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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专题-柯南20周年纪念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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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lla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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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讨论] 【非法学专业人士的吐槽】对于TV570中的“间接故意”的讨论与展开 (长篇,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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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户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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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00:05:47 |只看该作者
要牵扯到不同的法律体系的话,这问题就真的太复杂了
所以,我们的讨论还是基于我国法律比较好

ps 俺只是吐 ...
Ella1412 发表于 2010-4-17 23:52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专业了。其实我也想弄这个话题的,不过你发起讨论了,大家也就可以在讨论中弄清楚一些问题。

其实法律这个东西,主要还是技术性的东西。所以我才不喜欢法学。不够法学的理论部分我是比较喜欢。

柯南这样的题材中,其实很多都涉及法律,可惜青山没在这问题上费工夫,仅仅在侦查阶段做工夫,很少描写到法庭阶段。如果也能弄多点检察官和法庭的戏份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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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00:08: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uckebein 于 2010-4-18 09:51 编辑
你说的一般如何处理,这个很难说,随便查一下,怎样处理的都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很难区分。不过我举的 ...
汉风和雨 发表于 2010-4-17 23:49

我本人看过不少于100个这种案例,间接故意的极少,而且此类一般又要牵扯到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这个更是各家莫衷一是,说法更多,而且没有通说。
本身帖子的题目就是牵扯到刑法理论,加上有同好说到酒驾,同时正因为难区分,因此就简要介绍下而已,其实美国和日本关于故意这点,是有共同点的。
你举得例子严格上来说也并不是如此的,我个人的意见是可以有例外:
如果妻子投毒量达到或者超过大人的故意一次致死量,因为小孩一般致死量比大人小,而妻子又明知丈夫和儿子必然吃妻子做的饭菜,那么妻子无论对于丈夫还是儿子,主观都是直接故意。因为其对于危害结果是必然性预见,不考虑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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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00:09:03 |只看该作者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专业了。其实我也想弄这个话题的,不过你发起讨论了,大家也就可以在讨论中弄清楚一些 ...
汉风和雨 发表于 2010-4-18 00:05


看570的时候就惊讶,原创制作组怎么敢弄这么个题目
不过想想看,他们应该是下了功夫的,不然扯一个“间接故意”出来,万一扯错了,可就悲剧了
至少这一集应该有个法律顾问才对,不然他们不敢随便这么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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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00:14:17 |只看该作者
我本人看过不少于100个这种案例,间接故意的极少,而且此类一般又要牵扯到与以故意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 ...
Huckebein 发表于 2010-4-18 00:08


“因为其对于危害结果是必然性预见,不考虑意志因素。”
这句话我很赞同!
我一直坚持只要是“必然发生”,无论意志因素是希望还是放任,都应该是直接故意。
不过ms国内支持这种说法的不多...
但是的确如果危害结果是必然的,那么意志因素基本不会左右最后的事态发展。

我前面有说“对于目的行为和目的结果是希望,对于伴随结果只能是放任”,这种说法也是参考了一些他人意见。
这个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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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00:20: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汉风和雨 于 2010-4-18 00:34 编辑
我本人看过不少于100个这种案例,间接故意的极少,而且此类一般又要牵扯到与以故意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 ...
Huckebein 发表于 2010-4-18 00:08

酒后肇事,一般几种处理,过失、间接故意,还有危害公共安全,当然还有法院扯淡点的,安故意的都有。这些就很难说。如果这是做过酒后驾车这些的专门论文,研究过不少案例的结果的话,我认同你的看法,毕竟虽然学的法律,但并不是对每个领域熟悉。有熟悉的人,自然就从你的说法。

至于故意,美国和日本是否相同,这个很难说,日本方面连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都没有明文规定。中国倒是有。我说的不同,是你列举美国刑法的那几个区分,日本肯定不会和美国的这种区分相同的。

至于那个例子,我只是说个大概,一般人能够理解,所谓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的意思就可以了。其实那个例子要费不少口舌说的。无论你说的什么情况都是间接故意,因为这是看主观意志的,与是否必然没关系。

再举一个例子,这个就是过失了,连间接故意都不是:

陈某和其妻子经常争吵,但是其妻子又不愿意与其离婚,陈某遂萌生往其妻子饭里下毒杀害其妻的念头,但是又不忍心杀害自己的儿子。所以陈某将儿子送到相隔3里地的父母家。并嘱咐儿子千万不要回家。陈某回家后在饭菜里下了毒就出去了。其儿子不愿意在奶奶家呆,遂偷偷跑回家。陈某儿子和妻子共同将有毒的饭菜吃下,均因中毒死亡。陈某对妻子是直接故意,对儿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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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00:33:1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5# 酷豆洗衣机


    并不是说你就一定理解错了,我也只是谈谈个人看法。我始终觉得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不在于“作为”、“不作为”。我自己胡编乱造一个例子吧:比如,a带b去炸弹试验基地参观,后来a接上司电话离开把b一个人忘那儿了,上司告诉a,十分钟后这块场地上要试爆一颗炸弹,威力巨大,让a负责清场。a这时候突然想起b还在里面呢,正要去里面叫他,但转念一想这小子当年欠了我200块钱,20年都没还,炸死丫的,于是b就这样灰飞烟灭了。这个例子里a有杀人的愿望,也有对结果“必然”发生的认知,应该是直接故意了吧,但他的故意却是通过“不作为”表现出来的,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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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00:42:0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uckebein 于 2010-4-18 10:00 编辑
日本方面连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都没有明文规定
汉风和雨 发表于 2010-4-18 00:20

我不知道你说这个话有什么事实根据。我手边有一本野村先生的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的刑法总论,里面很明确的提到了故意与过失。台湾地区刑法受日本刑法影响更深,也有故意和过失。作为有责性的重要部分,不可能不讨论这个问题。
至于你说的案例,还是回到最早说的,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儿子的死(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将儿子送至别处就是反映,当然是过失。
为什么我特地要提到美国的理论,其实也是换一个视角,有些问题你一定从一个角度看的不是很清楚,换个角度说不定就有新的视野。
当然,讨论下去似乎过于凝重了,不好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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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0:54: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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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1:20:26 |只看该作者
我不知道你说这个话有什么事实根据。我手边有一本野村先生的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的刑法总论,里面很明 ...
Huckebein 发表于 2010-4-18 00:42



   法律和法学理论是两回事了。法学理论肯定要研究。不过日本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故意和过失的定义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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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1:40: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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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想起来,TV570的题目是举证概率为0的犯罪(立証確率ゼロの犯罪)。如果暗示没有证据的话,我觉得肯定是 ...
b.p.bravo 发表于 2010-4-18 21:31


====案件的量刑
再来说对这个案件应该如何量刑,即如何定罪、定多重的罪。

单纯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A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且决定自首,但毫无疑问,A确实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量刑有以下情况:
1、鉴于证据缺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A是故意杀人,但A承认犯罪并自首,那么比较有可能的是,判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在我国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当然不能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就是A在法庭上否认自己有罪,同时警察又拿不出能证明A有罪的证据,那么判A无罪也是有可能的。
3、而且我同学说,在日本检察官的权利是比较大的,如果检察官认为A的行为值得同情或可以理解,又知道在法庭上A会由于证据缺失而被判无罪,那检察官不起诉A都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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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23:22:52 |只看该作者
其实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还是比较好分清楚的,难的是分清楚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好像说开玩笑导致死人了十有八九是过失,打赌导致死人十有八九是间接故意。。。
另外,我对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有点混淆,这个太难搞清楚了。
其实我认为刑法还是比较好学,好懂的,行政法和民法才是很头疼的。
PS:我不是法学专业的,只是为了考试看了下,但发现其实法学还是一门蛮有意思的专业的。
To Shinichi&Ran:   有一种爱是等待,等待的人总会回来;   有一种等待是爱,爱你,我永不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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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23:34:12 |只看该作者
犯罪形态这个最简单,简单说下。
尚未着手被发现,叫预备。
已经下手没构成(要件),叫未遂。
自己放弃不干了,叫中止。
很显然就中止是自己放弃,所以量刑情节是必减。
关于举的例子么,结论很简单,无罪。犯罪需要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结合,行为人的思维只存在于主观中无客观行为,当然不能定罪。
柯南是很好的刑法案例教材 = = 虽然有几集比较假,比如看车牌号猜那人的行为……
刑法才不怎么好学……看国外刑法书,几小时才翻一页……民法就是内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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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5:10:50 |只看该作者
====案例分析
我同学还给了我一个例子,让我判定,大家一起试试吧~~

A对B有仇恨,一个下雨天A正在马路上开车,突然发现B恰好走到距离自己很近的地方,A很希望能撞死B但是又不敢,于是还老老实实开车,但偏偏车打滑撞死了B。
A的行为如何判定?

这个案例 我觉得是 最多是过失杀人 甚至都不一定是刑事案件。。。
A所作的行为 并不认为必然或者可能杀死B 他老老实实开车的 如果他认为必然或可能 就与之前的不敢 矛盾了  他不敢做他认为的必然或可能杀死B的举动 所以 不算故意杀人
交通事故 和 过失杀人里面的

对于570里面的 判定 我觉得只要B是 行为能够自己控制的正常人 就不可能算作直接
如果换作精神不健全或者是未成年人 就可以判断为直接
我觉得 只要是希望 或者 放任 都算作故意      必然才算作直接  仅仅可能不能算直接只能算间接
这里面的区别主要看B的行为是否是中立的独立判断出的 即便是A在家摆的酒里直接下毒 只要他没要请B喝酒 实际是B自己偷喝的 也只能算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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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01:34:5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小早川伊奈 于 2010-10-9 01:36 编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判决,貌似另有法可依。

另外,关于开车杀人的那个,很兴奋滴通知你,拜人间天堂的某法官所赐,甭管什么斑马线红绿灯,甭管你是超速超载还是超什么。。撞死人最多判3年。

多谢兲朝法官滴判决,给杀人越货这种事指了条明路。。
零落成泥碾作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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