终身不变的。由于每个人的血型是不变的,所以也成为破案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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缢死的机理
    我们知道,颈部是连头部和躯干的狭窄通道。这里有呼吸道、血管、神经以及食道等经过。绳索以及其他物件压迫该部位,使其失去功能或者发生突变,就可能引起死亡。首先,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能够使呼吸道闭塞而引起窒息死亡。上吊的人一旦悬空后,由于体位的关系,绳索多压迫在舌骨和甲状软骨之间,又由于体重的关系,舌根被压向后上方,与咽后壁和软腭后端接触,从而使呼吸道部分或全部闭塞,空气不能畅通,肺呼吸不能正常进行而发生窒息。有人研究表明,颈部受到15公斤的压力,就足以压闭呼吸道。
    其次,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血管,会发生血液循环障碍。脑部的血液主要由颈总动脉及椎动脉供应,而头部及脑的静脉血则经颈静脉回流到心脏。当颈部受到压迫时,颈静脉、颈动脉甚至椎动脉均易闭塞,发生脑血液循环障碍、脑贫血,使大脑皮层因缺氧而发生抑制,并且很快即可丧失意识,甚至死亡。这种情况多见于正位缢死和全缢死者。如果颈部静脉受压闭锁,血液回流受阻,而颈动脉压闭不全,血液尚能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流向脑及头面时,可以引起脑及头面郁血,进而循环终止,因脑缺氧而死亡。这种情况多见于侧位、前位和不全缢死者;脑血液循环障碍,是缢死、勒死、扼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主要死因。国外法医学者的研究表明:大约2公斤的压力,就能使颈动脉血液回流受阻;3.5公斤压力,便足以闭锁颈总动脉;16.6公斤压力,即可以压闭椎动脉。因此,当颈部受到16.6公斤以上的压力时,就足以闭塞颈部所有的血管,使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所以,不仅悬位正吊者可以致死,就是采取站、坐、跪、卧以及侧吊、反吊的姿势,只要有人体部分重量,甚至仅仅是头部的重量,也能引起脑血液循环障碍,导致脑缺氧而死亡。

    最后,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还能够刺激迷走神经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迷走神经是人体的第10对脑神经,起始于延髓,出颅后经颈部、胸部而至腹部,有多个分支分布于外耳道、耳廓,呼吸道粘膜、心脏、肺脏、肝脏、肾脏、小肠、大肠左曲(脾曲)内上2/3段等部位;跟球、颈动脉窦等部位的副交感神经纤维也与迷走神中枢有间接关系。现已明确,迷走神经的中央核及其发出的纤维组成了心脏抑制系统,它与心交感中枢起共同调节心脏活动的作用。正常情况下,二者处于动态的平衡。当体内因素刺激迷走神经感觉末梢,神经冲动传入迷走中枢使兴奋性相对增强时,就由传出迷走神经纤维将冲动传到心脏,通过心迷走神经的节后纤维释放乙酰胆碱而使心跳变慢。当兴奋过度时,心迷走神经通过节后纤维释放大量乙酰胆碱,可致心跳聚停。曾有一个案例:一对新婚夫妇,新娘很要强,叫新郎起床为她点蚊香,男方不愿,女方便动手打闹。继而男方出门朝一田埂跑去,女方则紧追不舍。附近群众还听到了这对新人在田坝里的笑闹声。后来男方顺手捡了一团软泥向女方抛去,击中女方右侧耳廓,女方当即倒地死亡。法医检验时,除在右耳廓发现有泥痕外,未见其他任何创伤,最后作出了迷走神经受刺激引起反射性心跳骤停的鉴定。

    如果绳缢等物刺激了如此敏感的迷走神经,以及与之有间接联系的喉上神经、颈动脉窦等器官,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迷走神经受刺激引起的反射性心脏抑制死亡,非常迅速,有人称之为闪电式的窒息死。

    懂得以上科学道理后,对前述张某的死亡便可以解释了。张某处在睡眠的状态,无意识地把自己的颈部挂在蚊帐钩上,并且继续处了沉睡状态,这就使颈部由于头部的重量而受压。在上面谈的颈部受压可能引起死亡的三种情况中,虽然头部的重量还不至于使呼吸道受压而窒息死亡,但却完全有可能由于头部的重量压迫颈部导致脑血液循环发生障碍,更有可能由于颈部受压而直接或间接地刺激迷走神经,从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


自缢身死者的形象
    我国古代法医检验中,常把舌头是否伸出作为缢死的重要特征之一。其实在现代法医检验实践中,缢死者的舌头大多数位于齿后或齿间,舌头伸出的并不多见。有人认为,舌头是否伸出与绳索压迫的部位有关。如果绳索压迫在喉结上方,舌根被压向咽后壁,舌尖受牵引而后移,所以舌尖便不能伸出唇外;如果绳索压在喉结下方向上牵引,把舌根提向前上方,则使舌尖向前伸出齿外。尸僵出现后,在齿间的舌尖被咬紧,此时再解除绳索压迫,把尸体平放,舌尖亦不能缩回。此外,头部向前倾斜的程度也影响舌尖是否伸出齿外。如头部下垂者,因肌肉弛缓舌尖常掉出齿外一厘米左右。
大小便失禁,也是死者常现的一种尸体外表征象。这是由于肌肉弛缓等尸体现象变化发展的结果。不仅如此,缢死者有时在口角、下颌、胸前或地面上遗留点滴状血液、鼻涕和流涎的痕迹,有时流出的鼻涕或唾液会连续不断。这些征象可以帮助我们判断缢吊时的姿式。

缢死者由于经历了长时间的悬吊,血液坠积于下肢、下腹部和前臂,形成颜色深暗的尸斑。由于尸斑的高度发展,可能出现散在性溢血点。在一般情况下,正位全缢死者,由于绳索压闭了静颈脉、颈总动脉和椎动脉,头面部血液循环完全停止,呈贫血状态,所以颜面苍白。而侧位、前位或不全位缢死时,常因静颈动脉压闭不全,血液常能部分进入头面部使之瘀血,而出现颜面发绀,里青紫色,眼结合膜出血等窒息征象。

    在缢颈过程中,死者由于痛苦、肌肉痉挛等手足乱动。这可能碰撞周围物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甚至出现挫裂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现场物体的位置进行判断和鉴别,以判明是否生前上吊。

    上述案例的最后一段具体讲述了缢死现场尸体检验方法。先讲案例,后讲检验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这说明我们祖先法医学知识是十分丰富的。在其所介绍的检验方法中,有两个内容涉及到缢死的鉴别诊断问题。一是检验索沟以后还要解开衣服检查全身,特别是要检查头发里和会阴部,这是古代法医学十分重视的两个部位,因为它们最容易被人忽略。如果在这两个部位以及身体的其他部位发现了异常损伤,就要考虑是不是自缢身死的问题。二是明确指出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结急不能脱,不能定自缢身死。这在今天鉴别自缢时,也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当然从现代法医学的观点来看,如果仅以这几点来确定是否自缢,还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有的自缢者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可以完全没有这些特征。尽管如此,我国古代法医学早在2000多年前,提出这样多至今仍有科学价值的关于自缢的鉴别点,这是非常惊人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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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烧死

    张举烧猪这一著名案例中谈到,有一妇人将其丈夫谋杀后,放火烧了房屋,伪称她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县令张举为揭露其谎言,命人取来两头猪,一头杀之,一头活之,然后进行烧猪试验。结果证实被活活烧死的那头猪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而杀死后再焚烧的那只猪口腔里却没有烟灰、炭末附着。再检验那妇
人丈夫的尸体,发现口里也没有烟灰、炭末。据此审问,那妇人才只好认罪伏法。
       历史上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妇人与别人通奸,后来感到东窗之事已为其夫所知,于是乘丈夫醉卧之机,将其勒死了。为掩益真相又纵火烧尸毁屋,尸体全身被烧得焦黑一片,颈项痕迹模糊。该妇女自以为得计,于是报官验尸,哭诉其丈夫被烧死经过,检验官说:看你丈夫死后两手握拳,如果是活人被烧,即使喝醉了酒也知道用手护痛,而现今死者紧握双拳,可见是由于不能活动形成的。你如果不吐真情,是绝不会得到宽恕的。该妇女最后只得低头认罪。
        第一例中,张举根据烧死的一大征象,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成功地破了案。
    第二例中,检验官根据烧死的另一征象,尸体手足拳缩的斗拳状姿式,也将案子破了。
    如果说第一例破得很成功的话,第二例破得未免有点侥幸和武断。尸体呈斗拳状姿式,确实是烧死的一大征象,但这一征象并非是烧死所特有的,因为无论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肌肉因高温作用而缩短,四肢屈曲,都可能出现斗拳状姿式。因此,根据这一征象区分烧死或死后焚尸,是行不通的。关于这一点,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曾明确地指出:两手拳缩,未足为生前死后被烧之证。
        
由于火焰、幅射热、灼热金属等的高温作用而引起的人体损伤,称为烧伤;因烧灼
而死亡的,称为烧死。在现实生活中,烧死多发生在火灾事故中,纵火自杀或他杀的现象比较少见,但在杀人案件中,有时会遇到焚尸灭迹伪造现场的情形。因此,检验烧死尸体,仍是法医检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常烧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4度:1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征是局部皮肤充血、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2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特征是红肿的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和周围组织充血。3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坏死,形成痂皮,痂皮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4度烧伤,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的姿式。4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
    (1)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吸时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和支气管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化碳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即可作为烧死的确证。
    (3)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死后硬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化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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