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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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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lla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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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讨论] 【非法学专业人士的吐槽】对于TV570中的“间接故意”的讨论与展开 (长篇,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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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银色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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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0:30:36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感觉是司机的话表明了他的意图,就是要杀死那个乘客,并且有两次表达了这个意图.而他的加速行为,是实施这 ...
酷豆洗衣机 发表于 2010-4-16 10:07


是的呀,对于“希望”跟“放任”的区别就完全是主观上的判断,因人而异嘛~
所以我说——什么事情是“必然发生”,什么是“可能发生”;什么心理算“希望”,什么算“放任”,所以通常都很难以进行判定,而且还是由第三者(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角度判定。

不过如果这个案子真的拿到法庭上,估计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是“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我猜~~

ps 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都是“故意的罪过”,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都包括间接和直接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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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0:44:09 |只看该作者
偶认为吧,
在570里面,那位女子是提供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或是说条件,其提供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死亡这件事实,而其发生的主体意识则是在于受害方本人,就是说其可能的另外的一些条件全部是在受害方自己,喝酒开枪,然后导致掉下来砸到自己……
而在公交事件中,司机的行为则是直接导致受害人死的原因之一,所以更有可能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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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2:49:59 |只看该作者
一时技痒,我来解答。
刑法理论上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指的是对于危害结果两种不同的态度。
哲学上说,人要有一个意志行为,要有认识上的因素和心理上的态度,首先要从这个出发点出发。
犯罪故意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一部分,说明其对危害结果至少不持否定态度,以这点区别于犯罪过失。
的所谓直接故意,意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意志因素可以不必讨论,就是希望。从认知角度说,包括了对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认识上。
我们继续分开讨论,如果是必然性的预见,即“该事物必然可能发生”,则其实可以不必讨论下去直接定为直接故意,必然性的预见说明,犯罪人内心的角度认为犯罪的发生是其所已经完全预见,只要没有任何意外结果,其犯罪目的将完全实现。
如果是可能性的预见,则需要结合犯罪人的内心意志去探求具体为希望还是放任,这一点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间接故意意为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不屑一顾,听之任之的态度。其认知态度只可能为可能性预见,因为间接故意本身的“放任”说明了犯罪人不可能实施积极的行为去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其对犯罪危害结果其实是不持否定也不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偏向于希望发生。所以其实犯罪中间接故意是按照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来定罪,否则容易主观定罪。
其实这个问题只要看一下间接故意的分类就可以解决了。间接故意在大陆的分类一般有三种情况:
1.为了合法的目的放纵犯罪行为。
2.为了另一犯罪目的放纵犯罪行为。
3.突发的不计后果。其实上海的警察巡逻网格化就是因为一次在淮海路上的突发不计后果事件促成的。
一般日本刑法理论称之为“对于确定的事实有认识的确定的故意”和“对于不确定的事实有认识的不确定的故意”(野村稔(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探究希望与放任的心理,一般不是单纯从主观角度出发,而是要适当结合客观行为认定。比如说某人故意拿个刀捅人捅死了,警察审讯的时候辩解为我不是想杀他是不由自主,显然警察不会理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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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5:13:5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酷豆洗衣机


    司机的主观意图先不去分析,咱们从客观行为的角度看,司机加速行驶的行为和死者摔死的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吗?我认为是没有的。司机加速的时候,死者还没有跳呢,这个时候死者并不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跳还是不跳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死者的手中,而死者自己作出了一个不明智的选择。
    或许死者跳车是因为司机的威胁,但是,司机自始至终都没有直接地威胁过死者。所谓直接威胁,我认为是确实能够对死者造成伤害,并且是立刻就能造成伤害的威胁,比如,用枪逼迫死者跳车等等,而“你不跳车,我就放个屁臭死你”或者“你不跳车,我五年后会去杀了你”这样不能构成伤害或者不能立刻构成伤害的,则不能称作直接的威胁。其实,自始至终司机只是口头上恐吓死者,而没有任何逼迫死者跳车的行为,死者的恐惧基本来自于他自己的想象。就像发生火灾时,不少人会从高层跳下身亡,其实冷静下来是可以获救的。
    本案中司机的主要过错在于,死者已经站在窗口,这个时候加速很可能导致死者重心不稳而坠车。司机完全可以预料到这个可能性,但却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在主观上应当是间接故意。至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我觉得得依当时的车速是否足以致人死亡而定。举例来说:如果凶手将人从2楼推下,你说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如果凶手将人从20楼推下,你说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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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21:40:40 |只看该作者
呃,我去查了查百度百科
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
我的理解是,简单来说,间接故意就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表达了“故意”;而直接故意是通过“作为”表达了“故意”
而司机的加速行为,就已经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希望、积极地追求”乘客的死亡,而非“放任自流,听之任之”,感觉这个不符合间接故意的定义;如果他不加速,仅仅是按照原来的速度继续行驶,那么感觉应该是间接故意;如果他减速或刹车,那么感觉应该是没有故意。
感觉这个例子里司机是乘客跳车前几秒钟加速,乘客可能没有太多时间考虑跳还是不跳,毕竟那时候他应该已经做了跳的准备,而且考虑到他当时的情绪,可能已经顾不上那么多了,虽然跳车本身就有危险,但他也考虑到如果不跳可能更危险。
我个人认为关键在于司机确实是通过加速来“希望、积极地追求”乘客的死亡。
如果说到“加速行为和乘客的死有没有直接的关系”,我感觉柯南里有两个案子和这个有相似之处,比如277-278的英语教师VS西部名侦探里面的案子,还有一个公寓跳楼的,可能是232 公寓坠落事件(电脑没有存这个,不知道是不是),讲的都是犯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了受害者所处的环境,“希望、积极地追求”受害者的死亡,而死者没有完全注意到自己的所处环境,由自己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感觉和我的这个听来的例子还是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不过好像这两个案子都没有提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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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21:48:22 |只看该作者
不过如果大家都认为这是间接故意(或者说都不认同是直接故意),那么就应该是我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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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21:55:17 |只看该作者
不过如果大家都认为这是间接故意(或者说都不认同是直接故意),那么就应该是我理解错了。 ...
酷豆洗衣机 发表于 2010-4-17 21:48


也未必说你就理解的不对...
不过俺不是法学专业,也不能评价啥,不然有误导嫌疑...

间接故意这东西,要是咱能理解的清楚,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专家还在研究和争论,不会有那么多说不清的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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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汉风和雨 于 2010-4-17 22:54 编辑

本人本科学的法学。虽然对法学没兴趣,成绩也不好。但这个问题还是挺简单的,没必要那么大费周章。

法律上所谓故意,是与过失相对。过失的定义就是本来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自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发生。而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都有故意二字,过失与故意的区别就是犯罪能够预见到的后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那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什么区别?直接故意,其实就是刻意追求危害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却对其持放任态度,所谓放任,就是不希望、不追求,但也不阻止。其实两者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动机,就是他内心是否刻意追求危害的发生。举个例子,酒后驾车肇事一般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说到这里就应该明白,这案件其实不是间接故意,而是直接故意,只是这样的案例实在少见,如果真的发生,在司法上也会遇到很多问题。柯南在最后也说了,这案子最终是不是间接故意,还很难说,其实也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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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道最后,我一直想说,我国刑法对罪名只分为故意和过失。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属于故意,在我国刑法中没 ...
b.p.bravo 发表于 2010-4-17 23:12


俺开这个贴就为了等你出现...于是你居然到现在才出现...

是的呢,直接跟间接只是两种故意的不同心理态度而已~~
真正量刑的时候,只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之类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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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汉风和雨 于 2010-4-17 23:24 编辑

补充说一下,比如一对夫妇不合,妻子想杀了丈夫,于是就在饭菜下毒,结果自己的儿子也吃了菜,丈夫和儿子都死了。对于丈夫的死,是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儿子的死,则是间接故意杀人。区别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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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23:17:32 |只看该作者
举个例子,酒后驾车肇事一般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汉风和雨 发表于 2010-4-17 22:43


你这个例子举得不是很恰当,首先一点,就以我国刑法为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一种,关于处罚上一般是有情节加重,这个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情节加重犯。意思就是出现比法条上更为恶劣的情节。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过失犯罪都是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即不希望该结果发生。 酒驾目前在我国还是不少人是饭局后抱侥幸心理开车回去出事情,肇事人本身肯定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这种情况一律以故意杀人处理显然不符合逻辑。
但是你所说的恰恰是点到了一个特例上,即行为人故意利用某种精神不良状态去达成犯罪目的的情形,比如为了泄愤故意喝醉后上步行街横冲直撞,或者明知自己有精神病不吃药等到病发乱砍人这种情况,因为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变化了,是利用某种可以凭借此而不受处罚或者轻受处罚的行为实施重罪行为,是一种刻意利用的行为,这个当然要以重罪论处,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不比单纯杀人。
一般把酒后驾车的行为因为其本身是对于具体危险行为的过渡性,不是直接造成危险的临界点,所以称之为抽象危险犯。  
如果说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有最大的模糊点,应该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一点简单的说下:
相同就是认知因素中有模糊因素,意志因素中有轻率的特点。
区别还是很明显的:过于自信是完全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是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这样导致在危害结果发生前,过于自信因其反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会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间接故意不可能有此类行为;
细究主观心理区别,过于自信一般有一种“凭借”自身能力或者条件(可以不发生危害结果)的这么一种“凭借”心理,间接故意不可能有。酒驾中,过于自信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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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例子举得不是很恰当,首先一点,就以我国刑法为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一种,关于处罚上一般是 ...
Huckebein 发表于 2010-4-17 23:17


一般交通肇事与酒后肇事不一样。酒后驾车是很危险的事情,行为人应当知道。而且喝酒是你自己的选择,喝醉之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状态,但无论是那种,都是要负责。而且,我也说了,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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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觉得,“过于自信的过失”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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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23:36:43 |只看该作者
不要说是什么一般,你说的恰恰是个特例。而且你有兴趣可以查查案件,一般酒驾如果出事,最后定罪都是交通肇事罪居多,你没有故意的把自己沉浸于酒精麻醉中去犯罪,都是定交通肇事罪。我刚才就说了,注意一个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态度,所谓故意是对危害结果至少不否定,你喝酒就是为了撞人吗?
其实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点恰恰引出了一个不错的答案。
大家不要老是盯着中国刑法理论来解决问题,我给大家简单讲一下美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说法:
美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心态分为四种:
故意(intention)
明知(knowledge)
轻率(recklessness)
无知(negligence)
这个分类要比中国的分类更好一点,因为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实际中并不是如同理论说起来那么好解决的,有兴趣的话看看酒驾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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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汉风和雨 于 2010-4-17 23:53 编辑
不要说是什么一般,你说的恰恰是个特例。而且你有兴趣可以查查案件,一般酒驾如果出事,最后定罪都是交通肇 ...
Huckebein 发表于 2010-4-17 23:36


你说的一般如何处理,这个很难说,随便查一下,怎样处理的都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很难区分。不过我举的例子确实不是很恰当,还是那个妻子毒杀丈夫那个例子比较好。

英美法系毕竟不同大陆法系。中国的不少法律制度都是借鉴日本。我们现在说的是日本的名侦探柯南,不是美国的名侦探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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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牵扯到不同的法律体系的话,这问题就真的太复杂了
所以,我们的讨论还是基于我国法律比较好

ps 俺只是吐了个槽,发表一下自己对这个“间接故意”的看法...
实在没想到大家讨论的都这么专业 - -
俺最纠结这种需要咬文嚼字的东西了,头大~~
回去看自己写的东西,真是小儿科到家了...
于是欢迎大家继续讨论,俺只能准备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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