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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 1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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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请各位侦探帮忙!
除了法医记载了两块“红斑”以外,照片上所有的伤痕,法医都未作任何的记载!
我们把照片交到全国人大、全国妇联、最高检、公安部,湖南省高检、湖南省人大内司委,长沙市检察院等,公安部下了督办令已六个多月了,政法委作作了:“请*局长高度重视、……”给我们一个书面答复的批示,可是至今还未给我们答复!
开福分局的政委说:正在鉴定,公安厅没给答复。
可能公安厅在委托鉴定,请看下面帖:
“我们教授好象也参加过你这个案件的复查但是很多东西,就现在看来很难有太多的发展因为,毕竟案件发生已经比较长时间了,而且,该案件中很多现场的内容,现在是无法确认的。不得不承认当然,其鉴定人和公安人员如果工作细心点很多事情就没这么复杂了”。
我答复道:感谢****的关心!我在检察院也听说;请教了教授,还听说是在搬动尸体时,特别容易发生口鼻腔流出血样液体这种现象!不知检察院是否问的是你们的教授!但是有一点我要说明;发生口鼻腔流出血样液体这是出现在尸体腐败时所出现的现象,我们看到的不是血样液体,而是会凝固成痂的鲜血.公安机关勘查拍摄的照片是可以证实的!我多次强烈要求将勘查时所拍摄的两筒胶卷,不能剪裁,在有关部们和我们共同一起冲洗两套;一套按正常冲洗,另一套加深颜色(俗话称;冲老一点)冲洗出来;就能确定当时的现场内容!不知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各个机关都不愿意做!我们想不通!
对方答:“您说得那个教授应该不是我们教授因为,我们教授是受委托再次鉴定,而不是简单的问与答。具体太多细节不是很清楚,但是,我很相信我们教授的公正性。而我前面想说的意思是由于时间关系,对死因的判断有很大障碍。而对于摄影,我不是太专业,只会拍照而已,所以是不是像您说的那样可以通过洗胶卷分辨是血性液体还是血液有点疑问。另外,到底是血性液体或者是血液对于案件,恐怕不会有太大的帮助。”
请再看我答复法医网上的提问:
“无论怎么偶然或巧合形成这种姿势,都比杀手去伪造容易。是否有这样的杀手,把现场伪造的那么怪异?有这么一句话,越是怪异的死法越不是他人伪装,杀手一般都伪装成大家觉得很正常的死亡。比如伪装吊死的,一般都要吊起来,而实际上吊死自杀者的姿势非常多的。”
答:您可能指的是“专业”杀手?您是法医、可能看得多。我想;有时可能也有“业余”杀手吧!我们认为:杀手伪造现场的“水平”,是与其本身的“素质”反侦查能力和当时的环境等因素有重大关系!再者;伪装现场还能有“固定”的模式和标准不成?只有专业杀手才会有周密的计划。所以:怎么能以“常见”和“怪异”来区分是不是伪装的呢?
“CO中毒倒下的姿势也不由死者来定了,也有很多种,自然倒成如图姿势有何不可?真要是他杀,杀手为何要这样摆弄尸体?”
答:CO中毒倒下的姿势是不由死者来定、但还是有规律的!众所周知;如果女死者是毒发时自然而摔倒、如果中毒者的尚能自控,中毒者倒下去时,双手就会本能地撑地以求自保;如果女死者大脑失控、双手就会自然下垂,怎么会巧合出如此的双手呈交叉紧紧地压护在胸前乳罩上的姿势呢?
该厕所东西内空的宽度只有1、5米,女死者身高1、675米,女死者就是脚顶着西墙向后仰倒,其头也会砸在对面东墙上或砸在男死者的头上或身上!怎么会巧合出如此的姿势呢?
倒下去之前、女死者的双手就是呈交叉紧紧地压护在胸前乳罩上的姿势,倒地时的震动力,也会将女死者的双手给震开!本案为何震不开呢?????
CO不是剧毒气体,是不可能致人瞬间死亡。意外中毒后虽然死者难逃险境,但在未死之前、死者都会有本能的求生欲和临死前挣扎动作,所以CO意外中毒的死者都是呈爬向门窗边姿势,只是无法打开门窗。本案的两死者为什么毫无临死前挣扎、求生的动作呢?……
至于杀手为何要这样摆弄尸体,请看一位法医的答复:“如果自己作案,然后报案,自述自己为某某目的,已经破坏了原始的现场,只能说明罪犯: 1、 在现场自己已经发现了自己已经留下了很明显罪证,自己已经没“能力”或没“时间”清理现场了 2、在同一时间段,要掩盖别的事物!干扰侦察!”
“只要比人体温低一些,一摸就会觉得凉,人的尸僵有时从小关节开始,所以手都硬了也不能说明说谎,这些方面都没有问题,反而说明报案人所言基本属实。女死者头靠在男死者身上,背部压迫地面的力量可能不大,可以不留下瓷砖花纹。而且,尸斑尸僵从你的案情中还不得而知,尸体现场挺复杂。”
答: 何正衡称:“一摸这两个人身上冰凉,手已经硬了”!只有尸体的温度低于20℃时,摸之才会有冰凉感!《法医与侦破》已说明:“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 尸体的上肢扳不动,这死亡经过的时间约10~11小时!全身僵硬如木头,可估计死后15~17小时;(摘录《新编法医学》75页、91页)现在已具备了判定死亡时间的三个条件:1、两个人身上冰凉;2、尸体的手已经硬了;3、尸体全身僵硬如木头(从我的帖图上可以看到女死者双手的姿势,那还是勘查固定的原始的姿势!尸体如果未高度僵硬,经过勘查、扳动、运输后,还能保持原样的姿势吗?),这已经说明;死者死亡的时间已超过了10个小时!检案法医为何要把何正衡所述的“他1:45分去睡觉(称:两死者还在聊天),早上8:30分起床后才发现两人死亡”睡眠时间定为死亡时间呢?????
人死亡后,就进入了绝对的肌肉松弛阶段!(发生痉挛除外)该照片我帖不上来,女死者的背部只有衣服皱折的深痕,并无瓷砖花纹的痕迹!赤裸上身怎么会有衣服的皱折痕呢?我不知道是办案人员是看到“报案人”穿乳罩的?还是办案人员指使“报案人”穿乳罩的?否则凭什么证明女死者是赤裸上身的?凭什么证明是“报案人”穿乳罩的?
“ 如果楼主把本案的关键认为是检案法医的枉法,我看是过了。虽然从楼主提供的资料以及楼主查的规定法律来看,公安和法医有一些工作未作到,但因此就给个枉法的帽子,告的过了头了,这样的话,我想不会有人支持你的,因为你的这个“关键”观点恐怕别人也难以接受。一个这样的案子,要是法医说了就算,那法医发了。难道没有侦查员和领导在场的吗?全让法医负责?不可能的。”
答:徇私枉法是省公安厅信访办的L主任说的!不是我们随意定的调!我听说法医学鉴定有四大原则:一、依法鉴定原则;二、鉴定的科学原则;三、鉴定的独立原则;四、实事求是原则;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负责制,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也不该负责!有侦查员和领导在场,如果为了迎合某人的意愿,检案法医就放弃本职和原则,这能怪侦查员和领导吗?所以,办案人都说:“法医鉴定是意外……!”
“疑点重重是楼主的看法。你说的电流斑等等都无法证实,这样的疑点不能说明什么。虽然有些检验没有作,也不能说是“毫无根据的臆断”。能理解楼主的心情,但你正常的“指控”会得到别人的支持和同情,过分的恐怕难得支持,反易让人反感,觉得这是“得理不饶人”。说这话可能伤了你的心,但就算生气,也要不时让自己理智的反思一下自己的这些想法。”
答:本案是什么中毒?有什么科学检测的证据来证实?中毒死亡的尸体上怎么会出现类似电击的伤痕?这是不是电流斑是一个问题,但这斑是怎么来的又是另一个问题!死者的脸上、鼻孔为什么会出血?这血为什么又会结痂呢?(有疑请以公安勘查照片为准)“报案人”的所作所为,用什么来证明属实?法律是讲证据的!无证据就是疑点!难道这不是疑点吗?难道这些伤痕、异状都是死者本人为了嫁祸于人、自己伪装的不成?我们强烈要求法医做尸检,某分局为何不予理睬?检案法医为何要溜走?我们要把尸体运回衡阳,又被卡住拿不出,等等!这里面是否还有其它的“猫腻”呢?
“你们的认为错误的太多,比如认为侦查得出案件性质的结论。其实死人的案子,绝大多数都得靠法医来判断性质,当然也会有一些不容易判断的,就得各方面的人员一起研究,综合判断案件性质了。在死人的事情中,反倒是侦查员没有能力判断性质。如果法医再没有这个权限,那谁也无权限了。所以,我说你们有太多的认识是错误的,不仅仅这一个认识,不能因为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就觉得没有得到“正义之声”,忠言有时是逆耳的,顺耳的支持对此事不一定有用。”
答:神探李昌钰博士说:“作为一名法医鉴定工作者,我们没有权力说谁有罪、谁清白”!在没有科学的检验结果和确凿的证据以前,法医凭什么来判断案件的性质?难道法医有臆断案件性质的权限?就算检验结果是CO中毒死亡,也还有是否是人为的可能!你有排除他杀的确凿证据吗?你既不检验,又不侦查,立马就定性为:“死者旷薇系CO意外中毒而死亡”,我们说是臆断、还是轻的!我说检案法医是草菅人命,也不为过!本案有没有疑点,已有人评说:“如果你不能排除是人为的CO中毒的话,你就说是“CO中毒死亡”不就得啦?何必要画蛇添足呢?生怕别人没把柄抓似的?”
“法医刚刚有判断案件性质的权限,但是,正好没有偏袒嫌疑人的权限,死人是法医看,活着的人都是侦查人员谈话。照你的说法,不是法医有枉法嫌疑,是整个公安队伍全体有枉法嫌疑,这嫌疑人估计也象网上说的那样,和黄X案中姜家一样也有“强大的背景”吧。”
答:我不可能剥夺法医判断案件性质的权限,本案经历了民事诉讼、(法官前去取证都未取到任何证据!)我们因无任何证据败诉!为了取证,我们又进行了两次行政诉讼,这《谈话笔录》《尸检记录》《勘查笔录》都是在我们行政诉讼时,开福区公安分局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由法院复印给我们的。区法院凭此为证,(2003)开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一审裁定:“开福公安分局对旷薇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一案,从接到报案至堪验确定旷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均系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操作……驳回原告旷建华的起诉。”
市中院凭此为证,(2003)长中行终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二审裁定;“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从接到报案到堪验、确定旷薇之死并非他杀,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都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进行的,是司法行为而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于该行为应由法定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在《尸检记录》中,曾强宗法医把尸体所在的厕所,在法律文件中违背事实、故意将厕所写成;“澡堂、浴室” !
《法医学鉴定书》中曾强宗法医伪称:“经过搜查;发现…内衣放在尸体的脚附近地面上。” 《勘查笔录》记再的却是:“在女尸的身体下,压着一件白色的长内衣”。勘查照片固定的也是;“女死者的右大腿根部下压着一件白色的长内衣。” 等等!这些白纸写黑字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等,为什么会相互矛盾呢?
案发时、洗衣机是放在厕所的西北角。(现场平面示意图)和拍照固定的也是在厕所的西北角!开福公安分局在《堪查笔录》中却称;“卫生间的西南角有一台全自动洗衣机……”
现场厨房的门是百叶窗的,可以通风!《堪查笔录》中却称;“客厅的北墙中部有一门通厨房和卫生间,该门处于关闭状。”隐瞒了该门可以通风的重大问题!
《法医学鉴定书》记载:“左上胸部可见2、3×1、6㎝红斑,右上胸部可见2、2×1、2㎝红斑(呈樱桃红色)” 在我们再三追问下;曾法医就称这“红斑”是何正衡帮女的穿乳罩时留下来的!
照片固定的是:这两块“红斑”象两朵小红花挂在洁白的皮肤上那样显眼!(照片在开福公安分局)这两块“红斑”实质上是两块鲜红的拇指压痕!作为鉴定人的曾强宗,应该如实记载;是尸斑、就应记明是尸斑;是胎记、就应记明是胎记;是皮下出血、就应记明是皮下出血!为什么如实记载呢?在本案中,开福分局将有关的一切证据全都被冻结,导致我们民事诉讼无证据而败诉,我向公安部控诉的材料竟被该分局交给检案法医用来对付我们,我不知道这是什么行为!
我不知道是否有“强大的背景”,但男死者的舅舅是劳动局的什么主任!何均匀的舅舅在长沙新河派出所与我们初次见面时所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女儿我见过,在一起吃过饭,这是感情纠葛,不要以此伤了和气!”
在黄X案中并未发现姜某在黄X身上留下明显的伤痕!也没人说是姜某帮黄X穿乳罩等……!可是本案中的“报案人”却在女死者的双乳上留下了两块“红斑”!作为“报案人”的何正衡,凭什么要在女死者双乳上留下了两块“红斑”呢?检案法医为什么不查明: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等等!这怎样解释?
“法医作出的CO意外死的结论可能不妥,但绝对没能越权,否则,当地公安不会让法医给你这个结论,而让有权限给结论的人给你这个结论。侦查到不到位,不关法医的事,法医就是说自杀,侦查也应该把情况查清楚,只是,能否查清就是另一回事了。法医多大的官?能让侦查不去工作?不工作不能怪别人,只怪不工作的人。”
答:参加现场勘验的法医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人员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询明现场有无变动,研究当时行凶经过,勘验现场,检查尸体,搜集物证。”你能告诉我,本案的检案法医做了什么?
检案法医依法办案、如果不在《法医学鉴定书》中臆断“意外”的结论,我找你法医干什么?
“你的案子如果是冤案,那这整个公安局到现场的人都得当被告,一个都不能放过。报案人是否是重大犯罪嫌疑人,我看作为家属还是少给人家定性,这是越权,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来判断。我想最初公安人员找此人调查了解情况时,也应把他作为嫌疑人了。”
答:你所说的这个问题是个核心问题!我们不愿殃及无辜!但是都知道“报案人”移动了尸体;搬动和毁坏了现场的证物;超出了正常的范畴!为何无人侦查?我不知道还有谁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人员应当比我们清楚得多!但是:所有的材料仅仅只有《谈话笔录》,并无《讯问笔录》!这所谓的《谈话笔录》中所有的涂改处、及整个笔录何正衡都没有捺一个手模印!作为讯问嫌疑人的笔录能如此草率吗?更奇怪的是:政法委批示要开福区公安分局给我们一个书面的答复,为何至今还不给我们一个书面的答复?
“事隔三年,我想是可以重新侦查的,但侦查这东西时效性挺强,三年后还查什么呢?要是有工作可作还是应该查一下的。至于逐项证实或排除疑点,我觉得不可能,楼主说的很多东西都无法再证实或排除了,时过境迁,对证实或排除有太大的影响。凭什么对人家作测谎?想作就作?现在这个测谎可信度如何?有没有法院用测谎作为证据?不可想法然。否则,直接给法医、到现场的侦查员、领导作一下测试就知道他们是不是枉法了。”
答:三年来,我们不停地上诉、控告、上访!公安部下了督办令,现终于有了个重新鉴定的机会!我已在各咨询帖中说得很明白,我相信您已看了,我认为不要在此再多说了!人命关天啊!你既然作出了“意外”中毒而死亡的结论,你就得证实你这结论是正确的!如果不能逐项证实或排除疑点,又怎能证明是“意外”中毒而死亡的呢?又怎能证明没有枉法呢?那不又造成我们继续上访、继续控诉!
“报案人”是人还是鬼,只有通过测谎才证实!就凭“报案人”为什么要在女死者双乳上留下了两块“红斑”的动机也要测谎核实真伪!
神探李昌钰博士说:“作为一名法医鉴定工作者,我们没有权力说谁有罪、谁清白!”难道我国就没有一个象李昌钰博士的法医吗?请不要自己再贬低自己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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