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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职业——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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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6 13:47:2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粗粗看了一下

镒死后的身体失禁
为什么呢?
组织和肌肉的松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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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5 17:06:5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left]法医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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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left] [/center][/left]
[center][left] [/center][/left]
[center][left]关于尸体解剖[/center][/left]
[center][left]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center][/left]
[left]
尸检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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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历史是面镜子,它最公正、客观。惟有公正、客观,能使人明智,正可谓史可鉴今。
人类对于疾病的认识大体经历了鬼神致病,机体内部平衡失调致病,以及物理、化学、生物因素引起的机体器官、组织、细胞或基因的改变而产生疾病等发展阶段。20世纪以后,生物医学沿着这条思路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个发展是建立在解剖学基础上的。古罗马著名医生盖仑有一句名言:解剖学对医生的重要性,就像建筑师离不开图纸一样。
盖仑(Galen,129199)曾写出哲学、数学、文法和法律方面的著述一百二十五卷,医学著作四十三卷,虽然大多已经散失,但如今尚存的医学著作仍有二百五十万字之多。盖仑的解剖学知识表现在他的著作《论人体各部位的用途》(On the Utility of the Parts)和《论解剖程序》(On Anatomical Procedure)中。从这两部著作可以看出,加伦对骨骼、肌肉都作过细致的观察;但同时也可以看出,他没有解剖过人体,他主要是用猴子作外体解剖,用猪作体内解剖,然后把解剖中的发现应用于人体,与人体的实际情况不可能一致。可是差不多一千五百年来,生理学界和医学界都把加伦看作是“解剖学之父”,说他的解剖学是一位绝对正确的圣人的完美著作,坚信有他的经典著作在,解剖已经再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至于偶尔发现盖仑的描述与人体实际有什么不相符,他们相信,那是因为千百年来,人类在退化,使人体已经起了变化,这完全不是盖仑的错。
  其后,医学家蒙迪诺(Mondino de Luzzi,12701327),于1315年偶然地在历史上第一次对人体做了一次公开的解剖实验,并于次年写出了一部《解剖学》,但到1478年才印出,这是生理学史和医学史上的第一本解剖学专著。在波洛尼亚任教授的贝伦加里奥·达·卡尔皮(Berengario da Carpi,14601530)就比较自觉地追随蒙迪诺,把很多时间都贡献给了解剖学,解剖了数百具人体。此后,从事人体解剖的人渐渐多起来了;而且从十四世纪起,在创建于十一世纪、医学系也已有一二百年历史的波洛尼亚大学的公开提倡下,解剖尸体甚至渐渐变成为各所大学的一门课程。
较早进行尸体解剖的医生,是16世纪著名的青年医生安德烈·维萨里(Andreas Vesalius,15141564),他生于尼德兰布鲁塞尔的一个医学世家,他的曾祖父约翰内斯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的一个妻子玛丽的医生;他的祖父埃伯哈特也是一名宫廷御医,写过一篇评述阿拉伯医学家腊泽斯和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的文章;他的父亲安德烈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的药剂师。1536年,维萨里22岁,应邀协助一位教授编一本根据加伦解剖学摘要的书,这使他有机会对盖仑的解剖学作再一次的全面检验。在此前后,他常去坟地寻觅人的零碎骨头,带回家里,蒙起眼睛,或者在黑夜里估摸辨别,使自己眼睛不看也能摸得出骨头所属的部位。他比较加伦的描述和真实的人体骨骼后,更加相信盖仑对人体构造根本不了解。他深感盖仑的错误对后世的影响实在太大了,不能再这样模糊下去了。在卢万和巴黎期间,不论是酷热的夏日,还是严寒的冬天,维萨里经常与二、三个学生一起,在深夜里偷偷来到城市的郊外,寻找荒芜的坟茔和无主的墓地,然后掘开这荒冢,盗取坟内的残骨;或者趁更深人静之际,独个儿出去,把绞刑架上已经腐烂不堪、发出恶臭的尸体放下来,割下有用的肢体,包起来藏在大衣里面带回家;然后彻夜工作,研究人体秘密。
  就这样,维萨里的这部著作——《人体构造》(De Humanis Corporis Fabrica)于1543年完成,这年他二十八岁,由出版家、他亲密的朋友约翰内斯·奥坡瑞努斯同年在瑞士的巴塞尔出版。《人体构造》一书,使医学对人体有了新的科学认识。维萨里成为了近代人体解剖学的奠基人。
  关于解剖,早在我国商周时期就有文献记载。中医经典著作《黄帝内经》有“若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而视之”。
  史书记载,在汉、宋两代先后有太医对死刑罪犯尸体进行解剖,观察人体内脏及血液循环,或作测量,或详细描述,甚或绘成五脏图。
  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古代是一个封建礼教国家,《孝经》曾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在大众的心目中,解剖人体是大逆不道,甚至医界也以解剖人体为耻辱,致使解剖学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停滞不前。在这种背景下,王清任冲破世俗观念,亲临死人堆,获取人体解剖学知识,因而有人讥讽他是“杀人场上学医道”。其勇于探索的精神着实令人敬佩。王清任,字勋臣,清乾隆道光年间河北玉田人。二十余岁开始先后在北京、唐山、沈阳等行医。
  他深知解剖学对诊疗的重要意义,认为“业医诊病,当先明脏腑”,“著书不明脏腑,岂不是痴人说梦;治病不明脏腑,何异于盲人夜行”,因此十分重视人体解剖学。他发现前人关于人体解剖的记载不仅少,而且还有错误,于是决心探个究竟,为此作了许多实地观察和记录。
当时医生不仅没有条件作尸体解剖,就是连实地观察也十分困难。为了学习解剖知识,王清任想了许多办法。古代“义冢”由于缺乏管理,常有尸体外露者,王清任就以此为观察对象。野外观察,冬寒夏热,尸臭难闻,非常艰苦。他三十岁那年,唐山暴发传染病,病孩死亡甚多。王氏不畏疾疫,在稻地镇亲眼观察小孩尸体三十余具,获得颇为宝贵的儿童解剖知识的第一手资料。他效仿前人,多次前往刑场,观察处斩犯人尸体。此外,王清任还作了一些动物解剖实验,来验证所观察到的人体解剖结构。王氏治学严谨,求真执著,为弄清人体“膈膜”,除了观察之外,还亲自走访知情人镇守哈密的领兵恒某。四十二年的风雨寒暑,王清任终于将所了解到人体内脏解剖结构绘成了图形,并载入他所撰写的《医林改错》一书。
病理学是研究疾病的病源、发病机制及转归的医学基础学科,它是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之间的桥梁。病理学对现代医学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先导和推动作用。早在16世纪就出现了为弄清疾病而进行尸体解剖的记载。18世纪病理解剖学已作为独立的一门学科出现。通过大量的病理解剖,一个又一个疾病被揭示出临床症状和体征在器官水平上的内在联系。到了19世纪,德国病理学家魏尔啸的《细胞病理学》专著出版,这是现代医学到来的标志,同时也奠定了病理学的基础。时至今天,临床医生对疾病的诊治仍是以人体细胞水平的病理变化为理论依据的。病理科成了综合医院必不可少的一分子,多被列入基础科室 。我们在考察一所医院的医疗水平时,往往只需看一看病理科的水平便可见分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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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尸检的现状
  对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查明其病因,以求得前车之鉴、后车之路,这是病理医生的“特权”,义不容辞,当是光荣而神圣。这也是促进医学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对逝者及其亲属的最后的客观的“交待”,是谓“盖棺论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里,对死亡病人进行尸检,已成为医院一项很正常的常规工作,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死者亲属的合作。因此,国外的临床尸检率一直很高。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外的尸体解剖率却呈下降趋势。美国尸体解剖率1964年为41%,到了90年代中期降至5%。日本医疗机构年剖检率1977年为37.8%,到了1995年下降为14.4%。行家分析下降的原因:一是由于影像诊断技术的进步,由尸体解剖获取的新知识的机会逐渐减少;二是美国医院评定标准中未包括尸体解剖率;三是通过尸体解剖有可能发现某些医疗过失,以致临床医生对诉讼问题抱恐惧心理;四是病理学者不大喜欢做尸体解剖。
这样一项有利于医学发展和人类健康的行为,在我国更是一直是个大难题。绝大多数医院常年不做尸检,少数大医院尸检率不到10%。即使北京各大医院的尸检情况也不容乐观。按照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文件,北京市三甲医院的尸检率要达到15%。也就是说,在医院死亡的100个病人中,至少应该有15人做尸检。但据《1998年北京市卫生局资料汇编》统计,能达到这一标准的医院凤毛麟角。随机抽取19家三甲医院,计算出的平均尸检率仅约为4%,远远未达标。华西医科大学50年代尸体解剖率达到5l.1%,60年代为31.6%,到 80年代降至 15%左右,而个别年份尸体解剖率仅为 2.0%。目前,这一状况已引起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和忧虑。
尸检工作难开展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一是观念落后。很多人对尸检不理解,不忍心接受这种现实。二是封建迷信思想在个别地区还比较严重。 中国人长期受封建思想的束缚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死者家属多不愿提供患者遗体进行尸检,另一方面有些家属对诊断及死亡原因疑虑重重。一些人不懂医学,甚至信奉鬼神巫术,对尸检工作不配合、不支持。三是法律不健全。这些年来,我国在医疗法规上已进行了许多重大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住院病人死亡实施尸检等问题仍没有明确的法律,使许多医务人员工作起来心有余悸,担惊受怕。四是经费紧张。临床开展一次尸检,医院除给死者亲属一笔补助费外,还要负责尸检后的火化费用,每具尸检需要花费1000多元。尸检越多,开支越大,使一些医院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五是医院担心万一临床诊断和病理诊断不符,岂不丢面子、惹麻烦?因而不积极动员和主张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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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尸检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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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医疗工作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医务人员工作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体。由于病人各自身体有差异性,即使同一种疾病,表现的症状在不同的人也各不相同,所以采取同样的治疗措施,会出现不同的治疗效果,有时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况且每种治疗手段都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因此要客观、全面地根据尸检病理结果和结合临床的一系列诊疗活动来判定是非常必要的。尸检既是处理医疗事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又对疑难病例、非正常死亡病人、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人至关重要,所以尸检势在必行。通过尸体检验了解临床诊断是否与病理诊断相符,明确疑、难、杂症诊断,有助于总结临床诊治经验。
尸检对提高临床医师的诊治水平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是各种现代化诊断设备齐全的今天,临床诊断与尸检诊断的符合率仍只有70%左右。这也就是说,约有30%的病人死得不明不白。一位病人被诊断为血管栓塞,但尸检却发现是肺动脉肉瘤;一位病人去世前经常发生昏迷,临床医生诊断死因为糖尿病性昏迷,但尸检结果却是死于脑膜炎……这些与实际死因不符的诊断,并不是说医生无能,更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因为疾病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造成的。隔着一层皮,你终究搞不清到底是什么病。
其实,我们可以把医生看成是具有丰富医学知识的人体维修工,如果医生总处在一种不知“最后结果”的状态中,那他的“维修”经验又从何而来呢?一位资深医师一语中的:“对于医生来说,医疗和尸检应该是同等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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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据美国一医学研究中心19861995年间长达10年间的报告,1105例尸体检查发现:44%患有致死性癌症的病人生前被漏诊或误诊。这个医学中心的尸检率非同寻常地高,达42%。依据外科病理报告、细胞学及病人的病历记录,从225名患者中发现250个恶性肿瘤,在这250个肿瘤中,有111个生前被误诊或漏诊(103个漏诊,8个误诊),只有34个临床怀疑肿瘤。漏诊的肿瘤是57%病人的死亡原因。漏诊最多的肿瘤涉及呼吸道、消化道和泌尿生殖道。在美国,死于医院的病人尸解率由50年代的大约50%降到社区医院和私人疗养院的5%~0%。由此可见,在寻找正确诊断的过程中,低技术含量的尸体解剖胜过高技术含量的现代化医疗诊断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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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在临床医学高速发展的今天,只有病理解剖学的发展和过硬的病理解剖学队伍,才能为临床医学发展提供可靠的保证,才能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促进临床医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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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近几年来,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医院、医生被推上被告席的报道屡见不鲜。以“救死扶伤”为神圣使命的“白衣大侠”们,如今在铺设有医疗纠纷“陷阱”的漫漫行医路上显得格外小心翼翼,生怕哪只脚踩下去,落个“人仰马翻”,败了一世功名。尸体解剖或许能为医生设一道防线。
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尸检问题有专门说明:“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它除了可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外,还可以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实践进行反馈和检验,从而达到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这就将尸检在处理死亡医疗纠纷中的作用阐述得清清楚楚。
  据对139例医疗纠纷尸检的统计,33例死亡发生时临床诊断死因不明;余下的106例中,临床死因诊断与尸检诊断符合的仅32例(30.19%),基本符合的27例(25.47%),有47例(44.34%)不符合或者说临床死因诊断错误。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县以上医疗单位都有尸检的条件,可是尸检率却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纠纷双方对尸检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害怕尸检结果于己不利,因而寻找借口,拖延时间,拒绝尸检。在不进行尸检、未查明死因,无是非曲直的情况下,纠纷双方“私了”或盲目鉴定,必然会使一些医疗纠纷得不到正确处理或长期不能处理,最终既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医疗质量的提高和医疗工作的改进。有些纠纷在尸检进行或刚结束,是非就一目了然,不必再提请鉴定。多数也有一个倾向性的意见,一般通过进一步的病理组织学检查和必要的理化检验,也能明确死因。尸检还能为进一步的理化或生物学检验提供检材。由于尸检报告通常需7天以上时间才能发出,客观上也可使有些纠纷暂时降温,使纠纷的调解有了缓冲。
  在强调尸检重要性的同时,还应明确尸检的局限性。不能指望尸检能解决所有死亡的死因问题,更不能期待它解决医疗纠纷中所有的问题。这是因为许多死因是机能性的,缺乏具有诊断意义的形态学改变,如大部分冠心病猝死、休克死、肝或肾功能衰竭死、电击或中暑死以及大多数中毒死等。尸体的明显腐败也能影响病理学的观察。所以,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有少部分尸检不能诊断死因。此时,纠纷的鉴定有赖于对尸检材料、病历和调查结果的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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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尸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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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尸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大力宣传尸检工作的意义和利害关系,使尸检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规化轨道。通过病理尸检,验证临床死因、病变部位,澄清事实。
1
动员、解释
在做动员时,我常跟死者亲属讲,尸检不是把死人“大卸八块”,而是严格按照科学方法,对死因进行研究。事实上,只要把道理讲清楚,大多数人都能积极配合尸检。只要宣传、动员工作到位,“传统观念、封建思想”就构不成对尸检工作的强大阻碍。
2
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否融洽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医生对患者态度生硬,在治疗上医术平庸,死者亲属一照面儿气就不打一处来,更甭说尸检了。
3
医生的勇气
  医生是否具有探索医学科学的勇气,如果医生惧怕尸检结果与自己诊断不符而影响自己的声誉,那也不会真心诚意地做动员病人接受尸检。
4
大力宣传医学科学知识
5
加紧制定有关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到尸检的法律性文件有《解剖尸体细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在实践中,法院认为以下情况可以解剖尸体:死者生前同意;死者亲属同意;死者死因不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当出现医疗事故或事件时,临床不能明确死亡原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尸检,必要时可以请法医鉴定。
[/left]
[left]  尸检在人类抗争疾病的长河中留下过辉煌的一页,在科技高速发展的将来,尸检仍会以它朴实无华和扎实基础的科学特性起着别的技术无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尸检在医学继续发展中的作用,是一个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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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编辑: snow
源:中国法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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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鉴定机构
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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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left]
[left]法医学鉴定
[/left]
[left]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广义的法医学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有关人身伤亡等法律问题的一整套鉴定体系;狭义的法医学鉴定,通常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也即法医学鉴定人受指派或者接收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的科学结论。法医学鉴定是一种法律证据,是在案件中遇到有关医学问题时,查明全部案情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这里有三层含义:
1.
法医学鉴定的主体是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1)经过法医学专业教育或培训;(2)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专业职称,具有鉴定权;(3)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
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或模糊的问题变得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它是一种科学而客观地论证过程。
3.
法医学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提起或书面委托。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或变更鉴定目的。(2)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收集事实证明材料等。(3)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一般情况下,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1)在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工作的专职法医师;(2)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学院校法医学教师;(3)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这里,接受办案机关或单位的指派或委托,是使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专职法医职务分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及法医士五级。法医士无鉴定权。法医师必须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医师经法医专业学习一年以上,并经过一年的实践方能被聘任。
[/left]
[left]法医学鉴定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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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1 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资质、成立、注销条件、鉴定范围的核定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已颁布《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一定规定)
2 法医学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鉴定人技术职称、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奖惩制度(包括质量监控)等,目前规定不系统、不统一,一些规定并未完全执行。
3 法医学鉴定程序(或鉴定活动的组织):鉴定的委托、鉴定原则(由此派生鉴定技术操作规范),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收费标准等,目前尚未统一,工作较混乱。
4 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种类、鉴定文书的内容、鉴定活动中各种工作文书等。
5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听证会、鉴定咨询等,法医学鉴定人参与对其鉴定的审查判断,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left]
[left]法医学鉴定分类
[/left]
[left]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着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还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left]
[left]一、补充鉴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案情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善或根据不足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要求解答新问题或作修改补充。目前,专著中关于补充鉴定的概念尚不完善,有作者认为鉴定的理由不足或不全面,即为补充鉴定的条件之一,此点很难与重新鉴定区别。补充鉴定有以下情况:(1)鉴定后,委托机关发现新的鉴定资料(或物证),要求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提供补充鉴定意见;(2)鉴定后,委托机关就本案的同一鉴定材料,要求原鉴定人解答新问题,即对同一案件提出补充鉴定意见。(3)委托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完全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或结论不够明确。 补充鉴定的特点,(1)提出补充鉴定,并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原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即使由于补充新的鉴定资料,如被鉴定人伤情发生变化,而变更原鉴定结论的,原鉴定不能视为错案;(2)补充鉴定不需更换原鉴定人,而且由原鉴定人继续承担本案的补充鉴定,便于鉴定的顺利进行,及时总结经验,有利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别的专家进行鉴定。国外有称为"反鉴定"。在这里,"不充分"被解释为是指鉴定尚不能使法官确信而言,但下列情况是明确的重新鉴定的条件:(1)原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可疑时;(2)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3)鉴定本身包含着矛盾,鉴定是以各种不正确的假设为基础时;(4)认为新鉴定人采用的科学手段超过原鉴定人时;(5)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且其正确性可疑。 重新鉴定的特点,(1)重新鉴定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但原鉴定机构必须挑选新的或高一级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重新鉴定的客体是原鉴定材料,而不是新的补充的材料;(3)重新鉴定是复核鉴定时,必须对原鉴定作出评价,并指出原结论是否存在问题。关于复核鉴定,是指由原鉴定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鉴定机构承担重新鉴定工作。复核鉴定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终局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对同一案件的三番五次及各持己见的重新鉴定,部分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问题。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1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第35条规定:“进行两次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异的,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市内终局鉴定。”
四、会诊制度
在法医鉴定中,经常涉及会诊问题,有关会诊的制度尚未形成体系。会诊是临床医疗诊断中常用的术语。我们这里的会诊是指组织邀请鉴定人或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解决法医学鉴定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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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会诊的形式:(1)同一级别或行政区的公、检、法法医学鉴定人共同会诊,或由常设机构即鉴定委员会组织会诊;(2)受理鉴定的单位邀请上级或国内有关法医学专家(教授)组成会诊小组;(3)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请医学专家会诊,或鉴定机构组织相关医学专家针对诊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诊。国外诉讼法就此规定,受委托鉴定专家可以主动征求另一位技术人员的意见,但这位技术人员的专业须与鉴定专家的专业完全不同。 2 会诊的组织工作。(1)组织两名以上专家会诊,应编写案件有关的综合材料,包括会诊目的和要求,会诊前即提供给被邀请的专家;(2)就某一问题上门请教专家时,应填写"会诊单";(3)对于在鉴定文书中签署意见的特邀专家鉴定人,应由组织会诊的司法机关签发聘请书。 3 会诊结果的应用。组织会诊要形成会诊纪要,出席的专家及鉴定人均签名。根据会诊纪要整理制作鉴定文书。法医学鉴定人署名,而被聘请的医学专家可以不署名。鉴定人对不署名的专家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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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法医学鉴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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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现场勘验 现场是指出事地点或与案件有关的尸体所在的场所。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发现、提取证据,称为现场勘验。为了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证实、揭发犯罪事实,查明、侦缉罪犯,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聘请法医参加,进行现场勘验,是一项重要措施。
[/left]
[left]() 活体检验 检查被害人、被告人或证人的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或个人特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生长发育,精神状态,生殖功能,亲子关系,疾病,诈病或匿病等。
[/left]
[left]() 尸体检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我国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进行。尸体检验可以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凶器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生前伤抑或死后伤,自杀、他杀或灾害,是否中毒,有无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等等。
[/left]
[left]() 物证检验 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法医学检验常见的物证为凶器、毒物及各种相关物品,特别是人体和动物组织、体液斑迹及排泄物等。
[/left]
[left]() 文证审查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为文证。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等。根据文证的内容,经过审查和研究,答复所提出的问题,为文证审查。
[/left]
[left]法医工作者通过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和物证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分析死伤的原因和时间,作案的凶器、手段的过程,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量刑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对意外事故、急死、伤害赔偿、性功能及民间纠纷等问题,则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查明原因,澄清性质,依据法律尺度,消除和减缓民间矛盾,以平息事态,增进安定团结;涉及无名尸体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个人特征及精神状态等,也能通过法医学检查,作出正确地判断。因此,法医学对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将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left]
[left]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医学检查涉及面很广,只要是因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有可能需要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甚至涉及家庭纠纷的许多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栏目中逐一进行介绍,同时,也包括一些相关的案例报道。
[/left]
[left]我国法医鉴定体制
 
在中国,法医机构体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基本适应中国的司法状况实际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在公安、检察、法院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分设了法医检验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法医鉴定工作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不对私人服务;高等医学院校为公、检、法培养和培训专业人员,同时,院校也承担鉴定工作;部分法律专业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医学鉴定,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许多地方也开设了法医门诊或法医验伤门诊(类似医疗门诊,主要针对纠纷案件中的受伤者),也面向社会上的私人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资格审查)。在公、检、法三个系统中,虽然各自规定了法医工作范围,但其法医工作的宗旨是一致的。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合法、正义及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left]
[left]公、检、法三机关所承担任务不同,法医的职责也有所不同
  1.人民公安机关担负着国家《刑法》所规定的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主要设置在刑事侦查部门,紧紧围绕刑事案件的侦破而开展法医工作,能掌握第一手材料,从快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侦查方向和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医必须亲临现场开展工作(特别在基层),他们从事的鉴定活动与发案时间最近,比较容易得到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同时,还承担着大量治安案件中活体损伤检验工作和民间纠纷中的伤亡事故的法医鉴定工作。
  2.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对公安机关移交批捕、起诉案件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或补充证据,并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而且,还要承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法医鉴定。如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犯罪造成人身伤亡;被监管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法医工作特点:主要是负责由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鉴定,公诉案件证据和鉴定结论的审查。涉及大量民事纠纷和赔偿案件,都需要法医的鉴定。如损伤程度、伤残程度、性机能、亲权鉴定等。
[/left]
[left]由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法医鉴定制度缺乏系统规定,我国现行法医学鉴定体制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阻碍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简要概括表现为:
1
.法医鉴定机构重叠设置 技术人员分散,技术设备分散,客观上浪费人力物力;主观上难免导致鉴定水平发展缓慢,案件鉴定重复,相互扯皮、拆台,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负担及诉累,甚至容易出现办关系案、假案。
2
.法医鉴定机构倍受司法机关影响 鉴定机构设在司法机关,鉴定权与司法权难以分离;鉴定人走公务员系列,技术职称不兑现,技术培训提高受阻碍;技术投入和科研难入正规;行政干预在所难免;不利于全面为社会服务。
3
.法医鉴定制度不健全 鉴定机构的设立存在着随意性,缺乏比较规范性、统一性的管理。鉴定人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不清,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明,易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
[/left]
[left]  从上述特点看出,中国法医体制虽然适应于公、检、法、司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职能,但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同国外(由政府部门直接管辖的统一机构)相比在管理上存在一些差距。根据中国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推动法医事业发展,各地相继成立了法医学会组织及专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如在各地政法委领导下的法医鉴定委员会等,使法医鉴定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医鉴定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而且,国家已经着手规范司法鉴定体制。在法医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经常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了中国法医界的相互交流合作与学术研究氛围,也增进了与国外法医学专家的互相沟通和合作,使中国的法医事业已经步入一个辉煌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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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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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编辑: snow
源:中国法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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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法医学科分类及说明
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left]
[left]
1.
法医病理学
[/left]
[left]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医学科学。主要研究死亡和死亡学说、死后变化、生活反应及各种损伤,包括物理因子(如机械、高低温、雷电等)及化学因子(如化学物、药物、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损伤。虽然它不像病理学那样,主要研究疾病,但许多疾病过程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如因疾病引起的突然意外死亡--急死,诊疗疾病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过去损伤或工业接触有关的疾病,以及其他与民事基刑事案件有关的疾病等,都涉及病理学问题。所以法医病理学是以普通病理学为基础,二者有共同的理论和技术,但又各有所侧重。
[/left]
[left]2.法医物证学
[/left]
[left]法医物证学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知识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物质证据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体的组织器官或分泌物、排泄物。其中最常见的是血液(血痕),约占法医物证检验的80%以上。其次是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毛发、牙齿及骨骼等。致伤物,特别当粘有血液时,为了鉴定是否与案件有关,也 是研究的物证对象。鉴定法医物证的方法很多,其中主要用血清学及免疫学的方法。牙齿及骨骼鉴定还要牙科学及人类学的方法,所以法医物证学又包括法医血清学、法医牙科学及法医人类学。
[/left]
[left](1)法医物证的种类:
[/left]
[left]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物证包括的范围极广,有下列内容。
1
、生物检材:人体或动物的组织器官、各种体液、分泌液、排泄物及其斑痕等。
2
、各种痕迹:如指纹、掌纹、唇纹、足印、鞋印以及轮胎印痕等。
3
、作案工具和致伤物。
4
、化学物质:如各种染料、油漆、墨水以及等。
5
、文书物证:如案卷、病历、医师证明、遗书及信件等。
法医物证检验的对象指的是第一类生物性物证。包括:1、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液、鼻涕、尿液、胎便、羊水、恶露及其斑痕等。2、各种人体组织器官。3、毛发、指甲、骨和牙等。
[/left]
[left](2)法医物证学的任务
[/left]
[left]法医物证学主要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问题。法医物证鉴定可以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排除嫌疑对象,缩小侦察范围,亦可揭露犯罪事实真相,为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的证据。许多民事或刑事案件需作法医物证鉴定,诸如下列情况:
1
、斗殴、伤害、谋杀及碎尸案
2
、强奸或强奸杀人案
3
、交通事故
4
、灾害事故、空难事件
5
、其他如:可疑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无血缘关系需作亲子鉴定。
[/left]
[left](3)法医物证学研究的方法
[/left]
[left]1、化学方法 2、物理方法 3、电子计算机技术 4、形态方法 5、免疫血清学方法 6、生物化学方法 7、分子生物学方法 8、遗传学方法等。
[/left]
[left](4)法医物证鉴定
[/left]
[left]a.一般检查内容:
[/left]
[left]1、性别:(1)细胞学检查 2)性器官发育及异常 3)骨胳的性别判定
2
、年龄:(1)颜面软组织 2)骨胳
3
、个人特征的检查及测定:(1)外貌特征 如:身长、脸型、耳部、眼部、毛发、运动姿势等。(2)牙齿:部位、大小、数目、颜色、排列状态及疏密、磨损的部位及情形等特征。(3)痣与疣:其大小、位置、数目、颜色和性状等特征。(4)瘢痕:其大小、位置、数目、颜色和性状等特征。(5)文身:其大小、位置、数目、颜色和性状等特征。(6)容貌恢复法:颅面骨具有形态结构的稳定性,应用面部20余处软组织厚度,将粘性物质粘附在颅面骨上,借以恢复其生前容貌,称为容貌恢复法。(7)颅像重合法:
4
、指纹:
5
、血型:
[/left]
[left]b.特殊检验
[/left]
[left]1、血痕检验——是物证检验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一般要求解决斑痕是否血痕;如是血痕,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如是人血,是何种血型;以及性别、出血部位,如衄血、咯血、月经血、痔疮血等。血痕检验顺序一般分为:①肉眼检查。观察血痕的部位、颜色、形状和范围。②预试验。方法很多,多用联苯胺试验。预试验阴性时否定血痕,阳性时表示可能含血。③确证试验。为确定是否血痕进行的试验。常用检验方法有血色原结晶试验、分光镜吸收光谱检查和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本试验阳性结果可确证血痕,阴性结果不能否定血痕存在。④种属试验。即确定是否人血的检验。常用沉淀反应法。用血清免疫学沉淀反应的原理,将血痕浸出液用试管法或琼脂扩散反应,使之与抗人血红蛋白血清进行反应,观察是否出现白色沉淀环或沉淀带,阳性反应即为人血。应用链激酶的纤维蛋白板法试验,对污染、陈旧血痕也能有灵敏的反应。⑤血型测定。由于血痕中凝集原能保存相当长的时间不被破坏,所以能对血痕进行血型测定。除了最常测定ABO血型,有时还需测定MN血型和其他系统血型。血型测定在个人识别上具有重要意义。⑥ 性别鉴定。即用荧光显微镜检查血痕中白细胞核的Y染色质来鉴识性别,同时检查X染色质,结论就更为可靠。
2
、精斑检验——在性犯罪案件中的精斑检验一般要求解决送检斑痕是否精斑;如是精斑,是否人的精斑;如是人的精斑,属于哪种血型。其检验顺序:①肉眼检查斑痕的位置、形状、数量和大小等。②预试验。用紫外线检查、碘化碘钾结晶试验、酸性磷酸酶检查法,可对是否精斑作初步鉴定。③确证试验。用可疑精斑浸出液涂片染色,在显微镜下观察精子的有无,如查出精子即可确定为精斑。近年来认为用电泳法测定乳酸脱氢酶-XLDH-X)准确性较高。对无精子的精液或作过输精管结扎后的精液,可用抗人精液沉淀反应进行确证试验,其反应阳性者,表明检材含有人的精斑。④血型检验。与血痕检验相同,但仅限于检验分泌型的人,即体液中含有血型物质的人。
3
、唾液斑检验——检材通常是烟头、烟嘴、手帕、口罩等。一般用碘-碘化钾试验作定性检验,检查斑痕浸出液中是否含有淀粉酶,阳性时不变色,阴性时呈蓝色。血型检验也只能测定分泌型人唾液斑的血型,方法与血痕检验相同。
4
、毛发检验——毛发是重要的物证之一,对认定罪犯有时起重要作用;对已高度腐败的尸体,是个人识别的重要手段。毛发鉴定要求检验是否人的毛发,如是人的毛发,检验其部位有无损伤,以及血型、性别、年龄、职业、种族等。应用色谱分析等现代检测技术,还可以通过鉴定毛发判断其所有人的疾病。
5
、骨质检验——常用于已高度腐败甚至完全骨化的挖掘尸体或荒野中的无名尸骨。通常要解决送检骨质是人骨还是兽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骨质的损伤,推断年龄、性别、身长、血型及死亡经过时间。
[/left]
[left]3.法医毒理学
[/left]
[left]法医毒理学是研究因自杀或他杀以及意外灾害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有时也涉及药物瘾癖和处理毒物违章造成的公害以及违反食品卫生法造成的食物中毒等。这门学科主要研究毒物的性状、来源、进入机体的途径、作用机理、中毒症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中毒量、致死量、中毒的病理变化以及中毒的法医学鉴定等。中毒是毒物引起的机体损害。毒物主要指有毒化学物(如农药杀虫剂、杀鼠剂等)、药品(如阿托品、吗啡等)、有毒植物(乌头、毒蕈等)和有毒动物(如毒蛇、斑蝥等)。
[/left]
[left]4.法医毒物分析
[/left]
[left]法医毒物分析主要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检材或其他检材中毒物的分离与鉴定,为确定是否中毒或中毒致死提供证据的科学。是由于毒物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约自本世纪初起便已逐渐发展成为独立于法医学的一门法科学。法毒物分析在俄国称为法化学,在日本成为裁判化学,在欧美称为法毒物学。
[/left]
[left]5.法医临床学
[/left]
[left]临床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的理论和技能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研究的对象是活体。其内容包括人的生、病、残、劳动能力、知能和精神状态、年龄、性别、性功能、性行为变态、性犯罪、个人识别、亲子鉴定以及其他生理病理机能检测等。此外,临床法医学也研究活体的个人识别和医疗纠纷的鉴定。
[/left]
[left]
6.
法医精神病学
[/left]
[left]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研究精神疾病的目的是确定违法或犯罪行为是否在精神正常状态下所为,被告应否负(或负多少)法律责任确定涉及双方法律行为时,其中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有无指定监护人的必要对原告人、证人、检举人和自首人,当司法机关怀疑其有精神不常时,也需作出关于精神状态的结论,以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所以无论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只要涉及精神状态和行为问题,都需要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left]
[left](1)概述: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 )是法医临床学的一个新兴分支,是法学与精神医学和心理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其工作核心是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医学和心理学问题的法医鉴定。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人的职责是,当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遇到有关当事人精神医学与心理学的专业问题时,向法医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由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人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状况检查,作出相应诊断并判定其精神状态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
[/left]
[left](2)法医精神病学应解决的问题:是对犯有刑事案件的被告:1、被检者精神是否正常;2、如果不正常,患什么类型的精神病;3、被检者虽然有精神病,但在作案时是否由病态支配;4、被检者对于其违法或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有无理解和控制的能力,从而提出有无责任能力的意见,以及必须采取的医疗措施。
[/left]
[left](3)法医精神病学应用:
[/left]
[left]<1>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此类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2>
民事案件中,如民事当事人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此类鉴定,可由具有法医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的法医鉴定机构及有司法鉴定权的精神病院承担。
<3>
对刑事受害人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对在某种特定事件(如颅脑损伤、遭受打击迫害、严重虐待等)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进行鉴定,判定其伤情,并就有关赔偿问题进行评价。目前大多数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此类鉴定较少,问题较多,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方面问题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亟待解决。相反,法医鉴定机构中具有精神医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在进行此类鉴定时,经验较为丰富,出具的鉴定结论紧扣案情,往往为司法实践提供关键的定案依据。2.对妇女的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对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低下的妇女,在其被奸污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后,鉴定她对此种行为有无辨认能力、自卫能力。目前此类鉴定主要由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4>
其他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受审能力以及罪犯的服刑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鉴定;对证人作证能力的鉴定;对较离奇而无实据的自首者与控告者的鉴定;在特殊情况下的缺席或死后鉴定等等。
[/left]
[left](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left]
[left]a.责任能力
[/left]
[left]b.诉讼能力
[/left]
[left]c.服刑能力
[/left]
[left]d.作证能力
[/left]
[left]e.性自我防卫能力
[/left]
[left]f.行为能力
[/left]
[left]g.权利能力
[/left]
[left]7.相关学科
[/left]
[left]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是应用专门的科学理论与技术,对刑事诉讼中有关犯罪现场和物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勘查、取证、检验和鉴定,为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鉴定结论或破案线索的一门科学。
其主要内容有: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指纹、掌纹、足迹、枪弹、工具、车迹)、刑事化验(或称法化学)、文证检验及刑事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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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中国法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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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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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法医溯源
www.fayicn.com  2004-4-5  
中国法医网
[/center]

法医溯源

一、我国古代法医学
我国法医学历史悠久、渊远流长。公据现存的文献记载,即可追溯到距今2200余年以前。是世界上开创法医学最早的国家。

云梦秦简(公元前262年至前217年)《封诊式》中,就有尸体(他杀、缢死)、首级、活体(外伤性流产、麻风病)等检验条例,并有较详细的现场勘查、损伤性状与凶器推断等描述,足见当时法医学检验已初具雏形。其中一例他杀案件,比世界法医学史上公认的最早检验他杀例古罗马凯撒案,还早约二百年。

《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秋记》(公元前229年至前237年都有:“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等肉眼检查操作程度的记载。印证秦律还有按致伤的不同程度处以不同刑罚的规定。此后,历代法医学都有一定的发展,诸如东汉灵帝(168189年)时期明确不同损伤的定义:“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三国吴(253280年)未,张举首次结合他杀放火烧舍焚尸案例,用猪两口(一死一活)试验,作为区分生前烧死(口中存烟灰)与死后焚尸(口内无烟灰)的鉴别方法。汉唐在死亡与尸体现象、机械性损伤、高低温、中毒、急死等方面的法医学检验,都有一定的成就。

宋代,有汇集疑难案件经验的多种刑侦著作问世,都记录了不少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其中最知名的有:和凝、和曚父子的《疑狱集》(936946年),郑克的《折狱鉴》(1311年至1162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1211年)。《棠阴比事》一书后曾风行于朝鲜和日本。宋理宗淳祐7年(1247年)我国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字惠父),(11861249年)博采前人尸检经验,加上自己的实践,撰成《洗冤集录》(1247年)五卷,对现代法医学中尸体现象,损伤、窒息、中毒、个人识别、现场勘查、尸体检查等主要内容,均有涉及。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它是现存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先后被译成朝鲜、法、英、荷、日、德、俄等七国十四种版本。比欧州第一部法医学著作,费德利斯著(Forturiatus Flaelis)《论医学关系》(1602年)要早350多年。

宋末元初赵逸斋著 《平冤录>,已失传。

元成宗元贞三年(1297年)颁发《结案式》,作为“儒吏考试程式”的118条例中与法医学有关的占53条,是世界上第一部同时提到尸体检验、活体检验与物证检验这三大组成部分的文献。

王与(1206-1346年)写的《无冤录》(1308年),曾成为朝鲜与日本的检验参考专著,在中外文化交流上作出了贡献。

二、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
我国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是宋代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成书于公元124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有系统的司法检验书, 比公元1602年意大利人福寞乃·法特里所写的法医专著要早355年。后来传到海外,有英、法、荷、德、朝鲜、日本、俄文等译本。

  我国的法医学有很悠久的历史,很早就执行法医检验。汉代蔡邕解释礼记月令中认为,其损害在皮肤部份的叫伤,在血肉部份的叫创,在筋骨部份的叫折。可是在宋以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医专著。宋慈出身于福建建阳的一个官僚家庭,曾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据史料记载,他为官期间办事公道,能听讼清明,扶弱除奸,雪冤禁暴,得到群众的爱护。他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许多行政司法经验,并参考了很多有关文献才写成了我国第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书《沈冤集录》,这也是历代法医学的经验总结。出版后500年来,成为审案官吏的必备参考书籍。

  全书共分4卷,从生理、药理、诊断、治疗、预防、急救、检验等方面进行论述,有不少内容至今仍可借鉴,如在治疗骨折时用夹板固定伤断部位,包扎创伤用活剥鸡皮作绷带,它富于弹性,从而能缩短创伤愈合时间。

  在对于缢死(吊死)的人抢救方面的介绍,近乎于现代的人工呼吸法,大体上能符合现代生理病理的原则。

  在验尸中指出,尸体上微红的斑痕,是死后血行停止,血液凝积而形成的"尸斑"。又从死后身体各部肌肉僵直的程度来推断死因。书中认为:"生前以刀自割身死,则两手紧握"。这也是很有价值的科学推理。

  在鉴别毒物学方面认为:"土坑漏火气而臭秽者,人受薰蒸,不觉自毙,而尸软无损……",这与现代一氧化碳煤气中毒的情况完全相同。

  对有服毒症状的描写也十分细致:"凡服毒死者,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惧青黯,口眼鼻间有出血……"

  在解毒方法上如解砒毒,用鸡蛋白1020个搅均和入明矾9克,灌进服毒者口内,吐后再灌。这与现代用牛奶解毒,同样通过蛋白质与矾凝固,使毒液不被胃吸收。近代洗胃催吐法与明矾作用相似。因此这些都是很有科学原理的方法。

  在预防方面《洗冤集录》也有介绍,认为验尸前必须要洗罨,用皂角洗尸体后,再用糟醋洗罨,可防止检验时细菌感染。

  通过以上这些记载的内容,可以了解宋代法医学的辉煌成就,在同一时代,欧洲的法医学还处在黑暗时期,到18世纪他们在毒物学和医普化学上才开始逐渐发展,这也是我国法医学的光荣。

三、十四世纪后我国的法医学发展缓慢
自《无冤录》之后,以至清末,先后出版的法医学书籍有:《洗冤集览》、《洗冤捷录》、《洗冤法录》、《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三十余种。但都是以《洗冤集录》为主体,对尸体外表检验作进一步总结的增、补、注、篡版本而且,在《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颁布,作为官书在实际中执行后,清代就未再出过单独著述的系统法医书籍,只在1899年、1908年先后译过英国的《法律医学》与日本的《实用法医学》。

探究我国法医学在十四世纪后之所以未能向现代法医学飞跃,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封建制度的束缚所造成的。例如,从明朝到清末,长期维护尸体外表检查,视尸体解剖为:“大逆不道”的禁区,尸检工作被认为贱业,儒医不愿参加,加上闭关自守,与法医学密切相关的某些现代学科(如解剖学、组织学、药理学、毒物学等)落后,使我国的法医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制度及由此而来的检验体制。19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次年发布的《解剖规则》,为法医尸体解剖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随后,在少数医学院校开设了法医学课程,先后著译法医学书籍九种,曾培养过少数不同层次的法医人才。1932年司法行政部成立法医研究所,在本世纪三十年代,现代法医学检验的基本文法逐渐被采用。但因当时政府政治腐败,对法医事业不重视,进展甚微。

四、我国当代法医学的发展简况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与关心下,法医科学也得到逐步发展。卫生部在1950年和1957年先后公布了《解剖尸体暂行条例》与《解剖尸体规则》。1949年建立了法医学研究机构。五十年代部分医学、政治院校与公安部民警干校相继设立了法医教研室组,编写、翻译了专著与教材十余种,培养了一批专业法医与师资,壮大和充实了法医队伍,初步建立了法医学鉴定体系,还发行了《法医工作简报》等刊物,总结和交流法医实践经验,并在各科医学刊物上发表论著数十篇。

但十年浩劫中,在左倾错误路线影响下,法医事业也横遭摧残,法医研究机构被撤销,各医学院校法医教学部门也被相继取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法医科学也获得新生。公、检、法、医学院校的法医组织机构迅速恢复,队伍不断壮大。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持制定了科研规划,培训新生力量,充实了现代仪器设备,采用了新的检验技术,广泛地开展了法医学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并逐渐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公、检、法、医学院校之间,加强了彼此的联系与合作,陆续出版了《法医学》等专著与讲义十多种,发行了《刑事技术》、《法医通讯》等刊物,发表了许多研究论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98510月在洛阳召开了中国法医学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法医学会。1986年底,创办了全国性法医学刊物《中国法医学杂志》。从此,我国法医学在新的起点上,得到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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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8 21:23:3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有一本罗宾 柯克的小说《紧急传染》就是说法医的,很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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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8 22:35:2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好辛苦哦 那么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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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6 15:06: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崇拜!向来喜欢化学,更崇拜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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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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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6 15:54:0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先存下这页…………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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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6 18:32:1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哀法医教室

存下~~~~~~心~有图片伐?我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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