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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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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侦探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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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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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21:1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21
这是一宗三年多来悬而未决的真实案件!

《一》、这个现场究竟是死人自为的、还是活人伪造的?

2001年12月2日下午13:30许,我突然接到女儿单位(衡阳铁路客运公司)领导的电话;“旷薇在长沙出事了!要我们带钱速到长沙新河派出所去找任所长!”但不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事!我们心中万分焦急,稀里糊涂就往长沙赶!

找到新河派出所时,已是晚上19点多了;我们听到民警所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在群芳园洗鸳鸯浴时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的那两人亲属哦!”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和先入为主的误导,就象晴天霹雳、一下就把我们给打晕了!我妻子当场就倒了下去!

接待我们的民警反复地说:“他们在澡堂洗鸳鸯澡,发生了煤气中毒死亡,已排除了他杀,排除了自杀的可能性,属于CO意外中毒死亡,他们洗鸳鸯澡……。”

他杀无非是劫财劫色!劫财?你们有多少钱?劫色?不可能!他们的关系非同一般,要不怎么会到这里来?法医鉴定属意外。他们洗鸳鸯浴……”

我堂妹实在是听不下去了,当时就严肃地说:“是不是洗鸳鸯浴?不是的就再不要提什么洗鸳鸯浴了……。”

警方尽管在事后以“我局没有宣扬旷薇‘洗鸳鸯浴’”为由加以否认,但还是不能彻底否认宣扬‘洗鸳鸯浴’的事实,警方在答辩状中说:“即使某人用此词语来表述男女同室洗澡的情形,也不能据此认为某人侵犯他人名誉权。

因此,不管警方是否承认宣扬旷薇‘洗鸳鸯浴’,警方都是以“男女同室洗澡”时一氧化碳“意外”中毒而死亡为由,上报结案的!

因此;死者是否在‘洗鸳鸯浴’、究竟有没有“男女同室洗澡”的事实、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请看以下事实:

(1)、我女儿未带任何的洗漱用品和换洗衣服,不具备洗澡条件;

我女儿已接班准备出乘,就在列车开车的前夕、被何均匀骗下车、来到长沙的,她未带任何的洗漱用品和换洗衣服,关于这一点何正衡在《谈话笔录》中说得很清楚:

民警问:“死者何均匀、旷薇身(生)前带有些什么物品?”

何正衡答:“死者何均匀没带什么包,只有旷薇带了一个小挎包,旷薇的小挎包内有现金陆百贰拾陆圆、旷薇的工作证一个,银灰色三星手机一个,电池一块,钥匙一串,而何均匀只有一个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伍拾圆,农业银行卡一张,社会保障卡一个,何均匀身份证一个,另何均匀衣服上有贰拾壹圆肆角的零钱,何均匀的工作证一个。”问:“以上所述属实?”答:“属实。”

我们暂不说何正衡为什么会对死者所有的物品了如指掌;但由此可证明我女什么样的洗漱用品和换洗衣服都未带!

(2)、恋爱的骗局被戳穿后我女儿就死亡了!

我女儿身材好、长象佳,参加过国家元首高级专列、列车员的培训,较引人注目!

1、男死者何均匀;衡铁客运公司职工,隐瞒已婚事实,要他同车班女同事罗某将不认识他的旷薇介绍给他谈朋友(罗某是旷薇的朋友), 2001年10月中旬衡阳西湖公园举行汽车展销、某罗利用看汽车展销的机会将旷薇介绍给何均匀。

2001年11月中,何均匀的母亲过50岁生日时、何均匀把旷薇喊去了。何均匀的父母、舅舅等理应告诉旷薇;何均匀的已婚实情,可是他们隐瞒已婚实情,竟然还把旷薇当做未过门的儿媳来款待,临走时何均匀的母亲还送了个红包给旷薇!

把旷薇骗到长沙来,何均匀是有目的、可能是与何正衡预谋好的,所以何正衡开着汽车,从长沙火车站把旷薇他们接到群芳园的!※(检察院的调查

何正衡离婚,住在群芳园,他深知何均匀已婚的事实,他见旷薇长得好,所以他对旷薇也有非份之想,旷薇的手机上至今还记载着两个何正衡发的骚扰短信!如:“你绝情地一闪而过,令我顿时迷失自我,望着你的背影,真想把你抓住,但我深深地沉浸在令我今生难忘的一刹间,我告诉自己不能让你走,我声嘶力竭地叫抓啊……。”可是在案发后,何正衡竟称不认识旷薇,全用何均匀的女朋友来称呼旷薇!

2001年12月1日晚22点2分52秒、(就是在死亡的前夕),旷薇与介紹人罗某通了电话、在电话中罗某告诉旷薇,何均匀已经结过婚的、你赶快回来……!(旷薇从被介紹认识何均匀、到死亡还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旷薇此时才突然知道了何均匀是已婚事实、这场恋爱纯属欺诈!(何正衡说旷薇哭了!他称不知时间和原因哭。)

众所周知;一个女孩突然明白感情受到欺诈的打击后,她的反应会是什么呢?此时此刻、在感情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的旷薇,还会穿着唯一的一套外衣服与欺诈自己的骗子去洗“鸳鸯浴”或“男女同室一起洗澡”吗? (电话详单等为证)※

自称与旷薇、何均匀一直在喝酒的何正衡、称;从香格里拉大酒店喝酒出来后,又到夜宵摊子上继续又喝酒的何正衡,难道会不知道旷薇通电话后的反应吗

过份地隐瞒事实、不是更能说明何正衡心中有鬼吗?

(3)、更无男女同室洗澡的事实!

主检法医师曾强宗称:“男的先洗澡、已经洗完了,只穿了长棉毛裤,短裤未穿,女的后进去的,是女的进去时,将大量的CO带了进去,导致两人闪电式死亡的”。

照片固定的现场是:该现场的厕所南北长1、8米,东西宽1、5米,男死者背靠东墙、坐地死亡的姿势;身高1、675米的女死者是朝头东、脚朝西,仰躺在男死者双脚之间的地面上,头还枕在男死者的腹部!

女死者是穿着牛仔裤、乳罩的!乳罩穿得十分合体,连背部后的挂扣都是扣好的,一条皱折都没有!但她的双手交叉紧紧压护着前胸,呈少女们遭到强暴时特有的自我保护的姿势,白色的内上衣从女死者右大腿根部下的两侧露出。(照片在开福分局)

女死者满脸是血痂,鼻孔内也是血痂,照片固定:女死者左嘴角滴的血,在左胸部成堆积状!两死者的姿势都呈在等待死亡的姿势!(照片均在开福公安分局)

(死亡现场厨房、厕所的结构、内部尺寸、用具、热水器、拖鞋等安放位置和死者死亡姿势见模拟图);※

1、女的未带换洗衣服,(当时是寒流天气)非要洗澡不可时,为何不脱去外衣裤?

2、假如真的是在洗澡,热水器排出的CO都聚集在热水器的周围和厨房内。女的身高1、675米,鼻子正好与热水器平行;找鞋、换鞋、开门、进去再关门,都需要时间、都距热水器不到0、5米的距离。因此女的先吸入了大量的高浓度的CO,根据人体对CO的承受能力,女的应先闪电式死亡才合乎逻辑。照片固定的为何却是男的先死?

3、CO中毒症状首先是头晕、四肢无力、肌肉麻痹,下肢无法支撑全身的重量,大脑失去控制平衡的能力等,因而摔倒的!此时女死者或男死者要准确地摔倒成如此的姿势、可能吗?

4、众所周知;如果女死者是毒发时自然而摔倒、如果中毒者的尚能自控,中毒者倒下去时,双手就会本能地撑地以求自保;如果女死者大脑失控、双手就会自然下垂,怎么会巧合出如此的双手呈交叉紧紧地压护在胸前乳罩上的姿势呢?

5、倒下去之前、女死者的双手就是呈交叉紧紧地压护在胸前乳罩上的姿势,倒地时的震动力,也会将女死者的双手给震开!本案为何震不开呢?????

6、该厕所东西内空的宽度只有1、5米,女死者身高1、675米,女死者就是脚顶着西墙向后仰倒,其头也会砸在对面东墙上或砸在男死者的头上或身上!怎么会巧合出如此的姿势呢?

7、CO不是剧毒气体,不可能致人瞬间死亡。意外中毒后虽然死者难逃险境,但在未死之前、死者都会有本能的求生欲和临死前挣扎动作,所以CO意外中毒的死者都是呈爬向门窗边姿势,只是无法打开门窗。本案的两死者为什么毫无临死前挣扎、求生的动作呢?(见煤气泄露之后)※

有资料证明;心血中HBCO(碳氧血红蛋白)的浓度达到40%以上时,是需要约3、5小时(所以处在睡眠中的人更易于中毒死亡。)一般在心血中HBCO的浓度达到45%以上时可致死,平均致死浓度为50~60% ,心血中HBCO的浓度达到70~80%时,1~2分钟立即发生症状昏迷死亡。(摘录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高随捷、闵银龙等教授编写的《新编法医学》298页。以下简称《法医学》)

众所周知,燃放鞭炮时、火药燃烧气含CO达 30~60%!是CO含量最高的。燃放鞭炮时所产生CO的浓度是热水器燃烧后所排放的CO浓度的数十倍!《法医学》P297

有时喜庆婚宴、鞭炮燃放得满街都烟雾弥漫,对面不见人,迷漫着浓厚火药味,请问:有谁见过燃放鞭炮时CO中毒闪电式死亡的先例呢?

死者单位(广铁衡阳客运公司)领导前去新河派出所了解情况时,民警称:“我们马上赶到现场……煤气味很浓”!

当客运公司的领导发现厨房门是百页窗的提出质疑时,民警竟勃然大怒,甚至还要扣留他们!

奇怪的是:派出所民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燃气热水器仍在燃烧;死者能在此闪电式中毒死亡,(厨房门是百页窗的、能正常通风。)而何正衡自称在煤气味很浓的宅内睡了一夜的觉、何正衡为什么不中毒?

门窗依旧紧闭、热水器仍在燃烧,何正衡在煤气味很浓的死亡现场帮女的穿乳罩为什么不中毒?在两具尸体的夹缝中漱口、洗脸为什么也不中毒?何正衡究竟是人还是鬼?

因此;这穿着衣、裤躺着、座靠着等死姿势的形成,有两种可能:一、两死者在此等死;二、他人伪造的假现场。

这个现场究竟是死人自为、还是活人伪造的?只有死人说话作证了!

《二》、我女儿用鲜血的控诉:曾法医草菅人命!

本案勘查的现场不是第一现场,而是被何正衡破坏之后的现场!请看以下事实;

何正衡自供;“我到过死者的死亡现场,两名死者都赤裸着上身,我见到这个情况后,便马上帮何均匀的女朋友穿上乳罩,……”

“我觉得一个女人赤裸上身,露出乳房不雅观,所以帮这个女人穿了乳罩。”

何正衡自供;“我要补充一点,就是在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死在厕所内我进入现场后,在洗脸盆里打开水笼头洗了一个脸,其它无补充。”(模拟图)

在他人毫不知晓的情况下,尸体在室内,还穿着裤子等、何正衡以不雅观为由,称‘好心’帮女死者穿了乳罩;现场有那么多的衣物、被单等,为什么不能随便取一样遮盖一下就行了,非要舍易求难地去称穿乳罩呢?

可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中,女死者被剥得一丝不挂、真不雅观、真的需要好心人帮忙遮丑时,何正衡竟将女死者丢弃一旁,却用(据说是沾有精斑的)床单将何均匀裹住,竟然在警方的眼皮底下,巧妙地把这劫色的证据给毁灭了!

勘查拍摄的近照所固定的女死者,乳罩穿得十分合体,一条皱折都没有!连背后的挂扣都是扣得好好的!与她生前自己穿的一样整齐合身!

女死者双手交叉,紧紧地压护前胸,呈自我保护的姿势,在“手已经硬了”的情况下,何正衡还能帮女死者穿乳罩?请演示何正衡是如何帮女死者穿乳罩的?

何正衡的所作所为,哪一桩、哪一件有证据?警方核实过哪一桩、哪一件?

(1)、本案究竟是他杀还是意外、是‘洗鸳鸯浴’还是伪造‘洗鸳鸯浴’的现场、热水器上的指纹,就是证实是死者自己开水洗澡,还是他人伪造假象关键性的证据!

请看;警方的痕检工程师都干了些什么?在《谈话笔录》中何正衡称:“我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地方,只是在公安民警赶至我住处时,发现我厨房内的燃气热水器仍开着火,但火很小了,经公安民警提醒,我才关掉燃气热水器的管道煤气的进气阀门!

这样疑点重重的现场、不提取指纹等证据与有关的人和尸体核实,还公开指使何正衡毁灭了这关键性的证据

两条人命案啊,竟不做任何的核实、请问:这是失职、是渎职、还是徇私枉法?

可是有人却将这毁灭证据的行为称为是“紧急避险”!“报案人”能在死亡现场里漱口洗脸,穿乳罩等都不中毒,办案人员“紧急避险”难道不可以采取开门窗通风等办法吗?为何非要以破坏罪证、涉嫌改变案件的性质为代价来“紧急避险”呢?

难道这不是在妨害司法公正吗?我们强烈要依法求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2)、勘查拍摄的近照所固定的女死者的口、鼻孔都在出血,鲜血从左嘴角流出,滴在左胸上成堆状……!

CO中毒的主要症状是头痛、恶心、呕吐、肌肉麻痹、四肢无力、昏迷、死于呼吸中枢衰竭。《法医学》P298页;因为是死于呼吸中枢衰竭。所以CO中毒死亡的死者,还从未见过口鼻都流血的先例!只有其它毒物中毒(如氰化物),才会出现口鼻都流血的症状!可是主检法医师曾强宗却把口鼻都流血的症状记载为:“舌尖外露”!

本案的男死者何均匀的嘴巴肿得象猪嘴巴,舌头是血淋淋的!从观察女尸到观察照片,女死者都无“舌尖外露”的迹象!女死者是脸朝天仰躺的姿势;CO中毒人刚倒下去时还只是昏迷、并未死亡,肌肉不会松弛,因此舌尖不会外露!(见勘查照片)

人死后、肌肉松弛,因为脸是脸朝上,嘴朝天,肌肉松弛阶段受到重力的作用,舌尖只能向下缩进喉咙,没有外力怎能向上顶出嘴巴“舌尖外露”

就是咬破了舌尖、舌尖流血,鼻孔内也不会出血!为什么鼻孔也出血呢?为什么所出的血都结痂呢?

“人死后由于凝血因子已经失活,因此血液是不可能结痂。只有在未死之前,流出的血才会凝固结痂。”(中国法医网的两位版主的答复※)

因此;女死者脸上、鼻孔内的血痂,都是在生死搏斗时流出的鲜血女死者的左下颌有一块来历不明的伤痕、不能排除是颅底骨折、他杀致死的嫌疑!※网复

(3)、玻璃和镜面上的水雾;《勘查笔录》称;“堪查时间;10:00~13:00;气温摄氏8~12度。…窗玻璃上附着明显的水雾,卫生间的墙壁、镜面均是水雾。”

尸体已经高度僵硬,如果水雾是由水蒸气冷却凝聚而成的,尸体上及衣裤上乳罩上为什么无水雾?(法医称“是干的”。)这至少能证明;水蒸气冷凝成水雾时,尸体不在卫生间内!

洗澡时卫生间的门是关闭的,在应当产生水雾的卫生间的窗玻璃上为什么又没有水雾呢?这厨房窗玻璃上的水雾又是怎样产生的呢?   

在同样干燥的冬季、同样的时间、同样的气温、甚至气温低于摄氏8℃~12℃时、我们经过多次实验,镜面的水雾均在3个小时内就彻底消失了!

尸体高度僵硬所需的时间、远远不止3个小时!这水雾究竟是死人自为、还是活人所伪造的呢?

(4)、何正衡究竟是“好心”帮死者遮丑,还是在毁灭证据、伪造洗“鸳鸯浴”的假现场呢?只有请尸体说话来证明!

众所周知,“凡是经过肌肉松弛阶段的尸体,姿势都基本相同。如果尸体处于仰面平卧状态、则尸体姿势通常是上肢微弯曲,头微倾于一侧,下肢伸直,足尖略向外翻,拇指向掌心弯曲并被其余四指覆盖,手呈半握拳状态。

尸体背面如肩部、背部、臀部、小腿后面等柔软而凸出的部位与衬垫尸体的硬面接触后,因死后肌肉松弛而被压成扁平状态,并且不容易恢复原来的凸度。如果凸出部位与有花纹的硬面接触,则尸体接触面的皮肤上便可形成与接触物硬面相应的压痕,如草席纹等。这些压痕即使在变动尸体位置后也往往不易消失,只有到尸体腐败时才消退。”尸体上这种独特的语言就是证实是否移尸伪造假现场的关键证据!

本案的女尸是仰躺在地面上的,因此;她手的姿势应是;拇指向掌心弯曲并被其余四指覆盖,手呈半握拳状态。

可是,本案仰躺的女尸双手不呈半握拳状态,而是自然伸直。(男死者的手却呈半握拳状态)。这已经说明:在肌肉松弛阶段,女尸不是处于仰面平卧的状态!

(5)、何正衡称:“我到过死者的死亡现场,两名死者都赤裸着上身,我见到这个情况后,便马上帮何均匀的女朋友穿上乳罩,然后出了现场……”。

按何正衡所称;女死者是赤裸着上身在厕所的瓷砖地板上躺了一夜。在肌肉松弛阶段,尸体与瓷砖地板接触面的皮肤上就会形成瓷砖地板的花纹和瓷砖接缝的压痕,如果真是赤裸上身的,形成的瓷砖地板花纹、瓷砖接缝的压痕就会更加明了醒目!

在这样寒冷的天,(当天气温8℃~12℃),死者热身体倒地时与冰冷的瓷砖地板相接触的皮肤上应有鸡皮样突起。

这些瓷砖地板接缝、花纹的压痕、鸡皮样突起就会被尸僵所固定!这痕迹(瓷砖花纹、接缝的压痕、鸡皮样突起),就是证实是否移尸伪造假象的关键证据;

可是女尸的背部和勘查照片所固定的女死者尸体的背部与瓷砖地板接触面的皮肤上却没有这瓷砖地板接缝、花纹的压痕!也没有鸡皮样突起!这充分说明;这洗“鸳鸯浴”的现场是假现场、是何正衡移尸伪造的现场!(照片在开福公安分局)

何正衡的一切反常行为难道都是警方亲眼所见?还是由警方自导自演的呢?

作为一个主检法医师,难道不知道这尸体会保留着这样的证据吗?

何正衡是个技术员、汽车驾驶员、决不是法盲!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网评

我们不知道是凭什么确凿证据、警方确认女死者是赤裸上身在厕所的?

警方凭什么确凿证据证实何正衡仅仅只是“好心”帮女的穿上乳罩、没干别的?

含冤的女死者用鲜血在控诉,她在控诉办案的公安在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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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6:57:4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字好小
看得好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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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7:40:2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好长
估计我没耐心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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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9:02: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楼主能把字体换成宋体吗?看着好累  虽然感兴趣但不想看下去了啊
阴影和这个春天一起匍匐而来 我还在这只高脚杯里。和所有标志一样: 流水线上,死亡柔软地涌动着我,永不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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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9:41:3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怎么我遇到的第一个案件竟是这么点~~~~~~~~~~~~~
我实在看不下去了,眼睛都快要贴到屏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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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14:06:4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楼主,难为你了,从你的ID可以知道你是煞费苦心,“laokuang”和“旷薇”。。。我相信你说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真实案件!
对于发生这样的悲剧,我很同情你,也劝一句:“节哀顺便吧”,人生短短数十寒暑,确实不是每个人都能碰到这样事情的,但是已经发生了,也就只能尽尽人事了。。。。。。

看了全文,可以知道你对这个案子分析的很透彻,也做过很详细的整理,同时对于当地警察的办案感到很遗憾,但是我想说的是,你如果真想洗雪申冤,仅仅在这个论坛里发是没有多大效果的,如果你想利用网络的力量帮你造势,那你最好发到比较大一点的论坛里去。。比如sina论坛,或者直接发向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影响力深远的报纸,利用媒体的力量为你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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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14:11:2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最后建议你去找CCTV-1的“今日说法”或者是“东方时空”等等的电视媒体,然后再利用你当地的报纸,电台为你做一下势,我相信如果案情真的如你所说的那样的话,那你一定可以得以申雪,而逝者也可以安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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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14:19:5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i'm from Chang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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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14:36:3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今日说法”不接收, 视界法网论坛无人看;

             张绍刚做客抽奖名单!!
                 获奖名单:
            一等奖:    love-law
            二等奖:    奋斗SBV              chenxiuna
            三等奖:    往事如风             瑶瑶                 Laokuang

请以上获奖人员抓紧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有礼品赠送!!
请以上人员把居住地址发送到我们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
   张绍刚到该网做客时抽奖:我虽等了三等奖的最后一名,但至今却没拿到礼品!更得不到《今日说法》的厚爱!
湖南省红网不敢刊登,原因是公安厅说:案情还未查清……!湖南政法频道也不敢刊登,要我们进京……!湖南各大报社……唉!
最高人民检察院说:“这法医鉴定不推翻,什么都难办!”
公安部两次督办;“CO中毒死亡的,不进行尸体解剖、不化验血液中的HBCO的含量,鉴定不……!”湖南省公安厅至今还没下文!长沙市检察院说;要推翻开福区公安分局的鉴定结论,检察院就介入调查徇私枉法……!

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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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民告官就是很难的事情。。。。

据我所知,视界法网论坛基本上是徒有虚名,很难在网络上掀起什么大波澜来,楼主你有能力疏通各方面的关系的话,就去各个关节打点打点,就是找人啦。。。。。

如果你没有这种能力,那你最主要的事情就2点,一是继续告,并且搜集更多的证据和博取更多的普通大众的同情,二呢就是继续利用媒体和网络,目前看来,你没有其他的选择!

关于第一点呢,你可以复印许多份复印件,在大街小巷到处贴,其中学校,特别是大学附近,最好是校园内,张贴的多多的,然后,你要向你碰到的每个熟人都叙述这件事,首先确保你所生活的周围的那个圈子里的人都知道,而且都同情你,接着通过他们再向其他人传播,你也可以通过散传单的形式来传播,总之呢,要尽可能多的人知道你的冤屈。。。。。

第二点,目前看来,你在当地是不被当地媒体所接受的,这种事不能急,慢慢来,等到他们认为你的案子是个可供炒作的有价值的东西了,他们自然来找你的。。。。
再就是你想利用网络的话,那就到更大的论坛里去发,到各大门户网站去发,sina,sohu,网易。。。。总之,让你的帖子成为别人茶余饭后的话题。。。。。。

还有,帖子要尽量煽情点,长话短说,先把大概的东西说一下,等到有人回复你的帖子的时候,你在慢慢的娓娓道来,这样的帖子会有很长的生命期



你要成为焦点,才会有人注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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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22:49:1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五》、“死者旷薇系CO意外中毒而死亡”的结论必须推翻;
(1)、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是科学技术检验结果的判定。《法医学鉴定书》是鉴定人将鉴定方法和检验过程、鉴定意见及其科学依据(包括适用鉴定标准),以文字及图片形式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书》的法医学检验中,应写明检验项目、方法、经过、结果。例如CO中毒死者,应记明:检材、死者心血中HBCO的浓度达到多少?是否达到致命的程度?进入体内方式等;
本案没有进行任何科学的检验,凭什么排除氰化物等中毒呢?又是凭什么确定是CO中毒呢?※
本案是不是CO中毒死亡的、还是无凭无据、无法确定;曾法医又是凭什么样的确凿证据排除了他杀、证实确系“意外”而死亡的呢?难道这不是在草菅人命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法医学尸表检验》、《中毒尸体检验规范》、《法医学尸体解剖》等法律法规对鉴定程序、鉴定人都有明文规定!本案的鉴定人曾强宗严重违反鉴定程序!
对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伪鉴定,必须推翻!因此;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必须撤销!
(2)、鉴定人涉嫌徇私枉法;
(1)误导地点;
群芳园小区11栋101号、是一套三房一厅、一厨一厕的住宅;勘查固定的尸体、是在该宅的厕所内!
曾强宗法医在第69号《长沙市公安法检机构尸体检验记录》的检验所见中却记载为:“尸体(两人)均倒地澡堂、浴室内。”
在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中称“在群芳园11栋101房的澡堂内死亡”。
曾强宗法医把尸体所在的厕所,在法律文件中违背事实、故意将厕所写成;“澡堂、浴室”!
请问:鉴定人这样重点地、重叠地突出地将厕所记载为;“澡堂、浴室”;在这样的误导下,有谁还能正确理解为;这尸体是在厕所或卫生间内呢?
有谁还会怀疑这“男女同室一起洗澡”时CO意外中毒死亡的结论呢?
本案草率地以“男女同室一起洗澡”时CO意外中毒死亡的为由而结案,难道与此误导不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吗?
(2)改变现场、捏造证物;
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案情摘要中称:“经过搜查;发现……其中乳罩放在洗衣机上,内衣放在尸体的脚附近地面上。”
必须重点强调的是;是经过搜查才发现的,这应当是铁的事实!
既然“乳罩放在洗衣机上”,在法医学检验中又称:“死者上身着白色乳罩”,这乳罩又是谁穿的?又有谁亲眼所见?请举证!
众所周知;人死了,拿着的内衣就会掉尸体的脚附近地面上,如果发生痉孪,就会抓住衣服不放!决不会放在地面上的!死者未带换洗衣服,就是要洗澡,也不会将衣服放在地面上,因为洗完澡还要穿的呀!
众所周知;女性的乳罩是贴肉先穿、先穿好乳罩后,再穿内衣的。脱衣时顺序相反,先脱内衣、再脱乳罩。
内衣先脱,且只能放在尸体的脚附近地面上,乳罩又怎么能放在洗衣机上呢?难道女死者的内衣贴肉穿,乳罩穿在内衣外,先脱乳罩不成?
可是:《勘查笔录》已经记明:“在女尸的身体下,压着一件白色的长内衣”。勘查照片固定的;“女死者的右大腿根部下压着一件白色的长内衣。”(见模拟图)
《勘查笔录》照片固定的事实;都证实主检法医师曾强宗在伪造假证!
我们控诉之后,曾强宗法医竟称:“有两个乳罩,一个是换下来的,我说有两个乳罩,你说只有一个乳罩,我们俩怎么扯得清?”何正衡已证实:女死者未带任何的洗漱物品和换洗衣物、哪来的两个乳罩?
曾强宗法医自称:“是女的进去时,将大量的CO带了进去,导致两人闪电式死亡的”!女的一进厕所、就闪电式死亡了、不存在着洗澡,为何要先换乳罩?※白痴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八条第2款规定:“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
“乳罩放在洗衣机上”是洗鸳鸯浴CO中毒的关键物证,现场照相为何无照片?为什么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呢?究竟是事实、还是捏造;请举证说明属实!
(3)隐瞒真正的死亡时间;
正确判断死亡时间,可为破案提供线索;判断死亡时间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是;死后早期主要是根据尸温、死后综合变化(尸斑、尸僵、角膜变化)离子浓度等判断。死后晚期主要是根据晚期死后变化(腐败状况)等判断。
然而曾强宗法医却把嫌疑人所述的睡觉、起床的时间定为死亡时间!
还振振有词地说:“房东何正衡说了、他是1:45分去睡觉的,早上8点多起来才发现已两人死亡,”这就是曾强宗法医确定死亡时间的依据!
何正衡称:“一摸这两个人身上冰凉、手已经硬了”!
死者的体温降至20℃或20℃以下时,摸之才觉得有冰凉感!
“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 (《法医与侦破》第一章、神秘的职业——法医)
尸体的上肢扳不动,这死亡经过的时间约10~11小时!全身僵硬如木头,可估计死后15~17小时;(摘录《新编法医学》75页、91页)
女尸从厕所抬出来,除去全部衣着的尸体姿势竟与在厕所的姿势一样,毫无改变!说明尸体已经呈“木头”般地僵硬了!
影响尸僵因素;1、个体情况;肌肉键壮者,尸僵出现迟,强度大,缓解慢;2、死亡原因;CO中毒死者,可使尸僵出现晚而且持续较久。3、环境温度;寒冷使尸僵出现迟(3~4小时才有硬感)维持时间长,缓解慢(3~4天甚至更长)。
女死者肌肉键壮者(是球类运动员),死亡原因法医称是:CO中毒;死亡时是寒流、天气寒冷!因此;尸僵出现晚而且持续较久!死后第五天双手和脚还无法扳直!
那时我姑姑死了,我正在株洲的老家参加姑姑的葬事。2001年12月1日安葬好姑姑后,当晚19点20多分,我从株洲乘1561次列车回衡阳、列车晚点,到家后已是22点40左右,未见到女儿,约23点多我打女儿的手机;13873410559,手机开着,却一直没人接听!当时我妻子还说;“她可能睡觉了。”      
我女儿的手机上至今还记载着;2001年12月2日00:35分;收到“报案人”何正衡的手机13973153368发来的短信:“感情已欠费,爱情已关机,诺言是空号,信任己关机,关怀无法接通,美好不在服务区,一切暂停使用,生活彻底死机”。     
我女儿的手机一直开到第二天的中午(此时应在公安的手中),我女儿的手机上至今还留着以下短信;     
2001年12月2日10:52分;收到13974728520发来的短信:“回来了吗?”
2001年12月2日12:27分;收到13807349015发来的短信:“你回来没有?”
这证明我女儿的手机一直是开着的。手机是开着的、为什么没能接我的电话呢?唯一的解释就是: 我打女儿的手机时、我女儿已经死亡!
这说明死亡时间不是2:00~8:00,而是在0点以前!※
(4)隐瞒了搏斗的伤痕:
死者旷薇满脸都是血痂,左颧骨处有一处伤痕!鼻尖上也有血痂,而且鼻孔内都有鲜红的血痂、右腿膝下留下了一块呈“∨”状鲜红的伤痕!“∨”状的尖处还有一块表皮卷成筒状的创伤等!
男死者何均匀的嘴巴肿得象猪嘴巴,舌头是血淋淋的……!(见勘查照片)
不知道曾强宗法医为什么都未作任何的记录!
(5)隐瞒了女死者皮下出血的证据:
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称:“左上胸部可见2、3×1、6㎝红斑,右上胸部可见2、2×1、2㎝红斑(呈樱桃红色)”
照片固定的是:这两块“红斑”象两朵小红花挂在洁白的皮肤上那样显眼!(照片在开福公安分局)这两块“红斑”实质上是两块鲜红的拇指压痕!作为鉴定人的曾强宗,应该如实记载;是尸斑、就应记明是尸斑;是胎记、就应记明是胎记;是皮下出血、就应记明是皮下出血!为什么用模糊的词语混淆呢?
我们一再追问;曾法医就称这“红斑”是何正衡帮女的穿乳罩时留下来的!
何正衡称帮女的穿乳罩时:“一摸这两个人身上冰凉,手已经硬了”。
众所周知: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手已经硬了时尸体已高度僵硬,尸体的高位不可能再有皮下出血的超生反应了!
此时重力压在尸体上,不再会出现皮下出血,在受力点就会留下一个凹陷的坑!然而这两块“红斑”与周围的皮肤一样平!两肋骨面上颜色深、两肋骨之间空隙颜色就浅,其界线却十分清楚明了!
尸斑与皮下出血(血斑)至少有下列几点可供区别;
从成因上看,尸斑是因血液坠积而成,而血斑是因打压而成;
从分布位置看,尸斑分布在尸体低下而末受压迫的部位,而血斑可以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形成;
尸斑的边缘界线不清楚,而血斑的边缘界线十分清楚,尸斑在坠积期和扩散期被压迫可以退色,而血斑在任何时候被压迫都不退色;
“在妇女胸部、大腿内侧发现浅表擦伤,表明凶犯有强奸意图。”(《法医与侦破》)
本案年青女孩的胸部有何正衡留下了两块“红斑”;女孩的手机中有何正衡发来的骚扰短信;女孩双手交叉、紧紧地压护前胸、呈自我保护的姿势,能排除何正衡有劫色的重大嫌疑吗?
这红斑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难道曾强宗法医无法分辩吗?
(6)隐瞒了女死者身上的电击痕:
女死者的右乳下的皮肤上竟有一块约8mm左右,呈圆形的、被烧成深褐色的焦疤,疤的周围红肿,疤的左边还有两道浅褐色的灼伤的划痕等!※
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不是致命伤,只要有伤痕,依法都应如实记录!
曾强宗法医却不做任何的记载!我们询问为何我女儿身上有伤,他却以;‘不是致命伤、不能说明问题”加以推脱。
特别是这块焦疤、不起歹心,不用电击或高温物将其烧焦、怎么会产生这圆形的、褐色的焦灼疤呢?
难道这也不能说明问题吗?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罪犯的作案手段也不断改变提高,现在他杀的手段还会局限于原始的刀砍、斧劈吗?
(7)隐瞒女死者身高;
该厕所内尺寸:南北长180㎝ 、东西宽:150㎝、男死者背靠东墙,面朝西,坐地而亡,女死者身高1米675:脚朝西,头朝东、头还枕在男死者的腹部!男死者的体厚加女死者身高,远远大于180㎝,这东西宽:150㎝怎么躺得下?于是曾法医就将女死者身长改为159㎝,已求适合150㎝的宽度!否则;一个主检法医师,连身长都不会量吗?
下面我们从法医专业的角度来分析疑点;
主检法医师曾强宗称:“男的先洗澡、已经洗完了,只穿了长棉毛裤,短裤未穿,女的后进去的,是女的进去时,将大量的CO带了进去,导致两人闪电式死亡的”。
就依据曾法医所称的作现场重建:
1、女的进入厨房后,先要找到拖鞋,换拖鞋,然后打开厕所的门进去,此时大量的CO向洪水猛兽般涌进了厕所,女的再转身关厕所门、门只关了一半,女的就毒发身亡了!(何正衡称:厕所门是半开关的。)
那女死者的乳罩、内衣又是怎样上洗衣机和放在地上的呢?
2、按曾法医所称;男的应是在女的打开厕所门后、才吸入CO的,因此;男的应后中毒才合乎逻辑。男的见女的倒下后,应该是;要么就想去拖女的、要么就想逃跑求生,这是人性的本能。请问;男尸为何被压在下面、女尸怎么会在上面呢?女尸怎么会双手紧护前胸,仰躺在男死者双脚间地面上的姿势呢?
3、假如男的洗澡时未关门,男的先中毒已倒下,女的见状肯定会被吓得跑出来呼救(如何正衡还在宅内);如果女的想直接去救男的,就会中毒扑倒在地或扑倒在男死者的身上。怎么还会出现换鞋、厕所的门怎么会半开关着呢?
4、假如是两人同时中毒发作,两人倒下时就会相互碰撞,怎能摔倒成如此的姿势呢?厕所的门也不会半开关着!(见模拟图)
这姿势是无法自然地、偶然巧合形成的;只有人为地伪造,才能形成!
《勘查笔录》记载;据介绍,死者旷薇和何均匀分别被何正衡安排在两个卧室就寝;旷薇在南侧小卧室就寝。
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称:“经过搜查;发现何均匀的外衣、内上衣、外裤和旷薇的风衣短挂衣放在南侧小卧室椅子上”。
《勘查笔录》记载;“该房中间的椅子上可见死者旷薇和何均匀的外衣和裤搭放在一起,该房间的西侧为一高儿童床,可由西南角的楼梯登上该床,床上的被子较整齐地平铺。”
既然分别被安排在两个卧室就寝,何均匀的衣裤为什么会在旷薇就寝的南侧小卧室里呢?已知受到感情欺诈的旷薇,此时还会呆在这小卧室?
何正衡所发的短信;“我告诉自己不能让你走,我声嘶力竭地叫、抓啊…”这又是什么含意?
既然床上的被子较整齐地平铺,为什么“这床的床单上有精斑”呢?何均匀的舅舅彭召尚为什么说:“我也要求检查旷薇体内的精液和何均匀的精液,做DNA检查,看看有几个人的精液!”这话又怎么解释?
床单上有精斑、这被子还能保持着整齐地平铺的状态吗?试问;这么晚了,都睡觉了,除了造假者,有谁还会叠好被子特意留给别人看呢?
曾法医称:“这死亡症状与这书上介绍的吻合,又未发现谋杀动机,劫财、劫色的动机也没有,只能解释为意外……。” 只能解释为意外吗?请看以下事实链;
何均匀隐瞒已婚事实—→何均匀的父母把旷薇当做未过门的儿媳款待—→何均匀把旷薇骗到长沙—→旷薇被灌了两次酒—→旷薇通了电话得知这恋爱纯属欺诈—→旷薇哭了—→旷薇的衣服被扯得皱疤疤的象腌菜—→旷薇身上有搏斗的伤痕和电击伤—→旷薇满脸、鼻孔内都是血痂—→何正衡称帮死去的旷薇穿乳罩—→何正衡在旷薇双乳上部留下两块拇指印—→镜面水雾—→何正衡漱口洗脸—→何正衡的老板同意后何正衡才报案—→案发后何正衡就称不认识旷薇—→未检查旷薇体内是否有精液—→何均匀的父母躲避我们,不追究死因等等!这些事实难道构不成链条吗?
本案的死亡现场是何正衡伪造的现场,曾法医违反鉴定程序,不做任何的检测化验,就臆断是CO意外中毒死亡的,已涉及徇私枉法的嫌疑!
因此;“死者旷薇系CO意外中毒而死亡”的结论必须推翻;
长法鉴字(2001)第4070号《法医学鉴定书》必须撤销;
主检法医师曾强宗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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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00:22:4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楼主!看的好累,看了3分之2实在看不下去了,字小又多,而且楼上的回复也够吓人的.
猥琐不囧子家族----猥琐不宝子
714杀人事件之幸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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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13:17:5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光看就已经花了一个小时要考虑破绽先让我休息会
不过煤气的闪电死亡是不可能的白痴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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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16:36: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之前没看,现在认真看了,终于知道了这帖子的特殊性,不过象前面某位侦探所说,你发在这里几乎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就算证明了什么,我们又能怎样?推理不能作为证据,而且,这里真正把“侦探”当作职业的人几乎是微乎其微吧?
我相信这个世界有正义存在,好人也肯定有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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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18:16:0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而且想要翻案就要保存尸体和各种证据实在保存不了尸体就要想办法弄的权威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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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23:09: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烦请提供本案另一位受害人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以及其与嫌疑人何正衡的关系
在下认为从女受害者者方面阁下已经作了十分细致的工作,在案情方面已不可能再有更多突破
建议从男性死者死因上着手继续搜集证据资料,或许会有发现
对令嫒之死我们深表遗憾,还请不要放弃,真相一定会大白的。如本案有新的进展,还请来论坛告知。
还有一些问题请教:
1。何正衡的职业  〈——注意,这一点很重要,在下对女性死者的死因及其过程有一些怀疑。但资料不够。
2。罗某对死者二人的关系的陈述
3。何正衡、死者二人当时主要的经济来源。
如果在沙漠里我们拥有一瓶水,我会分一半给你,但我决不会全部给你,因为我要活着,活着为你找寻下一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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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30 15:13: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请楼上的帮忙!
据男死者何均匀的舅舅称:“何正衡是二老板,反正有钱……!”男死者何均匀与何正衡是“铁哥们”加亲戚关系,何均匀叫何正衡为(远房)叔叔!
何正衡自述:“我现在在湖南先锋建筑有限公司、省儿童医院装饰项目工程部搞技术员,项目经理就是赵跃进,而我现住处就是赵跃进的女朋友周年中(女37岁)的房子。”
男死者何均匀的收入我们不知道,因我们未见过他!(经人介绍认识到死亡的时间还不到一个半月!)
但我女儿每月的工资收入都达1300元左右。
是在2001年10月中旬、衡阳西湖公园举办汽车展销时,罗某将旷薇约去看车展时、把旷薇介绍给何均匀的。
下面是介绍人写下的“证明”
1、“何均匀大约在2001年9月调入我车班,不久在与我等同事休闲娱乐时认识了已故的旷薇,并与她有了进一步交往。直到12月出事前我都不知道他的婚姻与家庭状况。”
2、“在2001年12月1日晚大约21点,我曾打过旷薇的手机,但她未接。大约在22点,她打电话给我,我就告诉她:有个自称是何均匀老婆的人到我们车班找何均匀,要她赶快从长沙回来。旷薇说她明天就回来。以上是当日通话内容。”
下面我把办案公安人员的问话笔录全文贴出:
以下是新河派出所刑侦民警郭立强、王检明问“报案人”何正衡的笔录;
时间:2001年12月2日
地点: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群芳园小区11栋101房
谈话人;郭立强   王检明
被谈话人;何正衡   男性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何正衡,男、现年33岁(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衡阳市人,农民、住衡阳市郊区湘江乡、兴隆村四组,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群芳园小区11栋101房。
问;我们是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民警,现就你今天报案称你现住处内死了两个人一事向你了解情况,希望你能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
答;我知道
问;在你现住处;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群芳园小区11栋101房内所死的两名死者是什么人?
答;这两个死在我现住处的人一个是我老家的邻居,叫何均匀,男、答约26岁,住衡阳市郊区湘江乡、兴隆村五组,该人现在衡阳市火车客运段乘务员,另外一个是何均匀的女朋友,具体姓名不详,据死者何均匀讲是该女朋友也是衡阳火车客运段的同事,其他情况不详。
问;该两名死者何(涂改)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为何会死在你现住处?
何正衡答:“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是2001年11月29日晚10时许到我现住处的,何均匀讲到我这里住几天,是想到和(?)带来了其女朋友来玩,何均匀及其女朋友在我现住处住了三个晚上,白天他们两人外出玩,晚上在我住处睡觉,该两名死者在这几天情绪比较稳定,我只听见何均匀于(涂改)今天凌晨0时30分左右根我讲;何均匀的女朋友于昨天早晨哭过,但没讲是什么原因哭,我也不晓得是什么原因,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死在我现住处的厕所内,我是今天早晨八点半钟我起床后洗漱时发现何均匀和其女朋友死在厕所内。”
问;你最后和何均匀及其女朋友见面是什么时候?
答;“我于昨天晚上在华夏路夜宵摊点上吃了夜宵,是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一起吃的夜宵,吃完夜宵后大约是今天凌晨0时30分左右,吃完夜宵后,我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一起回我现住处的。回住处后,我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在客厅的沙发上聊天,一直聊到今天凌晨2点差10分的时候我就去睡觉了,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仍在客厅的长皮沙发上聊天,我睡觉后一直睡到今天上午八点半钟起床后才发现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死在我现住处的厕所内。
问;你发现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死在你现住处厕所内后,是否到过死者的死亡现场?
答:“我到过死者诉的死亡现场,两名死者都赤裸着上身,我见到这个情况后,便马上帮何均匀的女朋友穿上乳罩,然后出了现场,跟我的老板赵跃进(男、42岁、在湖南(涂改)先锋建筑公司、省儿童医院装饰工程项目工地项目部经理)打了电话,讲了我住处的厕所内死了两个人的事,赵跃进听后要我赶紧报警,我听后我便用电话(4497027)拨打了110,之后公安民警就赶赴现场。”
问:“你为何要进入现场为死者何均匀的女朋友穿乳罩?”
答:“我觉得一个女人赤裸上身,露出乳房不雅观,所以帮这个女人穿了乳罩。”
问:“你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死在你现住处厕所内,发现时是否确认这两人已经死亡?”
答:我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倒在我现住处的厕所内,赤裸上身,情况不对,我便用手去拍打(涂改)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的脸,结果两人均无反应,一摸这两个人身上冰凉,手已经硬了,我便确认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已经死了。
问:“在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的死亡现场周围有无可疑的地方?”
答:“我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地方,只是在公安民警赶至我住处时,发现我厨房内的燃气热水器仍开着火,但火很小了,经公安民警提醒,我才关掉燃气热水器的管道煤气的进气阀门!”
问;死者何均匀及其女朋友在生前是否有什么异常的情况?
答;死者何均匀在这几天跟我讲,何均匀在前一段时间跟其妻子一直在闹离婚,这个带来的女朋友是婚外恋的女朋友,何均匀讲这段时间心情很烦躁,并讲了何均匀带所来的女朋友于昨天早晨还哭了,其它未见异常情况。
问;你现在长沙做何工作?
答;我现在在湖南先锋建筑有限公司、省儿童医院装饰项目工程部搞技术员,项目经理就是赵跃静,而我现住处就是赵跃进的女朋友周年中(女37岁)的房子。
问;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在衡阳(火车)客运段哪一趟火车上当乘务员?
答;我听何均匀讲何均匀在跑衡阳至广州,广州至岳阳、岳阳至桂林、桂林至衡阳这一条线的铁路乘务员,而何均匀的女朋友是跑衡阳至上海(涂改)的火车乘务员。
问;有无补充要讲的?
答;没有
问;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将记录看一下,看是否根你所讲相符。
何正衡:“我要补充一点,就是在发现何均匀及其女朋友死在厕所内我进入现场后,在洗脸盆里打开水笼头洗了一个脸,其今(它)无补充。”
问;好的,你把记录看一下,看是否跟你讲的相符合。
以上记录我看过,跟我讲的一样。
何正衡
2001年12月2日

以下是新河派出所刑事技术员危正平,刑警王检明问何正衡的笔录;
时间:2001年12月2日
地点: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群芳园小区11栋101房
谈话人;危正平  王检明
被谈话人;何正衡   男性
问;何正衡、我们是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民警,现就你今天上午八点半钟左右发现你现住处内发现两名死者一事、再向你调查情况,你要如实反映情况,隐瞒事实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
答;我晓得
问:“你发现你住处厕所内你的老邻居何均匀及何均匀死亡时,当时死者死亡现场是什么状况?”
答:“我发现何均匀及其女友死时,当时现场是:厨房靠客厅的门是关闭的,厨房靠厕所的玻璃推拉门半开,且厨房(涂改)内的燃气热水器的火点着,但是火很小。”
问:“死者何均匀及其女友是哪里人,在哪里工作?”
答:“死者何均匀在广铁集团公司衡阳客运段工作,其老家住衡阳市郊湘江乡兴隆村五组,何均匀的女朋友经公安民警调查后,我才晓得叫旷薇,也是广铁集团公司衡阳客运段的列车员。”
问;以上所述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死者何均匀、旷薇身(生)前带有些什么物品?”
答:“死者何均匀没带什么包,只有旷薇带了一个小挎包,旷薇的小挎包内有现金陆百贰拾陆圆、旷薇的工作证一个,银灰色三星手机一个,电池一块,钥匙一串,而何均匀只有一个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伍拾圆,农业银行卡一张,社会保障卡一个,何均匀身份证一个,另何均匀衣服上有贰拾壹圆肆角的零钱,何均匀的工作证一个。”
问:“以上所述属实?”答:“属实。”
问;将记录看一下,看是否与你所讲相符。
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何正衡
2001年12月2日
注:这两份笔录无一指印,就是涂改处也无一个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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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31 20:29: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今日说法>>不收,不是还有焦点访谈吗?试试.焦点访谈可不怕得罪人.
还有一点那个何正衡到底有多少钱来收买人?
        西江月江心诉情千语 舟上落泪三行煮酒望月碧空长 风动湖静无浪看云飘渺不定 观雨又落几场天阴再伴人惆怅 只道夏也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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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31 23:10:1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2004年10月12日中午我们被L检察长留在检察院吃午饭时、M科长说;“我到开福区公安分局了解,何正衡发现两名死者后,出门‘打的士’去找老板,老板说报案,何正衡在街上打电话报的警!
    此说法否定了《谈话笔录》中所称的用(4497027)这电话报警的说法!
L检察长问M科长案件的情况,M科长说;“我到开福区公安分局了解啦,他们先在香格里拉喝酒,喝完后,在回来的途中在夜宵摊点又喝酒,” L检察长问;“还有哪个在喝酒?” M科长说;“就是他们三人啦。说回到住处时已是次日的凌晨1点半了。”
    我女儿本不喝酒的,竟被灌了两次酒!
此说法又否定了《谈话笔录》中所称的;“吃完夜宵后大约是今天凌晨0时30分左右,吃完夜宵后,我和何均匀及何均匀的女朋友一起回我现住处的。”的说法!
目前检察院的意思是;等法医鉴定被推翻,他们才介入调查!
省厅可能在委托重新鉴定,下面我转摘两贴供各位分析;
(一)
“我们教授好象也参加过你这个案件的复查但是很多东西,就现在看来很难有太多的发展因为,毕竟案件发生已经比较长时间了,而且,该案件中很多现场的内容,现在是无法确认的。不得不承认当然,其鉴定人和公安人员如果工作细心点很多事情就没这么复杂了!”
(二)
“您说得那个教授应该不是我们教授因为,我们教授是受委托再次鉴定,而不是简单的问与答。具体太多细节不是很清楚,但是,我很相信我们教授的公正性。而我前面想说的意思是由于时间关系,对死因的判断有很大障碍。而对于摄影,我不是太专业,只会拍照而已,所以是不是像您说的那样可以通过洗胶卷分辨是血性液体还是血液有点疑问。另外,到底是血性液体或者是血液对于案件,恐怕不会有太大的帮助。”

另请楼上能否帮忙联系下焦点访谈、或告知如何进入焦点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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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 18:50:5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楼主,我觉得福尔莫斯说得很对。
另外,你现在需要的根本不是侦探,因为这个案件里面的疑点太多了,如果你说得属实,明显属于他杀!很有可能,何均匀意欲强奸旷薇,旷薇抵抗时咬何均匀的舌头致使何均匀死亡。何正衡听到吵闹声来到现场发现这个事情后,也许同样意欲强奸旷薇,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还死了旷薇。  但是,不论这些推测是否正确,不论你自己的疑惑多么大,你现在需要的是通过一种途径,使法医重新鉴定。你需要的是这个法律程序。
可以通过在各大网站传播这一事件,这是要忍受住别人的议论,因为很可能一些议论是恶意的,或则不负责任的。 同意福尔莫斯关于写的时候,突出案件的最大疑惑点,吸引更多人来看。中央电视台网站不是有论坛吗?发到今日说法的论坛上,制造舆论,寄信给各大报社,一定会有办法的。
也可以通过上访,去北京,或者上访一些领导。
同时要研究法律程序,怎样才能推翻目前法医鉴定?
不知道自己说得对不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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